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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下的研究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下的研究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下的研究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下

以上几位学者中,不论是认为言论自由重于人格权的,或是人格权重于言论自由的,都有一个思维,即权利种类是不平等的。这是一个最实质性的法学问题。难道权利之间真的存在不平等吗?抽象地从理论上谈论这一问题,似乎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因为权利体系的存在本身就预示着一个阶梯体系的存在。但是这样一个阶梯体系或制度安排是否就表明了各自的大小和重要性?虽然权利体系来自于法律体系,但权利体系不等于法律体系。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有一个位阶关系,但权利体系并没有位阶关系,权利体系内的各权利种类之间应是平等的。因为在具体的事件和案件中,权利都是具体的权利,现实的权利,而不是抽象的权利,理念的权利。在具体的权利、现实的权利发生冲突时,都有具体的情景,具体的原因,具体的权利冲突的程度,以及权利冲突双方各自的行为性质、应承担的责任(或侵权责任)等等。我们就不好笼统地说,哪种权利优于哪种权利。我们很难说基本权利就重于普通法权利,言论自由就重于名誉权;我们也很难说实体权就重于诉讼权。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副大法官汉斯?林德(Hans A.Linde)在评述“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这两种宪法权利的“冲突”时,认为这是“两种针对国家的权利”。他说,一般认为,相对说来重要性较低的宪法性权利必须向更为重要的宪法性权利让步。但认真反思之后会发现,这种所谓宪法权利的冲突其实是立足于一个十分简单的谬误之上。诉讼中处于危险状态的个人权利比新闻报道上的社会利益更重要的判断经常是正确的。他从根本上否认这是两种宪法权利之间的冲突。他提出了“宪法权利是用来干什么的?”这一尖锐的问题。他说这些权利是用来针对政府的-通常这些权利不是用来要求政府为你或我做点什么,而是用来限制政府对我们的所作所为。他还指出,要认清你们的宪法权利并不比你们最不尊重的那些人的权利更大(如妓女、盗贼、毒品贩卖者等人的权利)。[1] 在法律中、法庭中,法官要追究的是谁侵犯了谁,谁应承担责任。宪法和法律规定基本权利和普通法权利的意义,是表明了每种权利在人权中的重要性程度。但重要性能否冲击平等性?或导出不平等性?我认为不能。如果一种权利(如言论自由)明显地侵犯了另一种权利(如人格权),或者相反,我们就不能以所谓哪种权利的“重要性”作理由,而作出一种不问“青红皂白”的判决。同时,我们也无法解决处在同一阶梯上的那些被认为应该优先的权

利类型(如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孰轻孰重的问题。因为这种先在的就确定哪种权利重要,因而哪种权利应该优先的“权利配置”,将使各种权利“先天地”被置于一个等级体系之中,为司法中的不平等制造了前提。这样的权利配置思维和理论恐怕也有违初衷。

事实上,在大多数权利冲突案件中,法官最终也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和依据作出了判决。有些案件则是由于立法的阙如。同时,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实体权比诉权重要,诉权就一定比实体权不重要,因而忽略诉权。实际上,我认为,在实体权和诉权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因而,所谓“滥诉”一说是不成立的。只要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且符合诉讼条件,就都是合法权利的行使,不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问题。但近几年来,由于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名誉权诉讼案件增多,有些人包括一些学者、记者惊呼要制止“滥诉”,我认为这都是一些似是而非的甚至是错误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从“效益”的角度,也不宜提倡“滥诉”(又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和思维),这实际上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耻讼、厌讼”等传统观念和思维有一种暗合之处。你法律规定了诉讼权利,而当我认为我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时,我运用我的诉讼权利来寻求法律解决,是我的合法且正当的权利。至于法院受不受理,那法院自会有一系列的收案条件。因而,就不存在我滥用诉权的问题。因此,我赞同王晨光先生的看法:权利冲突是在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诉讼中发生的权利冲突,在很大程度上要看法律有无规定(及如何规定),不能抛开诉讼过程中的法定原则。当然,我认为,权利冲突问题不仅仅是个司法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立法问题。而立法一是要解决权利的确认问题(根据社会的发展,将那些应该确认为法定权利的应有权利而现在还未确认的使之法定化),逐步扩大权利体系的范围和种类;二是要通过立法解决权利冲突的责任问题,尤其是要明确侵权责任问题。侵权责任规定的越明晰,司法层面的权利冲突问题就越易得到解决。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9日制定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出台,虽然是一个司法意见,但为专利侵权提供了便于操作的判断标准,被称为“国内首部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像类似于此的侵权判定标准细则如通过立法形式或通过法律解释等形式,可能为司法提供判断依据。在此,我想要强调

的是,完善侵权责任,不只是民事侵权问题,而应是一个全方位的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在内的侵权责任问题。

在否认权利平等保护的观念中,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每种权利的社会意义和社会作用之不同,因而权利种类不可能做到平等。我们前面说,不能以法律的效力等级决定权利的大小,同样,也不能以权利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意义来决定权利本身的地位。有些权利,如言论自由,引伸出的社会意义可能相对于一些个体性的权利如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要大一些,但它们同样不能成为不平等的理由。因为第一,“社会作用”一说是不是能够成立,值得思考。说言论自由是一种“公共物品”,有公共性,因而社会作用大,那名誉权、肖像权等难道就仅仅只涉及个人或个体而不具有公共性?就没有社会意义?当我们说一种权利的社会作用或社会意义时,如果我们是指通过一个判决所体现出来的社会意义和社会作用,那一个对肖像权、名誉权诉求不支持的判决同样有它的社会意义和作用,人们由此而得知法庭、法官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后继者可以效仿,这同言论自由一样,也同样可以产生社会意义。而认为诸如言论自由重要的学者,大多强调了言论自由的政治权利属性,而忽略了它同时也是一种个人权利和个体权利,因为任何一种权利从行使方式上看,都是一种“私”的权利,只不过这个“私”或个人,或团体,或国家。因而,没有“公”的权利存在(这更大程度上涉及到对我们传统的宪法权利分类理论的反思)。在言论自由问题上以及许多问题上,我们不自觉地有一种政治化思维,这种政治化思维根深蒂固,长期的教育使它渗入到我们的血液中和骨髓中。我们有时可能主观上是想克服这种政治化思维,但在思维的过程中,却不自觉地又会掉进政治化思维的泥淖中。同时,说言论自由重要的学者,在一般意义上也承认和强调法律平等地保护一切公民的权利,但在涉及到具体案件或具体权利类型的时候,则忽略了作为权利的主体与作为社会角色的区别,因而在谈到言论自由权时,常常想到的似乎只是新闻记者、出版编辑、电视人、电影人、作家等人的权利,而很少想到每一个公民都是它的权利主体。人的社会角色是可以变化且事实上经常变化的,但人作为权利的主体身份是不变的。在纸印刷品时代,言论自由被视为某些人的特权,但因特网的出现,则打破了这一“特权”地位,人人都有可能成为言论自由的行使者。[1]第二,在具体的权利冲突的事例或个

案中,权利主体都是很具体的,或个人,或团体,如果我们赋予某种所谓社会意义大的权利优于另一种权利,我们等于赋予了该权利主体以特权地位,这实际上否认了权利主体平等,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从表面上看是赋予了一种权利种类的优势地位,实质上是赋予了一种权利主体的优势地位。因为权利总是具体主体的权利,而不是主体之外的权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完全同意苏力先生在文章中指出的所谓保护“弱者”在法律上的局限性。[2]因为这一命题必须加以界定,即只能界定在立法领域,而不能扩展到司法领域。如果扩展到司法领域,就很难做到权利主体平等,就等于赋予某些权利主体以特权。

(二)存在不存在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如何保护?

这一问题的答案应是肯定的。那么,社会利益如何保护?这确实是我们应该深思的问题。我想通过两个事例来做出分析。第一个事例是法国和美国的例子。据报载:美国“9.11”恐怖案发生后,法国政府决定加强和扩大安全检查范围,以牺牲部分个人自由与权利,来换取国家的安全保障。法国政府决定给予警方一些过去不曾有过的权力,如检查汽车的后盖箱,监视网络电子邮件等。过去,法国为保障人权,一向禁止警察无缘无故地检查汽车后盖箱。对法国司法执法人员的其它一些权力限制也有所放宽。在一些敏感地带,如商店、体育馆等公众集中的场所,政府授权保安人员可以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而这类检查过去都由警察完成。此外,政府还大力加强了对电子邮件和网络的全面监控。比如,网络供应商必须保留其用户使用和浏览国际互联网的“痕迹”,以便在检查机关需要时可以随时查询;警方只要获得法官许可,还能检查用户的电子邮件内容,就像窃听电话那样。在人权组织眼里,这显然都是应该得到尊重的个人隐私。但在恐怖主义的威胁下,法国政府不得不在一个特定的阶段内采取这番行动。而民意测验表明,绝大多数法国人-多达88%支持对汽车后盖箱进行检查;73%支持对电子邮件进行监控。记者感慨道:看来,自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当生命受到威胁时,自由也得退避三舍。[1]而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也于2001年10月26

日通过了《反恐怖法案》,使之成为打击恐怖主义的正式法律。布什在签署这一法案时表示:“政府将以一个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的紧迫感来执行这一法律。”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执法机构窃听恐怖嫌疑

分子的电话并跟踪其互联网和电子邮件的使用;允许司法部门在提出犯罪指控和驱逐之前对有犯罪嫌疑的外国人拘留七天;…,等等。[2]这是一个对社会利益进行“脚注”的很好的例子。但我们应该看到三点:一是这是一个处在特别时期或特别状态下所采取的措施;二是采取这一措施是用“立法”的手段;三是有

时候用公权力介入的方式,比如加强政府管制。

第二个事例是中国的生育权事例。在中国,生育权同世界各国一样,毫无疑问既是一项神圣的人权,也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法定权利。但由于中国巨大的人口压力,给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许多问题,因此,国家在保护生育权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国策,将此载入宪法,并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而中国的这一政策,经常受到西方一些国家的攻击,说中国不讲人权。其实,人权不得不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当一个社会的人口膨胀到危及该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或带来许多问题时,生育权就不能是不受限制的权利。这就是社会利益之缘故。这一点,在国际社会也是有共识的。1994年9月5日至13日,在开罗由联合国主持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上,有170多个国家参加,通过了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开罗文件,即《行动纲领》。《行动纲领》在控制人口增长,促进经济发展等问题上取得了共识,并提出应将人口问题纳入有关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制订、执行和监测之内,强调各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制订人口政策是各国的主权,肯定国际合作对人口与发展方案的执行起着重要作用等。值得一提的是,某些以“控制(生育)意味着失去自由”为口实的西方国家,也是这次大会的参加者和《行动纲领》的通过者。[3]这说明国际社会对人口控制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生育自由权达成了某种共识,认识到人的生育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制于具体的社会的发展状况。相反,在一些人口稀少、生育率低但经济发达的国家,它也有权制定鼓励生育的政策和法律。一切有关自由和权利的法律确认及其实现,都取决于具体的特定的社会条件,离不开社会条件的给予和制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精辟地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同上例一样,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即对生育权的限制)也是通过立法行为去完成的。

以上两个事例说明了社会利益是存在的,而解决社会利益和个人自由间的冲突,要采用立法的手段来完成。立法是对社会利益的确认过程。哪些社会利益需要用立法来解决,需要一个立法的充分的论证过程,不能有随意性和任意性。另外,还要注意到,是常态的问题,还是非常态的问题。在常态下,是用普通法来解决的问题,如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所涉及的生育权之限制及计划生育的法律;[5]在非常态,是用特别法解决的问题,如上述法国、美国的做法,以及许多国家的特别法的适用。

(三) 一般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冲突解决问题。

张恒山先生在讲述权利冲突问题时,提出了特殊利益和一般利益的冲突解决问题。他认为:当法律提供了正当自由的一般约束条件,从而使自由作为权利得到界定后,法律必须进一步解决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不同种类的正当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比如,游行示威者有游行的权利,而普通市民有通行的权利,当游行者阻碍了公共交通时,如何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再如,学校的教师、学生有安静地听课、学习的权利,而小贩有自由叫卖的权利,当小贩的叫卖声传入学校课堂,学校师生认为小贩的叫卖声干扰其教学时,是应当禁止小贩叫卖,还是应当要求学校师生容忍叫卖声?他认为,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时,首先应当坚持这样的原则: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的原则。具体地说,当两种权利冲突时,首先要考虑哪一种权利所带来的利益更具有一般性。对一般性的利益应给予优先保护。在上述两种冲突中,普通市民的通行权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安静教学权所涉及的利益更具有一般性,因此,前者应优先得到满足。但是,对一般性权利的优先满足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特殊的权利要求。由于特殊权利要求本身也是正当权利,所以,要给以兼顾。于是,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还应坚持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当法律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考虑对两者的兼顾满足时,通常应要求特殊权利不得侵害一般权利,即一般权利应成为特殊权利的限制。在一般权利不受侵害、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特殊权利可以行使。所以,游行示威不能在城市主要交通干线上随意游行,而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不至于严重影响公共交通的地域游行。小贩也并非不可叫卖揽客,但是,他必须离开学校一段距离,以其叫卖声不至于干扰学校教学工作。[1]

在严格的意义上,我认为不能将一般利益和特殊利益等同于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我甚至认为,在理论抽象的意义上,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概念能否成立,还值得反思。这两个概念更大程度上存在于个案的分析之中),也不同于上述的社会利益,同权利的社会意义和社会作用也不同。因为权利虽然代表着利益,但利益并不必然等同于权利;社会利益指的是一种利益的社会影响力。而一般利益和特殊利益则是指在一个具体的权利冲突中,一种权利所代表的利益指向。尽管我原则上同意他的观点,我还是认为,这里面的实质问题还是要看是谁侵犯了谁,谁干扰了谁,以及侵犯和干扰的程度。因为在具体的权利冲突个案中,权利的行使有主动态,也有被动态;有作为方式,也有不作为方式;有权利启动者,也有权利受动者,此其一;其二,合法性、正当性权利行使的时空条件即权利行使的限度和范围,是理解和解决此类权利冲突的关键性因素。游行示威和小贩叫卖都是正当性权利,但如果这种权利行使的不得当,即不在合适的时空条件下行使,也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其三,所谓合适的时空条件,即权利行使的合理限度,是由法律来规制的,它或者是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律原则,或者是法律精神。比如,游行示威权的行使是由法律来作出安排(包括申请、游行路线、时间等等),小贩叫卖也是由相关法律作出安排,即叫卖人的叫卖行为以不影响、不损害他人权益为限。

以上三个问题,虽是以问题的方式出现,但经过上述的分析,实质上是提出了解决权利冲突的三个原则:一是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二是在特定情况下社会利益优先的原则;三是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并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这三个原则,我不好说它是解决权利冲突的立法原则,还是司法原则,应该说是一个有关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兼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在内的法治原则。只不过在具体的运用中,每一个原则有它的侧重点而已。

最后,我想分析一下权利冲突的功能问题。权利冲突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大量出现,已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社会现实和法律问题。那么,权利冲突在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到底有哪些功能?权利冲突问题本身有哪些意义?这也是我们应该关心的问题。简略地讲,我认为权利冲突同任何其他冲突一样,具有两方面的功能,即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它的积极功能是:冲突意味着矛盾的产生、出现和存在,也就

会引来关于解决矛盾、冲突的问题的思考,比如,通过研究,我们能否提出一些关于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再近一步,能否经过论证,将这些原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甚而法律规范,以便在司法中去操作。它对司法、执法、守法也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些原则作为一些法治原则,在法制的各个环节中都可以也必须遵循和遵守,有益于权利冲突的解决。从社会学意义上看,冲突也是社会前进的催化剂。美国社会学家科塞讲到:“冲突经常充当社会关系的整合器。通过冲突,互相发泄敌意和发表不同的意见,可以维护多元利益关系的作用。冲突还是一个激发器,它激发新的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建立,从而充当了利益双方社会化的代理者。”[1]理论层面的积极功能是,通过对权利冲突的研究,可以丰富我们的权利理论,加深对权利问题的理解,甚至可能改变我们原有的一些权利理论和权利思维;它的消极功能是:对当事人来讲,权利冲突总是意味着对冲突的一方(有时可能是冲突的双方或多方)的权利造成侵害或影响,不利于权利的保护和实现;从社会来讲,权利冲突意味着一种既定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被破坏,产生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健康稳步地和谐发展。因此,解决好权利冲突问题,有益于一个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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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史理论研究

浅谈中国社会史的理论研究 摘要:中国社会史学首先是20世纪初伴随“新史学”而出现的。从社会史领域的研究被学者关注以来,社会史的理论探讨就没有停止过。自辛亥革命以来,中国社会史研究大致经历了兴起、停顿以及恢复和发展三个时期。而学术界对社会史的理论探究也从知之甚少,偏于一面到现在的各持己见,深入研究。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学术界对社会史的理论探讨已形成了一个一致意见:社会史是研究人类社会生活的历史,研究社会史需要借助其他学科的帮助。清楚定义社会史能够更清晰社会史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更好地深入社会史领域的研究。 关键字:中国社会史;理论研究;相关性 关于社会史,一般说来学术界具有这样的共识:所谓“社会”,其含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及其共同活动。但是对于社会史的定义却存在争议,进而的对社会史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也就有不同的理解与定义。这也是目前社会史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社会史的理论研究。社会史的定义,研究对象,范畴如何,方法怎样,这是一个过去忽视、混淆,现在又有所分歧的问题。 20至30年代中国社会史的理论探讨甚少,人们对社会史的认识是模糊的。当时社会史的兴起是与当时中国局势巨变和西方社会科学的传入有密切关联的。相当多的人把社会史社会发展史、社会形态史,当时我国学术界对社会性质进行的大论战,即命名为“中国社会史大论战”。这实际上就是简单的定义了社会史的研究对象。至于研究方法,20世纪上半叶以来,随着中国“新史学”的确立,国内外都强调史学应该借助多学科的知识研究人民群众及其体现的社会共相。而社会史也不例外,这一时期的社会史研究也是要借助与其他学科,特别是社会科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理论成了唯一的历史理论。而且基于上一阶段社会史研究领域侧重于社会形态和社会发展历史的研究,50至70年代末的社会史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因此,学界称这一时期为停顿期。“这一时期的社会史研究热点有五个:汉民族的形成、中国历史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战争和资本主义萌芽。后四个问题均同马克思主义社会史有关”。[1](P53)细

什么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演示教学

什么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

什么是科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 社会科学则是在近代以来逐步形成的,它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力求揭示社会生活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对社会生活作出科学的说明和合理的评价。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在人类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与社会科学相对应的是自然科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就好比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推动人类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自然科学是以自然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寻自然规律为目标,以实证性研究方法为手段,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等诸多学科,在人类认识、适应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19世纪下半叶以来,人们仿效自然科学模式,借鉴自然科学方法,研究日趋复杂的社会现象,形成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教育学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科学。而所谓的社会科学研究,就是人们从一定的社会科学学科角度出发,应用某些方法和技术对社会现象或事物所做的系统分析或解释,简称为社会研究。它是一种有目的的智力活动,也是一种社会活动。通过这种活动,我们可以获得有关社会现象或事物的知识,解决一定的理论或现实问题。 社会科学研究的本质是对已有人类社会知识的怀疑、否定、否定之否定,最后达到超越。它不是对现成知识的拼凑,重复已知的东西。要揭示人类社会运动的内在本质与规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求异思维,要善于鸡蛋里头挑骨头,要有“问题意识”。如屈原所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社会科学研究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探索和挖掘,这样才能促进它的丰富和发展。社会科学研究从大的方面讲,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前人从未研究过的,你通过研究,有了自己的发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类社会科学研究最难,急需具有创新精神和问题意识,一般很难做到;二是前人虽然研究过,但错了。通过研究发现并纠正了前人的错误,提出了真正科学的看法,例如马克思对唯心史观的批判建立了唯物史观,这一类的研究需要扎实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问题意识同样不太容易做到;第三种便是我们经常从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式,前人研究过,也是正确的。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现了原来所没有的东西,把前人的认识深化了。因此社会科学研究不是对现成知识的拼凑,重复已知的东西,而是对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一个过程。

学校工作总结和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完整材料).docx

精品范文,下载后可编辑 学校工作总结和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领导班子由4人组成,分别是校长兼党支部书记XXX、副校长XXX、副校长XXX、工会主席XXX。中层干部6人,分别是教导主任XXX、教导副主任XXX,工会副主席XXX、总队辅导员XXX、保卫科长XXX、心理咨询室主任XXX 。我们的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都有一定的素质和能力,就分管的工作都能拿得起放得下,班子集体是有战斗力和凝聚力的。 二、一年来的工作表现,取得了哪些成绩 1.办学方向 一年来,我校认真把握当前教育发展动态,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学校依据《2016—2020年五年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了学校各项工作计划,学年末及时进行了总结,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校舍完好,没有危房。中心小学加大了办学条件改善的投入,自筹资金16万元,维修教师宿舍、学生食堂、大门及校园排水系统,添置了教师办公桌椅30套。教学设施基本满足教学需求,教师办公桌椅完好率达100%,学生均有一套国家规定的标准课桌椅,完好率达100%。 3.学校管理 (1)、规章制度: 学校继续完善了《XX中心小学制度汇编》,学校有大事记,具体记载了我校一年来相关事件。 (2)、教师管理: 学校修订完善了《教师千分制考核方案》,强化了教师的管理,加强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教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真正做到了不乱办班、不乱补课、不乱收费,不乱定资料,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恪尽职守,努力工作。 (3)、校园校舍及环境: 学校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五化”(美化、净化、绿化、文化、硬化)达到要求,学校被评为省级“绿化校园”美化绿化示范校。 (4)、班级管理: 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变动手续齐全,电子学籍变更及时,学校有控制流失生制度和措施,学生无流失。按学区招生,实行了阳光招生、阳光分班、阳光分座,学生入学率100%。 (5)、财务管理: 认真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票据资料等管理规范,学校在2018年改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项工作中没有产生债务。 4.队伍建设 (1)、班子建设: 我校始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倡导求真务实、廉洁勤政、敬业爱岗的工作作风,指挥系统畅通。 (2)、师德建设: 重视师德建设,严格按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自我,师德修养纳入了教师考核。一年来教师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3)、业务培训: 我校全面落实省市县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制定了教师专业发展计划,有教师培训计划,组织教师积极参加上级各类的集中培训和网络培训,其中集中培训14人次,网络培训16人次。积极参加大学区送教下乡等活动。每学期校长、业务副校长、主任均进行了一次专题讲座。 (4)、基本功训练:

危险犯 张明楷

危险犯初探-张明楷 一、危险犯的概念 一般认为,危险犯是与侵害犯(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侵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便是危险犯。或者说,构成要件以侵害法益为内容的犯罪,属于侵害犯;构成要件以侵害法益的危险为内容的犯罪,属于危险犯。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罪,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规定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分为实质犯与形式犯:实质犯是指将对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作为构成要件内容的犯罪;形式犯则不以对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作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特定行为即成立犯罪。据此,危险犯属于实质犯,而不属于形式犯。 刑法理论通常还将犯罪分为行为犯与结果犯。虽然人们对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理解不同,但综合各种观点来考虑,危险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例如,主张形式的犯罪论的学者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指成立犯罪不需要结果发生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以发生一定结果为必要的犯罪。但同时认为,有的行为犯侵害了法益(如侵入他人住宅罪侵害了住宅的安宁),有的行为犯对法益造成了侵害的危险(如伪证罪有导致误判的可能性)。因此,结果犯与行为犯中都可能有危险犯;换言之,危险犯既可能是结果犯,也可能是行为犯。主张实质的犯罪论的学者中,有人认为,“结果犯,是指行为的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具有时间间隔的犯罪;行为犯则是没有这种间隔的犯罪”。有人认为,结果犯是通过对行为对象造成侵害结果进而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犯罪;行为犯是行为直接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犯罪。根据这两种分类标准,危险犯显然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据此,如果说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本身也属于危害结果,则危险犯是结果犯;如果说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本身不属于危害结果,则危险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综合各国法律规定来考虑,危险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例如,各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都是结果犯,同时也是危险犯;各国刑法规定的伪证罪,都是行为犯,同时也是危险犯。不难看出,实害犯与危险犯、行为犯与结果犯,是分别根据不同区分标准形成的概念,既不应将危险犯与行为犯划等号,也不能将危险犯与结果犯相等同。 由于危险犯是以侵害法益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因而危险犯的成立理当要求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因此,如何理解危险概念,便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危险概念是一个危险的概念”,这是因为危险概念具有多种含义。从大的方面来说,危险包括“行为人的危险”与“行为(广义)的危险”。前者是指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可以称为再犯罪的可能性;后者是指行为客观上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显然,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指后一种意义上的危险,具体地说,是指“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但是,根据以布利(Buri)为代表的主观的危险说,危险是人类无知的产物,它是由各个判断者根据自己的主观观察来决定的。因此,危险的有无取决于判断者的主观认识,而不是取决于客观事实。根据以克利斯(Kriss)为代表的客观的危险说,危险是出现有害事实的客观可能性,也可以说是一种状态。所以,危险的有无取决于客观事实。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两种观点并非截然对立。在人们得出有危险的结论时,一方面依赖于客观上存在危险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人们的判断。事实上也完全可能出现这样的现象:对于同一种行为,有人认为它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有人认为它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可见,上述观点可以统一起

国外社会教育理论研究的发展现状探析

国外社会教育理论研究的发展现状探析 社会教育是每个人必需的教育,伴随着一个人的一生,可谓终身教育。时下我国出现的“反常现象”,少年面临的“童年的消失”的困境,似乎昭示了我国社会教育的乏力或缺失。就国外社会教育经验来看,一个处在社会转型期的国家,社会“冲突” 与社会“适应”此消彼长,需要加强社会教育以填补家庭与学校教育的不足,提升全民的社会适应能力,缓解或化解社会冲突。加强国外社会教育理论研究必将对我国加强和改善社会教育有所助益。 一、关于国外社会教育概念演绎教育作为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具有历史“属性”。“社会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形式也不例外。 1835 年,德国社会教育学家狄斯特威格 (AdoffDiesterweg) 在《德国教师陶冶的引路者》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社会教育” 这一名词,此后,西方学者开始关注社会教育,并将之发展成为一门教育科学。威尔曼 (Otto Willmann) 认为,“人生活在社会中,有三种基本模式:一为生活,那是生命的范围,人必须追求有意义的生活;二为奋斗,那是靠意志来支持。人必须为生活而奋斗;三为精神,那是对生活的认识,人必须追求精神生活。如果能做到上述三种情形,那么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和谐的。”“教育是照顾的、规则的、陶冶的作用,使人成熟,在发展时做改变,为了这些,在生活的协同体里建立了教材选择的方 式。”即教育是对人的成长的照顾、训练和教导,通过“教育”使人“成熟” 的最高目标就是社会道德的养成,培养这样的精神所选择的教

材是在“协同体” (社会 ) 里选择的。社会教育就是要培养人奋斗的 意志教育。目的是达到“协同体的提升”与“自我的扩张”的统一。综上,威尔曼所谓社会教育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强调由社会中的具有社会道德“成熟”的人,以保护的态度和社会代理人的身份对青少年予以意志能力的指导,导人他们进入道德状态,传授社会固有的具有德智的社会生活内容给他们;二是青少年通过社会的指导掌握生活知识与优秀技能后,在社会环境中表现个人的社会道德并展示他们的优秀技能。 德国社会教育学家那托尔普 (Panl Natorp) 也提出,“社会教育有三种模式:一为理性,即讲求理性,使人具有理性;二为勇敢,这是意志的表现;三为标准,可以抑制冲动。”他认定这三者是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教育的一般法则,他说:“在正义之下,我们所了解的个人道德,是站在与社会有关的这一面,所以每个人必须有其个人道德。社会教育其迎面而来的问题,是要接受正义品格的一些内涵,在实际里显示:在工作和享受里的冲动下的生活需要规则,要求社会以正义作为一项主要的要求;甚至勇敢的表现是为社会而服务的,必须有正义的义务;最后,真理在行为上是要使人的行为改变、诚实、公正、信诺,这样才能达到正义。以上情形如被伤害,不只是个人受影响,而且会造成社会的不公平。”他这里谈到的社会教育有三层含义:其一是在社会道德标准下,人们的教育活动充实了社会,丰富了社会的内容;其二是人的教育活动必须以社会生活为基础,不能脱离社会而发展:其三指通过社会教育促使人的行为达到“正义” (即合乎社会道德 ) 。来希怀因(Adolf Reichwein) 也持一种与他基本相同的态度,认为“社会教育就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提要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施行一个多月,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带来哪些影响,司法实践中又碰到哪些问题,以及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都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观点。 关键词危险驾驶入罪影响认罪标准行为范围 一、三个“明显”——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影响 (一)交通秩序:醉酒、酒后驾车下降明显 豍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7.8%和11.1%。相对于醉酒驾车,酒后驾车数量的下降更为明显。从各地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上海等地的酒后驾车行为下降尤其明显,其中北京酒后驾车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下降了77.2%。可见,醉驾入罪在某程度上从法律规制层面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从源头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大大改善了交通秩序。 (二)司法审判:有法可依,但疑问明显 2009年,杭州、南京等地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判处结果差距较大,公众对严惩酒后驾车的呼声一浪盖过一浪。如今,修正案八的出台为醉酒驾车等危

险驾驶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这一空白。但是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新的讨论也随之而来:醉驾是否一律定罪、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标准如何细化、如何区别于其它罪名……可以说,这些争论能否及时解答对危险驾驶罪今后的量刑适用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影响:犯罪烙印明显 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高度的 关注,究其原因是该规定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刑法毕竟不同于一般规定,一旦触及便会戴上一生的犯罪烙印,对犯罪行为人的人生自由以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招考一般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 员不得报考。另外,很多企业招聘中也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排除在外。可以说,危险驾驶行为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二、三个“如何”——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 (一)如何把握醉驾的处理力度 对醉酒驾车行为是否应当从严关系到危险驾驶犯罪今 后的发展态势。笔者认为,对醉驾行为处理从严是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

研究方法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的不同

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的不同 刘良华 1.写文章最好有“命题”(thesis)。没有命题,也可以写成文章,但不是好文章。 所谓命题,它必须是一个判断,而且,这个判断必须改变人们某个观念、更正人们的某个日常经验。它要么在立场上与众不同,要么在解释上以其说服力让人感动。 如果有人提出:“大学生毕业应该自己找工作”,这在以往“包分配”的年代是一个命题,但现在已经成为常识,它不再是一个命题。在“大学生毕业应该自己找工作”已经成为常识的今天,如果有人提出:“毕业即失业”。倒算是一个命题。 如果有人提出:“80后的大学生是跨掉的一代”,这是一个命题;如果有人反过来提出:“80后的大学生没有跨掉”,也算是一个命题。 实证研究的典型命题往往可以转换为“……对……的影响”,它表达某种因果关系,比如“教师期望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影响”。 2.实证研究的命题是研究者做出是什么或不是什么、有什么或没有什么、存在什么不存在什么的判断。实证研究的谓词为be,包括“是”或“不是”、“有”或“没有”、“存在”或“不存在”。 理论研究的命题是研究者做出“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的判断。理论研究的谓词为should(或must, ought to),包括“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必须”如何或“不必”如何。 实证研究不轻易说should(或 must, ought to)。实证研究甚至不说to be,只说: being。海德格尔把书名定为《being and time》,也许考虑了to be与 being的区别。 3.理论研究(尤其是“形式逻辑”式的理论研究)讲究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人是会死的;这个小孩是人,所以,这个小孩也会死的。” 但是,形式逻辑的危险在于:它不怀疑“大前提”的可靠性,它预先承认“大前提”(人是会死的)是毋庸质疑的。如果“人是会死的”这个大前提尚没有什么危险,真正的危险在于:由一个错误的大前提推导出一个更错误的结论。 实证研究也有推理,但实证研究的推理更多地显示为归纳而不是演绎。而且,实证研究对任何“前提”都持怀疑的态度,实证研究只有等待验证的“假设”,没有绝对正确的“大前提”。对于“人是会死的”这个命题,实证研究的态度是:如果可以重新证实或证伪“人是会死的”这个命题,就把它纳入研究。比如通过调查的方式来做一个归纳式的综合式的判断:人是会死的或者人可以不死或者人死的平均年龄是多少。 但是,实证研究不会把“人是会死的”这个问题当作研究的假设。因为它已经成为一个只能证实不可证伪也因此不可怀疑的常识。既然已经成为不可证伪、不可怀疑的常识,实证研究就会认为“人是会死的”是一个“伪问题”或“假问题”,它不值得浪费时间去做研究。也因此,这样的三段论对实证研究而言几乎没有意义:“人是会死的;这个小孩是人,所以,这个小孩也会死的。”由“人是会死的”推导出“这个小孩是会死的”,这个推理不能说没有任何意义,比如它可以提醒小孩和所有人:必须珍惜时间,必须善待他人,等等。但是,实证研究不会把它当作研究的课题。实证研究只负责研究那些可证实或证伪的隐匿的因果关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0篇)_工作总结精华版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范本(一): 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 回想在过去一年的工作当中,是做了必须的工作但是没有那项工作做的完整理想,工作当中需要自己改善和不断学习的地方还是有很多,下面将工作当中存在的不足: 1、在工作上普遍做的都不够细致,虽然领导经常强调要做好细节,但是往往有些工作做的还是不到位,不够细致,给以后的工作带来很多的不便及产生很多重复性的工作,严重的影响了工作效率,这个问题小到我自己个人,大到整个公司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今后在工作过程当中,必须要注意做好每一个细节。 2、工作不找方法。我们做的是销售工作,平时我们就应灵活的运用销售技巧,同样在工作当中也就应多去找一些方法。 3、工作不够严谨。回想过去的工作,有好多事情本来是一个人能够解决的,偏偏要经过几个人的手,有些问题本来就应是一次性解决的,偏偏去做一些重复性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必须要把问题多想一想,多找方法提高自己的工作潜力。 4、提高工作效率。我们是做客服工作的,不管是从公司还是个人来说,做事务必讲究效率,要言必行,行必究,在过去的工作当中我们应对一些比较棘手的工作往往拖着不办,结果给后面的工作就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和很多的工作量。所以作为明年的工作我们就应抱着有一个客户咱们就处理一个客户,一个问题咱们就解决一个问题,改变过去的拖拖拉拉的工作习惯。把每一个工作都实实在在的落实到位。 XX年的工作计划 XX年的结束对于我们来说并不代表着工作的结束,而是一个新起点的开始。因为我们的工作在来年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充满着挑战。XX年公司的销售能够说是很不错,基本上完成了公司XX年制定的销售任务,但是在最后的工作当中,因为时间的紧迫以及工程滞后的原因导致一期的交房工作进行的并不是十分的顺利,在此同时对公司的形象、美誉度造成很大的影响,将之前我们花费了很大的精力打造的品牌形象破坏,这将对以后3期住宅及商铺的销售带来必须的影响,同时再伴随着因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这样的一个状况,客户目前大多抱着持币观望的状态,投资者也变的更为谨慎,再加上普遍风传的降价风潮都给我们XX年的销售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我们更就应强硬自身,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增强全局意识,加强服务理念,从我个人角度出发,服从公司的安排,严格要求自己,按以下几点迎接XX年的工作。 1、调整心态,树立信心。我们就应相信困难就应是暂时的,有冬天那么春天就不会离我们太遥远。 2、提高服务意识及服务潜力,做好客户的维系工作,尽可能的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 3、坚持,改变自身的适应潜力锻炼提高自己。我们没有办法改变环境,但是我们能够改变自己适应环境。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读书笔记 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1、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 (张明顺爆炸案)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其内涵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非法购买爆炸物炸毁他人财物)2、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特定多数人中的“不特定” (栗东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客车上扒窃,司机发现,殴打司机,致翻车) 当伤害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象和结果的不特定,有一即可) (以矿石砸击列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特定多数人中的“多数人” (刘小勇爆炸案:同伙被其制造的爆炸压死,自己被同伙炸伤) 犯罪行为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存在上限限制时,同样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只要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人数在三人以上) 4、如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结果 (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在可能被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注入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其他危险物质)

5、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重大损失的确定 (李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过失放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应是损失30万元以上 (故意放火罪、故意爆炸罪、故意决水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万元起点,10万为重大、50万为特别重大) 6、放火焚烧他人行为的定性 (华庆和故意杀人案:提汽油讨债,致债务人烧成轻伤) 在放火行为指向的对象明确且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7、放火焚烧自家财产的定性 (符光放火案) 放火焚烧自家财产危及邻居不特定多数人生命人身安全及财物的情况下构成放火罪 (间接故意) 8、杀人后为毁灭证据实施放火行为的定性 (杨少痒故意杀人、放火案:杀妻、在自家点燃木块致含自家的7家财产损失) 故意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实施放火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时,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放活后实施盗窃、抢劫等,成立防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9、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防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王新生等放火案)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殊情况下,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能构成共犯 以放火的手段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构成放火罪

述职报告存在问题

述职报告存在问题 篇一:现阶段工作总结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计划部现阶段工作总结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XX年计划部围绕着年度各项指标,秉承“以项目运营为中心”,通过总结不断提高计划的精准性,配合生产、服务生产,满足现场,提高客户满意度,现对目前计划部的各项工作围绕着上述核心工作职责对计划部目前所做的工作进行梳理总结。 一、人员分工:专业的人员,做专业的事情,采取分工协助;计划部门核心主要工作职责有如下几个方面:生产计划统筹(包括纯制作项目的运作)、材料计算与控制、内部模拟市场、外协管理、发货及成品仓库管理;年初我们总结了以往的工作经验将计划部的核心工作分解细化为四大块:第一块:材料的控制及内部模拟市场;第二块:生产计划及与项目部对接协调,第三块:成品仓库管理及配套发货;第四块:外协管理;并对内部人员根据计划部核心工作进行重新的规划及组合。即根据现有人员对计划部人员按照任务分为4个工作小组,即:1、材料、商务组;2、生产计划及与项目部对接协调组、 3、仓库组; 4、外协管理组。(详见附件一:计划部内部分工的报告) 人员分工以后又根据内部分工后的工作职责,拟定并完

善了《计划部关键岗位关键绩效指标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二)每月对各工作组的关键绩效指标进行重点考核。 该项工作的开展的成效:通过人员重新是梳理和分工以后,使得计划部门内部分工明确。且各自都有相应的工作重点。协作起来效率更高; 尤其是在材料的计算及控制方面,通过今年的试行,改变了以往由制作项目经理分散式计算材料的弊端,由专人负责材料的计算使得材料计算的正确性大大提高,13年未出现因材料计算失误而导致的材料多余现象。且制作项目经理腾出了更多的时间去跟踪生产计划及与现场对接服务。 问题及不足:1、分组后部分任务组人员不足,导致相应的工作不能真正有效开展。如材料组,至今人员仍未到位。原材料计算及计划,是配套生产的重要基础,也是控制工厂成本的重要途径,故做好原材料计算及计划意义重大。目前材料组负责材料计划与材料计算仅仅一个人,从年初计划招聘一人至今未找到合适人选。导致材料计算与材料计划做不细,且材料组的正常工作如材料跟踪考核及套料无法真正做起来。希望公司领导重视,协助配置此人。 二、计划管理方面: 每月的月度计划、月中调整计划及旬计划不但坚持不懈的做下去,并还要进一步做细,做精。 1、月度计划:为确保月度计划准确,不但要满足现场

论过失危险犯罪之确立(doc 21页)

论过失危险犯罪之确立 摘要 1987年,美国的一架载满乘客的飞机正从美国飞往伦敦。降落时,飞行员竟忘了打开升降器,幸好地面人员在飞机着陆前几秒钟突然发现并飞速通知了该飞行员,飞行员匆忙架机高升,在空中盘旋放下升降器后才安全着陆。后来美国司法机关起诉了该飞行员,认为该飞行员的过失行为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危险性极为严重,因而组成了过失犯罪。 本文时于过失危险犯的论述亦将随之展开。对于该不该确立过失危险犯,内外刑法学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高新科技的发展,各种新兴尖端行业的兴起,过失危险犯的确立因其合理性而益成为一种趋势。本文将从一个宽泛的角度来对过失危险犯进行浅析。 关键词:过失犯、业务过失、危险犯、过失危险犯,结果犯,信赖原则允许的危险 1987年,美国的一架载满乘客的飞机正从美国飞往伦敦。降落时,飞行员竟忘了打开升降器,幸好地面人员在飞机着陆前几

秒钟突然发现并飞速通知了该飞行员,飞行员匆忙架机高升,在空中盘旋放下升降器后才安全着陆。后来美国司法机关起诉了该飞行员,认为该飞行员的过失行为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危险性极为严重,因而组成了过失犯罪。 本文时于过失危险犯的论述亦将随之展开。对于该不该确立过失危险犯,内外刑法学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高新科技的发展,各种新兴尖端行业的兴起,过失犯罪的确立因其合理性而益成为一种趋势。本文将从一个宽泛的角度来对过失危险犯进行浅析。 关键词:过失犯、业务过失、危险犯、过失危险犯,结果犯,信赖原则允许的危险 一、概念综述 (一)过失的概念 近代西方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立法肇始于罗马法。关于过失定义的表述,大致分炎两类:一类以德国学者为主,侧重强调过失的注意义务。李斯特在其《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指出:“为过失者,乃就自己所为之行为或结果,出于违反义务而欠缺预见,或基于违反义务而为行为之人也。”宾丁(Beling)在其《刑法的基础》中指出:“所谓过失,乃指行为者在意思决

能值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探讨

生态环境 2008, 17(5): 2117-2122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10442121.htm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E-mail: editor@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10442121.html,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厅科技项目(GJJ08014);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D0610013) 作者简介:姚成胜(1977年生),男,博士,主要从事资源与环境方面研究。 收稿日期:2008-03-05 能值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探讨 姚成胜1,朱鹤健2,刘耀彬1 1. 南昌大学中国中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 330047; 2. 福建师范大学自然资源研究中心,福建 福州 350007 摘要:能值理论与研究方法是当前生态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被认为是连接生态学与经济学的桥梁,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尽管能值分析有效的将自然环境的价值纳入了产品的生产,更能真实地揭示产品的真实价值,从而克服了传统能量分析和经济分析的诸多缺陷,但其在理论和研究方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综合国内外有关能值理论与研究方法的相关文献,对当前能值理论研究中能值转化率的计算问题、多产品或复合产品系统的能值流计算问题、能值价值论与市场价值论结合问题、能值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能值;能值转化率;能值理论;能值分析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75(2008)05-2117-06 根据能量系统理论的观点,各种生态系统和人类经济系统均可视为能量系统,能量可以用于表达和了解生命与环境、人类社会经济与自然的 关系[1-3] 。长期以来,人们运用能量为共同尺度,对各种系统进行了研究分析。然而由于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能量具有不同质与价值的根本区别,不可作简单的加减和比较[3-4];自然环境资源与社会的本质关系,用一般能量单位更无从衡量和表达;对此中外学者提出了不少方法试图解决这个难题,但始终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Odum 等人在深入研究生态系统能量学,综合运用系统生态学、能量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等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能值理论与分析方法;该理论的出现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全新的思路[5-6],从而大大促进了对自然系统和经济系统能量研究的发展。本文就能值理论与分析方法及其国内外区域能值分析的研究进展作一简要论述,并对能值理论的一些不足之处进行概括,以期推动能值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与发展。 1 能值理论的主要概念及其分析方法 能值(emergy ),是指某种流动或贮存的能量所包含另一种类别能量的数量,即产品或劳务形成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投入应用的一种能量的总和[4,7-8] 。能值不等于实际的能量,而是一定类别和一定数量的能量在一定时间和空间的聚集,其实质上是体现能(Embodied energy )或能量记忆(Energy memory ),由于各种资源、产品或劳务的能量均直接或间接的起源于太阳能,故多以太阳能值(Solar emergy )来衡量某一能量的能值大小,其单位为太阳能焦耳(Solar emjoules ,即sej )。能值理论以能 值为基准,把生态系统或生态经济系统中的物流、 能流和价值流转换成同一标准的能值进行评价分析,从而可以定量揭示各种系统的结构、功能、特征及其生态经济效益。 能值转化率(Emergy transformity )即形成每单位物质或能量时,所需消耗的另一类能量之量。在能值分析中,实际应用的是太阳能值转化率,即形成单位物质或能量时所需消耗的太阳能质量,单位为sej/J 或sej/g 。能值转化率是衡量物质或能量的能质等级的指标,它随着能量等级的提高而增加;系统中较高等级者具有较大的能值转换率,需要较大量低能质能量来维持,具有较高能质和较大控制力,在系统中扮演中心功能作用[2]。一般而言,处于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较高层次上的产品或生产过程具有较大的能值转换率;例如复杂的生命、人类劳动、高科技等均属高能质、高转换率的能量[4,8-9]。 能值分析是以能值为基准,通过能值转化率把生态系统或生态经济系统中不同种类、不可比较的物质流、能量流、价值流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转换成同一标准的能值来衡量和分析,有效地将自然资本的价值纳入了社会经济系统,并将自然、社会和经济等亚系统有机的统一起来[3,8]。能值分析通过净能值产出率(EYR )、能值投资率(EIR )、能值自给率(ESE )、能值交换率(EER )、能值货币比率(EDR )、能值使用强度(ED )、环境负载率(ELR )、能值可持续发展指数(ESI )等一系列能值指标,来综合评价生态系统或生态经济系统的结构、功能、特征及其生态经济效益,并通过不同地区之间各能值指标的横向比较以及同一地区不同时间各

社会科学研究设计

社会科学研究设计 第一节确定研究类型 第二节确定研究方式 第三节确定分析单位与研究容 第四节研究的操作化 第五节设计研究方案 第一节确定研究类型 根据研究的性质、目的、时间和调查对象的围不同,社会科学研究可以做不同的划分,从而形成不同的研究类型。 一、理论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 根据不同的研究性质,社会科学研究可以分为理论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 ?理论性研究是指以揭示某种社会现象的本质及规律为主要目的的研究,研究本身是为了验证并丰富以往的理论成果。它一般都需要具有明确的研究假设,在研究中检验假设,以此来发展理论。 ?应用性研究是指为提出解决某种社会问题的具体方案而进行的调查研究,研究本身是为了应用。它不关注如何发展和完善理论,而只是关注搜集必要信息并以此得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二、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预测性研究 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社会科学可以划分为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预测性研究。 ?描述性研究:对社会现象的状况、过程和特征进行客观说明,即回答“是什么” 的问题。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基本的研究。它事先一般没有明确的研究假设,通常采取归纳分析的逻辑方法。比如要了解人民大学教师对校长的看法如何,则进行相关的问卷调查。 ?解释性研究:对研究对象作出解释,即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它是描述性研究基础上的深化,一般具有明确的研究假设,研究的目的是利用所收集的关于研究对象的信息来对研究假设进行证实或者证伪。如对人大教师对校长态度的形成原因的分析。它通常采取的方法有很多,包括因果分析、功能分析、量化分析、历史分析等。 ?纵贯研究:在不同时点或较长时间对某种社会现象的观察和研究。它侧重探讨社会现象的发展变化过程。具体分为: a) 趋势研究:针对研究对象随时间变化而发生的变化进行研究,目 的在于探讨研究对象的发展变化趋势。如:广告效果的研究(如受众在看 某个广告之前、期间、之后对某产品认知度的变化研究) b) 同期群研究:对同一时期同一类型的群体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 的研究。其中最典型的是年龄组群。如对知青一代在不同年代的职业状况 的研究。 c) 跟踪研究:对同一批研究对象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变化进行的研 究,它与趋势研究类似,但区别在于每次研究都用同一个样本。例如跟踪 调查一批被外国收养的中国女弃婴的生活状况。 四、普查、抽样调查和个案调查 根据调查研究的对象围来分,可分为普查(census)、抽样调查

浅谈社会支持理论

理论研究报告 题目:浅谈社会支持理论 作者:王才丰 学号: 班级: 2013级编辑出版联系方式: 日期: 2014年5月25日

浅谈社会支持理论 理论发展历史与文献综述 (一)理论简述:社会支持理论(social support theory)从提出到现在,其内涵在各个学科之间乃至学科内部并未达到统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它就有不同的意思。从社会行为性质来定义社会支持的概念,Sarason(1983)等提出,社会支持是一种能促进扶持、帮助或支撑事物的行为或过程,是个人对他人社会需要的反应,是人们的整体参与水平、社会支持环境来源,社会支持能否为个人提供帮助的复合结构,是一种在社会环境中促进人类发展的力量或因素。陈成文(2000)认为“社会支持是一定社会网络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者进行无偿帮助的一种选择性社会行为”。从社会互动关系来定义社会支持的概念,Edvina(1990),丘海雄等(1998)则认为,社会支持是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社会支持既涉及家庭内外的供养与维系,也涉及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支援与帮助。社会支持不仅仅是一种单向的关怀或帮助,它在多数情形下是一种社会交换,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从社会资源作用角度来定义社会支持的概念,李强(1998)认为,“社会支持应该被界定为一个人通过社会联系所获得的能减轻心理应激反应,缓解精神紧张状态,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其中社会联系是指来自家庭成员、亲友、同事、团体、组织和社区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和帮助”。 (二)发展历史:有关社会支持(social support)的研究最早来自

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即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载入刑法.近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网站了解到,危险驾驶入行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25日,共查处醉酒驾驶35起,酒驾13起,比去年同期比例有所下降.在我们可喜的看到醉酒驾驶入行后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目前在办理醉驾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办理危险驾驶的基本情况 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我科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9件9人,其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到100mg/100ml 的x件3人,在100mg/100ml到150mg/100ml的2件2人,超过150mg/100ml不到200mg/100ml的1件1人。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3件3人,其中有人员受伤的1件1人。在强制措施上仅2人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其中1人被处以刑事拘留3天,其余人员均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9人均被提起公诉,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人,判处拘役1个月的2人,拘役2个月2人,拘役5个月1人,其中3人适用缓刑,仅2人被判处实体刑,被判处拘役的5人均被判处罚金的附加刑。 二、办理醉驾案件存在的问题 1、“机动车”的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同时,该条还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臵驱

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 重点:社会研究的角度、社会理论的构造、解释的类型、 难点:研究范式、社会理论的构造 第一节社会研究的层次和角度 一、研究层次——宏观与微观(简讲) 宏观研究的主题:社会变迁研究、社会结构研究、社会行为与态度的研究; 微观研究的主题:人的社会化、人际关系、个人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 社会单位层次:社会组织、社会群体、社区研究等。 二、社会整体与个体(简讲) 社会整体论与个人论及其分歧;整体与个体的关系; 三、研究范式(重点讲) “范式”是美国科学哲学家库恩在很有影响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的。 “范式”,这个字来自希腊文,原来包含“共同显示”的意思,由此引出模式、模型范例等义。 在文法中,表示词形变化规则。

库恩在此基础上用这个字来说明科学理论发展的某些规律性,即某些重大科学成就形成科学发展中的某些模式,因而形成一定观点和方法的框架。也可简单看作是“规范”。库恩在对波普尔的假设检验法进行考察时发现,在研究的最初阶段——即“自由想象”或“大胆假设”时,不同的研究者可能会不同的“想象”或“假设”,这是由于研究者的知识结构、社会背景、历史背景等都不相同。如,马克思主义者研究社会分层——想到不平等、剥削等。库恩使用“范式”这一概念来表示这类现象。 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库恩对范式有许多解释,但基本意思是认为,范式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的认识世界的框架和价值标准,是集信念、理论、技术、价值等为一身的一个范畴。 后来,库恩认为范式很接近“科学共同体”这个词,把范式理解为科学共同体所共同具有的信念、价值、技术手段等总和,这些信念规定了他们的理论体系、基本观点和研究方法,提供了共同的理论模型和概念框架,形成该学科的理论传统,并规定着其发展方向。 目前,学界对于范式理论的一般解释是:范式是科学家集团所共同接受的一组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的综合,这些东西在心理上形成科学家的共同信念。它是指研究问题、观察问题时的角度、视野和参照框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科学家集团都有不同的研究范式,因此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规则并非统一、规范的,而是因人而异的,随历史发展而变化的。 如果非要简单的概括的话,它的内涵有两层意思:(1)科学共同体的共同承诺集合;(2)科学共同体共有的范例。简言之,即(1)约定,(2)范例。 库恩“范式”理论,打破了“科学万能论”。既然科学家的“自由想象”是受其思维模式的局限,就如同用有色眼镜看世界,科学研究所发现的只能说是“相对真理”。 第二节社会研究的科学性(简讲) 一、社会规律性 二、解释与理解 三、价值与客观性 第三节社会理论的构造(重点) 社会研究的目的在于增加人们对社会的认识和理解。 这种认识和理解的基础是对现象的准确描述,而对现象发生的原因的正确解释则是这种认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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