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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专业会计师条例

香港专业会计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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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50 《专业会计师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

详题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设立香港会计师公会,并就会计师专业的注册及管制,以及为上述目的所附带或与该等目的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1973年1月1日] 1972年第267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2年第68号)

部:I 导言 30/06/1997 条: 1 简称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专业会计师条例》。

条: 2 释义L.N. 204 of 200601/12/2006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由2005年第10号第48条修订)

“已废除的第24(2)条”(repealed section 24(2)) 指由《2004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2004年第23号)废除的本条例第24(2)条;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公会”(Institute) 指由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香港会计师公会(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有关日期”(relevant day) 指《2004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2004年第23号)根据该条例第1(2)条开始实施*的日期;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委任理事”(appointed member) 指行政长官根据第10(2)(e)条委任的理事会理事;(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事务所名称”(firm name),就独自执业的执业会计师而言,如其用以执业的名称或称号并非其根据第22(2)条注册而没作任何增补的本身姓名,则指其用以执业的名称或称号;而就以合伙方式执

业的执业会计师而言,则指该合伙用以执业的名称或称号;(由1994年第96号第2条增补。由

2004年第23号第3条修订)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指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根据《2004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2004年第23号)第1(3)条指定的日期;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纪律小组”(Disciplinary Panels) 指根据第33(1)条设立的纪律小组A及纪律小组B,而“纪律小组A”

及“纪律小组B”须据此解释;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代替)

“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 Committee) 指根据第33(3)条成立的纪律委员会;(由1994年第96号第2条代替)

“纪律委员会召集人”(Disciplinary Committee Convenor) 指根据第33(1)(a)条委任的纪律委员会召集人;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财务汇报局”(FRC) 指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6(1)条设立的财务汇报局;(由2006年第18号第68条增补)

“理事会”(Council) 指根据第10条设立的公会理事会;

“副会长”(Vice-President) 指根据第4条当选的公会副会长以及任何署理副会长职位的人;

“执业法团”(corporate practice) 指当其时根据第28E条注册的公司; (由1995年第85号第2条增补) “执业单位”(practice unit) 指─

(a) 依据本条例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代替)

(b) 依据本条例独自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会计师;或(由1992年第14号第2条增补。由1995

年第85号第2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修订)

(c) 执业法团; (由1995年第85号第2条增补)

“执业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practising)) 指持有执业证书的会计师;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执业审核”(practice review),就执业单位而言,指第32B(1)(b)条叙明的审查或审核;(由1992年第14号第2条增补)

“执业审核委员会”(Practice Review Committee) 指根据第32A条设立的委员会; (由1992年第14号第2条增补)

“执业证书”(practising certificate) 指根据第30条发出的有效执业证书;

“专业会计师”(professional accountant) 指在有关日期前注册为专业会计师的人;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代替)

“专业标准”(professional standards) 指根据第18A条发出或指明,或当作根据第18A条发出或指明的任何─

(a) 专业道德守则;或

(b) 会计、核数及核证执业准则; (由1992年第14号第2条增补。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修订) “专业弥偿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包括弥偿会计师、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就补偿某第三者须负的法律责任的保险,该第三者因该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违反专业责任,或因该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的专业疏忽(包括该执业法团任何董事的专业疏忽)或欺诈行为或不诚实而曾蒙受经济损失或任何其他损害或伤害;(由1995年第85号第2条增补。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修订)

“注册主任”(Registrar) 指根据第21条委任的注册主任;

“注册地址”(registered address) 指会计师任何根据第22(2)条加载注册纪录册内的地址;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注册纪录册”(register) 指根据第22条备存的会计师注册纪录册;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注册核数师”(public accountant) 指在有关日期前凭借已废除的第24(2)条注册为专业会计师的人;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代替)

“注册办事处”(registered office) 指第31条所提述的注册办事处;

“业外人士” (lay person) 指下列人士以外的人—

(a) 会计师;或

(b) 属于国际会计师联会成员的会计团体的会员;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会长”(President) 指根据第4条当选的公会会长以及任何署理会长职位的人;

“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指凭借第22条注册为会计师的人;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当选理事”(elected member) 指根据第10(2)(c)条当选的理事会理事;

“调查小组”(Investigation Panels) 指根据第42B(1)条设立的调查小组A及调查小组B,而“调查小组A”及“调查小组B”须据此解释;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代替)

“调查委员会”(Investigation Committee) 指根据第42C条委出的委员会; (由1994年第96号第2条增补) “调查委员会召集人”(Investigation Committee Convenor) 指根据第42B(1)(a)条委任的调查委员会召集人;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审核人员”(reviewer) 指由理事会根据第32B(1)(d)条委任或聘用的任何人;(由1992年第14号第2条增补)

“增选理事”(co-opted member) 指根据第10(4)条增选的理事会理事。 (由1994年第96号第2条增补)

(2) 就第27(4)(b)、28D(10)(b)(i)、35(3)及38(2)条而言,当以下的情形中最早发生者发生时(视乎在

有关情况下何者适用而定),向上诉法庭提出的上诉须当作已予最终裁定—

(a) 向上诉法庭提出的上诉被撤回或放弃;

(b) 指明限期届满而无人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许可申请;

(c) 在指明限期届满前有人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许可申请,而—

(i) 该申请被撤回或放弃;

(ii) 该申请被拒绝,且在指明限期届满前,无人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或

(iii) 在该申请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向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被撤回、放弃或已予审理;

(d) 在指明限期届满前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而—

(i) 该申请被撤回、放弃或拒绝;或

(ii) 在该申请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向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被撤回、放弃或已予审理。

(由2005年第10号第48条增补)

(3) 在第(2)款中—

“上诉许可申请”(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指为就上诉法庭的判决取得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而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24条向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提出的申请;

“指明限期”(specified period)—

(a) 就向上诉法庭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而言—

(i) 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指《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24(2)条所提述的提交

动议的通知的28日限期;或

(ii) 如上诉法庭因应在第(i)节所提述的28日限期内提出的申请延展该限期,则指该段

经如此延展的限期;或

(b) 就向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而言—

(i) 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指《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24(4)条所提述的提交

动议的通知的28日限期;或

(ii) 如终审法院因应在第(i)节所提述的28日限期内提出的申请延展该限期,则指该段

经如此延展的限期。 (由2005年第10号第48条增补)

(由1993年第8号第8条修订;由1994年第96号第2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修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 指定日期:2004年11月26日。

* 《2004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2004年第23号)自2004年9月8日起实施。

部:II 香港会计师公会 30/06/1997 条: 3 公会成立为法团23 of 2004 08/09/2004

根据第22条注册为会计师的人─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a) 是一个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

(b) 在有关日期前名为香港会计师公会(Hong Kong Society of Accountants)及自有关日期起名

为香港会计师公会(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及 (由2004年第23

号第5条代替)

(c) 能以该名称起诉和被起诉,并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能以该名称作出和容受一个法

人团体可合法作出和容受的一切其他作为。

条: 4 会长及副会长的委任23 of 2004 08/09/2004

(1) 公会须有一名会长及2名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当选理事中选出。

(2) 会长及副会长的任期由获选当日起直至下一届周年大会结束时止,除非他们─

(a) 向注册主任递交书面通知而辞职;或

(b) 凭借第15(1)条当作已停任其理事会理事的职位。(由1977年第22号第2条代替;由2004

年第23号第6条修订)

(3) 如会长的职位出现临时空缺,则理事会须从副会长中选出一人署理会长的职位。

(4) 如任何一名副会长的职位出现临时空缺,则理事会可选出一名当选理事填补该空缺。

(5) 就本条及第11条而言,一名人士暂时不在香港或暂时未能处理理事会的事务,即当作出现

临时空缺。

(6) 尽管第(1)款另有规定,如只有一名当选理事获提名竞选填补会长职位的空缺,则在填补该

空缺的理事会会议结束时,该名当选理事须当作已经当选而无须就提名表决。

(7) 尽管第(1)款另有规定,如有不多于2名当选理事获提名填补副会长职位的空缺,则在填补该

等空缺的理事会会议结束时,该名或该2名当选理事须当作已经当选而无须就提名表决。(由1994年

第96号第3条增补)

(由1994年第96号第3条修订)

条: 5 公会的办事处 30/06/1997

公会须维持一个办事处,并须将办事处地址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

(由1993年第8号第4条修订)

条: 6 正式印章和印章的认证及以印章签立的文书 30/06/1997

(1) 公会须备有并可使用法团印章,而使用该法团印章盖印须得注册主任签署认证。

(2) 任何看来是以公会印章签立的文书即须收取为证据,并须当作为如此签立的文书,除非相

反证明成立。

条:7 公会的宗旨23 of 2004 08/09/2004

公会的宗旨为─

(a) 备存会计师、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法团的注册纪录册;(由1995年第85号第3条修

订;由2004年第23号第7及54条修订)

(b) 规管会计师专业的执业;

(c) 举办考试,并以所需的其他方式行事,以确定某些人士是否合资格获列入注册纪录册

内;

(d) 鼓励会计师及学生研究会计学,并按不时指明的条款及条件,发给证明书、助学金、

奖学金及奖赏;

(e) 维持图书馆及阅读室,供会计师及学生使用;

(f) 设立和协助设立与协助支持拟使会计师或其受养人受惠的组织、基金、信托及计划,

并向任何会计师或其受养人发出退休金及津贴;

(g) 反映同业的意见,保持和维持同业行事持正并保持和维持同业的声誉和地位; (由2004

年第23号第7条修订)

(h) 遏止会计师作不名誉的行为及手法,并为此目的而就(a)段所提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执业法团的行为进行研讯;(由1995年第85号第3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7及54条修

订)

(i) 安排为会计师专业内的争议作出调解; (由1995年第85号第3条修订)

(j) 在影响会计师专业的专业利益的任何事宜上,采取公会认为需要的行动; (由1995年第85号第3条修订)

(k) 进行附带于或有助于达致上述宗旨的一切其他事情。

条:7A 公会可向财务汇报局给予款项L.N. 204 of 200601/12/2006

公会可向财务汇报局给予公会认为适当的该局为执行该局的职能而合理地招致的费用及开支的款额。

(由2006年第18号第69条增补) 条:8 公会订立附例的权力23 of 2004 08/09/2004

(1) 公会可就以下事项订立附例,但须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由1999年第31号第3条修订)

(a) 规管专业会计师在香港的会计执业;

(b) (由1977年第22号第3条废除)

(c) 规管公会及理事会的会议;

(d) 管限学生的注册、训练及教育; (由1977年第22号第3条修订)

(e) 管限学生的纪律;

(f) 赋权予理事会订立规则,以订明公会的考试、参加考试应付的费用和举办考试所附带

的一切事宜,包括就考试而可批准的豁免及特许; (由1977年第22号第3条修订)

(g) 规管主考人的聘用条件;

(h) 规管核数师的委任;

(i) 就公会法团印章的使用及保管订定条文;

(j) 就公会资金的保管、投资及开支,以及公会财产的管理订定条文;

(k) (由1985年第14号第2条废除)

(l) 指明会计师的称衔以及会计师称衔的英文缩写;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la) 就接纳公会联系会员订定条文,并指明联系会员的称衔及可采用的联系会员称衔的英文缩写; (由2004年第23号第8条增补)

(m) (由1977年第22号第3条废除)

(n) 规管理事会当选理事的提名及选举;

(o) 赋予理事会理事及公会的雇员和核数师就其在执行本条例而所作的事情被提起诉讼时,向公会取得弥偿的权利;

(oa) 就根据或依据本条例以电子形式提供及保存数据、发出任何通知及通讯、推选任何人、表决任何事宜以及任何人作出签署而订定条文及作出规管;(由2004年第23号第8

条增补)

(p) 就本条例须予或可予订明的事情作出订明;

(q) 概括而言,为更有效施行本条例的目的和贯彻公会的宗旨。

(2) 公会所订立的任何附例的一份文本须在该等附例订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由会长妥为核证,并由其送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由1981年第13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31号第3条修订)

(3) 根据第(1)款订立的附例,只可在为订立该等附例而召开的公会大会上,由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并表决的会计师的三分之二大多数订立。大会通知书及拟在大会上提出的该等附例须在大会订定举行的日期起计不少于21日前,送交每名会计师。但任何会计师没有收到该通知书,并不使该大会的议事程序失效。 (由1977年第22号第3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8及54条修订)

(4) (由2000年第32号第48条废除)

条:9 大会23 of 2004 08/09/2004

(1) 公会的第一届周年大会须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后9个月内举行。

(2) 公会的周年大会须于每一公历年最少举行一次,并须在上一届周年大会举行后不超过15个月内举行。

(3) 并非周年大会的公会大会,须按附例的规定举行。

(4) 任何会计师均可在公会的任何会议上,动议与本条例的目的及条文没有抵触的任何决议,但不可就依据第18B、26、27、28A、30、32B、32C、32D、32E、32F、34、35、36、39、42C、42D、42E或42F条所赋予的权力而作的任何作为动议任何决议。 (由2004年第23号第9及54条修订)

部:III 公会的理事会L.N. 152 of 200426/11/2004 条:10 理事会的设立及组成L.N. 152 of 200426/11/2004

(1) 现设立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

(2) 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理事会须由以下理事组成─ (由2004年第23号第10条修订)

(a) 财政司司长或获其委任为其代表的人;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b) 库务署署长或获其委任为其代表的人; (由1977年第16号法律公告修订)

(c) 14名在公会的周年大会上当选的会计师(须不属在紧接有关日期前凭借已废除的第24(2)

条而有权注册为专业会计师的人),而各名人士在大会当日均须通常居于香港,并且在

选举时,该等会计师当中─ (由1995年第85号第4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10条修订)

(i) 须有不少于6名是全职执业为执业会计师的会计师; (由2004年第23号第10条代替)

(ii) 须有不少于6名并非全职执业为执业会计师的会计师;(由2004年第23号第10条代替)

(d) 上一任的公会会长,而除非他亦是当选理事,否则须由他停任会长之时起直至来届周

年大会结束为止的期间,担任理事会的理事;及 (由2004年第23号第10条增补)

(e) 4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业外人士。 (由2004年第23号第10条增补)

(2A) 就第(2)(c)款而言,会计师─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a) 在以下情况下,须视作全职执业为执业会计师─

(i) 持有执业证书;

(ii) 在正常办公时间内,自由地可将实质上全部的时间专用于提供执业会计师的服务;及

(iii) 该会计师没有与雇主(该雇主并不是一名执业会计师或一家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或一个执业法团)订立雇用合约,亦没有与上述雇主之间存续雇用合约,而根据该合

约,其本人受约束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将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的时间专用于其受

雇的工作上;及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b) 如持有执业证书,则不得仅以其受雇于一名执业会计师,或受雇于一家执业会计师事

务所或一个执业法团而不视作全职执业为执业会计师。

而正常办公时间指香港银行一般开放营业的时间。 (由1994年第96号第4条增补)

(3) 委任理事的任期不得超过2年,但有资格获再度委任,而每一任期不得超过2年。 (由2004年第23号第10条代替)

(4) 除第(2)款指明的理事外,理事会尚可于周年大会后举行的首次理事会会议上,或于其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增选不多于2名会计师为理事会理事,而该2人在当时须通常居于香港。(由1994年第96号第4条增补。由1995年第85号第4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5) 除就第29A条而言属适用外,该条第(5)(b)款就本条而言亦属适用。(由1995年第85号第4条增补)

(由2004年第23号第10条修订) 条:11 填补理事会的空缺23 of 2004 08/09/2004

(1) 如根据第4(3)或(4)条出现临时空缺,或有空缺根据第15(1)条当作产生,如属增选理事的空缺,则理事会可委任会计师填补,又如属当选理事的空缺,则理事会可委任属第10(2)(c)条第(i)或(ii)节所提述的类别(视空缺所需而定)的会计师填补。 (由1994年第96号第5条修订)

(2) 根据第(1)款委任以填补─

(a) 第4(3)或(4)条所指的临时空缺的会计师,其任期为其获委任替代的理事本可出任的任

期,或直至该理事恢复出任在理事会的职位为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或

(b) 第15(1)条所指的空缺的会计师,其任期为其获委任替代的理事本可出任的任期。

(由2004年第23号第11及54条修订) 条:12 当选理事的强制卸任L.N. 152 of 200426/11/2004

(1) 除第(1A)款及第13(2)条另有规定外,紧接每届公会周年大会结束前,7名自最近一次当选后任职最长的当选理事须卸任。 (由1994年第96号第6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12条修订) (1A) 除第13(2)条另有规定外,在紧接指定日期后的首两届公会周年大会结束前—

(a) 在上述的首届周年大会上,6名自最近一次当选后在任时间最长的当选理事须卸任;及

(b) 在上述的第二届周年大会上,6名自最近一次当选后在任时间最长的当选理事和一名以

抽签方式从余下8名当选理事中选出的理事须卸任。 (由2004年第23号第12条增补)

(2) (由1994年第96号第6条废除)

(3) 每名按照本条卸任的当选理事有资格再度获选。

(4) 增选理事的任期至紧接下届周年大会结束前为止,并有资格再获增选或(属在紧接有关日期前凭借已废除的第24(2)条而有权注册为专业会计师的人除外)获选为理事会理事。(由1994年第96号第6条增补。由2004年第23号第12条修订)

(由1985年第14号第4条代替) 条:13 选举会计师为当选理事的程序23 of 2004 08/09/2004

选举会计师为当选理事的程序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1) 如在公会周年大会上,获提名为理事会选举候选人的会计师人数─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a) 不超过当选理事的空缺数目,则候选人自紧接须填补空缺的周年大会结束前起,即须

当作已当选加入理事会;

(b) 超过当选理事的空缺数目,则选举须以投票决定,而如此当选的候选人自紧接该周年

大会结束前起,即任职为当选理事;或

(c) 少于当选理事的空缺数目,则行政长官可委任会计师,以填补在该周年大会结束时仍

未填补的理事会当选理事空缺。

(2) 行政长官根据第(1)(c)款委任的会计师的任期至下届周年大会为止。

(由1999年第31号第3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23 of 2004 08/09/2004 条:14 如理事会没有填补空缺,则行政长官可委任会计师加入理

事会

如理事会没有填补空缺,则行政长官可委任会计师加入理事会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如理事会没有在30日内根据第11(1)条以委任方式填补空缺,则行政长官可委任属第10(2)(c)条第(i)或(ii)节所提述的类别(视空缺所需而定)的会计师填补空缺。

(由1999年第31号第3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条:15 理事会理事停任职位L.N. 152 of 200426/11/2004

(1) 任何当选理事或增选理事如有以下情况,即须当作已停任其理事会理事职位─ (由1994年第96号第7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13条修订)

(a) 向注册主任递交书面通知而辞职;

(b) 虽已获通知出席理事会会议,但仍在未经会长准许下连续3次缺席,并由理事会议决将

其职位悬空;

(c) 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债务偿还安排或达成债务重整协议;

(d) 不再通常居于香港;

(e) 其姓名已根据第27(1)(a)条或第35(1)(a)条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或(由1997年第80号第

102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13条修订)

(f) 如属当选理事,则该理事不再属于其先前根据第10(2)(c)条第(i)或(ii)节成为理事的类

别,又如属增选理事,则该理事不再是会计师;(由1994年第96号第7条修订;由2004

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但如属该类别的当选理事余下人数不少于6名,则本段不适用。(由2004年第23号第13条修订)

(2) 第(1)(a)、(b)、(c)、(d)及(e)款适用于依据第10(2)(d)条成为理事会理事的上一任公会会长,但

前提是在他于该等情况下停任职位后不会出现任何空缺。 (由2004年第23号第13条增补)

(3) 任何委任理事如有以下情况,即当作已停任其理事会理事职位—

(a) 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债务偿还安排或达成债务重整协议;或

(b) 不再通常居于香港。 (由2004年第23号第13条增补)

(由1985年第14号第5条修订)

条:16 账目23 of 2004 08/09/2004

(1) 理事会须备存公会一切交易的妥善账目,并须就每一财政年度拟备公会的账目报表,报表

中须有由会长签署的收支帐及资产负债表。

(2) 公会须在大会上委任核数师,该核数师有权随时取用公会的所有账簿、凭单及其他财政纪

录,并有权就该等账簿、凭单及财政纪录要求取得其认为适当的资料及解释。

(3) 核数师须尽快审计根据第(1)款拟备的报表,并须就该报表向所有会计师作出报告。(由

1994年第96号第8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4) 一份经签署和审计的账目报表的副本连同根据第(3)款作出的核数师报告,须呈交予紧随该

账目报表及报告所关乎的财政年度终结后举行的公会周年大会批准。 (由2004年第23号第14条代替) (4A) 财务报表撮要须与周年大会通知书一并送交每名会计师。 (由2004年第23号第14条增补)

(4B) 会计师可于所有合理时间在公会办事处查阅一份经签署和审计的账目报表的副本,公会须

应申请而免费向会计师提供一份经签署和审计的账目报表的副本。 (由2004年第23号第14条增补)

(5) 核数师有权出席其已作出报告的账目报表须呈予批准的公会周年大会,核数师并有权就该

等账目作出其意欲作出的陈述或解释。

(6) 理事会须决定公会的账目须涵盖的期间,而该期间可多于或少于12个月。

(7) 在本条中,“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指理事会根据第(6)款决定为公会的账目须涵盖的期

间,而“财务报表撮要”(summary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指规定须于公会周年大会上呈交的获理事会

批准的公会经审计的账目报表撮要。 (由2004年第23号第14条修订)

条:17 理事会的一般权力 30/06/1997

(1) 管理与控制公会及其财产的权力须归于理事会,而可由公会行使的一切权力或可由公会作

出的一切作为或事情,如本条例或公会于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没有规定须由公会行使或作出,则理事

会可行使该等权力或作出该等作为或事情。

(2) 公会的任何上述决议并不使理事会在该项决议的日期前行使的任何权力或作出的任何作为

或事情失效。

(3) 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理事会可就以下事情规管本身的处事程序和根据第18(l)(m)条委出

的任何委员会的处事程序─

(a) 会议的举行;

(b) 就该等会议而须发出的通知;

(c) 该等会议的议事程序;

(d) 在该等会议上备存会议纪录;及

(e) 该等会议纪录的保管、出示及查阅。

条:18 理事会的特定权力L.N. 204 of 200601/12/2006

(1) 在不减损第17(1)条所赋权力的概括性的原则下,理事会可─

(a) 作出为更有效贯彻公会宗旨而需要的任何事情;

(aa) 订定注册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为根据第7A条给予款项的目的而须由执业单位或某类别执业单位向公会缴付的费用; (由1977年第22号第4条增补。由2006年第18号第70条修

订)

(b) 委任理事会认为需要的雇员及代理人;

(c) 委任公会的银行;

(d) 购买、承租或交换、租用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任何动产或不动产和建造任何建筑物;

(e) 售卖、出租、按揭、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公会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

(f) 将公会的款项投资;

(g) 以抵押或其他方式借入款项;

(h) 与香港以外的地方的同类团体或同业成员交换数据,并与该等团体安排会计师资格的

交互承认; (由1999年第31号第3条修订)

(i)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设立和维持公会的分会,并将公会的权力、责任及职能转授予该等

分会; (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

(j) 提起任何法律程序,或进行公会或其高级人员所提出或针对公会或其高级人员或关乎公会事务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在任何该等法律程序中提出抗辩,或了结或放弃任何该

等法律程序,并就任何到期的债项,或任何公会所提出的申索或要求,或针对公会的

申索或要求,作出了结或放宽支付或清偿的时限;

(k) 将公会所提出或针对公会的任何申索或要求提交仲裁,并遵从因该仲裁而作出的任何裁决;

(l) 就须向公会缴付的款项以及就公会所提出的申索及要求制备与发出收据、责任免除书及其他责任解除文件;

(m) 委出委员会就理事会权力的行使向理事会提供协助或意见,并按理事会就转授权力而不时作出的决定,将理事会的权力转授予该等委员会;及

(n) 出版期刊、册子或其他书面材料、与制作或赞助制作纪录像片或其他视听材料,并在收费或不收费下以售卖、租借或理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将其分发。

(1A) 为施行第(1)(aa)款,理事会可为就特定情况或个案作出规定,就相同的事宜、服务或设施,订定不同的费用。 (由2006年第18号第70条增补)

(2) 除公会的附例另有规定外,根据第(l)(m)款委出的委员会可包括并非会计师的人。(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条:18A 理事会指明专业标准的权力23 of 2004 08/09/2004

(1) 理事会可就会计执业发出或指明规定任何会计师须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的─(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a) 任何专业道德守则;或

(b) 任何会计、核数及核证执业准则。

(2) 由理事会发出或指明,并紧接在本条施行前已经生效的─

(a) 任何专业道德守则;或

(b) 任何会计、核数及核证执业准则,

均须当作是根据第(1)款发出或指明的。

(由1992年第14号第3条增补。由2004年第23号第15条修订)

条:18B 理事会发出指示的权力L.N. 204 of 200601/12/2006

(1) 理事会可就其任何职能或职责的执行或其任何权力的行使,向会计师一般地或向任何一名

或多于一名会计师发出指示—

(a) 要求一名会计师向公会出示或提供与任何会计师或事务所名称的注册或发出执业证书

有关连的任何文件或数据;

(b) 于一名会计师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注册证书所关乎的注册终止或执业证书被取消

或不再有效时,要求该会计师向公会交付该注册证书或执业证书;

(c) 要求一名会计师就理事会觉得与会计师身分不相称的行为操守,或可能影响公会或会

计行业的声誉、行事持正和地位的行为操守,或可能属第34(1)(a)(iii)至(xii)条范围内的

行为操守向公会解释该会计师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1A) 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原则下,理事会可就执业单位缴付根据第18(1)(aa)条为根据第7A

条给予款项的目的而订定的费用,向执业单位发出指示,要求执业单位向公会出示或提供任何文件

或数据,以使公会能够确定该执业单位是否就该项缴费而言属某一类别。 (由2006年第18号第71条增

补)

(2) 就第34(1)(a)(ix)条而言,根据本条发出的指示属由理事会合法地发出的指示。

(3) 理事会可订明款额不超过$50000的罚款,在会计师没有遵从向他发出的指示的情况下征

收,但除非会计师承认没有遵从指示并同意该罚款,否则不得向他征收罚款,而如上所述征收的罚

款可作为一项民事债项由公会向该会计师追讨。

(4) 第(1)、(2)及(3)款在作出必要的变通后,犹如适用于会计师般适用于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及执

业法团。

(由2004年第23号第16条增补)

条:19 理事会可接受批给、馈赠等 30/06/1997

(1) 理事会可代表公会,按照理事会决定的条件,藉批给、馈赠、遗嘱性质的产权处置或其他

方式,接受财产。

(2) 注册主任须备存一份给予公会的所有损赠的清单,而捐赠者的姓名或名称和捐赠所附带的

任何特别条件亦须加载清单内。

(3) 为特定目的而捐赠予公会的财产须作该目的之用。

条:20 理事会理事开支的补还 30/06/1997

无须向任何理事会理事以其理事身分所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但理事就公会的事务所招致的

任何开支可从公会的经费获得付还。

部:IV 会计师的注册* 23 of 2004 08/09/200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条:21 注册主任的委任及给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的通知23 of 2004 08/09/2004

(1) 理事会须以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委任一名注册主任。

(1A) 如注册主任的职位出现空缺,或注册主任患病或暂时不在香港,则理事会可委任另一人署理注册主任的职位,直至该空缺获得填补或注册主任复职为止(视属何情况而定)。(由1994年第96号第9条增补)

(2) 注册主任须担任公会及理事会的秘书,并须在会长的指示下,召开公会或理事会的任何会议。

(3) 理事会须将注册主任的委任或根据第(1A)款所作出的任何委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由1993年第8号第4条修订;由1994年第96号第9条修订)

条:22 会计师注册纪录册23 of 2004 08/09/2004

(1) 注册主任须为施行本条例而备存注册纪录册,并须负责将其保管。(由1995年第85号第5条代替)

(1A) 注册纪录册须分为以下2部─

(a) 第I部须载有以下事项─

(i) 在紧接本款的生效日期前已组成注册纪录册的所有记载事项及其他详情或事宜;

(ii) 依据第(2)款或第28C条须加载注册纪录册内的任何详情;及

(b) 第II部须载有第28D(8)(a)或28E(1)条规定须载入该部的详情。(由1995年第85号第5条增

补)

(1B) 在符合第(1A)款的规定下,注册纪录册的格式须为理事会所指明者。(由1995年第85号第5条增补)

(1C) 注册纪录册可藉以下方式备存—

(a) 以文件形式;或

(b) 并非以文件形式记录第(1A)款所规定的数据,但如此记录的该等数据须能以可阅形式重

现。 (由2004年第23号第17条增补)

(2) 在根据第26(1)条作出给申请人注册的命令后,注册主任须将须予注册的人的以下详情加载注册纪录册内─

(a) 其姓名或名称;

(b) 其住址及任何营业地址,或如申请人持有执业证书,其住址及第31条所指的注册办事

处; (由1995年第85号第5条修订)

(c) 其获注册所凭借的资格;及

(d) 理事会指示加载的其他详情。

(3) 为使任何公众人士能确定与他有往来的人是否一位会计师、执业会计师、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以及为确定该人注册的详情,注册纪录册或(如注册纪录册并非以文件形式备存的)以可阅形式重现的注册纪录册的数据或其有关部分须于所有合理时间提供予公众免费查阅。(由2004年第23号第17条代替)

(4) 在紧接有关日期前注册为专业会计师的人,须当作注册为会计师。 (由2004年第23号第17条增补)

条:23 注册证书 30/06/1997 任何人根据第22条注册后,注册主任须以理事会决定的格式,向该人发出注册证书。

条:24 注册为会计师的资格23 of 2004 08/09/2004

(1) 任何人如就以下事项提出证明令理事会信纳,则合资格根据本条例注册为会计师─ (由2004

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a) 年满21岁;

(b) 品格良好,而且是成为会计师的适当的人;(由1977年第22号第5条修订;由1994年第

96号第10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c)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适用—

(i) 属公会的注册学生,并已通过理事会订明的会计学及其他科目考试;

(ii) 属某会计团体的声誉良好的会员,而该团体与公会之间订有一项正在实施的相互

或交互承认协议,该人并符合该协议规定的关于上述承认的所有条件;

(iii) 属某会计团体的声誉良好的会员,而该团体的会员—

(A) 获理事会依据第(1A)款全面豁免而不受第(i)节的所有规定所规限;或

(B) 获理事会依据第(1A)款局部豁免而不受第(i)节的某些规定所规限,该人并符合

其他所有不获豁免的该节的规定;

(iv) 该人在有关日期前的任何时间注册为专业会计师;及(由2004年第23号第18条代

替)

(d) 已符合理事会就有关实际经验所订明的规定。 (由1994年第96号第10条增补)

(1A)获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通过决议承认为与公会相若水平的会计团体,其会员可获理事会豁

免而不受第(1)(c)(i)款的全部或部分规定所规限,包括获豁免而不受注册成为公会学生的规定所规

限: (由2004年第23号第18条修订)

但─

(a) 除非有关的人令理事会信纳他已通过该会计团体的考试,而该等考试的水平为理事会

认为相当于获豁免的考试的水平,否则他不得就根据第(1)(c)(i)款订明的考试而获豁

免;及 (由2004年第23号第18条代替)

(b) 理事会可藉三分之二理事通过的决议,取消对该会计团体的承认。(由1994年第96号第

10条增补)

(2) (由2004年第23号第18条废除)

条:25 申请注册23 of 2004 08/09/2004

(1) 任何人须以理事会指明的格式,向理事会申请根据本条例注册为会计师,并须在提交其申

请时,一并缴交理事会订定的注册费。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2) 申请人如获理事会指示须亲身到理事会席前,则申请人须如此出席。

条:26 接受或拒绝注册23 of 2004 08/09/2004

(1) 理事会可命令批准或拒绝任何注册申请。

(2) 如理事会根据第(1)款命令拒绝申请,则─

(a) 拒绝申请的命令须随即由注册主任送达申请人,并须面交送达或以邮递方式送达申请

书上所示的地址,而该命令须说明拒绝的理由;及 (由2004年第23号第19条修订)

(b) 须将连同注册申请一并缴交的注册费退回申请人。

条:27 将某些人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10 of 2005 08/07/2005

(1) 理事会须在以下情况下,命令将姓名或名称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

(a) 如该姓名属会计师的,而该会计师─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i) 退出公会;

(ii) 去世;

(iii) 是因错误而获得注册的,或是由于任何有误导性、虚假或有欺诈成分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声明或申述而获得注册的;

(iv) 没有根据第28条将其注册续期;

(b) 如该名称属执业法团的,而─

(i) 该执业法团不再符合该注册所需的资格;

(ii) 该执业法团是因错误而获得注册的,或是由于任何有误导性、虚假或有欺诈成分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声明或申述而获得注册的;

(iii) 该执业法团没有根据第28E条将其注册续期;

(iv) 就该执业法团已有破产管理人委出,或该执业法团正作清盘。 (由1995年第85号第6条代替)

(2) 会计师的姓名或名称不得根据第(1)(a)(iv)款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 (由1995年第85号第6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a) 除非通知书已送交会计师,规定其自通知书的日期起计30日内将注册续期;或(由2004

年第23号第20条修订)

(b) 如果并只要理事会仍然可依据第49(3)条拒绝会计师退出公会。(由1994年第96号第11条

代替)

(3) 理事会根据第(1)(a)(iii)款作出将任何会计师的姓名或名称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的命令,须随即由注册主任送达有关的会计师,并须面交送达或以邮递方式送达其注册地址。(由1995年第85号第6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20条修订)

(4) 在以下情况下,注册主任不得将任何会计师的姓名或名称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a) 在根据第(3)款送达命令的日期起计30日届满前;或

(b) 如有上诉根据第41条针对该命令而向上诉法庭提出,则在该上诉已予最终裁定前。 (由

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由2005年第10号第49条修订)

(5) 当任何会计师的姓名或名称根据第(1)(a)(iii)款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后,注册主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安排在宪报刊登公告,表明此事。(由1985年第14号第6条修订;由1995年第85号第6条修订)

(6) 如任何会计师的姓名或名称根据本条或第35条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则─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a) 发予该会计师的注册证书及执业证书(如有的话)自其姓名或名称删除之日起,须当作已

予取消;及

(b) 注册费或任何部分注册费均无须退回。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条:28 注册有效期届满及注册续期23 of 2004 08/09/2004

(1) 任何人注册为会计师,其注册─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a) 维持有效,直至其获注册当年随后一年的1月1日为止;及

(b) 须每年续期。

(2) 会计师的注册续期申请─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a) 须不迟于续期当年前一年的12月15日(或理事会一般地或就任何申请批准的较后日期)以

理事会指明的格式向注册主任提出; (由1977年第22号第6条修订;2004年第23号第21条

修订)

(b) 须在已支付理事会订定的注册费的情况下,才可获批准;及 (2004年第23号第21条代替)

(c) 须在申请人令理事会信纳他已符合理事会当其时为专业进修订明的规定的情况下,才

可获批准。 (2004年第23号第21条增补)

条:28A 事务所名称的注册23 of 2004 08/09/2004

(1) 以事务所名称独自执业的执业会计师须向理事会申请将该事务所名称根据本条例注册。

(2) 执业会计师事务所须向理事会申请将该事务所名称根据本条例注册。

(3) 任何人不得用以下方式执业─

(a) 以事务所名称独自执业为执业会计师;或

(b) 以合伙方式经营执业会计师事务所,

除非其事务所名称或其作为合伙人的事务所(视属何情况而定)根据本条例注册。

(4) 如拟注册的事务所名称属以下情况,则理事会可拒绝根据第(1)或(2)款所提出的申请─

(a) 与已注册的事务所名称相同;

(b) 与已注册的事务所名称相似而相当可能引致混淆;或

(c) 理事会认为有误导性、令人反感,或在其他方面违反公众利益。

(5) 除非执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合伙人均为会计师,并最少有理事会不时订明的比例的合伙人为执业会计师,否则该执业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根据第(2)款注册的资格。

(6) 为免生疑问,现宣布并非有效执业证书持有人的人无权代执业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审计报告。 (由2004年第23号第22条增补)

(由1994年第96号第12条代替。由2004年第23号第22条修订) 条:28B 事务所注册的申请23 of 2004 08/09/2004

将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本条例注册的申请,须以理事会指明的格式向理事会提出,并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交理事会订定的注册费。

(由1977年第22号第7条增补。由2004年第23号第23条修订)

23 of 2004 08/09/2004 条:28C 第22、23、26、27、28、39及41条的条文适用于事务所及

事务所名称

第22、23、26、27(1)(a)(iii)及(iv)、(2)、(3)、(4)、(5)及(6)、28、39及41(1)(a)及(b)(i)条的条文,在加以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于事务所及事务所名称的注册,一如该等条文适用于会计师的注册。

(由1977年第22号第7条增补。由1994年第96号第13条修订;由1995年第85号第7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24及54条修订)

条:28D 公司注册为执业法团的资格10 of 2005 08/07/2005

(1) 除第(11)(b)款另有规定外,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组成及注册者,而且仅是该等公司,始符合注册为执业法团的资格;凡该等公司经如此注册,如果并只要第(2)款指明的规定仍然就该公司而言获得遵从,则该公司即符合继续注册为执业法团的资格。

(2) (a) 第(1)款所提述的规定为有关的公司须是并且须保持是合资格公司,而(b)段的规定,或

在适当的情况下,(c)段的规定均就该公司而言获得遵从。

(b) 凡合资格公司在当其时有3名或多于3名成员─

(i) 则每名成员均须同时为该公司的董事及会计师,并最少有理事会不时订明的比例

的成员为执业会计师,而且只有属该公司成员的人方可是该公司的董事;

(ii) 第(i)节所提述的规定须时刻就该公司而言获得遵从;

(iii) 该公司须时刻在专业弥偿保险方面受保,而该保险是由认可保险人按根据第51条订立的规则所指明的条款提供的,或在没有作如此指明的情况下,按理事会认可

的条款提供的,而且该项保险所给予的弥偿范围,就根据该项保险应付的款额和

在其他每一方面而言,最少须一如根据第51条订立的规则在该等方面所规定般广

泛;及

(iv) 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须符合根据第51条订立的规则(如有的话)的规定。

(c) 凡合资格公司在当其时只有2名成员─

(i) 其中1名成员须为执业会计师,而另一名成员须为─ (由2004年第23号第25条修订)

(A) 执业会计师;或

(B) 根据第(5)款给予的许可当其时对其有效的人,

而且只有属该公司成员的人方可是该公司的董事;及

(ii) 该公司须时刻就其成员而言遵从第(i)节的规定与遵从(b)(iii)及(iv)段所叙明的规定。

(由2004年第23号第25条修订)

(3) 在符合第(4)款的规定下,如果并仅如果理事会信纳以下的事项,根据第28E条注册的申请方予准许─

(a) 申请人是合资格公司;

(b) 如该项申请获得准许,则申请人即会在第(2)(b)(iii)款叙明的保险方面受保;及

(c) (i) 如申请人属第(2)(b)款叙明的公司,则─

(A) 该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包括在顾及该款第(i)节的规定下属适当的规

定;及

(B) 该款第(iv)节的规定就该公司而言获得遵从;及

(ii) 如申请人属第(2)(c)款叙明的公司,则─

(A) 该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包括在顾及该款第(i)节的规定下属适当的规

定;及

(B) 第(2)(b)(iv)款叙明的规定就该公司而言获得遵从。

(4) 申请根据第28E条注册,须以理事会指明的格式向理事会提出,并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交理事会订定的注册费。

(5) (a) 在符合(c)段的规定下,第(2)(c)款叙明的合资格公司就此而提出申请后,如理事会认为

适当,则可为施行本条而就该公司给予许可,而即使《公司条例》(第32章)已有任何规

定,该许可的效用是允许该申请中指明的个人,在不是执业会计师的情况下,成为该

公司的成员及董事。

(b) 理事会可随时撤回为施行本条而给予的许可。

(c) 如果并仅如果理事会信纳以下的事项,为施行本条而给予的许可方会给予─

(i) 就申请人公司的股份持有而言,有一项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安排存在,而按该安

排─

(A) 一位是执业会计师的人须持有该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除1已发行股外);

(B) 持有当其时该余下股份的人,以信托形式为(A)分节所提述的持有人持有该余

下股份;

(C) 在(B)分节所提述的人辞职、去世或因精神或身体上的无行为能力而变成不能

担任申请人公司的董事的情况下,或在为施行本条而给予并与该人有关的许

可被撤回的情况下,其股份即会转予他人;及 (由2004年第23号第25条修订) (ii) 在申请中指明的人是为施行本条而获给予许可的适当的人;及

(iii) 就申请人公司的管理而言,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载有意思如下的条文─

(A) 第(i)(A)节所提述的持有人须为负责该公司日常管理的董事经理;

(B) 该持有人在申请人公司的董事局会议上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及

(C) 第(i)(B)节所提述的人须在第(i)(C)节所叙明该人的股份转予他人的情况下,终

止担任董事职位。

(6) (a) 凡─

(i) 股份依据第(5)(c)(i)款所提述的安排,转予一位非执业证书持有人的人;

(ii) 执业法团在任何时候终止遵从第(2)款叙明而且对其适用的任何规定,

有关的执业法团须在该项转移或终止起计14日的期限内,以书面将该转移或终止通知

理事会。

(b) (i) 因股份转移而依据本款给予的通知可载有一项向理事会提出的申请,要求理事会

就在该通知中指名的人给予为施行本条而给予的许可,而理事会可准许或拒绝该

项申请。

(ii) 凡第(i)节所提述的申请被拒绝,理事会可在拒绝该项申请时,规定申请人在拒绝书中所指明的期限内,提出进一步的申请。

(c) 凡理事会接获(a)(ii)段叙明的终止通知书,则为规定有关的执业法团须遵从该段所提述

的任何或全部规定,可在根据第28E条所作的该执业法团的注册附加一项或多于一项指

明条件,并指示注册主任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将该等条件记录在注册纪录册第II部内。

(7) 如有依据本条附加条件,则有关的执业法团必须遵从,又该条件如规定须在指明的期限内获得遵从,则须如此遵从。

(8) 凡有以下情况─

(a) 第(2)(b)(ii)、(iii)或(iv)款或第(2)(c)(ii)款的规定没有获得遵从;

(b) 第(6)(a)款或第28H(1)或(2)条的通知规定没有获得遵从;

(c) 根据第(6)(c)或(9)(c)款附加的条件没有获得遵从;或

(d) 根据第(6)(b)(ii)款施加的规定没有获得遵从,

理事会如认为适当,则可根据本款向注册主任给予指示。

(9) (a) 根据第(8)款给予的指示须(并须在指示中指明)规定注册主任─

(i) 立即将有关的执业法团的名称及任何其他有关的详情从注册纪录册中永久删除,

或删除一段该指示指明的时间;或

(ii) 立即给予该执业法团(b)段叙明的通知。

(b) (a)段所提述的通知须以书面作出,由注册主任签署,并须说明理事会已根据第(8)款,

就该通知所致予的执业法团给予指示,而该执业法团可由该通知的日期起计21日的期

限内,就注册主任为何不应遵从该指示,向理事会作出申述(该等申述现准予作出)。

(c) (i) 凡有申述依据(b)段作出,注册主任须将有关事宜,连同其认为适当的观察(如有的

话)一并提交理事会,而理事会在考虑该等观察(如有的话)及申述后,─

(A) 如理事会认为适当,则可在根据第28E条所作有关的执业法团的注册附加指明

条件,并指示注册主任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将该等条件记录在注册纪录册第II

部内;或

(B) 指示注册主任立即将该执业法团的名称及任何其他有关的详情从注册纪录册

中删除。

(ii) 凡申述没有在(b)段指明的期限内作出,注册主任须将有关的执业法团的名称及任何其他有关的详情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

(d) 凡依据根据本条所作的指示,将某执业法团的名称从注册纪录册第II部删除─

(i) 注册主任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删除一事的书面通知发予该执业

法团;及

(ii) 该执业法团可在该通知书的日期起计21日的期限内,或在上诉法庭容许的较长期限内,向该法庭提出上诉,反对该项删除。(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由1999

年第31号第3条修订)

(e) 上诉法庭在裁定根据本款提出的上诉时,可─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i) 命令注册主任将有关的执业法团的名称,连同其依据根据本条所作的有关指示而

删除的其他详情,重新列入注册纪录册第II部内;

(ii) 批给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他补救或宽免,或作出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如有的话);或 (由1999年第31号第3条修订)

(iii) 确认该项指示。

(10) (a) 在符合(b)段的规定下,凡依据根据本条所作的指示(包括在上诉时确认的指示),某执业

法团的名称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理事会须安排将该项删除的公告在宪报刊登。

(b) 在以下事情发生之前,(a)段所提述的公告不得在宪报刊登─(由2005年第10号第50条修

订)

(i) 在有上诉根据第(9)(d)(ii)款就有关的删除向上诉法庭提出的情况下,该上诉已予最

终裁定;或 (由2005年第10号第50条修订)

(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可提出上诉的时间已届满。

(11) (a) 为免生疑问,现宣布本条的任何条文均不得解释为藉隐含的方式废除或以其他方式影

响《公司条例》(第32章)第IVA部任何条文对执业法团董事的适用。

(b) 现宣布─

(i) 如公司有法团为其成员或董事,则该公司不符合根据本条注册的资格;

(ii) 法团不符合成为执业法团的成员或董事的资格;及

(iii) 除非是有效执业证书的持有人,否则任何人无权代执业法团签署审计报告。(由2004年第23号第25条修订)

(12) 在本条中─

“合资格公司”(qualified company) 指第(1)款叙明的公司;

“认可保险人”(approved insurer) 指获理事会认可对根据第28E条注册的公司提供专业弥偿保险的保险人。

(由1995年第85号第8条增补)

条:28E 执业法团的注册23 of 2004 08/09/2004

(1) 凡第28D(3)条所指的申请获得准许,注册主任须将该项申请所关乎的公司的以下详情,加

载注册纪录册第II部内─

(a) 该公司的名称;

(b) 该公司就《公司条例》(第32章)而言的注册办事处;及

(c) 理事会为施行本条而在当其时指明的其他详情(如有的话)。

(2) 就第27(2)、(3)、(4)、(5)及(6)条而言,执业法团须当作为会计师。(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

修订)

(由1995年第85号第8条增补)

条:28F 执业法团的注册证书 30/06/1997

当公司在注册纪录册注册后,注册主任须以理事会决定的格式向有关的执业法团发出该项注册

的证书。

(由1995年第85号第8条增补)

条:28G 适用于公司的条文L.N. 152 of 200426/11/2004

(1) 第26、28、28A(4)、33B、35、35B、36(1A)、37、38、39、40及41(1)条的条文,在加以必要

的变通后适用于执业法团,一如该等条文适用于会计师。 (由2004年第23号第26条修订)

(2) 第(1)款不得解释为局限或在其他方面以任何方式影响会计师在从事会计执业过程中所招致

的任何法律责任。

(由1995年第85号第8条增补。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条:28H 执业法团的组织章程细则 30/06/1997

(1) 凡有提议对执业法团的组织章程细则作出更改或增补(“该修订”),该执业法团须将该项提

议的书面通知送交注册主任,而该通知的送交日期不得迟于该执业法团为审议该修订而召开的会议

向其成员发出通知的当日。

(2) 凡执业法团更改或增补其组织章程细则,该执业法团须在有关的特别决议通过当日起计21

日的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将该项更改或增补通知注册主任。

(由1995年第85号第8条增补)

条:29 执业为执业会计师的规定23 of 2004 08/09/2004

(1) 任何人(执业法团除外)不得执业为执业会计师,除非该人已注册为会计师,并持有执业证

书。 (由1995年第85号第9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2) 任何人除非是执业证书的持有人或是执业法团,否则不论是否没有获得付款,均不得─

(由1995年第85号第9条修订)

(a) 接受委任为《公司条例》(第32章)所指的公司核数师,或提供该类核数师服务;或

(b) 接受委任为就任何其他条例而言的账目核数师,或提供该类核数师服务。

(3) 本条例的任何条文并不妨碍─

(a) 任何人─

(i) 公开执业并称其本人为会计、秘书、簿记员、税务代理人、税务顾问或成本顾

问;或

(ii) 以任何其他称衔、英文缩写或字样称其本人,但该等称衔、英文缩写或字样不得传达一个他是有权执业为执业会计师的印象;或

(iii) 在职工会登记局局长的批准下,作为已登记职工会的核数师;或

(b) 非牟利会社、机构或组织的会员作为该会社、机构或组织的核数师;或

(c) 理事会在接到申请后豁免任何人,使他免受第(2)(b)款条文的规限。

(由2004年第23号第27条修订) 条:29A 发出执业证书的规定23 of 2004 08/09/2004

(1) 除第(1A)、(1B)及(2)款另有规定外,执业证书不得发予会计师,除非理事会信纳该人─(由1994年第96号第14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28及54条修订)

(a) 在成为与公会订有一项正在实施的相互或交互承认协议的某会计团体的会员后,或成

为获理事会根据第24(1A)条承认的会计团体的会员后,或在注册成为会计师后,在以下

人士的办事处具有总共不少于30个月的全职认可会计经验─(由1994年第96号第14条修

订;由2004年第23号第28及54条修订)

(i) 持有根据本条例发出的执业证书的会计师;或(由1994年第96号第14条代替。由

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ii) 在与公会订有一项正在实施的相互或交互承认协议的某会计团体,或获理事会根据第24(1A)条承认的会计团体的管辖范围内从事会计执业的人;或(由1994年第96

号第14条代替)

(iii) (由1994年第96号第14条废除)

(b) 已在(a)段第(i)或(ii)节所提述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办事处或任何该等办事处的组合中具有

不少于4年的全职认可会计经验,而其中须有最少1年的经验是在该人成为与公会订有

一项正在实施的相互或交互承认协议的某会计团体的会员或获理事会根据第24(1A)条承

认的某会计团体的会员后取得,或是在该人注册成为会计师后取得。(由1994年第96号

第14条代替。由2004年第23号第28及54条修订)

(1A) 为施行第(1)款的规定,理事会可要求全部或部分第(1)(a)款所指的30个月全职会计经验,或全部或部分第(1)(b)款所指的4年全职会计经验,须在申请执业证书前,于理事会不时指明的期间内取得。 (由1994年第96号第14条增补)

(1B) 在纪律委员会根据第35(1)(db)条作出针对申请人的命令中所述的期间,不得向申请人发出执业证书。 (由2004年第23号第28条增补)

(2) 执业证书不得发给申请人,除非申请人令理事会信纳─

(a) 他通常居于香港;及

(b) 他拥有理事会认为必需的本地经验及本地法律及常规的知识。

(3) 为施行第(2)(b)款,理事会可规定申请人须参加理事会订明的考试,其中须包括本地法律及税务的考试,并可规定申请人须已在香港具有不少于1年的全职认可会计经验。

(4) 如理事会认为申请人已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于一段颇长时期内取得相当的会计经验,则理事会可免除第(2)款的规定。

(5) 就本条而言─

(a) “认可会计经验”(approved accounting experience) 指理事会不时认可属充分实际经验的

专业会计经验;及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下面是为你整理的香港公司章程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法定地址; (3) 公司宗旨( 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 (4) 公司成员的责任; (5) 公司股本; (6) 法定地址; (7) 组织条款。 公司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1 、香港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 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 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 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 (4)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British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hartered ,Cooperative ,Imperial ,Kaifong ,Mass Transit ,Municipal ,Royal ,Sa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 2 、公司法定地址 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3 、公司宗旨 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公司具有明确的宗旨不仅使股东了解其投资的目的,也保护了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香港公司条例》第5 条只规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规定公司的宗旨,但对宗旨条款的用语未作具体规定。传统上,宗旨条款通常以简单用语表述,法院也承认,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释。近来,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普遍规定了冗长的宗旨条款,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设计经营的业务,还包括公司将来可能经营的业务。这种实践反映了当事人的新认识,即公司可能迅速发展有利可图的副业,经过一段时期,副业可能变成比设立时的主业更为重要。

香港会计科目

香港会计科目 第一节会计科目之设置原则 本公司会计科目依各种财务报表应列入之事项及会计事项之必须单独表达者设置,并应兼顾下列原则: 1.表达公司及各店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效果。 2.提供内部管理所需各项资料。 3.配合主管机关汇编、统计及分析所需资料。 4.便利电脑作业。 第二节会计科目分类与编号之说明 1.会计科目之分类会计科之分类应按会计事项之繁简及管理上之需要而订定,本制度会计科目之分类和排列次序,为配合报表之编制及便利电脑作业,乃将各科目分类排列如下: (1)资产 (2)负债 (3)股东权益 (4)营业收入 (5)营业成本 (6)营业费用 (7)营业外收入及支出 (8)非常损益及会计原则变更累积影响数 (9)所得税 2.编号之原则为适应电脑作业之需要,科目编号采如下四原则: (1)位数少,以节省机器储存资料之空间。 (2)具扩充性,以应公司发展之需要。 (3)编号基础简明、易记。

(4)便於资料之自由重组,以利列印各种不同目的之报表。 3.科目编号之方法科目编号之方法说明如下: (1)采取『四位整数编号法』: 第一位:代表大类,如1资产、2负债、3股东权益等。 第二位:代表中类,如1资产下之11至12流动资,13为长期投资,14为固定资产等。第叁位:代表小类,如11至12流动资产下分为110现金,113短期投资,114至117应收款项等。第四位:代表总帐科目,如110现金下分为1101库存现金,1102银行存款等。说明如下: 1101││││ │││ └————库存现金(总帐科目) │ │ └——————现金(小类) │ └————————流动资产(中类) └——————————资产(大类) (2)编号中保留若干空号,以利扩充或应特殊业别之需要。 会计科目 第叁节资产类会计科目 1资产(Assets) 11-12流动资产(Current assets)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等。凡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於一年可变为现金,或在不影响业务之原则下,随时可变为现金或减少现金支出而具有流动性质之资产皆属之。 110 现金(Cash) 凡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汇拨中现金、零用金及周转金等皆属之。

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

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 公休假日内地第一 贸易的世界一体化使我们不得不对不同的劳动法规要有所了解,对企业如是,对员工也如此。 劳动法规在两岸三地叫法不一样。在大陆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香港叫《雇佣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在台湾则是《劳动基准法》及其配套法规。 法规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这里有一个问题没有明确,那就是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是否适用本法。如果是,那么很多地方法规规定在华就业的外国人不参加社会保险,这与《劳动法》是有冲突的。如果不是,那么与《劳动法》所表述的范围的是矛盾的。 《雇佣条例》: 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 1.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 2.《往香港以外地区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 3.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并非在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 4.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 《劳动基准法》 适用下列各业的劳工与雇主: 1.农、林、渔、牧业; 2.矿业及土石采取业; 3.制造业; 4.营造业;

5.水电、煤气业; 6.运输、仓储及通信业; 7.大众传播业; 8.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事业。 这里没有包括金融保险、航空业等,据说台湾主管机关已指定将这两个行业纳入。 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异同 内地: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1995年国务院规定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施行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周六、周日双休制。 (3)全年法定假日共10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元旦(一天)。另外“三·八”节(女职工半天)。 (4)有薪(或部分带薪)假:年休假、探亲假。《劳动法》未规定年休假天数。广东省地方规定,年休假自5天-14天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香港: (1)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2)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7天可享有不少于1天休息日。 (3)法定假日共12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香港特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一天)、中秋节翌日(1天)、重阳节(1天)、国庆节(1天)、冬至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 (4)年休假由7天-14天不等,视受雇年资(工龄)而定。 台湾: (1)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 (2)每7天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财税业务流程及财税会计课程标准

财税业务流程与财税会计 一、课程基本信息 二、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一)课程性质 《财税业务流程与财税会计》是财务管理专业的实习实训课程。该课程结合最新财税政策与企业实务操要求,以电子报税和税务会计两大实训教学软件为平台,模拟整个财税业务流程,具有实践性、技术性和应用性强的显着特点。 (二)课程任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达到下列要求: 1.了解财税业务流程与财税会计的基本框架; 2.熟悉电子报税与税务会计实训教学系统的基本操作流程; 3.理解各个实训项目的理论精要; 4.掌握各个实训项目的实务操作要求; 5.掌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重要税种的计算、账务处理、纳税申报等业务处理规则; 6.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行业的最新财税处理规则; 7.掌握最新的企业税务登记与变更、纳税筹划的操作方法与技术; 8.具备在真实商业环境下完成相关财税业务的综合性理论与实务素质。 三、课程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电子报税和税务会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方法,了解我国最新财税政策法规与企业实务操作规范,树立现代财税理念,培养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具体目标 1.知识目标:学生全面掌握财税业务流程与财税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操作方法、基本内容。

2.能力目标:全面、系统地掌握本课程的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素质目标:具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树立良好的财经道德观念,综合素质较高。 四、课程设计思路 (一)课程设置的依据 《财税业务流程与财税会计》课程的设计思路是培养学生在真实商业环境下进行涉税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的能力,掌握企业整个财税业务流程的操作规则。本课程的设计针对行业特色,基于财税工作的实际需要,以“立德树人,培养职业能力”为已任,把财务管理专业的学习从“应试”引向“应用”,从“学业”引向“就业”。因此,《财税业务流程与财税会计》实训课程的开设拉近了理论与实务的距离,以真实的实务操作强化理论要点的理解与掌握。 (二)课程目标、内容制定的依据 《财税业务流程与财税会计》课程以实训教学为主导,依据单元实训、综合实训、分岗实训、混岗实训等原则组织实训内容,结合最新财税政策法规,让学生在仿真的企业商业环境下,掌握整个财税业务流程的操作要求,实现财税理论与企业涉税实务的有机互动,为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三)课程目标实现的途径 1.教学采用“多媒体+财务软件+因特网”的模式; 2.教学方法以多媒体讲授为主,辅以学生上机实践操作等; 3.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教学软件开展仿真实习,做到理论联系实践,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五、教学内容、基本要求与学时分配 (一)教学内容 项目(一)企业税务登记及变更(2学时) 1.项目类别:必做 2.项目性质:应用性 3.项目主要目的: ①了解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及变更的相关规定及程序; ②练习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申请表的填制,要求做到规范、内容真实完整。 4.考核方法:上机操作 项目(二)增值税计算、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4学时)

香港公司章程样本

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 ?ch?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章程大綱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本公司的名稱為“香港........”。 第二: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三: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四:本公司的股本為港幣10,000.00元,分為10,000股,每股港幣1.00元。公司有權增加或減少上述股本及發行原本或經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論該等股票是否附帶優惠,優先權或特權,或是否受制於權利的延遲行使或任何條件或限制,以致(發行條件另有明文公佈除外),每次股票發行均須受制於上述所指權力,不論所發行的股票是否被公佈為優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我/我們,即列具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簽署的股份認購人,均意欲依據本組織章程大綱組成一間公司,我/我們並各別同意按列於我/我們姓名或名稱右方的股份數目,承購公司資本中的股份。 簽署的股份認購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描述簽署的股份認購人所承購的股份數目

日期﹕二OO年月日 上述簽署的見證人﹕ 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h?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章程細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首 1. 除非本章程細則明確地將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表”,(下稱“A表”)所列出的規則排除或修改,否則“A表”所列出的規則適用於本公司。假如“A表”所列規則,與本章程細則,內容互相違背,則以本章程細則內容為標準。 2. 本公司為私人公司,據此- a) 公司的成員人數(不包括受僱用於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僱於公司而在受僱用期間及在終止受僱之後,一直作為公司成員的人)以50名為限。但就本條而言,凡2名或多於2名人仕聯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於一股的股份,該等人仕須視為單一名成員;

税务会计课程标准

《税务会计》课程标 课程代码:320021、320022 适用专业:会计专业 编制单位:会计系 合作单 位: 烟台亚辉塑粉有限公司

一、适用对象 高中后三年制学生。 二、适用专业 会计专业 三、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会计专业的专业核心领域课程。 本课程是依据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相关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而设置 的,是为会计专业讲授企业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培养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课程。它比较全面系统地讲述企业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以及企业税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循环过程,是非常重要一门专业课。 在课程设置上,前导课程有《会计职业基础》(320000)、《税法及纳税实务》()等课程,后续课程有《财务会计》(320022)等课程。 四、课程目标 总体目标 《税务会计》着重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和会计实践能力,以职业能力需求为切入点,对传统会计教学优化整合,同时又不打破职业体系,把应知应会知识点和能力要素落实到课程中,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注重会计职业道德的培养,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注意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突出实践能力培养,突出职业能力培养,体现基于职业岗位分析和具体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理念,使学生能正确分析和解决企业税务会计一般问题的能力,以便较好地适应从事企业日常财务会计工作需要。 1、知识目标 (1、了解我国现行税制概况。 (2、理解主要税种的含义及征税范围

(3)掌握主要税种应纳税金的计算方法。 (4)熟悉税务会计处理中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账簿的登记方法。 (5)了解相关法规规定及有关金融知识。 2、技能目标(能力目标或岗位能力目标) (1)会办理企业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工作。 (2 )能根据企业的类型和业务种类判断应纳的税种。 (3)能正确计算相关税费应纳金额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4)会使用各类发票、填制涉税文书、进行网上申报。 (5)会组织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开展简单的纳税筹划工作。 (6)会与税务、工商、外汇、银行等机构协商,处理一般的税务事项。 3、素质养成目标(或素质目标) (1)具有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 (2)具有依法节税的意识; (3 )具有严谨、诚信的职业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参考学时_^6_ 学分2 六、设计思路 本课程标准的总体设计思路:采用“每个税种为一个项目”的教学模 式,采用倒推的方法,以实用、够用为原则,紧紧围绕完成纳税申报的需 要来选择课程内容;变知识本位为能力本位,以项目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为依据,设定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变书本知识的传授为实际操作技术与能力的培养,以主要税种纳税申报典型案例为载体,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香港公司章程模板中英文XXXX

company No. [*****]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AP. 32 A 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 Holdings LIMITED] (Adopted by special resolution passed on [?] 2013) Preliminary 1.The regulations contained in Table A in the First Schedule to the Ordinance shall not apply to the Company, but the following shall, subject to repeal, addition and alteration as provided by the Ordinance or these Articles, be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mpany. 2.In these Articles, unless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et out below: these Articles means thes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s from time to time altered by Special Resolution; Auditors means the auditors of the Company; Business Day means a day (other than a Saturday) on which banks generally are open in Hong Kong for a full range of business; clear days in relation to the period of a notice means that period excluding the day when the notice is given or deemed to be given and the day for which it is given or on which it is to take effect; Director means a director of the Company and Directors means the Directors or any of them acting as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dividend means dividend or bonus; $ or dollars means Hong Kong Dollars; the holder in relation to shares means the members whose name is entered in the Register as the holder of shares; Hong Kong means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Hong Kong; in writing means written, or produced by any visible substitute for writing, or partly one and partly another and "signed" shall be construed accordingly; month means calendar month; Office means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Ordinance means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ap. 32 of the laws of Hong Kong, including any statutory re-enactment or modification thereof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paid means paid or credited as paid; Register means the Register of members of the Company; Seal means the common seal of the Company or any official seal that the Company may be permitted to have under the Ordinance; Secretary means the secretary of the Company or any other person appointed to perform the duties of the secretary of the Company, including a joint, assistant or deputy secretary; year means year from 1 January to 31 December inclusive; 3.In these Articles: Construction (a)unless expressly defined in the Articles, words or expressions that are defined in the Ordinance bear the same meaning as in the Ordinance but excluding any statutory modification of the Ordinance not in force when the Articles become binding on the Company; (b)references to a document being executed include references to its being executed under hand or under seal or by any other method;

内地会计与香港会计实务核算比较剖析

内地会计与香港会计实务核算比较 内地会计与香港会计实务核算比较 ◆外币核算 香港关于外币核算处理的规定较为详细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第11号规定: A.企业因外币交易而产生的每项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均按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编表货币单位,也可按实际的外币记账。 B.规定了外汇期货合同及外国子公司报表合并的外币处理方法。 中国内地在《企业财务通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行业会 计制度中对外币业务核算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A.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按当时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记账汇率或按业务发生的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 牌价作为记账汇率进行折算。 B.企业各种外币项目(应指货币性项目)的期末余额,须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记账本位币 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C.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该资产完工入账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D.以外币收支为主的企业,,可以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报表时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中国内地还是外汇管制,外汇不能自由兑换,官方公布外汇牌价与市场真实汇率有一定的差价,不能真实反映外币业务情况。目前仍没有规定外币期货合同和国外子公司报表折合成人民币的处理方法,而只作理论探讨。 ◆存货核算 1、存货在中国内地的分类有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归类为固定资产外,其余均为库存,但归类为产成品、在产品和原材料。

2、在中国内地,存货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进行实际成本核算;香港则不接受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其余方法相同。 3、中国内地,存货按实际成本入账;香港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在中 国内地计入当期损益,而香港则不用冲销损益。 4、香港参照年末行业数据或最近购进存货的进价和成本进行比较,对总成本大于市价的计提存货削价准备,中国内地新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这一点有规定,其它行业会计制度则没有,说明内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将更易被外国投资者理解。 内地与香港存货核算的差异来自于对谨慎原则的理解,内地在应用这一原则时仍有所保留,香港则 充分应用了这一原则,使其会计核算能更合理地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 ◆坏账损失的核算 1、中国内地主要有两种核算方法: a.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确认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注销该笔应收账款。 b.备抵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国家规定为3%0-5%0,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为3%。计提方法按应收账款的年末余额的百分比计算。 2、香港是对所有已知的债权都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坏账计提范围比中国内地广,包括一切债权,如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应收票据等。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百分比法。 ◆投资的核算 1、短期投资。中国内地要求按实际成本核算;香港要求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核算,年末若成本 大 于市价则应按交易所当天收市价计算短期投资降值准备。 2、长期投资。中国内地要求按原始成本或权益法调整计价,对于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作为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对于股票投资和其它投资,按占股权比例,采有成本法或权益法,不考虑永久性减值准备;香港则要求以成本值减去降值准备,企业每隔一定期限要对长期投资按公平价值进行重估。 ◆固定资产的核算

《税收实务》课程标准

《税务会计》课程标准 一、办税岗位职业描述 在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调查中,最多的是要设置主办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其次就是设置报税岗位。报税岗位一般具有税务登记、税款计算与会计处理、纳税申报表编制、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纳税筹划等工作任务。 税务登记:主要包括开业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等工作。 税款计算与申报:主要包括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一般企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地方税的税款计算、纳税申报表的编制申报和相关的会计处理事务以及税务自查和协助稽查工作。 发票管理:主要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网上开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验证工作。 纳税筹划:相关税收和简单筹划工作。 二、课程定位 本课程是高等职业院校会计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生具备从事本专业相关职业岗位所必需的税务登记、税金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会计处理等相关的税收知识和技能。 三、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以项目为单元的教学活动,使学生掌握税金计算、税务会计处理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解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完成本专业相关岗位的工作任务。 (一) 基本知识教学目标 1.了解我国现行税制概况。 2.理解主要税种的含义及征税范围。 3.掌握主要税种应纳税金的计算方法。

4.熟悉税务会计处理中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账簿的登记方法。 5.了解相关法规规定及有关金融知识。 (二) 职业能力培养目标 1.会办理企业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工作。 2.能根据企业的类型和业务种类判断应纳的税种。 3.能正确计算相关税费应纳金额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4.会使用各类发票、填制涉税文书、进行网上申报。 5.会组织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开展简单的纳税筹划工作。 6.会与税务、工商、外汇、银行等机构协商,处理一般的税务事项。 (三) 思想素质教育目标 1.具有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 2.具有依法节税的意识; 3.具有严谨、诚信的职业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课程设计思路 本课程标准的总体设计思路:采用“每个税种为一个项目”的教学模式,采用倒推的方法,以实用、够用为原则,紧紧围绕完成纳税申报的需要来选择课程内容;变知识本位为能力本位,以项目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为依据,设定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变书本知识的传授为实际操作技术与能力的培养,以主要税种纳税申报典型案例为载体,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五、教学内容和要求 为了充分体现项目驱动、实践导向课程思想,将本课程的教学活动分解设计成9个项目,以项目为单位组织教学,以典型案例为载体,操作技术为核心,辅助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满足学生就业与发展的需要。本课程建议为70课时(含机动4课时)。

香港公司条例与章程

香港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由《香港公司条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予以规定。《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一般的公司事务并提供了对第三者的保护。香港公司的章程细则对公 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种文件构成。其重要性在于: (1)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2)由于它们是公开的文件,任何与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视为已知道其内容。 章程大纲由于包括章程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公司的宗旨,对于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为 重要。章程细则侧重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且规定诸如董事的任命、会议程序等事项,公司的股 东和董事对此更为关切,因为此类规定将影响其权利义务。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规定了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并可根据需要修改以适应其具体情况。这样,法律保证了有关公司管理的必要规定,并允许 当事人有一定的灵活性。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模板(表B)和无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模板(分别是表C、表D和表E)。 章程大纲的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法定地址; (3)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4)公司成员的责任; (5)公司股本; (6)法定地址; (7)组织条款。 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香港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 (4)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香港与内地会计核算比较

外币核算 香港关于外币核算处理的规定较为详细。香港《会计实务准则》第11号规定: a.企业因外币交易而产生的每项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均按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编表货币单位,也可按实际的外币记账。 b.规定了外汇期货合同及外国子公司报表合并的外币处理方法。 中国内地在《企业财务通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行业会计制度中对外币业务核算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a.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按当时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记账汇率或按业务发生的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记账汇率进行折算。 b.企业各种外币项目(应指货币性项目)的期末余额,须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c.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该资产完工入账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d.以外币收支为主的企业,,可以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报表时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中国内地还是外汇管制,外汇不能自由兑换,官方公布外汇牌价与市场真实汇率有一定的差价,不能真实反映外币业务情况。目前仍没有规定外币期货合同和国外子公司报表折合成人民币的处理方法,而只作理论探讨。 存货核算 1、存货在中国内地的分类有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归类为固定资产外,其余均为库存,但归类为产成品、在产品和原材料。 2、在中国内地,存货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进行实际成本核算;香港则不接受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其余方法相同。 3、中国内地,存货按实际成本入账;香港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在中国内地计入当期损益,而香港则不用冲销损益。 4、香港参照年末行业资料或最近购进存货的进价和成本进行比较,对总成本大于市价的计提存货削价准备,中国内地新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这一点有规定,其它行业会计制度则没有,说明内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将更易被外国投资者理解。 内地与香港存货核算的差异来自于对谨慎原则的理解,内地在应用这一原则时仍有所保留,香港则充分应用了这一原则,使其会计核算能更合理地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 坏账损失的核算 1、中国内地主要有两种核算方法: a.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确认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注销该笔应收账款。 b.备抵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国家规定为3%0-5%0,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为3%。计提方法按应收账款的年末余额的百分比计算。 2、香港是对所有已知的债权都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坏账计提范围比中国内地广,包括一切债权,如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应收票据等。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百分比法。 投资的核算 1、短期投资。中国内地要求按实际成本核算;香港要求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核算,年末若成本大于市价则应按交易所当天收市价计算短期投资降值准备。

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解析

香港回归祖国后,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及其它税收事务。因此,1997年7月1日后,我国形成了两种相对独立的税收法律制度并存的现状。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及政治、经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各自具有独特的税收地位。对香港税法和大陆税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不同特点,以求两种税法的相互协调,这对发展香港及大陆经济,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 (一香港与大陆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决定对哪些人和对象征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在实践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国家主权存在的属人联系或属地联系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或者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或者根据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国家则同时行使双重税收管辖权,即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征税权,同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我国大陆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也是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无论其收入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需要按照中国的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而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地理特点,香港始终以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促进本地经济贸易发展为出发点,因此,香港税法体现出税制简单、征税面窄的特点。在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方面,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选择单一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即各种税收的征收仅限于来自香港地区的财产和收入,凡是来源于香港之外的财产和收入一概不征税。这样,投资者在香港进行投资经营将承担比其它国家和地区低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香港进行投资或经营。

税务会计课程标准48009

《税务会计》 课程标准 课程代码:320021、320022 适用专业:会计专业 编制单位:会计系 合作单位:烟台亚辉塑粉有限公司

一、适用对象 高中后三年制学生。 二、适用专业 会计专业 三、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会计专业的专业核心领域课程。 本课程是依据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相关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而设置的,是为会计专业讲授企业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培养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课程。它比较全面系统地讲述企业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以及企业税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循环过程,是非常重要一门专业课。 在课程设置上,前导课程有《会计职业基础》(320000)、《税法及纳税实务》()等课程,后续课程有《财务会计》(320022)等课程。 四、课程目标 总体目标 《税务会计》着重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和会计实践能力,以职业能力需求为切入点,对传统会计教学优化整合,同时又不打破职业体系,把应知应会知识点和能力要素落实到课程中,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注重会计职业道德的培养,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注意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突出实践能力培养,突出职业能力培养,体现基于职业岗位分析和具体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理念,使学生能正确分析和解决企业税务会计一般问题的能力,以便较好地适应从事企业日常财务会计工作需要。 1、知识目标 (1)了解我国现行税制概况。 (2)理解主要税种的含义及征税范围。

(3)掌握主要税种应纳税金的计算方法。 (4)熟悉税务会计处理中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账簿的登记方法。 (5)了解相关法规规定及有关金融知识。 2、技能目标(能力目标或岗位能力目标) (1)会办理企业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工作。 (2)能根据企业的类型和业务种类判断应纳的税种。 (3)能正确计算相关税费应纳金额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4)会使用各类发票、填制涉税文书、进行网上申报。 (5)会组织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开展简单的纳税筹划工作。 (6)会与税务、工商、外汇、银行等机构协商,处理一般的税务事项。 3、素质养成目标(或素质目标) (1)具有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 (2)具有依法节税的意识; (3)具有严谨、诚信的职业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参考学时 36 学分 2 六、设计思路 本课程标准的总体设计思路:采用“每个税种为一个项目”的教学模式,采用倒推的方法,以实用、够用为原则,紧紧围绕完成纳税申报的需要来选择课程内容;变知识本位为能力本位,以项目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为依据,设定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变书本知识的传授为实际操作技术与能力的培养,以主要税种纳税申报典型案例为载体,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最新THE COMPANIES ORDINANCE香港公司章程中英文资料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HAPTER 32) 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32章) 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OF JUST& UPRIGHT ECONOMIC, FINANCIAL AND LEGAL TRANSLATION LIMITED 中正财经法律翻译有限公司 的 组织章程大纲 First:-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 " JUST & UPRIGHT ECONOMIC, FINANCIAL AND LEGAL TRANSLATION LIMITED”. Second:-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will be situated in Hong Kong. Third: -The liability of the Members is limited. Fourth:- The Share Capital of the Company is HK$10,000.00 divided into 10,000 shares of HK$1.00 each with the power for the company to increase or reduce the said capital and to issue any part of its capital, original or increased, with or without preference, priority or special privileges, or subject to any postponement of rights or to any conditions or restrictions and so that, unless the conditions of issue shall otherwise expressly declare, every issue of shares, whether declared to be preference or otherwise,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ower hereinbefore contained.

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2010

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2010

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LIMITED 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0年7月29日 香港 第…….号 [复印] 公司条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谨此证明 KCHAINENTERPRISES LIMITED 锦程工贸有限公司 於本日在香港依据公司条咧注册成为有限公司 本证书於2010年7月29日签发。………………………………………….. 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 香港

注意: 公司名称登记与公司登记处不接受任何关于公司名称或其任何部分的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

香港法例第32章 公司条例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有限公司 一:本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位于香港。 三:本公司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四:本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000.00,分为10,000股每股面值港币1.00元,公司有权增加或减少上述股本及发行原本或经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论该等股票是否附带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制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 我/我等,即列具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签署的股份认购人,均意欲依据本组织章程大纲组成一间公司,我/我等并各别同意按列于我/我等姓名或名称右方的股份数目,承购公司资本中的股份。 签署的股份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描述签署的股份认购人所承购的股份数目

1 承购股份总数 1 日期:2010年7月22日 上述签署的见证人: 女士 总代表 九龙,香港 公司条例(第32章)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绪言 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出现时经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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