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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渡运安全管理纳入本市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明确考核分值。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

(二)组织全市范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活动。

(三)督促各县( 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统一公布义渡、半义渡渡口名

单。

(二) 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管理工作。

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及时协调和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与镇人民政府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

(三)指定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包括加强对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督促指导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渡口所在镇人民政府建立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等。

(四)组织打击取缔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法渡运行为。

(五)制定本县(区)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负责本县(区)渡口渡船险情或事故的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 组织实施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统筹安排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修保养、渡口工作人员及渡船船员生活补贴、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

(七)定期开展渡口设置和撤销评估工作。对确有渡运需求且符合条件要求的,应设置渡口;对长期无渡船渡运且符合撤渡条件的渡口及时进行撤渡;在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撤渡建桥,撤底解决渡运安全隐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 负责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定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依法取缔非法渡运和非法载客行为;与村(居、社区)委会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

(二)设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联合渡口运营人负责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每年至少开展4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三)在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渡口建立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 组织本镇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并参与上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在恶劣天气、洪水期间、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应提前采取有效疏导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维护渡运秩序。

(五)完善渡运安全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渡口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

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

急演习。

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

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负责本镇渡口渡船险情或事故的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 积极筹措资金,落实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修保养、渡船船员生活补贴、义渡半义渡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费用,负责向上级政府申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并实行专款专用。

(七) 督促村(居、社区)委会、渡口渡船运营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义渡、半义渡渡口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八) 加强对乡镇农自用船舶的管理,完善乡镇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台帐,严禁乡镇农自用船舶非法载客渡运。

第八条村(居、社区)委会职责

(一)负责渡口渡船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与渡船运营人(或渡船船员)签订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农自用船所有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检查督促渡口渡船所有人或运营人和船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保险和遵守有关渡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农自用船非法载客行为。

(三)指定人员协助本村、本居住地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在恶劣天气、洪水期间、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应组织工作人员到渡口维护渡运秩序,防止渡船超载渡运或其它冒险渡运行为。

第九条渡口运营人职责

(一)渡口所有人、经营人对其所有或经营的渡口负安全主体责任;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对其所有或经营的渡船负安全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设置并维护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等渡口设施。

(四)加强对渡船、船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渡船适航、船员适任;不得聘用未持有有效船员证书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航行。

(五)在恶劣天气、洪水期间、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应组织工作人员到渡口维护渡运秩序,防止渡船超载渡运或其它冒险渡运行为。在危险天气、洪水期间,注意收集恶劣天气、水文和航行通(警)告信息,严格遵守有关航行安全规定。

(六)定期组织对渡口码头附近水域进行扫测和疏浚,及时清除碍航物,确保渡船航行、靠泊安全。

(七)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八)遇险或发生事故时,应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九)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建立停渡停工制度。遇有洪水或大风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应暂停渡运,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停渡公告,因其他原因暂停渡运的应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并发布停渡公告。

(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安全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二)参与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和其它安全管理专项活动。

(三)参与国家有关渡口渡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渡船的登记、检验、发证工作。

(二)负责渡船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三)负责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参与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渡口渡船安全大检查、安全宣传、应急演习等专项活动。

(五)按照有关预案做好渡船险情或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负责实施渡口渡船的安全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二)参与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和其它安全管理专项活动,发现渡口渡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参与渡口渡船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渔船及渔业辅助船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取缔渔船及渔业辅助船非法载客渡运。

(二)负责治理在渡口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渔业养殖、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

第十四条航道部门职责

(一)负责渡口水域航道的检查和维护,及时清除渡口水域的碍航物。

(二)负责职责权限内的渡口水域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其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公安部门职责

负责渡口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要时协助交通部门维护渡运秩序。

第十六条水务部门

负责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的采砂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三章渡口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交通、海事、航道、水务等部门的意见。涉及海域使用的,还须征求海洋与渔业等管理机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一致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协调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申请设置或撤销渡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渡口设置/撤销呈批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

(三)拟配备渡船船型说明书。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建设竣工后,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批准设置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海事、航道、水务等有关部门和渡口所在地镇政府、

村(居、社区)委会进行竣工验收;参与验收的单位、部门应对渡口的安全设施、设备、工作人员和安全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等情况进行验收评估,提出验收意见;县(区)人民政府综合各方意见后,及时给出验收是否合格的意见。

渡口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渡口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场所,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

(二)渡口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岸线规划、防洪、航道标准等要求。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三)渡口运营人至少应配备一名渡口工作人员负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渡船船员、渡工经培训后可以承担渡口工作人员职责。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具有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合格证书。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渡运安全管理职责:

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渡口安全设施;

指挥乘客、车辆有序上下渡船,清点、记录乘客、车辆数量,维护渡运秩序;

参与渡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渡口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运路线、渡运时间、渡口守则、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不具备夜航条件的,禁止夜航。

第四章渡船

第二十一条渡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二)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渡船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和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渡船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渡船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

禁止水泥船、木船、排筏、农自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

第五章渡船船员

第二十四条船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渡口工作人员指挥乘客、车辆有序上下渡船,维护渡运秩序。

(二)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认真了望,谨慎操作,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三)不得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发现超载,应当拒绝开航。

(四)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不得开航。

(五)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负责渡船日常维护保养。

(六)渡船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具备船员资格并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

(七)渡船船员应每年参加由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八)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政府或海事部门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九)每航次开航前,清点并如实记录航次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数量。

第六章渡运安全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渡口的运营人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鼓励义渡半义渡以外的渡口运营人投保船舶保险,鼓励乘客投保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六条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

第二十七条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按照规定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衡和稳性,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及货物移位。

第二十八条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

第二十九条渡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谨慎操作,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

渡船驾驶员应注意水情及天气变化,洪水期应当适当减载,发现有雷雨大风征兆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止渡运。

第三十条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每月组织开展1次内部安全检查,督促渡船每航次清点并如实记录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三十一条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积载和开航条件等。

签单发航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洪水、雷雨大风、大雾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二)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

(四)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六)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七)其他禁止开航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在渡运水域内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设立泳区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渡船发生水上险情或事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

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渡口渡船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

第三十五条各级政府应提供资金保障,推进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渡运安全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渡口渡船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乘客过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渡口工作人员、船员指挥,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骑自行车者须下车推行。带小孩的乘客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

(二)渡船未停稳或者已开航时,不准上下渡船;渡船乘客满额时,不得强行登船。

(三)渡船因恶劣天气停航或者因故不能按时开航时,不得强迫船员开航。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五)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渡口设置/撤销呈批表》(附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本办法有关术语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不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内河水域和沿海水域设置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经营性渡口是指收取乘客一定费用,自负盈亏的渡口渡船;义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费用,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渡船;半义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渡口渡船。

(二)本办法所称渡船,是指往返于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三)本办法所称船员,是指在渡口水域从事渡运的渡船上任职并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

(四)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渡口设置/撤销呈批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通 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

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江府[2010]26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09 【实施日期】2010.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0]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海事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九日 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含渡工)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渡口是指设置在江、河、湖泊、水库及沿海岛屿,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及为渡运服务的其它设施。渡口包括乡镇渡口、城市渡口、公路渡口和专用渡口。 公路渡口及专用渡口有其它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落实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航线、定客额的“五定”制度,保障渡运安全、畅通、有序。 第五条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实行“以渡养渡”原则,由经营人负责。对义渡、半义渡和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所属市(区)、镇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06.18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4年6月18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四川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5号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管理,维护渡运秩序,方便公众出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渡口的建设、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渡口,是指连接河流、湖泊、水库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内的水域两岸,运送人员、货物、车辆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水域、码头、渡船以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渡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服务民生、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减少总量,提升质量,鼓励撤渡建桥,推进

公益性渡口建设。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渡口监督管理职责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渡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渡口的规划和审批,制定公益性渡口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渡口管理责任制度并督促落实,组织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 (三)加大渡口建设投入,为渡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公益性渡口码头的建设及维护、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维护、船员补助、渡船保险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

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渡口渡船、自用船舶、游艇管理 第四章通航安全保障 第五章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潮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潮州市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下简称潮州市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以及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救援机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人员、装备,安排相应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所管辖区域内行政村(社区)和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第四条潮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 船舶、渔业养殖水域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水上赛事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综合管理、旅游、航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4年6月18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三汇车渡应急预案

达州市公路管理局 渠县三汇车辆渡口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切实做好车辆渡口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渠县三汇车渡口紧急情况应急抢险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水上安全工作。 二、目标任务 立足于建立健全车辆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 制度,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千方百计保障水上车渡的顺利进行和各项安全工作。 三、防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防汛组织机构 主任:渠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主任:渠县交通运输局安全分管领导、渠县财政局长、三汇镇镇长 成员:三汇车渡所所长、三汇车渡所安全分管所长及安全股长

(二)职责: 具体做好三汇车渡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车渡口、渡运安全监管,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日常安全监管。防汛抢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旦遇到汛情,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市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共同完成防汛任务。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三汇镇政府:切实配合镇水上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做好辖区居民宣传工作。 渠县财政局:三汇车渡所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并对经费开支实施监督。 渠县交通局:负责渡口、渡船紧急情况抢险所需车辆征用和调度及后勤服务工作。 三汇派出所:负责渡口、渡船紧急情况期间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 三汇卫生院:负责医疗救护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对伤病员抢救。 四、防范工作 (一)坚持值班制度 1、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汛期,为事故多发期,实行24小时值班,应急办公室电话:2399830。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渡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特制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本责任书由仙桥街道办事处与淇美社区签订: 1、认真贯彻落实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辖区内渡口渡船不发生重大事故; 2、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安全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的安全知识学习,宣传安全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 3、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4、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档案; 5、督促渡口渡船建立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和开航条件等内容,并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督促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和船主的渡船安全责任制; 7、督促落实渡口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8、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9、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维护安全秩序。督促渡口渡船安全隐患的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10、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

习; 11、因责任人违反责任内容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固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2、本责任书签订人因工作变动由继任人继续承担责任; 13、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仙桥街道办事处、淇美社区各执一份。街道办事处(盖章)社区(盖章) 安全生产责任人(签名):安全生产责任人(签名): 2015年1月12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 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 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 第 2 页共 2 页

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渡口渡运危险品车辆的,应当设置危险品车辆专用通道。 严禁在通航水域内设置使用缆渡。非通航水域内设置缆渡,其缆渡 第 2 页共 2 页

县交通局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县交通局防汛抗旱应急预 案 **县交通局20XX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根据上级会议精神,结合我县所处地理环境实际情况,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救”的方针,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抓好防汛抗旱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如下: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防汛抗旱工作,事关大局,本系统各单位都要建立以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共同参与,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层层落实责任的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县交通局成立“**县交通局20XX年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组长:姚民,副组长:郑兰斌、黄士友、张勇;成员:郭靖宇、牛海峰、冯照文、王玉国、朱军、刘从海、

常颍、陈相波、朱波、李新全、王旭、蒋传俊、黄辉、牛学俊、唐心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局办公室,黄士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波、蒋传俊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措施到位,保障有力。 1、加大防汛基础设施检查力度,确保汛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本系统各单位要对运输车辆、船只、公路、桥涵、渡口、渡船、港口等进行全面检查,切实保障技术状况良好,拉得出,打得赢。并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一些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基础设施(公路、桥涵、码头等)进行抢修加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特事特办”的原则,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及时排险除患,一时难以根治的,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加强现场监控,为取得防汛抗旱工作的胜利创造良好条件。 2、对防汛抗旱物资、器材、设备等紧急运输实行“三优先”,即:优先计划、优先装卸、优先运输。南照淮河公路大桥管理处和s102线**段收费站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运输车辆设置绿色通道,要保证优先放行,凭防汛抗旱指挥部颁发的“防汛抗旱运输车辆通行证”,免收通行费。 3、配备紧急灾民疏散运输及道路物资运输应急运力,

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制定了《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渡口管理制度

伍佑交管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是指渡口水域两岸、起讫点固定,专门供运送客货(主要为客)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踏步、候渡棚、及安全设施等服务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统一领导,以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渡口村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交管所参与监督, 第二章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第七条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人民政府和县海事处加具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 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 (五)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 (七)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 (八)建立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第九条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渡船 第十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第十二条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汽车渡船所配消防设备应当有足够的能力,其安装位置应当能使灭火剂射及所有装载车辆。 第十四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和无线电设备,并按规定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油污、垃圾接收装置,严禁内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 以渡运货车为主的渡口,应当安装、使用地磅等称重设备,如实记录称重情况。有条件的渡口,应当设置电子监控设施。 经批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重型车辆过渡,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过渡,但超过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渡运。渡运危险货物车辆的,渡口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车辆专用通道。 第八条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 第九条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

乡镇渡口渡船管理制度职责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职责

荣县乡镇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一、渡口设置、撤销、迁移必须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未经县政府批准渡口为非法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责任人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 五、渡口应具备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荣县乡镇渡船管理制度 一、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证书。 三、渡船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四、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等安全注意事项。 五、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 六、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守护好自已的船舶,严禁将船舶交由无证人员贺驶。

荣县乡镇渡船船员管理制度 一、渡船船员应选责任心强,熟悉技术,会游泳,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 二、渡船船员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及相应的特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三、渡船船员应严格遵守汛期减载和停航封渡规定,严禁冒险渡运。 四、渡船船员应坚持“六不准”制度即无证无照、证照过期不渡;超载不渡;人和大牲畜或危险品混装不渡;遇狂风、暴雨、浓雾,视线不清不渡;渡工配备不齐或饮酒后不渡。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船员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乡镇政府及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德庆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德庆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第224号)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德庆县行政区域内或跨市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渡口条件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为非法渡口。 本制度的渡口包括乡镇渡口、公路渡口和专用渡口。 公路渡口及专用渡口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 经营性渡口是指收取乘客一定费用,自负盈亏的渡口。 义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费用,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渡船。 半义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

渡口渡船。 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渡口,是指不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以县、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为重点,海事部门执法监督为保障,渡运经营人具体、全面负责渡运安全管理,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日常经营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实行“以渡养渡”原则,由渡运经营人负责。对义渡、半义渡和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所属县、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渡口渡船_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渡口渡船_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自查报告第一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自查报告同志们: 今天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是回顾一年多来我市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总结我们所取得的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在明年8月2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自治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1、组织保障、制度先行。为确保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市人民政府于xx年1月13日以“内部明电”的形式下发了《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从指导思想、活动目标、整治原则、整治对象、专项整治内容、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活动步骤、工作要求等八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各县(区)人民政府也相应地成立了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制定下发了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我市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开展。 今年4月,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到我市督查,在肯定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也指出存在的问题。为此,市人民政府在4月份下发了《关于转发的通知》以及《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按通知要求确实开展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5

月份,在我市交通工作会议上,对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进一步部署了专项整治工作。7月份,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通报”提出的问题,并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联合整治活动,切实扭转整治工作滞后的局面。一年来,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审批渡口36处(73处渡口),渡口审批率为49%; 改造渡口 8处,投入资金79万元(尚未验收)改造渡船1艘,投入资金9万元; 持证渡船船员296人。 二、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回顾一年来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整治方案的要求和自治区整治工作进度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到11月30日止,渡口审批率仅为49%;渡口达标率为0;渡船达标率仅为49%。被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列为“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渡口达标率低的市”进行重点督查。究其原因,主要是: 1、部分县(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视程序不够,整治工作进度慢,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管部门仍未指定(有船的10个县(区)均未指定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按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影响了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10个县(区)均存在这个问题);个别县仍未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xx、xx两县至今未见上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2021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同志们 今天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是回顾一年多来我市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总结我们所取得的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在明年8月2日前完成整治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自治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 1、组织保障、制度先行。为确保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市人民政府于xx年1月13日以“内部明电”的形式下发了《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 “通知”室关于印发xxx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从指导思想、活动目标、整治原则、整治对象、专项整治内容、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活动步骤、工作要求等八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各县(区)人民政府也相应地成立了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制定下发 了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我市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开展。 今年4月,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到我市督查,在肯定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也指出存在的问题。为此,市人民政府在4月份下发了《关于转发的通知》以及《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按通知要求确实开展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5月份,在我市交通工作会议上,对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进一步部署了专项整治工作。7月份,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通报”提出的问题,并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联合整治活动,切实扭转整治工作滞后的局面。一年来,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审批渡口36处(73处渡口),渡口审批率为49%; 改造渡口8处,投入资金79万元(尚未验收) 改造渡船1艘,投入资金9万元; 持证渡船船员296人。 二、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回顾一年来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整治方案的要求和自治区整治工作进度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到11月3日止,渡口审批率仅为49%;渡口达标率为;渡船达标率仅为49%。被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列为“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渡口达标率低的市”进行重点督查。究其原因,主要是 1、部分县(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视程序不够,整治工作进度慢,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管部门仍未指定(有船的1个县(区)均未指定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按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影响了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1个县(区)均存在这个问题);个别县仍未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xx、xx两县至今未见上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2、渡口的审批和渡船更新改造工作效果不明显,资金投入不足,如xx、xx、xx、xx四县的渡口审批率为,xx县渡船的达标率为,xx县

渡船安全培训试题附答案

*****单位 ****年渡船安全培训试题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每空一分共30分)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遵循、、、的原则。 2.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总吨以下或者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3.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年。 4.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 、与的原则。 5.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分。 6.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分值为分,罚款数额超过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分。 7.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 、的原则。 8.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经营

人处元以下罚款。 9.车辆上下渡船时,司机以外的人员。渡运时,。 10.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 、、的方针。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 1.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 使用船舶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同时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并随船携带。() 3.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 5.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6.渡船船员、渡工每年应当参加由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1小时的安全培训。()

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市新会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镇村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明确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辖区内的镇村渡口、渡船及其渡运的乘客。 第三条我区渡口渡船和镇村船舶安全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各镇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镇村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一)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人员、职责和经费; (二)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镇街的管理责任,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健全和层级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船管理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渡口的设置及撤销,由区人民政府审批。要严把渡口审批关,规范渡口渡船的承包经营市场,建立承包经营风险金制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从源头上整治渡船违章渡运行为; (四)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小组,确保险情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在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水上活动期间,落实必要的现场监管、监护措施,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五)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镇村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工作力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全区镇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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