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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

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
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

《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

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

《人民日报》( 2016年08月25日 03 版)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做出总体部署。

《意见》指出,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意见》要求,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法治化规范化道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要遵循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实现权责利相统一、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等划分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意见》明确,一是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的财政事权,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完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三是加快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部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保持区域内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等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上移,将适宜由基层政府发挥信息、管理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下移,并根据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财政体制及基层政府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意见》要求加强与相关改革的协同推进,2016年选取国防、外交等领域率先启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2017—2018年争取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梳理需要上升为法律法规的内容,适时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推动形成保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财政学》作业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系别:财政金融系 专业班级:财政12-1 学生姓名:狄汶康 学生学号:201201061306 指导老师:段治平 山东科技大学

目录 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一般分析 2从财政收入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2.1财政收入的定义 2.2财政收入的三原则 2.3中央财政收入的内容 2.4地方财政收入的内容 2.5从财政收入上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3 从财政支出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3.1 财政支出的概念 3.2 财政支出的三原则 3.3 财政支出的分类 3.4 如何从财政支出上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4 从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4.1政府预算的分类 4.2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 4.3如何从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5 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建议 参考文献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摘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是指在财政体制上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它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筹集资金、支配使用资金的权力。范围和责任,使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有责有权。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地方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体制密不可分。良好的政府服务是经济发展的必需品,有效的政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本文从政府收入与支出及预算管理体制建立等方面讨论了二者的财政关系。 关键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财政关系,预算管理,税收 正文: 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一般分析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世界现代化和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权利的逐步下放,地方政府的自主意识开始觉醒,由于自身利益驱动,地方要求扩张权力的呼声日趋高涨,但是传统的中央高度集权政治体制惯性作用阻碍了两者关系的合理化,科学化,由于改革前期的放权让利政策使得“诸侯经济”形成,损害了中央权威。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在新世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要让地方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发展,更要让地方政府自主发展,活跃经济,拉动经济,促进经济的发展。 中央政府,管理一个国家全国事务的国家机构的总称,在联邦制国家,即称“联邦政府”。中央政府通常的作用负责全国事务,如起草国家宪法和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三个关键节点

为什么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决定》指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是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的重要任务。可从以下3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充分认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重要性。政府间财政关系归结起来主要是4个基本要素:事权、支出责任、财权、财力。一方面,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整个财政体制协调运转的基础环节。事权可以定义为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履行其事权、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的财政支出义务。多级政府体系下,在明确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界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才能划分财政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上下级的财力余缺,补足地方政府履行事权存在的财力缺口,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这是确保整个财政体制有效运转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建立合理的分税财政体制的前提。纵观各国分税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一个带有普遍性的基本特征就是,以科学界定政府事权及由此决定的支出责任为基础,匹配相应的税源,才能最终建立起以各级政府主体税种为核心的税收体系,确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第二,客观认识我国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的主要缺陷。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但由于各方面配套改革制约等多种因素影响,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建设一直没有深入展开。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法治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这方面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一是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应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职责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目前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15%,地方实际支出占到85%,导致中央干预地方过多。这种状况造成职责不清、互相挤占或互留缺口、无从问责的现象,不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一般要求,不仅造成行政运行效率偏低、国家政策目标难以实现的问题,而且影响市场统一、司法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缺乏健全的协调机制。一方面,某项政策或措施出台,往往由中央部门下发文件,“一竿子插到底”,基层政府只能被动接受。另一方面,下级政府也习惯于向上级政府争取财力支持,或通过一种事后债务化解的方式进行财力分配上的倒逼。由于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使得中央地方财权划分也不尽科学合理,导致中央地方事权与财力难以匹配,财税体制运行中矛盾较多,效率不高。 第三,贯彻《决定》精神,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清晰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是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重要前提,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划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三个关键节点 政府间财政关系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多方解读,财政部也在按照中央部署积极做好相关工作。通过梳理,建立这一制度的三个关键节点逐渐清晰,即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合理界定支出责任,并辅之以相匹配的财力。 明确事权划分 要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一个重要前提是明确事权。正如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所说,明确事权是深化分税制改革中制度设计和全程优化的始发环节,只有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合理化,支出责任才可能合理化。

地方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区别

地方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区别 地方财政总收入(全口径,如北京市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收入=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上划中央收入注: 包含有基金收入的财政总收入叫做全口径财政收入,否则仅叫财政总收入。 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 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并由国家支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包括: (1)税收收入。 国内增值税的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的40%+未纳入分享范围企业全部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4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证券印花税的3%+其余印花税的全部)、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 (2)非税收入。 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基金预算收入: 指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 主要包括:

工业交通部门、商贸部门、文教部门、农业部门、其他部门的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基金预算调拨收入等。 行政区本级财政收入指的是行政区本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经过分享、返还之后可供行政区本级政府支配的财政收入。 如,北京市财政收入中还包含了下面区县的财政收入,北京市政府本级财政收入仅占其中的一部分。 摘一段关于深圳市财政收入的报告,可以看出几个概念的差别。 2008年来源于深圳市的全口径财政收入2830亿元,是在消化了2008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大幅减收因素后实现的(2008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大幅减收350亿元),剔除此因素,增幅达 19.5%。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800.36亿元,比上年增加142亿元,增长 21.6%,其中市本级完成527亿元,比上年增长23%。 在国内外经济形势日趋严峻,对深圳市外向型经济造成较大冲击的背景下,这一突破来之不易,也尤显可贵。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 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社会保障预算。 为了避免与预算体系中其他预算收入混淆,从2012年起各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改称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在口径上与2011年以前的“一般预算收入”相同。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 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发[2016]49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8.16 【实施日期】2016.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总体看,我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保障,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新的形势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地方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与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积极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

福州各县财政收入

福州各县财政情况 鼓楼区:2010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595.85亿元,比上年增长14.3%;规模以上工业产值218.75亿元,增长22.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49亿元,增长24.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75.20亿元,增长39.6%;财政总收入27亿元,增长22.1%,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6.87亿元,增长22%;实际利用外资(验资口径)18180万美元,增长0.1%;出口总额37.2亿美元,增长66.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621元,增长12.2%;人口自然增长率4.4‰。 台江区:2010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208.58亿元,比上年增长14.1%,其中服务业增加值164.58亿元,占生产总值的78.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6.67亿元,增长23.9%;工业总产值109.23亿元,增长16.8%,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04.19亿元,增长18.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1.33亿元,增长50.9%;财政总收入18.58亿元,增长43.6%,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10.66亿元,增长44.9%;合同外资2.12亿美元,增长15.23%;实际利用外资(验资口径)1.12亿美元,增长14.05%;出口总额9.07亿美元,增长68.2%;进口总额2.77亿美元,增长20.0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40元,增长11.8%。 仓山区:2010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234.78亿元,比上年增长12.3%;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494.52亿元,增长17.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56.9亿元,增长30%;出口总额15.68亿美元,增长22.8%;实际利用外资1.54亿美元,增长0.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8.91亿元,增长25.9%;财政总收入16.67亿元,增长15.2%,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9.8亿元,增长27.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13元,增长12.5%,农民人均纯收入11281元,增长11.6%。 晋安区:2010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272.26亿元,比上年增长13.7%;财政总收入16.96亿元,增长16.8%,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0.06亿元,增长24.5%;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591.33亿元,增长19.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4.38亿元,增长3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2.57亿元,增长24.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36元,增长11.6%;农民人均纯收入11601元,增长12.2%;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5‰。 马尾区:2010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232.00亿元,比上年增长13.3%;财政收入32.20亿元,增长23.4%,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15.75亿元,增长25.4%;固

实施方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推进。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式确定,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积极稳妥。处理好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科学制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并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三)坚持事权省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的决定权,完善省级决策、市县执行的机制,适度加强省级宏观调控的职责和能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将适合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和边界;将适合由省级承担的事务确定或上划为省级事权,进一步强化省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将适合市县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县承担,减少省级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 (五)坚持正向激励。通过有效授权,合理确定市县财政事权,激励市县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合理划分省与市县支出责任。 二、明确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中央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分领域财政事权划分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及时做好确定为中央财政事权的相关支出上划工作。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我省行使的中央财政事权,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省以下各级政府各自承担的职责,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中央明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及时做好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二)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厘清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边界。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要防止各级政府大包大揽,也要防止各级政府推卸责任。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事项,政府应逐步退出,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解决、社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应逐步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机构来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 1、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按照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区分情况确定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省级在全省宏观经济调控、统一市场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省级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省级直接行使,省级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财政事权管理责任。将省级承担的地域性财政事权下划市县,减少省级对基层微观事务的直

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各项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等。 (2)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 (4)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这项为负收入,冲减财政收入。 什么是一般预算收入(general budget revenue)? 概念 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并由国家支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一般预算收入是与原来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的“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概念。1997年6月颁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取消预算外、预算外收支界限后,财政总预算的收支体系也随之变化,将一部分原来属于预算外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但对这部分新纳入预算的收入又需要保持其专用性,不能与原来的预算收入统一分配。因此,预算收入被分为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两部分。

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内容:(1)主要是地方所属企业收入和各项税收收入。(2)各项税收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的25%部分和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3)中央财政的调剂收入,补贴拨款收入及其它收入。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内容主要有各项税收附加,城市公用事业收入,文化、体育、卫生及农、林、牧、水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及物资变价收入等。 地方财政总收入 地方财政总收入的范围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中央收入是指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在当地缴纳、与地方分享的税种的中央级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的75%、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的60%和个人所得税的60%四项。地方财政总收入再加上政府性基金收入(含缴库社会保险基金),即为同口径财政总收入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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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 意见 【标 签】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划分中央与地方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划分改革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2016)49号 【发文日期】2016-08-16 【实施时间】2016-08-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总体看,我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保障,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新的形势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

中国财政情况的统计分析

中国财政情况的统计分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孝林、蒋正好、罗鑫 摘要 众所周知,经济发展存在周期性,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每逢经济周期的低谷都能平稳过渡,避免大幅度的震荡和不稳定,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功不可没。宏观调控主要由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构成,其中财政政策在对国内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促进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状况,从中得出规律性的认识并发现存在的问题,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正文 一、我国财政收入情况分析 1.我国从1978开始至2009年各年的财政收入变化与GDP增长的比较 注:由于年鉴数据缺失1981~1984的财政数据未能在上图中显示。 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我国财政每年都在增长,并且增长率在逐年增加。并且增长率逐年提高,在2009年达到了68518.30亿元人民币,与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的1132.26亿元相比,相当于此年的60.5倍左右,并且在31年间平均以每年14.15%的速度增长,下面我们对比GDP增长情况。 在1978年我国GDP为3645.217亿元,而2009年为340506.9亿元,与1978年相比增长为93.4倍,平均每年15.76%的增长速度。相比来看, (1)、GDP的增长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民的财政负担相对比例在下 (2)、但是我们可以看出2009年我国财政收入68518.30亿元,而GDP为340506.9,财政收入占GDP 的20.1%, 而同期即2009年美国为19.1%左右,日本为11.1%左右,,我国的负担与他国相比还是有点高的。

(3)、我国财政收入连续31年税收收入同比增减率一直保持正值,且绝大多数在10%以上,而日本和美国在1978~2009年之间分别出现了8年和4年的税收同比负增长,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财政相当稳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大局的建设。 2.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及比重及变化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改革开放初期即1978年我国财政收入中地方的比例占了巨大的比例占84.5%中央仅占了15.5%,但从94年开始,财政权力收归中央,从94年至今,中央与地方财政五五分成,基本上是各占一半。从1978初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7年中,中国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对地方的财政依赖程度逐步减弱,这样一来,中央政府就能够加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使政策执行有效。中央政府统治能力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它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推行其政策。同时减轻地区发展不平衡,用以支持落后省市发展,同样有财力来办大事,例如奥运会,世博会等。 3.我国主要税收收入的构成情况(2009年)

地方财政收入与一般预算地方财政收入的区别

地方财政收入与一般预算地方财政收入的区别,来源分别是什么?[经济贸易财务]收藏转发至天涯微博 悬赏点数10 3个回答 我是宝贝老婆2009-03-30 20:16:33 地方财政收入与一般预算地方财政收入的区别,来源分别是什么? 回答 验证码: 换一张 登录并发表取消 回答 0123116782009-03-30 20:17:14 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与税收,一般预算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于拨款等方面 liuchang45372009-04-09 19:56:22 财政收入指国家可直接支配的财力,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两大类。1994 年国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税种分为上划中央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收入包括: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的100%等;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的25%、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地方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资源税(不包括海洋石油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

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基金收入等。地方财政收入加上划中央收入为全市财政收入。需要指出的是,1994年以后地方财政收入与以前实行的总额分成财政体制下的地方财政收入在内容和范围上有一定差别,从2002 年1月1日起,国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又有重大改革,2002 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因此,历年数据不完全可比。 一般预算财政收入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也就是会计制度改革以前所称的“预算收入”。 基金预算收入是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一般预算财政支出是各级财政部门对集中的一般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 liuchang45372009-04-09 19:56:45 第一条为了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 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 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州长(专员)、市长、县( 区)长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 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 它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 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 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一级地方政府预 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 监督。 第五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政府各 部门下达的预算、预算执行中调整和收支变化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 等有关情况; (二)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我国自1994年起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改革史上一次重大制度创新。 经过九年多的实践与探索,分税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平稳、成效显,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逐步规范。尤其是$%%$年中央功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进一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系,政府间财政关系日趋完善。是在分税制改革实践中也存在些问题,如政府间财政支出职划分不够明晰,收入分享还不科学合理,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化等。所有这些问题,都直接涉到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深化改革,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究解决。笔者拟结合地方实际,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相问题加以分析。 一、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出职责划分问题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出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从而导致政府间支出职责不、上级政府随意下放支出责任、方基本公共服务不能有效供应诸多问题。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政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在政府事和支出范围未作调整的情况下行的,尽管在财政体制文件中对政支出责任作了划分,但划分比笼统,并没有大的突破。总体上,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职责上互有“越位”与“缺位”,职责划分并不稳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地方承担中央支出职责。实践中比较明显的事例有: 1、三峡移民搬迁工程,以及对口支援西藏、新疆,以及黄淮海综合开发等受益范围大规模外溢、关系到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中央要求地方给予资金配套。 2、由中央财政垂直管理的部门经费,如气象部门经费、地震部门经费、武警系统经费等,要求地方负担一部分。 3、由中央负担的部属高校建设,要求地方给予共建资金配套。 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向地方转嫁负担。出于改革需要,中央企事业单位频繁下划,将中央支出责任下移,对地方财政支出格局以及收支平衡也产生很大影响等等。 (二)中央承担地方支出职责。目前,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相对于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而言,规模要大得多。中央专项补助中,有许多是对地方性项目的补助,如地方企业技术改造、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旅游事业发展等等,事实上这等于中央介入地方事务。 (三)中央频繁出台法律法规,要求地方保证的“硬性”支出过多。 中央通过许多部门法律或法规,规定地方对于农业、教育、科技、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育、卫生等支出增长要超过财政收入增长,或者规定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必须达到某个水平。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地方财政支出中有许多是近几年新增加的事权,在原来的体制规定中并没有包含相应的财权。比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企业下岗职工、低收入人群有所增加,相应要求地方财政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支出;因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带来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出等。地方支出职责的不断扩大与财权范围的固化,最终造成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困难的加剧。 造成上述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政府间职责划分,长期以来缺乏科学合理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以致在实践中很容易造成经常性的相互“越位”行为。反过来讲,由于政府间事权的划分长期未能有效解决,又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整体功能。下一步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是:首先大力促进地方政府退出竞争性领域,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教育、科技以及地方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事权责任。其次,在进一步理顺了政府间职责以后,有必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间事权和支出划分,使各级政府在履行其事权和支出责任方面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权划分问题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第十六章 财政管理体制练习题

第十六章财政管理体制 一、单项选择题 1、将一些调控功能较强的税种和体现国家主权的收入作为中央政府收入,这体现了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 A、集权原则 B、恰当原则 C、效率原则 D、收益与负担对等原则 2、决定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主要标准是()。 A、征税主体 B、税种属性 C、税率 D、课税对象 3、根据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原则,一般应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是()。 A、流动性强的税收收入 B、收益和负担能够直接应对的使用费收入 C、调动功能比较强的税收收入 D、收入份额较大的主体税种收入 4、下列国家中采用联邦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是()。 A、意大利 B、韩国 C、德国 D、日本 5、财政大政方针和主要的规章制度由中央统一制定、安排,地方在中央决策和授权范围内对财政活动进行管理,指的是财政管理体制的()。 A、财政联邦制模式 B、财政单一制模式 C、财政分税制模式 D、财政分级包干制模式 6、()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要按规定用途使用。 A、专项转移支付 B、横向转移支付 C、一般性转移支付 D、其他转移支付 7、在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受到较大限制,一般不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使用范围的是()。 A、矛盾突出事务 B、共同事权事务 C、效益外溢事务 D、符合中央政策导向事务 8、根据分税制体制改革,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收划分为()。

A、地方税 B、中央税 C、营业税 D、中央地方共享税 9、按照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中央收入。 A、铁路运输部缴纳的房产税 B、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C、保险总公司上缴的利润 D、省属企业缴纳的消费税 10、某省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500亿元,按照现行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该省应分享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亿元。 A、125 B、250 C、200 D、300 二、多项选择题 1、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主要有()。 A、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B、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C、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 D、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 E、财政分配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2、联邦制下,联邦(中央)与州(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具有的特点包括()。 A、联邦(中央)与州(地方)在宪法规定的领域内相互独立、平等,互不从属 B、联邦(中央)与州(地方)都直接对公民行使权力,每个公民都隶属于两极或多级政府 C、规章制度主要由中央统一制定、安排 D、地方政府拥有的分权水平较低,自主性较小 E、联邦(中央)与州(地方)之间在宪法规定的事务上相互协调 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的作用有()。 A、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弥补其收支差额 B、有利于实现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纵向平衡 C、有利于增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 D、增强了地方政府提供本地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能力 E、完全解决了各地方之间因财务状况不同而造成的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等 4、下列转移支付中,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是()。 A、均衡性转移支付 B、支农转移支付 C、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D、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E、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的区别

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地方财政收入=基金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我发现好多同学没搞清楚他们的关系, 两个县比财政的时候,一定要同口径.. 你不能用一个县的地方财政收入去比另一个县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比出来的结果是,怎么那个县GDP那么高,财政收入才那么点.. 其实不是人家不高,你比错了,, 很多县的统计公报,有的写的是地方财政收入,有的写的是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地方财政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增值税25%部分,证券交易税(印花税)的50%部分和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 而基金收入的解释是:亦称为专款收入或预算外收入,指具有专门用途或对应的支出科目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工业交通部门、商贸部门、文教部门、农业部门、其他部门的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基金预算调拨收入等。 通过这样说来的话,那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等等,就属于基金收入.. 首先要明白基金收入不是税收收入 在基金决算表上一般来说基金收入分为九大类 一、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 二、文教部门基金收入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四、农业部门基金收入 五、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六、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七、其他部门基金收入 八、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 九、其他 上面9大类中目前很多地方第一收入是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其次是以养路费为大头的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

另外虽然基金决算表上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但是这个收入还是单独的,在基金决算表上可以忽略不记 还有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分下面27项,这个全国口径一样 下面的税中有些税全部归地方,有些税和国家按比例分. 税收性收入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越高越好,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可以理解为地方可以支配的税收收入. 四川地税局要征收农业5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重庆则由地方财政局直接征收 不管哪个部门征收都最后汇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现在可以忽略不记但是,耕地占用税,契税有几十亿的收入 重庆地税部门要代收5大社保费用,而四川地税部门不收这些 一、增值税 二、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退税 五、个人所得税 六、资源税 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 九、房产税 十、印花税 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土地增值税 十三、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十四、屠宰税 十五、筵席税 十六、农业税 十七、农业特产税 十八、牧业税 十九、耕地占用税 二十、契税 二十一、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二十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二十三、行政性收费收入 二十四、罚没收入 二十五、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 二十六、专项收入 二十七、其他收入

浅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浅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作者:陈硕峰吕晓聪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8年第01期 [摘要]文章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政体制的发展,探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变动情况。要重塑中央与地方关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必须实行中央适度集权和地方适度分权相结合的混合体制。因此,要合理平衡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建立规范化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还要发挥法律和政策在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过程中的作用。 [关键词]事权;财权;分税制;转移支付 [作者简介]陈硕峰,广西财经学院教务处助理工程师,中央财经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学,广西南宁,530003;吕晓聪,广西财经学院两办行政科助教,中央财经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学,广西南宁,530003 [中图分类号] F8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08)01-0043-0003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以集权与分权划分为中心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政治组织——国家的一种政治关系。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形成而出现的,并随着国家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仅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我国行政体制设置与合理划分行政权力的重要内容。它是一个事关国家的稳定与动乱、统一与分裂、兴盛与衰亡的问题。以下将结合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历史和现状,从合理平衡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建立规范化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浅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现状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在理论上结束了双轨制的经济体制。与此同时,国家确立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分税制是对财政包干体制的根本否定,涉及中央与地方财力和财源的分配、调整,触及各地方的既得利益。分税制按照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由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实行这一体制,使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与改革以市场经济为取向,标志着建立新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要切实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行中央高度集权不行;实行地方过度分权也不行;只有实行中央适度集权与地方适度分权相结合的混合体制,才适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合理平衡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

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

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设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意义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科学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不断调整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在一些重点领域逐步明确省、市、县财政的支出负担比例,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现行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比如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政府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一些本应由上级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下级承担,一些宜由基层负责的事务上级承担过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支出责任转嫁和风险转移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财政收支矛盾尖锐,等等。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改革创新精神,确保这项改革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二、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法治化规范化道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先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突破,加快形成统一领导、法治规范、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财政体系,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在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的基础上,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改革创新与稳定发展、总体设计与分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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