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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附件1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优质工程奖创建活动,贯彻“企业自愿申报,行业择优评选”的原则。优质工程获奖的名称定为“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

第三条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由苏州市建设局和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联合颁发。

第四条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是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是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获奖单位分别为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

第五条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数量适度。

第六条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在苏州市建设局指导下,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

第七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组织机构。评审工作组织机构由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考核组两部分组成,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根据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苏州市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并主持评审委员会会议;设副主任一至二名,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有关领导担

任;设委员若干人,由苏州市建设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各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市工程质监机构负责人、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人组成。

专家考核组由各地建筑行业的专家组成,具体人员名单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会同市建设局相关职能处室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听取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关于各地项目的申报、考评的组织、申报资料的复审等工作情况汇报;听取专家组的核查情况汇报;以有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项目排序;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确定拟获奖项目的公示名单。

第九条专家考核组的主要职责:对申报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和现场实物进行核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

第十条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在评选“姑苏杯”优质工程奖中的主要工作是:受理参评工程的申报;按照评审办法,制订《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核查标准》;对申报资料复审;组织专家考核组对施工技术资料和申报工程核查;对专家考核组提交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进行汇总,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汇总报告。

第三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十一条评选“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已经建成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1. 公共建筑工程和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分别在5000㎡及其以上。

2. 住宅工程: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及其以上;住宅小区或组团,建筑面积在20000㎡及其以上;别墅应在同一区域内且建筑面积在3000㎡及其以上或达到10幢以上。

3. 园林建筑、仿古建筑其建筑面积在2000㎡及其以上,或工程造价

在400万元以上。绿化工程工作量在500万元及其以上。

4.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等无具体规模标准划分的工程,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

5. 新建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单独安装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可作为参建单位与单位工程一起申报。

6. 新建项目的装饰工程单项工作量在400万元及其以上,可作为参建单位与单位工程一起申报。

7. 新建项目的智能化工程的工作量在300万元以上,可作为参建单位与单位工程一起申报。

8. 个别工程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且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并有代表性,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工程,也可以申报。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十二条申报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2. 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行业设计标准和规范。

3. 申报工程的竣工年限,应为该评审年度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竣工、且为验收合格的工程。

4. 工程施工符合国家、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和节能规范要求。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开展QC小组活动。

5. 申报工程必须获得“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项目(第十一条第3、4款除外)。

6. 申报工程为住宅小区的,其公共配套设施应完善,且入住率达到

30%以上(含已销售数)。

7. 申报工程在施工期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8. 已申报但未评上的工程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其他参建单位申报的,应将有关材料送至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一并申报。

第十四条其他参建单位申报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或是中标项目单独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2. 完成的建安造价占总建安造价的20%及其以上或者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工作量;

3. 完成的分包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各市、区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申报,各市、区建筑行业协会初审,并经各市、区建设局同意后向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推荐。苏州高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申报,并经高新区建设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同意后向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申报。苏州城区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筑行业协会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申报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必须提供如下材料(装订成册):

1.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 工程承发包合同(复印件);

4.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5.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复印件);

6. 负责项目施工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 其他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复印件);

8. 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包括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开展QC小组活动情况)3000字以内的文字资料;

9. 总承包单位申报项目必须有建设单位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10. 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10张以上(6寸以上,照片清晰);

11. 其他能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12. 申报单位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文件。

第五章工程评审

第十七条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每年度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通知和评审计划,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拟文报苏州市建设局批准后下发。

2. 各市、区建筑行业协会,市区建筑企业按照评审通知和本办法,做好本地区(或本企业)的组织推荐及汇总工作,向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报送参评工程申报资料。

3. 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编制工程核查计划,组织专家考核组对申报工程进行实物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的核查,并根据专家考核组提交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进行汇总,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汇总报告。

4. 评审委员会对苏州建筑行业协会提交的汇总报告和用户意见进行审查,并通过询查、讨论、评议、有记名投票等程序,确定拟获奖工程名单。

5. 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工程名单通过苏州建设网上向社会公示一

周,接受社会监督。

6. 最终获奖工程由苏州市建设局根据公示情况核准。

第十八条工程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 按《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核查标准》由专家核查组对申报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并填写核查结果。

2. 专家核查组在核查工程质量水平时,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一票否决:

(1)《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核查标准》中明确的否决项;

(2)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隐患的;

(3)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之一者。

3. 听取用户对申报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听取意见时,申报单位与相关单位应实行回避制度。

4. 查阅申报工程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包括立项审批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和质量文件。

第六章奖励

第十九条苏州市建设局和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每年联合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总承包单位和参建单位授予“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奖杯和获奖证书,并通报表彰;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各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部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存在以下情况的,则撤消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1.发现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的;

2.由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一条评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市、区建筑行业协会对推荐项目负责,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对参评工程审查负责,专家考核组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和现场实物核查负责,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工程的审定负责。各个环节的有关责任人对各自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受理申报、工程现场实物和施工技术资料核查、最终审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礼金礼物,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检查、评委等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2009年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

申报表

申报工程名称(全称)

申报单位名称(全称)

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

备注:本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1份要与申报材料统一装订,并放前面。

2009年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

申报表

(供参建、监理企业用)

工程名称:

申报企业:

申报日期: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

注:此表仅供参建企业或监理企业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附件3

申报2009年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

资料要求

1、《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与申报材料一起装订)。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工程项目建造师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一

份。

4、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申报的参建单位合同复印件一份。

5、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复印件一份。

6、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监理参建时,应提供监理工作报告,复印件一份。

7、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8、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包括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开展QC小组活动情况)(3000字以内)一份。

9、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照片十张左右。

10、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状复印件一份

11、其他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11.(1)工程消防验收证明

11.(2)建筑节能材料、

11.(3)室内环境检测材料。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附件3 计划类别: 指南代码: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合作单位: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年月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Ο一九年制 (请按以下纲要编写项目申报书) 一、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研究领域、项目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及其共建形式、项目建设的地址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体制、核算形式等。 二、项目组建的必要性 说明项目涉及的技术领域发展的现状,国内外研究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技术发展需求,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项目组建后对我市相关行业、领域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意义等。(限800字内) 三、项目实施基础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及在行业中主要优势,上年度销售收入、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等); 2.现有研发基础条件(研发场所、中试基地、仪器装备、人才团队等); 3.近3年来承担的主要科技项目,申请及授权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列表说明具体名称、申请或授权号、类型等简要内容)。

四、项目的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 1.项目的总体目标; 2.项目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主要方向; 3.项目的组织功能架构(框图); 4.项目建设的目标与任务,主要有: (1)硬件建设任务; (2)研究开发主要任务; (3)人才引进培养与团队建设任务。 五、项目实施计划 1、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资金来源与构成比例,项目分年度用款计划; 2、项目建设经费的支出预算及仪器设备添置清单; 3、项目组建的计划进度与考核指标。

六、承担单位审查及承诺意见、盖章 承担单位参加单位 (法人签字)(法人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七、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八、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承诺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新旧《消防法》衔接注意事项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苏公消[2009]59号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防法》 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 新修订的《消防法》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律适用 (一)5月1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受理(案)尚未办结的执法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 5月1日以前受理的执法事项,能够办结的要抓紧办结;不能办结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5月1日前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重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按照老的消防法规、技术标准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出具法律文书。同一建设工程,5月1日前已经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5月1日后申报消防验收的,按照新《消防法》

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按照新的规定组织消防验收;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按照新规定对该工程实施消防竣工抽查。 2、5月1日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5月1日以后到期的,按公安部73号令的规定,即现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进行复查、出具《复查意见书》。 3、5月1日前发生的火灾,以及5月1日前受理的火灾事故调查重新认(核)定申请,按公安部37号令,即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出具法律文书。 4、5月1日前经审批受案的消防行政案件,按照现行《消防法》及《江苏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按照新《消防法》的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可以适用新《消防法》的规定。 (二)5月1日后新受理(案)的执法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 1、5月1日后受理的各类执法事项,适用新《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 2、《江苏省消防条例》关于罚款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与新《消防法》相抵触的,5月1日起不再适用。《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苏州市消防条例》、《徐州市消防条例》与新《消防法》相抵触的规定也不再执行。 (三)消防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问题 1、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办事程序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程序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办事程序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窗口受理资料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竣工验收备案抽查项目可不收取);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补正 上述1、2、5、6项为申请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关键项材料,第3、4、7项缺少部分资料的,可以先受理并填发《受理资料补正通知书》。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内部装修、改造的,如不改动自动消防设施或供配电设施并提供建筑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书面证明的,申请人可以不重新进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或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窗口可不收取上述检测报告,受理时应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注明已合格项目的名称、法律文书编号等具体情况。 2、建设工程验收或竣工备案抽查合格后,再次申请建筑内部区域的内部装修验收或竣工备案抽查的,窗口是否需要收取消防产品的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验收或竣工备案抽查合格后,对于申请内部装修验收或竣工备案抽查的项目,如果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证明并该项目未新增或撤换消防产品的,窗口可不收取消防产品的相关资料,受理时应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注明已合格项目的名称、法律文书编号等具体情况。 3、建设工程消防局部验收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苏州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相城区、吴中区和吴江区,面积约2743平方公里(不包括太湖、阳澄湖等大型湖泊水域面积)。 二、规划期限 近期:2013-2020;远期:2021-2030。 三、指导思想 全面的名城保护观——保护、利用与发展三者相互协调、相辅相成,使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成为一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 四、保护目标 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统筹保护与发展,完善名城保护机制,促进名城可持续发展,使苏州成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融合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示范区。 五、保护原则 1、全面保护,专业保护 2、合理利用,有效利用 3、特色发展,协调发展 六、保护体系 规划分层次、分年代、分系列构建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历史城区”、“城区”和“市区”三个层次。 《规划》将苏州划分为隋唐前、隋唐宋元、明清、民国和建国后几个历史年代,并提出各历史年代特色、保护内容及重点和利用策略。

《规划》总结了包括园林系列、工艺美术系列、建筑系列、蚕桑丝绸系列??列、民俗系列、名人系列、宗教系列、重大历史事件系列等苏州主要文化系列,并分别提出保护内容和保护策略。 七、历史城区保护 1、保护目标: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促进转型发展,提升宜居环境,优化交通组织与管理,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实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的保护和示范目标。 2、保护结构:“两环、三线、九片、多点”。 两环:城环、街环 三线:山塘线、上塘线、城中线 九片:阊桃片、拙园片、平江片、怡园片、天赐片、盘门片、虎丘片、西留片、寒山片 多点:城门、代表性园林、标志性古塔、标志性近现代建筑 八、城区历史文化保护 1、整体山水格局 整体山水格局:以水为脉、以文为魂、以山为缀、以业为根,突出“东方水城”的保护主题,重点保护城市与四角山水相互依存的整体关系。 2、整体特色引导 根据城市发展演变过程,结合城市价值认知,形成以水为主题的城市特色,将城区划分为网水、山水、新水、文水以及乡水五大特色片区。 3、历史文化名镇与历史老街 保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镇木渎;保护姑苏区葑门横街和相城区的陆慕老街。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

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要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相协调,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供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章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划定水源环境保护区。环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计划类别: 指南代码: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科技设施)—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合作单位: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年月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Ο一五年制

(请按以下纲要编写项目申报书) 一、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研究领域、项目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及其共建形式、项目建设的地址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体制、核算形式等。 二、项目组建的必要性 说明项目涉及的技术领域发展的现状,国内外研究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技术发展需求,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项目组建后对我市相关行业、领域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意义等。(限800字内) 三、项目实施基础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及在行业中主要优势,上年度销售收入、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等); 2.现有研发基础条件(研发场所、中试基地、仪器装备、人才团队等); 3.近3年来承担的主要科技项目,申请及授权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列表说明具体名称、申请或授权号、类型等简要内容)。 四、项目的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 1.项目的总体目标; 2.项目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主要方向; 3.项目的组织功能架构(框图); 4.项目建设的目标与任务,主要有:

(1)硬件建设任务; (2)研究开发主要任务; (3)人才引进培养与团队建设任务。 五、项目实施计划 1、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资金来源与构成比例,项目分年度用款计划; 2、项目建设经费的支出预算及仪器设备添置清单; 3、项目组建的计划进度与考核指标。

六、承担单位审查及承诺意见、盖章 承担单位参加单位 (法人签字)(法人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七、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八、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承诺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消防系统维保方案

招商局物业管理公司苏州分公司消防系统 保养方案书 编制单位:苏州鸿华民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16年1月19日 目录 一、公司简介 3 二、编制说明 5 三、维护保养内容 6 四、消防系统年度维护保养报价 12 五、消防系统维修保养人员及联系电话 13 六、服务承诺书 14 七、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协议 16 八、消防维保记录附表 20 一、公司简介 苏州鸿华民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隶属于江苏锡宜消防工程

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有消防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维护(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供水系统、防排烟、正压送风及自动空调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应急广播及通讯系统等各类子系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编制说明 、编制目的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杜绝恶性火灾发生的重要保障。但目前,许多消防设施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正常运行,一些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后不能及时发现,起不到防火、报警和灭火的作用,埋藏隐患,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究其原因,除设计、施工和产品质量方面把关不严外,主要是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没有建立健全和落实有效的检查维修保养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和《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招商社区规模大、居住人员多、人员多而且流动频繁等特点。更是人员密集之处。一旦发生火灾,疏散难、扑救难,损失严重,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消防设施、设备(硬件)的管理、维护保养,并使其充分发挥效用,从而提高防御火灾的能力,是消防安全管理的基础。 为保证小区消防系统作为一种应付突发性灾难的特种装置和设施,保障业主生命财产的安全,在突发火警时能灵敏地进行反应和报警,启动运转灭火装置扑灭火灾。 为确保消防维保的服务质量和进度及甲方满意,并使甲方的现场代表对乙方的维保工作进行监督时有所参照,特编制此方案。 编制依据 (1)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情况。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公共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58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XX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XX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指县城、镇区规划控制区域。 城镇供水指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用水。 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县城镇供水工作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供水,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用水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环保、住建、卫生、质监、物价、公安、房管、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在城镇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镇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卫生,防止水源污染。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的决定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1.21 【实施日期】2016.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 (2016年1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会议认为,苏州是一座具有2500多年历史和典型江南水乡特色的古城,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著名的风景旅游城市。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在苏州设立全国唯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指出,要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呼唤,也是回应群众呼声、建设宜居城市、提升城市竞争力、谱写中国梦苏州篇章的必然要求。为此,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苏州自公元前514年,吴王阖闾命伍子胥“相土尝水”建城以来,虽历经时代变迁,但其古城城址、规模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和改易,“水陆并行、河街相邻”的双棋盘格局保持完好。在建筑风貌上,始终保持传统建筑形制、风格与纹理,保持了“黑、白、灰”,“素、淡、雅”色彩基调。2500多年历史积淀形成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交相辉映,风貌犹存,文脉肌理延续不断。今天,这座人口众多的活态的历史文化名城,作为长三角地区最繁荣、最活跃的经济文化集聚地之一,仍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世界城市史上极为罕见和珍贵,是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瑰宝。1986年和2000年,国务院两度批复苏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苏州全面保护古城风貌、正确处理好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的关系,并明确了保护原则、基本框架和保护手段。 苏州历届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并致力于古城的保护和传承,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实践。在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开展古城保护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对古典园林、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实施全面抢救和保护;合理配置资源,搬迁部分工厂、机关、医院和学校等,松动古城人口和交通压力;相继实施了街坊“解危安居”保护与更新工程、环古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 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苏州意象

苏州意象 4102090103 郝瑞凯 【摘 要】 在回顾苏州辉煌历史文化资源的基础上,从城市意象的角度解读苏 州的城市格局,并叙述苏州这座城市的变迁及城市规划的作为和追求。 【关键词】 人间天堂 城市意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雕几块中国的花窗,框起这天人合一的融洽。构一道东方的长廊。连接那 历史文化的深邃。是一曲绵延的姑苏咏唱,吟唱得这样风风雅雅。是几幅简练的 山林写意,却不是那般细细微微。采几块多姿的湖畔奇石,分一片迷濛的吴门烟 水,取数帧流动的花光水影,记几个淡远的岁月章回。” ——《苏园六记》 1 人间天堂 1.1 上有天堂,下有苏杭 中国有句谚语“上有天堂,下有苏杭”, 此语道出了古时苏州的繁华,也表达了人 们对苏杭两地的向往。尽管江南名郡遍布, 但苏杭显得更得世人垂青,稳居头牌。《双 调蟾宫曲·咏西湖》中写道“西湖烟水茫茫, 百顷风潭,十里荷香,宜雨宜晴,宜西施淡抹浓妆。尾尾相衔画舫,尽欢声无日不 笙簧,春暖花香,岁稔时康。真乃上有天 堂,下有苏杭。” 1.2 历史悠久,人杰地灵 苏州有秀美的山水环境,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积淀,曾经一直延续着天 地人和的栖居方式。农业发达工商业繁荣,人民富足,在历史上被誉为人间天堂。 在城市规划方面它延续了2500年的建城史成为我国历史上的建城典范,《 平江图》 图1 水上人家(吴冠中)

所记录的苏州古城“湖山环绕,天然清旷” 的山水意境,水路并行的双棋盘格局,向人们展示了当年的天堂胜景。 公元前541年,伍子胥“相土尝水,象天法地,建筑大城,周围四十七里”,与现在苏州古城的位置、规模、格局基本一致,苏州可以堪称我国城建史上的活化石。 苏州西部山优水美,北东南侧是广阔的平原水网地区,农业发达,繁体字的“蘇”就是表意“鱼米之乡”。 经过千百年的孕育积淀历史的苏州可以从资源禀赋、空间形态。文化特征三个方面概括出九大特质: 1.2.1天下粮仓:历史上有“天下之利,莫大于水田;水天之美,无过于苏州”的说法,而“苏州熟,天下足”是天下粮仓的真实写照。 1.2.2工商之都:白居易曾经写道:“况当今国用,多出江南:江南诸州,苏最为大,兵数不少,税额至多”。《天工开物》记载:“良玉虽集京师,工巧则推苏郡,清朝鼎盛时期,《江南通志》记载:“今吴中赋人,几半九洲”由此可见,苏州经济之发达,工商之繁荣。 1.2.3人才辈出:清代苏州府苏出的状元占全国总数的1/5强,是浙江省(第二名)和山东省(第四名)之和。 1.2.4世间美景:天堂究竟是什么样?不得而知,想必集真善美于一身。苏州既然被誉为人间天堂,必是人间之至境了。 图2 大城平面图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苏州市医疗器械与新医药后补助项目的通知.doc

附件七: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苏州市 医疗器械与新医药后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加快建设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和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着力打造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为苏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高质量发展、争做“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2019年苏州市医疗器械与新医药后补助项目将进一步支持苏州市医疗器械与新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医疗器械与新医药企业自主研发,加快实现产业化,形成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在苏州注册,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药)、中药及天然药物、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开展创新研发,主要研发工作在苏州完成,并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新药证书、新药临床试验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江苏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和实验动物安全生产预防、处置及考核

评估等相关科技成果的医药企业和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政策,为支持我市企业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水平,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动我市医药产业发展,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给予后补助支持。 二、补助条件及额度 1. 1类至2类化学药新药,根据各阶段成果给予补助。其中,1类化学药新药,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额度补助;获得新药证书,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补助;2类化学药新药,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不超过70万元额度补助;获得新药证书,给予不超过150万元额度补助。 2. 1类至6类中药、天然药物,根据各阶段成果给予补助。其中,1类和2类中药、天然药物,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额度补助;获得新药证书,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补助;3类至6类中药、天然药物,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不超过70万元额度补助;获得新药证书,给予不超过150万元额度补助。 3. 1类至5类生物制品(生物药),根据各阶段成果给予补助。其中,1类和2类生物制品(生物药),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额度补助;获得新药证书,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补助;3类至5类生物制品(生物药),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不超过70万元额度补助;获得新药证书,给予不超

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2011年12月30日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命名为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 , 英译 Suzhou Society of LandscapeArchitecture, 缩写 SZSLA 。 第二条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 ( 以下简称本学会 ) 是苏州市 及辖区五县市风景园林绿化工作者及相关学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 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地域性法人社会团体 , 是苏州 市科学技术协会 ( 简称苏州科协 ) 的组成部分 , 是研究和发展 苏州风景园林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组织和团结我市风景园林绿化科技工作 者、相关学者或爱好者 ,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 会公德 ,致力于保护我市风景园林资源与人文资源,建设生态健 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 , 继承和发扬江南风景园林的优秀传统 , 吸收国内外先进风景园林绿化的科技与管理 , 为提高苏州风景园 林及城市绿地的总体水平 , 为苏州古城保护和现代化建设,创建 优美的生态环境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苏州市 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第五条本会办公所在地址 : 苏州市东北街178号(苏州拙政园内)邮码: 215001 电话(传真) :(0512)67526096(秘书处),67526026 (《苏州园林》编辑部)电子信箱 :szfjylxh@https://www.wendangku.net/doc/d19049557.html,

第二章主要业务工作和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学科领域 : 城市绿地、园林、风景名胜、城市生态、大地景观。专业范围包括 : 风景园林历史、文化、艺术理论和历史园林、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研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风景、园林规划;风景、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和施工;风景园林动、植物保护研究;城乡生态系统与人居环境,风景园林法规、经济与管理的研究等方面。 本会主要工作如下 : 1. 开展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 , 推荐优秀论文。 2. 积极参与我市和地方风景园林的重要项目和发展战略的决策咨询、论证;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科技、学术项目的研究、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等工作。 3. 大力传播先进技术,普及科技知识,对城市绿地、园林、风景名胜、城市生态规划设计、绿化施工、监理、养护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 根据园林绿化和风景区建设的发展与需要 , 举办各种有关培训班或专题讲座,开展继续教育,更新和扩充知识领域 , 提高我会会员的业务水平,并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5. 热忱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 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6. 切实反映我会会员对本学科领域的工作意见和有关正当要求 , 提供所属部门研究参考。 第三章会员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5-04-28 10:58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72574

科倍(江苏)服装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2)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4)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6)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 (7) 第六章消防安全预防措施 (8) 第七章消防灭火与救治 (8) 第八章消防档案建设 (9) 第九章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10) 第十章附则 (10)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各系统、各部门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苏州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岗位的员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公司法人代表为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行政部经理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保安处为公司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保安队长为消防管理部门的责任人。保安处在编人员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公司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凡在本公司工作、学习、居住、停留的员工、实习生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五条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新沂市公安局和新沂市公安消防大队的指导。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六条公司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行政部。具体负责公司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实施全公司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2、指导、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全公司性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责令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部位停工停业整改; 4、进行消防宣传、指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5、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添置、维修、保养与管理; 6、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参与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7、奖励、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8、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第七条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公司副总经理任总指挥,具体工作由行政部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由统筹指导组、安全检查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组成。其具体职责和组成如下: 1、统筹指导组,由公司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主要负责公司消防安全体系建设 的统筹指导,防火救灾的指挥、协调工作。 2、安全检查组,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公司消防安全体系建设、消防安全检 查工作,以及本部门安全体系建设的督导跟进工作。 3、灭火行动组,主要由保安队和后勤保障人员组成,负责突发、意外火灾、火险的火 情控制和火灾扑救等。 4、疏散引导组,主要由生产总务和车间、组长、组检 5、组成,负责突发消防事件、火灾发生后的人员疏散、物资抢救和协助灭火救灾等。 6、安全防护救护组,主要由总务、司机及后勤保障人员组成,负责火灾发生时的人员 救治、公司物资保全等。 消防安全委员会属于常设性机构,由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兼职担任,其组织结构: 第八条公司各系统、各部门应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负责实施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系统和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朝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朝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建设用水。 第四条朝阳市建设局是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朝阳市自来水公司是城市供水的服务性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供水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共同编制城市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开发供水水源,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环保和卫生部门进行环境卫生评价,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建设、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污染水质和有碍水源保护的活动。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禁止任何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严禁使用不合标准的供水设备和材料。 第十二条需新建、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到供水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操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 文件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苏园科〔2010〕16号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操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各相关单位: 现将《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操作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管理细则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2010年6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操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工作,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上级科技经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根据园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来源于科技发展资金,采用无偿拨款的方式,资助区内企事业单位完成承担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资金配套的条件、标准和方式 第三条申请配套经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园区依法注册的单位法人,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和资金筹措能力; (二)所申请项目需经科技发展局推荐申报,并已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具有明确的完成目标、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上级财政的资助资金已到帐(如果资金是分年度拨款的,分年度拨款已到帐); 第四条配套比例和金额: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明确园区配套比例或者金额的,按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未明确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上级拨款资助的1:0.5给予配套资助; (三)申请项目获得的上级财政拨款与园区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 (四)对于上级无拨款资助或奖励性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配套经费。 第五条配套基数: (一)对单个单位独立承担的科技项目,以上级拨款实际到帐金额为配套基数; (二)对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科技项目,按照申请项目经费分配情况确定配套基数: 1、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明确申请单位项目经费分配额度的,按照承担单位实际到帐并自主使用的上级拨款金额为配套基数; 2、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未明确申请单位项目经费分配额度的,且申请单位是项目领衔单位的,以上级拨款实际到帐金额的50%为配套基数; 3、其它类型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不予配套。 第六条同一项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内容无实质区别的项目)在近三年内获得上级多项计划资助的,原则上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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