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化工企业基本
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格由四个分表组成,分别为《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和《重庆市化工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
二、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统计辖区内相关企业情况,并按照以下分类要求,填写本表格。港区内企业不纳入本表格统计范围。
(一)《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用于统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含溶剂回收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用于统计经营危险化学品或者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服务的企业的基本信息;
(三)《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用于统计第(一)项统计企业外,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的基本信息;
(四)《重庆市化工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用于统计上述企业外的其他化工企业的基本信息。
三、“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济类型”、“工商注册时
间”和“注册资金”栏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内容。
四、“主要负责人”栏应填写企业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并对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主要领导姓名。
五、“风险抵押金”中“缴款账户”栏应填写“市级账户”或者“区县账户”中的一种。
六、《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应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生产地址”栏应填写企业生产厂址,生产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的应该填写“同注册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应全部填写;
(二)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副产品,是指在生产主要产品过程中附带生产出的非主要产品(含自产自销且不参与化学反应的产品);回收溶剂,是指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且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溶剂;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名称及数量”栏应填写使用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数量,“危化品名称及数量”栏已统计的除外。
七、《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应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经营地址”栏应填写企业办公场所的地址,经营地址—2 —
与注册地址一致的应该填写“同注册地址”;
(二)“经营方式”栏,请在企业涉及的一种或者多种经营方式栏中填“√”;批发,是指将商品批量售给其他商业企业用作转卖或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经营方式(一般不涉及民用小包装);零售,是指每笔商品交易的数量比较少,交易结束后商品离开流通领域的经营方式;仓储经营,是指储存其它单位的商品,收取保管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方式;票据式经营,是指不带有自有商品储存设施的经营方式;
(三)“自有储存能力”中“地址”栏应填写企业自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地址,储存设施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的应该填写“同注册地址”。
八、《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应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使用地址”栏应填写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厂址,使用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的应该填写“同注册地址”,有多个使用地址应全部填写;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名称及数量”中“达到许可范围”栏中应填写满足《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及数量;“其它”栏中应填写“达到许可范围”栏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及数量;
九、化工企业,指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的企业。
表格请于
2014年3月28日
(周五)17时前
报送至专用邮箱
875401914@https://www.wendangku.net/doc/7712668150.html,
联系方式:
钟时华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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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卓139********(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