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同居案

同居案

保定离婚律师:未婚同居无权分割同居人的财产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电话:189 **** **** 158 **** **** lianhuiyou@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9643168.html, QQ:13848 0312

2008年2月19日下午,吴女士在CDTV5电视台记者陪同下,来到我的办公室请求法律援助。吴女士在1997年就是离异的王先生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同居,至今十年没有子女。同居期间,王先生名下购买铺面两间、房屋一套、现金由王先生支配。由于双方不和,王先生让吴女士搬走并不给补偿。吴女士非常生气,认为做了十多年“夫妻”是一种事实婚姻,自己照顾家庭、扶养王先生的孩子,为家庭做出了许多贡献,财产应当一人一半。吴女士的现象带有普遍性,在此需要认真分析一下法律规定。

同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无配偶者同居。这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有些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像上述案例中这样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

诉至法院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夫妻名义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法律后果,本文不讨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承认“事实婚姻”。在1994年以前,法律上对“事实婚姻”有一定的保护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 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讲,在1994年2月1日后,法律上不承认、不保护“事实婚姻”,按同居处理。

同居的财产分割与夫妻的财产分割具有很大不同。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而在同居关系中,财产谁出资也就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另一方不同意,就必须拿出充分证据。对于未办结婚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

21日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总体上至今没有失效(与其后法律规定冲突部分失效)。该意见就规定:“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这是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在非婚姻状态下,同居者分割财产时,应当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同居财产分割与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的财产分割也不同。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重婚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情况。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讲,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也是参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与同居的处理原则不同。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吴女士属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按一般共有处理。一般共有与夫妻共同共有在证据要求方式大有不同,如:在没有约定财产归属情况下,夫妻任何人名下的财产(如房屋、汽车、银行存款)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一般共有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而不能直接推定为共有。因此,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房屋等财产,除非吴女士有证据表明为共同出资购置的一般共有,否则只能认为归王先生个人所有。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