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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探析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探析

作者:张杰曲凯李俊男

来源:《机构与行政》2013年第06期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未来三年内,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本文以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为研究对象,结合对部分改革先行省市做法和济南市天桥区工作实际的梳理分析,对县区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改革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思考与研究,并提出具体建议。

一、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及其改革的认识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涵义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一般指行使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授权性行政主体,另一种为职权性行政主体。

(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存在的原因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存在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经历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套用国家机关模式而建立;二是伴随着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因迫于精简机构和人员压力,一部分本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当作为行政机构的,事实上被列为事业单位;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转型和发展,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专业性事务越来越繁重,事业单位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弥补了行政机构在这方面的不足,相关法规给予了此类事业单位行政职能。

(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现状

天桥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现已完成调研摸底和拟定意见阶段。对全区事业单位发放《天桥区事业单位职能现状调查表》,全面摸清区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运行、职能职责、人员编制等情况。同时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事业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先后对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农发局等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逐一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走访、座谈、查看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掌握了各单位的运行现状。通过调研,摸清了天桥区现有承担行政职责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对照市直和其他县(市)区相关机构设置,本着单位积极、职责清晰、先易后难的原则,从39个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当中,选取了19个进行模拟实施。

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标准难以统一

由于历史问题,大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未从机构编制组织沿革文件中予以明确,也未从法律、法规等制度层面上做出统一规定,承担行政职能仅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描述。加之区一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要素不全情况较为突出,使得直观认定承担行政职能较为困难。在梳理过程中,往往遇到的情况是:从程序上看,有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立法的,也有机关自行委托的;从职能上看,有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也有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从机构设置上看,有单独设置的,也有合署办公或加挂牌子的;从人员管理上看,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也有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对这些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进行筛选、剥离、划转等操作,需要进一步制定和细化统一的认定标准。

(二)“两个不突破”对县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制约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改革中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这一要求被称为“两个不突破”。一方面,在改革中如将其独立设置为行政机关,就会面临增加行政机构个数的限制,若只增加内设机构个数,吸纳事业单位人员转为行政编制人员,又会受到行政编制限额的制约,在“两个不突破”要求下,就需要从行政机构和公益类事业单位间寻求空间。另一方面,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审批权限十分有限。以济南市县区为例,凡涉及到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如事业单位经费类型变更、事业单位更名、同经费类型事业单位之间编制的调整、用编计划审批等事项,皆由市一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无调整审批权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县区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效率。

(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政策衔接不畅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会使得部分事业编制人员转为行政编制人员,一方面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务员身份人员,另一方面是按照不同岗位管理,实行绩效工资及聘用管理,缴纳“三金”,实行退休社会养老金保障制度的事业单位干部、工人身份人员,在改革中形成的“待遇”差别使得原有事业单位人员对转为公务员的期望值普遍偏高。对于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原有人员能否直接划转为公务员,国家尚未出台统一明确的人事制度政策。诸如此类的改革配套政策衔接不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展开。

(四)部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缺乏内部动力

现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目前体制的受益者,改革意味着对现实有利格局进行调整。部分原来作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按照改革意见划转行政职能后,会转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上,部分单位不再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涉及与其他单位整合的,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再继续担任“一把手”等。诸如此类牵扯到个人身份、待遇等切身利益被“降低”时,会导致部分同志对改革怀有顾虑和抵触,这些实际问题成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原动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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