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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对于建筑业总包分包和转包的解读

新营业税对于建筑业总包分包和转包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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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和转包】新旧营业税条例下建筑业总包、转包、分包税收政策变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建筑业总包、转包、分包的问题与以前的规定变化较大,需要我们认真进行研究。

一、新旧政策的基本规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新旧政策比较解读

关于新旧政策的变化,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对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只允许对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1)分包和转包的概念: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所谓转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整个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转包是与分包相对应的。

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总承包人有自己的施工收入,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总承包人没有自己的施工收入,仅赚取了一个差价。二者的共同点是,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2)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3)根据《124号令》的规定可以看出,从2004年4月1日起建筑工程将不再允许以转包的形式出现,所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也没有明确转包业务实行差额征税。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业的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只有“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所注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中的差额征税,仅指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将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排除在外,这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绿化工程,或安装工程,或其他工程,就不得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我们一定要注意,建筑业不等于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建筑业中的一部份,只有这一部份才是差额征税前提条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将所有的工程都包含在内,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只列举了建筑工程,排除了其他工程,新旧条例的规定区别很大,这是我们切切要注意的。

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取消了总承包人为分包业务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改由分包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4、旧《条例》规定,只能实行一级差额征税,也就是说,只有总承包人才有资格实行差额征税;而新《条例》取消了此项限制,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A分包给B,可以按差额征税,B又分包给C,也可以按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三、举例说明

A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10年6月承包了二栋楼的建筑工程,各500万元,将其中的一栋楼转包给B企业,仍是500万元,但按5%收取管理费;将另一栋楼的“地基工程”和“外墙面粉饰工程”分包给C企业,共200万元,C企业又将“外墙面粉饰”工程50万元,分包给D企业。A企业自己施工了300万的工程,估计成本为400万。工程结束后,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一张共计1000万元,同时也收到工程款1000

万元。

应缴税款的计算:

根据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A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为:(1000-200)*3%+500*5%*5%=24+1.25=25.25

由于给B企业工程不属于分包,因此不能差额征收,但分包给C企业,及C企业分包给D企业的工程,可以确认为分包工程,可以按差额征收,另外还从B企业取得了50万元管理费,应按5%计税。

B企业,500*3%=15万,由于取消了总承包代扣税,B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C企业,(200-50)*3%=4.5万元,理由同上,C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D企业,50*3%=1.5万元,理由同上,D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四、发票的开具

仍以上例为例说明。

A向建设单位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收入应做1000万元,其中转包给B的500万元工程营业额不得抵减营业税收入,而分包给C的200万元的工程可以抵减营业税应税收入。

B向A开具5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500万;

C向A开具2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200万,A做成本,并可抵减营业税应税收入。

D向C开具5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50万,C做成本,并可抵减营业税应税收入。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DOCX 44页)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DOCX 44页)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示手册(试行) 摘要 为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便于业务人员在进行成本管理时能够准确掌握各项成本费用的抵扣情况以及适用税率,达到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实现应抵尽抵的目的,手册以建筑企业常见的成本费用为例,从可抵扣进项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两个方面,对施工企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纳,针对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明确应取得的进项税票,提示进项税抵扣时应注意的事项,并指出相关的税收法规依据,以备参考和使用。 一、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中购买价款以及运杂费均为包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和运输价格。 (一)各项材料进项税率(见明细表) - 1 -

材料类别是 否 可 抵 扣 增值税扣 税凭证 税 率 备注 1.钢材、水泥、混凝土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 商品混凝土 (仅限于以 水泥为原料 生产的水泥 混凝土〕适用 增值税简易 征收办法 2.油品、火工品是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桥梁、支座、锚杆、锚具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4.地材(沙、土、石料等〕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3% 以自己采掘 的砂、土、石 - 2 -

材料类别是 否 可 抵 扣 增值税扣 税凭证 税 率 备注 料或其他矿 物连续生产 的砖、瓦、石 灰(不含粘土 实心砖、瓦) 适用增值税 简易征收办 法 5.小型机具、电料、五金材料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6.方木、木板、竹胶板、木胶板是 增值税专 用发票 17% 7.原木和原竹 (包括农业生产者自产、供应商是 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 者销售发 13% 允许抵扣进 项税额=购买 价×13% - 3 -

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1,定义。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形式。根据转包的方式,转包可以分为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直接转包给第三人(非法转包)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通过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违法分包)。 两者只是形式的不同,但并无实质的区别,其本质均是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实际完成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 3,法律特征。第一,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第二,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第三,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设工程转包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1,名为挂靠实为转包。认定:其一,实际施工方不具备施工资质条件或在资质范围外进行施工;其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其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其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其五,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六,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向现场实际施工的单位收取了不应当收取的费用(管理法)。 2,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一般表现为以总包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总包单位的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或者包工头以个人名义与总包单位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协议,总包单位只收取管理费,并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和对质量、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其一,总包单位—分公司模式,由于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权利与义务均由总公司来承担,该模式并不是《合同法》《建筑法》意义上的转包,只是公司内部的分工。其二,总包单位—子公司模式,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为该种所谓的内部承包实际上属于转包。其三,总包单位—包工头模式,关键是看该包工头的身份是否为施工单位员工,两者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确为施工单位员工,则认定承包协议为内部承包协议,否则视为转包合同。

建筑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分

建筑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分 建筑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但在实际中又普遍存在。新《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总包企业的总量减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竞争无序的状态,但不可回避的是,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可能性也加大了。因此如何区分转包与违法分包,在加大市场整顿力度的大环境下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新颁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把施工企业按经营承包的范围分为:总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三种类型。如将每个企业的内部人员进行分析,可以分为:经营决策层、现场管理层和操作层三个层次。 经营决策层,是指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或总经理)为核心的领导层,其人员相对稳定。这一层次的人对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以企业的名义履行义务;对内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 现场管理层,是指以施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所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组,这一层次的人是企业自有人员,因工程项目组成,项目完了解散。这个层次的人对本企业负责。他们的工作水平决定了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效益和企业业绩,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 操作层,是指以劳务为主的具体操作人员,是具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承担者,因此操作层人员的个人技能、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是现场管理的重点。该部分人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他们不是以项目为始终,而是根据专业或阶段决定去留。 按照以上分析,总包企业可以同时具有以上三个层次的人员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自行完成”。也可以只具备经营决策层和现场管理层,专业工程和劳务工程分别是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分包企业则主要是现场专业管理层(决策层相对小)和操作层中的技术工人;劳务企业则主要是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经营层只是内部的组织者。 如果以上观点成立,那么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否可以界定为: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第三条??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 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绿化工程、有线电视安装等工程作业。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对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

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实行BT(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第五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从事建筑业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分包的,分别以承包人和分包人为纳税人。 的,分别以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施工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章????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纳税实务含答案讲解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契税计税根据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B、受赠房屋的,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规定计税依据 C、购入土地使用权的,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 D、交换土地使用权的,以交换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2、下列关于关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B、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加工后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价格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C、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经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D、租借、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3、境内一单位将一批货物运往境外加工,出境时向海关报明价值1000元;支付境外加工费600元,料件费500元;支付复运进境的运输费500元和保险费100元。该货物适用关税税率10%,则该单位应缴纳的进口关税为()元。 A、170 B、110 C、250 D、390 4、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的是()。 A、产权属于集体的,由承典人缴纳 B、房屋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缴纳 C、产权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D、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缴纳 5、林某有面积为14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96万元。黄某有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72万元。两人进行房屋交换,差价部分黄某以现金补偿林某。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3%,黄某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万元。 A、4.8 B、2.88 C、2.16 D、0.72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A、以房产抵债的某工业企业 B、出租写字楼的某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 C、转让商业用房的个人 D、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某大学 7、企业开发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利息支出400万元(能够按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贷款证明),其中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金额为100万元;该省规定能提供贷款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为5%。该企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万元。 A、370

2019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0%的进项税。 6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建设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

建设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 在建筑工程行业,我们常听到转包和分包这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它们之间又有何区别,法律上对分包和转包的规定又有哪些?这些常见的问题,您是否了解呢? 工程转包 1、定义:我国《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转包的定义为: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因此转包又可通俗的理解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2、工程转包的界定: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2.1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3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2.4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2.5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

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2.6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工程分包 1、定义: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违法分包的界定: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转包和分包的区别

转包与分包 一、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概念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言,“转包”、“分包”及“劳务分包”这三个概念是有着严格的区别的。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转包为法律所禁止。 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区别则主要表现在: 转包与分包是两个既有相似又有区别的概念。其中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应由自己完成的建设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1、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

相关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

《企业纳税实务》课程标准

《企业纳税实务》课程标准 21.1 课程基本信息(表21-1) 表21-1“企业纳税实务”课程基本信息 21.2 课程性质与任务 21.2.1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会计专业的岗位专用能力培养课程,是校企合作开发的基于纳税会计工作过程的课程。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意义重大,具有综合性、法律性、实用性等特点,与会计、税收等相关学科的联系紧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和训练,使学生重点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学生亲自动手练习和模拟操作、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各项知识的融会贯通。 21.2.2课程任务 以税务会计工作的实践过程为中心,以税务会计岗位职业能力所需要的技能模块来确定实验课程和相关的理论课程,并以实验课程为核心、以相关的理论课程为辅助来确定课程体系。在课程内容的组织上,采用“项目教学”,根据税务会计岗位的工作过程来组织教学内容,将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实务课程实践化,以“任务中心模式”为主,从而突显学生的能力本位特点

21.3 课程目标 21.3.1知识目标 A1:能够使学生对纳税实务的基本性质和概念、特点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A2:能够了解与把握税务会计人员的具体业务程序与工作内容; A3:能够理解和掌握各种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账簿设置、报表编制、纳税申报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21.3.2能力目标 B1:能够根据企业情况的变化进行各种税务登记; B2:能够处理企业各涉税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凭证,设置和登记应交税费账簿; B3:能够编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地方税种相关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网上申报和税款交纳。 21.3.3素质目标 C1:培养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 C2:形成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 C3:养成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 21.4 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表21-2) 表21-2 “企业纳税实务”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 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 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

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 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租赁机械 3.2.1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 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工程转包合同是否合法

工程转包合同是否合法 工程转包合同是否合法 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有些地方中标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固疾难医,屡禁不止,还呈现出新的趋势、新的特点,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秩序,危害着工程质量,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笔者就建筑领域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做些探讨。 一、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涵义 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活动选择了适合自己需要的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中标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应将工程转包给他人。 所谓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手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从实践上看,转包行为有很大的危害性。中标人擅自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包,也违反了合同法律的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招标人的利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所谓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一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 一分或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 同项目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对一些招标项目如大中型建设工程或结构复杂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人,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都有好处。但分包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 (1)中标人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招标采购合同约定的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招标人认可; (3)中标项目的主体性、关键性工作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4)分包只能进行一次。 一般来说,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为了维护招标人的权益,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中标人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因分包工程出现的问题,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二、现象 1、有些中标企业擅自转包。有的中小型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在没有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通过关系,将经评审的合理 低价中标的、本身就没有多大利润的项目,转包给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净得一些利润;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原中标人一概不理。这种行为势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获取利润,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粗糙劣质。 2、中标的项目经理私下转包或转包后再次转包。这些项目经理大都是乱挂靠企业的。他们在挂靠时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期间,就已经交了部分挂靠费用,若中标后,还将按中标价4-8%比例提成;而挂靠中标的项目经理自己想得些纯利润就转手给他人承建。这种转包行为比企业转包更具有隐藏性,人们往往注意建筑企业是否变化而不注意项目经理的更换,所以有的工程能被项目经理转包二三个人,而招标人却全然不知详情。 3、不按规定履行转包、分包手续。有的中标企业和项目经理因与地方群众有着十分尖锐的矛盾,短时间内实在无法协调解决好,或者施工条件突然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必须要转包的工程以及招标时充许分包的工程,私自决定给他人施工;不

一个案例让你学会营改增后地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提示: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本月通过认证。 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所有建筑服务业务均由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施工或分包,企业2016年7月份业务如下: 业务1:本地A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含税工程款220万元,另因提前竣工收取奖励款2万元,一并与工程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均已收到。对A建筑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分包给B工程公司,本月对分包工程进行结算,取得B公司开具的分包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程款10万,增值税款0.3万元;购买材料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增值税17万。 解析: 1.结算、收取工程款 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 借:银行存款 2220000 贷:工程结算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0000 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解析: 2.支付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0 3.购买材料物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业务2:外市B市政工程项目为营改增前的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当月竣工结算, 收取含税工程款51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收到;发生分包支出103万元。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12万元,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解析: 应纳税额=(515-103)/1.03×3%=12(万元) 预缴税额=(515-103)/1.03×3%=12(万元) 账务处理: 1.月末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5150000 贷:工程结算 5000000

工程转包与分包规定

关于“转包”与“违法分包”,国家及部委都有哪些规定? 作者:佚名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8 更新时间:2011-6-21 2011年,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专业)考试用书新增了关于“转包”与“违法分包”方面的内容,详见“1A431025 掌握建筑工程严禁转包的有关规定”和“1A431026 掌握建筑工程严禁违法分包的有关规定”。考试用书中主要围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分包和转包相关知识进行了阐述。 原建设部于2003年11月8日讨论通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6年4月30日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废止。在新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管理办法将分包的范围增加了劳务分包,同时增加对劳务分包的管理: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原则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一致,办法中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解释: 分包的原则: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违法分包的界定: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税收实务模拟题及答案

税收实务模拟试题一 一、单选题 1.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事项是(C.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是(B、课税对象) 3、17%的增值税率属于(A、比例税率) 4、卷烟的消费税,每标准箱税率150元,每标准条调拨价50元以上的56%,属于(B、定额税率) 5、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5%—20%,属于(C、幅度税率) 6、个人所得税率属于(D、超额累进税率) 7、土地增值税税率属于(C、超率累进税率) 8、个人所得税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2000元,属于(A、比例税率) 9、实行税款抵扣制的是(B、增值税) A、所得税C、消费税D、营业税 10、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D、不纳税) 11、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是(B、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B.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 13、下列外购商品中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从本企业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的是(D.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高尔夫球杆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4、个人所得税中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是(B、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5、某纳税人月工资5800元,月扣除标准3500元,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B、125) 二、多选题 1、属于流转税的是(B、增值税C、消费税D、营业税) 2、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有(A、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D、在我国进口货物)

3、消费税的纳税范围有(A、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 B、奢侈品 C、生活必需品 D、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4、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指退(B、增值税C、消费税) 三、判断题 1、购进农产品,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高税率和低税率的项目,如果不能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3、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4、某企业从事货物生产,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80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5、城建税计税依据是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税额合计。(√) 四、简答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3)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五、计算题 1、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向某个体商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普通发票。发票上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注明交易额为10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要求计算过程) 2、天华工厂委托东方木器厂加工产品包装用木箱,发出材料16 000元,支付加工费3 600元和增值税额612元。支付给承运部门的往返运杂费380元,其中运费300元,应计运费进项税额33元(300×11%)。计算天华工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当月从日本进口140辆小轿车,每辆的关税完税价格是8万元,已知小轿车关税税率110%,消费税税率5%,计算进口这些小轿车应该缴纳的消费税。(要求计算过程) 1、应纳增值税额100 000*17%/(1+17%)=14529.91(元) 2、天华工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12+33=645元。 3、应缴纳关税:140*8*110%=1232万元 应纳消费税(140*8+1232)*5%/(1-5%)=123.79万元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 2018-06-14 17:16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5水费 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0%、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0%的进项税。 6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关于转包及违规分包的关系(特别详细)

关于转包及违规分包学习资料 一、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 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具体的讲是指建筑行业内,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并购买材料,再请乙劳务施工单位负责承办招募工人施工,即为劳务分包。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以下十三种类别属劳务作业范围: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业; 5、油漆作业; 6、钢筋作业; 7、混凝土作业; 8、脚手架搭设; 9、模板作业; 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工程作业;13、架线工程作业。 二、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工程承包合同可分为总承包、分项承包、分包、转包、劳务承包和设计-施工合同等方式。 转包也称“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又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承包单位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称为“违法转包”。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司法解释原文]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将建设工程肢解后进行分包的亦应认定合同无效;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也应认定为无效。而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二次分包,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承包人对其承担的劳务作业向劳务作业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向发包人就建设工程进行负责,但其中劳务作业部分由劳务作业承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负责。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劳务分包的基本问题

1、劳务分包的概念。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 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 分包。其中: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依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专业分包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送变电工程等60种方式的专业承包。每种专业承包对承包人都有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 劳务作业分包人既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的同意,但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专业分包工程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即工程发包人的认可。劳务作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共同点是,两者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承包的工程或者任务。同时,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及劳务作业承包人。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

建筑业营改增抵扣大全

建筑业营改增抵扣大全,值得收藏!!! 2016-06-02 11:10 来源:凯恩斯企业管理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能否实现税负降低,一是要看总部税务筹划能力,二是项目部是否执行到位,接下来我们看看项目部的增值税抵扣要点。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 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例子。 管理要点: (1)2016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17%; (2)外租周转材料:17%;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 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进项抵扣税率: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税率为11%;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17%、分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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