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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使用童工证明书

公司未使用童工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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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制度修改状态:0 页码: 1 / 3

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严格贯彻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对童工与未成年工的要求,明确此方面用工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录用童工并对未成年工作出保护,特制定本文件。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用工管理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

3.1童工:未年满16周岁的劳工。

3.2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工。

4.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负责在人员招聘时识别童工和未成年工,建立未成年工档案,督促各部门对未成年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定期对新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复查,对误用童工采取补救措施。

4.2各用人部门:收集员工年龄、身份虚假或质疑信息,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作出汇报;按本规定及法规要求对未成年工采取保护措施。

5.内容

5.1用工申明: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及icti标准,制定用工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

5.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5.1.2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5.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5.1.4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责任部门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它利益团体。

5.2招聘与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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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公司对负责招聘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证件识别、面试技巧和提问方式,以及如何合理保存面试记录及文件查证等。确保不录用未达法定年龄的劳工,以及确定所招聘的未成年工人被安排于法律允许的工种。

5.2.2人力资源部

招聘工员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它资料确认无伪后方可招用。身份证件必须为原件。

5.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人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5.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5.2.5按公平、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5.2.6为避免招聘时疏漏录用童工、防止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力资源部每月对新入职员工合同和档案进行复查。当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或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达法定用工年龄的信息时,人力资源部应对员工档案和背景资料再次作出调查。

5.3童工补救措施

公司严厉禁止录用童工,当发现错误录用有童工时,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5.3.1 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于其父母或监护人并签字接收。

5.3.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持,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达到16周岁为止。

5.3.3公司应负责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进行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5.3.4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4未成年工

5.4.1公司对未成年工按法律要求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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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在未成年工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5.4.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法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的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有安全健康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搬运重物、碎料等工作)。不得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

5.4.4按法定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体检。

5.4.5人力资源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5.5公司反对任何供应商、分包商使用童工,并将此项作为对供应商、分包商定期考评依据,如有违反,将其从公司合格供方名录中剔除,取消合作关系,直至其改正并验证合格为至。 6参考文件

6.1《禁止使用童工

的规定》

6.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7.表单记录

7.1《未成年工登记表》

篇二: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制订日期 2003年08月23日

修订日期 2013年5月8日

实施日期 2013年5月8日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更改记录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目录

项目、标题页次更改记录.............................................................. 2 目录................................................................ 3 1.总则 ................................................................ 4 1.1适用范围 ................................................................. 4 1.2起草、更改、作废 ......................................................... 4 1.3目的 ..................................................................... 4 1.4权责 ..................................................................... 4 1.5.定义 .................................................................... 4 2. 作业内容............................................................ 5 3.相关文件............................................................ 8 4.相关表单............................................................ 8 5.流程图 .. (9)

总页数:9页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文件修订履历

1.目的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 2.范围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

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4.程序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icti标准,制定相应的政

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时行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社委会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

团体。

4.2行政部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行政部及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社委会需对合同和档案

进行复查。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社委会和行政部工作人

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

篇三:童工未成年工程序文件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

1.目的

确保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2.范围

所有曾在本公司的

童工及正在本公司的未成年工。

3.主要职责和权限 3.1 行政部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3.2 行政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3.3 sa8000管理代表确保本公司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3.4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4.定义

4.1 童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年龄未满16周岁的工人定义为“童工”。。

4.2 未成年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年龄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工人。

4.3 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

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5.工作程序

5.1 行政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本公司允许雇用童工的行为。

5.2 本公司如有童工则给予遣散,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并保留必要的记录。 5.3 本公司如果有童工则给予遣散,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本公司护送回原居住地。 5.4 本公司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

5.5若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sa8000管理代表或行政部

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它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6.未成年工的保护

6.1对于本公司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行政部在招聘时需辨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

6.2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注册管理,安排适当的工作,未成年工不准安排其在重型机器上工作,不准做夜间工作,不准安排进行加班加点。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课、工作和交通所有时间不可以超过10小时,且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

6.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重体力工,

不得操作各种危险机器。不得使用化学药水,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

6.4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及国家规定的4级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6.5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尘、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

处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

6.6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作业。 6.7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6次以上且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每次超过

25公斤的作业。

6.8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工作,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小时超过50

次的流水线作业。

6.9 用人公司应按要求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和年满18周岁,距前

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的未成年工,同样需要每年一次规定项目之健康检查。 6.10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有关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6.11 本公司将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或安排其它工作。

6.12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问好办理相关

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

6.13 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本

公司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6.14 行政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需严格检查应招人

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给办理。

7.对童工及未成年工的特别规定

7.1 本公司若不慎使用童工应立即将其送回原地,并承担所需费用。

7.2 在童工被遣送回原地前若有患病或伤残,本公司应当负责医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7.3 被遣送的童工确实需上学而家中又有困难者,厂方应按当地标准支付学费至16周岁

止。以确保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7.4 对工作中的未成年工,当其以需离职接受教育时,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办理,并

全额发放工资,以支持未成年工继续接受教育。

8.相关文件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8.2《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9.相关记录

9.1 员工档案 9.2 童工救济报告 9.3 体检表

篇四:公司状况证明书

致xxxxxxxxx:

目前我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在机械设备、资金运营、人员配备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特此,

证明。

陕西xxxxxxxxxx公司20xx年x月xx日

篇五:拯救童工及青少年工保护程序

拯救童工及青少年工保护程序

1.0目的

确保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2.0范围

所有曾在本公司的童工及正在本公司的未成年工。

3.0主要职责和权限

3.1行政部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3.2行政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3.3 公司常务副总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3.4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4.0定义

4.1 童工:从事劳动未满16周岁的工人。

4.2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

4.3 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

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5.0工作程序

5.1行政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本公司不可雇用童工的行为。

5.2 本公司如有童工则给予遣散,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并保留必要的

记录。

5.3 本公司如果有童工则给予遣散,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本公司护送回原

居住地。

5.4 本公司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

用任何童工。

5.5若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常务副总或资源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它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6.0未成年工的保护

6.1对于本公司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行政部在招聘时需辨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

6.2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注册管理,安排适当的工作,未成年工不准安排其在重型机器上工作,不准做夜间工作,不准安排进行加班加点。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课、工作和交通所有时间不可以超过10小时,且每

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

6.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重体力工,不得操作各种危险机器。不得使用化学药水,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

6.4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及国家规定的4级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6.5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尘、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

6.6 不得安排未成

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作业。

6.7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6次以上且每次超过20公斤,间

断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6.8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工作,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小

时超过50次的流水线作业。

6.9 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和年满18

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的未成年工,同样需要每年一次规定项目之健康检查。

6.10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有关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6.11 本公司将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

工作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或安排其它工作。

6.12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问

好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

6.13 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

和登记由本公司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6.14 行政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需严格

检查应招人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给办理。

7.0对童工及未成年工的特别规定

7.1 本公司若不慎使用童工应立即将其送回原地,并承担所需费用。

7.2 在童工被遣送回原地前若有患病或伤残,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医治并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7.3 被遣送的童工确实需上学而家中又有困难者,厂方应按当地标准支付学费

至16周岁止。以确保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7.4 对工作中的未

成年工,当其以需离职接受教育时,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

迟办理,并全额发放工资,以支持未成年工继续接受教育。

企业使用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企业使用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企业使用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最近关于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报道越来越多,那些本来应该在校园里学习的孩子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早早的外出打工。那你知道企业使用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吗?今天就跟随律伴网的小编去看看吧。 企业使用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若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以上就是律伴网的小编总结的关于企业使用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个问题的全部内容,希望大家能知法懂法并善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去转法律的空子。另外如果您还有什么关于企业使用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问题,欢迎登陆律伴网。我们有在线服务的律师能为您进行法律咨询。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讲解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 一、专题界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受国家特殊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当特别注意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免不慎触犯了法律而造成损失。并且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除文艺体育以外的工作。在这一专题中,我们将为大家提供关于未成年工的招用、特殊劳动保护、加班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与童工相关问的题。此外,我们还为人事主管们提供了一系列案例供大家借鉴了解。我们的在线问答也将为大家提供及时的咨询服务。 二、名词解释: 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低,但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特出保护与监察。 童工: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者为童工,我国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劳动。但是,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不可招用所有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工作,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用人单位可以招收文艺、体育和艺徒类的未成年人。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使用童工造成伤残,应承担全部医疗费 【案例】:1996年9月,年仅15周岁的小勇与电镀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小勇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身受重伤,双目失明,厂方只答应负担50%的医疗费,并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小勇的母亲万般无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原来,1996年9月小勇到电镀厂工作,签合同时年仅15岁。一天,小勇在工作时,没有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带防护面罩,致使脸部被电镀溶液烧伤,双目失明。厂方以小勇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内容提示: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督促切实加强管理,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录用人员核查登记制度;全面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2、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就业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发放营业执照。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提请,依法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4、教育部门应将《义务教育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加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加大扶持城乡贫困家庭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力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好女童教育工作。制定社会实践劳动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就学,加强学籍管理,防止学生流失

和辍学,从源头上遏止童工的产生。5、卫生部门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规定,加强对工作场所作业环境的监管,对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专场中使用童工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查处。6、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加强对职工、妇女、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父母或的法制观念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二)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1、开展法规清理。各地要对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抓紧清理原有的地方规章政策,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健全法律体系,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2、建立协调机制。各地要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强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综合治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主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以保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落实。3、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于当年年底前上报劳动保障部,并抄送相关部门。4、发挥基层作用。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使广大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清楚地认识到,保障其子女或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允许非法招用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要使打击非法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令81号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

健康,促进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通知 近几年来,陆续发现不少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引起大批中、小学生中途辍学,干扰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应引起高度重视。 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1名童工,可罚款3000至5000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三、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 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组织街道、乡(镇)主管主任、乡(镇)长学习有关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自觉推进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观念,充分重视劳动预备力量的培养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发挥社会教育的职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回乡小学毕业生继续进行文化和技术培训。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批准。 七、对一些迫使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少年去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应加重罚款。罚款数额及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八、凡收缴杂费的地区和学校,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学校一律不得自订标准,滥收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乡(镇)政府和学校应给予帮助,酌情减免杂费。

公司未使用童工证明书

篇一: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制度修改状态:0 页码: 1 / 3 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严格贯彻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对童工与未成年工的要求,明确此方面用工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录用童工并对未成年工作出保护,特制定本文件。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用工管理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 3.1童工:未年满16周岁的劳工。 3.2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工。 4.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负责在人员招聘时识别童工和未成年工,建立未成年工档案,督促各部门对未成年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定期对新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复查,对误用童工采取补救措施。 4.2各用人部门:收集员工年龄、身份虚假或质疑信息,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作出汇报;按本规定及法规要求对未成年工采取保护措施。 5.内容 5.1用工申明: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及icti标准,制定用工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 5.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5.1.2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5.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5.1.4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责任部门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它利益团体。 5.2招聘与录用 文件名称: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制度修改状态:0 页码: 2 / 3 5.2.1公司对负责招聘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证件识别、面试技巧和提问方式,以及如何合理保存面试记录及文件查证等。确保不录用未达法定年龄的劳工,以及确定所招聘的未成年工人被安排于法律允许的工种。 5.2.2人力资源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Provisions on the prohibition of child labor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令狐采学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目的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以符合EICC标准的要求。 2范围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货商的要求。 3定义 3.1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程序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EICC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对口部门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

货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数据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3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合同。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的。 4.4.2其他人员提出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 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让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严禁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7企业定期对本程序制订、审核、修订。

【ISO45001文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童工的法律法规

关于童工的法律法规 文章来源:律师同行 据媒体报道,佛山14岁童工小攀在睡梦中猝死在出租屋内。4月10日晚上,14岁的小攀像往常一样回到出租屋睡觉,却再也没醒过来。小攀是湖南祁东县人,今年3月初由其母亲匡某介绍进入广东佛山至雅内衣公司担任车位工,4月11日早上6时左右,其被发现在出租屋中昏迷不醒,经报“120”医生到场抢救无效死亡。小攀的妈妈表示,小攀每天主要是做内衣加工,虽然活不重,但工作时间长,每天大概十一二个小时。对于小攀的死,家人就觉得可能是工厂繁重的工作造成的。此事被曝光后,佛山南海人社局对涉事公司处以了1万元罚款。并称,未有证据显示该公司存在超时加班问题。有网民质疑处罚偏轻,但当地人社局则称,该处罚是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 法律评析: 一、法律层面 1、《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如何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A.《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B.第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二、社会层面 部分用人单位明知招用童工的行为违法,仍以身试法。使得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踏入社会、工作的原因有很多,贫穷到负担不起基本的生活开支、对学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EICC标准的要求。 2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货商的要求。 3 3.1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EICC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对口部门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货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数据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3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合同。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的。 4.4.2其他人员提出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 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让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严禁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7企业定期对本程序制订、审核、修订。 5 5.1《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5.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扬州海汇制衣有限公司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一、目的 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定规》,遵守SA8000标准,人事部人员在的招聘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检验“二证”,即身份证、健康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照才能登记入公司,如暂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公司的制发的《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文员核对填写的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公司须努力做到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范围公司所有部门 三﹑公司制度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雇佣未满16周岁的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和或社会团体雇佣童工的行为。 2. 公司雇佣的所有员工都符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要求,所有在职员工实际年龄全部达到或者法定16周岁。 四﹑人事招聘制度及程序 依据本规定要求,“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 公司根据人员编制的缺陷向社会公开招聘合法员工,所有应聘人员在来厂前,必须提交以下有效的文件。 a. 身份证复印件1张; b. 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2张; c. 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2. 对来公司应聘人员,由公司人事部负责人首先进行检查﹑核对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a. 受聘人员之身份证明文件;

b. 确认身份证之样貌; c. 计算出生年﹑月﹑日,确保应聘者实际年龄达到16周岁或以上; d. 文件有效日期是否己经无效。 3. 为防止应聘人员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工厂,入职员工在“第一次”领工资时,须出示身份证再次确认。 五、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 1. 公司行政人事部先上报当地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再复核证实。 2. 立即停止其工作,并送医院进行体检,保证其健康未受到工作影响,体检费用由工厂承担。 3. 如果劳动部门确认属实,根据劳动部门意见公司将作以下安排: a. 足额发放所有薪资。 b. 派人护送其回家,并交其监护人,一切旅程费用由工厂承担。 c. 对于介绍童工进入工厂的个人或者团体,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d. 严查误用童工事件原因,对于疏忽职守者,公司将按厂规作出相关处理。e.如果童工年满16周岁后,仍然要来贵公司求职,本公司应优先录用。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目的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童工。 2、范围公司所有用工。 3、定义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 周岁的人,视为童工。未成年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年满16 周岁但不满18 周岁的人,视为未成年工。 4、程序 4.1本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制定招聘管理程序时明确招聘要求年龄不得小于18 周岁,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相关规章和制度。 4.1.2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适时地进行宣传、公告。 4.2综合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者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综合部及用工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 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综合部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 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4.6对16--18 岁的未成年工,按照国家《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如正在从事倒班工作,调整到常白班工种。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工作之前。 B工作满1年。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使公司的用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要求,坚持守法经营,确保公司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及错雇用童工后提供的补救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职能部门。 3.职责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应聘人员的年龄审核上严格把关,避免使用童工,误用童工时则需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4.定义 “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5.程序 5.1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雇佣未 满16周岁的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和或社会团体雇佣童工的行为。5.2公司雇佣的所有员工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工作年 龄要求,所有在职员工实际年龄全部达到法定16周岁。 5.3人力资源部人事根据人员编制的空缺向社会公开招聘合法员工,所有应聘 人员在来厂前,必须通知携带以下有效的文件: 5.3.1身份证复印件; 5.3.2最近半身脱帽照片; 5.3.3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证件等)。 5.4对来公司应聘人员,人事招聘人员应在应聘人员的年龄审核上严格把关, 认真核对应聘者的个人资料,首先进行检查、核对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5.4.1应聘人员之身份证; 5.4.2确认身份证之样貌; 5.4.3根据应聘者身份证的信息,计算确保应聘者实际年龄达到16周岁或以 上;防止利用假制身份证,并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证件,例如:未 婚证、生育证、学历证明等。

5.4.4证件有效日期是否己经无效。 5.5为防止应聘人员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工厂,入职员工须出示身份证再次确 认,无身份证者不予录用。 5.6 员工年龄身份信息的核查 5.6.1员工年龄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 每年核查的频次不少于12次(每月初核查一次),核查对象即包括现 有员工,也包括新员工入厂前的核查。 5.6.2公司内各用人部门(特别是生产部门),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增强对 童工现象的关注意识,主动监控员工年龄状况,有意识地与年龄稍小 的员工进行询问。 5.6.3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员工年龄小于16岁的,公司按照下述5.7条执 行。 5.7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依据本规定要求,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 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5.7.1通过校园招聘的实习生人员的处理措施: 5.7.1.1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5.7.1.2马上联络该童工的学校或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派人护送其回原学 校继续就读;护送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 由其公司负责。 5.7.1.3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 用由公司承担。 5.7.1.4足额发放所有劳动报酬。 5.7.1.5如果童工年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后,仍然要来公司 实习的,公司应优先安排实习岗位。 5.7.2通过人力资源招用的社会劳务人员的处理措施: 5.7.2.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5.7.2.2将员工的身份证原件带到公安身份证核查部门进行身份证真伪查 询,如经核查属实,公司将作出如下安排: 5.7.2.2.1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一、目的: 严格执行国务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SA8000标准,人事部人员在的招聘时必须对应聘人员透行严格检验“二证”,即身份证、健康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照才能登记入公司,如暂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公司的制发的《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文员核对填写的内客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公司须努力做到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并发現问题及时纠正。 二、范围:公司所有部门 三、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 依据本规定要求,“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不能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不顾。 4、公司必须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其公司负责,开销单据必须妥善保存,该单据将用于核实该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5、如果该童工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该公司必须为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直至该童工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提供经济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该童工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陷入经济困难;作为替代方漱,该公司可雇用该童工家庭

6、公司应该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确保该童工生活处境良好,并确定其已返校就学,公司必须保存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联系相关资料,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7、公司应与该童工所在学校保持联系以确保其正常上学,公司必须保存该童工上学的相关资料。 8、该童工年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后,司方必须考虑雇用其回司工作。 9、司方必须建立完善的招工制度以防止今后再用童工,并展示其严格执行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防您63次常务会议理过,现予公布,自2002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不会雇用童工,及确保对未成年工进行保护。 2.范围 本公司受雇的所有员工。 3.运作程序 3.1人力资源部制定公司招用规定,在制度上禁止雇用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 3.2人力资源部审核应聘者的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 是否已满十六周岁,再查其身份证,核实其实际年龄,并观察其像貌与身份证是否相符。 3.3 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防止使用假制身份证。同时可要求应聘者提 供其它证件,例如:未婚证、学历证等。 3.4无身份证者不予录用。 3.5 童工的补救措施 若发现公司内有童工,应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负责补救工作。 3.5.1人力资源部应先上报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再复核证实。 3.5.2须按劳动部门的意见,做出以下安排:把童工送返回原居住地,公司承担负责遣送的路费。 3.6 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 3.6.1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3.6.2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搬运重物、碎料等工作)。 3.6.3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3.6.4按要求进行体检:1)工作之前;2)工作满1年;3)年龄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半年。 3.6.5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3.6.6人力资源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4.相关支持性文件 4.1《SA8000手册》 4.2《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 5.记录(表格) 5.1《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5.2《未成年工登记表》 5.3《未成年工登记证》

使用童工不足一个月违法吗

使用童工不足一个月违法吗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非法利益,可能会雇佣童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被行政机关查处的,是需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使用童工不足一个月违法吗?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使用童工不足一个月违法吗 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单位使用童工应承担下列责任: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4)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以上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6)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

避免雇佣童工程序

张家港赛尔考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避免雇佣童工程序 1.0目的 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本公司不使用童工、青少年工。 2.0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各生产、工作场所。 3.0程序 3.1公司严格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未成年工特殊 保护规定》,遵守BSCI标准。人力资源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人 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相片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厂。 3.2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本厂发的《员工履历表》,人力资源部核 对填写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符合方可接收试用。 3.3为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厂手续的事件发生,新员工接收 部门的主管必须重新检验证件。如发现未满16周岁的少年或 儿童,部门经理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人力资源部要迅速 按规定征求本人意见并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父母或 监护人签收,并由当地村级以上行政单位盖章确认,交回人力 资源部存查,同时动员其亲属安排子女进一步求学后才能参加 社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童工返乡签收表》。 3.4 发现童工及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工,我们会耐心的 劝说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工作与学校之间的往返时间及上

学与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由人力资源部门编制《童工一览表》、《未成年工一览表》和《未成年工工作与学习记录》对童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登记管理。 3.5 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厂方负责。 3.6 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 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部门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3.7 招聘员工必须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内容必须包括姓名、性 别、籍贯、学历、工作简历、婚姻关系、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人及员工入厂日期等。公司与被招聘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员工、公司各一份。 3.8 对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工,不能从事危险机 器、搬运等有毒有害工作,同时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记录所有青少年工的健康状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宣传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宣传材料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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