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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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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芬涛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14期

摘要我国海关自1994年开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来,在进出境环节截获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有力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秩序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加之在1995年公布实施后的近20年间未进行重大修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本文旨在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进行分析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构的设想。

关键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重构研究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应对涉外贸易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秩序、促进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改善我国国际形象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同时也存在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和执法程序过于复杂等问题。这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有很大的关系。由于现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妥协的产物,压力与反压力、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在《条例》的很多条文中留下了痕迹,梳理下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种类有限

现行《条例》规定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只限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未能包括TRIPS规定的其他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如地理标志、植物新品

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尽管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已经超出了TRIPS协议关

于边境措施必须适用假冒和盗版的最低要求,但我国海关扩大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也确有必要。

2没有明确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行使哪些权力

由于《条例》没有按照《海关法》第六条为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单独规定可以行使的权力,目前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中能够实际行使的权力只有《海关法》第六条规定的查验和扣留货物权、查阅证据和查问人员权、复制和扣留单证权。但从执法实践看,上述权力难以满足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的需要。

3执法模式的设计不合理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海关可以在两种情况下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2)海关发现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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