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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5)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1.1“三线” (2)

1.2 用地比例 (2)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1.4 建设用地停车 (4)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

2.1城市形态 (5)

2.2建筑面宽 (5)

2.3建筑高度 (5)

2.4建筑间距 (6)

2.5建筑屋顶 (7)

2.6建筑退界要求 (7)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

3.1城市中心 (8)

3.2 公园绿地 (8)

3.3 湖泊水系 (9)

3.4 环城公园 (9)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

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

4.2 社区服务中心 (10)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

5.1 总体要求 (12)

5.2 公共交通 (12)

5.3 慢行交通 (13)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

6.2 地下综合管廊 (13)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

7.1 给水 (14)

7.2 排水 (14)

7.3 再生水 (15)

7.4 能源 (15)

7.5 防灾减灾 (16)

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

1.1“三线” (17)

1.2用地比例 (17)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

1.4建设用地停车 (18)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

2.1建筑面宽 (19)

2.2建筑高度 (19)

2.3建筑间距 (19)

2.4建筑屋顶 (20)

2.5 建筑退界 (20)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

3.1城市中心 (22)

3.2 公园绿地 (22)

3.3 湖泊水系 (22)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

4.1公共服务中心 (23)

4.2 社区服务中心 (23)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

5.1 总体要求 (24)

5.2 公共交通 (25)

5.3 慢行交通 (25)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

7.1 给水 (26)

7.2 排水 (26)

7.3 再生水 (27)

7.4 能源 (27)

7.5 防灾减灾 (28)

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

1.1生态保护红线 (29)

1.2 城镇发展边界 (29)

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

1.4 空间布局 (30)

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

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

2.1建筑高度 (30)

2.2建筑界面 (31)

2.3建筑间距 (31)

2.4建筑退界 (31)

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

3.1绿地体系 (32)

3.2 节点及标志物 (32)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

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

4.2其他设施 (34)

4.3 旅游设施配置 (34)

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

5.1功能复合 (34)

5.2功能更新 (34)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

6.1镇域道路 (34)

6.2城镇道路 (35)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

7.1 给水 (35)

7.2 排水 (35)

7.3 电力 (36)

7.4 环卫 (36)

7.5 综合防灾 (36)

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

1.1 用地选址 (37)

1.2 用地标准 (37)

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

1.4 建筑退界 (38)

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

2.1 布局原则 (39)

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

2.3 其他设施 (39)

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

3.1 基本原则 (39)

3.2 道路工程 (39)

3.3 给水 (40)

3.4 排水 (40)

3.5 电力 (40)

3.6 燃料 (40)

3.7 综合防灾 (40)

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

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

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

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

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

第七部分附则 (43)

附表 (44)

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

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

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

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

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

附录名词解释 (48)

第一部分总则

1、目的

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除中心城区、天府新区直管区城市部分以外的成都市市域范围。包括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特色镇、农村新型社区五个层级。市域城镇体系名单见附表1,特色镇名单见附表2。

以上各层级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两侧绿地是全市生态格局中重要的生态隔离带和基础设施走廊。

第一绕城高速公路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用地禁止用于农业生产、绿化、水体、应急避难、公共文化体育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对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坚持“先拆旧后建新”和“多拆少建”的原则,逐步减少建设用地面积1。

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天府新区段的控制范围为道路红线两侧各1000米,非天府新区段的控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控制范围内现状建设和现有居住人口只减不增,除市政基础设施外,不得新增建设用地(含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市建新区(含农村新型社区);不得新批建设项目,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现状建构筑物不得进行改建、扩建;不得布局除水产养殖地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现有灌溉系统2。

第三绕城高速公路的控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控制要求同第二绕城高速。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新编、修编规划和进行建设管理均应执行该控制要求。

1据《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2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天府新区生态绿隔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审查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1“三线”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在制定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用地边界线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1.1.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生态资源禀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现状最有生态保护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的和维持生态格局需控制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红线内用地主要承担生态保育、农林生产、旅游休闲等功能,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选址。

1.1.2城市用地边界线

依据上层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划定城市用地边界线。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应突破城市用地边界线。

1.1.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依据全域成都城乡总体规划、成都市工业空间布局规划等划定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内用地应用于发展工业,不应随意改变为其他用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之外原则上不再规划工业用地。

1.2 用地比例

1.2.1产业用地

卫星城产业用地(商业、商务和工业等)比重标准不少于35%。

1.2.2住宅用地

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不宜高于30%。

1.2.3 公园绿地

卫星城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5%。

区域中心城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6%。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3.1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

(1)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根据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面积,合理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2)划定强度分区

依据综合交通、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综合承载力划定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强度分区应覆盖除特别地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强度分区中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分别按表1.3.1.1、表1.3.1.2执行,其中都江堰城区靠近山地区域及历史文化名城控制区域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区域中心城标准执行,其余地区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卫星城标准执行。

注:a.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中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

b.用地比例应计入现状住宅用地,如现状住宅用地占总规划住宅用地比例已超过该

分区规定比例时,则不得新增该分区住宅用地,同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分区用地比例。

表1.3.1.2 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注:a.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中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

b.用地比例应计入现状住宅用地,如现状住宅用地占总规划住宅用地比例已超过该

分区规定比例时,则不得新增该分区住宅用地,同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分区用地比例。

②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商业用地(含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含商务用地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见下表:

表1.3.1.3商业、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1.3.1.5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3)特别地区规定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可划定特别地区,特别地区不应超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0%,特别地区的范围划定和控制要求应体现城市形态优先的原则,且用于旧城改造的不能超过特别地区面积的70%。特别地区用作住宅时,卫星城容积率不超过5.0,区域中心城容积率不超过4.0,绿地率等其他指标以批准的控规和城市设计为准。特别地区用作其他用地时,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均以批准的控规和城市设计为准。

(4)城市设计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应在形态分区框架之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设计,形成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的城市形态。通过城市设计确定的各地块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贴线率等形态指标,不应突破本规定,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1.3.2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应低于1.0,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停车

(1)卫星城住宅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宜低于1.2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宜低于1.0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除外)。

(2)地面停车位占住宅用地配套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超过20%(保障性住房除外)。

(3)保障性住房按照下表规定进行停车配置

第二章 建筑形态管理

2.1城市形态

科学规划城市形态分区,合理控制住宅用地开发强度。形成建筑布局高低错落、生态空间疏密有致、街巷空间尺度宜人、历史文化特色鲜明、城市中心突出,天际轮廓线优美的城市形态。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应结合开敞空间、滨水岸线、城市轴线等塑造城市特色,规划建设标志性建筑(群)。

2.2建筑面宽

临30米及以上主要道路、主要河流3及开敞空间建筑物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主要朝向投影面宽执行。

2.3建筑高度

主要河流3

水体两侧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与建筑至河道水体外侧绿线的距离的比值(如图2.2.1.1所示)宜小于1:1。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航空限高45米以下区域不宜小于20%),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

3

主要河流见附录:名词解释

图2.3.1.1 水体周边建筑高度要求示意图

2.4建筑间距

2.4.1 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表2.4.1.1 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 a.H为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b.非住宅类与住宅类建筑之间间距按照住宅与住宅之间间距规定为宜。

2.4.2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表2.4.2.1 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a.表中α指两栋住宅建筑的锐角夹角;

b.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2.4.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表2.4.3.1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高层与高层α≤45°,最小间距按表2.4.1.1中主要朝向与主要朝向间距控制。高层与高层α>45°,最小间距按表2.4.1.1中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间距控制。

2.5建筑屋顶

多、低层住宅建筑屋顶(含退台)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2.6建筑退界要求

2.6.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2.6.1.1进行控制:

表2.6.1.1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注: a.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B12)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b.建筑后退必须同时满足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的要求,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流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c.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d.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道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

2.6.2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照表2.6.2.1进行控制:

表2.6.2.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注:a.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夹角;

b.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c.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

住宅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3.1城市中心

结合旧城有机更新和新区建设,依托公园开敞空间和轨道交通枢纽站点,宜相对集中布局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综合剧院等公益性公共设施和部分商业、商务用地,形成1-2处功能强大的城市中心或中心区,包括商业、商务中心、文化中心等功能。

城市中心应有一定的规模,且功能复合、充满活力。卫星城城市中心用地规模约100公顷,用地比例宜为:公益性公共设施10%,集中绿地或开敞空间15%,商业商务40%,居住15%。区域中心城市中心用地规模约为20-50公顷,用地比例宜为:公益性公共设施10%,集中绿地或开敞空间10%,商业商务36%,居住24%。

3.2 公园绿地

(1)卫星城人均公园绿地不低于15平方米/人;区域中心城人均公园绿地不低于16平方米/人。

(2)卫星城构建“中心公园—大区公园—片区公园—社区公园”四级公园绿地体系;区域中心城构建“中心公园—片区公园—社区公园”三级公园绿地体系。

(3)中心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5公顷,结合新城中心布置。

(4)大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3公顷,片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社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5公顷。旧城可适当降低。

(5)城区建设用地,以300米服务半径规划建设一处公园绿地,构建十分钟公园圈。

(6)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边缘宜形成界限清晰的环城生态公园,公园宽度为1-2公里,成为城市景观林带和休闲空间。

(7)新建、改造的公园绿地用地中硬质地面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8)规划绿道将各级公园及滨河绿地、外围生态开敞空间串联贯通。

3.3 湖泊水系

(1)各城市宜规划集中水面或湿地公园。

(2)保护现状岸线的自然形态,水系岸线原则上不得硬化,新规划岸线应采用生态堤岸,堤岸设计应尽量近水、亲水。以水体向外宜依次形成由湿地、自然堤岸、绿地广场、道路和建筑组成的空间序列(如图3.3.1.1所示),满足防涝、蓄洪、生态、景观、游憩、文化等功能。水体两侧建筑高度按第二章中建筑高度控制。

图3.3.1.1 临水空间序列图

(3)闸、坝等水利设施应做景观化处理,与周边环境协调。

(4)主要河流4原则上按城市段50米,非城市段200米划定控制绿带并严格保护,控制绿带内不允许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农村新型社区与农业产业化项目。控制绿带应在相应总规和控规中予以落实。

3.4 环城公园

沿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界限清晰地环城生态公园,公园宽度为1-2公里,成为城市景观林带和休闲空间。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构建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十分钟公共服务圈)。

4主要河流见附录:名词解释。

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以承接市级功能为主要建设目的,主要包括文化中心、医疗中心和体育中心。在建设方式上鼓励节约用地、集中建设。

4.1.1文化中心

城区设置1个文化中心,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综合剧院。

表4.1.1.2 区域中心城文化中心配置项目一览表

4.1.2 医疗中心

每15-20万人设置1所综合医院。

4.1.3体育中心

城区设置1处体育中心。

4.2 社区服务中心

4.2.1 布局原则

社区服务中心以300米服务半径布局,形成十分钟公共服务圈。建设方式以社区综合体为主。

4.2.2基本内容、规模和设置原则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4.3.1 原则

按照产城一体、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形成园区服务中心与服务点两级公服配套。园区服务中心建设方式以综合体为主。

4.3.2园区服务中心

园区服务中心结合公交中心站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2公顷。

表4.3.2.1 园区服务中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内容

4.3.3园区服务点

园区服务点公服设施按照500-800米半径设置,包括超市、餐饮、银行网点、公交站点等基本服务职能。用地面积不小于0.5公顷。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5.1 总体要求

5.1.1总体原则

卫星城与中心城(中心城区、天府新区)规划“两高两快两轨”的交通联系,其中至少一条“点对点”的轨道交通。区域中心城与中心城(中心城区、天府新区)规划“一高一快一轨”的交通联系,其中轨道交通应强化“点对点”的快速联系。围绕交通枢纽组织城市内部相互衔接、自成体系的交通系统,构建市内半小时通勤交通圈,尽量减少与中心城市的通勤交通。

尽量保留旧城原有路网格局,提倡“密路网、窄路幅、宽人行道”的道路系统。在城市CBD区域、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片区及新城区商业、商务、居住等区域应优先推行“小街区规划”。充分突出“公交主导”,构建10分钟公交圈。

5.1.2路网密度

在新编规划或规划修编时,除工业园区外的城市其他区域道路路网密度不宜低于10公里/平方公里,其中城市中心区不宜低于12公里/平方公里。进行旧城改造,宜增加弹性支路满足路网密度要求。

5.1.3道路断面

次干路(含)以上等级道路,道路断面参照中心城区执行;支路应结合两侧用地、建筑灵活设置,充分考虑慢行交通的需求。

根据道路功能、等级、宽度等合理确定人行道宽度。人行道各类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如变电箱、环卫休息站等)原则上不得在道路红线内设置,如确有必要,应结合绿化带设置,并保证盲道连续通畅。

5.2 公共交通

5.2.1公交体系

构建卫星城、区域中心城与中心城区、天府新区核心区“点到点、大站、大运量”的轨道交通联系,形成体系完善、分工合理、无缝换乘的轨道交通网络,与“BRT”快速公交和常规公交共同组成多网融合的公交体系。

5.2.2公交分担率

卫星城规划公共交通分担率不宜低于50%,其中轨道交通及快速公交分担率不宜低于公交分担率的50%,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不宜低于城市用地面积的60%,500米覆盖率不宜低于城市用地面积的90%;区域中心城规划公共交通分担率不宜低于35%,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不宜低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

5.2.3公交线网和站点布局

公交站点宜与轨道站点进行无缝换乘;在主干路及学校医院等人员活动密集区宜采用港湾式公共汽车停靠站。

5.2.4公交专用道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应设城市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在道路交叉口渠化范围内公共汽车专用道宽度不小于3.2米。

5.2.5公交站场

按照每万人3000平方米用地面积规划建设公交场站。

5.3 慢行交通

鼓励结合绿道,设置自行车专用道。

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公交站点以及旅游景区、商业区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应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地下空间与城市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建设应统筹规划、综合利用。

(2)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开展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实现交通枢纽与商业中心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6.2 地下综合管廊

6.2.1采用综合管廊的区域

推广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综合管廊,以下区域宜采用综合管廊:

(1)城市重要区域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2)交通流量较大或者地下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城市道路;

(3)需敷设多种市政管线或者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各类管线的城市道路;

(4)道路交叉口或者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处。

6.2.2综合管廊管线设置要求

给水管道、再生水管、电力电缆、通信电(光)缆、交通信号电缆宜纳入综合管廊内,通信电(光)缆与高压电缆等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

地势平坦地区的污水管、雨水管不宜纳入综合管廊内,确需纳入,应布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燃气管、输油管等易燃易爆管线不宜纳入综合管廊内,经论证确需纳入,该类管线不应与其他管线同舱布置,并在设计施工时增加防护措施,并配置专门的安全监测预警设施。

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下或者道路两侧绿带内,断面尺寸应经经济技术论证后确定。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7.1 给水

7.1.1给水安全

应规划建设第二水源或者应急水源。城市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7.1.2用水指标

城市用水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城市性质、规模、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水回用等因素确定。具体可采用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和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当采用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时,应取300~500升/人?天。

7.1.3综合管廊

给水主干管宜纳入城市综合管廊进行建设。

7.2 排水

7.2.1污水处理率

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7.2.2排水安全

鼓励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资源再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应根据处理后出路(回用或排放)确定,排入水体时应充分考虑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

7.2.3综合管廊

污水管和雨水管不宜纳入综合管廊内,应采取单独直埋敷设的方式。

7.2.4海绵城市

(1)各级规划编制应纳入海绵城市理念,遵循低影响开发的原则,从保护雨水自然循环,雨水资源化利用以及城市内涝防治等方面考虑城市雨水系统的选择和布局。

(2)沿城市道路鼓励设置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措施,实现路面雨水径流的下渗和资源化利用。

(3)除城市道路用地、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须配建蓄水池,配建标准为每公顷建设用地配建300立方米的蓄水池,蓄滞雨水鼓励在地块内部进行资源化利用。同时鼓励在地块内综合使用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雨水湿地、渗透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

(4)已建公园的地下浅、中层地下空间原则上不进行开发利用;新建公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水平投影面积原则上不超过绿地基底面积的50%,且不得超过1公顷。

(5)城市年雨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80%。

7.3 再生水

7.3.1指标

(1)卫星城

再生水利用率不应小于50%。

(2)区域中心城

再生水利用率应达到30%。

7.3.2措施

城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业、城市绿化、道路浇洒、生态环境用水等应积极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

建设独立的再生水管网系统,再生水管网宜结合城市主要道路、公园、水体景观及工业区布置。

7.4 能源

7.4.1电力

(1)变电站

①卫星城

除工业园区外,其它城市建设区新建变电站原则上宜采用户内站。110千伏户内站占地面积不宜小于3500平方米/座,220千伏户内站占地面积不宜小于7000平方米/座。

不再新建35千伏变电站。

②区域中心城

城市核心区新建变电站原则上宜采用户内站,110千伏户内站占地面积不宜小于3500平方米/座,220千伏户内站占地面积不宜小于7000平方米/座。

除工业园区外,其它城市建设区不再新建35千伏变电站。

(2)通道

除生态隔离区、工业园区外,其它城市建设区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原则上宜采用地下电力通道,因特殊条件限制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的除外。

城市新建道路应同步配套10千伏地下电力通道。

地下电力隧道防护走廊宽度按照单线隧道5米,双线隧道10米控制。

架空电力线防护走廊宽度按照110千伏电力线30米,220千伏电力线40米,500千伏电力线60-75米控制。

(3)综合管廊

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宜纳入综合管廊内。

7.4.2充电站、充电桩

充电站选址宜适当远离加油站、加气站,优先设置在城市次干道旁。

供公交电动汽车使用的专用充电站宜设在公共汽车枢纽站、专用停车场内。

城市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城市新建住宅的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

7.4.3燃气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5)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1.1“三线” (2) 1.2 用地比例 (2)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1.4 建设用地停车 (4)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 2.1城市形态 (5) 2.2建筑面宽 (5) 2.3建筑高度 (5) 2.4建筑间距 (6) 2.5建筑屋顶 (7) 2.6建筑退界要求 (7)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 3.1城市中心 (8) 3.2 公园绿地 (8) 3.3 湖泊水系 (9) 3.4 环城公园 (9)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 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 4.2 社区服务中心 (10)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 5.1 总体要求 (12) 5.2 公共交通 (12) 5.3 慢行交通 (13)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 6.2 地下综合管廊 (13)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 7.1 给水 (14) 7.2 排水 (14) 7.3 再生水 (15) 7.4 能源 (15) 7.5 防灾减灾 (16) 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 1.1“三线” (17)

1.2用地比例 (17)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 1.4建设用地停车 (18)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 2.1建筑面宽 (19) 2.2建筑高度 (19) 2.3建筑间距 (19) 2.4建筑屋顶 (20) 2.5 建筑退界 (20)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 3.1城市中心 (22) 3.2 公园绿地 (22) 3.3 湖泊水系 (22)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 4.1公共服务中心 (23) 4.2 社区服务中心 (23)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 5.1 总体要求 (24) 5.2 公共交通 (25) 5.3 慢行交通 (25)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 7.1 给水 (26) 7.2 排水 (26) 7.3 再生水 (27) 7.4 能源 (27) 7.5 防灾减灾 (28) 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 1.1生态保护红线 (29) 1.2 城镇发展边界 (29) 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 1.4 空间布局 (30) 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 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 2.1建筑高度 (30) 2.2建筑界面 (31) 2.3建筑间距 (31) 2.4建筑退界 (31) 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 3.1绿地体系 (32)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说明书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说明书 图1—4 明代成都城图1—5 清代成都城 4.抗日战争爆发后——战时的国家后方基地 1937年后,沿海、沿江部分工厂、机关、学校相继内迁,成都一时成为战时后方基地的一座重要城市,为疏散、战争需要,新建工程增多,一度刺激了建设用地的扩张发展,至1945年,营造厂社发展到137家,先后建造了军用机场、大学等一批较大工程,此时的空间发展已明显溢出古城,周边用地获得了大量开发,为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5.解放初期至1960年——奠定现代城市格局 基本建设不断发展,以“川藏公路,成渝铁路”为代表的基础设施相继建成,并在东郊工业区兴建了大批工业项目,使成都作为一新兴工业城市在川西初见雏型,随后的一批大型工用建筑项目和居民点的建成,使成都布局逐渐突破现今一环路的用地范围,在东北、东南方向形成较大片的建成区,但在此之后至1978年末,由于政治经济的原因,成都的建设在干扰破坏中历经艰难曲折,百废待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1980年代末,拨乱反正,坚持改革开放,治理整顿,城市面貌产生了巨变,但由于城市建设仍以旧城的改造和城区内的填

空补缺为主,建设用地虽有不少增加,但布局结构与1960年代初期相比没有根本性的改变,这一阶段的空间发展,经历了轴向扩展至内向填充的阶段演变。 6.1990年代后——“都市化”的空间演变特征 “都市化”是这一阶段城镇群体空间演变的主要特征。伴随着经济和人口的高速增长,中心城区和周边卫星城用地迅速拓展并联为一体,城市群体呈现出以中心城区为核心,轴向发展的态势,特别是二环路、“五路一桥”、绕城高速相继修通,以府南河及中小河道整治工程、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为标志的旧城更新,不仅使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已经从1970年代的50平方公里,发展到目前的283平方公里,面积扩大了近5倍,“环形加放射”以及单中心圈层拓展的空间格局变得愈发明晰,而且出现了城市发展区域化的特征。 就成都的城市发展阶段来看,基本经历了点状形成、轴向扩展、伸展轴稳定、内向填充、再次轴向伸展五个过程。在扩展程度上表现出周期性规律,在扩展方向上表现出轴向规律,在空间形态上表现出单中心同心圆式的均衡结构。 12 成都市人民政府XXXX年计划期间,成都市被列为全国重点建设城市,国家定点建设了一批以机械加工和精密仪器为主的大、中型工业企业。1953年开始编制城市总体规划,1956年经国务院批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成都市14区(市)县创建省级五十百千

成都市14区(市)县创建省级“五十百千”环境优美示范镇(乡)(村)考核验收工作方案 根据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十百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川城乡治办[2010]148号)精神和省、市治理办的总体安排部署,特制定14区(市)县创建省级“五十百千”环境优美示范镇(乡)村(社)考核验收工作方案。 一、考核时间 2010年12月9日—15日。 二、考核范围 (一)经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列入年度“五十百千”环境优美示范工程争创范围的镇(乡);未列入年度省级“五十百千”示范工程争创范围的,可自荐并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列入省级考核范围的镇(乡)(名单见附件1)。 (二)省级示范村(含自荐村)考核验收工作由各区(市)县治理办进行,考核结果于12月12日前书面报市治理办农村组,市治理办在本次考核验收中将进行抽查(每个区<市>)县抽2个村)(名单见附件2)。 三、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二)场镇主街干道、背街小巷、各类广场、公园或绿地、集贸市场、公厕、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河道或铁路、出入城通道和城郊结合部等场所及抽查的村(社),达到四川省《关于

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十百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川城乡治办[2010]148号)文件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 四、考核方式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随机进行民意问卷等方式。 五、考核分组 检查共分二个考核组同时进行。 第一组 带队领导:王建中;组长:刘仕斌;成员:农村组(王建群、唐静、杨建、肖晓明、邓红)、环保局(熊发荣处长)、水务局(杜庆波处长)、林业园林管理局(金勇处长)、工商局(许绵锋处长)。 第二组 带队领导:张文、刘万军;组长:王任建;成员:农村组(张敏、袁萍、牛运红、张玫)、环保局(丁玉兰副处长)、水务局(刘崇副处长)、林业园林管理局(李祖锐调研员)、工商局(阎援朝处长)。 六、考核评分 场镇、村(社)考核总分各100分(见川城乡治办[2010]148号)。 七、有关要求 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对照标准,认真做好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参加省级“五十百千示范工程”考核验收乡镇名单(16个); 2.省级“五十百千示范工程”示范村(社)抽查名(78个); 3.考核时间安排表。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 第八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或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作初步设计或施工图。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完整版

1. 引言 为了适应跨世纪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社会经济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成都市政府,1995年11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决定”(成府发[1995]198号)、经国务院1984年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81-2000年)、国家建设部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特修编1995-2020年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 2. 总体规划修编指导思想、规划原则: 规划指导思想: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准则,以实现“两个转变”(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的战略方针为指导,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根据成都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制定出分阶段发展规划。 规划原则 ①保持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②合理使用土地,节约土地资源,大力保护耕地; ③ 城乡一体化,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发展。 3. 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规划期限: 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完善市域城镇体系布局;确定都市区的发展格局;确定城市发展方向;优化中心城的用地结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立现代化高效率的城市基础设施。 规划期限:修编的总体规划期限为1995年-202年,其中:近期至2000年,中期至2010年,远期至2020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4. 规划区范围及规划层次划分: 规划区范围:市域行政区范围均为本次规划范围,共12390平方公里。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 5、附则 (13) 附录 (14) 附录A: (14) 附录B: (15) 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17) 附录E: (18)

1、总则 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 蓝线:规划河堤线 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 绿线:绿化控制线 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 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 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2.2.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结合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强制性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土地制度改革的成都经验

什么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成都经验?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 成都市是国务院批准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3年以来,成都在科学发展、城乡统筹的纲领下,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探索,逆转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了研究成都的实践经验,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组成综合课题组,在系统调查的基础上,完成了题为《还权赋能:奠定长期发展的可靠基础》的综合报告与九份专题报告。本项研究发现:成都统筹城乡的经济基础,是主动调整土地政策、改革征地制度,适当增加农民和农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收益的份额。成都的改革可以概括为:增加现存征地制度的弹性,探索在非征地模式下配置土地,以确权为基础,为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全面改革征地制度准备条件。 一、引言 城市化、工业化导致资源的积聚与集中,促进分工与经济效率的提高,刺激投资和消费的活跃,因而是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在此过程中,非农业用途土地的市值急剧上升,成为城市化、工业化巨大投资的资本来源。但是,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使农民和农村很少分享城市化工业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既阻碍农民增收的步伐,又激化城乡矛盾。同时,现存征地制度还导致土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产生日益高昂的土地执法成本。怎样全盘考虑、兼顾各方利益,有序调整土地政策、改革征地制度,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上决策日程的重大任务。在地方层次,改革征地制度还面临更现实的约束。这是因为,土地增值收益是维持行政运行的地方财政基础。如何在这个现实约束条件下启动征地制度改革、调整城乡收入分配关系,夯实内需的基础,是一个难度极大的挑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地方的积极响应和落实,中央的正确方针难以普遍见效。 以上背景,使成都的经验具有全局价值。成都自2003年以来,在施政过程中运用地方性政策,特别是在综合改革试验的框架内,探索改变土地收益的传统分配机制,适当提高农民和农村在土地增值中的份额,为收窄城乡收入差距奠定基础。成都经验表明,统筹城乡不仅不会妨碍或延缓城市化和工业化,而且可以有力地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健康发展。关键是要在加大地方财政对农村和农民转移支付的同时,利用城市化加速的机遇,释放级差土地收入的巨大能量,把本来属于农民的财产权利和收入真正还给农民,经由土地合法流转,形成农民与各相关利益方分享城市化土地增值的新格局。 二、增加征地制度的弹性 成都的改革首先是在现行征地制的框架内启动变革。成都通过贯彻“占补平衡”政策,根据土地利用的全域总体规划,对农村的田、水、路、林、沟、渠、村实行综合国土整治,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并获取来自城市的平均每亩2.5万元的占补平衡费。这等于是将土地的综合整治作为城乡统筹的工作平台,使那些远离中心城区的偏远农村地区,也可以得到一笔当地根本无从筹措的建设新农村的资本,既增加了耕地存量和农民收入的流量,又显著改变了一批村庄的面貌。 在土地整治中,村庄整治的更高价值被发现出来。经由宅基地和其他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可置换到远高于“占补平衡费”的收入。2006-2008年间,成都共实施了15个挂钩项目,节约出来的农村建设用地指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 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 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

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九、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解释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十一、本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资料来源:成都市城市规划协会网站:2010-3-1)

(城市规划)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

班级:09城乡 城市规划原理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5-2020) 小组成员:邓静管念廖灿鹏 小帕刘谨赫樊琪 指导老师:张贞

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川府发〔1997〕1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2、成都市是四川省省会,西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成都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理利用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成都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3、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32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要优化中心城的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中心城北部和西部的开发,引导城市向东部、南部发展。要加强中心城与周边卫星城的快速交通联系,严格保护规划的绿色隔离地带,防止连片发展。 4、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23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72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27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26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的城市实际居住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另行报批。 5、优化城镇体系结构与布局。重点建设中心城周边卫星城镇,特别是龙泉、华阳等中小城镇,逐步形成以中心城为核心,中小城市为主体,小城镇为基础的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6、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严格控制好的净空条件和铁路站场及公路枢纽建设用地。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铁路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形成轨道交通与城市铁路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形成安全、高速的轨道交通体系。加快城市路网系统的建设,改善中心城交通状况,促进城市新区的发展。要重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加强城市电网改造建设和城市防灾设施建设,建立包括防洪、抗震、人防、消防等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7、加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成都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切实保护好文殊院、大慈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武侯祠、杜甫草堂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按规划控制古城区的建筑高度,保持其传统风貌和格局。在城市建设中要重视城市设计,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8、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综合治理污染源,特别要搞好河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2017年乡村规划师工作总结及2017年工作安排

2017年乡村规划师工作总结及2017年工作安排 4 2017年乡村规划师工作总结及2017年工作安排 2017年,围绕省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要求、美丽乡村建设目标,新都乡村规划师小组根据年初拟定的工作计划,狠抓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各方面工作有序推进,现将2017年工作汇报如下: (一)日常工作 依据《成都市新都区乡村规划师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围绕“六大职责”,切实发挥乡村规划师在“乡镇-市区规划局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规划参谋官、项目现场监督员及美丽乡村建设践行者。 一是博客管理工作。博客空间既是乡村规划师交流工作经验、分享工作点滴的社交平台,也是社会各界了解成都乡村规划的重要窗口。截止2017年底,新都乡村规划规划师小组共更新博客268篇,博文质量较去年有显著提高,这之中,既有乡村规划师深入

项目现场的工作实际,也不乏如何解决工作难题的思考和经验分享。 二是持续推进各类镇村规划编制。按照“生态格局优先、加强规模控制、注重产业支撑、突出布局特色”的小城镇规划编制总体要求,围绕“小规模、组团化、微田园、生态型、川西式”的美丽乡村设计理念,今年以来,在市局乡村处、局相关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乡村规划师小组代表乡镇政府编制各类镇村规划37项,其中乡镇总规暨城市设计类项目3项,包括石板滩总规暨城市设计,泰兴镇总体规划、斑竹园控规等。编制村规划10项,包括石板滩双柏村、龙桥青桥村、新民高祖社区、泰兴观西村、斑竹园仁和村、马家北星锦城村等一批村规划。编制各类专业专项规划24项,包括泰兴排水规划、新繁排水规划、泰兴镇“美泉春晓”农业公园农业专项规划、军屯“樱薇花美”农业项目片区规划、马家农业科技园专项规划等。 三是当好乡镇建设项目初审把关员。2017年,乡村规划师深入项目实际,全面参与乡镇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设计、项目实施现场监督各个环节。共参加乡镇政府规划建设事务会议58次,审查乡镇建设项目方案36项并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乡镇政府及区规划局。主要包括马家音乐度假小镇项目方案初审、斑竹园“果香仁和、回南尚居、檀木书居”村规划暨新型社区规划初审等。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第一章规划概况 (2) 一、本次总体规划编制的主要过程 (2) 二、修编背景 (4) 三、指导思想与原则 (5) 四、成都概况 (6) 五、城市发展历程和历次总规回顾 (9) 六、四川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点 (20) 七、规划重点 (22) 八、技术路线 (25) 九、规划依据、期限和范围 (26)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 (28) 一、发展总目标 (28) 二、城市发展分目标 (30) 三、城市发展阶段目标 (31) 四、城市发展指标体系 (32) 第三章城市发展总体策略 (34) 一、区域协调策略 (34) 二、城乡统筹策略 (35) 三、生态优先策略 (35) 四、空间优化策略 (36) 五、产业转型策略 (36) 六、枢纽强化策略 (36) 七、文化引领策略 (37) 第四章市域城镇化水平与发展战略 (38) 一、现状人口规模与发展趋势判断 (38) 二、城镇化现状特征分析 (40) 三、城镇化目标与战略选择 (42) 四、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预测 (43) 五、城镇土地利用引导 (45) 第二部分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51) 第五章城乡资源环境控制与建设限制性分区 (52) 一、重要空间要素管制 (52) 二、建设限制性分区 (56) 第六章城镇体系 (59) 一、城镇体系现状分析 (59) 二、发展策略 (64) 三、市域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65) 四、规划建设指引 (71) 五、规划措施 (76) 第七章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 (78) 一、第一产业 (78)

二、第二产业 (80) 三、第三产业 (87) 第八章综合交通与枢纽体系 (100) 一、现状概况及主要问题 (100) 二、市域综合交通发展策略 (103) 三、规划布局 (103) 第九章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108) 一、现状发展综述 (108) 二、发展目标及策略 (109) 三、商业设施 (110) 四、文化服务设施 (112) 五、医疗卫生设施 (116) 六、体育设施 (118) 七、教育科研设施 (121) 八、殡葬设施 (123) 九、城市基层治安管理机构设施 (125) 十、农贸市场 (125) 第十章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127) 一、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127)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128) 三、优秀近现代建筑 (137) 四、古树名木保护 (137) 五、古建筑群(村落、街区) (138)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40) 七、历史文化资源展现结构 (141) 第十一章环境保护 (142) 一、现状及分析 (142) 二、环境保护规划 (145) 第十二章公共安全与灾后重建 (154) 一、总体要求 (154) 二、抗震工程 (154) 三、防洪工程 (163) 四、消防工程 (169) 五、人防工程 (174) 六、灾后重建 (178) 第十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180) 一、市域水资源利用 (180) 二、给水工程 (187) 三、排水工程 (195) 四、电力工程 (204) 五、通信工程 (212) 六、燃气工程 (218) 七、环境卫生工程 (226) 八、能源发展 (232) 第十四章城市性质与职能 (241) 一、城市性质 (241) 二、城市职能 (242)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成都市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从成都镇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制定本编制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除特大中心城市、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以外的特色镇的规划编制,乡总体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一般情况下,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提出控制指标,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第三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重点是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期限至2020年。 近期建设规划应确定重点建设内容和空间布局,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环卫等设施的建设时序和具体安排。 第四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分为两个层次: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第五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应突出生态优先、规模控制、区域统筹、产业支撑、文化传承及有机更新的原则,以促进小城镇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乡转型升级,引导小城镇科学、协同发展。 第六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各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并应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应包括以下保障城镇长期发展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矿产资源开采区(点)、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三)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道路系统网络、交通枢纽布局;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重大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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