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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组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组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

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中组部公务员局三部门出台规定加

强培训费管理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3日联合对外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

训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为贯彻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又一重要举措。

据财政部介绍,这是我国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了规范。所涉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办法》提出,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审批备案和执行情况报告机制。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同时各单位应当报送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无实质内容培训。

《办法》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通过严格界定培训费项目范围,明确开支内容,堵塞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和以培训名义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的漏洞。

根据《办法》,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每人每天综合定额标准为450元,其中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1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办法》明确,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乱收费。

《办法》还确定了讲课费的税后标准,其中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此外,《办法》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做出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包括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

品等。同时,还明确了报销环节控制、公示公开、报告制度等一系列纪律约束和监督检查措施,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和控制。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 【颁布日期】19910402 【实施日期】19910402 【章名】通知 现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中央组织部。 经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研究决定,干部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今后,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仍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一九九○年修订)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

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鉴别 第七条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报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干部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四章档案材料的分类 第十一条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中组发〔2009〕12号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9年7月16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 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

2020年工作总结-最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最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根据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检查验收细则》和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升级办法》等文件要求,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我部从2007年开始,全面开展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工作。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经自评得分97.5分,达到干部人事档案二级管理目标的标准要求。现将有关工作情况向你部报告。 一、领导重视,强化责任 1.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保证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工作顺利实施。把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工作作为单位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成立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为组长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落实一名分管副部长具体抓,配备一名专职的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一名兼职的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领导小组成立后,多次召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会议,加强了对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宣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重要性,明确各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补缺任务和补缺时间,要求各单位要以对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补缺工作,使档案材料补缺工作得以全面完成,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顺利和深入开展。 2.分管领导严格要求,奠定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工作扎实基础。分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领导意识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严格要求,每月听取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工作情况汇报,切实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要求;并亲自与县直相关单位协调,抽调6名干部到档案室参加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 3.管档干部履职专责,确保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稳步推进。我部注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对管档干部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定期参加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上实行专职专责,一般情况下不抽调参与其他工作和不进行轮岗交流;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予以提拔使用,使

中组发[2009]12号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

2017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2017 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内容的文字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后组成的。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2017 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希望能帮到你。 2017 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全面真实的提供干部基本情况,更好的为干部工作服务,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各管档单位的管理权限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 我区现行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主要按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进行相对集中管理,即全区干部人事档案分成四大块进行集中管理。 具体说,区委组织部管理党群序列、政府序列干部的档案,同时负责对全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局管理教育系统的教职工档案; 区委宣传部管理除教育系统外的宣传系统干部的档案;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企、事业单位聘干、实行聘用化管理干部、事业职工及流动人员的档案;区劳动局管 理企业职工的档案。 二、切实加强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收集干部档案材料,充实干部档案内容,为组织上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是干部档案工作的根本任务。 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不仅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任务,也是各有关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的任务,因此,都要重视并认真负责地做好。 (一)档案的内容及分类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自传材料;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1.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收集范围,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 2.档案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地索要应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归档; 4.档案工作人员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对,对缺少的材料要逐一进行登记,及时催要,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5.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材料形成部门。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严格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核; 2.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3.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有承办单位的签章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

料的日期;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4.残缺不全、头尾不清、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能归入档案,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5.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统一使用16开纸(19×厘米),材料左边应留出2—厘米的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得用计算机打印签名; 6.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应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零星档案材料每两年装订入卷一次。 (三)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档案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查(借)阅;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查(借)阅档案时,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是确定提供材料的范围,凡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得翻阅,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或复制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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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1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1.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收集范围,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 2.档案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地索要应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归档; 4.档案工作人员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对,对缺少的材料要逐一进行登记,及时催要,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5.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材料形成部门。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严格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核; 2.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3.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 手续完备,有承办单位的签章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4.残缺不全、头尾不清、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能归入档案,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5.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统一使用16开纸(19×2 6.5厘米),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得用计算机打印签名; 6.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应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零星档案材料每两年装订入卷一次。 (三)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档案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查(借)阅;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查(借)阅档案时,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是确定提供材料的范围,凡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得翻阅,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

组通字(1991)13号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 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组通字[1991]13号 现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中央组织部。经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研究决定,干部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今后,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仍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 第三条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职责

组通字(1991)11号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中共中央组织部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组通字[1991]11号 (1991年3月29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鉴别 第七条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人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2017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2017 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 选拔和任用干部等 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 工作业绩等内容的文字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后组成的。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 2017 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希望能帮到 你。 2017 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干部人事档案 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全面真实的提供干 部基本情况,更好的为干部工作服务,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 学化, 根据中央组织部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和 《干 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一、明确各管档单位的管理权限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有 关规定,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以上(含县)机关、 单位的干部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 实行由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 我区现行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主要按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进行相对集 中管理,即全区干部人事档案分成四大块进行集中管理。 具体说,区委组织部管理党群序列、政府序列干部的档案,同时负责对全区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局管理教育系统的教职工档案; 区委宣传部管理除教育系统外的宣传系统干部的档案;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企、 事业单位聘干、实行聘用化管理干部、事业职工及流动人员的档案;区劳动局管 理企业职工的档案。 二、 切实加强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收集干部档案材料, 充实干部档案 内容,为组织上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是干部 档案工作的根本任务。 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不仅是干部档案管 理部门的任务,也是各有关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的任务,因此,都要重视并 认真负责地做好。 (一)档案的内容及分类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自传材料;第三类鉴定、考核、 考察材料;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 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 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第 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 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 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 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 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 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 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 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 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 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 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 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 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条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自查报告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自查报告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小编收集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自查报告,欢迎阅读。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自查报告【一】XX年XX月,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安 排部署,我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抽调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工作职责,在XX 局相关科室的精心指导下,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档案自查工作任务。现将干部人事档案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XX坚持以《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条例》为指导,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为目标,把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作为干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在不断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的基础上,认真查找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注重加强平时管理工作,认真把好材料收交关、审核关,健全材料转递转送制度,全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审核、归档利用工作。加快档案室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了空调机、温湿计、灭火器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了档案室的防光、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潮和防高温,保证了档案安全。注重发挥干部档案资政用人的作用,在酝酿提拔干部

过程中,对照《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基本信息进行检查核对,确保用人、识人的准确性。正确处理好档案管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依托干部人事档案提供的信息,对干部队伍年龄结构、文化结构进行分析,为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主要做法 (一)明确责任意识,思想高度重视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成长经历的真实反映,是做好干部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为做好此次干部人事档案自查工作,我们在思想上不断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了档案工作“为干部工作服务、为班子建设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的“三为”意识,为优质高效地做好档案审核工作提供了思想保证。 在档案审核过程中,始终坚持“三明确”: 一是责任明确。在档案审核工作开始之初,及时召开了各单位分管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工作会议,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省、市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会议精神和审核标准、程序、要求,并组织所有工作人员到市委组织部档案审核现场跟班学习。同时,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将档案审核工作细化为审核组、装裱组、录入组、装档组、材料收缴组等五个组,指定各组负责人,明确各组工作任务和个人工作责任。 二是重点明确。在全面整理每一卷档案的基础上,把干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严把材料收集关。对收集到的材料纸张规格、文字书写等方面严格把关,要求归档的材料必须手续齐全,字迹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需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应有组织印章;对手续不完备的材料,不予归档。 二是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加大档案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力度,将“三龄一历”作为审核的重点,严防出现假出生年月、假工龄、假学历现象。 三是细化工作程序。在严格执行“八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以及查、借阅的各项程序等重点环节,进行细化。并坚持整卷档案不外借和原始材料不外借的原则,工作确需或转递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一、当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档案意识不强。 题,如有些单位管档人员配备不到位,没有按规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投入不够,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保管条件比较落后;档案人员队伍不稳定,变化比较大等。这些问题既影响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又影响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https://www.wendangku.net/doc/ef13205548.html,的工作水平。 2、管理不够完善。 由于形成材料的部门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认识不够等原因,档案材料没有及时收集、转递和归档,造成档案材料内容不完整。如《干部履历表》、学历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甚至是入党材料,都有缺失或不完备。由于时间过久,原单位已经不存在或原管理档案人员转岗,导致相关材料难以收集。 3、立卷不够规范。 考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这就要求人事档案中每份材料的来源和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必须经

过组织严格的鉴别和认真的审查核实。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不少问题,有的档案材料填写格式不规范,纸张不符合要求,有的存在内容填写前后不一、记载不实、审核不准等问题,不利于档案的保存和利用,也使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动态性、完整性功能逐渐趋于弱化。 4、整档工序繁杂。 内,每两年装订归档一次。按照档案整理标准,进档的材料要做到分类准确、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由于每年都有新材料增加,档案管理人员常年忙于材料的收集、入袋、整理、拆开、装订等大量简单的、重复性的劳动,使得档案管理人员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考虑开发案卷的内在信息。 5、“人档分离”增多。 方式更加灵活。各类人才“跳槽”频繁,造成“人档分离”现象越来越多。此外还有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时,档案没有随人走,学历档案和工作档案分散保存。这不仅给人才引进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也给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带来了难度。 二、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1、强化档案意识。 工作。要把它放在事关干部队伍建设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将其列入全年组织工作要点和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定期监督、检查与指导。各单位均要明确一名档案专干,由管档部门加强对档案专干的业务培训,切实强化管档单位和管档人员的档案意识,有效避免档案工作“说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用起来需要,忙起来忘掉”的现象。 档案,自觉支持人事档案管理的良好氛围,提高大家对人事档案工作的知晓率。可建立档案

干部人事信息管理系统

市面上有很多‘干部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那么怎么选购适合自己的系统呢?随着我国干部队伍人才流动频繁的加剧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各人事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时代要求已经逐渐趋向于建立信息化的管理系统。然而,目前我国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中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诸多问题。我们需要从系统的功能性、实用性、操作性去分辨和选购系统。举个例子如:百泰人事信息管理系统 百泰人事信息管理系统由广东百泰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一套综合性干部人事管理系统。该系统充分吸收了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相关干部人事管理软件的优点,以中央组织部《组织干部工作信息化结构体系》为依据,借鉴了国内多个省市组织部门开发、使用干部管理软件的经验,以干部管理的核心业务为重点,实现干部信息查询、干部任免、教育培训、考核奖罚、档案电子化、职数统计、报表名册、数据交换等一系列管理功能,着力解决干部管理中查找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难、制作任免表格工作量大、对职位配置情况难于准确掌握、干部出入境状况难掌控、查阅档案不方便等常见难题,同时避免档案磨损、遗失、信息泄密或被篡改等风险。使管理实现网络化、电子化、无纸化,减少干部管理人员的重复劳动,极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广东百泰科技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加工。团队内干部档案整理现有员工数十名,定期组织参加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档案培训,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整理好后的档案可以直接和市委组织部的系统对接。拥有强大的专业顾问团队,具有干部人事档案服务相关资质,至今已为上百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档案改版装订、电子化及专项审核。 百泰人事信息管理系统是在总结多年档案信息化建设经验基础上,精心打造而成的新一代档案管理系统工具软件。它解决了传统档案管理软件的问题,融入了更多的创新性功能,在实现精细化档案收集与管理,保证档案信息安全的同时,更加强调档案资源的服务和利用,可以为组织的档案信息化中高级管理提供助力。 历年来系统已成功应用于全国各地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各单位提供成熟、完整的解决方案,深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特别针对干部信息移动查询的需要,我们还提供了《移动版干部信息查询软件》,支持基于Android系统的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实现随时随地查询干部信息的需求。 一、系统功能 干部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在开发的过程中贯彻“功能齐全、操作简单”的设计理念,充分考虑使用者循序渐进的思维方式,界面友好简单,操作智能化,优化流程,使得具备简单计算机操作水平的用户无需培训,就能很快很好地使用本系统。 本系统包括基本的功能有:干部基本信息、单位职务管理、任免管理、电子档案、出入境管理、系统管理六大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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