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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资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文件)

2014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资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文件)
2014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资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文件)

附件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

资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的需要,指导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办理资金归集管理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银发〔2005〕30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银发〔2013〕108号文印发)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归集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通过ACS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的零余额账户和资金归集账户进行绑定,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中央银行人民币准备金存款的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归集账户,是指实行资金归集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为自身和指定的分支机构零余额账户进行结算的人民币准备金存款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一个人民币准备金存款账户作为资金归集账户。

本办法所称零余额账户,是指实行资金归集管理的银行业金

融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同城清算、现金存取、再贷款、再贴现和其他资金结算业务的人民币准备金存款账户,其全部业务通过ACS同步借记或者贷记绑定的资金归集账户,账户余额实时为零。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法定准备金存款账户不能作为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为不计息账户。

一个零余额账户只能绑定一个资金归集账户,一个资金归集账户可以绑定多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章资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开办、调整和取消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通过ACS开办资金归集管理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有效的业务组织以及安全可靠的应用系统;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两个及以上人民币准备金存款账户;

(四)具备有效的头寸管理手段,确保资金归集账户头寸满足自身及零余额账户集中结算的需要。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拟通过ACS开办资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需求,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资金归集管理开办需求书;

(二)资金归集管理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资金归集账户名称和账号、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资金支付保障措施以及应急方案;

(三)会计核算内控制度;

(四)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后将审查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其他材料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同意的,做出书面批复,并逐级转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提交材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查不同意的,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并购、改制等原因发生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已经开办资金归集管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

增加资金归集账户的,或者拟将零余额账户由原来所绑定的资金归集账户调整至其他资金归集账户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持加盖公章的资金归集管理调整需求书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拟增加资金归集账户的,应当在资金归集管理调整需求书中写明增加原因、原有和新增的资金归集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名称等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拟将零余额账户由原来所绑定的资金归集账户调整至其他资金归集账户的,应当在资金归集管理调整需求书中写明调整原因、拟调整日期、涉及到的零余额账户和资金归集账户名称、账号、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名称等信息。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资金归集管理调整需求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后将审查意见和资金归集管理调整需求书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同意的,做出书面批复,并逐级转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提交材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查不同意的,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拟取消资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先由其分支机构办理解除账户绑定关系的手续,再由其法人机构持加盖公章的资金归集管理取消需求书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需求。资金归集管理取消需求书中应当写明账户绑定关系

是否全部解除以及资金归集管理业务取消的原因。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资金归集管理取消需求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后将审查意见和资金归集管理取消需求书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认该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资金归集绑定关系均已在ACS中解除,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同意的,做出书面批复,并逐级转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提交材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查不同意的,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第三章资金归集关系管理

第十二条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开办、调整、取消资金归集管理业务的批复,或者资金归集关系发生除本办法第八条以外的变化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应当在三个月内填写《资金归集管理信息表》(详见附表),并由资金归集账户所属的法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资金归集行)和零余额账户所属的法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零余额账户行)分别到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资金归集关系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资金归集关系的建立是指在ACS中通过绑定的方式,将已开立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准备金存款账

户分别指定为资金归集账户和零余额账户。

第十四条建立资金归集关系时,资金归集行和零余额账户行应当分别向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开办或者调整资金归集管理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二)《账户管理信息表》(ACS专用凭证);

(三)《资金归集管理信息表》;

(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确定账户是否符合零余额账户办理条件,审核无误后留存上述材料。并于当日通过ACS进行绑定关系申请,资金归集账户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ACS收到绑定关系申请后,根据《资金归集管理信息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资金归集关系建立后,零余额账户余额将通过ACS自动转入所绑定的资金归集账户;账户产生的利息将于当季计息后通过ACS自动转入绑定的资金归集账户。

第十六条资金归集关系的撤销是指在ACS中通过解除绑定的方式撤销资金归集账户和零余额账户的资金归集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除零余额账户与资金归集账户的绑定关系后,零余额账户将转换为非零余额账户;解除资金归集账户与所有零余额账户的绑定关系后,资金归集账户将转换为非资金归集账户。

第十七条撤销资金归集关系时,资金归集行和零余额账户行应当分别向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账户管理信息表》、《资金归集管理信息表》。

零余额账户行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账户头寸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留存上述材料,零余额账户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ACS中进行绑定关系解除。

第十九条资金归集关系的变更包括将零余额账户由原来所绑定的资金归集账户调整至其他资金归集账户,以及资金归集账户或者零余额账户的名称发生变更两种情形。

第二十条零余额账户由原来所绑定的资金归集账户调整至其他资金归集账户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资金归集行和零余额账户行应当分别向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调整资金归集管理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二)《资金归集管理信息表》;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留存上述材料。

零余额账户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先在ACS中解除与

原有资金归集账户的绑定关系,再申请与新的资金归集账户建立绑定关系。新的资金归集账户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ACS收到绑定关系申请后,根据《资金归集管理信息表》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调整日内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资金归集账户或者零余额账户的名称发生变更的,资金归集行、零余额账户行持以下材料分别到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一)《账户管理信息表》;

(二)《资金归集管理信息表》;

(三)变更后的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其他说明变更情况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或者文书及复印件;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并购、改制等原因发生机构名称变更的,如账户名称同时发生变更,还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开办资金归集管理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留存上述材料,并通过ACS进行账户名称变更。

第四章业务办理和查询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柜台或者ACS前臵系统办理资金归集账户和零余额账户相关业务及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资金归集行可以查询资金归集账户和所绑定零余额账户的业务信息,零余额账户行可以查询零余额账户的业务信息。

资金归集账户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查询所辖资金归集账户与所绑定零余额账户的业务信息,零余额账户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查询所辖零余额账户的业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柜台领取纸质回单,或者通过ACS前臵系统获取电子回单。

纸质回单与电子回单载明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归集账户及零余额账户的明细交易信息,均可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记账依据。资金归集行可以通过业务回单获取本行资金归集账户和所绑定零余额账户的明细交易信息。零余额账户行可以通过业务回单获取本行零余额账户的明细交易信息。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资金归集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办理的各类业务,应当遵守支付结算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二十八条实行资金归集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形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其办理资金归集管理业务:

(一)在开办、变更账户等环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因资金归集管理账户余额不足导致零余额账户业务不能及时处理的;

(三)因流动性不足影响ACS业务当日正常结束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终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资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应当下发书面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未按期办理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停止为其办理相关账户的各类业务。

第三十条被终止办理资金归集管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受理其开办资金归集管理业务的需求。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其分行办理资金归集管理业务也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中应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办理的相关事项,由其中国主报告行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资金归集管理信息表

12 附

(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 资金归集管理信息表 序号

资金归集账户信息

所辖零余额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名称 金融机构代码 状态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名称 金融机构代码 状态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公章

经办人:

审批人:

填表日期:

注:

1.本表应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

2.开办资金归集业务时不填写状态栏。

3.资金归集关系发生调整时,需在状态栏中填列状态类型,并填写变更涉及到的资金归集账户或者零余额账户信息,列明其对应的绑定关系,资金归集账户或零余额账户未发生任何变更的不需填写。状态包括四种类型:新增、减少、名称变更和不变。

4.零余额账户不能是支付系统清算账户和法定准备金存款账户。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 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

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用户的职责 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用户的创建 第十二条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需新增总部级用户管理员时,应先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征信服务中心根据需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 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 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 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 的信息安全管理。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 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 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 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总行机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 支行科技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 A、B 岗制度;地(市) 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 第八条除科技部门外,各单位其他部门均应指定至少一名部门计 算机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协同科技部门开展信息 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各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 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总行或分行、营业管 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组织的专业培训与审核,培训与审核 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专业培训。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资料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 第三章资本定义 (6) 第一节资本组成 (6) 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 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 第四节特殊规定 (10) 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 第二节权重法 (12) 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

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 第一节一般规定 (21) 第二节标准法 (22) 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 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 第一节一般规定 (24) 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 第三节标准法 (25) 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 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 第一节一般规定 (26) 第二节治理结构 (27) 第三节风险评估 (30) 第四节资本规划 (32) 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 第八章监督检查 (35) 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 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 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 第四节监管措施 (38)

第九章信息披露 (41) 第十章附则 (43)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XX银行数据标准管理办法

XX数据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数据标准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推动数据标准在业务领域和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我行整体业务运行和管理效率,提升IT实施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分支机构所有与数据标准有关的管理活动,包括数据标准的制定、评审、发布、执行、变更及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标准,是指针对我行各种重要数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这些重要数据在全行内外共同使用和交换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是实施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数据,是指我行跨业务部门或跨系统多处使用的数据。 第五条数据标准按照数据加工程度划分为基础类数据标准和分析类数据标准两大类型,本办法主要针对基础类数据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基础类数据,是指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共同业务特征的基础性数据,可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数据主题,包括客户、产品、协议、交易、资产、财务、

地址、组织、渠道、营销十个数据主题。 第七条数据标准内容可以划分为业务和技术两部分: (一)业务规范是指从业务层面对数据的统一定义,包括数据项的业务涵义和数据项处理加工的业务规则等; (二)技术规范是指从技术实现层面对数据的统一规范和定义,包括字段长度、数据格式等。 第八条XX银行数据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业务为导向。基于我行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数据标准,并根据业务需求分阶段推进制定工作。 (二)全面性及完整性。数据标准立足于我行整体业务架构,覆盖未来所有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三)前瞻性及科学性。既满足现阶段业务需求,更应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考虑未来我行业务类型逐步发展所带来的数据标准需求。 (四)遵循外部标准。充分遵循各类成熟的外部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金融行业标准、监管报送要求的顺序进行采纳。 第九条我行数据标准信息项及代码的选择遵循以下准入原则: (一)已有的内外部成文规范纳入数据标准,包括:行业、国家或国际组织正式发布的数据标准;监管部门管理指引、监管统计规范等已经明确提出要求的相关数据规范;行内

银行会计第二版--志学红--课后答案

第一章习题答案 答案: 一、名词解释 1.银行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独特的专门方法和程序,对银行的经营活动 过程进行连续、全面、系统、分类的反映、核算和监督,为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及有关方面提供一系列有关银行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资金信息的专业会计。 2.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 带来经济效益。 3.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 行。 4.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银行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 额。 5.收入:是指银行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 益的总流入。 6.费用:是指银行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二、填空题 1.核算,监督,银行的经济活动 2.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 经济活动 3.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 4.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 三、单选题 1. A 2. C 3 . A,B 4. A,B 5 . B 四、多选题 1. ABC 2. ABCD 3. ABC,DEF 4.AB 第二章习题答案 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基本核算方法:是会计核算方法的基本原理在银行账务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是会 计核算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2.会计科目:是对银行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所做的分类,即对银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和财 务状况,按银行会计核算的要求划分为若干类别,规定一定的名称。 3.表内科目:是反映银行资金实际增减变化的会计科目,其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 表上。 4.表外科目:是指核算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需要记载实务库存数量变化 和备忘登记的事项。其余额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 5.借贷记账法:是根据复式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 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用以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而导致的会计要素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 6.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账的依据,是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 号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 2004 年第 6 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 5 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 5 方面要素下共有 15 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 61 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原则 1 组织领导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 1 . 1 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 . 2 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 . 3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 ) 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 2 归口管理 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具体标准: 2 . 1 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 2 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 . 3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原则 3 岗位设置 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具体标准: 3 . 1 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设立与本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监管统计专职岗位。 3 . 2 银行在其他监管统计相关业务部门设立与其部门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监管统计专职或兼职岗位。 3 . 3 银行对监管统计岗位的设置涵盖监管统计所有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岗位均设立 A 、 B 角。 3 . 4 银行对监管统计岗位的财务预算满足各岗位履职所需,包括设备、差旅、培训等支出。 3 . 5 银行监管统计岗位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能体现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通道。 原则 4 团队建设 银行建设一支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并建立有利于提高监管统计人员工作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系统)使用至今,经过多次修改和升级,功能已经相对完善,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一、存在的问题(一)操作员管理功能设计存在缺陷1、缺少操作员签退保护功能,重复登录没有限制,同一个操作员可以同时登录多个终端界面或进入一个终端的多个界面,由此可能造成“一手清”问题,形成一定风险。2、操作员登录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后系统没有设置自动退出功能。在检查日志时发现有的操作员在中午一直显示登录现象,系统没有设置一定时间没有业务操作的自动退出功能,操作员如果由于疏忽没有及时签退系统,可能给其它人员提供作案的机会,影响资金安全。3、接收联行查询查复业务时,系统没有声音提示。操作人员在系统监控屏自动滚动前没有发现查询查复信息,错失查询查复时机,延缓资金到账的时效性。提交联行业务结束时,系统没有设置提示查询查复业务功能,一旦错过复查,只能第二天通过协查方式查复。(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ABS系统自2005年上线运行已达8年之久,存在软硬件老化超期服役现象,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故障,以xx中心支行为例,仅2018-2018年就出现各种故障近十多次。如:操作员卡故障、地方押错误现象、前置机死机现象、服务器无法启动现象、不能正常备份现象、数据空间经常不够用现象、小额日终核对报文接收失败现象等。虽经技术支持都得到了解决,但设备超期服役可能引发支付风险。(三)支付清算系统运维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ABS数据备份安全

可靠性存在隐患。目前,支付清算系统数据的备份一般是同时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将生产机每天备份出来的数据恢复到备份机上,以求备份机数据与主机数据一致,或者按月将备份数据刻录到光盘上保存。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目前支付清算系统备份机只是当生产机出现故障时才启用,平时极少使用,因此可能出现当需要使用备份用机时,才能发现备份用机是否有故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保存于其中的备份数据就失去备份价值和作用。同时,受光盘质量及刻录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保存于光盘上的备份数据也无法充分保证其安全有效性。二、相关建议1、完善对操作员的管理。一是系统应增加操作员强制签退功能,操作员在一定时间内(10分钟或20分钟)未执行操作,系统应自动进行退出。二是ABS系统增加设置提示查询查复业务功能。2、为了保障ABS系统稳定运行,切实防范和避免系统不稳定运行所引发的金融风险和安全隐患。建议采购一批新的服务器或者向ABS系统的研发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公司)采购一些硬件设备,保证ABS系统稳定运行。3、建议每半年切换一次主备机,轮流对外服务已成为前置机运行的常态,即主备机轮流对外服务 6个月HACMP软件实施主备机切换完全使用定制脚本,切换后人工检查日志文件确认是否成功,真正做到主机即是备机、备机也是主机,为系统运行的稳定性提供了高可靠性保障。

银行会计核算工作总结

银行会计核算工作总结 四、深化会计核算体制改革,做好全功能银行组织牵头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卫东所撤并到加铁分理处,专柜所撤并到支 行的过程中,指导业务人员进行帐务结转,使我行的网点撤并工作 准确无误,顺利完成。组织各网点业务人员参加全功能银行系统的 测试和验证工作。 五、有效压缩现金库存,努力提高现金综合运用率我们按照分行下发的现金库存额度,为各网点重新核定了库存限额,为了合理运 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做到支取大额现金提前预约,各网点使 用现金勤缴勤调,节假日、月末有效控制库存额度,全年101002科 目无在途,现金综合运用率达61%。 XX年即将过去,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支行会计结算部按照省、 分行的总体部署,以安全防范为主题,强化会计结算基础管理工作 为主线,坚持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行领 导及分行专业科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下,在各部室的密切配合以及 结算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揽存增储、中间业务、保险、基金等各项任务,全员的防范意识、业务素质、核算质量、 服务技能等有了很大的提高,下面将本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风险防范,确保实现会计结算安全无事故一年来在主管行长的带领下,一总两员、各位经理及专职监管员各履其职、各负 其责,加强管理、监督、检查与辅导,尽其所能把工作做细做实, 从最基本的制度入手,指导全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办理 业务,通过现场检查,调阅录像、传票、登记簿和不定期抽查等多 种形式进行检查,全年重点对反交易及冲正业务进行监测和检查, 同时对省、分行以及各部门检查出现的问题逐条逐项分析原因,及 时落实整改,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化解并防范了风险,会 计结算全年安全无事故。

银行桌面安全管理制度

桌面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桌面终端的安全使用,保证个人桌面终端操作系统、周边硬件、应用系统的安全使用,切实防范和降低因桌面终端使用不当,对信息系统带来的安全风险,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办公网所有桌面终端管理。公司范围内个人桌面终端设备上线直至报废前的使用过程,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个人桌面终端定义:接入XX农村商业银行网络的用于办公的各类计算机及所属设备。 网络准入 ?准入条件 接入OA办公网计算机必须安装桌面安全管理系统客户端软件; 当设备无法安装桌面系统软件,如打印机及CE终端等,各部门设备负责人员需要事先申报,见附件一(总行申报给科技部,各网点申报给本区域支行桌面系统管理人员)对设备进行mac认证处理;XPE终端及pc设备使用OA账户用户名和密码认证,成功后进入正常网络; ?准入管理 个人桌面终端设备接入公司办公网络前,由使用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加终端的申请,并经相关部门人员审批后通过桌面系统需求变更单报送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接入。

禁止未安装桌面管理系统客户端及未审批的设备接入办公网络; 桌面系统管理人员,定期对日志进行审查,查看是否有未安装桌面管理系统客户端,并对非法接入设备定位及规范处理; 禁止使用他人帐号登陆网络准入系统,禁止将帐号提供给他人使用。 Mac认证设备需要更换端口时,各部门设备负责人员需要事先申报,见附表二(总行申报给科技部,各网点申报给本区域支行桌面系统管理人员)对设备变更进行记录; 各区域准入服务器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对准入系统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服务器宕机造成用户数据丢失,引发网络准入失效。 桌面安全 ?基本安全 使用人离开座位,应锁闭计算机屏幕,下班后,应关闭计算机;新购入的终端设备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登记、编号、贴标签卡后,才能交使用者领用,相关部门设备负责人员需配合用户注册桌面管理系统软件并完善信息。 个人桌面终端设备因使用时间较长或严重损坏而无法修复及超过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需要报废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相关报废流程办理,对已批准报废的个人桌面终端设备,应在桌面关系统资产统计中及时删除。 个人桌面终端设备上安装、运行的软件都必须为正版软件,未经授权的软件不得在个人桌面终端设备上安装、运行。桌面系统管

某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行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贯彻执行数据管理体系规划,规范数据管理和具体实施流程,加强各级经营管理机构的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树立和发挥数据的资产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企业数据架构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主数据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基础平台管理、数据应用以及数据需求与规划管理共十项数据管理领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是在我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操作中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指我行业务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外部数据指从我行以外的来源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我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方针如下: (一)提供可用、可信数据,打造可靠的应用基础。 (二)围绕数据应用、价值呈现推动数据管理建设。 (三)以高效的应用服务能力,支持全行业务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全行数据管理活动的纲领,是建立、完善和落实数据管理体系的基础,我行数据管理制度和细则都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数据管理组织架构是通过建立与全行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各层级权责,保持内部沟通顺畅,确保全行数据管理战略的实施。我行数据管理组织的构成分为三个层次,自上而下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协调层以及执行层。 第七条数据管理决策层是全行数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组成。 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全行数据管理整体方针和策略。 (二)定期听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汇报。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数据战略目标和策略、体系规划、政策制度以及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 (二)统筹资源,协调解决数据管理领域重大事项。 (三)对全行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银行会计简答题

1.什么银行会计?银行会计有何特点? 答:1银行会计的含义:银行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是根据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结合银行业务特点而制定的具有特定核算形式和核算方法,应用于会计核算与管理的专业会计学。 2银行会计的特点:①银行会计核算与银行业务处理紧密结合。②银行会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③银行会计具有严密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和制度。④银行各分支行初系统内实现电子网络化。 2.简述银行会计的主要任务。 答:1正确组织会计核算2加强会计服务和将监督3加强经济核算4开展会计分析预测5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管理 3.简述及时性原则的定义及意义。 答:及时性原则是指银行会计业务的核算处理必须及时进行。银行业务随来随办,会计凭证及时传递补积压,款项及时划转不延误,银行账务当日结平。银行会计信息必须及时披露,由于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如果会计信息在使用者需要时不能及时提供,对于企业管理者的投资者来说,其参考价值就降低。所以要提高会计信息的利用价值,就必须及时给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 4.银行会计的核算对象分为哪两种?它们的具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答:银行会计的核算对象分为一级对象对象和具体对象。 银行会计的一般对象是银行资金运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增减变动的过程和结果。同时也是银行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中发生的、能够用货币计量单位核算、反映和监督的经济活动及其所体现的一定经济关系。 银行会计的具体对象就是银行会计要素,它是由银行的职能及其经营的业务性质决定的。银行会计要素可划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要素。 5.简述银行会计核算、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的关系。 答:会计核算时基础;会计检查室会计核算的必要补充,进行会计检查是检查室加强会计自身管理、提高共作质量和保证数据准确的重要措施;会计分析师会计核算的延续和发展,是发挥会计作用的必要手段。三者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6.什么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如何确定本期收入的费用? 答: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中,以权益和责任是否发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凡是在本会计期间取得收款权利的收益,不论其款项在本期是否是实际收到,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入账;凡是在本会计期间承担了付款责任的费用,不论其款项在本期是否实际付出,都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入账。也就是说,凡应属于本期的收益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7.简述会计科目设置的基本要素。 答:1必须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2必须适应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3必须适应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需要。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河北金融 2013/12 会计园地 摘要:人民银行推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是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工作的重大变革,ACS系统的操作流程为“凭证扫描、影像切分、集中处理”。新系统运行后,基层网点的业务流程得以简化,工作量和风险点相对减少。为进一步做好ACS系统工作, 确保会计核算资金的安全,我们结合实际对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373(2013)12-0064-02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 集中系统(ACS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刘莉亚 王海英 (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河北 衡水 053000 )收稿日期:2013-11-14 作者简介:刘莉亚(1975-),女,河北石家庄人,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 王海英(1965-),女,河北景县人,大学本科,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 一、衡水ACS 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整体情况河北省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 )自2013年9月2日上线试运行后,实现了会计核算数据和会计账务处理的大集中,纵向上实现了全行范围内数据集中,横向上实现了对各会计业务系统的整合,基层网点实现了业务流程简化、岗位之间的制约下降、业务量和人员减少、操作性风险降低。 以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为例,衡水市中心支行设有运管中心1个、营业网点11个、监管中心1个,截至2013年9月末,共处理业务627笔,成功573笔、作废54笔,成功率91.5%,作废率8.5%。其中由于凭证填写不规范造成的差错31笔,占56%左右,分别为再贷款1笔,大额支付7笔、一般存款余额采集2笔、财政性存款交存19笔、表外业务1笔、开户申请表1笔。由于操作失误造成的差错23笔,占44%左右,分别为普通转账3笔、开户申请表2笔、财政性存款交存11笔、一般存款余额采集2笔、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处理单5笔(见表1)。 二、ACS 系统运行中存在问题 河北省作为全国涵盖县级营业网点最多的试点省份,ACS 试点上线将为总行积累经验、进一步验证系统的安全性及可靠性等方面提供参考。为此,笔者结合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的业务实际,对ACS 上线试运行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ACS 系统专用票据以及系统的某些功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 一)ACS 专用票据表1 2013年9月份业务处理情况表 64

银行会计核算工作总结

XX年银行会计核算工作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一般的格式为标题、前言、主体、结尾四部分。今天小编给大家为您整理了银行会计核算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会计核算工作总结范文一xx 年即将过去,一年来的 回顾工作,支行会计结算部按照省、分行的总体部署,以安全防范 为主题,强化会计结算基础管理工作为主线,坚持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行领导及分行专业科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下,在各部室的密切配合以及结算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揽存增储、中间业务、保险、基金等各项任务,全员的防范意识、业务素质、核算质量、服务技能等有了很大的提高,下面将本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风险防范,确保实现会计结算安全无事故一年来在主管行长的带领下,一总两员、各位经理及专职监管员各履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监督、检查与辅导,尽其所能把工作做细做实,从最基本的制度入手,指导全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办理业务,通过现场检查,调阅录像、传票、登记簿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全年重点对反交易及冲正业务进行监测和检查,同时对省、分行以及各部门检查出现的问题逐条逐项分析原因,及时落实整改,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化解并防范了风险,会计结算全年安全无事故。

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核算质量利用晨训和空闲时间,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文件、规章制度以及新业务、新知识,使员工对所做的业务有了更深的了解,如组织员工对外汇业务、财政支付系统业务流程及非税收入业务进行系统的学习,使每一个柜员都能顺利办理业务。针对会计结算部和两个分理处三个对公网点的传票核算质量出现的问题,制定出凭证样本,提供给柜员参考,同时针对钱捆质量问题,下发了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发业务明确进行指导,杜绝习惯做法,以制度为标准严格要求,使核算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加大营销力度,积极拓展中间业务发展空间,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结算部在巩固和完善传统中间业务的同时,利用报纸、电视媒体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保管箱业务; 与人寿保险公司、烟草公司及城市信用社等多家企业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同全区四十多家执法单位签订代收罚没款协议,大幅度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利用银税联网网上缴 税和人行清理帐户之机,开立和清理帐户,从而大大增加了帐户管理费。 四、深化会计核算体制改革,做好全功能银行组织牵头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卫东所撤并到加铁分理处,专柜所撤并到支行的过程中,指导业务人员进行帐务结转,使我行的网点撤并工作准确无误,顺利完成。组织各网点业务人员参加全功能银行系统的测试和验证工作。

银行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XX村镇银行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论 为加强我行系统和数据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针对我行所有业务系统,包括公文管理、财会、资金、信贷登记、统计等各类管理、办公用系统和综合业务系统。本规定所称数据是指计算机系统上有关民生银行运营的所有文件、数据库、报表、银行发文、签报等,保存形式包括硬盘、各种备份介质(磁盘、磁带、光盘、打印纸)等。 二、系统安全 1、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特权用户(超级用户)的密码应有专人保管。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的开发、运行、系统管理原则上要分开。 2、服务器的访问日志应严格记录、定期备份、妥善保管,以便出现异常情况时追查。 3、每台计算机均应设立设备责任人;设备管理部门对于设备情况均应登记在册,登记项目应包括以下各项:计算机序列号、型号、IP地址、设备责任人是否配备调制解调器等;对于与外部连网的计算机,如与人民银行、市政府部门以及通过宽带方式上国际互联网等,应严格按照《XX村镇银行网络管理规定》办理。 三、数据安全 1、业务系统无论卸载何种数据,均应有相关业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并经科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卸载;从业务系统卸载的数据可以是总帐、分户

帐等帐务信息,除客户号、客户名称之外的任何客户信息不得随意卸载;严禁从业务系统或信息系统卸载任何涉及密码、密钥、口令等机密信息的数据,包括客户、柜员、操作员、行员等的身份识别密码和交易密码。 2、数据保密级别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一般;行里已定保密级别的信息按规定的级别处理;系统中的系统管理员口令、数据库管理员的口令为绝密信息,其他涉及密码的信息为机密信息,涉及民生银行运营的信息至少定为机密信息。 3、各类信息均应设立访问控制列表(ACL),按信息级别和访问者级别进行访问权限的检查;密码、密钥要严格管理,严禁泄露,保存密码、密钥的载体如磁盘、纸张等要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四、数据传输 1、针对信息传输的各个环节设计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信息传输服务器严格管理;保密级别为机密及以上的信息传输要采用密文传送;有关信息传输的管理人员、发送、接收人员要备案。 2、信息载体(数据盘、磁带、光盘、报表、图形)的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要建立定期备份制度,每周至少一次;要定期检验备份介质的可用性;介质的管理要安全保存,方便恢复。 五、应用程序使用与应用程序安全 系统客户端应用程序应由使用部门和科技人员的同意方可安装,并在科技室备案;客户端的使用人员应严格管理,一人一用户一密码,严禁一个用户名多个人使用或一个人使用多个用户名。(信息系统使用从计算机产生的书面资料,如报表、文件、打印的计算机、网络配置信息等,要妥善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

附件一: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试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6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5方面要素下共有15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61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原则1 组织领导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 1.1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3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2 归口管理 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 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2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3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原则3 岗位设置 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具体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银监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处罚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信息报送 第七条处罚信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责。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处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人事关系隶属总(分)行,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关系在分(支)行,但在总行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三)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人员处罚信息向银监会报送;其余机构及分支机构人员处罚信息,均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四)对于所在地无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应通过上级机构转报相应银行业监管机构。 (五)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责任认定结果,由该人员离职前的任职机构向银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 第八条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证件号码、处罚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岗位、职务、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处罚依据、种类、期限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于处罚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从外部获取的处罚信息或处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获知或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三章信息使用 第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时,须按照“谁受理谁查询”的原则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或是否同意所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处罚信息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招录人员时应向银监会或派出机构申请查询有关处罚信息。

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与开户单位的对账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9〕167号印发)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对账系统”)是依托北京市金融城域网实现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与开户单位之间账务核对的业务系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运行、使用电子对账系统的人行营业管理部相关部门和各开户单位。 第四条电子对账系统对账必须坚持“每日对账、授权管理、有疑必查、监督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电子对账系统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二章操作管理 第六条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应与开户单位每日对账。开户单位未于14:30前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完成上一工作日账务核对的,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 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系统)综合柜对账员应于ABS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下一工作日9:30前,将ABS系统数据导入电子对账系统。

第七条开户单位应通过北京市金融城域网登录电子对账系统,录入(或导入)账务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并于下一工作日14:30前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完成上一工作日的账务核对。 第八条开户单位与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账务余额核对不一致时,开户单位对账员应逐笔勾对发生额,并逐笔补录未达账项的摘要、凭证号、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及时查清原因;由开户单位主管确认对账结果,对未达账项逐笔录入并确认比对不一致的原因。 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应按月通过ABS系统打印余额对账单交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应将余额对账单加盖预留印鉴,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 第九条人行营业管理部事后监督中心应于开户单位完成账务核对的当日16:30前确认对账结果。 对账务核对结果有疑问的,事后监督中心采取屏幕拷贝方法,打印“对账结果不一致情况说明”,加盖业务专用章,于对账日17:00前提交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收到“对账结果不一致情况说明”后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查清原因,并予以说明,次日将反馈结果加盖业务专用章送交事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应追踪监督。 第十条开户单位需变更基础信息(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上级机构代码、主管等)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通过电子对账系统提交变更申请。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根据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因操作失误需变更对账数据时,应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向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提出申请,经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审核通过后,重新进行账务核对。

浅析银行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的区别与联系

浅析银行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 的区别与联系 学号:1409620810400002 姓名:刘权

摘要:银行会计是整个会计体系的一个分支,是将会计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于银行业的一项经济应用科学。它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对银行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控制与监督的重要信息系统和管理活动。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企业会计、核算、计量单位 一、商业银行会计与企业会计含义与特点的比较 (1)会计核算对象和内容不同 商业银行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商业银行,核算的内容是商业银行的业务和财务活动。不仅核算对内业务,还核算对外业务,并以对外业务为核算主体。其范围不仅涉及银行自身的资金运动,同时也涉及到社会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资金运动,是一定社会范围内的资金运动。而企业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企业,核算的内容是企业能够以货币表现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商业银行会计与企业会计相比,它的核算内容更具有广泛性、社会性和综合性。因为商业银行会计不仅要对商业银行自身的财务收支以及经营成果也进行综合的反映和监督。同时还要核算、反映和监督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资产活动情况。 (2)作用和任务不同 与商业银行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相适应,商业银行会计的任务和作用具有特殊性。相对于企业会计,商业银行会计对国民经济和国家宏观决策的作用更为显著。企业会计只能从微观方面反映单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由于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关系密切,这就使商业银行比一般企业更接近国民经济的宏观层次;商业银行作为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执行主体,其业务范围广。对国民经济各方面都有深刻的影响,对各行各业的宏观调控和微观协调都有很大的作用力,且对国家经济决策极为敏感。 二、商业银行会计和企业会计的异同 1、商业银行会计和企业会计的相同点 (1)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基本相同 商业银行是一种自负盈亏,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化金融机构,在会计核算中,应遵循财政部颁布的一般会计核算制度。商业银行会计和企业会计一样,要遵循会计的一般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期间假设和货币计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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