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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

工资,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17年初,张XX、李XXX、曲XX三人合作承包建设XX 市XX县346国道大竹园至建设大道道路改建工程,约定曲XX负责项目部全面管理工作。2017年5月张XX作为乙方(张XX、李XXX、曲XX三人)代表与甲方(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以甲方名义办理从承揽业务到工程验收等一系列手续,乙方必须按照合同期限准时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等。项目部负责人曲XX邀请X志刚入职项目副经理(现场施工经理),承诺薪资标准为年薪40万元,不计试用期,X志刚享受全年差旅费、办公经费报销等福利待遇。2017年4月25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发了任命决定,任命X志刚为该项目部副经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X志刚缴纳了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项目部以资金紧张为由每月暂发给X志刚基本费用1万元,剩余26万元年底一次性补发,2018年2月13日项目部实际补发X志刚10万元工资,后经X志刚多次申请,项目部从2018年4月起每月向X志刚发放的基本费用上调至15000元,发放至2018年11月。2019年8月项目部向X志刚支付30000元作为工资,2018年12月起,X志刚被停发工资。2019年9月17日X志刚请假参加

考试,考试结束后,项目部人事经理姜XX电话通知X志刚不用回项目部继续上班,拖欠X志刚的工资和报销款却一直未支付。2019年10月21日X志刚为申请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46国道大竹园至建设大道道路改建工程项目部为被申请人向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请求: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倍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470817.8元及应付报销款7712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348337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5423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从2018年1月为申请人补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劳动合同解除止。被申请人辩称1、X志刚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2、X志刚仲裁要求按年薪40万元的保障支付工资不能成立;3、X志刚仲裁要求支付的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4、请求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工资不能成立;5、被申请人不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X志刚要求从2018年1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2019年12月16日,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仲裁字[2020]第02号仲裁裁决,裁决:1、申请人X志刚与被申请人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18日起劳动关系解除;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发工资170590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

人补缴2018年1月-2019年9月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不服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仲裁字[2020]第02号仲裁裁决,分别诉至XX县人民法院,后经XX县人民法院调解,原告X志刚与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1、原告X志刚与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25日建立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X志刚一次性支付欠发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0000元;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8月15日前支付16万元,若任意一期未按金额、时间支付,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万元违约金。3、原告X志刚放弃要求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补缴社保费等其他诉讼请求,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主张的诉讼请求,双方就此了结纠纷。

【争议焦点】

X志刚年薪的具体数额和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X志刚工资的数额

【律师代理思路】

一、曲XX以项目部负责人身份招用X志刚并承诺薪资标准为年薪40万,这一事实通过双方沟通短信和曲XX出庭证言来证实。曲XX以XX集团公司下设项目部负责人身份对

员工作出的入职承诺并经XX集团公司以下发任命文件、工

作牌、缴纳社保等方式予以确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晰明确。XX集团公司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X志刚支付劳动报酬。

二、X志刚在入职并得到XX集团确认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集团公司和项目部长期拖欠工资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依法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罚金和经济赔偿金。

三、根据项目部财务部门的账面显示,项目部尚欠7712元报销款未支付,X志刚因工作需要为用人单位垫付的款项,用人单位依法应予支付。

【案件结果概述】

XX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原被告双方在人民法院委托的南

漳县工会职工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一、原告X志刚与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25日建立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X志刚一次性支付欠发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合计260000元;被告XX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7

月30日前付100000元,8月15日前付160000元;若任意

一期未按金额、时间支付,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50000元违约金。三、原告X志刚放弃要求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补缴社保费等其他诉讼请求;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自己在本案中主张的诉讼请求;双方就此了结此次纠纷。四、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

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X志刚年薪的具体数额和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X志刚工资的数额。原告X志刚基于对曲XX 的信任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在沟通中曲XX对X志刚提出的薪酬安排为每月暂发基本费用1万元,2017年年底补发剩余工资16万元,2017年由于资金困难被告只补发原告10万元工资,尚欠原告16万元工资没有补发。经原告申请,被告将原告2018年4月-2018年12月每月的基本费用提至1.5万元,之后就开始停发工资。由于原被告双方无实际的劳动合同,无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资为约定年薪40万元,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其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X志刚接任者的工资状况,以此来证明邓志刚约定的年薪没有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未明确劳动报酬且无集体合同的同工同酬。X志刚未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劳动报酬在无其他直接或间接实物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同工同酬的方式来判断

其薪酬的下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为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来计算。

【结语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冲突时有法可依,以此来保障社会安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时务必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此来更好的保障自身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不给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欠缴社会保险等较为普遍。此外,还存在有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雇佣童工、强制职工劳动(如:违章冒险作业、以暴力构成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劳动职工经济补偿条例》规定,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在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十二个月的限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一)入职前,先签约。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 (三)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冒险作业不属于“罢工”。 (五)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违章指挥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须告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解雇员工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员工有过错(如使用假身份证或假学历学位证书骗取就业的)。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颁布三年多来,一般用人单位的规范用工情况有了很好的改变,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力度和程度都有很大的提高。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会发现依然存在有一些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或者说个案。究其原因,既有用人单位不守法不负责的因素,也有劳动者维权意识差的因素,所谓屋漏偏逢连阴雨,绳子总在最细的地方断。 作为一个劳动者,学习如何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利,真的很重要!笔者作为专业律师和所在区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对经手或碰到的案子,曾做过一些简单的分析和统计,得出了一些结论,总结了一些对策,希望能对看过此文的劳动者有所帮助。 一、常见的劳动争议 根据手头资料统计,目前最常见多发的劳动争议有: 1、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或者赔偿纠纷,简单说就是不满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2、因各种原因拖欠的工资支付纠纷(特别是包括一些销售提成兑 现不到位或者和之前约定缩水); 3、因未交社保而要求社保补偿金的纠纷; 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金纠纷; 5、因一些规章制度原因致扣发工资进行惩罚引起的纠纷; 6、拖欠或者不予支付加班费的纠纷; 7、其他纠纷(诸如培训服务期条款、竞业限制、分成奖励条款等,

这些纠纷一般有合约规定,一般劳动者少有遇到,处理起来反 而有成熟的做法,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二、维护自己的劳动者权益需要注意的一些方面 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程序性的问题应该有所了解。 1、首先,有必要搞清楚劳动纠纷和劳务纠纷的区别。 劳动纠纷是基于带有从属关系性质的劳动关系,一般体现在会有较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时间,有上下级管理关系,有一定个规章制度约束;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用人单位在义务上比较重,会有必须签劳动合同以及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要求。 劳务纠纷是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合约产生的劳动成果交换的劳务关系,一般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完成某一项订单或某一单工作任务,向对方收取一定的报酬,双方没有较固定的从属关系和制度约束。 2、其次,有必要搞清楚两者在处理程序上的区别。 劳动纠纷的处理如果走诉讼途径,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不服,才能诉至法院;如果不经过诉讼,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举报或者申诉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或者自行协商。 劳务纠纷的处理则只能通过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仲裁不是诉前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 三、劳动者维权最薄弱的环节 现在,劳动法立法以及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做得还是很到位的。不过,这是以劳动者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以及损害自己劳动权益事实存在的证据为前提的。法律适用是以事实存在为前提的,若无法证实事实情况,法律也难以为劳动者做什么。

职场维权:大学生就业维权案例及相关法条

职场维权:大学生就业维权案例及相关法条 每年毕业的时候,大四的毕业生就开始忙着找工作,参加一轮又一轮的会。招聘会中鱼龙混杂,可以说是机遇与陷阱并存。据调查,有七成者曾落入就业陷阱。那么,在今年即将到来的招聘高潮中如何避免上当受骗,成为值得借鉴的惨痛教训?也许几位受骗生的经历能作为前车之鉴,提供有价值的经验。以下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就业陷阱和几种情况较复杂的就业陷阱,希望能给初涉职场者以帮助。 以下几种常见的陷阱,另初涉职场者一不小心就上当受骗,因此极具危害性。求职者请务必小心防范。 陷阱一:不通过正规渠道招聘 2006届毕业生小张在招聘会上找工作时,一个中年男子出现在她面前,说他们单位正在招聘一批业务经理,请小张有空到他们单位去看一下,留给小张一份岗位要求及联系电话,同时主动要小张将简历及联系电话给他。 专家建议:人员招聘是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单位对该项工作是非常重视的,会派专人通过各类正规渠道招聘。像小张遇到的招聘单位就需引起毕业生注意和警惕,不要毫无防备地就把自己的简历等材料交给这样的单位。因为这样的单位其内部管理很可能存在问题,甚至还存在欺骗毕业生的可能或是以招聘之名盗取个人信息。当对方要求你提供证明材料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向只有一知半解的"招聘单位"透露有关任何你的隐私信息,一旦发现侵权迹象应当即报案。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者维权须知

劳动者维权须知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1、未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2、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4、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6、使用童工的; 7、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发生工伤不支付医药费或工伤赔偿金的; 9、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封丘县劳动保障监督大会地址:城关镇北干道 投诉举报电话:8295110 劳动监察员准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务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

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封丘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负责采集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和文字信息档案。 三、接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协助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做好受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台帐。 四、配合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 五、按照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部署,做好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六、妥善处置劳动保障纠纷,对涉及劳动保障的重大群众性事件,要及时介入,掌握动态,并及时报告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七、及时上报各类报表、信息和总结,规范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资

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维权工作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X区一贯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近年来,通过积极努力工作较好地维护了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了诸多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起步相对较晚,许多不足和缺陷仍然显而易见。下面就我区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作简要总结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X、用人单位不依法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欠薪等违规、违法现象仍普遍存在;因欠薪、工伤、保险等问题而引起的投诉、上访仍层出不穷。原因:(X)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X)因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力量薄弱、人员编制数量不足,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支持不够等原因,造成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常处于被动应付的工作状态,致使对用人单位违规、违法现象打击不力。(X)司法联动不畅。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到多个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在有些专项行动中,需要公安、法院、工商、建设、工会等部门联合行动,但现实却不尽如人意。向法院、公安移交案件程序复杂,甚至百般推脱、工作

不作为,使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退两难,造成违法不究,不能有效震慑违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自XXXX 年欠薪罪颁布以来,全自治区竟无成功办理一起欠薪罪案例,司法支持之不足由此可见一斑。 X、建筑领域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令人堪忧。我区年均因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引发的拖欠民工工资案件占违法案件数量和金额的XX.X%和XX.X%。原因:一是X经济相对落后且地广人稀,地皮较为便宜,致使房地产业无序的盲目发展,而居民购买力有限,形成房产供大于求的“泡沫”现状。房子卖不掉,开发商收不回投资,工人就拿不到工资。二是施工企业将工程层层转包,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转包给了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资拖欠时有发生。且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只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打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若发生欠薪,农民工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寻求问题的解决,而是采取聚众上访、要挟政府机关、打架斗殴、堵塞交通等过激方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三是建设部门在工程招标中把关不严,使一些“皮包公司”赢得招标,“皮包公司”空手套白狼,拖欠工资不可避免。二、对策 X、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通过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日常巡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与

大学生就业维权案例

就 业 与 导 论 作 业 系别:机电系 班级:设备四班 学号:020******* 姓名:尹阳阳

大学生就业维权的案例分析 案例 2006年2月,季小莉获悉江苏省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海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后,持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双方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季小莉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一年,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7年2月27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季小莉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等。合同订立后,季小莉即在升海公司上班。此时,季小莉的毕业论文及其答辩尚未完成。2006年4月21日,季小莉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季小莉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11月8日,季小莉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升海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了海劳仲裁字(2007)第1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季小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升海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遂裁决:升海公司与季小莉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季小莉不服此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二.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季小莉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季小莉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季小莉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升海公司在与季小莉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季小莉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

劳动维权习题带复习资料

《经济生活中的法律》课程 第四讲《劳动维权》课程习题 第1题(单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资: 【A】.一【B】.二【C】.三【D】.四 正确答案:B 第2题(单选):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B】.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正确答案:B 第3题(单选):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B】.签订合同之日 【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正确答案:A 第4题(单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恰当的,有权: 【A】.不遵照执行【B】.宣布废止 【C】.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完善修改 第5题(单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A】.提前【B】.及时分期【C】.提前足额【D】.及时足额 正确答案:D 第6题(单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

【A】.可以多次约定试用期 【B】.只有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又重新雇佣时,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C】.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D】.不能约定试用期 正确答案:C 第7题(单选):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A】.劳动行政部门【B】.劳动监察机构 【C】.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D】.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正确答案:D 第8题(单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 第8题(单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 【A】.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B】.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C】.双方协商而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D】.有劳动仲裁机构判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B 第9题(单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标准处以罚款;【A】.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B】.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C】.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D】.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正确答案:D 第10题(单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人教版高中政治选修五42《就业维权之道》习题1

2就业维权之道 (教师用书独具) ●课标要求 引述从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义务,评议雇主和雇员发生争议的案例,说明就业者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课标解读 本标准要求学生了解从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义务;评议劳动争议的案例,说明就业者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方式;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 ●落实策略 课前:自主学习,搜集资料.要求学生课前上网搜集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表现.课上:情景导入,提出问题-—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知识梳理-—学以致

用. (教师用书独具) ●新课导入建议 方式一:问题导入 “只有停电才休息。”某省总工会调研组日前到本省某市的一家非公企业走访时,已是晚上9点多钟,但厂区、车间还是灯火通明,工人还在加班。工人反映,他们的月工资2000多元,为此付出的代价是每天工作11个小时.“工资计件,我们不得不加班。”有工人直言不讳地表示.“为了多赚点钱,我们愿意加班.”这是许多职工的意愿。但调查组发现,职工的这种“意愿”实际上是一种无奈的表现。“我们也想有双休日,也想好好地融入城市,但我们是计件工资,一旦休息就影响收入。” 这种现象是否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哪些权利需要维护?如何维护?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来学习第二框的内容。 方式二:情景导入 某外资公司工程部工程师小赵与公司签订的是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并未为其上“三险”。于是小赵不满,时常迟到早退,并在合同期内私自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如何对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的错误行为进行正确分析,下面就让我们来学习与就业维权有关的知识,也就是第二框内容. ●教学地位分析 本框是专题四的第二框,主要介绍了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由两目组成.第一框主要介绍了就业,同时劳动者也要学会维权,所以第二框是第一框的延续,有利于学生树立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 ●教学流程设计 课前预习安排: 1。①看教材58~60页“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完成知识1填空及辅助栏目内容;②

合肥市劳动者维权服务指南

合肥市劳动者维权服务指南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服务指南 一、劳动争议申请主体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适合主体: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 二、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以下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受理的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每增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3、证据复印件各三份(每增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4、企业基本信息表一份(公民可以去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地址:沿河路110号,电话:5602601) 5、非职工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提交申请书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6、代理人是职业律师的,另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函一份;代理人是申请人近亲属的或法定代表人递交申请书的,另需提供代理人与申请人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另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受理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向劳动者工作地或者单位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3.对于受理的案件,一般在组庭后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审理结案;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集体诉讼劳动者维权案代理技巧 案情的基本分析: 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信任感):能力较好,口才较好,人脉较好,有奉献精神 每个人情况及仲裁请求对照表 姓名、年龄,进入工作时间,是否签订合同及签订时间,双倍工资、离开工作时间及离开方式,工作年限,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年休假、社会保险。 诉讼请求相关的共性和个性证据 有利与不利法律规定 庭审有理有据水平的发挥 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不畏诱惑和威胁的执业原则 与维护合法权益的劳动者统一战线的无私奉献精神 得理也需饶人的协调理念。 案例一: 商场促销员劳动关系该如何界定?权利该如何保护?柜组和商场应对劳动者权益承担何种责任? -----------记乐普生几百名促销员维权 2005至2009年,本人先后代理了某市多家大型商场的职工社会保险维权案件,涉及职工近两千余人。这些女职工均是商场的促销员,由于促销员要求年轻化,到了35岁左右都面临被辞退的境况。即便以后在别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因不足缴费年限,也无法享受到退休待遇。如何保障促销员的待遇,不仅在当时,就是现在学术界也存在争议。本人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后认为,该百名员工大多在商场工作几年乃至十几年,有的换过多家经营柜组,这些柜组商家是由商场招租来的。劳动者工资虽由各个柜组发放,但部分奖金由商场发放,接受商场统一管理,工作证由商场发放,促俏员也同时参与商场的评优活动,是商场形象组成的一部分;另各柜组都来自五湖四海的企业派驻人员入驻商场,劳动者连企业名称都不知晓,如果追究各柜组商家的责任,显然不具有操作性。本人认为商场理应承担保障劳动者待遇的责任。。本人以商场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经审理,仲裁委认定劳动关系在各柜组,这些人员接受商场管理,柜组也是由商场招租过来,商场对这些员工的待遇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裁决书下发后,却面临着无法执行的窘境,因为当时法院不受理这类社会保险案件,劳动裁决书无法执行。无奈之下,这些女职工集体到各大商场堵门。针对此情况,本人一面劝说女工们要冷静,一面带领部分女工找商场负责人协商,但商场不愿履行裁决书。一天下午,某商场负责人找到本人让其劝导当事人放弃权利。本人平静地说:“我是一名律师,为职工维权是一个律师的责任,也是一个律师的良心”。次日晚上,该商场总部的一个副总又找到本人,威胁说:“你要在我们那个地方,你早就消失了。”本人义正词严地说:“我为职工维权,履行的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即使有什么意外,我也虽死犹荣。现在是法治社会,你就算让我消失,你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商场在引诱、威胁无果情况下,态度也有了转变,最后在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的协调下,商场、柜组商家与职工达成协议,商场和柜组商家共同为女工们办理社会保险并给予相应补偿。 二、劳动合同解除争议:1、口头通知辞退还是自动离职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及其案例分析考试作业) 2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人认为有两个前提条件:知道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是什么。 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说到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律法规下合法权益是不同的。比如美国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买了房子,同时就拥有盖房子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意味着土地属于自己的,自己可以在这块土地上重新盖房子,甚至房屋上空和地下多少米深度的物产都属于个人的,是私有物品,不得侵犯,否则就是违法。这个所有权还没有时间限制,可以一代传一代的使用。在中国,个人住宅只有70年的产权,商业用途的房产一般只有40年,这里说到的产权仅仅就是使用权,到期后还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购买房产的人也没有永久所有权。这就是不同国家法律法规不同造成的合法权益的差异。 那么以中国的环境为前提我们来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享有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在我国,劳动者享有广泛的权利,诸如就业权、签订劳动合同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除上述权利外,劳动者还有其他法定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更为具体的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首先要知法,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谈维护。知法就需要劳动者有意识的去学习并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同时要知道哪些行为是触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能依法维权,这就需要劳动者有判断的能力。这个能力来源于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合法的合同约定内容,基于法律法规的事实判定。一方面劳动者自己有学习的途径才行,另一方面,社会要提供条件给劳动者来学习。 讲完知法,再说维护。维护的途径如下:一、依法维权,可以请专业人士咨询办理(如律师),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三,通过正规的组织进行调解处理,四,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五,向法律维权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有权选择调解或仲裁程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权要求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或审判活动,有权自行和解,有权陈述和答辩,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等。当事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按规定参加调解、仲裁和审判活动,在规定时间提交有关材料,遵守仲裁和审判纪律,依照规定期限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按规定缴纳仲裁费和诉讼费用等。 劳动者在知法的同时也知道依法维权的途径,基本上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2013-12-2

农民工维权制度

农民工维权制度 为构建社会化农民工维权网络,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制度,共同协商与制定解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 工 13、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14、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

15、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约定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所应承担的责任,约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约定无效。 1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17、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 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

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会不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即民间所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涉及劳动者维权时效的主要时限包括:首先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时限,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六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

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权益维护途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协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及时化解矛盾。 (2)调解。在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从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3)仲裁。在各级政府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按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解决。 (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即到人民法院“打官司”。通常是在合议庭、法官的主持下,按照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诉讼调解和判决。 此外,还可以通过电话、信访、上访等形式,向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实务操作

劳动者维权勿陷十大误区

劳动者维权勿陷十大误区 【导语】:随着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但从法院近 年审理案件的实践来看,由于劳动者法律水平不高,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或存有模糊认识,往往导致他们在维权过程中步入误区。 结合实际案例,将劳动者在维权中常见误区归结为10种,以期对劳动者维权有所帮助。 误区一: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称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最终,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 驳回其起诉。 释法: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201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亦应向上述 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 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不应向法院提出。 误区二:法定时效无期限 案例:张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 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差额。 误区三:自愿放弃权利可再主张 案例:刘某于2009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经物业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

大学生就业维权问题案例分析作业

大学生就业维权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的简述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今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3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说法一:“实习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案例中某大学跟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为企业提供58名大学生进行实习。在这案例中,他们所签订的是实习协议,这是有别于劳动者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经常被人所混淆,但其实它们之间是存在这区别的。其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确定报酬的原则上有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企业不愿支付大学生的工资就是凭着他们之间签的不是劳动合同,雇主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法》为大学生提供报酬,和按照正式员工的待遇对待大学生。

劳动者试用期维权指引

劳动者试用期维权指引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试用期制度,限制性的考察和选择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自主选择自己的职业。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涉及试用期的现象及劳动争议纠纷仍然大量存在。为保障劳动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劳动用工实际,特为劳动者试用期之维权提出如下指引: 一、试用期约定维权指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决定是否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长短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长短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即:(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规定的“不得超过”是指在约定试用期时的最长期限,并非必须约定的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就业与守法经营_就业维权之道_劳动者的维权路_练习(1)+Word版含答案

劳动者的维权路课后练习(1)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协商解决。关于协商解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没有必要,一点不解决问题②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③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④和解协议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2.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 )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制执行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 C.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劳动行政部门强制执行 3.古文《卖油翁》中的卖油翁能使油从钱口入而不湿钱,其原因很简单,“惟手熟尔”。这启示我们,作为现阶段的劳动者履行自己的义务就要( ) A.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 B.认真完成劳动任务 C.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D.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不得超过 ( ) A.7日 B.10日 C.15日D.30日 5.大学毕业生小辛在某公司任职两年后,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薪水和职位,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在一个月之内向该公司指派的接手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其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该公司将小辛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突然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体现了( ) A.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 B.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 C.劳动者享有来去自由的权利 D.劳动者应履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6. 2012年2月23日上午,2013年春季北京地区人力资源招聘会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老馆)举办。800家企业携2.5万个就业岗位到场纳才。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大学生求职途径的是( ) ①校园招聘等各种人才招聘会 ②学习电焊技术、汽车维修技术 ③参加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招聘会

劳动者维权意识几大致命误区

劳动者维权意识几大致命误区 现在是劳动争议的高发期,用人单位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但是笔者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我们在举起法律之剑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之前往往犹豫不决,这是为什么呢?根据笔者的调查, 我们往往对劳动维权存在很多错误的认识,甚至是严重的错误认识,正是这些错误的认识,导致我们往往放弃了劳动维权行动,使黑心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为了消除大家的种种错误的顾虑,更加有效地维权,笔者把自己的实践经验和思考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 误以为自己必须为自己的任何主张提供证据 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由于平时没有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加上我们本身的弱势地位导致许多证据我们无法收集到,从而悲观地认为自己的主张将因为没有证据支持而会败诉.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认识! 打官司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就是打证据,但是,这不等于自己的所有主张都必须由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劳动法作为我们的保护神,在很多地方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在很多方面,我们提出自己的主张,法律并不要求我们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来提供证据来证明我们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出反证的话,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们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时候,就用人单位如下的违法行为并不需要提供证据: (一)无故拖欠工资; (二)克扣工资,例如乱罚款; (三)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 (五)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同时,我们也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 (一)自己的上班和加班时间,即我们没有收集和提供自己的考勤记录的义务; (二)自己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当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者主张自己的加班时间和工作年限是多长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上述任何事实,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来驳倒我们的主张,具体来讲就是: (一)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不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我们签名的工资表来反驳. (二)如果用人单位否认我们的加班时间,或者认为我们的实际加班时间比我们主张的要短,用人单位必须提 供合法有效的考勤记录来反驳,所谓”合法有效的考勤记录”是指得到我们确认的电脑考勤记录或者有该用人单位盖章和我们签名的工卡,所以,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减少甚至删除了我们的加班时间的电脑考勤记录和没有我们签名的工卡,我们认为对自己不利的,完全可以否认. (三)如果用人单位否认我们的工作年限,必须提供有我们签名的入职申请表. (四)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罚款事实,但是否认乱罚款,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存在相应的罚款方面的 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合法的\该规章制度已经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该规章制度已经向全体员工公布.并且证明罚款数额没有超过我们该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扣除罚款后该月我们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必须证明该我们确实存在应该罚款的违反该规章制度的事实. 二. 误以为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找个借口解雇自己 很多时候,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处于强者地位, 如果我们不听用人单位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找个借口解雇我们,所以,导致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用人单位对我们的剥削不敢反抗,例如,在我们已经身心相当疲惫的情况,面对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不敢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等. 那么,实际上是怎样的呢?我要说的是,情况远没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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