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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2017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2017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辽宁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及市卫计委《关于印发营口市2017 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卫函〔2017 〕286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

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

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轮转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轮转科室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 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第九条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营口市医师定期考核申请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 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十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岗位工作量主要业务工作质量指标达到省卫生厅规定标准, 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及单位的安排,完成指令性任务等。

第十二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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