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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文化及其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1)

民法文化及其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1)
民法文化及其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1)

2005年9月

总第41期第5期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THE JOURNA L OF HARBIN COM MITTEE SCHOO L OF THE CCP

Sep ,2005Serial N o.41N o.5

?法治论坛?

民法文化及其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杜忠连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民法典的制定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政治条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民法文化条件。民法文化有其自身的特质,而我国的传统社会却严重缺失这种特质。这样,如何在民法文化缺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传统文化特点,借鉴西欧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文化,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无裨益。

关键词:民法文化;民法典;传统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520(2005)05-0087-03

收稿日期:2005-04-13

作者简介:杜忠连(1981-),女,黑龙江穆棱人,吉林大

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民法是人法,是权利法,是与人类经济、社会生活连接最为紧密的法律部门。民法文化是一种文化现象,它体现民法的理念、原则,体现人类对社会文明生活的基本规则和社会成员对权利与自由的向往与追求。民法与民法文化的关系水乳交融、密不可分。探究民法典的制定离不开对民法文化的反思。

一、民法文化及其特质

谈到民法文化,须先谈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

由社会经济基础、民族传统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

史进程中长期积淀下来并不断得到演进的有关法和

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和行为模式[1]。民法

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市民社会的

政治民主为前提,以民法特有的权利神圣、身份平

等、私法自治等理念为内涵,运作于社会生活而形成

的社会普遍的心理态式和行为模式[2]。其特质如

下:

11民法文化以市民社会和政治民主为前提。民法文化是以平等为基础建构起来的,而平等只能

在市民社会中以政治民主为前提。这里所说的市民

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私人之间建立的纯粹以

维护私人利益为终极目的的社会共同体。它有如下

特征:(1)市民社会的活动主要是物质交往,私人利

益和需要是市民社会存在的前提条件,利己主义是

市民社会的本质,经济交往是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2)市民社会内部的主体间平等,追崇自由,社会主

体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决定自己的事情。平等的保障离不开政治上的民主。当人们都追求“私人利益”的时候,难免出现权利上的冲突,于是市民各自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政治国家,在此基础上形成民主政治(宪政):一方面确保私人权利的实现,一方面防止权力(国家公权)的滥用。这样才得以实现绝大多

数人的平等,为民法文化的形成创建政治上的条件。

21民法文化以权利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等理念为内核。民法是市民在市民社会中进行交往在法律中的体现。这种交往主要体现在商品生产交换当中。“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所以市民在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时,必然要求商品交换的主体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这样才能按着自己的意思生产、让渡产品,并保证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唯有如此,市民社会才会得以存续、发展下去。所有这些因素纳入民法典中便形成了权利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等概念,演化之,形成一种基本的法律理念和思

维模式,进而形成民法文化特有的内核。31民法文化坚持以人为本。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说到底都是为了维护人自身的生存、发展而设立的相关制度而已。在法律史上,“人”的概念经历了由“人为非人”到“人为人”,再到“非人为人”,继而到“此人”到“彼人”的不同形态的演变,这种演变中“人”

的外延不断变大。而民法文化在这种演变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法对“人”的资格加以确立,设立一系列相关制度以期使“人”的权利得以充分肯定,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使人生活得更美好。真正意义上的私法和民法文化首肯“人”的价值,以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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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的终极关怀为其价值取向。

41民法文化以民法典为主要载体。民法文化属于思想意识范畴,具有抽象性,需要通过有形载体加以体现以确保其确定性、可知性,从而更大程度地发挥其功效,在这一点上,民法典义无反顾。因而,真正反映民法文化的民法典就成为国家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在具有法典传统的大陆国家。从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本世纪各国的民事立法,无不以民法典作为民法的载体。而这些作为民法文化内核的具体载体的法典在张扬民法文化的原则、理念时无疑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笔者这里用的是“法律文化”,而非“民法文化”。由于中国社会的特质,中国社会缺失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文化,因而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而非民法文化。总而言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即缺失民法文化传统。这种缺失有其自身的原因,而透过这些原因我们可以探寻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些特质。与上文所述的民法文化一一对应,形成鲜明的反差。

11市民社会难以形成,政治国家反而发达。

(1)中国传统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长期保守的自然经济抑制了民法文化的生成。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经济虽有过令世界瞩目的发展,创造了古代文明和科学文化,但其实质却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况下的古老的农业文明,这种农业文明并没有产生像地中海沿岸对人类历史进程有决定意义的商品经济的飞跃。基于这个缘由,充分发达的、反映商品经济即商品生产、交换、消费、分配的财产关系一直未能成为冲击自然经济关系的强有力的支配者,以致在法律上的记载也未能占据像西方法律那样重要的位置。自然经济限制了交换,阻碍了主体间平等关系的形成,破坏了民法文化产生的最初土壤,抑制了民法文化的生成。此系民法文化缺失的社会原因。(2)中央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和国家观念的强化,这在政治上抑制了民法文化的生成。中国历史多采用中央集权制的专制统治,尊卑贵贱,等级森严。没有民主政治,难成民法气候。这种高度集权统治使人们的“国家”观念强化。以“社稷”为重的思想使世俗立法也充满了忽视个人利益的国家本位内容。国家成了个人的对立面,“刑民不分”、“以刑入民”,法律成了国家工具。国家观念的强化与民事问题刑事化的思潮使民法文化的产生和发展缺失了应有的社会政治因素的支持。

21儒家文化的影响,义务本位、地位不平等、意思他治。中国古代实行等级森严的宗法制,长期过着群团生活,家庭观念很深,因而作为家庭成员的人们的个人意识薄弱、权利思维匮乏。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民主法制建设走过一段弯路,尤其是从反右斗争到“文化大革命”这一段,片面强调国家和社会利益,否定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以及趋于极端的社会本位[3]。这种义务本位、社会本位下生存的人们,地位是不平等的,他时时刻刻让位于本以强大的国家、集体,其个人意志、个人权益也时时逊位于国家集体。这种人文背景和价值理念与民法文化之内核权利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极其相左。由此可见,中国缺失民法文化也就不难理解了。

3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将人客体化,很少体现人本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很少体现人本思想,法律本身就是统治者的统治工具,人是法律的客体而不是主体。各种法律思想往往与人性相背离。试举两例。(1)儒家倡导的义利思想成为人们判断人与物关系的道德准则。“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几乎把义利中人与物的关系割裂和对立到了极端[4]。使得人们耻于言“利”,恶于言“利”。这从我国物权法的严格法定性、禁止性的立法技术上可见一斑。这使得人们不得不“另辟蹊径”,谋求个人私利,或贪污或欺诈,看似道貌岸然,实则狼虎野心。它催生了民族的负面品格,更不利于民法文化所要求的诚实信用等社会品格的形成。这种与人性相背的法律思想与民法文化所固有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2)刑主民辅的法律体系、苛峻严厉的刑罚制度,无不体现以镇压为目的的立法初衷:把人放在一个镇压统治的对象、客体的位置。依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君王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而平民百姓只有听之任之的义务,没有合乎正当的申诉途径,无奈何,最后只有揭竿而起,这也是中国几千年农民战争绵绵不息的原因之所在。

41非国法规范形式的盛行,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统一民法文化的形成。中国传统文化德法并重,以礼入刑,许多行为都为伦理道德等非规范形式所调整,民法文化失去了形式载体。正由于在儒家倡导的义利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之间解决纠纷的惯常方式是调解而不是民事诉讼。为彰显自己是淡泊名利的贤者形象或是不暴露自己逐利的心态,人们往往不愿对簿公堂,宁愿借助调解等私力手段来解决纠纷。这样民事诉讼法———民事程序法的实施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也限制了民法文化的形成。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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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特别是农村社会,乡规民约、习惯等非国法性质的行为规范在调解乡土社会纠纷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然而由于它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很难形成统一的民法文化。更何况民法文化之“法”系指国法,而非其他。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公法性质的,而非私法性质的。这种合法色彩将人置于受治的地位———“人为非人”、

“主体客体化”,与民法文化所要求的以人为终极关怀的价值理念背道而驰。尽管点缀着些许人文主义、乡土气息的光彩,但不足以成就民法文化的气候。

三、民法文化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11民法典应坚持权利法本位。民法是权利法,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就是确认权利并运用救济手段保护权利。由此我们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坚持权利法本位,构筑以“权利”为基石范畴(核心范畴)的法律体系,相关制度以“权利”为核心进行逻辑展开。在具体立法技术上多采任意性规范,不采或少采命令性或禁止性规范。如果实在需要加以规定可通过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加以规制。这一点在民法典物权编和人身权编的制定中尤为突显。

21摒除传统文化等级观念的影响,切实贯彻民法之平等理念。中国传统文化中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平等观念严重缺失,这种文化烙印也体现在民法的相关制度上。如对法人按所有制不同而进行分类,进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这种按身份而区别对待的做法与民法的“平等”理念格格不入。又如一些社会不平等的歧视待遇在民法中又找不到相关规定,出现法律调整的真空。如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城乡歧视等等。或许有人说宪法中不已有规定了吗?但在我国宪法诉讼不健全、宪法作用难以落实的情况下,有必要在民法部门法中作以翔实规定。

31克服公法文化将人客体化的影响,在民法中体现对主体的人文关怀。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公法色彩,很容易使人成为法律的客体,故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应充分尊重人之主体性意志,保护人对自己私人事务的处分。具体落实到相关制度中,即坚持私法自治原则,并在民法的相关制度中严格加以贯彻。少设定固定的行为模式,多发挥法的引导作用。在传统的债法中自不待言;在物权、人身权中也应尊重主体人对自己财产、人身的自由处分,只要这种处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41发扬传统文化中集体本位的优势,实现个人本位与集体本位的融合。传统民法文化旨在强调个体权利的保护,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则是从绝对的个人本位向个人与集体双重本位转变。中国传统文化总体精神是“集体本位”,即在设定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规定一般人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社会秩序。抛开这一价值本位的阶级属性和宗法特点不谈,我们应该承认,它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现代民法发展趋势———从纯个人本位走向个人与社会双重本位。这样,发扬传统文化集体本位的优势,将其贯彻融入民法典中,使个人与社会双重利益得到契合。

51弘扬传统文化中的善良风俗,不只将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还应将其具体化成民法规则,规制社会上一些损害公众情感的行为。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公序良俗渗入到社会各角落,成为维护社会交往、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伦理化规范。这种伦理化规范已成为一种民族自觉,内化到全民族的日常行为模式、价值评价体系当中。这样我们在制定民法典中就应该注重善良风俗的惯性作用,将其具体化、条文化。不光将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还应将其具体化成民法规则,对社会上一些损害公众情感的行为进行规制。如2004年司法考试最后一道关于“欢乐家庭”论述题,即将任意两个人的照片通过电脑预测二人后代的模样。这种行为在民法上本无具体规定,但它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民法有必要加以规制。

61在民法中明确乡规民约的地位、效力,必要时将乡规民约中约定俗成的制度融入民法典之中。在中国农村,由于畏于司法的威严,摄于诉讼的效率,碍于官司的颜面,大多数的人宁愿避法而不论,自觉不自觉地遵从乡规民约,民间调节,可见乡规民约的地位不可小视。因而民法典应该确立乡规民约的地位和效力,必要时将乡规民约所确定的相关制度予以法典化。试举一例,帮工这种行为模式在农村很常见,但调整这种关系的规范在正式的法律中则没有规定,好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加以规定。类似这种早已约定成俗的民间行为模式应以高层次的正式法律形式———《民法典》加以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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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1).

[责任编辑:那青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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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开始受到重视。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和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第四稿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后颁布的。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这一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 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文法与判例

民法学(上)第一次作业答案

首页-我的作业列表-《民法学(上)》第一次作业答案 你的得分:97.5 完成日期: 2015年01月12日15点07分 说明: 每道小题括号里的答案是您最高分那次所选的答案,标准答案将在本次作业结束(即 2015年03月12日)后显示在题目旁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2.5分,共5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不属于民法的渊源的是()( D )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司法解释 D.非国家的政策 2.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国公民李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李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 ) A.xx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第三xx民法

D.国际惯例 3.甲知道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卖给乙。半年后,南 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本案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原则。( D )A.平等 B.自愿 C.公平 D.诚实信用 4.依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C ) A.财产权与人身权 B.绝对权与相对权 C.请求权与形成权 D.物权与担保物权 5.解除权是()( D ) A.选择权 B.所有权 C.追认权 D.形成权 6.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 )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的行为 D.企业的名称权 7.因意外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人的,人民法院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为()( A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8.某村公民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无兄姐,其他亲属中仅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应取得()同意。( C ) A.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B.人民法院 C.甲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D.xx 9.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D )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的授予 D.遗嘱行为 10.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 C )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作用,仍然存有不少疑问。 (二)债的关系法。在《法国民法典》中,债权和物权尚没有很明确的区分开来,相当于《德国民法典》的债的内容,被规定的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德国民法典》则将物权和债权明确的区分开来,同时将债权放在第二编,对其重要性的强调更甚于物权《德国民法典》债编的内容基本上就是我们所知道的传统民法的债的内容,包括债的总论和各论,债的种类除了契约之外,还包括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这与《法国民法典》没有大的区别。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国民法典》将债的担保,如质押、抵押等内容剔除出债法,归并入物法中。《德国民法典》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的思想源自于罗马法。物权规定“对物的权利”,债权规定“对人的权利”,“财产法所处理的是一个人关于一个特定物的、能对抗全世界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用益权和质权。另一方面,在债法中,我们处理的是‘债权’,这种权利使一个人可以根据契约、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向另一特定的人提出请求。”③严格区分的好处在于使民事权利体系变得清晰,理解和适用有其方便之处。但由于这种区分,《德国民法典》中许多本来关系密切的问题,不得不放在法典中相距很远的部分,在另一个方面造成理解和适用的不便。将契约和侵权放在同一编里是否合理,也大有疑问。所谓的债法总论,基本上是从契约里总结出来的,适用于侵权有不少生硬牵强之处。此外,侵权法对于民事主体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契约法,把它压缩在债法的一角,显然有些轻视了它的地位。 (三)物权法。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中被认为最有特色的一部分。《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的内容包括占有,关于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德国民法典》物权编基本上是按照罗马法传统理论所有权和他物权体系来安排自己的物权体系。除了这一脉络以外,《德国民法典》还按照不动产和动产来划分物权,并且对不动产给予了非常多的关注,其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八章都是关于不动产尤其是土地的规定,真正完全属于动产仅仅有第九章一章。《德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另一特色在于物权行为理论的采用。由于采用了物权行为,德国法上物权的移转采取了形式主义的做法。产生像第873条第1款和第929条那样的规定,即要求物权的移转要同时兼有合意和登记或交付。而经过这种移转之后,物权即绝对的无条件的移转。《德国民法典》将相当于《法国民法典》中债的担保的部分,作为担保物权规定入物权编中。这主要是因为立法者们认为担保物权具有对物的支配效力、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同时又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作法被许多后世的民法典所依从,《日本民法典》是其中一个典范。依照动产不动产来划分物权,应当说是一种较为落后的方式。对土地等不动产给予特别多的关注,是和《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期德国的政治气氛有关系的。当时容克贵族仍保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力,他们与新兴资产阶级共同构成德国的主导统治力量。民法典的制定不得不照顾他们的利益,对土地给予特别的注意。《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后的一百多年,经济发生巨大飞跃,动产的价值急剧提高,其占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已经不能说较不动产为小,特别是动产是社会财富中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一部分,不能不对其更加重视。担保物权的概念虽然得到广泛接受,但是仍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其中核心的是,物权应当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而担保物权实际并不能实现对物的直接支配。担保物权对物的所谓“支配”充其量只是一种对物的价值的支配,而且这种“支配”是不一定会实现的。因此,担保物权究竟是否应当放在物权体系中,依然值得讨论。

2017年电大《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 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规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份,共24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 1.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A C )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 A ) A. 二年 B. 四年 C.五年 3. 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 ) A. 不动产 B. 流通物 C. 限制流通物 4. 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某无奈同意付钱,杨某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 B )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 无效的民事行为 C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 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ABC ) A 身体收到上海要求赔偿的 B 出售治疗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 民法通则规定( B C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B.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摘要: 目前所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四次民法典立法意义重大。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要合理解决立法的依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情的调查研究和法律规范移植的理论研究;要合理解决民法典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用立法扩大私权的空间;要合理解决法典内部的逻辑和谐问题,在创新理论的指导下,创新体系和创新制度。 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讨论。新中国成立后,这算是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1954-57年、1962-64年、1979-82年所进行的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均因条件不成熟而中途停止。我们希望这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能有一个良好的结果,诞生一部21世纪适应中国国情、符合世界潮流的新型民法典。 民法典被誉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它的制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浸染于官僚体制、忽视民法作用、甚至不知民法为何物的社会来说,其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至为重要。民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支点,关系着我们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千秋伟业”。改革开放的强大动力推动着中国的历史车轮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飞速前进,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五千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正处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盛世的到来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盛世呼唤盛典,盛典成就盛世。为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伟大的法典,使其立基于人民的共识而获得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成为活在人民心中的法典,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以下几个重大问题应予以合理解决。 第一,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问题 民法典的内容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它对百姓的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所不在的。确保受到影响的人们对所要规范的事项拥有发言权,是民主政治和民主立法的起码要求。正是考虑到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尤有必要强调人民的广泛参与。 所谓人民的广泛参与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本质来讲就是立法工作要挖掘人民大众对于社会生活秩序的所思所想,从激活人民沉睡已久的权利意识出发,提高人民参与民法典制定的能力。为此,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1.处理好学者的学理知识、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和人民群众的认知之间的关系;2.处理好借鉴和接轨的关系。

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

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关键词: 民法/物权法/ 潘德克顿法学 内容提要: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法学界的盛事 ,亦是中国立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然而,对于这一宏大的立法工程,中国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通过现今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经验的积累和探索,制定科学的民法典需要解决三大问题:1)必须克服前苏联法意识形态,因为它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法典难以相容;2)必须进行扎实的实践调查;3)必须提高民法科学法律技术研究水平,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民法典立法,建立科学的规则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目前中国法学界的盛事。对于这一宏大的工程,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本文无法就这一问题做出全面的讨论,而只能提出几个问题供有识者商榷。 一、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1949—1978)30 余年间,因为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缘故,基本上不存在制定民法典的土壤。虽然有学者认为当时中国无法制定民法典的原因是领导人不重视法制, 但是更深层的原因是中国从上个世纪 50 年代中期开始全面而且

彻底地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要求把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基本方面都纳入公共权力或者行政权力控制的范围内①,因此在这种体制下,中国缺乏民法典制定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条件,即主体平等的社会空间和社会大众的意思自治。在这期间里,民众的民事生活范围实际上非常狭小,只有婚姻家庭关系问题显著,因此民事领域里的法律调整只有婚姻法显得十分必要,此时期中国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一部。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这部法律事实上也被废止。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中国立法机关虽然两次起草民法典,但最后都没有成功。此时中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主要是所谓“民事政策”,即“党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P14),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裁判工作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各种“意见”和“批复”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63年 8月28日)。 中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到1992年之前,中国领导阶层认识到过去长期实行的极左政策的错误,提出放弃“人治”,实行法治;同时,中国人也认识到过去实行计划经济的缺陷,开始试图建立不同于前苏联模式的经济体制。因此,虽然尚未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毕竟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脱离了行政权力的支配,形成具有民法社会特点的社会空间。与国家的政策相配合,中国立法机关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又一次开始试图制定民法典,并编制了民法典的征求意见方案。但是由于中国经济体制变动不定②,中国民法能够发挥作

德国民法典BGB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第2条【成年】 满十八周岁为成年。 第3条至第6条(已废除)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1)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3)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2)已婚或者曾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其驻地为住所。国内无驻地的军人,以其在国内的最后驻地为其住所。 (2)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履行兵役义务而服役的或者不得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除) 第11条【儿童的住所】 未成年的儿童以其父母的住所为其住所;儿童不与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共其住所。父亲和母亲均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该儿童与享有此项权利的人共其住所。儿童保有此住所,直到他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该住所为止。 第12条【姓名权】 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另一方争夺该姓名的使用权,或者因无权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如果有继续受到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Buch 1 Allgemeiner Teil Abschnitt 1 Personen Titel 1 Natürliche Personen, Verbraucher, Unternehmer § 1 Beginn der Rechtsf?higkeit Die Rechtsf?higkeit des M enschen beginnt mit der Vollendung der Geburt. § 2 Eintritt der Vollj?hrigkeit Die Vollj?hrigkeit tritt mit der Vollendung des 18. Lebensjahres ein.§§ 3 bis 6 (weggefallen) § 7 Wohnsitz; Begründung und Aufhebung Ein Service des Bundesministeriums der Justiz in Zusammenarbeit mit der

电大2014年《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作业1-作业4))

《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 三、选择题: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二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不动产)。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一、法典组成部分 法典共有五编, 1.总则(Allgemeiner Teil) 2.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 3.物权法(Sachenrecht) 4.家族法(Familienrecht) 5.继承法(Erbrecht) 二、概说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有的比较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合著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在历史地位与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国民法典是无法与法国民法典比拟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可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这些问题,本文将在下面详论)。对于德国本国说,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进。不过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迟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这是我们研究两部法典时应该注意的。这两部法典各从不同方面对法学作出贡献,并得到本国人民的爱戴和各国法学家的称赞。因此两个法典都成为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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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形考作业4参考答案 同学们:大家好! 完成此次作业首先需要大家对教材第五至第八章内容进行学习,之后才能作以下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又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提示:名词解释是比较容易的题型,通常大家不会有什么问题。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3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2.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终止。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 不可抗力 (2) 其他障碍。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提示:填空题答案是唯一的,以上答案都可在教材中找到。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AC )。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得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已决定在今年年底起草出民法典草案并交人大常委会讨论,作为一个民法学者,一方面非常欣慰,另一方面又有所忧虑。为了后一方面的原因,特将自己对域外民法典制定程序方面的研究写出来,以备方家参考。要言之,本文旨在说明,起草一部民法典需要什么手续,需要多长时间?关于起草一部民法典需要什么手续的问题,让我们看4个国家的例子。法国民法典的制定由4个环节构成:1、政府指定4名实务人士起草草案;2、参事院的立法局对草案文本进行加工,不完善的文本悉数被退回该局。以上为“正方”进行的工作;3、法案评议委员会对草案进行质疑,这是“反方”进行的工作。民法典在这样的对抗中达到完善;4、立法会议在不能修改草案的情况下对法案进行一揽子投票,[1]因为民法典所涉事项技术性强,条文彼此间钩心斗角,牵一发动全身,如果就其细节进行讨论,很难达到专业化水平并拖延立法进度,甚至“杀”掉某些好的条文。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与法国民法典相似,但增加了事先编订“民法典词目索引”的准备工作,以保证每个术语在民法典中都在同样的意义上被使用,O.格拉登维兹进行了这一工作,此为环节一。德国民法典众所公认的严谨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这一环节决定的;环节二为由两个委员会编写草案;三、由编订委员会和编订分委员会对写出的草案进行质疑,以保证民法典之定稿的形式统一、句法严谨、语言准确。[2]环节二和环节三也构成“正方”和“反方”的对抗关系;四、表决通过。议会就民法典进行的讨论只就重要的政治、宗教和社会问题进行,不涉及细节,以避免人多嘴杂,外行糟蹋内行。[3] 由于经验之积累,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程序最为完备,分为以下阶段:1、初期准备。它表现为未来的民法典草案的作者欧根。胡贝尔受政府委托对瑞士各州的既有私法作一个综述,其成果为最终于1893年出齐的《瑞士私法制度和历史》。这是受历史法学派影响产生的程序,因为该学派把法理解为特定时空中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因此立法前要搞清楚这种精神的具体形式。在其他地方,这一程序表现为对法典编纂前本国的民事习惯进行调查。2、学者稿。瑞士政府专门把正在德国的哈勒大学任教的胡贝尔召回国内,以司法与警察部的名义委托他起草一部民法典草案,他于1900年完成了这一委托。3、“正方”的自我完善。司法与警察部组织专家对此草案进行讨论,加以补充,形成了司法与警察部草案,于1900年11月15日公布。4、立法理由书,胡贝尔对具体条文的起草动机作出说明,形成在1901年-1902年出版的立法理由书,它构成理解条文的权威依据。5、质疑。为了审查草案,联邦政府任命了由31名专家组成的“大专家委员会”进行对草案的批评,有所补充,形成了第二草案,完成了“反方”的工作。6、表决。在这一联邦民法典之前,瑞士各州通过私法法典时就只能就整部法典表决,不得进行逐条审议,以避免立法的统一性和融洽性遭到破坏。在瑞士议会,这部草案也只就其原则性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然后得到整体通过(1907年12月10日)。 [4][!--empirenews.page--] 西班牙民法典的起草程序在两方面提供了独特的例证。其一,它增加了在委托专业人士起草法典前制定一个关于民法典的基础(Base)的专门法律的环节,这一法律包含27条基础,在法典草案于1888年通过时,只允许议会讨论这些基础,不许讨论草案的细节;[5]第二,它提供了这些基础的内容的报道。例如基础6的内容是这样的:“确定下落不明和死亡推定的特征及其含义时,要保证下落不明者及其继承人的权利,允许他们在适当的时候享有权利,他们可通过遗嘱或合法继承取得权利。在推定死亡情况下,现配偶不得再婚”。[6]可以看出,这样的基础的抽象性在具体规定与基本原则之间,是起草某个制度之条文的基本指导。议员们仅能就它们进行讨论,其对民法典的干预能力很低。这种安排体现了自罗马法以来的法学家立法的传统,因为在民法典草案被付诸表决前的各个起草环节都由法学家主持。至此可概括一下上述4个民法典起草实例中包含的程序环节:1、对本国现有的民法进行调查,包括习惯法调查;2、提出立法的基础;3、委托学者起草最初的草案;4、组织一个“正方”的委员会对该草案进行补充完善;5、提出立法理由书(其中含比较法研究报告);6、组织一个“反方”的委员会质疑改善后的草案;7、立法机关对该草案进

《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doc

《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爭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川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Z后即发牛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爭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口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对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町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川书面形式的,应当川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中,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民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AC )。 A.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 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粘神病人 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粘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 A.二年 B.四年 C.五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 A.不动产 B.流通物 C. 限制流通物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某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某甲救上焊,其要求付钱的行为是(B )。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o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民法通则规定(BC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 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B.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C.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以白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7.法律规定(C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A.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年 B.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 C.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三年 D.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 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BD )o A.依法被撤销 B.解散 C.违约或侵权 D.依法宣告破产 四、问答题(每小题16分,共32分)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_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摘要: 目前所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四次民法典立法意义重大。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要合理解决立法的依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情的调查研究和法律规范移植的理论研究;要合理解决民法典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用立法扩大私权的空间;要合理解决法典内部的逻辑和谐问题,在创新理论的指导下,创新体系和创新制度。民法典被誉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它的制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浸染于官僚体制、忽视民法作用、甚至不知民法为何物的社会来说,其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至为重要。民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支点,关系着我们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千秋伟业"。改革开放的强大动力推动着中国的历史车轮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飞速前进,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五千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正处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盛世的到来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盛世呼唤盛典,盛典成就盛世。为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伟大的法典,使其立基于人民的共识而获得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成为活在人民心中的法典,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以下几个重大问题应予以合理解决。第一,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问题民法典的内容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它对百姓的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所不在的。确保受到影响的人们对所要规范的事项拥有发言权,是民主政治和民主立法的起码要求。正是考虑到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尤有必要强调人民的广泛参与。如何处理好学者的学理知识、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和人民群众的认知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立法工作应通过广泛地、深入细致地、系统科学地调查研究,在各阶层认真对话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立法的根据。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以前没有市场经济的传统经验,也没有形成什么好的习惯,所谓调查中国习惯云云,对民法典的制定没有什么大的帮助。我的意见是,我们的调查内容决不仅仅是什么习惯,而更重要的是调查人民的心声及其内涵的规律,获得制定法的合理性。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以前定三年不变,群众接受了,后定五年不变,群众也接受了,最近定30年不变,更受群众的欢迎。那么究竟农民大众从内心深处怎么想?这种想法有什么合理性?根据何在?我们立法有什么更有力的说明理由和事实予以支持?例如广大农民群众提出承包经营权最好一百年不变,而且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但要经最高领导当局做出政治决定,然后才能写进民法典,我们的立法者当然有义务就此所作的调查研究及立法建议向最领导当局做出科学的报告,求得理解与支持。又如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论一般的公民还是私营企业主,他们的状况如何,他们期望怎样保护;再如不动产交易登记,我们的登记机关设置的情况,登记的费用及效率情况以及其他问题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何影响,结合中国国情究竟采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还是采对抗要件主义,应做出符合实际的科学的解释。再如时效制度,《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使很多善良的债权人丧失了很多利益,从《民法通则》实施到现在,仅根据我国银行系统的不完全统计,其损失达七千亿元之多。破产逃债的情况也很严重。又如我国的集体经济,情况极为复杂,城市与农村的集体经济不同,城市集体经济又分为各种情况,这些情况处于十分不明确的状态。我们所说的调查,就是真正了解我国改革中的现实情况及其发展趋势,正确规范,因势利导,开拓创新。现在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典草案,对很多问题规定的十分原则、抽象。我想主要是对实际情况吃不准,不敢轻易下笔。如此笼统的规定,只可以说是个立法大纲,实际操作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其后果不堪设想。目前民法典起草论证工作应当说尚处于前期阶段,主要限于一部分民法学者的范围内进行,随着立法进程的逐步深入,民法典的起草论证工作应与深入的社会调查相结合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我认为,民法典的制定如果没有人民的广泛参与,这样的民法典很难称之为"民法"。我这里所说的人民的广泛参与只是科学调查国情的代名词。我们的国家有自己的一些十分特殊的方面,如果处理不当,只能事与愿违。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一、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德国民法典》所称的法律行为,是指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的一项行为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每个人通过法律行为的手段,来构成他同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实现《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工具。 我们说法律行为的目的是引起法律后果。这一表述的意思是: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法律后果,不仅是因为法律制度为法律行为规定了这样的后果,首要的原因是从事法律行为的人正是想通过这种法律行为引起这种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制度承认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般说来,行为人想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如移转物的所有权、承担义务或使他的合同当事人承担义务)是为了达到经济上的效果。 旨在使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是通过某些行为来实现的。这种行为通常就是这一意思的“表示”,即“意思表示”。 从上述所引的内容来看,意思表示是由一下部分构成的:一、目的意思,二、效果意思,三、表示意思。比如,我想给父母买套房子居住,那么,让父母居住就是目的意思,即动机,于是我就想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是效果意思;我将我的这些想法通过行为表示出来,这是表示意思。但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主张三要件说的,有主张四要件说的。 在这一节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意思表示不同于法律行为。有的法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有的法律行为则需要两个和多个法律行为构成,比如,契约的成立,就须双方当事人意

思表示一致。由此可见,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 除此之外,还需其他的要件,如,一些形式上的要件。 拉伦次在论述法律行为时,还提到,“无论是法律行为本身,还是加上其他组成部分(如另外的实施行为),至少都包含一个旨在 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合同则包含两个意思表示。然而,除 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法律行为,这些法律行为并不是由一个或若 干个意思表示组成,而是体现为一种简单的意思实现。 所谓的意思实现是相对于意思表示而言的。它是指行为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是通过行为人表达法律行为的意思的方式而使 法律后果产生——从‘受领对象’角度看也不能确定它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以创设相应的状态的方式,使行为人所希冀的法律后果 产生。这就是说,意思实现纯粹是一种实施行为,而不是表示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有先占无主动产和抛弃动产上的所有权等。”“承诺 行为是意思实现的主要表现形式。”他的这些论述体现了德国法学 家的类型化思维,把我们通常讲的承诺是与要约相对应的意思表示 再进行细分,但关于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的具体区别,我还不能充 分的领悟。 二、法律行为的种类 这部分内容与我国的现有理论冲突不大,我主要就其中的对我启发较大的知识点,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关于处分行为、取得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划分。“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权利上设定某项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 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 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 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等。一旦所有权人在其所有权上设定了 某项限制物权,她就放弃了一部分所有权限,而将同样的或相似的 权限让与了他人。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行为,有债的免除、债权让 与以及预告终止通知等。在所有这些情形中,处分的对象是一项权 利或一项债务关系。处分权利的权限是该权利的组成部分,因此处

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一、前言 随着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由自由竞争向国家干预转化,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构成早期民法典核心理念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原则发生了变化。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国家已经不可能像早期资本主义时期一样,只扮演“游戏规则制定者的角色”,国家的决定几乎都是不同政治集团协商的结果,法律往往体现了特定政治集团的利益。 ① 在这种西方民法典制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均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在20世纪中期出现了危机。其主要表现为:(1)随着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在私法领域产生了许多新的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关系,比如劳动法律关系、环境法关系和保险法律关系。但是,民法典的核心理念是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因此,调整这些法律关系的规范逐渐从民法典中解脱出来,出现所谓的“民法典的净化”现象。(2)宪法对许多民事权利保护制度作了基本的规定,民法典的许多原则性规定被提升到宪法的高度,使得民法典原则被宪法抽吸,使如何正确认定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成为问题。(3)为保障民法典的稳定性和迅速解决实际问题而颁布的大量民事特别法、司法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运用,不仅补充民法典而且变更和侵蚀民法典,民法典的实际运作功能似乎正在逐步退化。 这些民法法典化后出现的问题将产生什么后果,如何解决,民法典将往何处去,西方民法学者对此进行了长期广泛的研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论。有人认为应当重新制定民法典,② 有人认为民法法典化已经走到了尽头,③ 而意大利著名民法学者那达林若·伊尔第(Natalino Irti)独树一帜地提出了“民法典分解化”(decodificat ion)的观点。④ 1978年6月20日,伊尔第在西班牙撒拉曼卡(Salamanca)大学发表了题为《民法典的分解时代》的演说,旗帜鲜明地指出,在层出不穷、种类繁多的民事特别法的冲击下,民法典已经被民事特别法分解,其社会调整功能已经被严重削落,其在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已经丧失,我们正处在一个民法典分解的时代! 我国已经把制定民法典摆上了近年的立法日程,但是,对欧洲大陆法国家已经长期探讨的民法典的弊端和危机,以及民法典分解现象少有研究。⑤ 研究这一问题,可以从民法法典化的反面,在国际的大环境中,把握世界民事立法的趋势和正确认识民法典的现实价值,系统研究民法解法典化的原因、历史和当今的走向,这对我国能否制定一部与时俱进、具有科学性的和先进性的民法典无疑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就伊尔第的民法典分解理论进行介绍和分析,并且结合其理论,论证我国该采用怎样的民事立法模式为妥。 二、民法典分解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与在西方法学书籍中常见的对自然法理论和自由主义的歌颂不同,伊尔第强调政治斗争对制定法起决定性作用,密切注视并且主张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伊尔第通过研究意大利民法典发展历史中民法典和民事特别法的相互关系来揭示和论述“民法典分解化”现象。 (一)民法典分解思想的内容 1. 随着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民事特别法逐渐取代民法典,在民事领域发挥主要的调整作用。

民法典我国应当制定

我国应当制定民法典 郭明瑞烟台大学教授 在制定民法典上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和现在是否有条件制定民法典。二是制定民法典应采取何种体例,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三是民法典的体系如何构造。这三个问题是密切联系的。我仅就第一个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意见。 我认为,我国应当制定民法典。这是由民法典的性质和社会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从民法典的性质上说,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法,是保障社会安定的基本法。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连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都没有,又如何谈得上法治经济呢又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治经济"呢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身要求人权得到更真实的保护,人格得到更完善的发展,但若连保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法都没有,又怎么谈得上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呢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都离不开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稳定是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但是若没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来保障信用关系,没有民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各项民事权利,没有民法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各项利益关系,又如何能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维持社会的安定团结呢 从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教训上看,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民法起草工作几起几落。其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是,每次的"起"无不是因为开始强调民主与法制,重视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每一次的"落"也无不与强调"阶级斗争",忽视经济建设与民主政治有关。也正是因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工作重点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民事立法才出现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现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改革的方向与目标已经确定,也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因而也就完全具备了制定民法典的客观条件。因此,我们认为,我国的现实社会需求民法,呼唤民法,我们应当顺应这种需求尽快制定民法典。 定民法通则,恐怕单是要不要民法,是否以经济法取代民法还要争若干年,民事法律的制定和民法观念就会更加不适应社当然,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并非一定采取一步到位的做法。我们可以在现有的单行法的基础上分编地制定民法典。但是,我认为,首先从立法指导思想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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