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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农机发[2005]9号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书和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四条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获证产品生产者凭证书使用专用标志。

第五条证书颜色为黄色底版,黑色字体。外形为长方形,规格为364×257mm。

证书编号由颁发机关简称、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证书式样见附件一。

第六条标志颜色为黑色底版,材质为亚银涤纶,字为银白色,字体为黑体。标志形状为菱形,分为大、中、小三种,具体规格参数与式样见附件二。

第七条证书可制作英文版本。

第八条证书和标志实行定点印制。未经委托机构授权,印制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证书、标志。

第九条证书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印制。农业部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级证书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证书发放。

第十条标志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制作和发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发放标志。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证书内容发放标志,建立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标志出入库时,应当点清数量,登记台帐;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证书发放不收费,标志发放按有关规定收取印制工本费。第十三条产品生产者凭证书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申领标志。第十四条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违反证书和标志的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式样

××××(企业名称)

法》的规定,你企业生产的下列产品经部(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注册商标:

产品型号: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年月日

发证机关:(盖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附件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

规格参数单位:mm

CSP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 GA 标志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由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SPSH)制定本办法,规范产品认证标志的申请、批准、制作、发放和标志使用的监督。 1.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CSPSH 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GA ”标志)。 经CSPSH 认证合格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标志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2 GA 标志基本信息 2.1 GA 标志基本图案如下图,底色为白色,图案为蓝色。 盾形外框形状应符合GA 244-2000标准的相关要求。图形比例为:B/A=1.22,B/B1=2.20,A/A1=1.76 2.2含义: 图案由盾形外框及字符“GA ”组成。 “GA ”既是“公共安全”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也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代号。 2.3 标志的种类和规格 2.3.1 GA 标志种类 GA 标志分为标准、专用和非标准3种GA 标志。 通常,CSPSH 负责制作标准和专用GA 标志,获证组织负责制作非标准GA 标志。 2.3.2 标准GA 标志 2.3.2.1标准GA 标志是指CSPSH 按照标准规格统一印制的GA 标志。 2.3.2.2标准GA 标志有5种规格,尺寸见下表: B B1 A1 A

2.3.3 专用GA标志 2.3.3.1 专用GA标志是指CSPSH为特定的认证产品定制的GA标志。 2.3.3.2 专用GA标志的规格根据特定认证产品的具体情况设计定制。专用GA标志中必须体现GA 标志的基本图案,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放大或缩小。 例: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专用GA标志 1) 采用二维码可识读标志,如下图: 2) 认证标志尺寸 整个标志外形尺寸25mm(高) ×22mm(宽),其中:二维码部分为18mm×18mm;“GA”图案面积尺寸不小于6mm(高)×6mm(宽),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缩放。 3) 认证标志二维码所含信息包括:GA产品认证、14位认证标志唯一编码、查询网址等。 2.3.4 非标准GA标志 2.3.4.1 非标准GA标志是为方便获证产品加施GA标志,由CSPSH批准获证企业在获证产品上加施的GA标志。可采用印刷、模压、丝印、蚀刻等方式,由获证企业制作。 2.4 标志编码 每枚GA标志对应CSPSH给定的唯一编码,按照编码规则进行排序。 2.4.1 标准GA标志的编码 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8位数字码,×××××××× 首位为1-5数字,对应代表1-5号规格,后7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2专用GA标志的编码 专用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产品实施认证的开始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3非标准GA标志的编码 非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标志授权使用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102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使 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 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施工现 场、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 理。 二、定义 安全标识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 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标 志的。安全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 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

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否则就难以真正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三、职责 1、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2、各部门负责所在区内安全标识的维护和保养 四、工作要求 1、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qc-cp010-2002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CP010-200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 标志的式样 2.1 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 (一)基本图案如图 (二)标注 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mm 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 标志的颜色 (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 标志使用的申请 5.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 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 标志的使用 6.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doc

附件: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实施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鉴定的大纲制修订、指南制定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与标志发放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机鉴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不断提升公益服务能力,促进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机鉴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支持有关信息化工作。平台统一公开农机鉴定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大纲制修订 第五条推广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分别由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制定发布,鉴定总站和省级鉴定机构分别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 第六条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变化或者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不断适应农机鉴定工作需要。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大纲建议、制修订草案。 第七条农机鉴定大纲按以下程序制修订: (一)技术归口单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出制修订计划; (二)主管部门审定下达制修订计划; (三)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相关承担单位依据大纲编写规则起草提出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定。审定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形式。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 (五)主管部门公示、编号、发布;专项鉴定大纲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前应报鉴定总站备案审查; (六)大纲文本应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八条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主管部门或技术归口单位应及时提出大纲修改单,按程序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鉴定大纲全国通用。各省在采用其他省专项鉴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并指导对CCC标志实施的监督管理。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对获证企业加施CCC标志提出如下要求。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CCC标志。 二、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认证标志的规格 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和非标准规格CCC标志。CCC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具体图形比例如图一所示。

图一 四、CCC标志的颜色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五、CCC标志的加施位置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六、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要求 (一)印刷/模压CCC标志基本式样的加施要求 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特殊式样的加施要求

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I If 编号:SM-ZD-80188 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 rocess agreeme nt to achieve a uni fied action p olicy for differe nt people, so as to coord in ate acti on, reduce bli ndn 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 审核: 批准: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总则为认真执行安全标识标准,加强标识的使用、维护和管 理,发挥安全标识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标识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 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的标识。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安全标识管理规定中 5.1、5.2、5.3 的管理。 4职责和权限4.1安全部负责安全标识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4.2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 5工作内容5.1安全标识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 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 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 5.2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识牌须移动或拆 除时,各部门负责组织将安全标识牌收起上交安全部统一保管。 5.3安全标识牌未经安全部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质量体系文件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发行部门:仓库 文件编号:YXD-QP-01 版本:A0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0年01月 22日发布 2010年02月01日实施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 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 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 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 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 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 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 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以下简称印刷、模压> 5.1.8若本工厂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必须按《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标准 程序》中第4项要求向申请机构提出印刷/模压设计方案。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农机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调查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评定其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农机推广鉴定包括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和省级农机推广 鉴定。 第三条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机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相关产品有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第六条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五)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八条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但应当同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除第三项外的其他材料。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的统一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的统一 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456-95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的统一规定(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管理的现状,为了减少和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警示操作人员,正确识别危险源,经研究决定执行如下安全警示标志的有关规定,特进行如下明确: 一、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1982)、《安全色使用导则》(GB6527.2-86)、《安全标志》(GB2894-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79-1996)、《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 二、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牌图案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安全警示标志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安全警示标志应图形清楚,表面无任何影响使用的疵病。

CCC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 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 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 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 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 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 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

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发 展 ——刘敏站长在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站长会上的讲话 (2012年1月8日北京) 同志们: 今天,我们齐聚北京召开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站长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意见》,总结交流2011年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分析当前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部署2012年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目标任务。农业部张桃林副部长和农机化管理司宗锦耀司长、胡乐鸣副司长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今天上午,宗锦耀司长亲临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张桃林副部长明天上午专程来看望大家并作重要讲话。宗锦耀司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并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宗锦耀司长的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下面,讲三点意见。 一、围绕中心,扎实工作,2011年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系统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大局,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任务,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呈现全面发展势头,为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一)农机试验鉴定规章制度更加完善。2011年,农业部高度重视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制定出台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意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扶持、规范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和技术规范,共同完善了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制度,强化了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化管理。全系统积极配合部农机化司调研起草了《农业机械安全鉴定办法》,为下一步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奠定了基础。修订了《推广鉴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了《推广鉴定受理审查作业指导书》等6个作业指导书,开通了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网上申报审查系统,提高了推广鉴定项目运行的规范性。各单位都编制了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推进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二)农机试验鉴定能力结构进一步优化。农机化的快速发展对试验鉴定机构能力、试验鉴定范围和数量都提出更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附件1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推鉴定是指由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 国推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推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承担机构能力确认、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国推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平台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指南发布 第五条鉴定总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国推鉴定产品的类别、品目、名称等内容。 第六条指南制定坚持保证重点和引领进步的原则,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国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中央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制定,品目主要涵盖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同时可涵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机产品,补充省级鉴定能力缺失。 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经公布的大纲和有能力承担国推鉴定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 第七条鉴定总站将指南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以下简称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 第八条指南应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三章鉴定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应属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的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国推鉴定一般由生产者进行申请,由销售者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条申请者通过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同时一并上传以下材料。申请者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第五条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认证标志样式如图: 第六条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见图a)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b)。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 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 第十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 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一条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证标志样式,按比例放大或缩小。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如图1、图2、图3。 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应当遵守相应认证委员会的规定。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规定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1目的: 为了提高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 3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内容: 4.1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1、现场安全标识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对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2、施工现场在有助于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3、标志牌的高度应该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平面应与人眼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大于75度。 4、施工标志不应放在门、窗、架等活动物品上,以免这些物品移动后看不见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阻碍认读的障碍物。 5、施工现场标志牌布置一定要事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和安质负责人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及其他业主要求的安全文明标志牌,并以此进行布置。 6、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移动,如确需移动时,需项目经理批准,并备案后及时通知所有员工。 7、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2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释义:

1、安全色: 安全色是通过不同的颜色表示安全的不同信息,使人们能迅速、准确地分辨各种不同环境,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含义禁止、停止。 黄色:含义警告、注意。 蓝色:含义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绿色:含义标示,安全状态,通行。 2、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组成,用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可以和文字说明的补充标志同时使用。 3、安全标志的分类: 3.1.禁止标志:禁止标志的含义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此行为。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防 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和 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批; 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负 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安 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公司安全标志的管理职责和适用范围,规定安全标志采购、保管、设置、维护的程序和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安全管理。 第二条术语 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1.禁止标志: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2.警告标志: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3.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4.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第三条职责 1.采购部负责安全标志的采购,并负责检查和监督安全标志的管理和维护使用情况。 2.各部门负责安全标志的需求计划,并负责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明确安 全标志的维护和保养人员。 第四条资金来源 从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中提取。 第五条安全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 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有关设施、设备上和其他有必要提醒员工或他人注 意安全的场所,都应设置安全标志。 2.安全标志由车间按照国家标准《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4)进行设置。 3.安全标志的设置应针对危险场所和传递安全信息的需求,正确选择相应的标志类型。 4.安全标志的设置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一致。 5.现场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洁、内容齐全。

6.安全标志不宜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影响人员视线的障碍物的后面。 7.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并相距危险点适当的距离,以便相关人员有 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现的信息。 8.同一地点设置多个安全标志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 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9.安全标志的设置可多样化,但应遵循稳固、明显、有效的原则。 10.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借用,并办理借用手续。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所归还的 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洁、内容齐全。 11.现场设置的安全标志,由使用(设置)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 12.在危险场所设置的临时安全标志,当危险已消除时由设置部门及时收回。 13.现场使用的安全标志,应经常清理,保持整洁,确保其表达的安全信息准确 无误。 1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15.保护安全标志是每个员工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或随意改变安全标志 所表示的信息,不得将安全标志挪作他用。 16 安全标志牌有破损、字迹模糊、严重褪色或已不能准确表达安全信息时可向生产部申请报废。 17.安全标志牌与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有冲突时可向生产部 申请报废。 第六条检查和监督 1.使用部门在日常安全巡查中应经常检查安全标志的整洁、完整。 2.生产部定期对现场的安全标志的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安全标志破损,影响其安全信息的正确表达时,应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 4.安全标志发生位移,应由设置部门及时调正、恢复,防止相关人员不能迅速地 注意安全标志所表达的安全信息而发生意外。 第七条安全标志使用标准 1.进入生产区域必须悬挂“禁止吸烟”等标志牌。 2.具有火灾危险物质场所,应悬挂“禁止吸烟” 、“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禁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技术研发部 认证标志使用 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1 目的 1.1 为规范公司取得的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确保所有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取得的所有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 3 职责与权限 3.1 技术研发部负责编写及修改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文件。企划部负责对公司所有外来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管控, 3.2 企划部、总经理工作部、质量管理部负责合理使用认证标志。 3.3 其他部门使用标志时必须到企划部报备后方可使用。 4 认证标示的使用 4.1 公司获得的认证标志 4.1.1 产品认证标志,即TUV认证标志、CQC认证标志、CE认证标志、CCC认证标志及后续UL认证等; 4.1.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4.2 认证标志的使用。 4.2.1 公司所取得的“CE”、“TUV”、“CQC”及“CCC”认证标志在公司的各种宣传品上、产品标签、包装箱、公司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等可以使用。 4.2.2 “CE”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箱的显著位置。 4.2.3 “CCC”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4.3 认证标志尺寸要求 4.3.1 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具体的规格、尺寸和形式按所需比例缩放,但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 4.3.2 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各标示LOGO之间间距视标识尺寸而定。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 4.3.3 各种标志LOGO的颜色必须按照认证机构标准颜色执行,若需要复印标示LOGO时,则不具备完整法律效应,标示为复印件只能具备参考价值。 4.4 标志使用的监督 企划部对公司的认证标志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办法

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办法发行版本:D 文件编号:LY04/HSE-08-05页码:1/4 1 目的 为了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适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生产现场及办公场所安全警示标识规范使用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锦州燃气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3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安全标志》(GB 2894-1996)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4 术语 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及符号及文字构成的,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记。 分为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警告标志和提示标志。 5 职责 5.1 安保部负责对厂安全警示标识实行归口管理。负责厂安全警示标

识设置、配置的审批、采购发放、监督检查,并填写安全标志设置清单。 5.2 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标识的具体管理(包括安全标志的计划设置和日常管理、使用及维护等)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位置,使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内容。 5.2 安全警示标识的分类 5.2.1 安全标志牌: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和文字构成。具体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a)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b)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c)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5.1.2 安全标示牌:用以说明危险部位的名称、危险性、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的标牌。 5.1.3 消防安全标志牌:用以标注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标牌。 5.1.4 厂内或办公楼内平面图和进厂、楼须知牌:标示出危险区域、安全区域、警戒区域、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通道、设施、设备、人员安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CCAP/QSG3.2.1 版本4 发布日期:2010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保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包括强制性认证产品和CCAP标志认证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CC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附件信息(如有); (十)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一)CCAP标志、CNAS认可标识; (十二)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三)签发人签章; (十四)证书编号;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工厂代码;(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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