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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原料、中间产品及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原料、中间产品及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原料、中间产品及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原料、中间产品及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包括**品保部、**技术部,下同)原料、产品的检验、复验和质量判定及中间产品检验监督的管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原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不合格品管理程序》

LSD3—ZL 014 《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3.术语与定义

3.1.中间产品指生产装置生产的不直接出厂而须转入下道工序继续加工或贮存

的产品,均属中间产品(半成品)。

3.2.产品:凡公司生产单位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经检验符合现行产品技术标

准,并可供销售的产品均视为产(成)品,以下简称为产品。

3.3.复验指对超过规定存放期限的原料或产品进行的重新检验。

4.管理职责

4.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原料及产品的检验、复验和质量判定及中间产品的监督

检验管理。负责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对产品出厂签发产品检验报告单和开具“产品质量检验单”。

4.2.生产装置和产品储存装置负责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储存、发放管理。

4.3.采购部门负责原料的采购、报验、进货计量验收等管理。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原料

5.1.1.原料管理

5.1.1.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制定原料标准。

5.1.1.2.采购部门应按原料标准订货,要求每批进厂原料均附有质量证明书。证

明书由采购部门存档,并及时将有关的质量数据报质量管理部门。

5.1.1.3.对某些奇缺的原料达不到进厂原料标准,生产上又必须使用时,执行《不

合格品管理程序》。

5.1.2.原料的检验

5.1.2.1.对入厂的原料,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原料标准进行检验,填好原始记录、

报告单及质量证明单。

5.1.2.2.原料入厂时,接收单位要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取样,质量管理部门应

及时准确报出分析结果,分析报告单和质量证明单送原料储存装置。5.1.2.3.原料储存装置对入厂原料应按照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证明单的结论进行

验收。当原料不合格时,要单独存放,不准使用。处理时具体执行《不

合格品管理程序》。

5.1.2.4.原料储存装置要对入厂原料的数量进行清点,并抽检额定重量,作好记

录。发现问题及时了解情况,负责对外进行权益交涉。

5.1.2.5.进口原料,具体执行《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5.1.3.原料储存和保管

5.1.3.1.原料储存装置对经检验合格的原料,要根据原料的不同性质,按有关标

准分品种、等级和进厂的先后次序合理存放。

5.1.3.2.原料应按入厂的先后顺序发放,应先进先出。生产装置有权拒绝使用质

量状况不清或不合格的原料。

5.1.3.3.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原料的性质、使用情况,对原料的存放期进行管理。

超出规定期限的原料,应进行复检,按复检后的结论发料。当原料不合

格时,要单独存放,不准使用。处理时具体执行《不合格品管理程序》。

5.2.中间产品

5.2.1.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工艺控制要求制定装置生产控制分析规程。

5.2.2.质量管理部门要按照分析检验规程要求,定点、定时、定项目、定频次、

定方法对中间产品进行分析检验。

5.2.3.中间产品的质量经检验符合标准后,方可转送下道工序使用。

5.2.4.中间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按《不合格品管理程序》执行。

5.2.5.作为其它装置生产原料用的中间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各部协商解决。

5.3.产品

5.3.1.装置对产品的管理

5.3.1.1.**产品由生产装置将检验符合质量指标的产品送入罐区中,质量管理部

门按照分析规程的规定,定时、定项目、定频次对成品进行检验。

5.3.1.2.桶装液体产品由生产装置标明生产日期、批次并摆放整齐,通知质量管

理部门取样分析。c) **袋装产品由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前往现场包装线

进行取样分析。

5.3.2.产品最终检验

5.3.2.1.质量管理部门对出厂产品必须按现行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经判定符

合标准后方可出厂。

5.3.2.2.当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时,成品检验员应及时联系二次采样,二次采样

方法按产品标准中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结果以第二次检验结

果为准。经质量管理部门判定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单独存放,禁止按

符合标准出厂,处理时具体执行《不合格品管理程序》。

5.3.2.3.有内控标准的产品,可另行制定内控标准产品的验收入库办法。

5.3.2.4.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按《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执行。

5.3.3.产品验收入库

5.3.3.1.生产装置在成品送料前向质量管理部门申请检验,符合产品质量指标时,

由质量管理部门填写检验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送

总调度或产品接收部门,由其通知生产装置送料、产品储存装置收料,

报告计算产量,产品储存装置办理入库。

5.3.3.2.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产品特性或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保存期限对产品按

期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依据进行处理。

5.3.4.产品出厂

5.3.4.1.**产品发货时,必须由质量管理部门签发产品检验报告单(**产品不需),

产品储存部门可按级别出厂,并按生产先后顺序发货,防止产品在库房

积压时间过长。

5.3.4.2.在产品装车(船)时,经产品储存部门对车(船)进行检查无问题后方

可装车。当检查车(船)发现异常现象或使用非专用车(船)时,由总

调度联系并到现场检查做出结论。

5.3.4.3.车(船)在装运中发生质量问题,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同意,不准发运。

5.3.4.4.出厂产品应有质量管理部门开具“产品质量检验单”或“报告单”,其内

容包括:产品名称、标准代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数量、技术指标、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发出日期、检验人、复核人、主管签字并加盖质量监督专用章。**外销出具C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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