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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涉税形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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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涉税形势法律制度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涉税犯罪规定做了重要修改。从197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到1997年《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我国的涉税刑事法律规定经历了不断摸索和完善的漫长过程并逐步成熟。本文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希望能对我国的涉税刑事立法做一个文字上的回顾和梳理。

第一部分:涉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79《刑法》和单条涉税规定

“79刑法”是新中国建立后第三十个年头的产物。1978年底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对法律虚无主义、无法无天混乱局面的彻底拨乱反正,使我国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79刑法”正是诞生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过去多年我国一直无法可依的状态,它们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新起步的标志。在79《刑法》中,涉税犯罪问题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所规定的涉税犯罪类型只有偷税、抗税两种,涉及的法条也只有一条。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文字虽然简单,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经济状态下,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起步。

二、97《刑法》和专章涉税规定

97《刑法》诞生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发生深刻甚至根本性变化的社会背景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逐步朝着渐趋完备的方向发展。在97《刑法》中,最具有时代特色的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的章名增加了“市场”二字,修改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该章由原来的15个法律条文增加到92个法律条文;罪名也由原来的十几个猛增至数十个。更值得关注的是,97《刑法》在该章中增加了专门的一节“危害税收征管罪”。这一巨大变化恰恰证明我国的涉税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涉税刑事法律规定的重大变化和当时的税制改革也密不可分。1994年税制改革后,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以及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办理伪造、盗卖、盗窃发票税收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专门司法解释。尽管如此,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仍呈蔓延之势,十分猖獗,国家税收流逝触目惊心,急需出台一部严刑峻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设立了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规定了死刑,以严惩此类犯罪。97《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设一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了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追缴欠税罪等十多个具体涉税犯罪罪名。使近年来一系列税收刑事立法由简单走向完善,由零散趋于系统化、科学化,更加体现了刑法对税收征管秩序的立法保护。97《刑法》无论在条文结构、罪名设定、刑罚适用及具体文字表达等方面,都对涉税犯罪作了详细的概述。应当说,这是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三、《刑法修正案(七)》与偷税罪条款的修改

2009年2月28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10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

一条进行了修改。

此次修订更多地体现了人性化的立法理念。首先,“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替代。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其次,“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免刑责”也成为该次刑法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修订后的刑法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一方面,能给予大多数偷逃税者一次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对屡教不改者也不予姑息。这对于缓解征纳矛盾、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第三,修正案将原来列举的5种具

体犯罪手段,概括为欺骗、隐瞒手段。第四,将原规定从违法金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和偷税数额两个方面确定犯罪情节,改为仅从违法金额占应纳税额比例确定犯罪情节。第五,将原来刑罚种类中罚金由固定数额改为不固定数额。

四、《刑法修正案(八)》和涉税条款的四个变化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从整体上讲,这一次的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修订了50个条款。

修正案(八)最引人关注的一项修改,是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这13个罪名的死刑,主要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占我国刑法原死刑数量的将近五分之一。而在被取消死刑的13项罪名中,仅涉税犯罪就占了两项,它们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修正案的另一大修改是,将“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以及“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都列入了刑法规定。“两减两增”可以说是《刑法修正(八)》在涉税犯罪问题上的重要变化。

第二部分现行涉税法律制度

第五讲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特征(犯罪构成)

同其它犯罪一样,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特征也主要表现在该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四个方面。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客体

危害税收征管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一个罪群,因此,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的客体从广义上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本质上说,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犯罪对象也因具体罪名的差异也不完全相同。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税款。

二是抗税罪的犯罪对象,除税款外,还有税务人员。

三是有关税务发票方面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发票。

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税收征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妨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的行为。

目前,我国的税法是由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法律级次: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第二,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如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第三,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第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如海南省制定的有关税收地方性法规。

第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如财政部颁发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第六,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上述税收法规,进行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对这两种行为分别依照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盗窃罪和诈骗罪定罪处罚。尽管如此,我们认为这两种行为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因此,也可列入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范畴来进行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多数犯罪都是数额犯,不管犯罪对象是税款还是发票,其目的都是非法牟取暴利,因此刑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数额标准。三)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主体

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大多数犯罪是一般主体,但也

有的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偷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按照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徇私舞弊、出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舞弊罪等罪的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只有税务人员方可构成此种犯罪。单位也可以成为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主体。而税务机关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其主体甚至只能是单位。

四)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主观方面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这种积极作为的犯罪形式,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并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的客观外在表现。因此,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可能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不是危害税收征管罪主观方面的必

备要件。但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在一般情况下,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逃避应缴税款、非法骗取国家税款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第七讲偷税罪

一、偷税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修订后的九七《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越刑标准的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是偷税罪二、偷税罪的犯罪构成

(一)偷税罪的客体特征

偷税罪也是一个复杂客体,它除了侵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外,还侵犯了国家财税所有权。

。(二)偷税罪的客观方面

偷税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以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即依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某种税款,而不予缴纳,这是偷税罪成立的前提。第二,采取了欺骗、隐瞒虚假手段,这是该罪的行为特征,第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这是偷税行为的结果。

九七《刑法》明确规定了偷税犯罪的四种主要手段;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第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第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第四,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三)偷税罪的主体特征

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四)偷税罪的主观方面

偷税罪的主观方面体现为主观上的故意

偷税罪的认定

(一)一般偷税违法行为与偷税罪的界限

(二)区分偷税与避税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

1、使用的手段不同。

2、行为的性质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三)偷税与不申报纳税

(四)偷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界限

(五)偷税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第八讲抗税罪

一、抗税罪的概念

所谓抗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的构成

(一)抗税罪的主体

抗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单位能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二)抗税罪的主观方面

抗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应当纳税而故意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缴纳税款的行为。

三)抗税罪的客体

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且由于行为人采用了暴力、威

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同时也侵犯了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四)抗税罪的客观方面

抗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抗税行为。所谓抗税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一行为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二是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是手段,而不缴纳税款则是目的。因而这一行行为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而缺少其中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构成抗税行为。

让我们来看一则案例:章某于1997年3月初在农贸市场承租10号摊位买烟,按规定每月缴纳税金人民币1000元,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款征收的时间内,章某没有缴纳税款。农贸市场税收专管员曾某多次催缴3月份税款时,章某仍未缴纳。1997年4月6日上午9点种左右,税收专管员曾某再次到10号摊位催缴3月份税款时与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章某叫嚷道:“就是没钱,爱咋办就咋办。”曾某说:“没钱就扣货。”章某说:“谁扣货就打谁。”说完章某扬长而去。无奈,税收专管员曾某只好作罢。曾某刚要离去时,章某转回来叫道:“站住。”并指着曾某破口大骂。曾某克制住自己的情绪,一再向章某强调:“你的税必须

交。”这时,章某先用拳头猛击曾某的脸部,后又朝曾的小腹猛踹。章某畏罪潜逃后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章某目无国法,施用暴力,殴打国家税收专管人员,拒不缴纳税款,已构成抗税罪。

第九讲逃避追缴欠税罪

主要掌握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说来,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须有以下几个条件:1、须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的事实。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2、须有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以逃避追缴的行为,这是决定本罪的核心条件。

3、须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这是本罪构成的决定性条件,也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的客观结果。

4、无法追缴的欠税额达到法定的量刑标准及一万元以上。犯罪结果的大小需通过一定的数额来体现,这是本罪成立的量化标准和条件,如果不足1万元,即使具备其他要素,也不构成犯罪。

第十讲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骗税罪的主体问题: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目前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特定主体,即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种观点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且对主体身份无特别要求,不论是否是纳税人,只要实施本罪之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二、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罪数问题

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区分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标准是以纳税人骗取的税款是否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当纳税人骗取的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时,以偷税罪定罪处罚;超过部分则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因而由此引起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罪数问题的不协调。

一)当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时,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否构成牵连罪的问题所谓牵连犯,是指实施第一犯罪时作为犯罪的手段或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即符合数

个犯罪构成事实,互相之间有手段、结果关系。当某一行为是实施某种犯罪的手段时,该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就存在手段关系;某一行为是某种犯罪行为实施的结果时,该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就存在着结果关系。前者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后者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故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人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现在,我们不承认牵连犯

(二)当纳税人骗取的出口退税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时,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否构成转化

罪。

由于转化犯是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提出的一个新的刑法理论范畴,目前在刑法理论和司

法实践中已得到较为普遍的承认。但是,关于转

化犯是由某一较轻的犯罪转化为另一较重的犯

罪,并且法律规定了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如盗窃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我们也不承认转化罪

所以,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只能是数罪并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犯罪主体:1、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

人;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犯罪客观方面:1、无权领购和使用者非法出售;

2、有权领购和使用者非法出售;

3、税务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非法出售;4、追诉标准:出售25份

或票面额累计达十万元。

出售的发票都为真票。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者:1、无权领购和使用者非法购买;2、有权领购和使用者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人购买;3、明知是假票而购

买;4、追诉标准:出售25份或票面额累计达十

万元。

购买假票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假票后而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者:1、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2、出售上述发票。3、出售达50份以上的。

犯罪对象: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发票。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1、制造假票;2、有权造票单位擅自造票;3、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

而出售。3、制造或出售达50份。

犯罪对象:不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

犯罪主体:1、合法拥有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的人;2、从上述人手

中买入又倒卖的人;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犯罪的客观方面:1、上述人员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的行为;

2、出售达50份以上的。

犯罪对象: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且为真票。

非法出售发票罪

犯罪主体:1、合法拥有普通发票的人;2、从上述人手中买入又倒卖的人;3、税务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

犯罪的客观方面:上述人员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

行为且出售50份以上的。

犯罪对象:不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且为真票。

税收渎职罪

概述: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分类: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1、行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2、结果:使国家税收遭受严重损失。 主观方面:故意且有徇私的目的。

立案标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达10万元以上的;虽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贿、受贿或其

他情节的。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犯罪特征: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1,有徇私情违反规定的行为;2,使国家税款遭受重

大损失。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犯罪,且有徇私

目的。

立案标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达10万元以上的;虽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贿、受贿或其他情节的。

徇私舞弊不移交税收刑事案件罪

犯罪客体:

1,税务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2,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

1,实施徇私舞弊行为;

2,具有明知犯罪案件而不移交的行为;

3,情节严重。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犯罪,且有徇私的目的。

第三部分涉税犯罪免除死刑的意义

在此次修正案中,取消13种罪名的死刑,也是一项非常引人注目的修改,其中的争议也比较大。有不少民众担心,如果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是否会削弱刑法

的威慑力,导致犯罪急剧增加。

对此,赵秉志认为,此次取消死刑的罪名基本上都是备而少用,或者基本不用的罪名,取消并不会对犯罪率有多大影响。

同时,他认为,取消这13种罪名的死刑有深刻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改善我国现行死刑的立法现状和格局,这13种罪名全部是经济性、非暴力的犯罪,取消死刑降低了非暴力犯罪死刑在整个死刑中的比例;二是有利于支持限制死刑适用的我国司法改革;三是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众死刑观念的变革;四是有利于顺应国际

限制减少死刑的趋势。

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初次审议以来,关于是否废除贪污贿赂死刑的话题,一直为社会所热议。虽然这次修正案并未涉及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问题,但是对于民众都比较关心的“贪官免死”,赵秉志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从长远来看,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是应该取消的,因为它也是非暴力、经济性、财产性的犯罪。暴力犯罪最终都要取消死刑,那么贪污和受贿罪肯定也是要取消的,但这两种犯罪及其处罚涉及到反腐倡廉的大局,影响比较大,所以要特别慎重,应放在非暴

力犯罪废止死刑的最后阶段来考虑。

对于中国死刑的最终命运问题,赵秉志认为,中国最终将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但要分阶段来实现,“首先废止非暴力犯罪、经济类犯罪的死刑,然后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最后才是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

2020年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试题及答案(卷十一)

2020年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试题及答案(卷十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关于刑罚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 A.管制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B.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2年 C.拘役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2年 D.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2.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布禁止令,下列有关禁止令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被宣布禁止令的犯罪分子,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B.被宣布禁止令的犯罪分子,可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 C.被判处管制3个月的犯罪分子,可同时宣布执行2个月的禁止令 D.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3.张某与邓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杀害了刘某,均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张某与邓某均无故意犯罪,而且邓某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2年期满后()。 A.对张某减为25年有期徒刑

B.经查证属实,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张某执行死刑 C.对邓某减为无期徒刑 D.对邓某减为25年有期徒刑 4.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 A.犯强奸罪的犯罪分子 B.犯抢劫罪的犯罪分子 C.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 D.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5.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累犯的是()。 A.张某,男,22岁,2014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B.王某,女,15岁,2014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日因盗窃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C.郝某,女,40岁,2014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日因投放危险物质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D.丁某,男,30岁,2014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日因绑架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6.2014年10月1日张某因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经查证张某有下列财产:走私文物所得现金100万元、用于犯罪的资金10万元、合法财产50万元、拟倒卖的文物价值500万元。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法院可以对张某没

关联企业法律制度汇总

关联企业法律制度汇总 <聚行家收集整理> 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已成为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另一方面,法律对于这种经济现象的规定又是缺乏系统性的。本文试着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经济现象做简要分析。 一、关联关系的相关法律概念 要分析关联企业,首先要清楚“关联关系”。我国《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关联关系”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由于《公司法》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既可以是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因此,由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所谓关联关系,既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企业与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达到一定程度时,双方之间即构成法律上的“关联关系”,而在双方构成关联关系时,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当然,该条仅是对于关联关系中自然人的限制性规定,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中,我们仅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即关联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做简要分析。 二、关联企业的法律规定及构成 《公司法》对关联企业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宜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20年市文广新局各部门、科室上半年...

宜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20年市文广新局各 部门、科室上半年... 2015年市文广新局各部门、科室上半年工作总结 源:宜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今年以来,文化艺术科全体人员,围绕全年工作大局,按照局领导“瞄准主攻方向,突出工作重点”的总体要求,坚持高质量、高效率的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机制,突出服务实效,以有力的举措,扎实的工作,圆满完成了上半年各项任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激发活力,精心实施,夯实各项工作基础 (一)立足新起点,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新跨越. 1、有序推进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在成功创建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基础上,积极随同无锡大市创建国家级示范区.4月、7月分别完成了无锡对宜兴市的创建调研及中期督导工作.一阶段来,我市创建工作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得到强化,硬件建设、管理水平有了提升,得到无锡领导的充分肯定.围绕创建要求及专家督导意见,向全市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发出我市创建工作中期督导的情况通报,明确要求解决问题,整改不足,落实举措完成下阶段重点任务;积极引导有关乡镇、单位调整思路,扎实推进. 2、延续镇村文化建设热潮.一是完善镇级文化中心建设.以示范区创建为动力,形成全市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在90%的乡镇达标无锡建设基础上,镇级文化中心的建设标准和管用水平不断提升.新庄街道已完成文化中心阵地规划,新建镇有效整合利用企业资源,完善阵地.杨巷、高塍积极规划新建现代化的镇级文化服务中心,整体达到镇级文化中心高标准、高水平建设.二是村级工程建设不断深入.

通过2014年的探索实践,全市有97个村(社区)建设达标,优质高效.3月底成功召开新一轮全市村级工程现场会,进行现场观摩、学习与总结.五个镇村(社区)单位进行现场交流,创建经验各具特色.会议推举创建典型,推广成功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增强了该项工作的推动力和影响力,促进各级高度认识与重视,成为新一轮建设的有力举措.艺术科认真制定村(社区)文化服务阵地设施设备新要求,统一规范,标准化引领.2015年有116个村(社区)申报在建. (二)整合资源,搭建文化惠民服务新平台. 1、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全面启动.调动全市各类公共文化资源,创新启动“文化使者,点亮幸福生活”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以大讲堂、大舞台、大展台为主要形式,以文化志愿者为骨干力量,广泛开展文艺演出、艺术培训辅导、展览展示、公益放映等内容丰富的惠民活动,多项目、多类型、多样式满足百姓文化需求.贯穿全年组织实施,打响文化志愿服务品牌. 2、文化区域互动再掀惠民高潮.整合利用多种特色文艺资源,创新实施2015文化区域互动,突出一个平台,按需配送,多样服务.文艺科突出常规工作创新做,重点工作全力做的理念,在互动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机制成熟的良好基础上,对互动实施方案及首场启动演出、第一阶段演出计划、节目初审等各项工作作了整体统筹,5月6日,在周铁镇沙塘港村隆重举行了启动仪式暨万石镇首场演出.全体同志赴各个演出点,抓过程,抓质量,抓安全;倾力倾为.目前,9个乡镇,锡研会、义工演出队等6个民间团队于第一阶段5、6两月顺利完成演出71场,受众达14余万人次. (三)精心组织,丰富各类特色活动新样式 组织举办“天骄之夜”迎春晚会,“阳羡之春”新年音乐会,丰富文化惠民活动载体,彰显文化活动魅力.全力会同图书馆组织“全民阅读手拉手春风行动”宜兴现场会节目汇演、2015全民阅读主题活动启动仪式,亮点纷呈.认真组织素食节”开幕式文化活动,调动社会资源、民间团队,组织舞台演出、特色文艺迎宾展示,彰显地方特色.全程统筹保障首届中国宜兴梁祝戏剧节工作,尤其是开闭幕式的策划实施,效果突出.

2018年形势与政策期末总结

2018年形势与政策期末总结 经过对《形势与政策》课的学习,我对国内外的形势与政策有了更深刻、更全面、更真实的了解,使我受益匪浅,感触良多。 记忆深刻的是有关于“诚信”的一次形势与政策课,老师以播放雷锋的事迹视频,来教育我们不仅要学习雷锋的无私奉献精神,更应该在生活中学会诚实守信,做一个21世纪的文明大学生。雷锋的事迹从很小的时候我们就很熟悉,但在大学再一次认真地重温他的事迹时,我们还是热泪盈眶。不知大家是否都已经意识到:当我们是小学生时,雷锋的精神我们落实的很好,而大学,我们有点慢慢遗忘,又或许,我们只是口头上高呼“学习雷锋”,付诸实践的已经不多。我相信,通过这次学习,雷锋精神在我们的思想上、行动上苏醒了。 学校开设的《形势与政策》课非常必要。因为,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开阔胸怀视野、增强责任感和大局观十分重要的方面,它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世界,认识了中国,认识了我们与世界的差距以及我们自身的不足,使我在思想上迈进了一大步。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的主要渠道、主要阵地,是我们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在我们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了重要的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了中央的有关精神,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我们掌握正确分析形势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我们已经认识到,形势与政策左右我们的发展,对我们具有重要意义。史有“识时务者为俊杰”,今应为“适时务者为俊杰”。社会历史的大发展已决定了个人发展,制约着可选择度,决定着大学生成功的机率,影响是具体的,也是深远的。因此,我们应学会认识和把握形势与政策。我们必须学习政策,懂得灵活变通,具备创新能力。与此同时,我们还应顺应形势与政策的变动方向,发展自我:找准自己的发展目标,结合自己的优势,定位自己的方向及发展地位;依据个人目标,制定

涉税犯罪的成因及其特点-33

涉税犯罪的成因及其特点-33

涉税犯罪的成因及其特点 涉税犯罪,即刑法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在我国其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亿元。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纷纷走上经济舞台。多种经济成分搞活了生产和流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培植和刺激了个人私欲和本位主义,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除了传统的偷税抗税以外,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如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断出现;国家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后,围绕增值税发票的系列犯罪蜂拥而至。本文拟就我国目前涉税犯罪的成因、特点作一分析,并对此类犯罪的预防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就教于同仁。 一、涉税犯罪的成因 涉税犯罪的成因,不外乎有经济原因、制度原因、征税主体原因和纳税主体原因等四方面的原因。 第一,经济原因促使涉税犯罪频繁发生。众所周知,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依靠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的需要。无偿性和强制性是税收的两个主要特性。列宁曾经说过:“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对某些纳税人而言就意味着税款付出是一个痛苦的决策。按规定纳税,要减少他的实有财产;而不纳税,又会受到税法、甚至刑法的制裁。在生产力水平不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总体上有限的情况下,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会使一部分纳税人拒绝这种特殊的分配形式,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造成数额惊人的税收流失。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力的强化,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极端个人主义、小集体主义和拜金主义腐朽思想的驱使下,就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侵犯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 施方案 根据《中共x委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x]8号),组建x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x版权局牌子,正科级,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上级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承接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下放、委托授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等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四)将原市文化教育局的文化和新闻出版(版权)职责、原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责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管理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文学艺术、广播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

文化馆(站)事业,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活动。 (三)指导、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和制订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或监督实施;指导文物的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拟订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实施重大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五)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负责广播电视的日常宣传监管,依法查处危害、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案件;负责数字影院发展和监管,农村电影放映管理指导。 (六)负责全市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物;负责全市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七)负责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和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单位的审批工作,负责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核发工作。 (八)承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研究提出全市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年月《形式与政策》期末考试试卷答案完整版

2011年形势与政策期末考试答案 1、必答题 (1)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这一年,全国应届高校毕业生将达660万,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作为当代大学生,如何将自身成长需要和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起来,为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完成做出应有的贡献?谈谈你的看法 答:首先,身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应当深刻理解“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主题和主线。面对日益加剧的就业问题,社会各个方面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即将成为社会就业的主要矛盾的认识,增强对就业形势变化的心理承受的准备,形成良好的社会主流舆论环境。政府要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为重要目标,加快社会、经济转型改革的步伐,完善促进创业的环境,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我们大学生在这股就业的洪流中,要不断地完善自己,寻找出突破口。 其次,大学生就业应在就业观念上求突破。一是大学毕业生要明确就业的目的。二是倡导先就业再择业的理念。大学生要摆正心态,正确地认识自己和就业环境,消除盲目性,珍惜每一次就业机会。考研的学生也要处理好考研与就业的关系,不要轻易错过难得的就业机会。 同时,大学生就业应在技能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上求突破。一是要建立完善的“预备就业”机制。在校学习有余力的大学生,也应多学一门应用技能,以增加就业机会。二是要在高等职业院校全面实施和完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最后,大学生就业应在打工型向创业致富型就业方式转变中求突破。引导大学生积极参加政府提供的免费创业培训,结合自己所学知识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由“找饭碗”向“造饭碗”模式转变,以创业促就业,通过成功创业吸纳更多的大学生就业,掀起创业致富的热潮。 (2)、中国共产党90年的光辉历程取得了哪些宝贵经验?对我们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何启示? 经验:1.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这是总结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得出的最基本的经验。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指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行动指南。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只有正确运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2.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与人民群众共命运,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的不竭力量。 3.制定科学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全部工作与中国实际和社会发展规律相符合。 4.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夺取一个胜利又一个胜利的法宝。 5.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中国共产党,重视加强党的建设。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不断发展壮大,千锤百炼而更加坚强,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注重加强自身建设。 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关平党的生命。马克思主义政党要引领社会发展进步,必须与时俱进地研究、提出、贯彻正确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宝贵历史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6)第14章涉税犯罪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6) 第十四章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涉税犯罪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逃税罪的是()。A.甲公司以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2万元且占应纳税总额的1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应纳税款 B.乙公司以伪造记账凭证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6万元且占应纳税总额的10%,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应纳税款 C.丙公司5年内因逃税被处以2次行政处罚后又逃税3万元 D.丁公司5年内因逃税被处以2次行政处罚后未再逃税 2. 张某通过设立虚假账簿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该部分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20%,A市税务局依法向张某下达了追缴通知,并罚款1万元。张某收到追缴通知后在A市公安局立案前依法补缴了相应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经查,在此之前,张某从未逃避缴纳税款。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B.应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C.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A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D.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A市人民法院决定 3.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抗税罪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如果为阻碍征税工作而砸毁税务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的,也可以构成抗税罪 B.如果行为人寻找借口,软磨硬泡,拖欠税款的,视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税款 C.抗税罪的构成,没有税额和比例的规定 D.非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单独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按照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4. 甲科技有限公司,欠缴税款10万元,并且隐匿公司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10万元税款,则甲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 A.逃税罪 B.抗税罪 C.逃避追缴欠税罪 D.骗取出口退税罪 5. 某企业就一批货物缴纳了20万元的税款之后,又对该批货物虚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30万元,则该企业构成()。 A.逃税罪 B.骗取出口退税罪 C.逃税罪和诈骗罪

对招商引资企业中涉税犯罪案件的分析

对招商引资企业中涉税犯罪案件的分析 摘要:本文结合具体的现实情况,对招商引资中涉税犯罪案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招商引资涉税犯罪宏观经济 当前,在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引导下,各地都在为发展本地区经济而积极地进行着招商引资的活动。20XX年10月28日,盱眙县启动了3万平方公里的工业开发区建设工程,并决定每年实施一个“三百工程”,即每年开工建设100个项目、竣工投产100个项目、正式签约100个项目。从此,全县有超过半数的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长年在外招商。短短3年多时间,我县开发区已扩大到平方公里,落户开发区的项目有400余个,合同引资额超过100亿元,当地万人在家门口实现就业,全县税收收入连年较大幅度增长。为更好地激励外资招商工作,盱眙县委、县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支撑招引外资工作。 但是,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只要经济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就一定会有人去利用这个漏洞进行经济犯罪。不被发现和利用的管理漏洞是不存在的。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即使是在较为健全的经济管理体制下也会给经济犯罪以可乘之机。这是由于一方面,当前大多数领导还普遍缺乏应有的管理现代经济和社会的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当前的领导事实上还拥有超越经济管理规则和体制的权力,可以对经济管理活动进行超越规定权限的干预。加之多数领导对发展本地经济普遍抱有积极甚至是急躁的心态。这就往往会造成所谓的特事特办,从而带来各种管理漏洞。就在人们为大规模招商引资的成功而欣喜、沉迷于外引为我县经济发展推波助澜的期望中时,却忽视了对外引偷税漏税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有些纳税受经济利益驱使,利用招商引资的便利条件及政策,想方设法逃避缴税,偷税、漏税现象较为严重。税务稽查很难奏效,执法部门也只能被动地接受举报,且查处难度大。因此,认真分析当前涉税经济犯罪的变化特点和发展趋势,积极采取有效的打防措施,从根本上遏制涉税经济犯罪的频发态势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当前涉税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手段趋向“隐形化”

(完整版)涉税相关法律题库(39)

一、单项选择题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按()定罪处罚。 A、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个体工商户段某在服装街新开一家服装店,数月后经营额为10万余元,应纳税额5000余元。税务所多次开出纳税通知单让段某来税务局纳税,但段某一直置之不理。由于逾期不交,税务机关决定对其加收滞纳金2000余元,合计7000余元,并委派市税务机关干部秦某前往该店催收税款。段某不但拒绝缴纳税款而且对秦某拳打脚踢,致使秦某身受重伤。根据刑法,对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A、妨害公务罪 B、抗税罪 C、故意伤害罪 D、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 3、王某私自购买了各类假发票200份,然后又将其卖出,从中牟利。后来被公安机关发现,其还出售了1000张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金额为50万元。王某的行为构成()。 A、倒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倒卖伪造的发票罪 B、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C、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倒卖伪造的发票罪 4、根据《刑法》的规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B、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C、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D、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按()追究刑事责任。 A、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罪 B、玩忽职守罪 C、危害税收征管罪 D、滥用职权罪 6、下列各项中,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中“其他严重情节”的是()。 A、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企业法律制度练习题

【经济法知识】第一章企业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B、国税机关 C、财政部 D、商务部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该期限是()。 A、30日 B、60日 C、90日 D、120日 3、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企业。当A公司讨论为B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时,下列说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可以参加会议 B、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C、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D、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 A、50人以下 B、2-200人 C、2-100人 D、500人以下 5、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1/2以上 B、2/3以上 C、全体 D、符合章程规定的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的是()。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B、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C、修改公司章程 D、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7、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1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8、刘某出资12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刘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设立股东会 B、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D、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9、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是()。 A、解聘或者聘任公司经理 B、对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 C、对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D、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几家企业拟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中,正确的是()。 A、发起人的人数至少为5人 B、发起人须有2/3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发起人应当一次缴足全部股款 D、发起人应当负责制定公司章程 11、某股份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某年需要减少注册资本300万元,那么该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的通过方式为()。 A、经股东大会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通过决议 B、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以上通过 D、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部通过 1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A、30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1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监事会成员必须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B、监事会成员中职工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C、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D、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4、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2016年税后利润为300万元,累计已提取法定公积金1000万元。根据规定,该公司当年法定公积金应提取的数额为()。 A、可不再提取 B、15万元 C、30万元 D、60万元

涉税犯罪案件侦查

1、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A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B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种额10%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逃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从涉案主体方面展开侦查工作;二、从会计资料方面展 开侦查工作;三、从经济业务各环节方面展开侦查;四、从涉案财产方面展开侦查。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抗税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6、抗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人身财产安全;二、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 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依法负有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额的义务;三、抗税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7、抗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 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8、抗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迅速赶往现场,进行果断处置:1)解救、保护税务人 员;2)妥善处理群体性抗税案件;3)合理处置抗税分子;4)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二、找准突破口,恰当选择侦查途径:1)从犯罪嫌疑人入手;2)从税务人员入手;3)从围观的群众入手。三、运用侦查措施,全面收集抗税证据:1)开展现场勘查;2)讯问犯罪嫌疑人;3)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4)调取纳税资料,核实征税依据及应纳税额。9、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 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的行为。 10、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 行为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追缴,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主体: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为特殊主体,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 罪的主体;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11、逃避追缴欠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认真审核税务机关移送的材料,查明税务 机关追缴欠税的过程:1)明确犯罪嫌疑人即纳税人的基本情况;2)掌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事实;3)了解税务机关已经查证的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情况;4)了解税务机关采取了哪些追缴措施以及已追缴的税款数额。二、找准突破口,合理选择侦查途径:1)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入手;2)从知情人员或协作人员入手;3)从犯罪嫌疑人入手。三、侦查的主要方法:1)控制、审讯犯罪嫌疑人及其共犯;2)扣押会计资料等书证,清查银行帐目;3)询问相关知情人,获取案件侦破线索及证人证言;4)搜查、冻结、扣押财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律宣传栏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解读 为了满足网民通过网吧上网的巨大需求,同时对管理混乱、经营无序、事故不断的网吧进行监管,国务院于2002年9月29日公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其内容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相比更为严厉。条例明确了审批、管理权限,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和管理要求。具体如下:首先,设立网吧的要求更为严格。条例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而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必须规范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这就意味着设立要求的提高。对于设立条件,条例除了规定设立网吧所必须具备的资金、场所、设备、人员及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外,还授权文化部制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并授权文化部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网吧总量和布局要求。这些规定都反映了政府从严控制的意图,通过实施上述规定,个体网吧和规模较小的

网吧都将被淘汰,这为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创造了条件。 其次,条例调整了审批机构,明确了审批程序。按照原办法,设立网吧须先向公安、文化部门申请批准文件,再向电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然后办理工商登记。条例改为先向文化部门申请筹建,完成筹建后,向公安部门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再向文化部门申请最终审核,由文化部门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最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也就是说网吧的设立审批权将由电信部门变更为文化部门。 再次,网吧须对未成年人说不。网吧虽然为青少年获取新知识、开拓视野提供了便利,但是其对青少年的负面作用也不可小视,青少年沉迷于网吧、接触不良信息等成了家长和校方的一大心病。以前的管理办法都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但是效果不佳。条例因此让网吧对未成年人关门。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而且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四,条例着重强调了网络安全。上网者在网吧接触、传播有害信息始终是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为此条例规定:

2020年-2021年形势与政策期末总结

2020年-2021年形势与政策期末总结 经过对《形势与政策》课的学习,我对国内外的形势与 政策有了更深刻、更全面、更真实的了解,使我受益匪浅, 感触良多。 记忆深刻的是有关于“诚信”的一次形势与政策课,老 师以播放雷锋的事迹视频,来教育我们不仅要学习雷锋的无 私奉献精神,更应该在生活中学会诚实守信,做一个21世纪的文明大学生。雷锋的事迹从很小的时候我们就很熟悉, 但在大学再一次认真地重温他的事迹时,我们还是热泪盈 眶。不知大家是否都已经意识到:当我们是小学生时,雷锋 的精神我们落实的很好,而大学,我们有点慢慢遗忘,又或 许,我们只是口头上高呼“学习雷锋”,付诸实践的已经不多。我相信,通过这次学习,雷锋精神在我们的思想上、行 动上苏醒了。 学校开设的《形势与政策》课非常必要。因为,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 容,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开阔胸怀视野、增强责任感和 大局观十分重要的方面,它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世界,认

识了中国,认识了我们与世界的差距以及我们自身的不足, 使我在思想上迈进了一大步。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的主要渠道、主要阵地,是 我们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在我们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中担负了重要的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贯 彻落实了中央的有关精神,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 题,帮助我们掌握正确分析形势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我们已经认识到,形势与政策左右我们的发展,对我们 具有重要意义。史有“识时务者为俊杰”,今应为“适时务者为俊杰”。社会历史的大发展已决定了个人发展,制约着 可选择度,决定着大学生成功的机率,影响是具体的,也是深远的。因此,我们应学会认识和把握形势与政策。我们必须 学习政策,懂得灵活变通,具备创新能力。与此同时,我们 还应顺应形势与政策的变动方向,发展自我:找准自己的发 展目标,结合自己的优势,定位自己的方向及发展地位;依 据个人目标,制定切实可行人生目标,努力奋斗,不断提高 个人能力;形成对形势与政策的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的理解 力,培养超前的把握形势与政策的胆识,实现自我大发展。

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交涉税刑事犯罪案件法律监督的建议

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交涉税刑事犯罪案件法律监督的建议 【摘要】近年来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在逐步增长,但税务执法机关对移送涉税刑事案件并不积极,移送涉税刑事案件没有立法层面的法律可依,使得涉税刑事案件的移交无论在法律文件规定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完备,影响了税务机关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涉税刑事案件,应通过完善立法、推广建立个性化检税信息软件系统共享平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税行政执法案件等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移交涉税刑事犯罪案件法律监督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通过与税务机关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税务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但目前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现状仍不容乐观,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监督没有充分发挥实效。 一、从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上对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环节进行完善 1.将目前的法规、规定上升至法律层面,制定对各执法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可以将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等法律文件中的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比较成熟的规定上升为立法位阶较高的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根据举报、控告或者办案中发现的线索,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存在以罚代刑、不移送刑事案件等问题时,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案件有关材料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可以要求其依法移交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和执行。 2.将税务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法定化。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关于移送涉税刑事犯罪案件实施细则》,应当将移送程序法定化,明确移送负责部门、案件范围、移送手续,对移送的具体条件、移送的时间、移送的证据材料等作出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对发现的涉税犯罪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可以联合税务机关稽查局,建立由稽查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组成的涉税犯罪案件办公室,专门负责调查涉税犯罪案件。 二、因地制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个性化信息软件系统共享平台 1.推广个性化信息软件系统共享平台。2005年2月,浦东新区检察院成功开发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政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并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联网,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对案件流程进行跟踪监督。进入信息共享平台的案件包括三类: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东莞图书馆、鸦片战争博物馆、东莞市博物馆、东莞市袁崇焕纪念园为市文广新局直属事业单位;东莞市中堂、麻涌、望牛墩、石碣、高埗、长安、桥头、企石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为镇所属事业单位,上述单位均为公益一类。现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12个单位决定推出26个岗位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8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有关附件下载以及更详细的资料欢迎登陆广东中公事业单位招聘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712634592.html,/guangdong/20141227/77159_1.html?wt.mc_id=bk15528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招聘相关人员,确保聘用人员素质,以吸收高素质人才壮大我市文化人才队伍,充实我市文化建设人才力量。 二、招聘岗位和要求 本次共招聘28人,具体岗位情况和要求见附件1。 三、薪酬待遇 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薪酬标准提供待遇。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基本条件 (1)符合招聘岗位要求(见附件1);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 (3)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有志于从事文化事业,具有扎实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专业技能水平及语言表达能力;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6)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其它不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 (7)35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8)报名人员需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第四条适合引进的人才对象及条件第(一)至第(五)款。 2、报名方法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黑钢笔填写或打印)一份,并附上个人简历。每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报名提交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鉴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2015年应届毕业生可不提供就业推荐表,须提供学校在校证明);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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