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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第1条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汽车罐车)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

本规程不适用于罐体为有色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制造的汽车罐车。

本规程所指的汽车罐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车式汽车罐车和半挂式汽车罐车,罐体可为裸式、有保温层或绝热层型式。

第3条 汽车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检验、修理、改造除必须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行业标准和图样的规定,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汽车、交通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4条研制开发汽车罐车,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时,应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试制和定型试验。

试验完成后,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含省级、下同)组织技术鉴定合格后,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并将鉴定证书、产品技术标准、总图、罐体部件图、阀件组装部件图、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后,方可批量制造。无相应制造资格的企业,需按规定办理相应制造资格。

第5条 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

1.主要受压元件:指罐体的筒体、封头、人孔盖、凸缘、螺栓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 的接管。

2.低温型汽车罐车:指运输液氧、液氮、液氢、液氩、液态二氧化碳等介质,罐体为钢制且其外部有绝热层和受压外套的汽车罐车。

3.安全附件:指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导静电装置、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

4.介质毒性程度:指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划分的等级。

5.汽车罐车:指罐体和底盘两部分的组合。

第二章

第二章 设计

第6条 汽车罐车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条件,并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计单位批准书和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设计。

第7条汽车罐车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印章。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应符合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

汽车罐车主要受压元件设计图样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汽车罐车设计总图应经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汽车罐车设计总图应注明汽车罐车名称、技术特性、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封头和筒体设计厚度(计算厚度和腐蚀裕量之和)。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总图和筒体、封头的部件图上,还应注明设计厚度和名义厚度。

第8条 设计技术资料至少包括:

1.设计图样(总图、罐车部件图);

2.设计计算书(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罐体的安全泄放量和罐体容积计算);

3.设计说明书;

4.使用说明书;

第9条 汽车罐车的设计应安全可靠,便于制造、使用、维护和检修。

第10条 罐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罐体与底盘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必须牢固可靠,必须满足运输要求,并能承受重力加速度的振动和冲击,罐体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汽车罐车应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2.罐体应为钢制焊接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筒体上的纵、环焊缝和封头上的拼接焊缝必须采用全焊透对接型式,且不得有永久性垫板。人孔、接管、凸缘等处的角焊缝应采用全焊透结构。

3.罐体上应至少设置一个公称直径不小于400mm的人孔,至少设置一根液相管和一根气相管,罐内应设置防波板,每个防波板的有效面积应大于罐体横断面积的40%,防波板的安装位置,应使上部弓形面积小于罐体横断面积的20%。防波板与罐体的联接应采用牢固的结构,防止产生裂纹和脱落。每个防波板容积一般不大于3m3。

4.对于易燃、易爆、毒性为中度、高度介质的罐体,应设置符合本规程第六章要求的必要的安全附件以及装卸阀门等,且应集中布置,并设防护装置。

5.罐体表面颜色、色带、字色、字样和标志应符合本规程第六章的规定。

第11条 制造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应符合GB150第二章和附录A及附录C的有关规定,当对材料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中注明。

制造罐体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逐张按ZBJ74003《压力容器钢板超声波探伤》

规定进行探伤,合格级别为不低于Ⅲ级:

1.名义厚度大于等于20mm;

2.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

3.设计图样要求作小于等于-20℃夏比V型缺口低温冲击试验;

4.材料标准中规定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40N/mm2。

用于主要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并有质量证明书。

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按相应标准规定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经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在规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

采用国外材料时,必须选用符合该国压力容器允许使用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必须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并有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上应有清晰的标志,并复验合格,方可采用。

用于低温密封的材料要与低温液体相容,不发生冷脆且热膨胀系数要小。用于低温密封的非金属材料可选用聚酰氨鞍、聚四氟乙烯等;金属材料可选用纯铝、铝丝或热膨胀系数小的合金。

绝热材料膨胀珍珠岩(珠光砂)应符合:粒度为0.1~1.2mm、容量30~60kg/m3;含湿度不大于0.3%(重量比)。

第12条 罐体、人孔盖板等的强度计算和钢度校核应按GB150的规定进行;对于不带绝热层的缸体还应进行承受0.1MPa的外压稳定校验。

第13条 罐体设计压力不得低于介质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对于不带保温层或绝热层的罐体,其设计温度取50℃,设计压力原则上应取介质在50℃时的饱和蒸汽压力的1.1倍。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按表1选取。

第14条 罐体腐蚀裕量一般由用户或用户委托的单位,根据介质的腐蚀程度和使用经验提供给设计单位,当用户无法提供时,由设计单位确定,但不得小于1mm。常见介质的腐蚀裕量按表1选取。

第15条 汽车罐车的满载总重量和轴载重量,应符合原型载重汽车的规定。

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下式计算值:

W=Ф×V

式中:W—汽车罐车最大充装重量,t;

Ф—单位容积充装重量,t/m3;

V—罐体实测容积,m3。

常见介质单位容积充装重量按表1选取。

第16条 汽车罐车装运表1以外介质时,其设计压力、罐体腐蚀裕量和单位容积充装重量等,由设计单位提出数据和说明,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由制造单位按本规程第4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17条 汽车罐车设计应根据汽车底盘技术资料给定的参数确定合理的重心位置和轴

荷分配,以保证具有可靠的运行稳定性能。汽车罐车的稳定性校验应按专用汽车标准推荐的方法进行。

第18条 汽车罐车应选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联合公布的汽车产品目录中的汽车底盘和进口汽车底盘。

汽车底盘(牵引车)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汽车底盘生产单位必须保证底盘产品质量,并应提供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第三章 制造

第三章

第19条 汽车罐车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制造设备和检测手段,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取得汽车罐车制造资格后,方可制造汽车罐车。

第20条 汽车罐车在批量生产前必须按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进行试制和鉴定,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后,方可批量制造。

第21条 汽车罐车的制造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订的规范、标准、严格按设计图样制造。无上述规范、标准的,应由制造单位制订企业标准。制造单位如需改变设计,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对底盘参数的改变,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试验并报省级以上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核准。

第22条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制造和检验,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JB/T6897《低温液体槽车》和设计图样的规定。罐体外表面和外套内表面应经清洁、脱脂和净化处理;罐体和外套均应经真空检漏;罐体支承应牢固可靠。

第23条 制造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及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的规定。

制造罐体的板材,投用前应进行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应包括每批材料的力学性能、每个炉号的化学成分和按本规程第11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波探伤。复验数量由制造单位根据材料质量状况确定。材料复验结果,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和图样要求。材料代用应符合GB159附录A的规定。

第24条 制造汽车罐车的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制造单位在下料时,应及时移植材料标记(包括材料牌号、炉号、批号、编号及厚度等)并有移植记录。

第25条 筒体和封头制造的主要控制项目有:

1.坡口几何形状和表面质量;

2.筒体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和焊缝余高以及筒体纵焊缝棱角度;

3.封头主要尺寸偏差;

4.封头拼接焊缝之间、筒节的纵焊缝之间以及封头拼接焊缝的端点与相邻筒节的纵焊

缝之间,其焊缝边缘间距应大于筒体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5.筒体纵焊缝不得布置在筒体横截面中心与最低点连接半径的左右两侧各20°范围内。

第26条 罐体应每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焊接和热处理工艺,应与所代表的罐体一致;

2.罐体纵焊缝的产品焊接试板应在筒节纵焊缝的延长部位上;

3.产品焊接试板应有产品编号和材料标记代号钢印,应由焊接罐体的焊工焊接,焊后应打上焊工和检验员代号钢印;

4.产品焊接试板应经外观检查和射线探伤检查,评定标准与所代表的罐体一致;

5.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罐体,其产品焊接试板应与罐体同炉热处理;

6.产品焊接试板尺寸、试样的截取和数量、试验项目、合格标准以及复验要求,按GB150的规定执行。

制造单位能提供连续30台同钢号,同焊接工艺的产品焊接试板测试数据,证明焊接质量稳定,由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批代台减少产品焊接试板的数量。具体规定如下:

(1)以同钢号、同焊接工艺,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内投料的产品组批,每批不超过15台。可以其中两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即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代替每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2)以批代台制作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时,只要有一块试板试验不合格,则所代表的批为不合格,同时,应立即恢复逐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第27条 受压元件的焊接必须严格按图样的要求和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对接焊缝和要求全焊透的T型或角接接头以及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型或角接接头,应按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从事主要受压元件焊接和焊接接头返修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焊工合格证书,且只能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接接头返修应制定返修工艺。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一般不应超过二次。对经过二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如在进行返修,应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返修的次数、部位和无损检测结果等,应记入罐体质量证明书中。

主要受压元件的焊缝焊完后,应在焊缝附近50mm处的指定部位打上焊工钢印。对不能打钢印的,可用简图记载,并列入产品质量证明书,提供给用户。 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罐体,其焊接接头返修,应在热处理前进行,如在热处理后返修,应重做热处理。

耐压试验后进行返修的部位,必须按原要求经无损检测合格。

由于焊缝或接管泄漏而进行的返修,或返修深度大于壁厚的罐体,还应重新作耐压试验。

第28条 罐体焊缝表面质量的要求:

1.形状、尺寸以及外观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

2.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夹渣等缺陷,焊缝上的熔渣和两侧的飞溅物必须清除干净;

3.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4.罐体上焊缝不得有咬边;

5.角焊缝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要求,外形应平缓过渡。

第29条 罐体焊缝的无损检测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1.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资格证书允许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2.罐体焊缝,应先对其形状、尺寸以及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无损检测。有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在焊接完成24小时后进行无损检测。

3.罐体和人孔对接焊缝必须全部(100%长度)进行射线探伤,外套对接焊缝局部射线探伤长度必须大于20%(每条纵环缝)。射线探伤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合格级别为:罐体Ⅱ级,外套Ⅲ级。

4.罐体人孔、补强板、接管等角焊缝表面应进行全部(100%长度)磁粉或渗透探伤。

磁粉探伤按JB3965《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的规定执行。检查结果不得有任何裂纹、气孔,并应符合Ⅱ级的线性和圆形缺陷显示。

渗透探伤按GB150《钢制压力容器》附录H《钢制压力容器渗透探伤》的规定执行。检查结果不得有裂纹。

汽车罐车制造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无损检测的原始记录,正确签发报告,妥善保管好底片(包括原始返修片)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

第30条 对于盛装易燃、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以及临氢、有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罐体,制成并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整体消除应力热处理。罐体上的焊接连接件,应在热处理之前施焊完毕。热处理规范应符合有关标准和图样要求。

热处理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罐体变形。热处理后,罐体内表面应清理干净。

采用分段热处理时,其重叠热处理长度应不小于1500mm。炉外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

修补后的焊缝,允许采用局部热处理。局部热处理的焊缝,应有足够的长度。焊缝每侧加热宽度不得小于壳体名义厚度的两倍;靠近加热部位的壳体应采取保温措施。

第31条 罐体耐压试验一般应采用液压试验,液压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1.液压试验介质,一般应采用水。当采用可燃性液体作为试验介质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温度必须低于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以水为介质进行液压试验时,所用的水必须洁净。奥氏体不锈钢罐体用水进行液压试验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或擦拭干净。无法达到这一要求时,应控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

超过25PPm;

2.碳素钢、16MnR制罐体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对于其他低合金钢制罐体,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铁素体钢制低温罐体耐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受压元件及焊接接头进行夏比冲击试验的温度加20℃;

3.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罐体液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后进行;

4.耐压试验前,罐体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牢靠。试验装置上必须安装两个量程相同并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

5.液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液压试验时,罐体的薄膜应力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90%。

6.罐体应充装满液体,排净滞留在罐体内的气体。罐体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待罐体壁温与液温接近后,才能缓慢升压到设计压力,确认无泄漏等异常现象后,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然后降至设计压力下进行检查,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也不得带压紧固螺栓。

7.液压试验以罐体无渗漏,无目视可见的异常变形及其他异常现象为合格。

8.在液压试验的同时或以后,应进行罐体内容积的测定和液面计的校验。

第32条 罐体耐压试验合格后,检查确认罐内无积液、杂物,方可进行安全附件的组装,安全附件与罐体组装前必须分别进行性能检验或调试合格。安全阀和压力表经调试和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

第33条 由于结构或支承的原因,不允许向罐内充灌液体介质或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液体介质的罐体,可按设计图样规定采用气压试验。

第34条 气压试验之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试验场地应划定安全保护区,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2.试验用的压力装置,应安放在安全可靠、便于操作控制的地点。试验用压力表的量程、精度与刻度,必须与试验要求匹配,并便于观察和记录;

3.受试罐体上不必要的可拆部件一般应拆除;保留的可拆部件的各紧固螺栓等连接件必须装配齐全,紧固牢靠;

4.气压试验用压力源的额定出口压力及流量,应与所试验的罐体的压力、容积等参数相适应;若压力源的出口压力大于罐体设计压力的两倍以上时,在试验装置中必须增设缓冲罐。在缓冲罐上应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并在出口管路上装设调节阀。压力源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5.试验装置、试验场地及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要求;试验环境温度不低于5℃(或按专门的规定)。试验前的组装(含安全附件)工作已经完成并经检查合格。

第35条 气压试验时应做到:

1.气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气压试验时,罐体的薄膜应力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80%。

2.气压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罐体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

3.试验系统压力应保持平稳;

4.缓慢通气,达到试验压力的10%,先保压5-10分钟,对连接部位及焊缝进行检查;如无泄漏或异常现象可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的50%;如仍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到试验压力,并保压30分钟;然后降至设计压力,保压30分钟,同时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5.气压试验以罐体无渗漏、无目视可见的异常变形及其它异常现象为合格;

6.在升压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在现场作业或进行检查工作;

7.在保压过程中不得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

8.有压力时,不得紧固螺栓或进行修理;

9.试验完毕后,应缓慢将气体排净。

第36条 汽车罐车组装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等于设计压力,试验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空气。对于碳素钢和16MnR制罐体,气体温度不得低于5℃;对于其他低合金钢罐体,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对于外套保压时间不少于4小时)。

气密性试验经检查无泄漏为合格。

第37条 汽车罐车必须在制造单位完成罐体、安全附件、底盘(牵引车)的总装,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试制结构型式相同,而载重、介质或底盘型式不同的汽车罐车总装完成后,制造单位必须对罐车外形尺寸、自重、重心位置、轴荷分配、空载时的最大侧向稳定等技术数据进行测定。汽车罐车的限速平直路面、限速转弯、最小转弯直径等安全技术性能,应符合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汽车罐车空载时的最大侧向稳定角度应不小于35℃;

低温型汽车罐车外套的真空度和漏放气速率应符合图样要求。

第38条 汽车罐车制造单位必须在罐体明显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内容应包括:

汽车罐车名称及型号;

发动机功率;

制造许可证编号;

充装介质;

设计压力(Mpa);

设计温度(℃);

容积(m3);

最大充装重量(kg);

满载总重量(kg);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制造单位;

监检标记。

第39条 汽车罐车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产品合格证(见附件一);

2.产品质量证明书(见附件二);

3.汽车罐车总图、罐体部件竣工图;

4.产品使用说明书;

5.备品、附件清单和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

6.监检证书;

7.底盘的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

8.底盘使用说明书;

第40条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底盘、安全附件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2.罐体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制造单位的复验报告;

3.焊接材料牌号及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

4.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并应附有检测部位简图,注明返修位置和长度;

5.钢板、锻件无损检测报告;

6.罐体焊后热处理报告;

7.罐体耐压试验报告;

8.汽车罐车气密性试验报告;

9.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10.汽车罐车车体检验报告;

11.低温型汽车罐车罐体日蒸发损失测定报告、外套真空度测定报告、漏放气速率测定报告。

第四章

第四章 使用与运输

第41条 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42条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级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第43条 汽车罐车和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汽车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汽车罐车押运员证》(见附件三)。

汽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安全驾驶、使用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汽车罐车准驾证》(见附件四)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的资格。

第44条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第45条 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第46条 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本规程第42条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第47条 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员证;

4.准运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见附件五)。

第48条 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检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第49条 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第50条 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规程第49条的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净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体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本章第51条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 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①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②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③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第51条 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第52条 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第53条 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第五章第五章 定 期 检 验 与 修 理、改理、改 造

第54条 从事罐体检验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认可资格》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取得有效证书,方可进行批准范围内的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配备至少一名持证罐车驾驶员和一名熟悉安全阀、 紧急切断装置、球阀、液面计结构的校验人员。还应有气体分析仪、测量器具、静电阻值测量仪表、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验装置、罐体起吊设备以及必要的专用工具、工装等。

检验单位应有检验所需的设施、场地、包括罐体的清洗置换、残液回收设施、射线探伤的探伤室、停车场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等。

检验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有汽车罐车检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检验技术责任制。

第55条 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

罐体及其安全附件按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清洗、置换和检验,并按本规程附件六《在用汽车罐车检验报告书》的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底盘的检查按汽车使用及保养说明书和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温型罐车的定期检验(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的内容和要求,还应符合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

第56条 罐体年度检验的内容:

1.罐体技术档案资料审查;

2.罐体表面漆色、铭牌和标志检查;

3.罐体内外表面,有无裂纹、腐蚀、划痕、凹坑、泄漏、损伤等缺陷检查;

4.罐体对接焊缝内表面和角焊缝全部进行表面探伤检查;对有怀疑的对接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5.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导静电装置、装卸软管和其他附件的检查和校验;

6.罐体与底盘的紧固装置检查和测量导静电带电阻;

7.气密性试验。

第57条 罐体全面检验的内容:

1.罐体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

2.罐体外表面除锈喷漆;

3.测定罐体壁厚;

4.耐压试验。

第58条 承担罐体主要受压元件修理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承担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书》并有相应的、有效的合格项目。

罐体修理前,罐内液化气体必须排尽,经置换、清洗、检测,并有记录,罐内有害气体成份达到卫生标准、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动火规定,并办理动火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罐体动火作业;修理作业的照明应使用12或24伏电压的低压防爆灯。

罐体补焊部位应经表面探伤合格,必要时应经射线探伤合格,并进行局部热处理。

修理后应有详细的修理记录,经有关人员签字存档。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修理一般由原制造单位进行。

第六章 安全附件与颜色标志

第六章

第59条 汽车罐车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温度计、压力表、装卸阀门等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爆破片装置以及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鉴定合格的紧急切断装置。

第60条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一般每年至少检验一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罐车使用单位根据使用情况和制造单位的要求确定。对于超过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应立即更换。压力表和液面计、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并出具证明。

第61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0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表压)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开启高度应不小于阀座喉径的1/4。低温型罐车的安全阀开启压力不得超过罐体的设计压力。

第62条 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阀门部件的材料必须适合介质的性质,除密封元件外,不得采用非金属、铸铁材料制造。 低温型汽车罐车安全阀的材料应与低温液体相容,在低温下具有良好的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应在试验台上分别用常温气体和低温氮气进行性能试验。

第63条 安全阀、紧急切断阀及装卸阀门产品上应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内容:

1.制造单位名称;

2.型号、规格;

3.产品编号;

4.公称压力,MPa;

5.适用介质、温度、排量(流量);

6.检验合格标记;

7.制造年、月。

安全阀和紧急切断阀出厂时还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应包括:

1.铭牌上的内容;

2.制造依据的标准;

3.阀体材料化学成分、技术性能;

4.检验报告。

第64条 汽车罐车必须装设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排气方向应为罐体上方。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必须考虑发生火灾和罐内压力出现异常情况下,均能迅速排放。

1.罐体的安全泄放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G—罐体的安全泄放量,kg/h;

F—与压力容器所在位置有关的系数,对于地面上的罐车取F=1;

γ—安全阀在额定排放压力时,液化气体的汽化潜热,kj/kg;

A—罐体的外表面积,m2。

A按下式计算

对半球形封头的罐体;A=πDOL

对椭圆形封头的罐体;A=πDO(L+0.3DO)

式中:

DO--罐体外径,m;

L—罐体总长,m;

2.安全阀的排放能力按下式计算:

式中:

G‘—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

A‘—安全阀的最小排气截面积,mm2;

式中:

d1—安全阀阀座口径,mm;

X—标准状态下介质的特性系数,可按表2选取;

K为标准状态下气体定压比热CP与定容比热CV之比值,可按表2选取;

CO—额定排放系数,取0.9倍排放系数(排放系数=实际排放量/理论排放量),通常由安全阀制造厂提供,无法确定时,CO取0.6~0.7

P—安全阀进口处的排放压力(绝压),取1.1P+0.1,其中P为罐体设计压力,MPa;

M—气体摩尔质量,kg/kmol;

T—额定排放压力下,饱和气体的绝对温度,k;

Z—额定排放压力下,饱和气体的压缩系数,无法确定时取1。

3.低温型汽车罐车安全阀应按罐体绝热层被破坏,罐体的日蒸发损失量或汽化器的最大汽化能力两者中的较大值为其排放量。

第65条 低温型汽车罐车设置的爆破片装置应满足:

1.罐体设置的爆破片装置和连接罐体管路上的爆破片装置的标定爆破压力应高于罐体的安全阀开启压力而小于罐体的设计压力,外套的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为0.07~0.1MPa。爆破片装置的材料应与低温液体介质相容,在低温下应有良好的力学性能和冲击韧性。液氢、液氧汽车罐车爆破片的材料,应选用爆破后不产生火花和金属碎片的材料。

2.爆破片装置的截面积,应保证爆破片爆破时能迅速释放出罐体或外套内产生的气体;

3.标记、质量证明书以及检验要求等应符合GB567《拱形金属爆破片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66条 罐体与液相管、气相管接口处必须分别装设一套内置式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道发生大量泄漏时进行紧急止漏;紧急切断装置包括紧急切断阀、远控系统以及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要求动作灵活、性能可靠、便于检修。远控系统的关闭操作应装在人员易到达的位置,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应设在当环境温度升高时,能自动关闭紧急切断阀的位置。紧急切断阀不得兼作它用,罐车行驶时,紧急切断阀应处于闭止状态。

第67条 紧急切断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

2.油压式或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保证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持续放置48小时不致引起自然闭止。

3.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10秒钟内闭止。

4.紧急切断阀制成后必须经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合格。

5.受液化气体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耐压试验前、后,分别以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6.受油压或气压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

7.紧急切断阀在出厂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振动试验和反复操作试验合格。

第68条 罐体必须装设至少一套液面测量装置,液面测量装置必须灵敏准确,结构牢固,操作方便,精度等级不低于2.5级。液面的最高安全液位应有明显标记,其露出罐外部分应加以保护。

滑管式液面计的结构应能防止滑管弯曲和限位块脱离滑管,应有轴向锁紧装置,能保证密封,便于维修保养。

液面计必须有液面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并附有不同温度下,介质的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汽车罐车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第69条 罐体上必须装设至少一套压力测量装置,其精度等级不低于1.5级。表盘的刻度极限值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2倍左右。选用的压力测量元件应与罐内介质相适应,其结构应满足振动和腐蚀的要求。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对应于介质温度为50℃的饱和蒸汽压力或最高工作压力处涂以红色标记,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第70条 装卸阀门的公称压力应高于或等于罐体的设计压力。阀体的耐压试验压力为阀体公称压力的1.50倍。阀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阀体公称压力。阀门应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各种型号的阀体不得选用铸铁和非金属材料制造。

手动阀门的开闭操作,应能在阀门承受气密性试验压力下全开、全闭操作自如,且不感到有异常阻力,空转等。

第71条 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的汽车罐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导静电接地装置,罐体管路、阀门和车辆底盘之间连接处的电阻不应超过10mΩ。在停车和装卸作业时,必须接地良好。严禁使用铁链。装卸操作时,连接罐体和地面设备的接地导线,截面积应不小于5.5mm2。

第72条 运输易燃、易爆介质的汽车罐车,每侧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 以上的1211灭火器。

第73条 汽车罐车上的管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气相管路和液相管路所用管材,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标准的规定;

2.管路安装要求应不低于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管路不得采用螺纹联接;

3.管路应加设必要的支撑和紧固装置,对可能受损伤的部位应加以保护;

4.管路与汽车传动轴、回转部分、可动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5mm;

5.排气管、消音管、消火装置的安装,应距离气相管、液相管200mm以上。结构上不允许时,气相管和液相管必须有可靠的隔热措施;

6.低温型汽车罐车的管路,除压力表和液面计外,均需采用绝热管路和绝热控制阀门。

第74条 汽车罐车所带装卸软管应符合下述规定:

1.软管与介质接触部分应耐相应介质的腐蚀;

2.软管与两端接头的连接应牢靠;

3.软管耐压强度不得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4.软管不得有变形、老化及堵塞等问题;

5.装卸软管在汽车罐车进行年度检验时,应进行气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15倍的罐体设计压力。

第75条 汽车罐车后保险杠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后保险杠距离罐体后封头和附件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2.后保险杠的宽度不得小于车辆全宽的80%;

3.后保险杠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结构上不得影响汽车罐车显示牌照、灯光、信号和影响交通安全;

4.后保险杠可按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的规定,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m。

第76条 汽车罐车型号术语及构成按GB8417《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用途特征代号按ZB/T50005《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的规定。

第77条 汽车罐车罐体的颜色标志(见汽车罐车标志示意图)包括罐体的颜色,色带,字样,字色和标志图形。 罐体颜色:一般汽车罐车罐体外表面为银灰色(B04,见GB-3181《漆膜颜色标准样本》规定的编号,下同);低温型汽车罐车罐体外表面为铝白色。

环表色带:沿通过罐体中心线的水平面与罐体外表面的交线对称均匀涂刷的一条表示液化气体介质种类的环形色带,在罐体两侧中央部位留空处涂刷标志图形。色带宽度为150mm;颜色按表3规定。

字样、字色:在罐体两侧后部色带的上方书写装运介质名称,字色为大红(R03),字高为200mm,字样为仿宋体。在介质名称对应的色带下方书写“罐体下次全面检验日期:XX 年XX月”,字色为黑色,字高为100mm,字样为宋体。

图形标志:在罐体两侧中央环形色带留空处,按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的图形、字样、颜色,涂刷标志图形。图形尺寸为250×250mm。

汽车罐车的其余裸露部分涂色规定如下:

安全色—大红色(R03);

气相管(阀)--大红色(R03);

液相管(阀)--淡黄色(Y06);

其他阀门—银灰色(B04);

其他—不限。

表3以外介质的色带和标志图形由设计单位按表3的归类方法提出方案和有关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第78条 进口汽车罐车的设计和制造,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并须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进口汽车罐车的监督管理按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79条 汽车罐车在试验、行驶、使用、检验或修理中,如发生罐体爆炸、主要受压元件或附件严重损坏、泄漏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和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其他一般事故应予以记录。第80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81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油漆工、喷漆工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11494 油漆工、喷漆工安全操作规程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油漆工、喷漆工安全操作规程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油漆、喷漆场地和库房严禁烟火,应熟悉防火知识和正确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露天喷漆工作除戴口罩外,人应站在上风操作,室内操作应将门窗敞开,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机械通风,保持工作环境文明卫生和通风良好。 3、工作前应及时启动风机排风,启动前应检查风机有无故障,扇叶有无摩擦现象,电源线是否有破损,防止电机打火引起火灾,工作结束时,先停止喷漆,后关风机。

自卸汽车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自卸车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一、自卸车操作员应遵守一般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1、负责自卸汽车的日常例行保养,及进行检查性能,并做好记 录,使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自卸汽车操作必须遵守运输机械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3、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内容、具体作业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 1、检查车辆转向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2、检查车辆轮胎气压、螺帽、有无爆裂和松动现象。 3、检查车辆制动器及离合器应灵敏可靠,变速杆应置于“空档” 位置。 4、检查车辆喇叭及仪表是否灵敏、准确。 5、检查车辆燃油及润滑油是否充足。 6、检查车辆车门是否严密,照明及蓄电池电液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车辆冷却水是否充足。 8、检查车辆引擎、传动部分及车架是否正常。 9、自卸汽车应保持顶升液压系统完好,工作平稳,操纵灵活,不得有卡阻现象。 10、装卸料时要听从指挥,不得在指定处所以外装卸料,严禁车厢内载人。 11、装料时,驾驶员应提醒不要装偏,物料有装偏时,行使中应减速,以防翻车。 12、卸料前,要注意车厢上方应周围人员和障碍物。卸料时,必须将车停稳。当车厢将升到顶点时,应降低发动机转速,以防车厢振动,禁止边卸料边行驶。 13、卸料时,车厢上方和附近应无障碍;向基坑等地卸料时,必 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 14、不得在不平坦、松软、倾斜地面卸料,以防翻车。 15、卸料后,应将汽车稍离开卸料位置,使车厢及时复位后锁闭倾斜操作杆,方可驶离。禁止举升车厢行驶。 16、当车厢内附着有粘土时,应及时清除,以防积厚举升时引起翻车。禁止以急刹车来振抖余料。 17、需要举升车厢进行维修清洗润滑等作业时,应使用支撑木撑牢车厢,禁止仅靠液压锁定进行作业。 18、非顶升作业时,应将顶升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顶升前必须拔除车厢固定销。 19、要持证上岗,并每年进行年审,未年审的过期无效。

汽车司机职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汽车司机职工安全操作规 程(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950-65 汽车司机职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本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工安全生产守则》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 2、本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及安全培训,熟悉掌握汽车的构造、性能、原理、驾驶、维护、保养等技术及安全方法。经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方可上车驾驶。 3、司机驾驶车辆必须是在本执照准驾范围以内,并携带规定的各种证照,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区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厂内的各项规定,树立法制观念。 4、必须随时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每次出车前必须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通用调漆间安全操作规程

调漆间安全操作规程 主要危险因素:火灾、爆炸。 主要危害因素:中毒。 主要环境因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 1.调漆间基本要求 1.1.所有操作必须先接地,后进行正常作业。所有操作有双手完成,严禁用脚做蹬踏等危险动作。 1.2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鞋或导电鞋,穿着时及时清理鞋底的污垢。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得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于产生和积聚静电荷的材料制成的内衣。定期清洗连体服。 1.3. 作业人员不应佩戴孤立的金属物体 1.4. 在调漆间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定期的防静电危害培训以及紧急逃生培训。调漆间作业人员都应采用定岗、定职、定责进行管理,接受安全作业、维修、个人防护、意外情况处理、放火灭火、涂料储存与管理及使用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再培训,并将培训日期、内容等记录在案备查。所有接受培训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1.5. 非授权人员禁止进入调漆间,对检查考核人员,经车间主任或安全工程师确认并同意后,配备公用的个人防静电装备。由车间对口人员陪同并告知有关规定。 1.6. 严禁将火源以及非防爆设备带入作业场所。调漆间入口及其他禁止明火和

产生火花的场所,应由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 1.7.在调漆间等易燃易爆场所未经授权严禁使用明火。加漆设备、储存容器、通风管道和物料输送系统等停产检修时,如需采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应经安全、消防部门审核批准,严格执行动明火安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8. 严禁在调漆间内使用手机、对讲机等一切通讯器材,调漆间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调漆间区域的人员,必须交出携带的对讲机及手机; 1.9. 沾有涂料、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棉纱、抹布等物品应放入带盖的金属箱内,当班清除处理,严禁乱抛。易燃易爆区域内的金属容器均需要进行接地。 1.10. 调漆区域允许存放一定量的涂料及辅料,但不应超过一次加漆的用量。 1.11. 通风与净化:确保送排风风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1.1 2. 严禁在调漆间用铁器敲打设备; 1.13. 调漆间使用的工具、设备必须是防爆级别; 2涂料接货、输送、调漆 2.1输送涂料、溶剂、稀释剂的管道应连接完好,严禁滴漏,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点检。 2.2. 按标识堆入存放点,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且贴有MSDS资料,搬运时要小心轻放,13KG包装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层; 2.3原料桶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滴漏; 2.4在工作场所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可靠接地(如手推车、油桶搬运车) 2.5.作业人员应轻拿轻放使用的操作工具,严禁把工具、设备等直接摔在包装

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版

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注意防火。各类油漆及其它易燃材料应分类专库贮存。仓库及配制油漆等工作场所,严禁烟火,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及工具。使用油漆、煤油、汽油、丙酮等调配油料,要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 2、喷砂除锈,喷嘴接头应牢固,不准对人。喷嘴堵塞应停机消除压力后才能修理或更换。 3、高空刷油漆或油漆两层楼以上的门窗,应栓戴安全带,或在安全的脚手架上操作。安全带应栓在牢固的地方,严禁栓在门窗框上。油桶拿牢放稳,防止坠

落。 4、在室内或容器内要涂油漆,应保持通风良好,喷漆作业周围不准有火种。 5、调、刷、喷油漆或在室内使用含有挥发剂、快干剂的油漆时,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止中毒。喷刷油漆时应使用防护油膏擦手,操作中不得用手摸眼睛和皮肤。用脱漆剂或香蕉水清除油漆或清洗物件后,要用肥皂洗手。 6、洒在平台、脚手板等上面的油漆要随时擦净,以防滑倒。工作完毕应清扫现场,剩余油漆和溶剂要装桶封好。烧废油桶时,应远离建筑物、电源及易燃、易爆物。沾染油漆的棉纱、破布、油纸等废物,要收集存放、及时处理。

自卸汽车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369 自卸汽车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规程范本 编号:YTO-FS-PD369 2 / 2 自卸汽车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汽车的倾卸液压、机构要运行良好。 2、配合挖土机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拉紧手刹车。如挖斗必须超过驾驶室顶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3、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上空和周围有无电线,障碍物及行人。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不得边走边落。 4、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距离,以防边坡坍塌,确保安全。 5、检修倾卸装置时,应撑牢车厢,以防车厢突然下落伤人 6、自卸汽车的车厢内严禁载人。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多个)

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1、注意防火。各类油漆及其它易燃材料应分类专库贮存。仓库及配制油漆等工作场所,严禁烟火,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及工具。使用油漆、煤油、汽油、丙酮等调配油料,要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 2、喷砂除锈,喷嘴接头应牢固,不准对人。喷嘴堵塞应停机消除压力后才能修理或更换。 3、高空刷油漆或油漆两层楼以上的门窗,应栓戴安全带,或在安全的脚手架上操作。安全带应栓在牢固的地方,严禁栓在门窗框上。油桶拿牢放稳,防止坠落。 4、在室内或容器内要涂油漆,应保持通风良好,喷漆作业周围不准有火种。 5、调、刷、喷油漆或在室内使用含有挥发剂、快干剂的油漆时,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止中毒。喷刷油漆时应使用防护油膏擦手,操作中不得用手摸眼睛和皮肤。用脱漆剂或香蕉水清除油漆或清洗物件后,要用肥皂洗手。 6、洒在平台、脚手板等上面的油漆要随时擦净,以防滑倒工作完毕应清扫现场,剩余油漆和溶剂要装桶封好。烧废油桶时,应远离建筑物、电源及易燃、易爆物。沾染油漆的棉纱、破布、油纸等废物,要收集存放、及时处理。 7、使用喷灯。加油不得过满,打气不应过足,使用时间不宜过长,点火时火嘴不准对人。

信号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矩 一、严格执行国家《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 标准,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实施,搞好安全文明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辽宁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确保起重吊运安全。 二、信号工正确选择指挥位置,不准站在吊物易碰难躲和无防护措施的危险部位。 三、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佩带好专用标志服装,严禁酒后作业,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兼做挂钩工。 四、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五、信号工使用手势信号均以本人的手心、手指或手背表示吊钩、臂杆和机械位移的运行方向。 六、信号工使用旗语信号均以指挥旗的旗头表示吊钩、壁杆和机械位移的运行方向。 七、在同时指挥壁杆和吊钩时,必须分别用左手指挥臂杆,右手指挥吊钩。持旗指挥,左手红旗指挥臂杆,历手绿旗指挥吊钩。 八、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同时在距离接近的工作区内工作时,配备足够的信号工人,指挥人员使用音响信号的音调应有明显的区别,并要配合手势或旗语指挥,严禁单独使用相同音调的音响指挥。 九、信号工根据GB5082-85 标准的信号与起重司机联系了,相互交换见解、沟通,以免造成误导与误解。 十、信号工发出信叼必须清晰、准确,并站在使司机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辟开人。 抹灰工安全操作规程 1、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汽车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806 汽车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汽车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行车前的检查准备工作 1. 检查发动机油水是否充足,燃油是否足够。 2. 检查点火系统接头是否松动,电线有无破裂、裸露、断电器触电有无烧蚀及油污,触点间隙是否符合规定。 3. 检查电瓶线接线柱松紧情况,电瓶液面高度。 4. 严禁无冷却水起动发动机,也不允许先起动后加冷却水。 5. 起动马达时间一般在5至8秒,不得过长。 6. 发动机启动后应低速空转3至5分钟,待运转平稳后,才能逐步提高转速,待水温升高到50至60摄氏度和气压升到4kg/cm2方可起步。 7. 检查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前后悬挂、待动系统、轮胎和各操纵部分有无问题。 二、行车注意 1. 起步前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和人,在确认安全后,鸣喇叭起步。

调漆室安全操作规程

调漆室安全操作规程 1、上班前 1.1遵守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1.2调漆室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部门培训,持操作证上岗。 1.3调漆员必须了解漆料存放、使用及设备的安全技术知识,严谨烟火,不准把火种、 易燃物品带入调漆室内。 1.4打开门窗及排风系统,降低室内空气浓度。 1.5打开色母搅拌机,对色母进行搅拌15-20分钟,保证色母能够正常使用。 2、工作中 2.1调漆室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化学物品,且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2.2设备检修必须使用防爆工具,严谨黑色金属工具带入调漆间检修保养工作。 2.3调漆室所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措施,接地线短路及夹头不好等异常情况及时报 修。 2.4定时定期检查排风系统运行是否正常,确保调漆室良好通风工作环境。 2.5消防器材前0.8米不准堆物,保证使用时方便快捷。 2.6严谨使用黑色金属工具开启漆桶盖,必须使用有色金属工具。 2.7严谨使用稀料溶剂拖地板,收发废稀料要有登记手续并严格执行废稀料回收操作规程。3下班后 3.1生产结束后和节假日停产期,调漆工必须把水、电、气等设备处在关闭状态。 3.2非生产期间值班人员,定时安全巡检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3.3非生产期间若临时需要用稀料,必须有值班人员进行监督。原则上做到谁使用谁负责。4其它注意事项 4.1如发现稀料遗撒时,及时清理,同时打开周边门窗,保持良好通风,排除危险气体。 4.2调漆间内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设计要求,采用密闭防爆设备,并定期检查,确保安 全生产,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 4.3调漆间内的消防标识、消防设施不准私自移动、遮盖和损坏。 4.4如遇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 1.施工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技能,,对使用的涂料性能及安全措施应有基本了解,并在操作中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制度。 2.在室或容器喷涂必须要保持通风良好,喷涂人员作业时如发现头晕恶心,应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如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 3.涂料大部分是易燃品,故在施工现场要远离火源。在挥发性气体浓度过高的油料施工过程中,绝对禁止吸烟及用打火机、火柴取火。 4.使用机械操作时,事先应检查机械各部位,并试运转,认为完好后才能正式操作。在工作结束后,要将机械清洗干净,妥善保管。 5.喷涂场地的照明灯,应用玻璃罩保护,防止漆雾沾上灯泡而引起爆炸,现场禁止使用高温灯照明。 6.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以防止跌落:脚手板要有足够的宽度,搭接处要牢固,注意不伤害下面人员。 7.梯子竖立时,其角度(坡度)不能太大,使用高梯时必须要绑好安全绳带,以防滑倒。 二、配料: 1.调制油漆应在通风良好的房间进行,调制有害油漆涂料时应戴好防毒口罩、护目镜,穿好与方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完毕应

冲洗干净。 2.料房及附近均不得有火源,并要配备一定的消防设备。 3.料房的稀释剂和易燃涂料必须放在专用库中妥善保管,切勿放在门口和人经常运动的地方。 4.经过调配好的涂料,如放在大口铁桶时,除在涂料上盖上皮纸外,还需用双层皮纸塑料盖住桶口,再用细绳紧住,以防气体挥发。严禁明放、曝晒。 5.浸擦过清油、清漆、桐油等的棉丝、丝团、擦手布,不得随便乱丢,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现场遗物,运到指定位置存放,以防止因发热引起自燃火灾。 三、屋面防水: 1.操作人员要戴口罩、手套、盖鞋等防护用品,患有疾病者禁止操作。 2.沥青、防水涂料、防水剂、堵漏材料等有毒性、且容易引起火灾,故熬制沥青和铺贴油毡,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现场附近不得堆放易燃品。现场要配备消防器材。锅、桶均要另盖,材料器具不得用电气焊,以防受热开裂。运沥青时要安全可靠,沥青桶在屋面上要放置平稳。 4.禁止穿硬底和带钉子的鞋。檐口如无女儿墙应有安全网或单排脚手架,必要时佩带安全带。

自卸汽车安全操作规程..

自卸汽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自卸汽车操作必须遵守运输机械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二、上岗作业准备: 1、检查车辆转向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2、检查车辆轮胎气压、螺帽、有无爆裂和松动现象; 3、检查车辆制动器及离合器应灵敏可靠,变速杆应置于“空档” 位置; 4、检查车辆喇叭及仪表是否灵敏、准确; 5、检查车辆燃油及润滑油是否充足; 5、检查车辆冷却水是否充足; 6、检查车辆引擎、传动部分及车架是否正常。 五、自卸汽车应保持顶升液压系统完好,工作平稳,操纵灵活,不得有卡阻现象。 六、装卸料时要听从指挥,不得在指定处所以外装卸料,严禁车厢内载人。 七、配合挖装机械卸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必须越过驾驶室作业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停留。 八、装料时,驾驶员应提醒不要装偏,物料有装偏时,行使中应减速,以防翻车。 九、卸料时,车厢上方和附近应无障碍;向基坑等地卸料时,必 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 十、卸料前,要注意车厢上方和周围情况。卸料时,必须将车停稳。

当车厢将升到顶点时,应降低发动机转速,以防车厢振动,禁止边卸料边行驶。 十一、不得在不平坦、松软、倾斜地面卸料,以防翻车。 十二、卸料后,应将汽车稍离开卸料位置,使车厢及时复位后锁闭倾斜操作杆,方可驶离。禁止举升车厢行驶。 十三、当车厢内附着有粘土时,应及时清除,以防积厚举升时引起翻车。禁止以急刹车来振抖余料。 十四、需要举升车厢进行维修清洗润滑等作业时,应使用支撑木撑牢车厢,禁止仅靠液压锁定进行作业。 十五、非顶升作业时,应将顶升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顶升前必须拔除车厢固定销。 十六、要持证上岗,并每年进行年审,未年审的过期无效。 十七、驾驶员在开车前,必须检查机车的刹车,确定正常后方可开动。十八、机车在工地便道上行驶的安全速度为25Km/h,不得超速行驶。十九、严禁酒后驾驶、带病驾驶和无证驾驶。 二十、驾驶员应加强日常机车检查,发现车辆不正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维修。 二十一、机车驾驶员不论任何原因离开机车时,必须关掉引擎拉上刹车,如在斜坡上则应确保机车不会滑动。 二十二、工作完毕后,应把自卸车斗平放在车身上及泊车在平地上,

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驾驶员除了要遵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区域内道路、车辆、驾驶员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还应遵守以下常规安全操作规程。 1、驾驶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①作好严格、细致的交接班,特别要交接好车辆安全装置技术状况。 ②工作时严禁赤脚和穿拖鞋操作。 ③身体过于疲劳,睡眠严重不足和酒后严禁上车操作。 ④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车辆具有影响人身安全或造成设备损坏现象时,应及时修好后再作业。严禁开带病车。 2、出车前的检查 ①检查转向装置各部件的联接是否牢固可靠。检查手、脚制动器和制动踏板及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正常。转向机构和制动器是最重要的关键部件,发现毛病,必须立即修理。根据规定润滑有关润滑点。 ②检查车辆的灯光、仪表、信号装置(包括大灯、小灯、雾灯、转向指示灯、尾灯、制动灯、仪表灯、前位灯、侧位灯、后位灯、驻车灯、倒车灯、牌照灯、示廓灯)、反射器、喇叭等是否完好,各种开关是否灵活。车厢板、车门、门锁等装置是否牢固可靠。

③检查轮胎、车轴、传动轴、钢板弹簧等处的螺栓、螺母是否紧固。轮胎气压是否符合固定。牵引装置是否联接可靠。 ④检查蓄电池电解液是否充足,联接是否牢固。 ⑤对内燃机车辆,检查机油、燃油、冷却水是否充足,发动机等动力装置的表面附属件是否齐全有效。 3、行车中的注意事项 ①起步前,须先检查车旁和车下有无人、畜和障碍物,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关好车门,鸣号起步。起步时应采用低速档,起步后,应先试验制动器和转向是否良好。 ②前、后换向应在车辆完全停稳后进行。 ③下陡坡时,应采取低速档,同时断续地轻踩制动踏板,不得紧急制动,以免车辆向前倾覆。上坡时,也应及时转换为低速档。转弯时,应提前减速。急转弯时,应先调换为低速档。 ④行驶中,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要使用紧急制动,应采取预见性制动,或利用减速滑行降低车速。 ⑤矿区行驶,应遵守矿区限速规定不得高速行车。并遵守矿区交通规则。 ⑥同方向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少于5m。 ⑦司机离开驾驶室,应切断电路,取下钥匙。

油漆漆片工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油漆漆片工安全操作规程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油漆漆片工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应储存安放在专 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挥发性油料应装入严密封 闭容器内,妥帖保管油漆漆片库房应透风杰出,禁绝住 人,并设置救火器具材料和“严禁烟火”较着标记库房与 其他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使用火油、汽油、松脂水、香蕉水等易燃物调配 时,应配带好防备保护用品,禁绝吸烟 3.外墙外窗悬在空中高处功课时,应戴好安全帽,系 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4.沾染油漆或者烯释剂类的棉花纺成的纱、破布等 物,应集中储存安放在金属箱内,待不克不及使用时集中 毁掉或者用碱性溶液洗净以备再用

5.用钢丝刷、板锉、气动或者电施工具断根铁锈或者铁鳞时,须戴好防备保护显微镜;在涂刷红丹防锈漆和含铅颜料的油漆时,要注意防止铅中毒,操作时要戴口罩或者防毒遮挡脸部的东西 6.刷涂耐酸、耐腐蚀的过氧乙烯漆片时,因为气息较大,有毒性,在刷涂时应戴好防毒口罩,每一隔一小时到室外换气一次事情场合应保持杰出的透风 7.使用自然漆(即国漆)时,要防止中毒克制已经沾漆的手触碰身体的其它部位中毒后要用香樟木块泡开水冲洗患部,也可用韭菜在患部搓揉,或者去医院疗治8.油漆窗子时,严禁站在或者骑在窗栏上操作,以防栏断人落刷封沿板或者水溜管时,应利用修建脚手架或者专用脚手架举行 9.刷坡度大于25°的铁皮层面时,应设置勾当跳板防备保护栏杆和安全网

车辆安全操作规程(2020年)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车辆安全操作规程(2020年)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车辆安全操作规程(2020年) 1、凡未经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者,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服从交警指挥,中速行驶,安全礼让。 2、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制动、灯光、喇叭、转向、仪表、轮胎等各部机件中是否安全可靠,严禁带故障行车。 3、驾驶员行车中,不准打手机,不准赤背、穿拖鞋、不准嬉笑打闹。严禁酒后驾驶。 4、行车中,驾驶室两侧严禁站人,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挡板上,车未停稳乘车人严禁上下车。 5、车辆装载不准超高、超宽、超长、超载,驾驶室不得超员。特殊情况装卸大件时,应事先定出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6、车辆应定期维修保养,车架必须支撑牢固,方可进入车底工作。 7、气制动的汽车,严禁在气压低于7.5公斤/cm2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气压低于415公斤/cm2时,不得发动。 8、气温在0℃以下时,应加防冻液,下班后应放净冷却水,放水时不得放在通道上以免滑倒伤人,每天放净贮气筒积水,以免刹车失灵。 9、在冰雪天中行车要装防滑链条。 10、驾驶员应切实做好在出车前、行车中、停车后的例行保养工作。 11、全体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上述规程外,还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做到尊重交警,服从指挥,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交通安全。 12、自卸汽车发动后,应检视倾卸液压机构是否正常,若有故障,必须排除后方可出车;配合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要拉紧手刹车;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上空周围有无障碍物以及行人,

自卸车安全操作规程(新版)

The prerequisite for vigorously developing our productivity is that we mus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our company and our own live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自卸车安全操作规程(新版)

自卸车安全操作规程(新版)导语:建立和健全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引我们生产劳动的方向。而大力发展我们生产力的前提,是我们必须对我们企业和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可用于实体印刷或电子存档(使用前请详细阅读条款)。 一、自卸汽车应保持顶升液压系统完好,工作平稳,操纵灵活,不得有卡阻现象。 二、装卸料时要听从指挥。不得在指定处所以外装卸料。严禁车厢内载人。 三、配合挖装机械装卸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必须越过驾驶室作业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停留。 四、装料时,驾驶员应提醒不要装偏,物料有装偏时,行驶中应减速,防防翻车。 五、卸料前,要注意车箱上方应无电线、障碍物以及汽车周围人员来往。卸料时,必须将车停稳。当车厢将升到顶点时,应降发动机转速,以防车厢振动。禁止边卸料边行驶。 六、向基础坑洼地卸料时,应和坑边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以防坑沿坍塌引起翻车。 七、不得在不平坦、松软、倾斜地面卸料,以防翻车。

八、卸料后,应将汽车稍离开卸料位置,使车厢及时复位后锁闭倾卸操作杆,方兴未艾可驶离。禁止举升车厢行驶。 九、当车厢内附着有粘土时,应及时清除,以防积厚举升时引起翻车。禁止以急刹车来振拌余料。 十、需要举升车厢进行维修清洗润滑等作业时,应使用支撑木撑牢车厢,禁止仅靠液压锁定进行作业。 十一、非顶升作业时,应将顶升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顶升前必须拔出车厢固定销。 十二、装运混凝土或粘性物料后,应将车厢内外清洗干净,防止凝结在车厢上。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 Name Design Co., Ltd.

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1.危险源(或危害因素)分析 1.1 物体打击 1.1.1 高空接送物品坠落造成击伤。 1.1.2 脚手架上杂物掉落造成伤害。 1.2 高处坠落 1.2.1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造成高处坠落。 1.2.2 上脚手架作业行走时滑落摔伤。 1.2.3 登高用具缺陷或失效造成高处坠落。 1.2.4 在脚手架上睡觉、休息。 1.3 起重伤害 1.3.1 吊装作业时起重伤害。 1.3.2 起重作业吊索具缺陷。 1.3.3 指挥操作失误。 1.4 火灾、燃爆 1.4.1 作业时周围有火种造成燃爆。 1.4.2 作业中未穿全棉服或不用防爆手电而造成燃爆。 1.4.3 喷涂中电器设备未断开电源造成燃爆。 1.4.4 在油漆稀料周围吸烟、使用明火造成火灾。 1.4.5 作业中未挂警示牌、未牵警示绳。 1.4.6 舱室作业未实行双人制。 1.4.7 喷漆中随身携带金属物品和手机产生静电造成燃爆。 1.4.8 棉纱、稀料、油漆桶未清出舱外造成火灾。 1.4.9 油漆桶接近火源,造成火灾。

1.5 中毒 1.5.1 喷涂时枪口不慎对向身体暴露处造成中毒。 1.5.2 喷涂时风帽破损漏风造成吸入中毒。 1.5.3 通风不良或无通风舱室作业。 1.6 窒息、淹溺 1.6.1 临水作业未穿救生衣。 1.6.2 封舱前未挂警示牌被封舱,压水前舱室有人施工。 1.6.3 通风不良或无通风舱室作业。 1.7 机械伤害 1.7.1 作业件未检查高压泵,使用时泵体破损造成打击伤害。 1.7.2 高压管接头破损或脱掉造成打击伤害。 1.7.3 不按规定调试枪嘴造成打击伤害。 2.依据标准 2.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 2.2 《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GB 13733-1992) 2.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GB 17750-1999 ) 2.4 《有毒作业分级》(GB 12331-90) 3.作业要求 除遵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本规程。 3.1 作业前 3.1.1 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工作性质,确认周边施工环境是否有所影响,严禁酒后上岗。 3.1.2 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随身是否携带金属物件。在

汽车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汽车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汽车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二、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三、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四、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五、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六、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作业和检查调试。 七、修竣发动机起动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严禁车底有人时发动车辆。 八、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九、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车主注意事项: 一、车主进场之后应主动到登记人员处报修登记,并依次安全停靠车辆,车头朝 向一致。 二、车主在场内期间应注意车辆动向,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三、有小孩的车主,请把小孩带到客户休息室,不得在厂内随意走动。 四、若有其他疑问请咨询修理厂办公室。

调漆室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117 调漆室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调漆室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上班前 1.1遵守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1.2调漆室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部门培训,持操作证上岗。 1.3调漆员必须了解漆料存放、使用及设备的安全技术知识,严谨烟火,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带入调漆室内。 1.4打开门窗及排风系统,降低室内空气浓度。 1.5打开色母搅拌机,对色母进行搅拌15-20分钟,保证色母能够正常使用。 2、工作中 2.1调漆室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化学物品,且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2.2设备检修必须使用防爆工具,严谨黑色金属工具带入调漆间检修保养工作。 2.3调漆室所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措施,接地线短路及夹头不好等异常情况及时报修。 2.4定时定期检查排风系统运行是否正常,确保调漆室

漆工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

漆工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 The safety operation regulations are the guiding documents for the safe operation of the post. It stipulates the specific details of the safe operation methods of the post. ( 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漆工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 1、在调漆、喷涂油漆场所或仓库内,严禁吸烟和焊接工作,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应装灭火机。 2、在高架上喷漆时,应符合高架作业的规定, 3、汽油及香蕉水等易燃品应装在密封的容器内。在倾倒或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碰撞,以免发生火花而造成事故。 4、使用喷灯时应防爆,用完后按顺序喷灯,禁止用汽油、酒精代用。 5、煎桐油时应坚守岗位,掌握温度,严禁与水接触。使用金粉或无各子配料要烘燥,防止落锅时发生危险。 6、铲除油漆、除锈、抹腻子和喷漆等工作前必须穿戴好防护口罩和工作服。 7、废旧油漆溶剂及各种油类、棉纱、毛巾必须集中防在指

定地点,妥善处理不得乱丢乱扔。 8、工作完毕,喷枪及油漆桶要清理放好,要认真检查清理工作场地。 9、工作完毕后,工作台必须放中间位置,手柄放到关闭位置,并要断电源。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汽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doc

汽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2.汽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执照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实习驾驶员除持有实习驾驶证外,应有正式司机随车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3.开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5.汽车在起步,出入工厂、车间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号、减速、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交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6.汽车在厂区内行驶,宽9米以上的干道上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一般情况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车间、库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过3公里。 7.在车间、库房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应鸣号,低速慢行,随时作好停车准备。 8.严禁超重,超长(车身前后2米)、超宽(车身左右0.2米)、超高(从地面算起4米)装运。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载货汽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9.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车制动器。 10.货车载人时,严禁超过规定人数。汽车开动时,应待人员上下稳定,关门起步。严禁抢上跳下。脚踏板、保险杠严禁站人。 11.在厂内和车间内行驶时,只准走规定的道路。不准从传送带、工程脚手架和低垂的电线下通过。 12.在厂内过铁道时,要减速嘹望,确认无火车时再通过。有横杆放下时,要按次停车,离火车道30米内,不准调头,倒车,更不准超车。 13.在用起重设备装卸车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这时检查,修理车

油漆涂料工安全操作规程(新版)

油漆涂料工安全操作规程(新 版) The safety operation procedure is a very detailed operation description of the work content in the form of work flow, and each action is described in words.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02

油漆涂料工安全操作规程(新版) 1.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闭容器内,妥善保管。油漆涂料库房应通风良好。 不准住人,并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库房与其他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香蕉水等易燃物调配时。 应配带好防护用品,不准吸烟。 3.外墙外窗悬空高处作业时。 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4.沾染油漆或烯释剂类的棉纱、破布等物,应集中存放在金属箱内,待不能使用时集中销毁或用碱性溶液洗净以备再用。 5.用钢丝刷、板锉、气动或电动工具清除铁锈或铁鳞时,须戴

好防护目镜;在涂刷红丹防锈漆和含铅颜料的油漆时。 要注意防止铅中毒。 操作时要戴口罩或防毒面具。 6.刷涂耐酸、耐腐蚀的过氧乙烯涂料时,由于气味较大,有毒性,在刷涂时应戴好防毒口罩,每隔一小时到室外换气一次。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7.使用天然漆(即国漆)时,要防止中毒。禁止已沾漆的手触摸身体的其它部位。中毒后要用香樟木块泡开水冲洗患部,也可用韭菜在患部搓揉,或去医院治疗。 8.油漆窗子时。 严禁站在或骑在窗栏上操作。 以防栏断人落。刷封沿板或水落管时,应利用建筑脚手架或专用脚手架进行。 9.刷坡度大于25°的铁皮层面时,应设置活动跳板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10.夜间作业时,照明灯具应采用防爆灯具。涂刷大面积场地

自卸汽车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561 自卸汽车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自卸汽车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发动机启动后应检查起翻装置,确保运转良好,严禁在司机室外进行操作。 2、严禁用手检查高压系统中渗漏情况。 3、夜间作业地区,应有良好的照明。装卸应有专人指挥,空重车应分道行驶。 4、严禁超载,也不得偏载。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行驶中不能猛力加速,以防装载物沿途溅落。 5、车厢内严禁搭人。 6、修理、保养、润滑倾卸装置时,应将车停在平地上,发动机应停止转动。当车厢举升后,必须用安全支柱撑住车厢,防止突然下落伤人。 7、向坑洼或填方边坡外卸料时,必须与坑边缘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边坡坍塌。在危险地段卸料时,应有专人指挥。 8、卸料时,应用发动机转速控制举升速度。当车厢快升到最高位置时,发动机应中速运转,防止车厢在顶点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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