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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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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某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借款纠纷案

本案是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

2002年4月30日,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下称钻井公司)、香港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二企业自挂“公司”招牌案

某甲与某乙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油厂,半年下来获利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管理机关以“长源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1995年10月,某甲与某乙在未经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XX省长源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名义印制精美的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1996年2月,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按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庭。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的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发现某甲、乙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便作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他们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禁傻了眼,政府不是鼓励发展股份制企业吗?我们有《营业执照》,开个股份制公司犯什么法?

三北京和源记中心与北京乾元公司财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乾元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它的总经理是邵春波,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邵春波,平时公司的大小事情均由法定代表人邵春波决定,并以他个人的签字为准。1996年7月3日,邵春波与北京和源记中心老总商定签定设备转让合同。在正式签定合同的时候,邵春波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和源记中心签定财产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乾元公司向和源记转让龙骨机两台及五套锟系,转让价为60万元,设备到达前支付20万元,其余额项1年内付清。但是设备投入使用后,和源记迟迟不支付余款,以各种理由拖欠付款,乾元公司屡屡催缴不见成效,无奈之下,乾元公司将之告至法庭。在法庭上,和源记辩称,该财产转让协议是乾元公司的经理邵春波以个人名义所为的行为,并未说明是代表公司,而且签的字也是其个人,并未加盖公司的公章,因此是其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故主体不合格,其转让协议无效。

四广州水泥公司申请执行金田集团公司纠纷案

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金田集团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金田集团公司进行强制执行,现要核实金田集团公司的财产范围。经调查,金田集团公司占有广州金田华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金田公司)75%的股权,深圳市金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田进出口公司)占有广州金田公司25%的股权。同时,在深圳市金田进出口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公司占有90%的股权,深圳市金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田投资公司)占有10%的股权。在深圳金田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公司占有90%的股权,深圳市金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田财务公司)占有10%的股权。在深圳金田财务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公司占有87.5%的股权,广州金田公司占有12.5%的股权。广州金田公司成立后,金田集团公司利用广州金田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法院为准确界定金田集团公司的财产范围,欲将广州金田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五海安公司与南通公司股东负无限连带责任纠纷案

2000年3月17日,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等六人发起设立了海安日出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万元,但上述注册资本系全部借用海安县环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部的资金,在公司注册完毕的次日即将该款归还。各出资人约定了出资比例,其中原告刘某出资6万元,出资比例为5.56%;被告王某出资80万元,出资比例为74.08%。

2000年3月31日,海安日出公司又和另一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南通日出公司。南通日出公司的注册资本51万元,海安日出公司出资50万元,但海安日出公司仍是向环球公司借款50万元出资的,在用于南通日出公司验资后即归还了环球公司。

后南通日出公司的债权人向其主张债权,因南通日出公司无力偿还,其债权人储某等人遂以包括本案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在内的海安日出公司六股东作为被告,要求六人承担偿还责任。案经法院判决,由六股东承担全部偿还义务,并互负连带责任。但六股东没有按判决自觉履行,经储某等人申请,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由六股东平均承担上述债务,本案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各承担了21000元债务,余债申请人同意放弃。

给付21000元后,原告刘某认为自己超额承担了债务,遂向被告王某提出追偿纠纷诉讼。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给付代垫款13947.36元。

六莲花味精大股东占款案

有关莲花味精大股东占款一事,随着莲花味精2003年年报及2004年一季度季报的出台,再度激起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关注与气愤,并且引发了大庆个人投资者李凯状告莲花味精及莲花集团,从而上演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被法院受理且审理的小股东诉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侵权纠纷。

莲花味精大股东占款问题暴露于2003年8月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巡检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之后莲花味精公告显示,到2003年8月31日,持股58.82%的莲花集团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达到8.58亿元,其中包括期初占用资金净额2.24亿元,以及期间新增占用款6.34亿元,具体占款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进行公告披露。之后,莲花集团承诺,将在2003年年底之前归还5亿元现金,剩余的占用资金将根据有关规定,在以后的每个会计年度下降30%。2003年12月30日,莲花味精公告称,莲花集团将其持有的2.5亿股上市公司股份分别质押给三家银行,莲花集团通过本次质押所得借款将用于偿还占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资金。但在2004年4月公司披露的2003年度报告以及2004年一季度季报中,莲花集团欠上市公司的资金却升至9.49亿元,经公司独立董事披露,集团去年年底在交行质押的国有股被退回,致使集团公司1.65亿还款被撤回,同时,又新增周转借款9000万。由于莲花集团与莲花味精在“五分开”的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缺陷,致使在问题披露前,莲花集团与莲花味精无论是在资金占用、人员交叉任职、经营业务处理、公司人员管理、资金划转等方面均呈现纠缠不清的状态,前者沉重的亏损负担通过莲花味精代还银行利息、拖欠关联交易的款项等形式被强压到莲花味精头上。截至2004年6月底,莲花集团累计占用莲花味精的资金超过10亿元。

七“大洋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洋服装商贸有限公司”

名称权纠纷

2000年初,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公司名称登记为“某某市大洋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2000年底,在与甲公司住所仅隔500米处又有另一家公司开业,从事的也是服装行业,登记的名称为“某某市大洋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虽

然这两家公司相隔非常近,但由于它们隶属于两个不同的区,它们是分别向各个隶属的工商机关申请登记的,并且获得了核准。但由于两家公司名称中都有“大洋”的字样,且都从事服装的生产与销售活动,顾客经常会混淆。为此,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称乙公司侵犯了其名称权。乙公司主张,两公司虽然名称中使用的商号相同,都是“大洋”,但全称并不相同,登记管理机关不同,行业也不同。甲公司属于时装生产加工业,乙公司属于商品零售业,因而不存在侵权问题。法院以上述理由判决驳回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八成都市建行第二支行诉奥新公司纠纷案

四川成都百信供销物资公司(下称百信公司)与成都宏利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宏利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四川奥新贸易公司(下称奥新公司)。奥新公司于1998年12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于1999年2月1日向成都市建设银行第二支行(简称健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奥新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必须还本付息。至2000年,奥新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奥新公司在成立之后宏利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奥新公司帐户。建行于2000年12月25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公司法》(注:原《公司法》—编者注)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奥新公司实际注册资金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百信公司于宏利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南方实验学校土地使用费纠纷案

“葫芦岗”是黄村训练基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约62537平方米的土地,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1994年4月28日,黄村训练基地与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就合作兴建南方实验学校约定:黄村训练基地提供“葫芦岗”作为学校用地,并负责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负责学校的兴建、资金以及有关费用。双方合作年限为40年。在合作前3年,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每年缴纳用地报酬3100000元给训练基地,以后逐年增加5%。若逾期缴纳,则按月息8%支付违约金,逾期2年,黄村训练基地可收回土地及其土地附着物。

1994年5月16日,南方实验学校获教育局批准;1994年8月15日,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取得土地,并于1995年1月23日,以南方实验学校的名义向黄村训练基地共交预付款125万元;1995年3月21日,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学校建成后招生开课。直至1997年10月实验学校才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因为1995年1月之后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再也没有交过用地报酬和滞纳金,黄村训练基地未提供土地红线图及土地的全部证明文件报建,致使学校的办学用地仍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1997年4月28日黄村训练基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一次性支付用地报酬及滞纳金,返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龙海公司诉中苑公司出资纠纷案

1993年12月8日,香港龙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海公司)与武汉中苑科教公司(下称中苑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中外合资武汉金龙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龙公司)。金龙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万元,其中中苑公司出资人民币35万元,房产200平方米折合人民币20万元和红桃K纯天然生血液试验费折合人民币50万元,合计人民币105万元。

1993年12月29日金龙公司成立后,继续研制红桃K纯天然生血液,并于1994年3月研制开发成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994年6月2日在龙海公司不知晓的情况下,中苑公司和金龙公司以及武汉红桃K物业

发展公司发起成立了武汉红桃K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苑公司出资中包括了以红桃K纯天然生血液生产技术和商标入股的2400万股。龙海公司认为中苑公司私自将属于金龙公司的红桃K纯天然生血液生产技术以自己的名义向红桃K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是违约和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龙海公司的利益,遂起诉至法院。

常州集团以债权出资的实例

1990年,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公交总公司发生买卖关系。到1998年,长沙公司总共拖欠常州公司450万元的贷款。于是双方在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商定共同出资1000万元,组建长沙长江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在新成立的公司中,常州集团的450万元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再加100万元的散件组成占企业55%的股份,其余的45%由长沙公交总公司投资。

十安信网络申诉拓新医药违反出资义务损害赔偿仲裁案

安信中医药智能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安信网络)与拓新医药科技信息服务公司(下称拓新医药)于2000年3月29日在北京签订了《合资经营北京中大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380,000美元,其中拓新医药认缴出资额为414,000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0%,以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出资。安信网络认缴出资额为966,000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0%,以现金出资;各方应在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各自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

合资公司于2000年6月26日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安信网络履行了合资合同约定的全部出资义务。但拓新医药却一直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且因其不履行出资义务,使得合资公司北京中大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法进行年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2月30日将合资公司注销。合资公司被住校,安信网络与拓新医药之间的合资关系解除,但安信网络在合资公司存续期间的营运成本和各种支出已达约254,976,968元人民币,加之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损失约1,210,000万元。除安信网络为防止损失扩大已收回的550万元人民币外,其全部投资损失金额已达375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处理合资公司被注销之事宜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安信网络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拓新医药对此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十一飞腾商业公司等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案

1994年5月,飞腾商业公司与另外六家企业达成协议,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具有限公司,在确定成立新公司后,飞腾商业公司草拟了公司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此公司章程经七家企业审核后予以认可。章程中确定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飞腾商业公司出资60万元,其余投资由另外六家企业承担,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这些出资中,货币出资已经存入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在银行的账户,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也办理了应办理的相关手续。七家企业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月,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其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市工商局经审查后认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和生产经营条件是合格的,但本地已有4家家具厂,市场容量已趋饱和,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登记。当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把工商局不予登记的通知传达给飞腾商业公司等企业后,这些单位不服,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工商局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

十二中外合资公司出资纠纷案

1992年3月23日,龙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翔公司)与腾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腾运公司)及禹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禹王公司)签订了合资合同。三方的出资总额为171万美元,以此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龙翔公司出资9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腾运公司出资6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5%;禹王公司出资17万美元,占注册资金的10%。龙翔公司、禹王公司均以美元现金作为出资方式,用于购买合营公司生产用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运输车辆等;腾运公司以设备方式出资。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三方按其出资比例在工商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一次缴付。根据合同要求,龙翔公司已如期将94万美元投资缴付合资公司帐户,禹王公司也按期履行了出资义务,而腾运公司没有按期将其投资设备缴付合资公司。1993年3月合资公司董事长和合资公司职员到美国考察,考察期间,二人向腾运公司提出要求查验腾运公司已投资到合资公司的设备,当时看到了六台设备,二人在被诉人提供的设备清单上签了字。这些经查验的设备价值为249,850美元,加税金后合计270,460美元,而其实际价值约为113,680美元,加税金后合计为123,059美元。被诉人称另有六台作为出资的设备正在订购中。但至今仍未到位。合资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腾运公司补足设备的价值差额,并继续缴付另外六台设备,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诉上海

宝城商业房产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1987年12月,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下称百乐门公司)与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下称宝城公司)联合建造静安综合服务楼。1988年3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批准将静安综合服务楼定名为白玉兰饭店。随即,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联合组建了白玉兰饭店筹建处。

1989年,静安区人民政府准备引进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外服公司)参与白玉兰饭店投资。但因外服公司坚持要求静安区只能以一家企业的名义与之合作投资,故静安区政府决定由宝城公司出面与外服公司签订合同。1989年8月,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项目总投资为600万元,“宝城公司”投资240万元,占40%;“外服公司”投资360万元,占60%;联营期间的盈利,由双方对半分成,亏损亦由双方各半承担。

1990年4月,区财贸办召集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白玉兰饭店合同中属于“宝城公司”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共同享有和承担;在“宝城公司”应向白玉兰饭店投资的240万元中,已投入的贷款125万元,由“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共同偿还,并支付利息,各承担50%;其余115万元,由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按20%和80%的比例分担。利润由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各得一半,亏损亦由双方各半负担。

1990年12月,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共同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定名为上海静安商楼(下称静安商楼)。静安商楼营业后,自1992年起获利,至1997年,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按静安商楼章程规定的比例领取了各自的收益,宝城公司亦按与百乐门公司的协议,与百乐门公司先后共享了静安商楼的收益。

1998年9月,百乐门公司先后向外服公司、宝城公司发函,要求尽早解决其在静安商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1999年3月,静安商楼董事会以“受宝城公司债务应向“、”静安商楼各项实施陈旧需要改造”为由,决定1998年度利润暂不分配。为此,“百乐门公司”于1999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在静安商楼的股权。

中电某省公司诉某省电子局返还股权及股权收益纠纷案

某省电子局与珠海经济特区发展公司(下称珠海公司)等单位于1983年投资设立珠海金

祥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祥公司)。由于中国电子技术进出口公司某省公司(下称中电某省公司)当时为省电子局的下属企业,人财物都可以由省电子局直接调配和处分,故省电子局要求中电某省公司替电子局向金祥公司投资,中电某省公司依照要求,分三次汇出资金83.6万元。金祥公司成立后,省电子局基于83.6万元的出资拥有了金祥公司30%股权,珠海公司拥有金祥公司40%股权,并办理了工商登记,中电某省公司在工商登记中没有登记为金祥公司股东,也没有在金祥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记载为公司股东。

1986年4月,经省电子局同意,中电某省公司行政及财务隶属关系划转中电总公司统一管理。

基于与中电某省公司的特殊关系,省电子局从1983年至1992年均委派该公司工作人员作为董事参加金祥公司管理,金祥公司从1984年至1992年9月间股权收益计60.7303万元,也均由中电某省公司领取。1992年后,省电子局委派本单位工作人员直接参加金祥公司的管理。自该时起,中电某省公司再未领取过金祥公司股息。1995年,省电子局设立省电子公司,其所持金祥公司股权全部转归省电子公司持有,并在工商机关变更了相关登记。

2000年11月,省电子公司将其所持30%股权作质押向深圳深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海公司)借款750万元,后因借款未还,2001年2月经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省电子公司在金祥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深海公司,抵偿省电子公司的借款,该部分股权已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在深海公司名下。

2001年8月,中电某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省电子公司返还金祥公司30%股权及股权收益558万元及其利息。

十四北京正有公司诉汉邦公司纠纷案

2000年1月,北京汉邦软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北京正有微系统有限公司为汉邦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240万元。正有公司与汉邦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然而直到2003年6月,汉邦公司从未向正有公司提供过年度财务报告。正有公司作为拥有1/4股权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等一无所知。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正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汉邦公司提交财会报告。

法庭上,汉邦公司辩称,正有公司承诺增资共228万,却一直未予以兑现。因此,汉邦公司认为不应向正有公司交付财务会计报告。

十五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诉上海南方

啤酒原料有限公司给付利润案

1995年,原告与案外人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下称粮油公司)、中国新良储运贸易公司(下称新良公司)、吉林轻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轻工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被告上海南方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为6600万元(人民币,下同)。原告认缴1650万元,占出资总额25%。……被告税后利润依照国家的规定留存法定公积金10%、法定公益金5%,其余的按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注:此案发生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被告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做法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编者注)。

1995年8月至1996年1月,原告共出资1650万元,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三张收据。1997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盖有公章,并有原告、粮油公司、新良公司、轻工公司四股东认可的被告公司1996年利润分配方案,确认原告可分利润719373.69元。1997年7月28日,被告向各股东出具了关于被告公司1996年利润分配暂缓兑现的情况证明,写明:

因各啤酒厂拖欠资金,使被告无法及时回笼贷款、对1996年各股东利润等无法及时兑现,一旦拖欠资金到位后,立即付清各股东单位的红利。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利润款。

1999年原告起诉于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1996年的利润719373.69元及利息。

十六武汉汉口支行诉建东房地产公司纠纷案

1994年6月中国银行武汉汉口支行与武汉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640万元贷款协议。2年后,建东公司未依协议还款,汉口支行诉至法院并胜诉。执行过程中,建东公司已基本没有财产,但发现其公司大股东武汉建东有限公司有抽逃出资行为,因此汉口支行要求法院增加被执行人武汉建东有限公司。

十七董事长不履行股东会决议纠纷案

2000年9月,朱某等人发起成立了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朱某、葛某、景某、陶某、周某、王某、范某七人,七名股东所占股权比例分别为26%、10%、22%、10%、12%、12%、8%。股东会选举朱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3年10月6日,该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协议,决定由股东葛某保管财务章和现金支票,景某保管公章,王某保管财务账,财务整理由葛某负责。上述决议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通过。朱某作为董事长和总经理,非但拒绝履行股东会决议,而且百般阻挠清理小组对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致使清理工作无法进行,公司的合作权益得不到及时实现,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景某、陶某、周某、王某、范某五人以原告身份,于2004年7月1日一纸诉状将董事长朱某告上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法院认为股东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董事会和董事长都必须服从并履行。被告朱某作为董事长不履行股东会决议,不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遂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原公司董事长朱某(被告)同意履行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财务章和现金支票支付给股东葛某保管,将公司财务账交股东王某保管,并由葛某负责整理;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十八某公司变更执行董事纠纷

朱某为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成立不到半年,众人发觉身为执行董事的主谋,身上的毛病一点点显露出来,除了独断专行外,对于公司业务及庞大的资金,也显露出管理经验不足。同时,由于过度保守,也使公司错失了一些本可以大大利用的机会,并亏损连连。部分股东产生更换执行董事的念头,于是便联合提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朱某不以为然,认为这些人根本动不了他,便也欣然作为执行董事主持了这次股东会,并参与执行董事的改选。结果出乎朱某意料之外,众股东另选夏某为执行董事。朱某开始表示抗议,声称这个决定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规定了“执行董事,任期3年,3年内不得无故解职。”因此朱某认为,他仍是公司执行董事,临时股东会的这个决定是违反公司章程的,应视作无效,同时拒绝在临时股东会的会议记录上签字。当天,朱某从会计手中拿走了公司的公章,并拒绝交出。众股东情急之下赶往派出所报案,声称“公章被盗”,派出所问清原委后,也清楚此事性质与被盗不同,但究竟应如何处理,却也莫衷一是,只能应众股东之请,出具了“公章被原董事长朱某拿走”的证明。众股东持此证明到某报社刊登了遗失声明,并另刻公章。遗失声明见报后次日,朱某一手持中贸公司营业执照,一手持公司章程和公章,怒气冲冲要求该报更正遗失声明,原因是公章并没有被盗,就在他手中,按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所载,朱某是公司的执行董事。报社随后刊登了更正声明。第三天,报社冲进了十几个人,强烈要求报社再次

更正前述声明。

十九某公司股东杨先生召集股东会纠纷案

2003年12月,某公司临事杨先生拿着北京丰台法院的调解书,想到股东会能如期召开,心中的一块石头落了地。2002年4月,杨与周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由周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杨任监事。杨认为其作为股东,有权召集股东会,但多次召集,周均拒不参加,致使公司一些事务无法处理。多次被拒绝后,杨将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有权依法召集股东会,并请求判令周参加股东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对立比较激烈。法官考虑到双方作为公司股东,具有人和因素,且诉讼请求具有特殊性,请求目的在于通过司法途径召开股东会,以解决相关公司事务。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时间和地点召开股东会。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均非常满意。

二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案

2000年1月3日,吴某出资20万元,成为丽水市侨声公司股东。2000年3月,吴某借给侨声公司12万元。2000年6月侨声公司召开股东会,吴某的20万元出资和12万元借款均作为出资载入了公司章程。之后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新增注册资本290万元,由黄某等3名股东出资,吴某等全体股东都在决议上签字。验资后该项出资证明为无形资产。验资报告附件一载明,吴某的出资在资本变更前占15.23%,变更后为6.4%。同年7月14日,吴某收回借给公司的资金12万元。2000年9月,侨声公司核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2001年5月,侨声公司召开股东会,决意将公司的注册资金增加到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确定了各股东增资的数额,吴某为参加会议,会议决议由他人代吴某签署。之后的验资报告附件一载明,实收吴某资本29万元,增资前占3.5%,增资后占2%。2001年5月21日,经丽水市工商局批准,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吴某遂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侨声公司2001年5月21日变更资本注册金的行为;依法确认吴某享有侨声公司15%的股份(占股人民币75万元)并按股分红。一审法院认为,吴某虽未参加第2次股东会,也未在决议上签名,但该次决议符合《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侨声公司未依法通知吴某参加会议,违反了《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侵害了吴某股东的共益权和自益权。

平潭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更换董事案

1994年10月,原平潭县液化石油气供应公司改制为平潭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下称平潭石油气公司)。其《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公司董事长由林某担任,曹某为公司董事、经理。

1996年2月28日,平潭石油气公司召开股东扩大会议,股东代表有林某、曹某、林文惠参加,作出免去林碧华董事兼出纳职务,由林文惠接任懂事的决议。但这次股东会议没有专人纪录,3个股东各自纪录,股东均无签字。次日,平潭石油气公司以28日股东会决议名义发出“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通知”。林某、林文惠在该通知上签字,曹某没有签字。3月8日,平潭石油气公司又以董事会名义免去林碧华出纳职务,由林雄接任。3月21日下午,平潭石油气公司召开股东(董事)扩大会议,形成解聘曹某公司经理,由林某兼任经理,聘任曹某、林文惠为副经理的决议。

之后,曹某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起诉,称:上述两次会议的决议及结果,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本人作为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确认上述解聘与聘任的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会会议记录是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是查阅的重要证据。而在本案2月

28日的股东会上,股东会的3个股东都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被告林某在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以股东会名义发出更换董事的通知,以致在发生争议时无法查清会议的真实情况,无法判断会议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应确认本次股东会更换董事的行为无效。3月21日林文惠以董事的身份参加董事会的表决也自然无效。二审法院支持了这一判决,并补充:招聘出纳的行为也因经理更换的无效而无效。

《会议协议》的性质是股东会决议

1995年4月,原告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有限公司和被告汪某决定共同投资“创建公司”。双方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原告认缴的出资额为90万元,被告认缴的出资额为10万元。核准注册设立了创建公司,由被告担任公司董事长。9月2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与被告就创建公司有关变更事项进行洽谈,签署《会议协议》一份,双方同意原告让出创建公司的出资,另行协商转让事宜;创建公司更名,由被告办理具体手续;由被告保管创建公司公章;被告保证在原告转让出资和公司更名办妥前不以创建公司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事及相关活动;原告对创建公司的商事活动不承担法律责任。12月,被告未经股东会通过,擅自修改了公司章程,并据此向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增加“附设分支机构”一项,并登记设立创建公司分公司。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经营活动不成,遂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有限公司诉称:双方协商后订立《会议协议》,一致同意转让原告的出资,创建公司更名,被告在经过合法手续前不得擅自经营。但被告不顾承诺,对外用着原告母公司的名义,经销原告同类产品,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被告汪某答辩称:如果原告作为投资一方,《会议协议》未加盖公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接受公司章程,出资创办公司,是创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被告于1995年9月27日签订的《会议协议》,是双方关于创建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第38条和第44条第2款关于股东会形成、职务及会议记录等规定,该《会议协议》应视为是股东会决议。

二十一香港秀峰投资有限公司担保纠纷案

1992年12额23日,建行湖南分行国际业务部(下称湖南健行)与湖南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下称湖南外发公司)签订里一份《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湖南建行贷款450万美元给湖南外发公司用于进口原油加工,借款期为1年,并约定由湖南华湘进出口公司(下称湖南华湘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此前湖南华湘公司已出具了担保书。据此,湖南外发公司取得该笔贷款,但到期后未还。1994年9月13日,香港秀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秀峰)董事长吴先生在湖南外发公司的要求下,于深圳以香港秀峰的名义为其出具了《担保书》称:如果湖南外发公司在1995年6月30日前未全数清偿该借款合同债务,则由我公司承担保证还款责任。但吴先生出具担保书的行为未经香港秀峰董事会的授权,且担保书上亦未加盖香港秀峰的法人印章。香港秀峰至该案涉诉前6年多时间内不知情,吴先生也未曾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过担保行为。湖南健行在收到吴先生出具的保函后并未向香港秀峰核实并作出是否接受该担保的任何意思表示,也从未向香港秀峰或者吴先生本人送达过催收函或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等主张权利的文书。1999年12月1日,湖南建行深知湖南外发公司与湖南华湘公司已无力清偿贷款,遂将该笔不良资产予以剥离,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下称信达公司)签订了《侵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转让协议明文规定湖南建行应通知担保人负责收回回执,但湖南建行亦未将香港秀峰作为担保人予以通知。

信达公司因受让了湖南建行的该笔债款,遂于2001年6月,以湖南外发公司、香港秀峰、湖南华湘公司为被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香港秀峰对湖南外发公司所欠贷款

本息(至2000年6月20日止已达5000余万元人民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十二四川刘晓庆公司拖欠成都进出口公司借款执行案

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拖欠成都进出口公司50万元借款案。该案执行依据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高法经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写道,刘晓庆公司系私营企业,在该公司的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上,明确载明其注册资金380万元由刘晓庆一人投入。刘晓庆并未实际投入注册资金,且四川刘晓庆公司自1995年起即未进行工商年检,已实际歇业,该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不足部分,依法应由刘晓庆在未到位的投资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刘晓庆提出的自己不是法人代表,未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说,有律师提出,根据该公司申请开业登记书中载明的注册资金380万元由刘一人投入,可认定其为独资企业,而法律规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最终,刘的委托人将刘在北京亚运村内被查封的4套房屋的房产证原件正式交到法官手中,用以抵债。

高某诉胡某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

1996年3月29日,高某、胡某和案外人张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1997年4月,经股东会决议,张某退出良平公司,林某加入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变更为200万元,其中高某出资1,358,000元,占出资资金的67.90%;林某出资506,000元,占注册资金的25.30%;胡某出资136,000元,占注册资金的6.8%,1998年7月19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如下决议:一、三位股东一致确认截止到1998年7月31日,公司净资产总额为410万元,三位股东拥有的公司资产比例为:高某67.8846%,资产总额为2,783,268.60元;林某25.3147%,资产总额为1,037,902.70元;胡某6.8007%,资产总额为278,828.70元。二、股东林某、胡某提出转让其拥有的全部股份,高某同意出资1,037,902.70元,购买林某拥有的全部股份,出资278,828,70元,购买胡某拥有的全部股份。三、股份转让日期为1998年8月2日,具体付款时间和方式详见附件。四、自1998年8月2日起,林某、胡某不再享受和承担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五、该决议经全体股东签字后,于1998年8月2日起生效。该决议附注中注明,高某只有在全部支付股权转让金后,方能办理股东更名手续。三股东于1998年8月7日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同日,高某分别与林某、胡某签订借款协议作为股东会决议的附件,其内容为高某分别向林某、胡某借款1,037,902.70元和278,828,70元,于1999年6月30日之前分三期归还,高某如逾期还款,则应分别向林某、胡某支付借款利息,并于2000年6月30日之前结清借款本息。嗣后,高某用公司的钱款给付林某461,370.81元,胡某23,648.61元。2000年7月26日,高某以股东会决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及附件两份借款协议无效,判令林某、胡某分别返还股权转让金461,370.81元和23,648.61元。

万达城市信用社与拓新有限公司、陈某、刘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1999年6月2日,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公布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关于广汉市万达城市信用社与广汉市拓新有限公司、陈某、刘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1999广汉经初字第716号),就是“揭开公司面纱”的一个很好的判例。该判决书认为,拓新公司惟有的两个股东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依夫妻财产制,两个股东的财产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以单一主体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拓新公司实质上充任了两位股东实施民事行为的代理人,若让拓新公司依法人制度享受有限责任利益,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违背,且不利于维护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而陈某与刘某应

对拓新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判决:陈某、刘某对拓新公司所欠信用社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十三乐凯向柯达转让国有法人股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189家大型国有企业之一,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

2003年10月29日,乐凯集团总经理杜某于伊士曼柯达公司首席执行官邓某在北京签署了为期20年的合作合同,从而终于使得影像市场中的红色(乐凯)与黄色(柯达)扭合在一起。国资委主任李某亲自见证了这一中国影像市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签字仪式。柯达与乐凯的合资协议中约定,“柯达在获得乐凯20%的股份后,承诺不吸纳市场流通股”。2003年12月29日,乐凯胶片(600135)在其公告称,2003年12月25日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批复,同意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分两步向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转让国有股,及本次将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持有的公司21600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4446万股以8.3元/股的转让价格转让给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4月前择机将相当于目前2394万股国有法人股的股份转让给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仍为34200万股,其中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17154万股,占总股本的50.16%;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4446万股,占总股本的13%,属非国有股。

据悉,有关股权转让和合作框架合同的实施于2004年2月获得商务部正式批准后,两家公司在过去的8个月里已经在项目实施中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二十四首批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试点企业之一,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是一家大型跨国集团,也是中央政府直属,有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之一。1998年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组建,并根据原《公司法》设立董事会,规定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组建时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由国务院任命。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2004年年报中可以看出,集团公司的法定治理结构为:集团公司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室、总经理、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室下设五个外派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管理公司办公室、各个部门、以及培训研究机构。

目前,宝钢集团的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谢某、副董事长刘某、董事总经理徐某、董事欧阳、艾某(上市公司宝钢股份总经理)、何某(集团副总经理)、卞某(集团工会主席)。

2004年年底以前,董事长谢某一直兼任总经理。2004年12月26日,国务院签署文件正式任命徐某为宝钢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分设是宝钢走向健全董事会的关键一步。另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宝钢集团整体上市之后,徐某极有可能接替谢某出任公司董事长,现宝钢股份总经理艾某将出任总经理。

二十五梁某、丁某、邹某诉王某、河南环宇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无效案

河南海普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普赛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发起人为河南环

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环宇股份)及王某。2003年,海普赛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梁某、丁某、邹某三人加入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50万元。此时公司股权结构为:环宇股份46.3636%、王某37.2727%、梁某9.8183%、丁某3.2727%、邹某3.2727%。

公司成立后,2002年实现净利润200多万元,2003年实现净利润1800万元。在企业经营业绩不断上升的背景下,公司股东有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而王某则准备将自己所持股份向其他股东转让。由于公司业绩良好,四位股东均希望更多的认购王某股份,提高自己持股比例。环宇股份因此与梁某、丁某、邹某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04年5月,环宇股份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王某所持海普赛公司股份转让给环宇股份。其后,环宇股份与王某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增资及修改章程事宜,环宇股份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再增加2150万元,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份认购。梁某、丁某、邹某同意增加公司资本,反对新增资本由环宇股份认购,同时提出王某与环宇股份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全体股东对王某拟转让股份和公司拟新增资本应当具有等额的认购权。表决中,全体股东均同意公司增资并对章程中的对应条款予以修改,但就变更公司股东、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份认购及修改章程中对应条款,环宇股份、王某赞成,梁某、丁某、邹某反对。

2004年7月,环宇股份依照《股权转让协议》修改了海普赛公司章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该公司股东、增加公司资本的登记手续。另谋的股权被稀释到5.5102%,丁某、邹某的股权被稀释到1.8367%。梁某、丁某、邹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环宇股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变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无效,并要求确认三原告对王某转让股份和公司新增股份有等额的认购权。

二十六深圳市平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江苏省电子工业技术经济开发公司、苏州电子工业总公司股权

转让纠纷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下称深圳公司)、江苏省电子工业技术经济开发公司(下称江苏公司)、苏州电子工业总公司(下称苏州公司)于1983年投资设立深圳苏发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苏发公司),其出资比例分别为30%、60%、10%。1999年6月,深圳公司分别致函江苏公司、苏州公司,告知其拟将持有的苏发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深圳平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平泰公司)。10月20日,苏发公司召开股东会,在决议过程中,深圳公司及苏州公司同意深圳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苏发公司全部股权,江苏公司不同意赅股权转让。后深圳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并致函苏州公司和江苏公司告知了评估报告,通知拟以人民币10,434,637元转让苏发公司30%的股权,要求二公司收到该函后三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形式优先购买权。苏州公司和江苏公司收到通知后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未明确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000年3月31日深圳公司与平泰公司签订《关于深圳市苏发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深圳公司将其持有苏发公司3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平泰公司,并协助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价款10,434,637元。平泰公司于协议签订后分两次向深圳公司支付了475万元。但协议签订后,在苏发公司股东会上,苏州公司不在同意股权转让事宜,与江苏公司一起反对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股东名称,致使修改章程的议案未获通过,苏发公司的工商登记也未能进行变更。平泰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深圳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江苏公司与苏州公司协助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苏州高新对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收购案

成立于1998年的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下称华夏基金)是国内基金公司的“巨无霸”,截至2002年,华夏基金股东为:华夏证券、北京证券、西南证券、华泰证券、兴业证券及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7月,中国证监会就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颁布了新规定,此规定被称为“1+1”原则,即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能超过两家,其中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能超过一家,即“一参一控”模式。作为华夏基金股东的华泰证券持有华夏基金、富国基金、南方基金三家基金公司的股权,因此拟转让其持有的华夏基金股权。

2002年11月27日,苏州高新(600736)发布公告称,拟收购华泰证券有限公司持有的华夏基金管理公司20.675%的股权,业内人士均普遍认为苏州高新会成为首家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然而,让人始料未及的事,12月11日,苏州高新发布了对华夏基金股权收购落空的公告,刚刚开始不到半月的基金公司股权收购战很快就以上市公司的失败而告终。苏州高新董秘在接受采访时说: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的老股东华夏证券、西南证券优先收购了华泰证券持有的欲转让的华夏基金全部股权。

四川新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案

四川新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锐科技)成立于2001年3月,发起人为四川峨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峨嵋电子)、成都博宇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博宇公司),自然人甲和乙。公司注册资本2300万,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甲20.8696%,乙10.6522%,峨嵋电子47.8261%,博宇公司20.6521%。

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良好。2002年实现净利润1700万元,2003年实现净利润2900万元。2004年7月,峨嵋电子基于自身投资的考虑,准备出让其所持新锐科技全部股权,而成都利达科技股权有限公司(下称利达科技)则与峨嵋电子协商拟收购该部分股权。8月27日,峨嵋电子与利达科技签订了《意向书》,商定由利达科技收购峨嵋电子所持新锐科技7.8261%的股权,并确定了转让价款。双方同时约定,本《意向书》以新锐科技其他股东同意该次股权转让未生效条件。峨嵋电子将《意向书》内容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后,甲基于对新锐科技控制权的考虑,准备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公司32%的股权,达到持股52.8696%,乙与博宇公司则不准备行使优先购买权。双方就此争执不下。峨嵋电子与利达科技认为,利达科技受让股权就是为了取得公司控制权,如果甲通过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了控制权,剩余的15.8261%股权,利达科技是不会受让的。故要求甲或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对全部股权优先购买。而甲提出,自己有权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自己没有必要、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购买全部47.8261%的股权。

12月12日,峨嵋电子向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在三个月内是否同意股权转让和是否就全部拟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表明态度。否则,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峨嵋电子将直接与利达科技签订合同转让股权。2005年3月20日,因甲、乙与博宇公司仍然没有表态,峨嵋电子与利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书》,将新锐科技47.8261%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利达科技。其后,利达科技要求行使股东权利,与新锐科技原股东发生冲突。

二十七桂林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金山城酒店有

限公司股权案

重庆金山城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金山成就电)拖欠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同林公司)5000万元借款,届期未能归还,同林公司向法院起诉。2001年7月,法院于做出终审判决:金山城酒店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返还同林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返还义务。同林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委托审计部门对金山城酒店进行司法审计,发现其注册资金早已流失,已无现金可供执行。同时,金山城酒店的房产均以向银行作了贷款抵押,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其所持成都蜀山娱乐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蜀山娱乐城)35%的股权。经过进一步了解查实,蜀山娱乐城由金山城酒店、三亚大成酒店公司、三亚金日假日酒店、三亚乐天娱乐公司等4家企业组建,注册资金1.2亿元。

由于股权具有财产价值,法院决定对金山城酒店持有的股权予以强制执行,并委托了会计师事务所对蜀山娱乐城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四川乐府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乐府饭店)获知此消息后,向法院提出要求以评估价格受让该35%的股权。法院向蜀山娱乐城其他股东发出通知称,法院将强制执行金山城酒店35%的股权,如其他股东不行使购买权,乐府饭店将以4800万元价格受让该部分股权。其他股东接到通知后,均不愿乐府饭店加入公司,故联合致函执行法院,以原《公司法》第35条第2款为依据,认为法院执行时如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现3位股东均表示反对该强制转让,同时,3位股东也未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表明态度。只是要求法院撤回拟将蜀山娱乐城股权强制执行转让给乐府饭店的决定。

梁某、丁某、邹某诉王某、河南环宇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无效案

河南海普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普赛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发起人为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环宇股份)及王某。2003年,海普赛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梁某、丁某、邹某三人加入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50万元。此时公司股权结构为:环宇股份46.3636%、王某37.2727%、梁某9.8183%、丁某3.2727%、邹某3.2727%。

公司成立后,2002年实现净利润200多万元,2003年实现净利润1800万元。在企业经营业绩不断上升的背景下,公司股东有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而王某则准备将自己所持股份向其他股东转让。由于公司业绩良好,四位股东均希望更多的认购王某股份,提高自己持股比例。环宇股份因此与梁某、丁某、邹某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04年5月,环宇股份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王某所持海普赛公司股份转让给环宇股份。其后,环宇股份与王某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增资及修改章程事宜,环宇股份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再增加2150万元,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份认购。梁某、丁某、邹某同意增加公司资本,反对新增资本由环宇股份认购,同时提出王某与环宇股份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全体股东对王某拟转让股份和公司拟新增资本应当具有等额的认购权。表决中,全体股东均同意公司增资并对章程中的对应条款予以修改,但就变更公司股东、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份认购及修改章程中对应条款,环宇股份、王某赞成,梁某、丁某、邹某反对。

2004年7月,环宇股份依照《股权转让协议》修改了海普赛公司章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该公司股东、增加公司资本的登记手续。另谋的股权被稀释到5.5102%,丁某、邹某的股权被稀释到1.8367%。梁某、丁某、邹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环宇股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变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无效,并要求确认三原告对王某转让股份和公司新增股份有等额的认购权。

二十九诸某诉上海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案

2002年2月,诸某、王某等三人通过产权交易受让了上海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产权,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王某占1200万元,诸某和另一股东各占400万元。王某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诸某担任副总经理,但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双方渐起摩擦,一年后,诸某被免去副总经理职务,双方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发展到拳脚相加。双方积怨日深,诸某因此萌生退意。因房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股权转让等事宜,诸某后来持有该房产公司的股权为16%。诸某遂以其遭排斥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房产公司以1000万元股价回购其股权。

三十黄某诉秦某、杨某股权继承纠纷案

2003年5月,戴某、秦某、杨某分别出资28万、31万、59万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未就股东去世后其股权如何处理作出约定。2004年6月,戴某因车祸身亡,戴某之女黄某要求继承其父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原股东秦某、杨某坚决反对,不认可黄某股东身份,亦不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立即修改了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死亡情况下,公司股权的继承不能不包括对股东资格的继承,相应股权只能转让,转让所获财产价值可以由继承人继承。黄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戴某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全面行使公司股权。

三十一北亚公司等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失败案

1994年6月8日,海南省证券委员会以琼证(1994)35号文《关于新建设立海南现代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力股份)并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内容:同意由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亚公司)等10家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电力股份,总股本3.9亿(法人股)。其中发起人认购3.2亿股(北亚公司认购0.3亿股),定向募集0.7亿股,每股面值1元。募股工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超过规定期限,按募集设立失败处理。……。截至1994年12月8日,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6个月内,电力股份未募集到股份,募集失败。1994年11月16日,海南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1994)第119号验资报告(简称119报告):截止1994年10月31日止,电力股份实际收到投入股金总额人民币3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74%,以前期费用投入人民币1325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99%,以部分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投入人民币约22639万元,占总股本的58.05%,北亚公司认股出资额3000万股。由于未能定向募集,由各发起人追加认购,北亚公司认购3000万股。1994乃虐7日,电力股份领取(琼企)28402364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3.9亿元整。

1996乃虐8日,北亚公司与美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美视公司购买北亚公司在电力股份所占有的7500万股,占总股额10.23%,合同总价7500万元。后因电力股份募集失败而引发“股权转让”争议。

三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形成制度。

此条对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不同资本形成制度。对于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都是改原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为相对宽松的一次认足、分期缴纳制。(参照第26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自数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不同之处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高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毕竟股份公司是适应社会大生产队巨额资本的需求而产生的,它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股东具有广泛性,组织机构更为复杂庞大,对社会的影响也更为深远,因此它的责任更重大,对它的要求也更为苛刻,对资本的要求当然更为严格。相应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难

度也就更大,将原来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改为现在相对容易的“分期缴纳制”制度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具体参考第26条的修改理由)。

但是,本条同时又规定“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这正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广泛性的特点,向他人募集股份后,除了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大多为社会上的普通工中,人数众多但分散广泛,与发起人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对公司的了解也远远不如发起人,因此,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设立欺诈,公司法作此限制。在向他人发行股份之前,发起人必须使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本基础。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仍沿用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只需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母鸡。这种设立体现了更为彻底的资格性,由于发起人只认购其中的部分股份,因此他们出资的负担相对轻的多,却也更容易产生资本不足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其的要求更为严格。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含义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包含如下内涵: 1.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进行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含义 实质意义: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指规范各种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法律。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公法人: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如企业。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社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结合而组成。 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根据捐助人的意志而从事某种事业。公益社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存续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如学校、托儿所。 营利社团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法人的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4次平时作业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题、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

新《公司法》百题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新《公司法》百题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照《公司法》,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有公司名称 D.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答案:D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 A.六千元 B.三万元 C.十万元 D.十五万元 答案:B 3、关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B.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C.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答案:A 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A.应当是无形财产 B.可以用货币估价 C.可以依法转让 D.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答案:A 5、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 A.法定代表人 B.公司登记日期 C.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D.公司注册资本 答案:D 6、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股东的住所 B.股东的出资额 C.股东出资日期 D.出资证明书编号 答案:C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下列哪项资料: A.股东会会议记录 B.董事会会议记录 C.监事会会议记录 D.会计账薄 答案:A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遵守下列哪项要求: A.出示出资证明书 B.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C.向法院提出申请 D.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 答案:B 9、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法》知识习题及答案

公司法》知识习题 (160 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照《公司法》, 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 A.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 有公司名称 D.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 A. 六千元 B. 三万元 C. 十万元 D 十五万元 3、关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B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C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说法,哪项是错误

的: A 应当是无形财产 B 可以用货币估价 C.可以依法转让 D.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5、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 A. 法定代表人 B.公司登记日期 C.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D.公司注册资本 6、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 股东的住所 B.股东的出资额 C.股东出资日期 D.出资证明书编号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下列哪项资料:A.股东会会议记录B.董事会会议记录 C?监事会会议记录D.会计账薄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遵守下列哪项要求: A?出示出资证明书B.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C?向法院提出申请D.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 9、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 A.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 A. 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C?监事会主席D.董事长 11、下列事项不属于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 A. 修改公司章程 B.增减注册资本 C.发行公司债券 D.变更公司形式 12、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关于公司的年度检验,正确的有()。 A.公司登记机关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B.公司在接受年度检验时,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C.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与其他公司相同 D.公司应当缴纳的年度检验费为50元 2.2009年1月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相关的决议,此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那么公司股东应当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10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3.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四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12万元。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至少为()。 A.2万元 C.3万元 4.甲、乙、丙三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现他们就设立公司的有关事项咨询某律师,该律师的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作出决议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甲、乙、丙三人共同研究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50万元,他们可仅以该项专利出资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A.检查公司财务 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C.对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王某听说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便向律师咨询,打算自己成立一人公司,律师的建议中错误的是()。 A.王某的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B.王某只能成立一个一人公司,且不可以再投资设立其他的公司 C.王某的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D.王某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下列各项中,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是()。 A.发行公司债券 B.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C.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股东的提案,该比例为()。 A.3% B.10% C.15%

公司法案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条案例评析 1、案例摘要 深圳某实业公司(甲)和中国某西南公司(乙)于1993年12月和1994年12月签订了4份购销合同。1998年4月15日,双方对未付货款部分,签订了对帐单,总计乙尚欠甲约60万。由于乙拖欠不付,甲遂按合同中的仲裁约定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乙接到通知后,通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应诉。理由是:(1)本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对自己未发生效力;(2)有关仲裁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1)双方所订的合同均采用的是某市工商局监制的合同标准文本。合同中,仅有供方的法定代表和委托人的签字和加盖的供方合同专用章,需方仅有委托代理人程某的签字。而1993年签订的3份合同中,均在第13项中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2)需方签字人程某的公开身份是乙商场部经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由程某操办。(3)在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对帐单中,供方加盖了公司印章,而需方仅加盖了属于乙公司的分公司地位的轻工经营部的印章。 仲裁机关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点评 本案的处理,涉及到合同法、仲裁法和公司的适用。这里主要从公司法的角度进行讨论。 第一、商场的部门经理有无对外的代表权。一般而言,商场的部门经理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代表商场对外活动。但从交易安全着眼,未经授权,商场的部门经理无权代表本公司活动。 第二、无权代表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应由公司签字、盖章,而程某仅为公司下属商场的部门经理,相对人应当知道其直接代表公司已经超越权限,其代表行为应属瑕疵行为。不过,由于商场与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应该认定合同对商场有约束力。 其三、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原理,乙对其下属商场的合同责任应予承担。同理,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该公司当然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条、第23条案例评析1 1、案例摘要 1994年5月,某商业公司(甲)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共同成立一家具公司。之后,甲草拟了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乙)”,此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认可。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出资60万,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月,乙的筹备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丙)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其提交了必要的文件。丙经审查后认为,乙的条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以登记。当乙的筹备处把丙不予登记的通知传达给甲等企业后,这些单位不服,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丙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点评 公司的设立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申请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的设立从有关企业或个人为设立新企业做准备工作起直到主管机

《公司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 二、判断正误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1分,共13分) 1. 我国的公司类型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2. 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4. 董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5. 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资产也就是注册资本。(×) 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控股股东,仅指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大于50%的股东。(×) 8. 公司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不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9.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10.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11.并非所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都需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我国公司解散的原因是资不抵债。(×) 13.股票转让的出让人是股东。(√) 三、简答题(共20分) 1. 公司的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4分) 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行政区划名称 2.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哪些合法权益?(6分)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加强职工的岗位培训;参与民主管理 3.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6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公司的条件有哪些?(4分)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 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 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 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 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比较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30 分) 1.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 别。(10分) 股东人数不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不 同;设立方式不同;对资本的划分要求不同; 对组织机构的要求不同;股东持有股份的证 明不同;对外信用基础不同;财务账目的公 开程度不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不同;股权 转让方式不同; 2.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10分) 出具发行的主体不同;出具发行的要求 和条件不同;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持有 人的利益分配不同;持有人风险不同。 3.董事和监事的区别(10分) 工作不同;任期不同;出处不同;是否 兼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同;是否出席董事 会不同。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9分,共27 分) 1.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欠被服有 限责任公司货款100万元,乙企业(合伙 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 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 司货款50万元。 (1)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甲企业的股 东张某、李某要求偿还100万元,理由是 甲企业无力偿还,张某和李某均表示,他们 设立公司时,出资已到位,没有偿还100 万元的义务。(2)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乙 企业的合伙人赵某要求偿还120万元。赵 某提出,自己与另一合伙人王某有约定,2 人各自对外承担50%的债务,因此只愿偿 还给被服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3)被服 有限责任公司向丙企业业主黄某要求偿还 50万元。黄某提出,自己的注册资本是10 万元,因此应当在10万元内承担责任。 问题: (1)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 规定?张某和李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 么? (2)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 规定?赵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3)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 规定?黄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公司 法》的规定。甲企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张某和李某的主张正确。因为他们设立公司 时,出资已到位。 (2)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赵某的主张不正确。因为合伙人之间的 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3)丙企业的债务适用《个人独资企 业法》的规定。黄某的主张是不正确的,对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出资人承担无限责 任。 2.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全 部1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中的75万元按人头 平均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试分析某有限责 任公司的做法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 理的? 3.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审议 董事会人选的时候,有三个人的任职资格受 到质疑。(1)张某,5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 程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出狱已经4年;(2)李某,曾任一家国有 企业的厂长,因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 该企业已宣告破产;(3)刘某,现任某镇 副镇长。试分析张某、李某和刘某是否具有 担任董事的资格。 【答案】合理的地方是:将全部100 万元法定公积金中的75万元增加股东的注 册资本 不合理的地方是:增加注册资本不应有 董事会决定,而应有股东会决定;不应按人 头平均增加注册资本,应按出资比例。 3.张某有资格;李某无资格;刘某无 资格 合伙企业法 选择题 1.甲、乙、丙欲成立一普通合伙企 业,则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与条件的说法 中,正确的是? A.甲、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三者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C.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 劳务出资 D.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 合伙”字样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设立 的程序和条件,法条依据主要是《合伙企业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范案例丨经典案例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

公司法练习题与答案

公司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是() A、本公司董事 B、本公司经理 C、本公司财务负责 人 D、本公司股东 2、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因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小,所以公司决定不设立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 B、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符合规定的 C、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乙和丙担任监事 D、如果甲担任执行董事的,还可以同时兼任监事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 )。 A、1个月 B、3个 月 C、6个月 D、12个月 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是 ( )。 A、决定减少注册资本 B、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C、聘任和解聘董事 D、修改公司章程 5、下列各项中,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是 ( )。 A、发行公司债 券 B、制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C、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某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该决议必须经( )。 A、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 B、出席会议的2/3股东一致同意

C、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D、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 7、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 )。 A、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设会计账册 B、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C、股东会以财务负责人熟悉财务为由指定其兼任监事 D、公司章程规定其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8、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所作的下列决议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有( )。 A、公司合并决议 B、公司分立决议 C、修改公司章程决议 D、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议 9、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发行股份3000万股,每股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对另一公司合并的事项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中,能使决议得以通过的是( )。 A、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2700万股,其中持有1600万股的股东同意 B、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2400万股,其中持有1200万股的股东同意 C、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1800万股,其中持有1300万股的股东同意 D、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1500万股,其中持有800万股的股东同意 10、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一定期间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该期间为( )。 A、10曰 B、15日 C、20 日 D、25日 1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不符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条件的有( )。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法小知识点

第一题: 1.什么是公司?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公司的特征是什么? 总的来说公司的特征如下:1、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法人组织;2、公司是以股东的投资为基础设立的;3、公司应依法成立,应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上市公司。 3.公司的种类有哪些? 公司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两条?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法人独立原则 第六题: 1.公司股东资格取得的条件? 股东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缴纳出资和公司依法成立两个条件。投资者的身份是随着公司的设立而转化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设立失败或者被认定设立失败时均无股东资格取得之说。增资取得股东资格需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出资者按出资协议缴纳出资外,还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按程序作出有效增资决议为前提。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中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决议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及投资者按协议认购缴纳出资。继受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25条);(2)股东应当承担出资责任,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成立后,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不出资或者出资不实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28、29、30、32、36条);(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

公司法教学大纲

《公司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公司法 英文名称:Company Law 课程编号:LAW042950 课程类别:学科方向课 适用专业:法学 开课时间:第四学期 总学时: 48 总学分:3 预修课程:法理学LAW040541,民法ILAW040812,民法ⅡLAW040811 制定(修订)人:徐磊 制定(修订)单位:文法学院法学教研室 制定(修订)时间:2015年10月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公司法》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学专业的重要专业课程,是法科学生的必修课。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促使学生确立法律职业思维习惯与敬业精神、形成专业的思维方式与解决问题的逻辑路径、掌握公司法务实践的法律依据与法律适用并拥有与他人合作、交流和资源组合的能力。 公司法课程是关于公司法律制度方面的课程,主要讲授公司基本概念、种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成立、变更、撤消或终止、各种形式的公司组织管理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总经理的设置、公司的兼并与收购、债权人及中小股东利益冲突与保护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了解公司法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公司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具体规定。 4.学会运用公司法理论并根据公司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践案件中的问题。

三、课程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 第一章公司法概说(4学时)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分类(2学时)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公司的一般分类;3.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历史沿革(2学时) 1.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2.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股东与股东权(10学时) 第一节股东概说(2学时) 1.股东的概念与分类;2.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3.股东资格的认定;4.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原则。 第二节股东权概说(2学时) 1.股东权的概念;2.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其义务和责任;3.股权的特征;4.股东权的分类。 第三节主要股东权利分析(6学时) 1.股东的财产权;2.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3.股东表决权;4.股东的诉讼权;5.股东的知情权;6.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7.股东提案权;8.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与股东强制出售权。 第三章公司资本制度(8学时) 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2学时) 1.公司资本的概念与意义;2.各种资本制度分析;3.我国资本制度的演变。 第二节资本三原则(6学时) 1.资本三原则概述;2.资本维持原则。 第四章公司组织机构制度(8学时) 第一节公司组织机构概说(2学时) 第二节股东会(1学时) 1.股东会的性质与职权;2.股东(大)会的召集;3.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节董事、董事会和经理(2学时) 1.董事的概念、资格与种类;2.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3.董事会;4.经理的职权与活动。 第四节监事会(1学时)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 一、单选题 1、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B、分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C、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2、关于公司变更登记,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的,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B、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 C、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 D、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不包括增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申请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B、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C、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D、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4、下列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B、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 C、股东会可以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股东会可以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知识复习题与答案

《公司法》知识习题 (160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照《公司法》,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有公司名称 D.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 A.六千元 B.三万元 C.十万元 D.十五万元 3、关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B.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C.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A.应当是无形财产B.可以用货币估价

C.可以依法转让D.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5、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 A.法定代表人B.公司登记日期 C.股东的或者名称及住所D.公司注册资本 6、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股东的住所B.股东的出资额 C.股东出资日期D.出资证明书编号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下列哪项资料: A.股东会会议记录B.董事会会议记录 C.监事会会议记录D.会计账薄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遵守下列哪项要求: A.出示出资证明书B.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C.向法院提出申请D.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 9、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 A.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C.监事会主席D.董事长 11、下列事项不属于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 A.修改公司章程B.增减注册资本C.发行公司债券D.变更公司形式 12、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A.十日B.十五日C.二十日D.三十日 1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中,哪项是正确的: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 一、讨论问题: 1、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形经常发生。改变的要紧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我国新《公司法》在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附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股东会与董事会可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一规定给予了章程在界定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方面的自治权,这对公司法列举之外“剩余权益”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然而章程可否改变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 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为的与设立无关的行为是否有效 假如公司成立,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为设立公司所为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其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应由自己承担,对此,实践中不存在争议。然而,发起人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其效力如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主张。有人认为此类型为一律无效,发起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应依照具体情形分析分别确认其效力。你认为呢? 3、章程的公示效力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 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其首要表现确实是公司章程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公司章程的公示使得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确定途径来知悉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从而对立即进行的交易产生合理的预期。然而,这是否意味公司章程一经公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呢?对此,学者有着不同的明白得。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章程规定的事项即得对抗第三人,即现在章程具有对世效力。这种观点隐含着如此一种假设:公司章程一经公布,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被推定明白公司章程的内容

新公司法试题及答案汇总

新公司法试题及答案汇 总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新《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黑泥地小学刘国万 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于小南区 一.以下20道公司法供同学们一同学习,希望对你有一丝帮助!显然,答案是有特殊标记的。 1、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典型的资合公司是( ) A、无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2、甲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为500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其向外投资额( ) A、不得超过5000万元 B、不得超过2500万元

C、不得超过1750万元 D、不得超过1000万元 3、两家国有企业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由( ) A、股东会选举产生 B、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C、监事会指定 D、工会指定 4、甲、乙两人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甲、乙、丙三人组成,丙为董事长。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申请文件是( ) A、全体出资人就公司设立作出的决议 B、由丙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C、甲、乙、丙的身份证明 D、甲、乙个人财产清单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间是( )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之日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C、申请人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D、公司成立公告发布之日 6、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 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 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C、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D、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7、以下几种出资形态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劳务出资 B、管理技能出资 C、信用出资 D、非专利技术出资

商法重点知识整理复习小抄(最新版)

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与国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 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 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 票的保证责任。√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 章的票据行为。√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 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 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 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 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 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和相关 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 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合同。√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 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 务的行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 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 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 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 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 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 更的书面协议。√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 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 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 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 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 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 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 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 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 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 保荐人。√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 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 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 构或者部门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 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 非票据关系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 上的非票据关系。√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 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 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 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 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 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 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公司日常管理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 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 人约定。√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 募集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 额相等。√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 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 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 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可以超过票面 金额,也可以低于票面金额。×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 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 出。× 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 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 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 同。√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 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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