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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交煤焦集团金之中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山西古交煤焦集团金之中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目录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5)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0)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1)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2)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4)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5)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17)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1、矿长是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安全副矿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3、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2)负责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4、各科室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5)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6)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芳魂设施;

(7)参与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5、劳动用工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

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症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负责制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及实施放方案;

(5)对职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监督职工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6)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井下各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6、各区队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进行本区队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2)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本区队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3)根据矿井安排,积极组织本区队接触有害因素职工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建立健全本区队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5)建立健全本区队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6)负责组织本区队职工接受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8)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极其先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矿井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矿劳动用工科与已进、新进矿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进行补签。

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劳动用工科应向职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矿井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矿劳动用工科、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工区队职业病危害改制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各专业、部门应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进行培训、考核,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规范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2、安全科、劳动用工科负责全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工作。

3、安全科负责全矿职工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4、培训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

5、矿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各区队安排做好本单位职工接受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7、安全科做好职工接受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的记录工作,相关材料长期保存。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险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专业部门负责各自负责单位在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并监督指导和设施。

3、各专业部门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为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供应科应委托集团公司供销分部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专业部门负责在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通风科和机电科根据职责范围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积极组织整改。

7、各专业应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8、各专业部门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保养记录。

9、各专业部门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各专业应组织对职工进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操作规程、性能、使用

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中做好记录。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2、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3、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4、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要按时发放,并要有记录。

6、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领。

7、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防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口罩、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8、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并按照违章处罚。

9、经营管理部(劳动用工科)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井上下粉尘等职业危害的治理工作,减少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危害,规范职工危害测定流程,严格按照规定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等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评价,特制定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如下:

一、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防尘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通风科配备专人对井上下各产尘地点的粉尘进行日常监测。

(一)测尘员要对全矿粉尘检测工作负责。

(二)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三)经常监督、检查测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定期分析粉尘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五)要加强粉尘浓度数据技术档案管理。

(六)测尘员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与处理。

(七)测尘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

(八)测尘员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井下防尘情况,发现粉尘浓度超高,测尘员有权先行停止作业,后报矿调度及通风科处理。

(九)井下各产尘点,必须安排作业计划规定每月逐点测定两次,地面产尘点每月测定一次。

(十)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我矿将委托矿管集团相关单位对粉尘浓度实施监测评价。

二、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委托依法取得省级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技术服

务机构,定期对包括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评价,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停止职业病危害作业,经治理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四、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矿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2、矿井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3、矿井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4、矿井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矿井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定期(周期为一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6、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井承担。

7、矿井应当及时将职工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8、矿井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矿井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按照国家申报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必须进行首次职业危害申报。

3、职业危害申报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矿井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5、各部室负责职业危害申报有关技术资料的准备。

6、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整理及上报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发了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度本制度。

1、根据矿井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有计划的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体检。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3、劳动用工科应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职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4、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5、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职工本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职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健康袋内保存。

6、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8、劳动用工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卫生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9、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和矿经营管理部按法规规定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为切实加强用于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由经营管理部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2、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主要包括职业危害防护费用、宣传教育培训费用、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监测与评价费用、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等。

3、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应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在安全费用具体适用范围“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

4、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确保经费的有效投入。

5、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支出时,各经办单位应按年度全面预算计划每月支出,报经营管理部列入矿月度全面预算中,报经领导批准使用。为保障职业危害防治费用有效合理使用,此经营管理纳入矿年度全面预算考核,对不按规定挪用经费和纳入预算未使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7、经费要专款专用建立专用台账统一管理。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对全矿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集团公司职防所出具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罂粟鉴定报告”等)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病人员统计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人员鉴定书、职业病人医疗服务协议书、职业病医疗康复服务协议等),建厂“两档”,并由劳动用工科建立档案室专人保管。

2、“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3、“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4、随时、定期地根据职工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

5、“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6、职工离矿时,有权索取个人“两档”资料复印件,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7、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8、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9、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除、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0、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牢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1、借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复印。

12、“两档”管理人员必须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护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职工或其近亲属、职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职工的“两档”资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复印。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有效控制和处理事故,本着“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的原则,制定本矿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二、职业危害的目标分布

根据矿井生产特点,根据各岗位存在的噪声、高温、及爆破作业时产生大量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特点,确定一下地点为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主扇风机房、局部通风机安设点、主副井、变电所、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地面施工场所。

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分为一般职业危害和重大职业危害。

三、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成人员及其分工

1、指挥机构

成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由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和其他矿领导及副总工程师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调度室),日常工作由调度室主任负责。事故发生时,以指挥领导小组为基础,矿长任总指挥,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负责全矿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调度室。

2、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1)负责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

(2)组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3)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

(1)发生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组织指挥全矿的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指挥部成员:

生产矿长:负责处置事故发生时人员调度;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消洗、监测工作。

安全副总:负责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中毒人员;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工作。

后勤副总:负责受伤人员、中毒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其他副矿长:负责事故现场通讯联络以及抢险救援物资调配、供应。

副总工程师:协助总指挥负责工程抢险、抢救的现场任务。

四、救援专业队伍的组成及分工

全矿各只能部门和全体职工都负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各救援专业队伍,是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主要任务是担负本矿各类职业危害事故的救援及处置。

1、通讯联络队、由办公室主任、调度室主任和技术部主任组成。

通讯联络负责人:调度室主任。

职责:担负各区队之间的联络和对外联系通讯任务,确保信息畅通。

2、治安队:由保卫科人员组成。

治安队负责人:保卫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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