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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财产保险考试试题

2016年北京财产保险考试试题
2016年北京财产保险考试试题

2016年北京财产保险考试试题

本卷共分为1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为了保证保险公估工作的科学性,对于取得的准确数据最好能够进行__。

A.定量分析

B.定性分析

C.大量分析

D.广泛分析

2.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__提出要约。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保险代理人

3.所谓保险利益是确定的利益,其含义是指____

A:有偿合同

B:双务合同

C:射幸合同

D:附合合同

4.下列关于民法平等原则内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B.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

C.民事主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D.民事主体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5. 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__的罚款。

A.五万元以下

B.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6. 经寿险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寿险公司可以按一定比例从()中提取总准备金,为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巨额赔款作准备。

A.实收资本

B.税前利润

C.税后利润

D.资本公积

7. 某企业发生火灾,抢救财产发生的费用是20万元,抢救的财产中保险财产与非保险财产各占一半。根据企业财产基本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应该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金额为__万元。A.0

B.5

C.10

D.20

8. 许多用于细分个人保险市场的变量同样可以运用于团体保险市场的细分。如根据地理因素,可以将团体分为乡镇和城市团体市场等。此外,还可以根据__等进一步细分团体保险市场。

A.团体的规模、利益需求、投保方式

B.团体的规模、性质、投保方式

C.团体的规模、性质、利益需求、投保方式

D.团体性质、利益需求、投保方式

9. 下列关于农业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

A:保险销售等同于保险营销

B:保险销售是保险营销的一个环节

C:保险营销是保险销售的一部分

D:保险销售与保险营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0. 营业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构成,即在纯保费的基础上附加费用支出。虽然在人寿保险业务经营中费用支出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其计算依据仍是__。

A.等价交换、收支对冲

B.差价交换、收支相等

C.收支相等

D.等价交换、收支相等

11. 有下列__情形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A.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6年的

B.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满4年的

C.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人者,禁人期限仍未届满的

D.因驾驶违章被交警罚款200元的

12. 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X)和投保车辆新车购置价(Y)的关系是__。

A.X=Y×(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

B.X=Y×(1-已使用年限/10)

C.X=Y×已使用年限

D.X=Y×(10-已使用年限)

13. 各保险公司在任用人员担任会计岗位工作时,被任用人员须持有()。

A.助理会计师证书

B.会计师证书

C.会计证

D.注册会计师证书

14. 在国外,狭义的养老保险计划也称为职业养老金计划,既包括公共部门的职业年金,又包括私人部门的职业年金。按照这个定义,在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计划包括__。①企业年金②职业年金③团体养老保险④强积金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5. 据调查,新险种构思中40%来源于____

A:新险种开发策略

B:险种组合策略

C:产品周期策略

D:新险种费率开价策略

16. __是指由于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控制缺失或某些人为错误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A.利率风险

B.市场价格风险

C.操作风险

D.信用风险

17. 在寿险公司进行费用分摊时,如果某“成本中心”是直接支持某类产品业务的,则可将该“成本中心”的所有费用都归集到该类产品中去,作为直接费用分摊为初单费用、保单维持费用、理赔费用和投资费用。__

A.对

B.错

18.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里的财产损失是指()

A.估算财产损失

B.间接财产损失

C.直接财产损失

D.未来财产损失

19. 在保险市场处于饱和状态且竞争激烈、保险消费者交付保险费能力下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宜采用的险种组合策略是__。

A.扩大险种组合策略

B.缩减险种组合策略

C.关联性小的险种组合策略

D.险种广度与深度并举策略

20. A.T=R∩S

B.T=R∪S

C.T=R×S

D.T=R/S

21.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__予以惩处。

A.行政主管部门

B.法律主管部门

C.产品监督部门

D.中国消费者协会

22.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对保险合同所作的修改或补充,称之为保险合同的____

A:45

B:35

C:29

D:15

23. 一般情况下,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包括__。

A.获取劳务报酬

B.维护保险人利益

C.诚信与告知

D.如实转交保险费

24. 按协议方式,把再保险分为__等。①成数再保险②临时再保险③溢额再保险④合同再保险

A.①②

B.②④

C.①④

D.①③

25. 据调查,新险种构思中40%来源于____

A:新险种开发策略

B:险种组合策略

C:产品周期策略

D:新险种费率开价策略

26.{单选26}

27.{单选27}

28.{单选28}

29.{单选29}

30. {单选30}

31. {单选31}

32. {单选32}

33. {单选33}

34. {单选34}

35. {单选35}

36. {单选36}

37. {单选37}

38. {单选38}

39. {单选39}

40. {单选40}

41. {单选41}

42. {单选42}

43. {单选43}

44. {单选44}

45. {单选45}

46. {单选46}

47. {单选47}

48. {单选48}

49. {单选49}

50. {单选50}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精编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 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是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凭证。 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分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按照不同的退休人群分别使用不同的表式在付标题注明,共分为五种:壹次性:适用于不满足按月支付条件的,壹次性支付养老补偿金和个人帐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转制单位:适用于事业单位转制进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117号: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人员。 普通:适用于非上述四类以外的人员(含1998原行业移交人员)。 二、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具体要求 由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根据申报退休人员的职工档案、《个人缴费情况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如实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项目逐项填写清楚。

申报单位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作为申报退休的凭证,申报单位在填写好该表后,须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有上级主管单位,也须有主管单位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经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后,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上签署核准意见且加盖公章生效。成为职工退休的最终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壹式六份分别留存在:退休核准部门、社保经(代)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申报单位(俩分,其中壹份须装入退休人员本人的档案)、退休人员本人。 对退休核准结果不服的可在退休核准之日60天内,向核准部门的上壹级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核准部门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各栏目的填写 1、“单位名称”填写申报退休单位全称。 2、“姓名”应和居民身份证壹致。 3、“社会保险号”应和居民身份证号壹致。 4、“年龄”申报退休时的实际年龄。 5、“性别”如实填写 6、“民族”填写全称。 7、“出生年月”应按公历时间填写,不要填农历日期。 8、“户口性质”选择:本市城镇、本市非城镇、外埠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京劳社养发[2008]9号对于北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北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参保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按下列方式继续缴费 1、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定稿版

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 人民政府令第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是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凭证。 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分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按照不同的退休人群分别使用不同的表式在付标题注明,共分为五种:一次性:适用于不满足按月支付条件的,一次性支付养老补偿金和个人帐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转制单位:适用于事业单位转制进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117号: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人员。 普通:适用于非上述四类以外的人员(含1998原行业移交人员)。 二、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具体要求 由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根据申报退休人员的职工档案、《个人缴费情况表》和其他

相关材料如实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项目逐项填写清楚。 申报单位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作为申报退休的凭证,申报单位在填写好该表后,须签署申报意见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有上级主管单位,也须有主管单位签署申报意见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经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后,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上签署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生效。成为职工退休的最终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分别留存在:退休核准部门、社保经(代)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申报单位(两分,其中一份须装入退休人员本人的档案)、退休人员本人。 对退休核准结果不服的可在退休核准之日60天内,向核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核准部门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各栏目的填写 1、“单位名称”填写申报退休单位全称。 2、“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3、“社会保险号”应与居民身份证号一致。 4、“年龄”申报退休时的实际年龄。 5、“性别”如实填写 6、“民族”填写全称。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 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10]4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0.10.13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

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 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 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

2018年北京市养老保险条例

2018年北京市养老保险条例 【导语】在北京,我们都知道,不论是当地的人民,还是外来的务工人员,都是需要一份养老保险的保障,那么北京市养老保险条例是什么呢? 北京市养老保险条例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目前,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月基础养老金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 1/120。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继承。对于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如何购买养老保险 个人买养老保险申办材料: 1、首次参保的,携带户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2、续接缴费的,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资料。原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办理个人缴费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其原来在用人单位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一、需提供材料: 1、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档卡及其复印件一份。 2、原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单、手册、台帐。 3、按要求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招工表、军官转业证等)。 二、审核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发给《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企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市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2、计算公式(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北京市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北京市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希望借此最大限度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介绍,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标志着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开始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此前,养老保险补缴只向单位开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情况,才能由单位办理补缴。这次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新办法的出台,填补了个人补缴的空白。不是由于单位原因,而是由个人各种原因导致的中断缴费,也可以办理补缴了。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条件有哪些? 回答:本市补缴人群首先须具有本市户口,其次要是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但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 有关部门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补缴人群也涉及单位职工,即档案曾存放在职介或人才中心的单位人员。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方法是什么? 回答:个人向存档机构书面申请,通知规定,存档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关部门强调,这次补缴不强制推行,完全采用自愿方式(笔者 认为这是本次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很人性化的地方)。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金额有多少? 回答:补缴保费可三档基数选一,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 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 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具体到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在三档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中选择。第一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二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第三档,补缴年度 缴费基数下限。 有关部门解释,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提高很快,现在本市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已比1992年前后增长了近20倍,为 了保证社保基金不受损失,因此补缴的基数不能再直接以当年的工 资水平来计算(点评:由此看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很及时有效)。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回答:(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 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 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具体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183号令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8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工;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183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三、183号令第十二条“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中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定期发布。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非病休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领取的伤残津贴(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未发生伤残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五)被派到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工作的人员,派出当年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企业与被保险人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六)被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在其他单位领取的劳务收入应由被保险人向派出单位备案,并与派出单位发放的工资共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七)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以雇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分别按20%和8%的比例缴纳。 上述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183号令执行。 五、被保险人在被判刑、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规模自2006年1月1日起由11%调整为8%;个人账户储存额与2005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论述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论 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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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04-06 浏览量: 532 【字体:大中小】【颜色:黑色红色灰色】【打印页面】【关闭 页面】为确保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 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 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北京市上一年度 5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法规汇总(2007.1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法规汇总(2007.1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法规汇总(2007.1-2009.12) 发布:2010-1-29 17:43 | 作者:贺小顿| 来源:本站| 查看:192次| 字号: 小中大 完全社保实务新手,第一步从法规学习入手。 目录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关于暂不调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的通知关于对丰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 通知 关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待遇有关衔 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重新核定1-3月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20061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 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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