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各阶段的战略计划
2012年的司法考试复习备考已经拉开了序幕。对于每一个希望在2012年司法考试中有所收获的考生而言,从现在开始就需要为自己制定一个科学的复习计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持之以恒地进行复习。如何利用好这十个月左右的时间,如何让自己的复习有一个质的飞跃,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最好的复习效果,是每一位考生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我将同您一起开始这段充满了挑战的复习备考之路,与您一起感受奋斗的激情,解决遇到的困惑,把握正确的方向,分享收获的喜悦!
一、必要的心理准备
司法考试素有“中国第一考”之称,其复习的难度、广度、强度确实给考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考试不可战胜。任何一个考生面对司法考试,都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全力以赴、持之以恒地投入到复习备考当中,而在投入紧张的备考过程之前,大家一定要先调整好自己的心理状态,这是成功的第一步。
1、坚定的信念: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是一个持续而艰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由于这样或那样的事情分散你的精力、也可能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让你考虑放弃,因此,从你在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道路上迈开第一步的时候,就一定要让自己坚持下去,在整个的复习过程中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前行。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干扰因素,但一定
不能因此而轻易打乱自己的复习计划,更不能轻易放弃。这种克服一切困难的坚定信念,将是你走向成功的坚强基石。
2、必胜的信心:面对司法考试,困惑、犹豫、缺乏自信是很多考生可
能出现的心理问题。特别是在复习进行了一段时间以后,很多考生都会产生一种焦虑。其实,只要你能够掌握高效合理的复习方法、找到正确有效地复习资料,按照科学的方式进行复习,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想象中那么困难。因此,在你复习备考之初就要相信自己,相信自己的选择,相信自己的能力,从而在整个复习过程中能够乐观地前行。
3、克服困难的决心:在复习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在面对这
些问题的时候,一定不能着急、不能灰心。因为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比较多,理解、记忆的知识点数量较大,因此出现一些学习中的障碍或是记忆上的反复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复习就是一个循序、循环的过程,在不同角度和层面的重复之后对问题的理解将更加深刻。因此完全不需要为自己暂时的复习困难所击败,而是要在坚持的前提下积极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多思考、多提问,当这个最困惑的阶段过去之后,你会感受到自己在复习中质的飞跃。
二、复习时间的安排
合理科学的复习时间安排,会使你的复习循序渐进地稳步进行,同时也会使你在复习过程中能够前后衔接,合理地解决知识上存在的障碍,有效地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1、11月—4月,打基础、做准备。在这个阶段,主要是要准确把握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方向,对三大实体和三大诉讼法中与司法考试密切相关的基础问题搞清楚,对重要的知识点有所了解,为后面的系统复习和强化记忆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这个时期一定要重视基础理论问题,因为司法考试理论性加强的趋势非常明显,运用基本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考查方式多次出现。此时的复习,最好能够先听一次老师的讲课,然后对课堂上讲解的问题进行消化理解,然后再带着问题第二次听课,从而最有针对性地解决自己在理解上存在的疑点。这个时期的复习一定要以理解为主,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记忆和练习,但最好能看一下近两到三年的真题,特别是要关注对这些真题的解析,将真题及解析当作复习中必不可少的教材来使用。
2、5—7月,全面复习,系统提升。经过在理论阶段的学习,考生在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基本知识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对考试的基本形式、基本知识点和基本的复习思路有了整体的了解。以此为基础,从五月份开始到7月上旬,就要进入深耕细作、系统复习和深入理解的阶段。此时要以司法考试大纲为依托,主要是对司法考试大纲中涉及到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最细致地全面掌握司法考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在这个阶段,要安排好自己的时间,每天既要有听课,同时要给自己留出足够的时间消化理解和记忆,记得我去年这个阶段,每天晚上都
要到大家论坛下载新出的录音和讲义。因为在复习全面展开之后,老师帮助你解决了复习的重点,并且对重点、难点和疑点都进行了分析,下
一步就需要你自己将这些内容转化为自己的知识。因此每天的复习过程中一定要给自己留出课后复习的时间。同时,在每一个部门法学习暂告段落时,一定不能忽视练习题。因为最重所有的知识都要落实到试卷和试题上,充分地练习能够帮助你巩固知识,查缺补漏,还能够最有效地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个时候的记忆是一个循环重复的过程,在记忆过程中的遗忘是非常正常的,因此不要为此而过分担心。课前预习,听课、课后复习以及做练习题,都是一个反复记忆的过程,记忆是贯穿于整个复习过程之中的,因此不要因暂时的遗忘就产生焦虑情绪。
3、7—8月,融会贯通,综合串联。进入到七月份之后,复习进入了一个融会贯通的提升阶段,要进一步将分散的知识点融会贯通,加深理解,加强记忆,最终将法条法理和司法考试的命题结合起来,将学习能力转化为考试能力和得分能力。
从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势上看,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不仅在一个部门法内部会将相关的法条综合考查,而且还出现了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综合考查的案例。因此如果不能将知识点和法条综合起来,明白分散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很有可能在考试中丢三落四,影响最终的分数。这个时期同样不能忽视试题,而是要更加重视试题,不仅要通过试题查缺补漏,而且要通过试题了解命题的思路,掌握答题的技巧,综合运用所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4、8月下旬—9月,最后冲刺阶段。此时需要把精力放在最能够快速提升分数学科上,例如诉讼法和试卷一的一些学科,此时需要将最重要,最可能考查的内容进行最后的整理和记忆,掌握有效地应试答题技巧,最终决胜考场。
这样的复习时间安排,符合司法考试复习的过程性特点和过关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深入,高效地整合了大纲、教材、法条与习题训练做题的关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使考生取得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四大攻略 对于司法考试,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应对?各路朋友已经写过各式各样的经验、攻略,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当然,也有很多仅适用于个人的偏颇之词。下面我就结合自己和多位过来人的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备战2016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汇总一份司考攻略大串烧。希望能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心态 首先,要有一颗坚韧的心。坚韧是成功的一大要素,只要门敲得够久、够大声,终会把人唤醒的。行百里者半九十。做任何一件事情,要想取得成功,务必要坚持到最后,有完美的开端,也要有漂亮的结尾。其次,要有一颗自信的心。如果你善于不是一次、两次,而是多次地克制自己,克服困难,那么你的意志就会更加坚强,你的性格就能得到锻炼。最后,要有一颗智慧的心。如果说金钱是商品的价值尺度,那么时间就是效率的价值尺度。因此对于一个办事缺乏效率者,必将为此付出高昂代价。 二、时间 司法考试的复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是由它的信息量大、学科众多、考查细致的特点决定的。一般来说,大概需要五至六个月的复习时间。而对于在职的考生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因为在职考生复习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天晚上、周末及节日放假时间,所以在职考试的朋
友应该从十月或十一月份开始复习到第二年的九月份结束,这样才能做到游刃有余。最起码也得做到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要求的800小时吧。否则,我觉得不靠谱! 三、阶段 1.基础阶段 本阶段要通读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或培训机构的讲义,全面熟悉司法考试所要求的知识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建立起知识体系,掌握基本原理。做到整体知识面的覆盖,要精读、细读,但不要求对知识有很深的理解和把握。同时,结合真题,复习到哪个部门法就相应地做真题,作为检测自己复习的方法。把单科部门法的真题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分析在某个点上已经出过什么题目,是从什么角度考查的,仔细揣摩命题者的思路。记得在备考的那段时间,我每天临睡前都会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醒来之后,再看一看,不知不觉中,脑海里形成了司法考试各个学科的体系,真正让我学到了“精髓”。大家不妨及早联系一下进行学习吧! 2.强化阶段 本阶段要以司法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为指引,缩小复习范围,把时间和精力集中在常考点和疑难点上,并且将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形成脉络,在第一阶段知识面的基础上形成知识块,也就是专题。同时,对于重要知识点的学习要有一定深度,分析真题中未曾考查过的角度,还要通过演练一些质量比较高的习题,及时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巩固所学知识。感觉独角兽司考网校VIP保过班这个阶段的课特别管
2010年司法考试出题老师汇总作为复习的参考。终极版!!! 法理学: 法理学的拼题老师是舒国滢、高其才和葛洪义,从近几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的命题特点可以看出,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题目是一个一个的小案例,通过案例去考察考生对基本的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在卷一的150分当中,法理学的分值可以占到25分左右。而且在第四卷中会有一道简答题和一道论述题纯考法理学,所以法理学的总分值会占到65分以上。舒国滢老师不仅是司法考试的命题和拼题老师,而且还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的出题老师,他往往把法大研究生(论坛) 考试的题目直接搬到司法考试中,如06年最后一道论述题就是政法大学2004年研究生考试的原题。可见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有相当部分的试题是和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题是相同或相似的。所以考生可以把政法大学历年研究生考试法理学试题下载下来加以研习,作为复习的参考。 法制史: 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的命题、拼题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赵晓耕老师。法制史是从03年司法考试才开始新增的内容,其命题特点是用一些小典故去考察考生对知识的掌握。其实法制史是历史学的分支学科,所以考试一定要注意对历史重大事件的记忆,并且要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学习法制史要在研读历年真题的基础上通读教材,尽可能多的掌握教材中给出的历史事件,中国法制史考察的对象往往是“第一”或“之最”,而外国法制史考查的是对世界影响比较大的。 宪法学: 宪法学的拼题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焦洪昌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茂林老师。宪法学的司法考试试题难度不高,但是考的比较细,经常会在考生不太注意的地方出现考题,而且容易与国家时事政治联系在一起出题。宪法属于好学难考的学科,一看觉得明白了,但是实际一做题可能就歇菜了,所以在战略上一定要重视它。建议考生在考试之前把宪法的法条看一遍。 经济法: 经济法的命题和拼题老师和商法是一样的,北京大学的刘凯湘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卫国教授。经济法的重点是《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拍卖法》,这些法律都含有行政法的因素,因此在复习经济法的时候要用行政宏观调控的角度去把握这些法律的内容。2008年司法考试中,关于劳动法的内容也成为了考试的重点,究其原因就是劳动法的系统渐渐完善,而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者同时考察,提高了经济法的命题质量。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的拼题老师是秦晓程老师,他是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从近几年国际公法的命题特点来看,和法理学类似,把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转化成小案例,并和时事政治联系到一起,所以请大家要关注2009年下半年到2010年国际法上的重要事件,尤其是中国对这些事件的观点和做法,以及国际上不同于中国观点和做法,当然考试要以中国的做法为正确做法。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命题老师一般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丽英老师和黄进校长,国际经济法的特点是把重点放在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术语上。国际经济法建议大家听一下老师的课件,结合历年试题,这样的效果比较好。国际经济法是一门难学易考的学科,因为一般的人在实践中很少接触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案件,所以感觉比较抽象,正因为如此,国际经济法不会出偏题,只要大家认真研读教材,把教材吃透,得分是比较容易的。
鸭题榜(鸭题榜不是培训学校)队长结合教材与网络整理的资料,敬请参考。 司考改革“靴子落地”: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根据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的定义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所谓的“特定法律职业”,实施办法对此明确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从“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看似相近的表述其实大有不同。这意味着,今后想在上述四种职业之外的法律相关领域工作,也要先过“司考关”才行。所以,哪些职业有可能“中奖”呢?《意见》也给了我们提示:“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事实上,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就已经隐藏着司考改革的“线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明确指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可见,通过提高整体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带动全社会法治程度的提升,是这次司法考试作出重大调整的原因所在。按照目前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正在进行的员额制改革,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将实行分类管理。从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定义来看,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不是法官、检察官,自然也无须参加司法考试。分析了这么多,最后问题来了:究竟什么样的人最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225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受教育权 B.游行自由 C.出版自由 D.环境权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见,BC选项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A选项也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正确选项应为D。 第2题: 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C.中国公民 D.在外国无居留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参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 第3题: 法律职业道德客观上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行:为产生规范和约束,对于将公正的法律条文变成公正的实际的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这里的作用是指: A.规范作用 B.示范作用 C.提升作用 D.辐射作用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有:示范作用、规范作用、提升作用和辐射作用,其中规范作用是指: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本身就在于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还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的日常活动中。所以A是正确答案。 第4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由以下哪一机关处理? A.安员长 B.秘书长 C.专门委员会 D.委员长会议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的职权。《宪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5题: 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瑞典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瑞典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 A.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B.瑞典公司应向中国公司提出索赔 C.瑞典公司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D.瑞典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在CIF价格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的时候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所以宜该是由买方提起索赔的要求。依此,D项是正确的答案。 第6题: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在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那些最根本的道德规范,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活动的最高价值准则。下列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B.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C.忠实于客观事实 D.爱检敬业,恪尽职守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A、B、C是基本准则,而D项属于主要规范。 第7题: 下列关于宪法结构的提法哪一种正确( )。 A.各国的宪法典在总体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 B.我国1982年宪法把国旗、国徽和首都规定在附则当中 C.附则是宪法的特别规定,其效力比一般条文高 D.我国1982年宪法把国歌规定在正文当中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宪法结构的理解。附则则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其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我国 1982年宪法没有附则,另外我国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国歌。 第8题: 目前,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是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根据南极条约体系,以下哪项不属于南极法律制度的内容? A.缔约方放弃原来所提出的领土主权要求 B.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C.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
司法考试心得(精选多篇) 一、关于复习 1.字材料 我用的主要有三种三大本、指南针的法条和政法英杰老师打印的讲义。(在后期我发现政法英杰出版的法条与指南针法条有异曲同工之妙在此也一并。) 使用时将三大本当作工具书来用相当于字典只用于查询。大家都知道三大本上有7、80%的东东都是废话。但是卷一的法理部分要详细阅读。由于近两年对民法基础理论和诉讼法的理论知识考查有所增加所以这些部分也应重视。 指南针的法条将多知识点串联起来能够帮助你轻松掌握相关联的不同法条包括司法解释。 政法英老师的讲义是对各科知识的提炼与总结在后期复习时尤为重要。 重复:适合自己的材料才是最的。 2.关于培训班 贵的不等于便宜的也不等于一无是处关键在于适合自己。这里重点政法英杰的培训班。 3.关于老师 名师不一定讲得名气不大的老师也不见得讲得不关键在于适合自己。这里几位老师:张小平、张龙、刘安、郄鹏恩、李亮、
李金明、董坤、何滨(重点他的行政法讲义)李佳、李仁玉、席志国、史飚。再次重复:风格适合自己的老师就是最的。 4.关于时间 不一定要前一年的11月就着手但一定要提早。否则知识都堆积到后期会有重负如泰山的感觉效率低下。 5.是最重要的一点司考如同上阵打仗贵精不贵多。在复习时一定要注重质量争取做到看多少记多少不贪多。一定、一定不要老是觉得时间不够!切记!切记! 二、关于考试 1.放松心态注重细节 不要有心理压力是老生长谈了。细节决定成败才是最重要的这不但是世界500强企业的生存法则对我们的考试也同样地重要!一定要仔细读题类似于今年卷四第一题答错的童鞋不在少数。 2.慎用模板 如果是第一次参加考试的童鞋现成的用的模板为我们省去了不少的气力。但对于老考生来说还是慎用为妙。在阅卷老师忙碌的工作中千篇一律的风格的字不敢保证会不会引起老师的疲劳感。因此加强法学修养就显得极为重要。 3.加强法学修养 这是一个很空很大的话题但是是有捷径可循的就是前面提到的把三大本上的法理学细细地研读。这个过程不是要背考点而是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2011年卷三单选第1题)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答案】C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本题中,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2题)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变迁 应届本科生可参加司法考试,允许台湾居民报考……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时过境迁,现在很少有人提及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了,伴随着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它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从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到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几个字的细微变化,折射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经历的大变迁。 1986年,第一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人员,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中符合做律师工作的彭雪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律师资格考试的首批通过者。他清楚地记得,1986年开考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时,第一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人员,以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当中符合做律师工作的人员。 两年后,第二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考,彭雪峰注意到报考人员范围扩大了:这次考试明确规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 “1986年、1988年和1990年的三次律师资格考试,还处于摸索阶段,考试形式和内容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考试内容多集中在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彭雪峰回忆说。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至此,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以法律的形式被确认下来,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在磕磕绊绊的探索中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截至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共举行了12次,全国有上百万人次参加了考试,约14万人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 司法考试,为国家法治建设选拔更多合格法律人才带来的变化,注定了它要在中国现代法制史上落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2002年3月30日至31日,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统一举行,这是我国日益深入的司法改革往前推进的迫切需要。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社会上开始出现了统一司法考试的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回忆。 2001年夏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始了紧锣密鼓的改革。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取。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当年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不再单独组织,纳入2002年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备战法考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没有毅力和恒心是很难成功的,本文为大家整理了非法本备考法考应该知道的一些复习攻略,希望能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必备要素(认识自己) 1、必胜的信念:每年至少还有一万多人通过这个考试 2、持续的学习:要一鼓作气,坚持到底 3、得力的助手:有一两本比较好的辅导书,或者参加一个比较好的辅导班,或者身边有一两个比较好的学习伙伴 二、保持良好的心态 要通过法考,心态很重要,有两点是要注意的: 1.侥幸心理不能有。不要幻想通过某些重点或者密卷,也不要幻想今年运气好,搞不好就能通过法考。 2.尝试心理不能有。有些参加法考的人总是说今年我就当练兵了,等明年吧。这样你一定是过不了法考,过法考要有破釜沉舟的心理才行。一年只有一次机会,而且还不知道明年的形势会是怎样,因此早过早好。 如何调整心态,要注意: 1.克服惰性。惰性是很可怕的。 2.克服外面诱惑和欲望。他们是要你付出代价的。 3.要学会坚持,不断鼓励自己,用平常心来应付考试。 三、掌握良好的复习方法 1.时间安排上,上班的时候每天应保证四个小时看书,休假的时候每天要安排至少9小时看书(上午3小时、下午2小时、晚上4小时,不要熬夜,要保证,每天的精力)。周末一定要留一个早上睡懒觉,一个晚上自由放松。
2.复习的顺序应该是先实体后诉讼,最后是理论学。但是法考的得分点是要反过来排列,法考最容易的得分点是法制史、三国、宪法、法律职业理论,表面复杂其实简单,因此要保证全部拿下;其次是三大诉讼法、经济法、商法、法理,这部分题目不难,但是难记忆,要保证可以得到至少80%的分数;最后是民法和刑法。这两科分值很重但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你复习的再好可能也只能得到60%-70%的分数甚至更低。因此三国、法制史、经济法、商法等是绝对不能放的,你这个放了,民法刑法你也不一定能得到分数,要叫不要放过任何可以得分的机会。 3.用法考的思维复习法考。要学会猜测,不是所有的知识都是可以出题的,所以要学会找重点,要学会把书本变小变活,去掉那些废话。一本书你要用笔做记号的地方是你不懂的地方,而不是你认为是重要的地方,如果你把整本书都差不多划上记号,那你也差不多完蛋了。 4.做题的问题。我个人认为题海战术要不得,只看真题带出的知识点而不系统复习更要不得。做题只能做真题,找本答案不附在题目下的真题,全身心的投入练习自测,后认真对照答案和解释进行分析,分清自己为什么错,是没有注意、粗心,还是知识点不牢固等,再针对性解决,并试图抓住出题者的思路角度是非常重要。 中华考资网以信誉为根本,以技术为导向,不断创新,研发出颠覆传统法考领域的全程原版高清视频体系。中华考资网靠的是技术,追求的是信誉和服务质量。2020年为了感谢广大考生朋友对我们网站的支持与信任,我们会再接再厉,更加努力地做好2020年的服务,解除考生朋友在资料方面的后顾之忧!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611 简析题 甲为搞运输,决定购买一辆汽车,但需资金10万元。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幅价值5万元的古代名画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乙仍担心甲不能近期还款,于是甲父又以其所在的中学校舍为其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并以该套古代名画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甲即将古代名画交付丙。甲得款后购买了汽车。汽车在运输过程中肇事,致使甲无力偿还借款,产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丙在保管过程中,不慎将名画损坏,送到丁处修理修复,因无力支付修复费5000元,该名画被丁留置,丁有一次拿出该画让朋友戊欣赏,被戊看中,遂出价40000元买下了该画。 [问题] 第1题: 甲、乙之间的抵押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甲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详细解答: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甲乙之间订有抵押合同,且抵押物不是《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必须登记的财产。《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故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第2题: 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无效。 详细解答: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中学校舍是教育设施,依法不得抵押,所以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无效。 第3题: 甲、丙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甲丙之间是质押法律关系。有效。
卷一 1社会主义(C充分的开放性) 2近年来(C人民群众) 3法律面前(B法律以) 4数字2011(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 5某高校(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 6马克思(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 7数字1943(D是立足我国) 8数字2011(D公安机关可以创新) 9关于法律(B《行政处罚法》) 10某市政府(C注重效率) 11《合同法》(D法律责任的竞合) 12甲、乙(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 13宽严相济(C价值位阶原则) 14甲法官(C甲法官提供) 15下列哪(D“权利永远不能”) 16据史书载(C“非所宜言”) 17关于明代(C《大明会典》) 18清乾隆(B洪某 19关于中外(D法国国民) 20坚持党的(D是指全国人大及其) 21关于《中华民(C《临时约法》是中国) 22宪法结构(C宪法附则没有) 23宪法效力(D宪法对法院) 24根据《宪法》(D地方各级国家) 31某化肥厂(C未征得当地) 32甲国某核电(C甲国对排污的行为) 33甲国人张某侵(A张某进入中国境内) 34甲乙两国(C可向联合国) 35在某涉外(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 36甲国A(B乙国法) 助手⑥验证(2541834484) 10:19:30 37:台湾地区甲公司,答:甲公司向上海 3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规定,答:有条件 多选 51.选A.自治条例,D.划分法律部门 52.选B.法国大革命,C.中国传统,D.社会主义法 53.选B。关于审理商标,C商标发实施条例是。。。的母法 54.A节约司法成本,C提高司法效率 55.A子女赡养父母,C公民依法纳税 56.B D .B 法院就地审理体现了司法目的民主,D。法院就地审理未经乙同意 57,ABC 。A。司法公正。。。B。追求实体公正。。C。程序公正包括当事人平等地参与 58.BCD。B.甲2和丙2.C。甲1。乙1和丙1的说法均正确。D。甲2.乙1和丙1的说法错误 59.ACD。A。幼学琼林C。增广贤文。 60.全选
司法考试改革制度 司法考试改革最新消息:司法考试改革有哪些变动与调整? 【司法考试改革有哪些变动与调整】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
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司法考试改革最新消息:非科班出身不能参加考试近日,备受关注的司法考试改革终于落地了,20日,中办、国办公布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司法考试制度将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那么,到底有哪些改革呢?司法考试改革司法考试改革后有哪些不同 根据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的定义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所谓的“特定法律职业”,实施办法对此明确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 从“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看似相近的表述其实大有不同。这意味着,今后想在上述四种职业之外的法律相关领域工作,也要先过“司考关”才行。 所以,哪些职业有可能“中奖”呢?《意见》也给了我们提示:“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又要开始了,很多同学都担心复习不好,考不出好的成绩,无法通过考试,其实备考也是一门“技术活”,复习的好事半功倍,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备考呢? 首先,转变想法,把这当成求知之旅恐怕更有利于长期的学习。 其次,不要给自己任何偷懒的时间。既然下定决心考试了,就推掉所有的活动。 再者,从开始复习后,你看到一切新闻,生活中的一切事,你都很容易去想,法律关系是什么?有没有什么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这是好事。去想,然后自己不确定就立马翻书。 最后,如果你有时间,一定要多做真题。不管你有没有时间,最好都要有错题集,最后阶段,这就是你的复习材料。 第一部分是刑法、民法和行政法。这三个是主要的实体法,大部分理解性的内容都在这三个法中。这三个法又分别对应了各自诉讼法。这六项是司考中重要的内容。
刑法是官管民,行政法是官管官,民法是民管民。不是完全准确,大致这么一个意思。 第二部分是商法和经济法。这两项常常放在一起讲,看起来好像很有关联,但其实这两个法之间没什么关系。他俩相似点就是小法特别多,彼此之间还没什么关联。 商法像是民法的延伸,调整的是民和民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像是行政法的衍生,是对官的权力的约束和确认。 第三个是三国法,就是国际(公)法,国家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这三个法都是应对有外国人、外国机构、外国法律参与的事情。 国际公法讲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叫外交法;国际私法讲的是本国民和外国民有纠纷的时候,找哪个法院、仲裁机构,用什么法律来指导的问题;国际经济法就像是国际私法在经济领域的应用,其中有些规定和经济法也差不多。 以上就是一些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80 简析题 被告人曹某,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原任江苏省建筑总公司副总工程师和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副主任。1991年创立了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兼任副主任。1993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在振兴建筑公司的再三请求下,曹某接受了聘请,在具体工程中,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咨询单位参与,振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参与。曹某在1993年到1997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八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利几十万元,在这几年中,曹某断断续续地共得到各种费用十万余元。某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曹某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处曹某犯有受贿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维持原判,并将此判交付执行。曹某在服刑过程中,仍继续钻研,创造出“沉井纠编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和抢救斜塔共25幢。1999年曹某被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曹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及政法委,共送发申诉材料达20多份,最终在2001年3月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中止执行原判,由原一审法院市中院进行再审,原合议庭经仔细调查、核实,认为曹某所得的十万余元属于正当所得,宣判撤销原判,改判曹某无罪。此时已是2002年4月,上诉期满后,即将曹某释放。 请问: 第1题: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______ 参考答案: 本案的再审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省高院审理,因为下级法院无权撤销上级法院的裁判。2.本案的再审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应回避。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不能停止执行原裁判。4.本案的再审期限超过了法定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期限。5.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时,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审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本案中对曹某不应等到上诉期满后再予释放。 详细解答: 星星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可以使用星星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2002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星星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华奥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百货组还以星星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丰华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月5日,百货组派人到丰华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105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请问: 第2题: 百货组以星星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1、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村民会议有权撤销该方案 B.由该村所在地的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 C.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D.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2、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 B.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 C.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D.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 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 4、现代陪审制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 B.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 C.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D.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 5、甲国公民汤姆于2012年在本国故意杀人后潜逃至乙国,于2014年在乙国****一名妇女后又逃至中国。乙国于2015年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经查明,中国和乙国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及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33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是对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以及2004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的考查。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1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该法第32条及《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第2条第1款均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第3条第3款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两点内容,其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该约束力使原纠纷不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只能就调解协议而不能再以原纠纷提起诉讼。其二,即使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进行抗辩的诉讼行为也会使得原告的起诉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再以原纠纷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关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问题,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只有在经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本案中的调解协议未经法院依法确认为有效,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李某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选项C 错误。关于调解协议的撤销理由,根据《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第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中,张某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张某不能以选项D所述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选项D 错误。[陷阱点拨]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是选项B。很多考生认为,由于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李某只能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事实上,准确把握《人民调解法》第31、32条和《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第2、3条规定的内涵以及各法条之间的联系是正确解答本题的突破口。在将前述法律规定结合进行分析后,可以得出结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一个新合同的成
非法本司法考试备考攻略 一、注重自身的优势,不要过于自卑。 与法学专业学生相比,非法学专业往往认为自己不可能通过“天下第一考”,常常是望而生畏。 其实不然,司法考试注重实用性人才的选拔,而那些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会受到理论知识的影响,在复习或者做题中出现许多困惑,如某博士看大多说司考题都是有问题的。非法学考生却不会对立法上的诸多观点表示怀疑,他们对每一个知识点都是认同的,这样记忆就比较容易。所以对于非法学考生只要下定决心、坚定信念,刻苦复习,通过不是难事。 二、非法律专业参加司法考试的步骤 首先,全面了解司法考试,明确学习任务和复习侧重点。 在复习司考之前,一定要了解一下司考是什么,我为什么要司考,报名参加司法考试都需要那些条件,前辈们复习司法考试都用什么方法,有什么复习心得等等。了解以上这些可以通过N 种途径,如司法考试网站,司法考试论坛(比如法律教育网论坛),各辅导机构的司法考试讲座,培训机构的司法考试宣传册等。 在了解司法考试过程中很容易结交司考朋友,建立自己的司考学习小组或团队。进而也就知道司法考试复习时那些部门法所占的分值比较大,那些部门法容易丢分等等,这样自己也就有个宏观的认识,复习的侧重点基本也就明确了,对后来计划的制定很有帮助。 其次,选择适合自己的复习资料。 个人认为非法学专业考生三大学习资料必备,即:三大本,历年真题解析,法条。三大本是最为流行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相对与各大培训机构的基础用书而言,三大本涵盖的知识点更为广泛,讲解的更为透彻、权威。历年真题是最好的复习资料,任何模拟题的价值都不能与真题的含金量相提并论,选真题时一定要选解析详尽的,权威的,每年市面上都有很多真题解析出现,建议考生多比较几次在做出选择。法条的选择也很重要,每年各大培训机构都会根据考试大纲出来一些重点法条详解与注释,看这些法条基本上就够了,它是经过浓缩的产品,看了不至于枯燥、乏味,每年的司考大部分分值基本上都涵盖在重点法条之中。建议考生选择紧扣大纲、解析详细且附有真题的法条,这样有助于自己理解法条含义及具体应用方法。 最后,制定可行而详细的学习计划。 司法考试考的是你的毅力和韧劲,中途而退者基本上都是失败。再加上非法学考生本身对法学比较生疏,所以就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建议提前准备,大概用7个月的时间攻克司考,具体安排如下。 1、从三月份到六月份基础攻坚阶段,不会的不要急着去深究,先总体了解各个知识点。 第一阶段的日复习时间要维持在七个小时以上,只能多不可少,每天都要坚持,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结果是无功而返。复习书目建议以三大本为基础,培训机构的辅导教材为辅,三大本
2011年司考答案(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1.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2.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4.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5.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6.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7.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8.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9.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11.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2.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13.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14.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15.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16.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17.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 18.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19.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A.徇私枉法罪 21.D.公平正义 22.C.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23.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24.D.李某 25.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 26.B.意见证据规则 27.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28.B.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9.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30.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31.D.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 32.D.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
日本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考试,这三个法律职业在日本被通称为法曹。我们2002年三考合一,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当时参考的主要就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 司法考试合格以后,就成为“司法修习生”,经过司法研修后,然后才能成为法曹,也就是律师、法官或检察官。 现在的日本司法考试、并存有旧司法考试和新司法考试。旧司法考试,就是日本战后开始的司法考试,已经有61年的历史。今年司法考试合格的考生,就是第61期司法修习生。这个旧司法考试制度将于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新司法考试制度是从去年开始实施的。参加新司法考试,必须是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是为了实施新司法考试制度而于4年前开始设立的,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参考的是美国的law school,类似于我们的法律硕士,属于硕士研究生,但不以研究为目的,而以准备司法考试、学习实务为主要内容。法学本科毕业的,法科大学院学制为2年,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制是3年。
关于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行的,然后将在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一直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每年通过率设在1%-3%之间,大多数人都要花费多年时间进行备考。在日本,司法考试是最难通过的国家考试。正因为它的高难度和通过后的良好钱图,被称为现代的科举考试。 旧司法考试分两次考试,四个阶段。 第一次考试,属于基本内容的考试,内容非常广泛,主要为选择题和小论文。没有国籍、年龄、学历资格等报考限制。 第一次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才是法律知识的考试,分选择、小论文、口述(面试)三个阶段。第二次考试内容才是真正的司法考试备考阶段。 选择题的考试固定在每年的5月份的第二周的周日,也就是母亲日那天。考试科目分别为宪法、民法和刑法,考试题型是单选题,为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