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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7章 证券法律制度12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7章 证券法律制度12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7章 证券法律制度12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十二)

第十单元内幕交易

【考点1】内幕信息的认定(P260)

1.内幕信息的范围(2003年多选题)

(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1条);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2003年)

A.公司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

C.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D.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

【答案】ACD

【解析】(1)选项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才属于内幕信息;(2)选项CD: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因此,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1)内幕信息的形成

①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②“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收购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③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2)内幕信息的公开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考点2】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P261)(2014年案例分析题)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否则就构成了内幕交易。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012年多选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员联络、接触,其证

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解释】当事人如果想否认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就必须负有举证责任: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的相关证券买卖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

4.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内幕交易行为: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例题1·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2012年A卷)

A.负责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文印工作的秘书甲

B.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官员乙

C.为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丙

D.通过公开发行报刊知悉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律师丁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选项B: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3)选项C: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4)选项D:律师丁通过“公开发行报刊”知悉的信息已不再属于“内幕信息”。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属于证券法律制度所禁止的有()。(2010年)

A.持有甲公司3%股权的股东李某已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获悉该消息后,告知其朋友王某,王某在该消息为公众所知悉前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

B.乙公司经研究认为甲公司去年盈利状况超出市场预期,在甲公司公布年报前购入甲公司4%的股权

C.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知悉了甲公司去年盈利超出市场预期的消息,在年报公布前买入了本公司股票10万股

D.甲公司的收发室工作人员刘某看到了中国证监会寄来的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通知,在该消息公告前卖出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才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2)选项B:乙公司不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3)选项C:董事张某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4)选项D:刘某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考点3】短线交易(P261)(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单选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1.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解释2】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从事内幕交易。不论其是否知悉内幕信息、也不论其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一概将其在6个月内交易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这被称为“短线交易归入权”。该条款运用简洁的方法没收上述人员的短线交易利润,主要是因为发现内幕交易的成本太高。

【解释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规则》的规定,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从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从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例如,董事王某在2月1日、2月10日分别买入本公司股票5万股和10万股,在8月4日全部卖出,则以2月10日最后一次买入时间作为起算时点,按照10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的利润。

【例题·单选题】甲为乙上市公司的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2014年)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75万元

【答案】B

【解析】以3月8日最后一次卖出时间作为起算时点,按照3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的利润,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3万股×(25元-15元)=30(万元)。

【考点4】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综述)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解释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限制。

【解释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解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1)36个月

下列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12个月

除此之外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③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7.5%+5%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8.上市公司的收购人

(1)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9.中介机构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10.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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