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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野竹坪镇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矫正人员姓名:

矫正执行机构:

矫正类型:

卷内文书目录

服刑人员接收登记表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审批表

矫正单位:野竹坪司法所请假日期:

社区矫正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

治安管理处罚均填写此表。

(存根)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因你具有的良好表现,经审核同意,决定给予奖励。

特此通知

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公章)

年月日本通知已于年月日由通知本人。

社区服刑人员(签字):

社区服刑人员奖励通知书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因你具有的良好表现,经审核同意,决定给予奖励。特此通知

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公章)

年月日

(存根)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因你具有的违规行为,经审核同意,决定给予

处罚。

特此通知

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盖公章)

年月日本通知已于年月日由通知本人。社区服刑人员(签字):

社区服刑人员处罚通知书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因你具有的违规行为,经审核同意,决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公章)

年月日

社区矫正人员迁居审批表

终止/解除社区矫正审批表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于年

月日在市(州)县(市、区)街

道(乡镇)社区(村)接受社区矫正。因

,社区矫正终止,现按有关规定予以解除社区矫正。

特此宣告

野竹坪镇司法所

年月日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第八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排列:

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 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过程中所依据和形成 的具有查考和凭证作用的文字、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 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 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具体负责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 管理人员,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 移交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和保存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和保存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执行档案副本和工作档案分别装订,并同盒存放。 第六条执行档案归档材料范围 1.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2.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 3.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执行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及假释证明书、保外就医审批材料、出监鉴定材料等 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谈话记录 5.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 6.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7.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及建议书 10.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1.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12.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 1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审批表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 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 1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 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 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 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 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 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 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 通讯 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 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 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 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 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 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 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 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 在一定范围 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 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 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 社会工作者为辅 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执行刑罚,做好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第三条省及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档案归档 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做到一人一档。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结案登记表;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执行通知书;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起诉书副本、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

行决定书、具保书; (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四)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 (五)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六)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七)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等决定书;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建议书和审核表; (九)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十)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十一)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七条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社区矫正宣告书; (四)社区矫正责任书; (五)矫正方案; (六)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告记录; (七)社区矫正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记录; (八)社区矫正帮困扶助记录; (九)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申报材料; (十)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申报材料; (十一)给予警告决定审核材料、审批表; (十二)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审核、审批表; (十三)社区矫正人员月、季度、年度考察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副档) 矫正对象姓名: 档案编号: 立档时间: 矫正类别: 矫正起止时间: 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副档目录 (管制、缓刑、单位剥夺政治权利类) 注:1、8-10项案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入档 2、空白表格不入档

社区矫正情况登记表 (201 年度) 姓名: 矫正单位(盖章): 入矫日期: 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填写说明 1、本表由司法所社区矫正专干负责填写,年度末及时存入矫正对象档案。 2、奖惩情况: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提请减刑;惩处分为警告、记过、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 3、日常管理记录填写要求: (1)报到及思想汇报:正常必须写明时间、形式、内容;未完成写明主要原因。 (2)教育学习:正常参加的写明次数、时间、地点、内容;缺席的写明主要原因。 (3)公益劳动:正常参加的写明时间、地点、内容、工时;缺席的写明主要原因。 (4)请销假:请假的要写明时间起止、理由和销假时间,没有请过假的填写“无”。 (5)个别教育:写明次数,每次的时间、地点及内容。 (6)帮困解难:进行了帮困解难的写明时间和基本内容;没有的填“无”。 4、年度评定:综合分析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主要成绩和问题。

5、社区矫正责任人是司法所指定的司法所工作人员。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罪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居住地: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我因,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作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保证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的畅通。 (本保证书一式三分,审批机关、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各存一份。) 矫正对象签名: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顺序样本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矫正人员姓名 档案编号 立档日期 矫正类别 矫正起止时间 柘城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目录 法院监狱判决的有关手续 (1)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2) 社区矫正宣告书 (3) 社区矫正责任书 (4) 矫正方案 (5) 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和活动情况汇报 (6) 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教育情况记录表 (7) 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登记表 (8) 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情况记录表 (9) 社区服刑人员谈话记录表 (10) 走访记录 (11) 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及就业情况记录表 (12) 社区服刑人员分级分类季度考核鉴定表 (13) 社区矫正人员表扬或惩处决定书 (14) 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 (15)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16) 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7) 其他应该归档的重要材料 (18)

社区矫正人员的法院监狱判决有关手续

文书2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文书4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同时 宣告禁止)。年月日经人民 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 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 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 宣告如下: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 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 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 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 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 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配合。 特此宣告。 (公章)年月日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 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收集、归档、立卷和保管,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统一管理。 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矫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矫正工作类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试行)、初次见面谈话内容、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簿、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括: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 1 / 47 精品文档 书、结案登记表、出监鉴定表、出所鉴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狱等单位出具)等内容。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如下方法立卷归档

1、实行一人一档,按照先矫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顺序立卷,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2、案卷编号,采用单位名称、矫正类型和入矫时间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编排,单位名称和矫正类型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编写: 松陵-----SL 同里-----TL 芦墟-----LX 黎里-----LL 平望-----PW 盛泽-----SZ 桃源-----TY 震泽-----ZZ 七都-----QD 横扇-----HS 开发区-----KFQ 管制-----GZ 缓刑-----HX 假释-----JS 暂予监外执行-----JW 剥夺政治权利-----BQ 入矫时间以年度为单位,采用01——99的自然顺序。如xx年松陵镇第一个入矫的缓刑对象编号为 SL-HX-xx-01。 3、《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中的编号与档案的编号相一致。 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2 / 47 精品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执行刑罚,做好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1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

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最新样本)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副档) 矫正人员姓名阳 * * 档案编号 2010—01 立档日期 2010年1月10日 矫正类别缓刑 矫正起止时间 2010.1.9-2013.1.8 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判决书(裁定书) 执行通知书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阳** : 你因聚众斗殴罪经 **** 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 月 9 日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执行(同时宣告禁止进入网吧)。社区矫正期限自 2010 年 1 月 9 日起至 2013 年 1 月 8 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张**、李**、赵**、孙**、阳**、肖** 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配合。 特此宣告。 (公章) 2010年 1 月 10日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阳**

社区矫正责任书 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阳** 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 *** 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字):张**、赵**、李** 阳**、孙**、肖** 2010年1月10日 2010年1月10日 注:此表由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各一份。

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及其监管对象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教育监管对象共三类:(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履行义务 1. 定期报告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 定期参加学习服务 根据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3. 定期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 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4. 外出需经审批

社区矫正各项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学习培训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至少应当参加一次培训。

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及至法律责任。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矫正对象档案由司法所专人管理。 3、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4、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5、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6、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7、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免费下载】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应包括哪些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应包括哪些内容? 一、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矫正对象的档案材料实行一人一档,单独立卷,指定专人专柜妥善保管。矫正对象档案统一使用70克A 4纸,要有封皮、目录和相关内容。档案材料内容主要包括13类: (1)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裁定书)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假释人员的原判决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2)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监狱保外就医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相关材料、奖惩情况、心理档案。 (3)矫正对象登记表; (4)矫正对象社区情况月汇报; (5)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帮教协议; (6)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7)矫正方案; (8)社区矫正情况记录簿,其中包括学习教育记载、公益劳动记载、心理矫正记载、谈话记录等。

(9)矫正对象考察表、评审鉴定表; (10)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11)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2)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 (13)其他应该归档和重要材料。 矫正对象死亡,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有哪些? 答:根据《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共有十四项,具体为: (1)贯彻执行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 (2)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3)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4)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负责实施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5)承办对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事宜,依照规定做好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 (6)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7)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 (8)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

社区矫正工作记录

社区矫正工作记录 年度 德山镇司法所编印

目录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二、社区矫正的意义-------------------------------------------------- 三、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六、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七、如何确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八、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九、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十、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十一、社区矫正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研究部署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记录-------------------------- 十三、摸底排查矫正对象工作情况记录-------------------------- 十四、本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 十五、社区矫正半年工作总结-------------------------------------- 十六、社区矫正全年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 办法

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能够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第八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排列:

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社区矫正解矫人员工作档案新样本

卷宗目录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

接受社区矫正通知书 (存根) ()矫通()号: 你因犯罪被判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江苏省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现由镇(乡、街道)司法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实施社区矫正,限你三日内持两张一寸照片到镇司法所报到,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司法所(公章) 年月日

接受社区矫正通知书 ()矫通()号: 你因犯罪被判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江苏省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现由镇(乡、街道)司法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实施社区矫正,限你三日内持两张一寸照片到镇司法所报到,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司法所(公章) 年月日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服刑人员: 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同时宣告禁止)。年月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

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 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配合。 特此宣告。(公章)年月日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社区矫正责任书 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东小店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制度 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制度 一、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二、矫正对象在报到登记时应携带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矫正办工作人员查验,并提交持有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接受矫正办工作人员的首次谈话教育,如实回答矫正工作人员的提问。 四、接受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 五、与司法所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六、与社区矫正责任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接受监督、帮教协议书。 七、向矫正对象发放《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须知(试行)》及《鼓楼区矫正对象奖惩须知》读本,指导矫正对象认真学习。 社区矫正工作谈话走访制度 一、司法所矫正办应针对矫正对象具体思想状况和心理状况,做好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工作,并将谈话教育内容记录在案。 二、矫正办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过程中,要做到尊重矫正对象人格,耐心真诚,不得有任何侮辱性的言行,维护矫正对象依法应享有的权益不受侵犯。 三、与矫正对象谈话教育中做到抓住关键,坚持原则,耐心疏导,指出方向。 四、遇特殊情况可有针对性地联系司法局、派出所、法院关协等相关人员共同开展谈话教育。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适时做好或委托社区“三包一”帮教小组做好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工作,便于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存在问题,立足矫正工作质量的提升。 矫正对象每周汇报制度 一、矫正对象每周必须电话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本人上周活动情况。 二、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内容必须属实,不得隐瞒、虚报。 三、矫正对象每月电话汇报不得少于四次。 四、对按时向司法所矫正办进行电话汇报的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计分中加以规定分值,凡不足规定报告次数的按规定予以扣除分值。 五、对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的情况,司法所矫正办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在案,对矫正办工作人员未予记录的情况,司法所领导应予以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报区司法局给予纪律处分。 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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