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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

A11001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

表单说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有关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时使用。

3.“检举人”栏为必须填写项目,实名检举的,填写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匿名检举的,填写“匿名”。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4.“被检举人登记注册类型”栏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

(1)被检举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

(2)被检举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填写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类型;

(3)被检举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受理检举过程中无法获知其登记注册类型的,可以暂不填写。

5.“纳税人识别号”栏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

(1)被检举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检举人为自然人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由公安部为其编制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3)被检举人只有上述之外的其他身份证件的,填写证件类型、名称、号码及发证单位;

(4)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者受理检举过程中无法获知被检举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可以暂不填写。

6.“检举材料”栏填写检举受理时接到或者记录的相关检举材料的名称。

7.“检举形式”栏填写来访、电话、信件、传真、计算机网络及其他。

8.“拟处理意见”栏填写转办、承办单位、转办、承办日期、应回复日期和本级处理意见。其中,上级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检举事项,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再下转处理。

9.“领导批示”栏区分以下情况,分别由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拟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由本级税务局稽查局直接查处、转下级税务局稽查局查处并督办或者向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申请督办的,由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2)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拟作为一般案件由本级税务局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由稽查局领导批准。

(3)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拟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的,由稽查局领导批准。

(4)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拟移交有处理权的部门或者单位的,由稽查局领导批准。

10.本登记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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