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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及应对指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

(2011-2013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庭

2015年1月

目录

广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情况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及应对指引 (18)

广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情况

(2011-2013)

子目录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高位运行

(二)案件分布地域不平衡

(三)涉案标的额呈现总体上升趋势

(四)案件调解撤诉率呈逐年递减趋势

(五)案件上诉事项日趋复杂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一)涉非本市户籍人员案件占多数比例

(二)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削弱

(三)当事人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上诉比例增多

(四)上诉主体为保险公司的案件比例升高

三、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赔偿标准适用仍存较大争议

(二)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审理带来新挑战

(三)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较为突出

(四)道路监控设施不完善增加事故责任认定难度

四、对策及措施

(一)统一赔偿金适用标准

(二)合理调整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

(三)规范流动人员管理,加强居住证明真实性审查

(四)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程序

(五)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维权意识

(六)加强舆论宣传,普及交通法规和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法律知识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机动车交通事故已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平维护受害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秩序交通、平安出行,是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工作重心。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中院以2011-2013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为样本,分析该类案件审判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及应对指引,旨在进一步促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公开,公正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矛盾,并指导、规范公众道路交通行为。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高位运行

2011-2013年,广州法院受理一、二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总量分别为9291件、10116件、10034件,其中一审案件数量分别为8571件、9111件、9178件;二审案件数量分别为720件、1005件、856件。从案件总量来看,广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整体上处于上升态势,案件受理总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

(二)案件分布地域不平衡

2011-2013年,广州中院辖区各基层法院均承受着较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收案压力,其中尤以白云、番禺、从化、增城四区为甚,该四区近三年案件受理数量占全市一审案件的62%,每院年均案件受理数超过1300件,其中从化法院2013年收案1800件,同比增幅29%,增幅与收案数均居各辖区法院之首;越秀、黄埔、南沙三区法院则收案较少,近三年共收案1758

件,占全市一审案件的6.5%。

从数据上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分布呈现一定的区域性特点。城郊辖区法院如增城、从化法院收案数量都相对较高且增幅较大,原因在于这些辖区地域宽广,道路众多且宽敞、畅通,行车速度一般较快。此外,一些区内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辖区如白云、花都,重型运输车辆频繁往来,增加了道路危险程度,无形中加大了交通事故发生机率。

(三)涉案标的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2011-2013年,广州市法院受理的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案件涉案标的总额高达20.04亿元,已结案件每宗标的均值

分别为61767.8元、80705.65元、80616.79元,2013年一审已结案件标的均值比2011年增长了30.5%。由于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法定赔偿项目金额,如死亡或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项目赔偿标准客观上都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而不断上升,致总赔偿金额不断增加。另外,随着人们维权意识增强,对非医保医疗费、残疾医疗器具费用等请求都呈现一定程度的上升趋势。

(四)案件调撤率总体呈递减趋势

2011-2013年,广州市法院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调解撤诉率分别为48.92%,48.5%和42.96%,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各辖区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情况则呈现两极分化,如从化、荔湾法院近三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年均超过70%,而花都法院调撤率年均低于30%。

导致诉讼调撤率逐年降低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当事人主体多样化,不仅有受害人、侵权行为人及保险公司,还会牵涉车辆挂靠单位、雇主、车辆实际所有人等主体;二是索赔金额增高,如上文反映情况显示,随着国家公布的赔偿标准逐年升高,诉讼标的增加,赔偿项目增多,同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自2008年以来未曾上调,不利于各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难度增大;三是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同一案件中除了侵权法律关系,还涉及保险合同关系、借用关系、雇佣关系等,且自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合并审理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后,有保险公司参加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解难度有所加大。

(五)案件上诉事项日趋复杂

近三年来,根据案件抽样数据显示,案件上诉事项日趋复杂,对具体赔偿项目存在争议的占比47.2%,城镇标准适用争议占比

22.5%,司法鉴定意见异议占比9.4%,商业险赔付问题占比7.9%。其中,具体赔偿项目费用存争议比例最高,且呈现种类细化趋势,如保险公司针对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提起上诉案例逐年增多,当事人对财产损失中的停运损失愈加重视等。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一)涉非本市户籍人员案件占多数比例

近年来,涉案主体为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并占受理案件数大多数。以2011-2013年广州中院审结案件为例,通过案件抽样1发现,当事人主体为非广州本地户籍的比例高达80.2%。由于涉案主体大部分为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外地司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和调解难度:一是人员流动性强致文书送达困难,绝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在广州没有固定居所,法院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部分外地肇事司机为逃避赔偿责任,采取更换住所或辞职等方式,增加了文书送达难度;二是存在部分外地户籍受害人提交虚假证据的现象,由于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在数额上相差较大,实践中,部分外地户籍当事人利用目前流动人员管理不规范的漏洞,伪造居住、工作证明以获得较高额赔偿金,这一方面反映了受害人在索赔当中存在诚信缺失的问题,另一方面折射出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三是被扶养人身份司法认定困难,由于部分地区户籍管理机制不到位,存在受

1案件抽样从2011-2013年广州中院每年已审结案件总数中抽取30%为样本,共计769件。

害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现象,给法院认定被扶养人身份及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带来较大困难。

(二)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削弱

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第三人和分担机动车造成的社会风险。由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近三年来广东省公安机关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逐年提高,以2013年度广州地区计算标准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226.71元/年,比2012年度增加12.3%,而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自2008年以来一直没有变化,特别是有责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元,对于受害人医疗费用的补偿程度远远不够。2013年广州中院审结案件中,35%案件的赔偿请求总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总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设置不合理已严重影响了其保护受害人基于道路交通事故获得基本赔偿的功能,显然已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要求。

(三)当事人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上诉占一定比例

司法鉴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较为普遍。对当事人伤残情况或机动车损失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的意见,可作为当事人主张相关损失数额的依据。然而近三年,当事人尤其是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重新鉴定的情况不断增多,甚至相当一部分案件保险公司是专门就此问题提出上诉。在本次案件抽样中,当事人就司法鉴定结论提起上诉的占比9.4%,共72件。虽然不排除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存在借申请重新鉴定拖延诉讼的目的,但由于我国

现行相关法律对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仍不完善,因此导致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容易产生争议,经常出现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甚至引发当事人上访,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四)上诉主体为保险公司的案件比例升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请求权,且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合并审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以后,保险公司单独或与其他当事人共同上诉的案件呈明显增多趋势。案件抽样数据显示,2011-2013年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的比例分别为20.2%,24.1%以及24.4%。保险公司的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的适用标准和具体计算方面。保险公司积极提起上诉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部分保险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理赔必须取得法院生效判决以完成内部审核;二是交强险业务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促使保险公司主动参与诉讼;三是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审理促动保险公司主动上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赔偿标准适用仍存较大争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仍存在城镇和农村两种标准,城乡不一的差异性赔偿标准导致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大约相当于农村居民标准的3倍,在2012年审结的一审交通事故案件中,提起上诉的案件共有

1005宗,其中有597宗二审案件就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提起上诉,占全部上诉案件的55.7%,其中又以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上诉占大多数,主要理由是认为受害人所提供的证明其在城镇工作生活满一年并具有固定收入的证据不足,要求改判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

(二)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审理带来新挑战

从涉及商业险问题而改判的案件上来看,自从合并审理商业险以来,因商业险问题而改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增加,2014年因商业险问题二审改判的案件数量同比2013年增长4.8倍。这一方面反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起诉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损失的诉求增多,另一方面反映了基层法院在合并审理商业险中遇到更多的新问题,亟需深入研究商业险问题,统一裁判标准。

(三)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较为突出

审判实践发现司法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存在不完善的情形,一是鉴定过程不严谨。部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未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计算功能丧失程度或未注明检测过程。二是伤残评定时机的把握不统一,鉴定意见书中对评定时机是否合适也缺乏相应的论述。三是审判实践对适用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鉴定标准存在争议。四是部分鉴定意见书制作不规范,部分鉴定意见书未附加盖印章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证书复印件,又有的对鉴定所依据材料的来源未作交代,以致受到当

事人质疑。

(四)道路监控设施不完善增加事故责任认定难度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裁定各方当事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而完善的道路监控设施设置从很大程度上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直接证据。从广州中院审结的有关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案件来看,监控或摄像设施不完善是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应逐步增加监控录像设备等能够记录事故发生情况的辅助设施,尤其是合理设置一些事故多发地段的道路监控录像设备,对道路或城区的主要路口应根据客观实际增设监控设备和安全措施。另一方面,交警部门对监控录像应规范管理,设立完善存档制度,以使法院对需要时可调取,以对民事赔偿责任做出认定。

四、对策及措施

(一)统一赔偿金适用标准

上文分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城乡标准适用存在的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中国社会的城乡两元结构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区别待遇。然而,我国现行的经济发展政策要求统筹城乡发展,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城乡之间的差别应该是逐渐缩小的,在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具备统一标准的经济基础。此外,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及民主政治制度赋予了公民在居住地域、从事行业、职业等重要事项上拥有自主决定权,农村户籍人员向外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广阔,因此取消城镇和农村户籍人员在人身损害赔偿计

赔方面的差别是大势所趋,亦是解决本文上述所列问题的根本方法。为此,在承认目前全国范围内区分城镇和农村标准的合理性的前提下,建议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试点逐步取消城镇和农村户籍人员在人身损害赔偿计赔方面的差别,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区分身份、地域的差别,统一适用该地区人均收入和支出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二)合理调整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

如上文分析,交强险的损失填补功能随着经济水平和物价水平的上涨在不断削弱,且审判实践发现,近三年来广州地区受害人因事故致残的医疗费用普遍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有责任赔偿限额10000元,交强险赔偿限额亟需调整。由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费用因地区经济水平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建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上调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切实发挥交强险作为强制性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三)规范流动人员管理,加强居住证明真实性审查

流动人员管理的不规范,是引致目前农村户籍的外地务工人员就其居住和工作事实举证形式混乱以及出现虚假证明的原因之一。建议出租屋管理中心、流动人员管理部门、居委会和街道等基层管理机构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登记、核查和备案等管理,完善居住证明和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外地务工人员居住工作证明材料的出具,从而为外地务工人员举证证明其居住、工作事实提供方便,同时亦能增加有关人员伪造居住、工作证明的难度。此外,

在诉讼程序中法院继续加强对受害人提供的居住、工作证明真实性的审查力度,有力打击证据伪造。

(四)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程序

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广州市法院将进一步通过司法建议形式敦促相关部门完善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建议对于需要检查丧失活动度的伤残情况的,应有详细的检测过程的记载,并按照相关伤残评定的规定的计算功能丧失程度,真实、准确的反映当事人的伤残情况。鉴定意见书内容制作应规范,对伤残评定的依据、过程、结果,包括对当事人争议比较大的鉴定时机,也应给予必要的阐述。

(五)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维权意识

一是加强机动车车主投保交强险意识,特别是摩托车、已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农用车应加强投保意识。积极投保不仅可减轻车主赔偿负担,也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二是提升事故现场证据意识。事发后当事人应及时有效保护或拍照固定事故现场,客观真实反映事故发生经过,有效协助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各自责任。三是当事人要选择合法的途径理性维权。交通事故受害人对自身遭受的损害合法有据作出理性判断。交通事故肇事者也要依法承担责任,及时履行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积极主动促进纠纷的化解。

(六)加强舆论宣传,普及交通法规和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法律知识

树立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关键,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对全社会进行交通法规宣传和交通安全教育。一是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交通违规现象的曝光力度。同时,引导市民积极办理交强险,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二是加强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宣传,增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规范挂靠、租赁等经营行为。三是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作,在事故多发地点提醒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注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四是积极开展法官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厂等活动,通过网络直播庭审等方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道路交通规则以及纠纷解决规则告知社会公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及应对指引

前言

目前广州市机动车保有量日益增加,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速增长,与此相比,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仍需增强。为正确引导广大市民合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结合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践,针对日常交通规范意识、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动车保险理赔等常见问题制定本指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及诉讼流程图

第一部分加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降低事故风险成本积极应对及妥善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贯穿于交通事故发生前后,本部分从交通事故法律风险规避角度出发,分析不同主体交通安全规范要点,提醒广大市民遵守交通规范,提高自身利益保障意识,降低事故发生风险及成本。

一、行人、非机动车:遵守交通规范保安全免过错

近年来行人、非机动车因违法违章行为引起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虽然我国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给予了倾斜性保护,但审判实践仍会依法根据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各方赔偿责任适用过错原则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划分赔偿责任2:

2该表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9条制定。

3根据《意见》第1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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