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刘敏法官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

刘敏法官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

刘敏法官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
刘敏法官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1)

主讲人:刘法官

引言

今天主要任务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做一个通读性的解释。司法解释(三)在目前出台的三个公司法司法解释中份量非常重的一个司法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主要是针对新旧《公司法》的衔接做详细规定,内容相对比较单薄。司法解释(二)主要就法人的解散,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做详细的规定。司法解释(三)主要对公司的设立、公司的出资、公司的抽逃出资等等做了规定。这些内容在整个审判实践中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包括现在司法解释(三)出来以后,还有很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解释,并没有最后都定下来。

大家在学习《公司法》的时候首先先看《公司法》的目录。目录中主要体现结构,从公司的设立开始,包括不同种类的公司的设立以及它的存续期间,存续中的时候它的治理结构如何治理。包括最后公司如何解散清算退出去,大概是这么一种篇章结构。《公司法》本身它更多是一个组织法,或者把它直接定性为组织法。那么相对应的一句话它不是交易法。

《公司法》是个组织法,它主要在规范一个市场主体。公司制的法人在我们国家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类型。这两种市场主体如何去产生?如何去出生?如何活着?如何进行经营活动?到最后如何去退出?走的是这样的篇章结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公司法》有一些“不得”、“必须”、“应当”的强制性规定的时候,出现这种字样的时候,千万不要简单的把它跟我们《交易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混淆在一起。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观念,以前人们是没有这种观念的。这种观念在最高法院,在法院系统这几年也在在不断的研究论证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观念。相对于《交易法》中,比如我们的《合同法》、《担保法》,如果大家看到刚才所说的强制性字样的时候,“不得”、“必须”的时候,总之会有一个合同无效的结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推出合同交易行为无效的结论。但是对于《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必须”字样的时候,哪怕在这个条文下也有相应的交易行为,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的退出,因为违反了《公司法》那一条不得字样的规定。所以交易行为无效的结论不能这样简单的推理出来。大家一定要有这种意识,就是《公司法》是一个组织

法,而不是一个交易法。因为《公司法》

《公司法》整个篇章结构是从公司这种特殊市场主体的出生谈起,一直到最后的死亡。但是它在死亡环节上,《公司法》也仅仅讲到了一部分

内容,仅仅讲到公司的解散、清算死亡。那么还有一大半到哪去了?接到《破产法》上。所以这两个法实际上是紧密相连的。《破产法》在谈什么?在谈企业法人因为资不抵债活不下去了,如何去死亡?如何通过破产程序去死亡?而在《公司法》的解散清算死亡途径中,它的前提是当公司不想活,不能活的时候,它的资是大于债的。并没有到资不抵债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法人要退出,要注销、要死亡的话,是通过《公司法》的解散清算程序去退出的。但是如果说当公司活不下去是因为资不抵债,是因为不能清偿债务导致的,那么这个时候的退出一定是《破产法》去退出的。大概是这么一个结论,所以这两个法律是要衔接起来看待的,包括很多规定是衔接在一起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及相应问题

第一条公司发起人的界定

司法解释第一条解决的是公司发起人的界定。也就是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发起人概念是大于《公司法》下的发起人概念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也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公司法》适用了两个概念,一个叫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原始股东);还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就是最早签署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的那几个人。在司法解释中为了表述上的简便,所以在第一条就把设立公司发起人做了一个定义性的介绍。这个结论在后面很多条文中会写到公司发起人在哪些情况下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看到这种字样的时候,就一定要意识到这里头所说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公司法》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也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这个概念。第二条和第三条是分别从两个方面,两种情形来介绍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所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二条是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发起人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第三条是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来签合同。那么在不同情形下,在责任承担上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分成两条来单独规定的。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我们仍然是贯彻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名义主义原则来界定责任主体。如果发起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哪怕证据非常充分证明这个合同的签订不是为了发起人个人的利益签订的,而是为了公司的设立签订的,哪怕证据很充分,原则上仍然是谁签的合同谁承担责任。就是一般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叫做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名义主义原则。合同上载明的合同

主体是谁,谁就是责任人,这是基本原则,这是第一款规定的。哪块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合同主体发起人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合同的签订是为设立公司签订的,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成立以后对此是认可的,这种情况下也仍然要贯彻合同相应性原则,这是基本原则。

第二款是一个例外,只有在第二款两个条件都成就的时候才可能免除签订合同的主体(发起人)的责任,而由公司来承担。第二款的条件是两个条件:一个条件叫公司介入权的行使;第二条件是合同相对人原则权的行使。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合同上所载明的合同主体可以不承担责任而由公司来承担。那么公司介入权的行使包括公司成立以后对合同明确的予以确认,对于发起人所签的合同明确的认可。他认可这个合同的签订是为设立这个公司而签订的或者以默示的方式认可。一个是以明示的方式认可,一个是以默示的方式认可。明示就是明确来确认;默示方式是以实际享有合同上的权利或者实际履行合同上的义务,这些实际行动来推定它认可。比如说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那么当公司成立以后,他在发起人名义所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所对应的场地下进行经营活动,作为经营场所。这叫公司实际享有了合同上的权利。

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还是以《租赁合同》来举例。公司成立以后对于租赁合同的租金开始交付了,履行了发起人所签订《租赁合同》下的交付租金的义务,以默示的方式来推进公司认可。这是公司介入权的形式从这两个方面来判断的。要么是以实际行动规定它是认可的,是接受这个合同的。那么仅仅有这一个条件成就是不可以的,也就是仅仅这一个条件满足的时候,作为合同的签订人,发起人是不能免责的。还要具备第二个条件叫合同相对人的选择权的形式。也就是作为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它愿意让公司来作为责任主体。如果仅仅具备第一个条件的,那么合同相对人说我不愿意让公司来承担合同责任,我还愿意让签订合同的发起人来承担责任。如果是这种结论的话,还要回到第一款中,由合同的签订人来继续承担合同责任。所以刚才讲的第一款为什么一再强调,哪怕发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也没有用,必须要看合同相对人愿不愿意让公司来承担责任。这个结论实际上是借鉴了《合同法》403条关于隐名代理的有关制度。大家注意是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这个内容大家容易有误解,因为在前期司法解释论证过程中并不是现在这种结论。如果前期大家已经接触过司法解释条文,哪怕是征求意见稿,那时候结论跟现在是不一样的。原先在整个讨论过程中,一直坚持的是作为连带责任,只要前面所描述的。明确确认或者推定确认的情况下都是由发起人和公司来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最后出台的时候没有采纳这种观点,所以现在一定要调整过来。不是连带责任,而是由合同相对人选择一个主体来承担责任。最后的结论是跟原先不一样的,

这是第二条。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这里面出现了一个概念,叫设立中的公司。设立中的公司实际上更多是为了表述上的方便,这种情况下当公司还没有正式成立登记的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正当的市场主体是不存在的,是正在酝酿着准备出生的一个市场主体,公司制的法人。设立中的公司更多是为了表述上的方便,不表明这个市场主体已经存在着。这里面蕴含着一个很重要的基础理论,在整个设立行为过程中一个基础理论,也是一个焦点的问题。就是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属性是个什么属性?换句话说是设立中的公司和正式成立登记的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就这个理论解决这个问题。最后结论采纳了叫同一人格学说,也就是说设立中的公司和成立登记的公司之间是一个前因后果的同一性的问题。这是学说的一个核心观点。

我们通俗讲可以把设立中的公司看成是我们自然人胎儿时期,成立登记的公司是自然人出生以后的状态。胎儿只要还没出生就不是一个人,设立中的公司也是这样,只要它还没有完成成立登记的,它就不是公司,就不是我们所说的公司制的法人,它只是个雏形。但是一旦胎儿出生以后,就是我们说的自然人了。对于公司而言,设立中的公司也仅仅是一个公司的雏形,将要出生了,有了一定的形态了。作为设立中的公司,虽然这个公司还没有最终成立登记,但是它已经在酝酿着,已经有一些人在那活动了,已经做准备了,这时候说的是自然人。甚至有的时候已经刻制了一个所谓的设立中公司的公章了。但是只要没有出生的,没有完成登记的,它就不是公司。但是一旦成立登记了,这个前因后果就体现出来了。所以同一性问题主要体现在这各地方,将来在责任承担上是有这种承继性的。

如果说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它运用了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去签订合同的,只要合同上所载明的主体体现为设立中的公司,而不是某一个发起人的情况下,那么只要事后公司成立了。只要婴儿咕咕落地了,这个合同上的责任就由出生的公司来承继过去。这个结论是这么得出的。也就是胎儿欠下的债务,一旦人出生了,就由你这个人来承担。这时候不需要选择,当然的承继关系,胎儿变成了人还是你。同一性是一个主体,所以你接着承担。那么设立中的公司在实践当中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叫某公司筹备处,某公司筹备组,以这种名义签合同。另外一种情形是直接以某公司的名义去签合同。也就当是公司还没有出生,但这个时候已经在以公司名义在签合同了。这是两种设立中公司的名义。

作为司法解释和司法在表述的时候或者在思维模式上是有重大差别的。也体现立法者和

司法者思维方式的不一样,当然跟工作分工有关系。立法者在制订法律,包括国务院在制订行政法规的时候,他是站在一种高高在上的位置上来规定所有这些要规范的主体谁该干什么,谁不该干什么。他用这种语言,用这种思维方式在写条文。虽然都是写条文,一个写法律条文,一个写司法解释条文,但是他是站在一个凌驾于所有主体之上的身份来写。就跟我们的会议组织者一样,这么多人来开会,可能在大家来之前把座位安排好,张三坐这儿,李四坐这儿,座签给你摆好了,立法者是干这件事情的。那么作为司法者、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在制订司法解释的时候,他的司法方式是另外一种模式。司法者不是在组织开会的时候,谁来坐哪,不是这样一种模式。而是当组织者已经安排好了,张三没有坐自己的座位上,他坐了李四的座位。李四进来发现自己的座位张三坐了,这时候矛盾产生了。产生以后两人打起来了,张三就愿意坐李四的座位,李四也想坐自己的座位。矛盾不可调了,来找法官了。这时候法官思维起作用了,会有几种解决方式。一种方式说张三你回到自己座位上去,让李四坐他的座位,按照立法者的要求各坐各的座位。也可能会说既然张三那么喜欢李四座位,坐就坐吧,李四你就坐张三的位置,可能会有这种结论。第三种结论可能会说,张三坐李四的座位,李四去坐张三的座位,李四不愿意,那张三你给他点补偿。这也是一种解决方式,最后什么办法都不行,那这1000多个人要开会,你俩个都出去解决算了。总之会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解决方式。体现在条文中跟立法者的思维也不一样。

我举这个例子想说我们的司法解释在制订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法官是在面对纷繁的社会背景,这些社会矛盾,我们看到都是案件,都是纠纷。所以我们的思维方式是在解决这样的纠纷,并不是像立法者那样,从正面说这个行为规则应该是什么样的规则,这个角度是不一样的。所以当看到司法解释条文的时候,大家千万不要轻易的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了,我可以这样干,我可以不那样干,司法解释不是这种思维方式在写。只是说当你这样干了以后,我在解决的时候我会怎么处理。就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他在制订司法解释条文的时候,他的思维方式是基于面对的现实的社会,怎样来解决这个纠纷,而不是告知所有的主体你应该去这么做,你不该这么做,这个角度是不一样的。所以刚才提到设立中的公司,并不是我们主观上说你可以去用所谓的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去签合同,没有在表达这个意思。只是说在我们现实社会中,在我们的纠纷中发现了这么多市场主体,确实拿着所谓的设立中公司名义在签合同。作为立法的话允许不允许?这些我没有过多的探究。但是最后从结论上来说,既然现实社会是有这么一种状况,所以大家要注意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包括后面很多出资方式上也有这种类似思路。一些法律明确说了,“不得用于出资的财产,在案件中确实有很多

主体拿着这些“不得”的东西出资了,而且完成了工商登记,甚至有关主管部门也点头了。当这时候纠纷发生的时候,到了法院以后,法院是什么态度?怎么解决这个矛盾?角度是不一样的。

所以为什么说老用所谓的设立中公司,它不是一个市场主体,但是有人就拿着这么一个所谓的主体就来签合同了。这种情况下这种责任谁来承担?并不会轻易去否定合同效力。只是在界定合同主体是谁?责任主体是谁?实际上这几年从最早的《民法通则》,到三个旧的《合同法》,一直到统一的《合同法》,以及后面的《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从1986年开始这种变化。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到80年代、90年代初可以看到大量的合同都会被我们认定为是无效的。当时的很多合同因为违反这个,违反那个,都可能会作为无效的事由予以认定。当时最典型是超越经营范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哪个企业能干什么事,国家规定的是清清楚楚的,在经营范围上写的是清清楚楚的。但是一旦超越这个经营范围,去做其他事情了。那么就会否定这个合同的效力。后来随着发展,很多的原先无效的事由都慢慢的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尤其到了《合同法》解释(二),限缩得更小了。主要体现在刚才提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势性规定,《合同法》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在《合同法》下这是我们所说了一个无效的事由。但是到了《合同法》解释(二)中,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作了限缩解释。仅仅规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相应的一句话说,“如果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管理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无效。这个地方对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又做了限缩,所以这种变化将来在一段时间内还会变,就会逐渐的缩小合同无效的范畴。这个缩小也体现我们市场经济的逐渐壮大,这跟整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的改革是相对应的。为什么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初会有大量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当时是一个计划经济背景,是一个初期的阶段,所以当时观念是没有转化过来的。现在随着整个市场经济的逐渐建立和完善,大家观念逐渐的解放,所以很多写的“不得”、“必须”字样的,违反了合同依然按有效处理。

虽然现在对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还有一定的争议,但是这是一个趋势。在争议期间会有很多不同观点,但是将来的趋势是逐渐的缩小无效的范畴。我们在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就是以还没有出生的公司名义签合同的。当时作为另一方主体明确的主张这个合同是无效,为什么无效呢?因为签合同的主体在签合同的时候还没有这个人。他怎么能签合同呢?所以合同是无效的。这实际上是原先观点的延续,但是最终结论我们并没有以此来否定合同效力。用的是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的合同由公司来承担合同责任就可以了。这是不同的思维方式在这

体现的。

我们国家刑法和传统民法相对来说,这二十多年来说变化不是很大,所以掌握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商法》来说,从80年代开始到现在来说,很多《商法》都是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都是经历这么一个发展过程。当然还有很多现在也不完善,比如期货。但是期货纠纷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已经出台了。司法解释解释法律,法律还没出生你就解释它。但是案件有,法院要办案件,要有规定,我们只好以司法解释先出台了,但是这个法律到现在还没有。所以很多的《商法》东西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需要在逐渐的产生和完善。包括现有的法律它也不是定论,包括《合同法》,很成熟的一个商法。在前后中变化也很大,就跟大家这种商事审判理念紧密衔接的。所以在用到有关《商法》条文的时候,一定要动态的去学习,动态的去理解,动态的去适用。包括我们自己也在不断的调整中。现有的商法的司法解释,为什么有人说,你们跟法律本身是不太一致的,不是简单的解释了,完全是另外一个规则了。为什么会有这种东西,就是不断的推动。

我们的司法解释都是经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的,是有内部协调机制的。所以这样当我们出台的时候,原则上立法机关都是认可的,它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所以这种不一致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没有这种不一致的话,法律是不可能往前走的。所以大家在看待这些法律条文的时候,一定要有一种动态的思维。涉及到商事案件的时候,在适用商法的时候,这个理念一定要有。这是提到了第三条,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限定合同的一般原则。只要公司成立了,公司来承担了。例外情形也在第二款,这两条在用的时候都注意。第一款是基本原则,第二款是例外。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就公司不承继这个责任也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个条件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已设立中公司名义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写发起人假借了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目的并不是为了设立公司的目的,而是为了某些发起人自己的目的和利益。

第二条件还要证明相对人是非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是恶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相对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已胎儿名义签订的合同是某些发起人自己的个人利益签订的。这里面善意与否的判断,我们经常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知道是明确有证据证明他知道。那么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按照正常的推理,这个人应当是知道。比如说合同相对人和做坏事的发起人之间比如说是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是一个人,法定代表人是一个人。那么当发起人在干坏事的时候,推定合同相对人肯定是知道的。

第四条在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承担

我们回到刚才的条文上,还有个概念给大家介绍。刚才说到设立中的公司的概念,它跟成立的公司之间是胎儿和人的关系。客观载体是同一的,只不过一个是胎儿,一个是出生的人。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叫清算中的公司。清算中的公司和正常的存续的公司之间也是同一性的关系。那么同一性关系体现为健康的人和将要死亡的人之间的关系。设立中的公司是一个胎儿,公司是一个人,这个同一性体现为胎儿和人的关系。而我们所说的清算中的公司和正常的公司一个是健康的,有行为能力,权利能力的人,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而清算中的公司是出现了解散事由,包括狭义的解散事由和广义的解散事由。

出现了解散事由、死亡原因,快要死亡,将要死亡但是还没有死亡的这个人。这个死亡原因就是我们说的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包括《公司法》181条所列的一些解散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关闭以及被法院判决解散。这些事由都是狭义的解散事由。

广义的解散事由就是《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事由出现,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都是出现了死亡原因,这些死亡原因当中有自杀的死亡原因,也有公权力强行干预的死亡原因。比如章程所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这属于自杀。包括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是公司的决议机关,是公司的大脑,它自己开会说我们不想活了。他杀的话比如说吊销、违法经营、两年不年检。工商管理部门作为执法机关通过吊销它的法人执照不让它活了,叫勒令它推出市场。撤销和关闭一般是我们的行业管理部门,基于行业管理的方式。比如30多家证券公司被关闭,期货交易所被关闭,现在整顿文化交易所也在关闭。总之关闭撤销等体现着也是行政机关的这种议程。通过行政的关闭的撤销行为来勒令它退出,所以这些事由都属于死亡原因的发生。

拿自然人来举例的话,比如说某些自然人某一天到医院去看病,被医院确诊得了不治之症。确诊这一天叫死亡原因发生。死亡原因出现是刚才所说的解散事由出现。自然人得了癌症并不马上就死亡,还有一个过程。这是一种死亡原因。对自然人还有一种死亡原因,比如说刑事案件,判决某一个自然人死刑,这个判决生效了,等待着枪决了。在这个过程中它也属于清算中的公司概念。刚才说到的无论是狭义的解散事由出现,还是广义的解散事由出现,只要它没有依法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这个过程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2)

接第四条在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承担

解决的是这个破产企业的起死回生,也就是虽然这个企业出现了资不抵债的破产事由,出现了资金流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事由以后。虽然正常的应该是个死亡的环节,死亡的结果。但是由于《破产法》设置了这两个程序,设置了这两个挽救它的程序。动用了所有的社会力量来救它,包括减贷程序,债权让户。这个企业,本来快要死亡的企业被救活了。而且是轻装前进,为什么轻装呢?因为原有债务都削减了。所以这个制度希望大家回去关注一下,以前很多人是没有这种意识的。一般人不喜欢谈《破产法》,不喜欢谈破产两个字。实际上破产是有很积极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经常听到的一个字样叫做重组。如果炒股的话,大家知道经常有一个重组题材。重组概念和现在所说的《破产法》下的有关概念到底是什么关系?重组从狭义的概念说,它跟法律是没关系的,它是个市场化的概念,没有任何强制力,是通过市场主体的谈判,通过企业的股东的变化,把这三个概念全都包括进去。就大的重组概念可以把《破产法》中的三个概念都涵盖进去的。但是恰恰很多市场主体的事实没有发现这些概念,需要我们这些法律人去给他们宣传。这些制度用好了实际上是也好的。

重整和和解,把它纳入到大的重组概念下,一般人很好理解。虽然有了法律的强制力。那么对于破产清算,它也是可以从重组的方式来解决的,这是一个思维方式。以前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时候,当时有一个很响亮的口号,叫“甩掉包袱,轻装前进。”而且这个概念是官方提出来的。但是事后发现这个包袱不太容易甩掉,为什么不太容易?因为2003最高法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出台了,对于很多想甩包袱的行为,最后都甩不掉,责任该承认都得承担。这是我们改制的司法解释。

最后针对各种各样的改制行为,通过司法解释界定了很多接受很多优良的企业,你仍然要承担原企业的债务,第6条,第7条最明显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当时的改制实际上是失败的。就是因为当时缺乏破产思维,如果当时用破产清算的方式,很可能能把包袱甩掉,为什么?也就是原有的国有企业就走破产清算程序,把原国有企业的所有的资产整体变现。通过一个买卖资产的方式,由新的接受人买过来,支付合理的对价。买受人把原先国有企业的所有资产买过来以后,包括上下游的产业链一块买过来。而原先企业的债务是不可能转移到接受人手里的。因为你们之间是一个单纯的买卖资产的关系,法律关系上只是买了原先破产

企业的所有财产,你是支付了对价的。你支付的对价用来清偿原先破产企业的所有的债务,虽然不能全额清偿,但是法律上是清偿的。

这个买受人只是一个买卖财产的关系,所以原先企业的债务是不可能因为买卖关系而转移到买受人身上来的。这个概念如果用好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破产清算下的重组。作为买受人不仅买来了财产,而且把原先企业生产方面有用的东西,上下游的一些东西,知识产权的东西,一些技术上的东西,包括人员都接过来了,跟原先的企业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很多人意识不到。

这个对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比如我们去欧洲、日本探讨的时候,大家很自然的能有这种思维。但是我们现在很少有人有这种思维,所以今天也是提示给大家,大家去琢磨,看能不能在给市场主体评估的时候,依法依归的来实现破产清算下的重组。首先买卖要合理合法;其次你想让他接受的人接过去,这个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来进行,但这至少是一种思维方式,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最后我们采纳的叫共同行为说理论,也就是说设立公司的行为,它归根到底是全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进行的共同行为。通俗讲是我们所说的全体发起人的合伙行为。在这个理论基础下,大家很容易得出的结果,既然设立行为是一个共同行为,是一个合伙行为,所以在此情形下,所形成的所有的账务应该由全体行为人,全体合伙人共同的连带的承担这个责任。这个理论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在整个第一部分,这两个重要理论实际上贯穿于这几个条文中。这两个理论掌握以后,很多条文就好理解了。

在公司因故没有能够成立起来,那么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所有的债务是由所有发起人连带承担的。所以在第4条的第一款就是这个结论。我们说到司法解释的表述,如果从正面表述,从立法语言去表述,就是刚才我谈到的结论,在公司没有能够成立的情况下,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所有的费用或债务的承担都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们说的立法语言。现在司法解释换了一种表述,换成债权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或者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这是很明显的司法解释语言,这种语言也是我们不得以而为知。像这种语言有一个转换,如果按照刚才正面这种语言表述,应该结论是很清晰的。一般法律人看到这种连带责任,知道这种结论了。但是那种语言在司法解释中尽量要回避。

现在这种表述,大家在这个条文中要注意,刚才说到所有发起人的连带责任。那么作为债权人他可能把所有连带责任人都列成被告来主张,也可能只找几个连带责任人,甚至只找

一个责任人。这种情况下,这个权利是当事人的,是债权人的,作为法官不能去追加被告。作为被告必须是原告自己主张的。哪怕这个结论上是全体发起人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了一个发起人,虽然法律上说所有发起人都应该是连带责任,比如说5个发起人,那么这个时候原告没有把5个发起人都列成被告的衡量下,我们认为他是权利选择的结果。哪怕我们想可能是债权人不知道其他4个发起人也要承担责任的,法官可以去示明,可以去告诉他,但是不能一直全追加被告。

我们在案件中有时候发现一些下级法院的做法确实是不妥当的,当然是基于良好的愿望,尤其一些边缘地区的法院的法官,他说既然法律说了,是全体发起人都来承担责任,我就主动把其他4个一块给它列进来。现在不能列,你最多告诉他,你愿意不愿意把其他4个人一并诉进来,那么债权人说愿意,他通过增加诉讼请求,通过修改诉状的方式来解决,不能直接追加。包括法院不能直接去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第三人可以追加,基于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追加。但是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也不能一直全追加,这是对法院而言。

那么案件中我们还预见一种情况,被告主张法院来追加另外一个主体做共同被告。这种案件我们也预见过,就像刚才这种连带责任的。比如原告只诉了张三某一个被告,张三说不行,把李四也得列进来,我们俩得连带承认责任,他进行这样的抗辩,那么这种抗辩没有任何意义,也不能基于他的抗辩来追加。

第二款和第三款解决的是内部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第一款说到的是全体发起人基于共同行为理论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法院判的时候,可以把几个发起人一并判为连带责任,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诉请,仅判一个责任人承担责任。但是在承担完责任以后,不论是判决承担的,还是执行中承担的,回到内部多个发起人之间有一个责任分担。连带责任人之间内部的责任分担,这个内部分担我们在第二款和第三款确定了一个基本原则。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在设立协议中约定的很清楚,说张三、李四两个发起人,所有发起责任都由张三承担。双方当时签设立协议,签订的很清楚的情况下,就按照这个约定,都由张三来承担,李四不承担。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大家所约定的出资比例来分担。

比如一个发起人出资70%,另外一个发起人出资30%,那么权利和义务对等,在责任上也是,一个按70%承担,一个按30%。没有明确约定债务谁承担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出资

比例,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分担。如果连出资比例也没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应该很少见了。你设立一个公司谁出资多少都没约定,你怎么去设立公司,所以这种是很少的情况下。那么这种情况下平均分担。

第四个原则如果对于公司未能成立,某些发起人有重大过错的,按照过错来分担,这是23款确定的内部分担的原则。这里面我想强调23款的内部分担约定不能再第一款适用时来适用。什么意思呢?比如说刚才举例的,这个公司只有两个发起人,张三和李四。而且在发起协议,设立协议中约定的很清楚,如果将来公司设立失败的话,所有设立的成本,包括费用、债务等都由张三来承担,李四不承担。这个公司最终没有成立起来,没有成立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产生了一定的租金,欠下了债务。这时候出租方就起诉了,出租方起诉的时候,他没有起诉张三,而是起诉的李四。这时候李四就拿着他和张三之间所签订的设立协议来抗辩,说你看我们的协议上写的很清楚,这个债务应该由张三来承担,你不应该来找我李四。而且《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写的也很清楚,有约定从约定,就把第二款和第一款交织在一起来用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李四的对抗是无效的。为什么?你和张三之间的这种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外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应。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设立行为的共同行为理论,要求两个设立人一并来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是连带我想主张谁就主张谁,所以这时候你拿着你和张三之间的内部约定来对抗外部的合同当事人是不能对抗的。所以他这时候拿着这个约定,有效的,成立的,不存在未生效事由的这个约定来对抗的时候是不起任何作用的。也就是这个判决作为李四该承担责任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对外承担完责任以后,李四可以去按照他和张三之间的约定去向张三追偿。

就是第二、三款是单独在内部解决债务分担的时候用的,在对外上是不能对抗的。在对外上是按照第一款,按照连带责任来追究责任的。这种思路在我们公司诉讼中,在很多纠纷中是有类似思路的。比如说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在新旧《公司法》下有很大的变化。在旧《公司法》下,如果公司要分立的话,必须要通知原有债权人,并且要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担保以后,你才能分立,否则不得分立,这是旧《公司法》的规定。在这种规定下,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没有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如果一个公司一分为二了,这

是衔接在一起用的。

这种思路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做了调整,调整为不需要经债权人同意了,不需要经债权人认可的担保了,该分也就分了。但是分完以后原则上分立之前的债务由分立

后的公司连带的共同的来承担。实际上相当于没有分立的结果。我们说法人财产,原先是这么一大块财产,分立之前这块财产是用以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财产。如果这一块财产一分为二了,分成甲乙两个公司了。为什么说不在说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的话了,因为在承担责任上仍然是以原财产来承担责任。原先是整体的一块承担责任,现在这一块分成两块,两块加起来跟原先的一块是一样的,只说的是理论上,因为我们随着经济发展,资产会升值,会缩水。甲乙两个公司财产加起来,共同的承担分立之前的所有债务,在责任财产上是没有本质变化的。

所以2005年《公司法》修改以后,就没有这种特别要求了。必须债权人同意了你才能分,否则不能分。你分就分了,分完以后,原先分立之前的债务怎么承担?甲乙两个公司连带来承担,以充分保护原有债权人的权利。如果说这一个公司一分为二的时候,对原有的债务承担有特别约定的。比如说原先就一笔债务,有一个5千万的债务,那么公司一分为二的时候,大家就约定了,假公司来承担原先这笔债务,乙公司不承担。可能会有这种约定,这种约定在既成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又生效,又有效的情况下,这个约定也仅在甲乙两个公司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这个约定来对抗外部债权人基于刚才所说的,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连带承担责任这种主张。除非当时分立、约定的时候,这个债权人说我同意,这是权利的放弃或者说债权的转移。但是如果说债权人说我不知道,这种分立约定没告诉我,或者说你虽然告诉了我,但是我坚决不同意。所以这种情况下,这个约定即使是生效的,即使是有效的,也不能用于对抗原先这个债权人。也就是债权人仍然可以把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列为被告,要求他们连带的承担责任。那么承担完责任以后,你们内部再按照约定,让甲公司承担所有债务。这里也有风险的问题,能不能追回来的问题。

这个思路实际上不仅仅在《公司法》2005年修改的时候有的,2003年企业改制司法解释中已经是这个思路了。实际上后来《公司法》修改时候,是把改制司法解释的思路纳入到法律中来了,这个思路是有重大变化的。不仅仅在这儿,包括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8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这条有必要多看两眼,尤其作为债权人,当然债务人也得多看两眼。债权人多看两眼的意义在什么?当债务人欠债不还的时候,该清算不清算的时候,人去楼空的情况下,他承担不了责任的时候,你可以想法把他的出资人,把他的实际控制人,把他的董事列为被告来主张权利。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几率大大的增加了,债权人要多去看一看,能用,尽量去用一用。对于债务人而言,为什么说也要都看一看?主要指的是债务人的股东,债务人的董事,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可能要让你来

承担,你想逃债是逃不了的。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8条很重要。

那么相对应的还有一个重磅炸弹在哪呢?在2008年的法事10号批复上,2008法事10号批复也是个司法解释,跟这个18条是对应的。这两个条文被有些人称为法人退出机制上的两个重磅炸弹。实际上就是要追究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的。

司法解释能不能在判决书上引用?这个我想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当然是我们判案的依据。在这两个司法解释中都涉及到清算义务人对于债务人企业的债务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这时候清算义务人对一般企业而言,都在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公司的全体股东,无论大小,所有股东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它的义务人是控股股东和董事。除了这个概念以外,还有一个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如果公司有实际控制人的,那么实际控制人也是清算义务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而言清算义务人都在两人以上。我们在这两个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对外的补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在对外承担上这个清算义务人是不做区分的。也就是所有清算义务人都要承担责任。对于没有清算有过错的人,对于人去楼空有过错的人,他的责任会更大。责任会更大仅仅在内部分担的时候来体现的。那么在外部债权人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时候是不做区分的。所以这时候的对抗是无利的,也是通过内外部关系分别解决来处理的。所以在很多公司诉讼中都有这种概念。这是第四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3)

主讲人:刘法官

第五条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职务侵权行为

在这一条当中的话,前面我们所说的两个基本理论体现的非常充分。对于发起人的职务侵权行为适用了《侵权责任法》34条的规定,也就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对于发起人的用人单位我们说是谁?正在设立的中的用人单位会是谁呢?实际上是那个胎儿。那么胎儿有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通过设立行为最终咕咕坠地了,公司成立了。这个同一性就体现出来了,设立中公司的同一属性。也就说这时候用人单位的责任就由公司来承继了,这是一种情形。

还有一种情形是通过设立行为,公司最终没能成立起来。这个时候就到了第二个理论,叫共同行为说理论。设立行为的共同行为说理论是由全体发起人来承担,是全体发起人的共

同行为。所以在第一部分中的两个重要理论,在这一条中都能体现出来。

大家注意,如果说某一个公司在工商档案中登记为吊销,但是在吊销理由上如果注明为公司成立无效的话,那么这时候结论的吊销跟两年不年检的情况下吊销结论是不一样的。这种情况下吊销是回到正常的法人的死亡途径中来解决,以法人的所有财产来承担债务。但是如果说吊销的理由是公司成立无效的话,那么这个结论是回到我们设立公司行为的共同理论上来解决责任承担的。有就是公司自始成立是无效的,工商部门事后发现了,吊销了它的营业执照,回到的是全体发起人的共同连带责任上,来解决债务承担问题。虽然说条文删掉是因为其他理由删掉的,但这个结论一定是没问题的。

第二部分关于股东出资效力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股权的交纳义务及发行人的另行募集权

也就是说在界定认股人依法交纳股款的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如果经过一定的程序以后,他依然不交纳的。在这个条款中实际上是告知了其他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那么另行募集的结果,就是这个认股人本身不能再作为这个公司的股东了。没有权利了,否定了他的认股权了。为什么否定呢?因为你长期不交纳,经催交仍然不交纳。那么这个司法解释赋予了其他发起人通过另行募集的方式来排除原先认股人的认股权。他就不可能再来当股东了,这是赋权性的条款。我们最后写的时候,也是尽可能把它写到诉讼中,不一定非要有诉讼,实践中就可以操纵了。

第七条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和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的效力认定

第二部分绝大多数条款是针对不同的出资方式,它的效力认定和处理分条做的规定。列举的实践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些出资方式。逐条做的列举,这都是我们说的司法者的习惯,从实践中、案例中提炼出来的一些问题。对于没有争议的就没在这写了,比如货币出资,只要交付过来了,出资算到位了,没有交付就没到位,这个很简单。那么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来出资的,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怎样来处理?因为它比较复杂,所以把这些有争议的逐条列在了第二部分。

第7条列了两种出资方式:一种叫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出资人拿着自己没有处分权的财产用以出资成立公司的,这个效力如何?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对于无权处分应该是一个无效的结果。比如某一个出资人拿着别人的财产,他只是借来用一用的财产出资的。这种情

况下,原则上是没有权利给人处分的,但是他处分了。大方向上应该是无权处分,是个无效的结果,但是在第一款中,在我们的司法解释中,恰恰没有完全都认为是无效的,而是参照了《物权法》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有关制度来区分对待的。

《物权法》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实际上是基于对善意取得人的特别保护而规定的。虽然处分人他是一个无权处分,但是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这种无权处分就会产生有权处分的结果。也就是善意取得人,他是会得到保护的。而真正物权的权利人,他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损害的。我们先不说出资,先以买卖来举例,相对好理解。比如说张三拿着第四借给他的电脑,张三把借来的电脑卖了,以一万块钱作价卖给了买受人。如果这个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的话,他就能取得电脑的所有。

第一条件他是善意的,也就是这个买受人从张三手里买来这个电脑的时候,他相信或者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这个电脑是张三的。反过来说,他不知道这个电脑是张三从李四那借来的。因为动产是占有取得,对于买受人来说,只要没有特别人告诉他,没有特别的证据体现,张三拿着一般人认为这个电脑又是张三的。张三在卖,一般人不知道他是借来的,这时候我们说他善意的。第二买受人从张三那买来这个电脑是支付了合理对价的。第三个条件买受人已经取得了这个电脑的所有权。

这三个条件如果都满足的情况下,虽然张三是卖的李四的电脑,是未经李四同意就把人家电脑卖了,那么这个买卖行为也按照有效来处理。虽然本身张三是没有权利来卖的,为什么会有这个结论呢?因为《物权法》设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种情况下,虽然说真正的物权权利人,也就是李四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在两个都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发生冲撞的时候。两个权利人是谁?一个是李四,电脑的真正权利人。一个是买受人,买受人说我也很无辜。我是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买来的,为什么不能是我的。两个权利人的权利发生冲撞的时候,由于设立了这种善意取得制度,法律的天平像买受人倾斜了。而且是以牺牲物权人的权利为代价的。这是特殊制度设计的结果。所以这时候先来保护买受人,买受人依法取得这个电脑的所有权,这个买卖行为有效。

作为李四,他的权利怎么保护?只能按照债权来保护,侵权之战。他可以另行去向张三主张,张三来赔偿他。要不给他买个新电脑还给他,要不把一万块钱给他,反正另行主张。但是这时候第四如果想取得原先电脑的物权,他是无法取得了,因为这个物已经到了买受人手里了,这就是法律,游戏规则设计的结果。这是《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结果。

在两个都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人之间,适当的向买受人倾斜了。

这个关系用到出资上,实际上道理是相通的。但有些地方判断的时候,是参照适用的。那么出资行为,张三拿着借来的电脑,作价一万块钱,出资设立一个公司,这个出资行为不是一个买卖行为。但是它也是一个有对价的行为。电脑的所有权基于这种出资行为,转移给设立的公司所有,成为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那么作为出资人张三,他基于这个出资行为,他获得的对价是什么?对价是基于一万块钱之上所形成的百分之十的股权。基于出资行为,是这么一种法律关系。张三对于电脑已经不享有所有权,虽然他本身也没有所有权。形式上来说不享有所有权了,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了。张三基于出资行为获得相应的股权的所有权。股权很特殊,股权有财产性权利,也有人身性权利,双重权利属性。这是这种对价体现出来的,这是我们说的出资行为。

所以在参照适用106条的时候,我们要判断取得人是不是善意的。买卖关系很好判断,买受人是取得人,他知道还是不知道。现在对于张三拿着电脑来出资设立公司这个行为而言,这个取得人善意与否,如何判断?这个取得人是谁?这个可能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始设立时公司的时候,怎么判断这个取得人善意与否?一个是增资的时候如何判断取得人善意与否。增资的时候判断张三把电脑交付给公司作为他的增资出资,那么这时候就判断公司知道不知道,应当知道还是不应当知道?那么对于原始设立公司而言,这个取得人是谁?公司还没有出生,还要回到胎儿去,实际上还是胎儿。那么胎儿自己没有意志怎么来判断?实际上判断其他发起人知道还是不知道,为什么我们说叫参照适用,因为这时候的取得人还没有出生,还是一个胎儿。这时候胎儿的意志体现为其他的发起人知道还是不知道,是这么判断的。

这时候也有一个分歧,如果其他发起人就一个好判断,总共这个公司两个发起人,一个发起人拿着其他人的财产来出资了,看另外一个发起人知道还是不知道。知道的就是不善意的,不知道的就是善意的。那么如果说其他发起人是多人的,有的知道张三是拿着别人的财产来出资的,有的人根本就不知道,而且也没有理由推进他应当知道。这时候这个善意取得能不能确立下来,也就是这个出资到底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所以要回到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立法本意上来。刚才提到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善意取得人和真正的物权权利人之间发生冲撞的时候,基于法律制度的特别设置,倾向性的保护了善意取得制度,而牺牲了真正权利。虽然可以通过债权来解决,但债权和物权毕竟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解决,而且是有风险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取得人是非常善意的情况下,保护就保护了,因为法律制度这么设计了。但是刚才我举的例子,所谓的取得人,其他发起人,有的是善意的,有的是不善意的。

那么这时候法律的天平,还要不要向取得人倾斜。这时候就有价值判断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倾斜了,就不能认定它是善意取得人了。虽然是有瑕疵,哪怕多数人不知道,少数人知道的,也可以认定为不善意,至少是有重大瑕疵。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宁愿认定是不善意的。实际中各种各样的情形都可能出现的,所以在理解某些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尽可能的去理解它的立法本意。这样分析起来,相对来说容易分析。

包括实践中用的比较多诉讼时效问题,以前我曾经有过一篇文章,叫诉讼时效“正义价值高于效益价值”。后来在诉讼失效司法解释中也充分的体现出来。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时候,一定是以保护债权人为前提的,叫正义价值要高于效益价值。诉讼时效的制度的确立主要是基于效力的考虑,也就是当你债权人享有一笔债权的时候,你应该及时的去主张,不能让你的权利睡眠,要使经济秩序尽可能的固化。就该解决赶紧解决,不要长期拖着不去解决。这是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本意。它的本意只为了解决债权人使他的权利长期睡眠的情况下,长期不去主张的情况下,当某一天他来主张的时候,法律不保护,是为了督促他尽快的去了结既有的法律关系,这是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本意。

如果在案件中体现为债权人没有让他的权利睡眠,虽然在主张权利的时候,有一些不当的地方,有一些瑕疵,甚至有一些误解的情况下,但是这么多年,他一直在想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改制企业来说,改了7、8轮以后,债权人说我不知道该找谁,这么多年他一直在主张,虽然主张的主体不一定很恰当,但是确实在一直找人偿债。当某一天找到真正该承担主体的时候,他说这么多年你都没找过我,诉讼时效早就超过了。所以哪怕我该承担,这会儿我也不承担了。这么抗辩的时候我们往往会作出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也就是债权人没睡觉。他在想办法,但是想的办法可能有一些偏差。所以刚才我说这个题目在这儿,正义价值永远是高于效力价值的。也就是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债务人不能轻易拿诉讼时效说事,你说的时候法官一般不太愿意主张。所以在很多案件中都有这种类似的思路出现出来。尤其在有争议的时候,在可这样,可那样的时候,往往作出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这是我说立法本意体现,为什么会有制度。只是告诉债权人不要长期的不去主张权利,你该主张要主张,要积极主张。所以在理解的时候,尽可能考虑它的立法本意。这是第一种情形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

这一条的第二款是以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制定的时候前期一直没有货币这两个字,最后到审委会的时候加进了这两个字,把它仅局限于货币了。那么在早期

的时候一直想解决刑事追赃跟正常的公司出资问题。对于刑事追赃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习惯虽然赃物的走向去追击,不考虑任何善意取得问题。也就是这个赃物哪怕是经过市场价格买来的,你这个买受人一旦被发现这是个赃物的时候,作为刑事追赃机关都能把这个物当然的拿走,对于买受人没有任何的保护。所以当时在写第二款的时候是想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哪怕是赃款赃物来出资的,都不影响出资的效力。这个赃款赃物由于出资行为的完成,由于出资的有效,赃款赃物的所有权都应该归公司所有。也就是作为刑事追赃部门不能直接去公司把赃款赃物拿走。前提一直是这么一个结论,不分货币还是非货币。

但这个确实跟我们传统观点差距太大,所以最后在审委会的时候,还是仅局限于货币,非货币不要表态了。因为表态以后刑事部门也不认可。该追还要追,该拿还要拿。所以最后只是阶段性的胜利,写到了货币。那么这里头强调的不是善意取得,强调了货币的种类物。所以大家在用的时候,现在也仅局限于货币了,那么非货币财产估计将来还会争。

对于货币出资,不论货币的来源合法与否,哪怕是贪污的,受贿的,侵占的,这个出资行为一旦完成了,那么这些货币的所有权都归公司所有了。对于出资人而言,一旦被认定构成犯罪的,在追究他的犯罪责任的时候,是可以处分他因出资而形成的股权的,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直接去公司账上把出资款拿走。包括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出资应该说也是这种思路,比如说对公务员的要求,公务员不能出资办企业。公务员管理法写的很清楚,如果某一个公务员确实出资办企业了,这个出资行为并不因为他公务员而无效。出资行为该有效还有效,对于公务员你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解决。要不辞职继续当股东,要不开除当股东,如果实在还想当公务员,你把违法所得上交国库,总之用其他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通过否定出资效力来解决。

出资行为的完成

这个所用以出资的财产,它的所有权是从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的。一定有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后面所要提到的抽逃出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人是不能区分的,尤其是对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做股东的情况下,或者说我们做的家族企业,出资人都是家里的夫妻俩或者兄弟姐妹等等。往往这个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他不认为是公司的财产,他认为还是我的,股东和公司是不分的。所以我们一再强调,一旦出资行为完成了,无论是以货币财产出资,还是非货币财产出资,只要出资行为完成了,用以出资的财产所有权都归公司所有,而不再归出资人本人所有。出资人只能基于他的出资行为取

得对公司的相应股权。包括很多责任追究,比如抽逃出资责任追究,法人人格否认等等都是基于这个理论来处理的。

公司法案例

[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第二章 [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案例3]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是8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合同订立后,兴业百货公司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8万元。一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百货公司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求兴业百货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并要求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总公司)参加诉讼。但总公司认为广州分公司常年在广州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而且,按天路皮革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由本公司经理李某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对于刘某的行为,本公司不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天路皮革公司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委任刘某为广州分公司经理,此行为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因此,刘某的广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是不合法的,其代表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天路皮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任分公司经理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这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并不能因此影响其行为在对外关系中所具有的合法性,不能以其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天路皮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广州分公司平时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故应由天路皮革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应如何

1分钟自我介绍.doc

1分钟自我介绍

如果给你一分钟的自我介绍时间,你会怎么介绍自己呢?下面是为你整理了1分钟自我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1分钟自我介绍(1)各位考官 下午好! 我叫XXX,来自XXX,年龄XX岁。于今年6月份毕业于XX电子科技大学新闻出版学院,专业为市场营销,我以前做过保险销售和货代销售,所以对销售有一定的经验。 此外,我在新华书店门市工作过,对服务好顾客有一定的心得。我的英语基础良好,已获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证书,六级也有400分,也在外贸公司实习过。我奉行态度决定一切的原则,我相信只要踏踏实实的做好每一个细节,服务好客户,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一定会在拥有出色的工作业绩。 请考官考虑给我提供一个试岗的机会,我有信心做好该岗位工作,愿服从贵公司的安排,随时可以就任岗位,并在贵公司做长期发展的准备,因为是贵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机会。 1分钟自我介绍(2)尊敬的领导、各位评委: 上午)好! 我叫XXX,今年XX岁,是XX大学XX专业20XX届应届毕业生,应聘的职位是XX。 我曾先后在XXX有限公司、XX公司、XXX有限公司调研或实习,了解XX业务流程、XX操作及生产管理等。 正直和努力是我做人的原则,沉着和冷静是我遇事的态度,钻研和尽职是我从业的要求。回顾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感触很深、收获颇丰,掌握了专业知识,培养了自己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我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我正视缺点和不足,不断的努力,使自己得到更大提高。 这次我选择这个职位除了专业对口以外,我觉的我也十分喜欢这个职位,相信它能让我充分实现我的社会理想和体现自身的价值,我也认为我有能力有信心做好这份工作。 非常感谢XX给予我这次面试学习的机会。谢谢!

五年级班主任工作计划-班主任工作计划

五年级班主任工作计划班主任工作计划 下面是工作计划栏目精心为大家整理的五年级班主任工作计划第二学期,欢迎阅读。 本年度我担任五年级的班主任,二零xx年第二学期已经开始了。为了开展好工作并针对本班学生的特点,我现拟订本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 (一)本班学生学习情况 本班总共有五名学生,三个听力障碍,一个自闭,还有一个肢残,总体的学习成绩较差。例如:营正比较调皮,上课时注意力不集中,成绩较差;杨旺学习能力较强,但缺少学习的主动性和上进心,成绩一般;晏文艳整体上都还不错,但学习上缺少活力;蒋婷婷思想上比较复杂,但在学习上接受能力较好;尹兵属于自闭症,在日常生活中不易与人交流,但在课堂上表现的不错。 (二)教学措施 一、加强常规教育,培养学生的自觉性 首先,我结合《聋校小学生一日常规》制定工作计划,利用晨会、班会等时间,从纪律、学习、卫生、安全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规范化教育,使他们明白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哪些事情。 二、了解学生思想状况 了解和研究学生是做好班主任工作的前提。我主要采取

以下几种途径: 1. 与学生多多交流。有计划地利用班会课与思想品德课与学生交谈,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加师生感情,消除学生与教师之间的隔膜,而且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2. 不定期检查学生的作业。通过平时的观察与检查学生的家庭作业,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进度,学生出现较大的进步要及时鼓励与表扬,当学生的成绩出现较大的退步时,要及时调查原因,扭转局势。 三、抓好班主任的日常工作 1.组织好学生参加每一周的升国旗,是对学生进行形象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通过这种形式可以激发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解放军的情感,进一步把自己的学习、生活与祖国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 组织和指导学生的课间操,是保证小学生经常锻炼身体的重要措施。做课间操是班主任坚持跟班指导,要求学生做到精神饱满、姿势正确、动作标准,做操完毕听口令整理好队伍,依次返回课堂。 3. 检查本班学生的值日工作 班级的值日制是培养小学生良好道德品质和自治自理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班级的值日工作,可以对他们进行关心他人,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培养劳动习惯等方面的教育,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企业常见的诉讼类型及应对策略

企业常见的诉讼类型及应对策略 活着的法律 根据多年做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对企业常见诉讼的类型及应对策略进行总结归纳,供企业管理人员参考。 一、常见的诉讼的类型 1、买卖纠纷:买卖纠纷是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在企业产品销售和原材料、设备采购环节都可发生,有迟延交付货物引起的,还有交付货物不合格引起的。 2、出资纠纷,即出资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或者出资不实。 3、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企业承包经营是指全民企业承包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国有企业就其承包向国家上缴的利润数额和应完成的技术改造任务及其他经济技术指标,为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及应享有的权利,由企业管理者代表企业与政府指定的部门所签订的协议。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过渡形式。 4、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国家将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以租赁的方式交给承租人经营管理,承租人向国家支付租金并到期返还全部企业资产的合同。主要适用于小型国有企业的经营。 5、联营合同纠纷: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实行的联合经营的形式。联营包括法人型、合伙型和契约型联营三种形式。企业因联营发生纠纷是很常见的。 6、企业挂靠经营纠纷:挂靠经营是指某一企业或事业单位依附于另一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挂靠经营是特定时期的特定现象,现在挂靠经营不被允许。 7、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8、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9、担保纠纷。

10、一些特殊侵权纠纷。 二、普遍存在的问题 1、做为原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一般民事纠纷时效为二年。诉讼时效有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 国有企业在以住的往来中形成大量的外欠款,没有及时清收,很多都超过了诉讼时效,有的即使进行了清收,但没有保全有效的能够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到起诉时主张权利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作为被告来讲诉时效是首先考虑的抗辩理由。诉讼时效的问题导致国企的很多案件无法提起,或提起后导致败诉的结果。 2、主管部门易被追加为被告 由于以前设立企业的行为不够规范,国有企业往往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就注册了下属企业,或企业在被歇业、注销、吊销后未尽清算义务,或者下级企业财产与开办它的企业的财产混同。在以上情况下,国企的主管部门非常容易被追加为被告,并被要求承担责任。 3、经济行为的不规范 很多基层企业的管理很不正规,进行经济行为的时候不签订合同、没有审批、没有结算、对基础资料不存档,导致很多资料缺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这样的后果导致很多权力无法主张,更严重的是,别人对企业进行诉讼时,无法运用证据进行抗辩。 4、承包、挂靠、联营、经营方式选择不当 承包、挂靠、联营、租赁都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企业改革转换过程中的一种机制,这些方式的产生就在摸着石头过河,处于一种探索的阶段,其本身就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不可克服的法律问题或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加之企业在运用地过程中对其责任的承担、权利义务的分配理解把握的不够,会引发很多纠纷。 5、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随意毁约

1分钟自我介绍(自我介绍)(完整版)

1分钟自我介绍(自我介绍) 1分钟自我介绍(自我介绍) 第一篇: 做好1分钟的自我介绍 一段短短的自我介绍,其实是为了揭开更深入的面谈而设的,做好1分钟的自我介绍。 一分钟的自我介绍,犹如商品广告,在短短六十秒内,针对客户的需要,将自己最美好的一面,毫无保留地表现出来,不但要令对方留下深刻的印象,还要即时引发起购买欲。下面就学习一下面试技巧1分钟自我介绍吧! 自我认识想一矢中的,首先必须知道你能带给公司什么好处。当然不能空口讲白话,必须有事实加以证明。 最理想就是能够展示过去的成就。例如你曾为以往的公司设计网页,并得过奖项或扬。但当然,这些例子都必须与现在公司的业务性质有关。 职位愈高,自我认识就愈重要,应将个人的成败得失,尽录在日记中。这样,就可以时刻都清楚自己的弱点与强项。 投其所好清楚自己的强项后,便可以开始预备自我介绍的内容:包括工作模式、优点、技能,突出成就、专业知识、学术背景等,自我介绍《做好1分钟的自我介绍》。 好处众多,但只有短短一分钟,所以一切还是与该公司有关的好。如果是一间电脑软件公司,应说些电脑软件的话题: 如是一间金融财务公司,便可跟他说钱的事,总之投其所好。

但有一点必须紧记: 话题所到之处,必须突出自己对该公司作出的贡献,如增加营业额、减低成本、发掘新市场等。 铺排次序内容的次序亦极重要,是否能紧握听众的注意力,全在于事件的编排方式。所以排在头位的,应是你最想他记得的事情。而这些事情,一般都是你最得意之作。与此同时,可呈上一些有关的作品或纪录增加印象分。 身体语言不管内容如何精彩绝伦,若没有美丽的包装,还是不成的。所以在自我介绍当中,必须留意自己在各方面的表现,尤其是声线。切忌以背诵朗读的口吻介绍自己。最好事前找些朋友作练习对象,尽量令声线听来流畅自然,充满自信。 身体语言也是重要的一环,尤其是眼神接触。这不但令听众的专心,也可表现自信。曾有一项报告指出,日常的沟通,非语言性的占了70%。所以,若想面试成功,便应紧记注意一下你的身体语言。 第二篇: 1分钟自我介绍 1分钟自我介绍 一段短短的自我介绍,其实是为了揭开更深入的面谈而设的。如何更短时间内面试简短自我介绍呢?下面将例出一篇1分钟自我介绍,仅供参考! 一分钟的自我介绍,犹如商品广告,在短短六十秒内,针对客户的需要,将自己最美好的一面,毫无保留地表现出来,不但要令对方留下深刻的印象,还要即时引发起购买欲。自我认识想一矢中的,首先必须知道你能带给公司什么好处。当然不能空口讲白话,必须有

五年级下学期班级工作计划

班级工作计划五年级下学期 鞠家窑小学

班级工作计划 新的一个学期就要开始了,在过去的一个学期里,我的班级一直在不停的进步,许多同学的成绩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只有少数同学有一点退步,我也早就和他们谈话过,希望他们能够在新的学期里成绩能够得到提高。 新的学期里我制定了新的工作计划,经过了这么多年的教学,经验也越来越丰富了,对学生的了解也是逐渐的提高了,因此这一次制定的教学工作计划也很有针对性,希望能够在新的学期里使学生的德智体美都能够得到大发展。 下面就是我新学期的工作计划。 一、班级基本情况: 本班共有学生27人。学生一般都能按照一日行为规范来做,但部分学生自觉性还有待提高,尤其是个别男学生在这方面的养成习惯做得还很不够,经常要老师或同学提醒。大部分学生较聪明,思维活跃,作业能认真完成,有一定的合作和竞争意识。但也有少数学生没有很好的学习习惯。大部分学生能做到热爱集体,热爱劳动,热爱师长,热爱同学,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但部分学生也有自私、虚荣心强、盲目自满的思想。 二、工作目标:

1、有效在配合学校各项工作,把教育工作放在重点位置,力争教学质量上新台阶。 2、安全无小事,把安全教育工作当作一项持久的攻坚战,确保不出现意外事故。 3、小学测试力争全班同学及格,尽量提高优秀率。 4、做好校园之星评选工作,使之有实效。 5、开展好晨读、午写、暮思。 三、本学期基本工作要点: 1、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提高学习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提高学习成绩。 2、鼓励学生大胆创新,勇于探索,积极进取。 3、继续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培养学校的好学生、家庭的好孩子、社会的好公民,新三好学生。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受到教育。 5、继续培养班委会,明确分工,提高学生的管理能力。 四、具体措施: 1、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本班同学要自觉遵守学校制度,遵守班级制度。 2、安全教育不放松,做到天天讲,时时讲,处处讲,分分秒秒讲。把安全工作做好,力争不出现意外事故。

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其对策

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其对策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与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使得各类型的公司内部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各种公司违法现象常有发生,致使公司诉讼纠纷也不断的增加,并且在审判活动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困难。文章主要对公司诉讼案件审理的难点展开分析,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诉讼案件;难点;对策 作为市场经济的最活跃的主体,公司的良好有序的运行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法律关系是保障公司有序运行的基础,它的基本方向主要有市场、政府监管以及劳动者和合作伙伴,这是一个公司所需要承担的基本法律法规。在公司所面临的四个基本法律方向,它们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同时在面对合作伙伴与管理层方向,法律所起到的约束往往是最基础和最重要的。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公司案件的可诉性也在不断的增强。但是伴随着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这样使得公司诉讼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也相应的增大。利用司法公正来解决公司内部的纠纷、矛盾,实现公司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这就需要对审理过程中的难点进行分析,再到解决的方案。 一、公司诉讼纠纷审理难点 (一)案由不规范 在很多公司诉讼案件中,很多案件的案由不规范甚至是错误的。比如在股东权益的案件中,涉及到股东权利不能够进行明确的说明,简单的将股东知情权以及股份收购请求权作为股东权益纠纷,将股权确认纠纷定位股权纠纷,同时将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称为公司权益纠纷等。案由是对案件的一个综合性的评定,如果在案由定性出现不规范性,甚至是错误时,那就会对司法的公正与严肃性产生影响。在新的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案由规定已经开始细化和完善,使得对案件的性质有了更加明确界定。 (二)案件管辖引发的冲突 公司诉讼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同时案件中涉及到的主体很多,甚至在很多案件中都没有清晰的财产标,这就容易引发多个法院管辖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出现滥用管辖权异议,以及有些案件已经明确了法院的管辖权,但是被告人为了拖延诉讼时间,对管辖权还是提出异议,甚至出现反复性的上诉管辖权异议,这样就严重的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阻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浪费司法资源,给纠纷的处理化解造成障碍。 (三)诉讼主体间纠纷难调节 公司诉讼案所涉及到的主体较多,同时涉及的利益纠纷复杂,各法律关系之

个人自我介绍一分钟

个人自我介绍一分钟 自我介绍也是一种说服的手段与艺术,一分钟个人自我介绍怎么准备呢?以下是WTT搜集整理的一分钟个人自我介绍,欢迎阅读,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篇1:一分钟个人自我介绍 尊敬的各位评委:上午(下午、中午)好!(鞠躬)首先,谢谢你们能在年味还未消尽时,抽身来这里为我们点评,谢谢!(再次鞠躬) 又是一年冰水溶动的季节,它的柔情携带着我年少的希望,我的梦想就像葱翠小河里的冰水,终于要流动了。在这个孕育生命与活力的时节,我终于可以为自己的梦想奋斗了!我叫***,出生在**地的一条小河边,8*年(春:同样的也是这样一个满眼灿烂的季节;夏:满是阳光的季节;秋:承载着希望与收获的季节;冬:雪花飘飞,满目霏白的季节)随着一声婴啼我来到了这个世界。父母的笑声温暖了家,也寄托了我的希望。所以,在我心里我是给父母带来幸福和快乐的天使。 小的时候,我经常陪在父母身边收看电视节目,尤其是新闻类的,父亲尤其喜欢。那时,父亲常说,如果以后看见女儿能像主持人那样主持节目该多好呀。我也是渐渐的喜欢上了播音主持。后来,上了高中我离开故乡四处求学,学习播音主持专业。只希望有一天我可以圆自己的梦,让父母开心。因为,我一出生就注定是父母的天使 就在今天,就在这个时刻,考验我的时候到了,圆梦的时刻到了。我必须奋斗,用我的嗓音去为自己的将来呼喊!希望评委们能给我一次机会!一次让我获得自身价值,圆我梦想的机会!!谢谢!!(鞠躬) 篇2:一分钟个人自我介绍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你们好!(鞠躬) 我叫***,真的希望这次的考试结果,

可以像我的名字那样逢事可以凯旋而归。因为,的确从我决定报考播音主持专业开始到现在,自己付出了太多太多。我始终相信,只要有付出就会有收获。无论黑夜多么漫长,不论道路多么崎岖,只要我的心中始终有一个坚定的信念,那么我相信,自终会迎来一片最美的曙光!18年前,伴随着寒冬轻舞飞扬的雪花,我出生在山东烟台。那片有海和蓝天的土地,也同时埋下了我的梦想。就这样,一晃18年就这么在我的记忆里成为了过去。我是一个喜欢运动的男生,喜欢篮球,喜欢男子汉的激情,喜欢那种在阳光下奔跑流汗的感觉。当然,我最喜欢的就是播音主持,也许这条属于光明的道路并不平坦,但是,我却固执着坚持着。当然,我也深深的体会到了追梦的艰辛!每当疲惫的时候,我喜欢一个人跑到篮球场,然后用运动来证明自己的热情和努力。一年的付出,一年的汗水,在我的心中对于播音主持的渴望越来越大,我相信,我会为了自己的理想不断的努力。 相信我的不断努力,定会给我的梦想插上一对最为坚实的翅膀……谢谢各位评委!(再次鞠躬) 篇3:一分钟个人自我介绍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 您们好!(鞠躬)首先,站在这里我有一点紧张,因为当我站在这里的时候,其实就已经站在了一个人生重要的转折点。但是无论如何,我都会用我所有的激情和努力来演绎这一段属于涅盘的日子。 我***我出生在****,随着大地一片充满生机的绿色,我仿佛也破土而出,迎来了属于自己的第一缕阳光。时光就这么匆匆流逝了,没有来得及让我喘息和回味。 作为一名90后,我的骨子里有90后的热血和激情。我喜欢播音主持和跳舞。喜欢那种身体随着音符飘渺而动的感觉,喜欢侃侃而谈的优雅。

五年级下班主任工作计划正式版

Making a comprehensive plan from the target requirements and content, and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o complete a certain item, are the guarantee of smooth implementation.五年级下班主任工作计划 正式版

五年级下班主任工作计划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计划资料适用于对某个事项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目的为完成某事项而进行的活动而制定,是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年之计在于春,在万物复苏的春天,我们又迎来了新的一年,今年我继续担任五年级的班主任工作,和孩子们互利互勉,继续发扬上学期好的优良班风、学风,在原有的基础上争取更大的进步, 一、常规教育方面 二年级的小学生,对于学校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还未完全适应,每一项规章制度对于他们来说是有些陌生的。为了使学生能够及早进入角色,适应学校的生活,这就要班主任在日常生活中能有序的引导,并且内容要近一点、小一点、实一点,时

时处处向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常规教育。因此,我决定从以下几点入手: 1、充分利用班队会的时间学习《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在日常学习的过程中让学生知道什么行为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我将在班级设立“小小监督员”,专门负责监督检查学生的日常行为,并在周末时间进行总结,通过监督员的汇报,评出“最佳拇指奖”。对表现不够好的学生,及时进行点拨、指导,加强教育。 2、合理利用升旗仪式、重大节日,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这学期利用教师节国庆节等重大活动举行一些有意义的主题班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龙煤集团财务知识竞赛复习题公司法 公司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关于公司的年度检验,正确的有()。 A.公司登记机关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B.公司在接受年度检验时,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C.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与其他公司相同 D.公司应当缴纳的年度检验费为50元 2.2009年1月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相关的决议,此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 那么公司股东应当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10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3.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四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12万元。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至少为()。 A.2万元 B.2.4万元 C.3万元 D.3.6万元 4.甲、乙、丙三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现他们就设立公司的有关事项咨询某律师,该律师的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作出决议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甲、乙、丙三人共同研究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50万元,他们可仅以该项专利出资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A.检查公司财务 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C.对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王某听说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便向律师咨询,打算自己成立一人公司,律师的建议中错 误的是()。 A.王某的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B.王某只能成立一个一人公司,且不可以再投资设立其他的公司 C.王某的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D.王某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下列各项中,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是()。 第1页

公司股东发起诉讼的最全诉讼指引(附50个重大问题)

公司股东发起诉讼的最全诉讼指引(附50个重大问题) 股东诉讼指引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便利股东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主要诉讼类型 (一)本指引所指股东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诉讼: 1.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3.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4. 股东出资纠纷; 5.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6. 股东知情权纠纷; 7.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8. 股权转让纠纷; 9. 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10. 公司设立纠纷; 11. 发起人责任纠纷; 12.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13.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4.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5.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纠纷; 16. 公司解散纠纷; 17. 申请公司清算以及清算责任纠纷; (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公司有关纠纷中的其他案由。 二、股东诉讼案件的管辖 (一)

地域管辖 1.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申请公司清算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其余股东诉讼案件,应以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中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3. 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有效的,由约定法院管辖。 (二) 级别管辖 1. 2019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2019年12月31日之后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2. 具有给付之诉性质的股东诉讼案件,一般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重庆市的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0亿以下(不包含本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重庆市的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0亿以下(不包含本数)的一审案件,以及对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 3.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非给付之诉性质的股东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三) 仲裁管辖 争议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书面仲裁协议,股东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提起股东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股东诉讼的诉讼主体 原则上,股东诉讼应根据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当事人。

简单一分钟自我介绍

简单一分钟自我介绍 简单一分钟自我介绍1 大家好,我叫xxx。今年xx岁,恰好弱冠之年。大学里学的是经济学专业,虽然还算努力学习,结果还是学业不精。我是本地武汉人,但是很少说武汉话,可不要奇怪,我觉得普通话比较绅士一点,呵呵……(主要讲自己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专业和家乡,你们女生可以不说年龄的。也可以粗略地讲一点读大学的感受。还可以说一下自己的勤奋、踏实、上进、诚恳等等性格特征。反正看你需要哪些了就说哪些了,尽量口语化一些,生动形象一些,再加一点微笑,这个很重要) 我的兴趣爱好不多,算少了,就台球、五子棋和看书而已。喜欢台球的,我以后可以你做陪练,水平很菜鸟,包你赢个够。五子棋就不那么外行了,貌似多年来还没有输过,有兴趣的可以切磋一下。看书是很多人的业余生活部分,就不多说了,不过看书效率呢,不是夸张,真的不错,可以达到两小时十万字的标准,如果你是喜欢精读的话,就不用和我比效率了。(实际上性格可能融合在兴趣爱好之中的,所以第一段可以不说。说一下自己的兴趣爱好比较利于交朋友,你们女生一般喜欢看美国大片、韩剧等等,也可以提一提。) 现在刚刚从校园里解放出来,对工作不是很了解,希望前辈们多多指点。在工作中有什么做得不好的地方,希望多

多谅解,毕竟大家都是从新人做起的嘛。时间过的真快,大学生活要结束了,现在也走上工作岗位了,新的起点,新的开始,我愿与大家一起努力,为公司再造辉煌简单也祝愿公司业务发展蒸蒸日上,大家工作顺顺利利。大家想更多的了解我,以后可以多多交流。谢谢,就这么多吧。 简单一分钟自我介绍2 我是来自山东的xxx,大家所看到的我的内在就像我的外表一样,敦厚和实在是我对自己最好的概括。我不飘,不浮,不躁,不懒,我内心充实,物质享乐和精神刺激都不是我的嗜好。我待人诚实,从没有花言巧语,但真诚和厚道使我总能赢得朋友的信赖。我专业扎实,看书是我最大的享受,钻研电脑让我感觉其乐无穷。 我做事踏实,再小的事情我也要一丝不苟地完成。我会修电脑,能管网络,网络经营和网上销售也没问题。重要的是,我有一种执著钻研的精神,一种不弄明白绝不罢休的颈头。我叫春雨,春天的雨润物细无声,我希望我能默默无闻地、悄无声息地给我的团队装一点点绿色。给我一个机会,我会给您一个惊喜。 简单一分钟自我介绍3 尊敬的各位评委: 上午(下午、中午)好!(鞠躬)首先,谢谢你们能在年味还未消尽时,抽身来这里为我们点评,谢谢!(再次鞠躬) 又是一年冰水溶动的季节,它的柔情携带着我年少的希望,我的梦想就像葱翠小河里的冰水,终于要流动了。在这

2020年五年级下册班主任工作计划

2020年五年级下册班主任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了实现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目标,本学期围绕学校主题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学生的行为习惯的 养成为主要内容,注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基本道德。上好每一堂课,规范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丰富而有意义的少先队活动,实施切 实有效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努力探索班级工作的新特色。 二.本班学生现状分析 本班学生大部分都较为活跃,同学之间关系良好,热爱运动,身体素质良好,但学习基础略为薄弱,需要加强。具体情况分析: 1.品德方面: 本班学生热爱学校、班集体,团结上进、思想端正、遵守纪律、尊敬师长、热爱劳动。能按照《小学生守则》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但由于种种的原因,部分学生身上仍存在着以自我为中心,纪律观 念淡薄等现象,可以通过集体教育来转化。 2.学习方面: 本班学生学习基础稍弱,需要加强练习。上课能认真听讲,发言比较积极,作业能按时完成。个别学生学习习惯不好,上课不能集 中注意力听讲,需要进行个别辅导和特别的关注。总的来说,班内 学生的学习水平比较整齐,但容易浮躁,需在认真与扎实方面继续 培养。 3.身体素质: 本班大多数学生的体质较好,热衷于体育活动;有少数学生体质 较弱,易得感冒等传染性疾病。学生平时体育锻炼较少,需加强体 育锻炼。 4.班级形成情况:

班内学生大都来自农村。家长文化水平不算很高。家长能支持老师的工作,但不重视家庭教育,能希望与教师积极配合,共同教育 好孩子。 5.班级特点: 本班学生爱学习、守纪律。男生活泼、好动,爱表现;女生文静、可爱,不爱张扬。总的来说,班级特点比较稳,但稳中有活。 三.班级工作重点及目标班级教育工作 重点加强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继续进行热爱班级、团结同学以及心理健康的教育。 具体工作: 1.继续抓好五年级学生的常规养成教育,培养良好行为。 2.搞好班级卫生工作管理、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争创卫生文明示范班。 3.做好每位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形成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 4.做好每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地发展。 5.使学生能爱科学、学科学,主动探索新知识。 四.卫生方面 通过四年的锻炼,学生能够打扫卫生,但不够认真仔细,为此我将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对卫生小组长进行培训,指导他们如何分工,责任到人,增强小组意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卫生委员和每天的环境小卫士分工明确,把教室内外检查整 理干净,警告卫生习惯不良的同学,做好记录。有大问题及时向老 师汇报。 五.学生安全教育

企业集团公司章程行为准则

A集团章程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集团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企业集团行为准则,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企业集团名称:A集团 第二条 一、母公司名称:A股份有限公司 二、母公司住所:湖*省*市*区**路*号 第三条企业集团的宗旨: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本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以投资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充分发挥集团成员的优势,实现生产协作、服务产品开发、技术交流、信息、服务相结合。从而促进成员企业资产优化配置,增强企业活动和竞争能力,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第四条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

的其他成员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各成员企业在平等、互利、合作、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本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在各成员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推进各成员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不干预成员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不享受成员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果,也不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本企业集团名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同意也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本企业集团的名称。 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其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一、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 1、企业集团设董事会,作为企业集团的协商机构, 决定企业集团活动有关事宜。 2、企业集团董事会由其母公司董事长及其他成员企业推 举1名成员组成。推举的董事会成员为成员企业的董事会成员。 3、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1 次。董事的任期为3 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董事会对企业集团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确定企业集团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

公司诉讼的类型

#公司治理#〖公司诉讼的类型〗 一、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 1、股权确权诉讼 (1)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诉讼; (2)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 (3)股东要求公司将其记载在在股东名册的诉讼; (4)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基股东资格诉讼; 2、股东权行使诉讼 (5)股东知情权诉讼; (6)股东表决权诉讼 (7)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 (9)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 (10)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11)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11)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3、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 (12)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 (13)股东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的诉讼; 4、与公司解散相关的诉讼 (14)股东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

(15)股东或债权人要求法院指令成立清算组的诉; (16)债权人请求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违反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诉讼; (17)公司解散后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二、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18)因股东虚假出资而引起的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 (19)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引起的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返还出资责任的诉讼; (20)公司要求撤销有关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诉讼; (21)公司要求公司董事、监事从事竞业禁止业务所得收益归入公司的诉讼; (22)公司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或忠实义务致公司损失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23)公司请求相关人员返还公司印章、财务账簿的诉讼; (24)公司对清算组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三、股东对股东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提起的诉讼 (25)请求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 (26)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 (27)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 (28)股权转让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形成的诉讼; (29)要求出资不实或其他有出资瑕疵的股东民事责任承担引起的诉讼; (30)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或挂名股东转让股权而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 (31)因股权继承引起的诉讼; (32)因股东离婚分割股权产生的诉讼; (33)因股东分立或合并涉及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诉讼;

一分钟自我介绍范文

一分钟自我介绍,在各类面试中是很常见的,一段短短的自我介绍,其实是为了揭开更深入的面谈而设的。一分钟的自我介绍,犹如商品广告,在短短六十秒内,针对“客户”的需要,将自己最美好的一面,毫无保留地表现出来,不但要令对方留下深刻的印像,还要即时引发起“购买欲”。下面整理出几篇一分钟自我介绍范文供参考! 一分钟自我介绍范文一: 各位下午好!下面我将通过简单的面试自我介绍让您来了解我。我是来自XX大学市场营销专业的XXX。我喜欢读书,因为它能丰富我的知识;我喜欢跑步,因为它可以磨砺我的意志,我是一个活泼开朗、热情、执着、有坚强意志的人。 在读书期间,我已经做过暑期工,是向用餐的客人推销啤酒。那时我则我认为,营销是一种服务。既然是一种服务,就应该做到让大家满意,用热情和真心去做。激情,工作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是推动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创新,全身心投入工作的动力。激情加上挑战自我的意识,我相信我能胜任这份工作。 我非常欣赏贵司企业文化:“诚信是我们合作的基础,双赢是我们共同的目标!”我愿与XX文化一起发展,一起创造辉煌的明天! 一分钟自我介绍范文二: 我叫XXX,来自XXX,年龄XX岁。于今年6月份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新闻出版学院,专业为市场营销,我以前做过保险销售和销销售,所以对销售有一定的经验。此外,我在新华书店门市工作过,对服务好顾客有一定的心得。 我的英语基础良好,已获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证书,也在外贸公司实习过。我奉行态度决定一切的原则,我相信只要踏踏实实的做好每一个细节,服务好客户,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一定会在拥有出色的工作业绩。 请考官考虑给我提供一个试岗的机会,我有信心做好该岗位工作,愿服从贵公司的安排,随

2020年五年级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3篇

【工作计划】 新的学期又开始了,为了在新的学期里把工作做好,把我班从新塑造一个新的一面,特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本文是为大家整理的20xx年五年级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仅供参考。 20xx年五年级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篇一 本班共有学生46人,男生27人,女生19人。男生活泼善良,但做事还要更认真细致,专注力、自制力、责任感、担当力有待提高;女生乖巧伶俐,但大部分还要更大胆自信。针对班级现状,反思上学期的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班级发展目标自信、热爱读书班级。 二、具体措施 (一)、继续实行分小组pk制度,以带动班级的学习、纪律、卫生、安全等各项一日常规管理工作,调动学生的参与度,在pk中充分发挥每个孩子的潜能,增强自信心。 1、细化pk制度,让每个孩子都在组内有所担当,负责其中一个方面,让他们明白自己很重要及团结的重要性。

2、班干部及各组内重要岗位的担任实行每周pk优胜者轮流担任制。给更多孩子锻炼自己的平台,发现其优点,促进其成长,增强其自信心。 3、对于pk获胜组或个人及时公布和表扬奖励,并建立“班级特权大使制度”,根据PK结果来选择特权,月月总结、学期末总结评出月冠军、学期冠军进行奖励,和期末评优挂钩。 4、并在各组内实行“师徒结对”活动,与小组PK活动的评比奖励挂钩。 5、定期(每周)召开班干部会议,了解pk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改进措施,并多与学生沟通,尊重、听取他们的建议和心声。 (二)、充分利用班级图书角和好书推荐榜,分享自己优秀读物,制定借阅管理制度。扩大孩子的阅读量,拓宽视野、陶冶性情,让每个孩子身上散发着因阅读而自信的魅力。 1、每位同学带三本课外书到图书角,贴标签、排序号、并专人负责管理登记图书的借还情况,鼓励生多借书、多读书。 2、写好读书卡,每周2-3次,鼓励多写。每月两次读书交流会,检查落实学生读书效果并奖励。

集团公司法依据设立子集团公司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关于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对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 一、分公司的设立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如办事处、分行、分公司等,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同时本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分公司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2、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也即是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子公司的设立 1、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 2、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子公司相关法律知识 时间:2010-05-04 13:29 来源: 互联网点击: 535次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