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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学校、教师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其他单位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学校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教师;

1、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

其他工作的;

2、教师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

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本合同:

1、教师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教师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教师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教师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教师双

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根据教师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

1、学校提出解除本合同,教师同意解除的;

2、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

其他工作,学校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教师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

调整工作岗位的,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学校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经济补偿以教师在学校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合同解除后,学校应当为教师开具《解除聘期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

手续。学校、教师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从事档案转移手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教师的从事档案,教师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教师经济补偿。

九、教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学校、教师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教师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学校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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