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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业务人员应当签署《做市业务人员自律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条做市商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

(二)具备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委托、报价、成交、行情揭示、数据汇总、统计和查询等必要功能;

(三)系统操作全程留痕;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并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便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检查做市业务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一)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报价的决策与执行程序、报价调整和报价监控机制等;

(二)做市库存股票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论证、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和库存股票动态调节机制等;

(三)做市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资金审批、调拨和使用流程等;

(四)业务隔离制度,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严格分离;

(五)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做市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做市业务的合规检查与评估机制等;

(六)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异常情况处理机制等;

(七)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包括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及反馈机制、强制留痕制度等;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二条做市商应当对做市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做市业务相关决策、授权与执行体系。明确做市业务决策机构与决策机制,合理确定做市业

务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

第十三条做市商应设立做市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做市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做市业务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明确部门内部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做市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三)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四)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五)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

(七)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做市商应当于每月的前五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上月做市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情况、履行做市义务情况、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业务盈亏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等信息。

第十六条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建立做市业务评价体系,并可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做市商主动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提出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其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转让日内书面通知该做市商并公告。

做市商因违反本规定或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被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书面通知该做市商并公告。

第十九条做市商终止从事做市业务,应当制定业务处置方案,做好业务终止后续处置工作,包括做市库存股票处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注销等,并将处置方案、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二十条做市商违反本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约见谈话;

(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改正;

(五)通报批评;

(六)公开谴责;

(七)暂停、限制直至终止其从事做市业务;

(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做市业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约见谈话;

(二)责令参加培训;

(三)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四)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业务人员应当签署《做市业务人员自律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目录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现状分析 (3) 1、新三板企业挂牌家数 (3) 2、挂牌企业区域分布 (4) 3、挂牌企业行业分布 (5) 4、历年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情况 (5) 5、转让方式情况 (6) 6、最近1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概况统计 (6) 7、最近1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成交统计 (6)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历史 (7)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8)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情况 (8)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特点 (9)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主板市场的差异 (9) 4、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与主板、创业板上市财务指标的对比 (9)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功能介绍 (10) 1、融资功能 (10) 2、价值发行 (12) 3、规范治理 (12) 4、促进股份流通 (12) 5、提升形象 (12) 6、并购扩张 (13) 7、股权激励 (13)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 (14) 六、企业申请挂牌的流程与实践——6-8个月或更长 (16) 七、特殊挂牌公司介绍 (16)

1、上市公司直接持股及控股的挂牌公司介绍(不完全统计) (16) 2、上市公司间接控股及参股的挂牌公司(不完全统计) (17) 3、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 (18) 4、证券公司、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公司新三板挂牌 (18) 5、因被收购终止挂牌企业 (18) 6、已转板企业情况 (19)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前景分析 (19) 1、政策方面分析 (19) 2、机构投资者活跃度增加 (22) 3、新三板转板机制的日益临近 (22) 4、竞价机制的推出 (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方法

附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15269741.html,或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15269741.html,)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投资者 1、本人身份证; 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 3、证券账户卡; 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

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 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商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也称庄家制度或造市商制度,是国际成熟市场中较为流行和普遍认同的一种市场交易制度。通俗地说,所谓做市商制度,是指在一定监管体系下,券商持有某些股票或债券的存货,并以此承诺维持这些股票和债券的双向买卖交易,这些维持双向买卖交易的券商就是做市商。 (一)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做市商制度在发达证券市场已有30多年的历史,它在证券市场所起的作用已获得证券界的共识:做市商制度具有活跃市场、稳定市场的功能,依靠其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保障证券交易的规范和效率,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提高市场流动性和稳定市场运行、规范发展市场的有效手段。 具体而言,做市商制度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功能: 1、坐市。当股市出现过度投机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与其他投资者相反方向的操作,努力维持股价的稳定,降低市场的泡沫成份。 2、造市。当股市过于沉寂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人为地买进卖出股票,以活跃市场带动人气,使股价回归其投资价值。 3、监市。在做市商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同时,通过对做市商的业务活动监控市场的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及时纠正。在新兴的证券市场,这是保持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距离,抵消政府行为对股市影响惯性的有益尝试。 (二)做市商具备的条件、应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 正因为做市商制度具有上述功能及调节买卖盘不均衡状况、随时保证提供买卖双向价格的特点,决定了其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拥有高素质的做市商。做市商的选择极其严格,只有那些运营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自营规模较大、熟悉上市公司与二级市场运作,而且风险自控能力较强的券商才能担当。一般来说,做市商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建立足够的证券库存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证券库存的能力,以便降低库存证券的风险。 3、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要熟悉自己经营的证券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做为做市商,其首要的任务是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所以做市商必须履行“做市”的义务,即在尽可能避免市场价格大起大落的条件下,随时承担所做证券的双向报价任务,只要有买卖盘,就要报价。 针对做市商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要享有以下特权: 1、资讯方面,要求全方位的享有个股资讯,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及所有买卖盘的记录,以便及时了解发生单边市的预兆。 2、融资融券的优先权。为维护市场的流通性,做市商必须时刻拥有一大笔筹码以维护交易及一定资金作后盾,但这并不足以保证维持交易的连续性,当出现大宗交易时,做市商必须拥有一个合法、有效、低成本的融资融券渠道,优先进行融资融券。 3、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机制。当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做多时,做市商手中筹码有限,必然要求享有一定比例的做空交易,以维持交易的连续。 4、要求减免印花税。做市商交易频繁,同时承担买进卖出的双方交易,为买而卖,为卖而买,在买卖差价中赚取利润,势必要求减免手续费和印花税。 (三)美国做市商制度的实施状况 做市商制度已被许多成熟证券市场广泛采用,其中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及其场外市场堪称最成功的典范。美国实行的是证券交易所的专业经纪人制度和场外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并行的交易方式,其中做市商在场外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是债券和非上市股票,通过NASDAQ系统将分散在全国各地的6000多个做市商联系在一起,并可迅速提供在各地场外市场交易的近7000种股票和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

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股转系统公告[2014]28号 【发布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4.04.25 【实施日期】2014.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 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4]28号)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并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25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转让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转让权利,获取相关转让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

什么叫做市商

什么叫做市商? 又称庄家制度,是指具备一定实力信誉的机构,在其意愿的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最大的优势:1.保持市场的流动性,维持价格的有效性2. 提高投资者的交易效率 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什么是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黄金、白银保证金交易)? 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保证金的方式进行的一种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买卖双方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合约总金额的8%)确立买卖合约,该合约可以不必实物交收,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买入或者卖出以平掉持有的合约。 在持仓期间将会发生每天合约总金额万分之二的延期费(其支付方向要根据当日交收申报的情况来定。) 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什么叫做空? 做空,比如说当你预计黄金白银未来会跌,就在当期价位高时卖出(实际交易是买入看跌的合约),再到金价银价跌到一定程度时买进,以现价还给卖方,这样差价就是你的利润。 比如现在黄金是270元/克,你觉得现在会跌,你现在可以先卖出1克270元的黄金. 你拥有270元/克黄金订单等价格跌到260元/克的时候,你马上买入黄金,以平你之前的1克黄金单子.平这个单子你只要花260元,所以270-260=10,那个10元就是你的盈利. 什么是点差? 现货黄金和白银报价的点差。 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时,买入价和卖出价存在一个差价。(根据一个中间价格来制定的) 如:黄金报价295.20/295.43时,295.20元/克为卖出人民币价,295.43元/克为买入人民币价,295.43 -295.20 =0.23元,称为点差0.23元/克。 白银报价5320/5330时,5320元/千克为卖出人民价,5330元/千克为买入人民币价,5330 -5320 =10元,称为点差10元/千克。 现货黄金、现货白银保证金交易? 是指在现货黄金、白银买卖业务中,投资者不需对所交易的黄金、白银进行全额资金划拨,只需按照黄金、白银交易总额支付一定比例的价款,作为黄金、白银实物交收时的履约保证。 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1:12.5,资金量放大12.5倍,可以用更少的钱去博取更大的收益。 什么是黄金、白银延期费(黄金延迟交易费)?延期费又名延期补偿费, 延期费为客户延期交收发生的资金或黄金实物的融通成本. 黄金交易每天按照最新的价格跟客户核算保证金,多的退回来还加上利息,少的要补进去,每天流动。天交所对所垫付资金所收取的利息,为万分之二。 计算公式:延期费=持仓量×建仓价×延期费率。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延期费延期费按自然日逐日收付,费率0.02% 由于黄金延期交易是以保证金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所以客户交易的资金实际上都是融通资金,要全额计算延期费。 例如:黄金建仓价为250元/克,一手黄金的占用的资金就是25万,每日的延期费=250000元×0.02%=50元

中国证券市场是否应该建立做市商制度

中国证券市场是否应该建立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商制度的优缺点及其产生条件 (一)优点 1、成交及时性。投资者可按做市商报价立即进行交易,而不用等待交易对手的买 卖指令。 2、价格稳定性。做市商具有缓和证券价格波动的作用。 3、矫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在买卖盘不均衡时,做市商插手其间,可平抑价格 波动。 4、抑制股价操纵。做市商对某种股票持仓做市,使得操纵者有所顾及。 (二)缺点 1、缺乏透明度。在报价驱动制度下,买卖盘信息集中在做市商手中,交易信息发布到整个市场的时间相对滞后。 2、增加投资者负担。做市商承担做市义务是有风险的。因此做市商会对其提供的服务和所承担的风险要求补偿,从而增大运行成本,增加投资者负担。 3、可能增加监管成本。采取做市商制度,要制定详细的监管制度与做市商运作规则,并动用资源监管做市商活动。 4、可能滥用特权。做市商经纪角色与做市功能可能存在冲突,做市商之间也可能合谋串通。(三)产生条件 一般来说,做市商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建立足够的标的商品库存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商品库存的能力,以便降低商品库存的风险。 3、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要熟悉自己经营的标的商品,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作为做市商,其首要的任务是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所以做市商必须履行“做市”的义务,即在尽可能避免市场价格大起大落的条件下,随时承担所做证券的双向报价任务,只要有买卖盘,就要报价。 二、我国做市商制度发展的现状和阻碍 (一)现状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对做市商制度,尤其是金融领域的做市商制度在认识上存在严重不足,结果导致国内OTC市场,尤其是OTC资本市场的发展,大大滞后于交易所市场的发展,更滞后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阻碍 1.观念上的障碍 由于金融当局在过去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以做市商制度为基本交易框架的OTC市 场的重要性,所以主要把注意力放在了全国性交易所市场的建设上,而对OTC 市场(特别是OTC资本市场)的发展则基本上采取的是一种限制态度。 2. 政府和国有资本对金融和非金融领域的参与过度是造成我国金融市场一放就乱的 最根本原因。 3.金融市场的发展战略不清晰 主要表现为政府并未针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做深入的研究和谋划,从而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长远的发展战略规划。 4. 金融当局对金融领域的过度管制 5. 证券交易商等中介机构不但数量有限,而且素质普遍不高 三、我国有必要采用NASDAQ的做市商制度吗? NASDAQ做市商制度固然有提高市场流动性以及某种程度上稳定市场的优点,但缺点也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一、做市商简介 做市( Market Making) 即对某证券同时报买入和卖出价,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差价而获利,同时增加市场流动性。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价格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由于每个交易所不同,国家的证券法不同,所以成为做市商的条件也不同。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交易所的做市商最为完善、著名,通常每支股票可以同时有几个做市商进行竞争。而在英国,官方指定的做市商必须同时买卖双向报价,而其他非官方的做市商则不需要总是双向报价。通常来说,做市商义务越多,权利也越多。本文选择 NASDAQ 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对境外主要的做市商交易规则进行介绍。同时探讨一下做市商交易的盈利模式。 二、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 1.持续地提供双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报价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 (100 股)。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 size)。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 1000 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 size每次也不得低于1000股。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入或卖出该种证券。 (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 1000 股、 500 股和 200 股的报价规模。 (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 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 500 股或者 100股的报价规模。

新三板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地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地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地自律管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地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地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地合规审查意见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地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地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地备案函,并予以公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地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

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促进企业发展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完善的资本市场服务,并推动企业实现自身的“基因改造”。 1.直接融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融资制度安排符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征。挂牌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挂牌同时发行股票,或挂牌后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优先股等多元产品进行融资。 2.股票公开转让 企业挂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前,股权缺乏公开流动的场所和途径,而挂牌后,股票交易方式除了协议转让外,还可选择能有效盘活市场流动性的做市转让和竞价方式,公司股份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自由流通。股份适度流动不仅方便投资人的进入和退出,还可以带来流动性溢价。 3.价值发现 普通公司的估值方式较为单一,通常以净资产为基础估算,不能体现出企业发展潜力。资本市场看重的是企业未来的成长性而非过往表现。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二级市场会充分挖掘出公司潜在价值,企业估值基准也会从挂牌前的净资产变为成长预期。实践中,很多企业一经挂牌就受到众多战略投资人的青睐,公司估值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4.并购重组 资本市场平台的并购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重要战略途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通常处于细分行业领先地位,增长潜力大,发展过程中主动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及被上市公司等收购的情况时有发生。证监会已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减少了事前行政审批事项,突出企业自治,降低并购重组成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可借助市场平台进行产业整合,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乘法效应。 5.股权激励 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在发展中普遍面临人才、资金两大瓶颈,而股权激励是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支持挂牌公司以限定性股票、期权等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与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做市商(Market Maker)又被称为坐市商、造市商。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商资格的取得 1、必须是纳斯达克的会员; 2、坚持达到特定的记录保存和财务责任的标准。 (二)做市商的义务和权利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 1.持续地提供两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此价格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100股)。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size)。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size)也不得低于1000股。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愿意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人或卖出该种证券。(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1000股、500股和200股的报价规模。(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500股或者100股的报价规模。 2.不可撤销的报价。做市商在接到另一位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最起码应按接收到要求时市场上公开显示的报价和正常的交易单位来执行这一交易。如果做市商显示的报价规模大于正常的交易单位,它在接收到另一协会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起码应该按照显示的报价规模来执行这一交易。 3.报价符合市场实情。做市商提出和维持的报价应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再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协会(NASD)可以要求该做市商重新提出报价。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能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且不重新提出报价,协会就可以暂停该做市商在一种或所有证券的报价。 4.超额价差。做市商对市场上的证券提出的报价,不得超过协会董事会统一的、协会经常公布的最高允许价差的参数。证券的最高允许价差,为每种证券中3家做市商最小价差平均数的125%。如果一种证券的做市商低于3家,最高允许价差就为平均价差的125%。不过,

做市商制度与中国外汇市场的微观运行

一、引言 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 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为了使新的汇率制度有效运转,我国货币当局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配套措施,这些措施侧重于拓展中国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形成多种交易方式并存的市场体系,从而使得人民币汇率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其核心是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的微观形成机制,并提高商业银行自主定价的能力。在这些试点成功运行的基础之上,2005年11月我国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美元/人民币做市商制度,2006年1月4日起开始采取即期询价交易方式。交易制度是决定金融市场微观质量的重要因素,对市场的运行质量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我国实行美元/人民币做市商制度两年之后,有必要考察该制度的实施效果。本文旨在对实施做市商制度前后我国外汇市场的运行质量进行比较,从流动性、稳定性和市场效率3方面探讨做市商制度对中国外汇市场的影响。 二、做市商制度对中国外汇 市场流动性的影响 (一)市场流动性的3个维度 金融市场流动性主要包含3个方面的要素:价格(交易成本)、数量(交易规模)和速度(交易时间),国际清算银行对此依次从3个维度给予界定①,分别为: 1.紧度,又称宽度,是指交易价格偏离中 间价格的程度,即与市场价格无关的交易成本。测量宽度最常用的指标是买卖价差,买卖价差越小,市场交易成本越低,流动性越好。 2.深度,指在不影响当前价格条件下可交 易的能力。在深度较大的市场,一定数量的交易对价格的冲击较小,研究中一般用单位价格变化需要的交易量,或保持价格不变的最大交易量来衡量市场深度。 3.弹性,是指由于一定数量的交易导致价 格偏离均衡水平后恢复均衡价格的速度。市场弹性越好,价格偏离均衡水平后返回的速度越快。 (二)做市商制度对中国外汇市场流动性的影响 曹 勇 蔡瑞琪 做市商制度与中国外汇 市场的微观运行 内容提要:交易制度对金融市场的运行质量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实施做市商制度前后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的分析,发现实行做市商制度后,我国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效率都有所提高,美元/人民币的即期汇率波动虽然较以前增大,但依然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适应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的要求。 关键词:做市商制度外汇市场 流动性 稳定性 市场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曹勇,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蔡瑞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 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 BIS,Market L iquidity,Research Finding and Selected Policy Implication,May,1999,p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概述-推荐下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 )概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 ),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为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 全国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NEEQ 的运营管理机构。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挂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 )的前身及由来 1、1992年7月的成立的法人股流通市场STAQ (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 系统)和1993年4月成立的法人股市场NET(全国证券交易系统),简称 “两网”,是我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起源。后为了防范金融危机,规范法 人股流通,“两网”于1999年9月,正式停运。 2、为解决“两网”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转让问题,于2001年成立了\" 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该系统最早用于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 称为\"旧三板\"。 3、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 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 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 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 、NET 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系NEEQ 的前身。 4、2013年1月,新三板公司的市场运作平台由原来的北京中关村证券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投行先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期) 第一部分挂牌申请相关问题 一、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相关规定。 二、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1《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三、高新园区的企业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我们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的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接收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如可以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程序。但在申请挂牌前须停止其在区域股权市场的转让、发行等行为,已进行的发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的摘2牌手续。 五、申请挂牌企业是否需要政府出具确认函? 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已与相关省级政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和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因此,《业务规则》取消了中关村试点期间关于“申请挂牌公司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规定。 六、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挂牌?《业务规则》第 1.10条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因此,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

“做市商”解析

“做市商”(MARKET MAKER) 美国股票市场有两种做市商制度; ☉一种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特定经纪商制度 特定经纪商制度的一个经纪商要负责几只股票甚至几十只股票的“做市”。它的缺点是明显的:第一、特定经记商的做市资金要分配到它负责做市的多只股票上,这使得每只股票摊到的资金十分有限,从而难以平抑一些股票的交易不平衡问题,而纽约证券交易所又允许特定经纪商在特定情况下可中止某一股票的交易,这就造成了场内交易所出现股票交易不连续的情况。第二、由一个特定经纪商来给股票做市,由于缺乏竞争,它报出的买价或卖价往往带有一定主观性,而且由于特定经纪商垄断了做市价格,也给一些特定经纪商谋取暴利提供了条件。 ☉一种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多层次做市商制度 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主要有四种类型: (1)批发做市商(Wholesale market maker),主要针对机构客户和其他经纪商;(2)零售做市商(Retail market maker),主要服务于机构和个人投资者;(3)机构做市商(Institutional market maker),专门为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 司等执行大额交易; (4)地区性做市商(Regional market maker),主要服务于某一特定地区上市公

司和投资者。 纳斯达克股市的多元做市商是每一种股票由多个做市商负责做市。一般情况下,纳斯达克股市每只股票平均有10个做市商为其做市,像微软、爱立信等大公司,为之做市的投资银行多达40-50家。各做市商报出的买价和卖价及买卖数量互不相同,公众投资者可以选择最低卖价向做市商买进和最高买价向做市商卖出。由于平抑一只股票的交易不平衡由多个做市商承担,他们提供的充足的资金可保证其为之做市的股票有足够的股票存量来维持股票流动性和价格稳定,因此,因做市资金不足而造成股票交易中断的现象不可能在纳斯达克股市发生。而且纳斯达克股市的持续交易原则也不准发生交易中断,做市商一旦报出了买价和卖价,他们必须随时按其报价与公众投资者进行买卖交易,否则做市商将会受到惩罚。在纳斯达克股市,只有在重大消息发布对股票价格有影响时,交易才会中止,但时间十分短暂。由于纳斯达克股市是多个做市商为一只股票做市,因此纳斯达克股市股票的流动性远大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股市股票的流动性比率一般比纽约证券交易所高出1/3到1倍(这里流动性比率是指4个星期内股价每变动1%股票成交额的变动量)。多层次做市商由于做市商之间的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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