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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世纪徽商典铺的经营管理与典当制度:以休宁茗洲吴氏典铺为中心_封越健_近史所集刊(078)_2012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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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第78期(民國101年12月),29-86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十八世紀徽商典鋪的經營管理與典當制度─以休寧茗洲吳氏典鋪為中心*

封越健**

摘 要

本文利用新發現的雍正、乾隆時期休寧茗洲吳氏家族遺留的典當文書帳簿等資料,以吳氏典鋪為中心,對以往研究較少的鄉鎮典鋪業務、

經營狀況、典當營業制度、典鋪組織、人員構成、待遇和內部管理等問

題進行探討,並與晚清以後的典當業進行比較,以顯示十八世紀徽商典

當業達到的水準。本文認為,由於收當農產品,當鋪的總營業額不完全

呈現「春當秋贖」的特點,但農業生產對典當業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乾

隆時期吳氏當鋪的利潤率僅略高於傳統時代商業的「什一之利」,並不

能稱之為高利;茗洲吳氏典鋪企業形態有獨資和合夥,經營方式有自己

經營與代理經營兩種,與清代前期其他商業相比,並無不同,吳氏典鋪

還具有連鎖經營的特色,宗族因素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文指出,

至少在乾隆時期,中國典鋪的經營方式、典當營業制度、內部組織及管

*本文初稿曾提交2000年8月中國經濟史學會與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等單位在湖北省

十堰市聯合舉辦的「經濟組織與市場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2004年11月黃山市政府、安徽大學、安徽師範大學等單位在黃山市舉辦的「2004年中國徽學國際學術研討會」;後經大幅度補充改寫,2007年10月提交天野本研究會和東京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當代中國研究基地聯合舉辦的「傳統經濟向現代經濟轉型的比較研究」中國經濟史研討會;2009年12月復經修改,提交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中國貨幣歷史再考察—從多元性和互補性的觀點來看」國際研討會。承蒙與會學者提出寶貴意見,並承《集刊》四位匿名審查人提出修改意見,《集刊》編輯出版組諸先生細緻審訂,均統此致謝。筆者文責自負。

收稿日期:2011年12月12日,通過刊登日期:2012年10月4日。

**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第七十八期

理等方面已經基本定型。本文並指出,茗洲吳氏典鋪以規章制度和經濟

手段相結合的經營管理,是頗具特色的。

關鍵詞:徽商、茗洲吳氏、典鋪、經營管理、典當營業制度

明清時代,各種典當質押曾遍布各地城鄉。關於清代前期1的典當業,前人已有若干研究。如安部健夫、2羅炳綿、3潘敏德4先後探討清代典當業的發展,及發商生息制度對典當業的作用;日山美紀以江南為中心,論述康熙至乾隆時期典當業利率的下降趨勢及地域差異;5黃鑒暉對清代前期典當業也有簡單敘述,包括典當業的發展、官府對典當業的財政支持、當利、銀錢制度、押物估值及當期等問題。6有關清代高利貸、貨幣史、金融史的研究,也多涉及典當業,研究內容包括:典當家數增加、業務、資本及資本組織、利率、作用及影響等。7

關於清代官營典當,葉志如、韋慶遠、賴惠敏分別探討了內務府皇當的設

1本文所謂「清代前期」,係指清順治元年(1644)至道光二十年(1840)鴉片戰爭以前;而「近代」則指道光二十年鴉片戰爭發生至1949年。

2安部健夫,〈清代に於けう典当業の趨勢〉,《清代史の研究》(東京:創文社,1971),頁371-409。3羅炳綿,〈清代以來典當業的管制及其衰落(順治元年到對日抗戰前夕)〉(上、下),《食貨》,復刊卷7期5(1977年8月),頁10-34;期6(1977年9月),頁18-31;〈清代的銀兩生息制度和民國後的農民貸借所〉,《大陸雜誌》,卷55期3(1977年9月),頁1-18,清代部份見頁1-10;〈中國近代典當業的分佈趨勢和同業組織〉(上),《食貨》,復刊卷8期2(1978年2月),頁1-20。

4潘敏德,《中國近代典當業之研究(1644-1973)》(台北: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1985),

頁39-131。

5日山美紀,〈清代典當業の利子率に関する一考察—康熙~乾隆期の江南を中心として〉,

《東方學》,輯91(1996年1月),頁76-89。

6黃鑒暉,《中國典當業史》(太原:山西經濟出版社,2006),頁19-58。

7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頁703-704;方行,〈清代前期農村的高利貸資本〉,《清代經濟論稿》(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頁212-216;劉秋根,《明清高利貸資本》(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葉世昌,《中國金融通史》(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卷1,頁578-587。

十八世紀徽商典鋪的經營管理與典當制度

置與經營,8韋慶遠另外探討各級官府經營典當業的情況。9

郭道揚系統地敘述清代中後期典當業各類人員的構成及職掌、營業流程、管理規章制度、各類帳簿,以及「草流→細流→批發流水簿→總清→批發總清簿→紅帳」的帳簿設置基本格局。10可惜他如此系統全面的敘述,除了有幾處引用少數民國時期文獻外,未曾提供清代原始資料,亦未提供清代典當業帳簿的實例。

對清代典當制度較為全面詳贍的研究,當推劉秋根《中國典當制度史》一書,11此書清代部份佔了相當篇幅,廣泛探討清代典當業各方面的問題,包括種類、資本組織、經營管理、業務、營業制度、典當業災害及賠償制度、利息、稅捐,典當業在經濟史上的作用等。典鋪內部經營管理體制和會計制度,作者以資料缺乏,僅利用《典業須知》一書,但《典業須知》成書於咸豐至光緒年間,12其記載能否反映清代前中期,殊屬可疑。

關於清代典當業的另一研究重點是典當商人,主要集中在徽商和晉商。王廷元、王世華、范金民、夏維中和鄭小娟等,分別論述徽州典商的發展、資本及其特點、作用等問題。13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一書內容豐富廣泛,

8葉志如,〈乾隆時內府典當業概述〉,《歷史檔案》,1985年第2期,頁92-98;韋慶遠,〈論

清代的「皇當」〉,《明清史辨析》(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頁70-112;賴惠敏,〈乾隆朝內務府的當鋪與發商生息(1736-1795)〉,《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期28(1997年12月),頁137-157。

9韋慶遠,〈論清代的「生息銀兩」與官府經營的典當業〉,《明清史辨析》,頁113-127。

10郭道揚,《中國會計史稿》(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8),下冊,頁248-263;郭道揚,《會計史研究:歷史?現時?未來》(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卷1,頁410-411;

郭道揚,《會計史研究:歷史?現時?未來》(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卷3,頁33-47、178-182。

11劉秋根,《中國典當制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12楊聯陞根據《典業須知》提到金厚堂嗣君少堂曾中咸豐乙卯(五年,1855。案:原刊誤作1885)舉人,說「可以推知著作年代」,《食貨》,復刊卷1期4(1971年7月),頁42。王振忠在哈佛燕京圖書館查知該書為光緒間抄本,見《清代江南徽州典當商的經營文化—哈佛燕京圖書館所藏典當秘籍四種研究》,收入劉東主編,《中國學術》(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總第25輯,頁60註2,可知此書成書時限當在於咸豐五年至光緒年間,應為反映晚清時期典當業情況。

13王廷元,〈徽州典商述論〉,《安徽史學》,1986年第1期,頁15-20;王世華,〈明清徽州典商的盛衰〉,《清史研究》,1999年第2期,頁62-70;范金民、夏維中,〈明清徽州典商

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第七十八期

上篇研究各類典當文書,篇幅佔全書一半;下篇為對典商本身的研究,包括典商興衰、活動地域、資本、經營方式、效益、分配、徽晉典商比較、典商個案及徽州典商與明清社會諸問題。該書最大特點為對大量契約文書尤其是典業票簿的介紹利用,提出了若干新觀點。但有關典鋪內部組織的論述較為簡單,且多用晚清資料;典當營業制度散見於典當文書的介紹中,未見專門論述。14近來有學者利用文書帳簿研究明清徽州典商的經營狀況,涉及資本來源、資本量、資本分配及繼承方式、增值率等問題。15關於山西典商,劉建生等發表了一系列論文,合輯為《山西典商研究》一書,但清代前期的情況僅在第二章〈清代山西典商的活動盛況及原因〉中有所涉及。16劉建生等《明清晉商與徽商之比較研究》有對晉、徽商典當業之比較,部份內容涉及清代前期。17對近代典當業,由於資料豐富,學界研究相當廣泛,包括種類、數量及其與社會經濟的關係,資本與人員構成,業務種類、當價、當票、帳簿體系、營業季節性、營業制度、利率,典當業的衰落及其原因,關於典當業改革的建議等等。18王裕明利用典當票簿分析了晚清民國時期徽商典當經營狀況。19

述略〉,收入安徽大學徽學研究中心編,《徽學》(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2),卷2,頁129-138;鄭小娟、周宇,《15-18世紀的徽州典當商人》(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

14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5管見所及,主要有欒成顯,〈明末典業徽商一例—崇禎二年休寧程虛宇立分書研究〉,《徽州社會科學》,1996年第3期,頁30-40;汪崇篔,〈徽州典當資本的增值:以程虛宇家族為例〉,《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4年第3期,頁41-47;汪崇篔,〈徽州典當業研究中三個可能的誤區〉,《安徽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2期,頁130-134;鄭小娟、周宇,《15-18世紀的徽州典當商人》,頁203-224;汪慶元,〈《汪氏典業鬮書研究》—清代徽商典當業的一個實例〉,《安徽史學》,2003年第5期,頁90-92、98;臼井佐知子,《徽州商人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5),頁221-308;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頁47-236、304-306、329-346、400-441、454-456等處。

16劉建生等,《山西典商研究》(太原:山西經濟出版社,2007),頁32-57。

17劉建生等,《明清晉商與徽商之比較研究》(太原:山西經濟出版社,2012),頁226-307、632-638。18羅炳綿,〈清代以來典當業的管制及其衰落(順治元年到對日抗戰前夕)〉(上、下),《食貨》,復刊卷7期5,頁10-34;期6,頁18-31;〈中國近代典當業的分佈趨勢和同業組織〉(上、下),《食貨》,復刊卷8期2,頁1-20,卷8期3、4(1978年6月),頁28-59;〈近代中國典當業的社會意義及其類別與稅捐〉,《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期7(1978年6月),頁125-157;以及前引潘敏德、劉建生等人的論著,近年著作可參看李金錚,《民國鄉村借貸關係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頁195-261;徐暢,《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華中地區農村金融研究》(濟南:齊魯書社,2005),頁131-181;楊勇,《近代江南典當業研

十八世紀徽商典鋪的經營管理與典當制度

由以上敘述可知,有關清代前期典當業的研究,比較集中於典當類型、發展、業務種類、資本規模及資本組織形式、利息、社會影響等問題,特別是近來對徽州典商文書帳簿的利用,為典當資本、利息等問題的研究提供若干個案數據,促進相關研究。但相對於近代典當業的研究,有關清代前期典當業的研究尚有若干薄弱之處,如尚未區分城市典當與農村典當;尚未見利用帳簿對典鋪經營狀況進行較為深入具體的研究,既有研究較多關注典當業對社會經濟的影響,社會經濟對典當經營的影響未見涉及;由於原始資料缺乏,清代前期典當的內部人員構成、典當營業制度、會計帳簿制度等方面的研究,或基本屬於空白,或不夠深入。

本文擬利用雍正、乾隆時期休寧茗洲吳氏家族遺留的典當文書等資料,對前人研究較為薄弱的問題進行探討,重點在鄉鎮典鋪業務和經營狀況、營業制度、典鋪組織、人員構成、待遇、內部管理等問題,並與晚清以後的典當業進行比較,以顯示十八世紀徽商典當業達到的水準,希望以此推進清代前期典當業的研究。本文結構如下:第一節簡述茗洲吳氏的商業、典當業活動;第二節分析吳氏在泰興鄉鎮當鋪的業務及經營狀況,以及農業經濟對典當業的影響,為此在本節開頭簡述清代前期泰興的經濟狀況;第三節考察收受當物、盤查當貨、取贖、滿貨20出售等典當營業制度以及會計組織;第四節研究吳氏典鋪的企業形態;第五節考察吳氏典鋪的人員構成、待遇及內部管理;最後為結論。

一、休寧茗洲吳氏及其商業、典當業活動

休寧吳氏係唐末為避戰亂從江西浮梁(今景德鎮市)遷入,由於人口繁衍,

究》(上海:復旦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黃鑒暉,《中國典當業史》,頁59-135;王振忠,《清代江南徽州典當商的經營文化—哈佛燕京圖書館所藏典當秘籍四種研究》,收入劉東主編,《中國學術》,總第25輯,頁60-100。據王振忠上引文頁61註5提及,趙連發著有《中國典當業述評(論中國典當業在歷史社會金融中所擔任的角色)》(台北:石室出版公司,1978),惜筆者未見其書,內容不詳。此外還有不少相關論文,不一一列舉。

19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頁49-63、64-84、96-112、115-128。

20「滿貨」指過期不贖的當物,亦稱「死當」,典鋪可自行處理。詳見下文。

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第七十八期

逐漸形成江潭、桃源、茗洲等支派。其中茗洲一支係第19世吳祥於元至元二十四年(1287)自石門遷入。茗洲位於休寧西部山區,今屬流口鎮,距休寧縣城40公里。吳氏為休寧世家大族,但茗洲一支卻未曾出現過聲名顯赫的文人學者、高官大吏。21茗洲吳氏不反對經商,「族中子弟不能讀書,又無田可耕,勢不得不從事商賈。族眾或提攜之,或從他親友處推薦之,令有恆業,可以糊口,勿使遊手好閒,致生禍患。」子孫「若資性愚蒙,(學)業無所就,令習治生理財」。22茗洲吳氏從明代中葉開始外出經商。據《休寧茗洲吳氏家記?茗洲吳氏登名策記》記載,從第25世存誠、存美(生活於明景泰至嘉靖間)開始有「歿於某地」、「住某地」的記載,此後逐漸增多,主要集中在江蘇常州、江寧、丹陽、泰興,江西廣信、景德鎮等地,在安徽、浙江等地也有一些,個別遠至四川、廣東、福建。除了個別為仕宦外,絕大多數應是經商,如第30世吳陽復康熙癸丑(十二年,1673)「販綵入廣東不反」,第31世吳胤運康熙己未(十八年,1679)「歿於江北鹽場,柩厝丹陽」。

從雍正、乾隆時期茗洲吳氏遺留的一些文書裡,我們對其商業活動情況可略知一二。據茗洲吳氏第33世吳嘉貞《雍正五—九年(1727-1731)休寧吳氏往來手札要記三集》23可知,其家在泰興有豐典、依仁典兩家典鋪。豐典原名南

21關於茗洲吳氏家世,參見題〔明〕吳子玉撰,《休寧茗洲吳氏家記》(抄本)(中國國家圖書

館藏膠卷。此抄本目錄分為12卷,內文不標卷數,且順序與目錄不符,亦無頁碼,故本文引用僅註明篇名。此書有多處記述至清雍正年間,每冊首有「吳嘉貞印」陰文章和「幹元」陽文章。

吳嘉貞為茗洲吳氏第33世,生於康熙庚申〔十九年,1680〕)。又可參見〔清〕吳翟輯,劉夢芙點校,《茗洲吳氏家典》(合肥:黃山書社,2006),〈點校前言〉,頁2-8。

22

〔清〕吳翟輯,劉夢芙點校,《茗洲吳氏家典》,卷之1,〈家規〉,頁18-19、20。

23《雍正五—九年(1727-1731)休寧吳氏往來手札要記三集》,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藏「屯溪資料」(以下簡稱「屯溪資料」),編號:264.1。此書作者自稱「貞」,內有「本家替泰興縣新鎮市依仁典業與程中安兄昆仲契底」,署名為吳幹元及男吳思端。作者雍正六年(1728)五月十六寄虞臣兄函稱:「長兄心存公忽於本月初四日戌時疾終正寢。……先兄承三世之宗道,遺言以貞第三子思環繼其宗祧」。此事及手札中吳嘉默(字心存)、嘉貞(字幹元)、思端等人均見於《休寧茗洲吳氏家記?茗洲吳氏登名策記》,吳嘉默、嘉貞均為茗洲吳氏第33世。由此可知此書作者係休寧茗洲吳氏第33世吳嘉貞。虞臣係茗洲吳氏族人,名正愷,見〔清〕吳翟輯,《茗洲吳氏家典》(光緒十八年[1892]翻刻雍正十三年[1735]紫陽書院藏版)「參閱校正姓氏」,頁4b。今人劉夢芙點校,《茗洲吳氏家典》「參閱校正姓氏」脫漏「虞臣」之名,見頁12。

十八世紀徽商典鋪的經營管理與典當制度

一典,24位於泰興縣城,25至茗洲吳氏第33世已歷七代。26今存一冊茗洲吳氏《乾隆豐典存本賬謄清》,27首為「本家各存本」,詳列本家23人自乾隆四十一年至四十八年(1776-1783)的資本、結利、支出、存本,可知此時豐典已成茗洲吳氏家族合夥典鋪。乾隆五十五年(1790)茗洲吳芝亭隨其伯父、叔父到泰興,將豐典「併與德房獨開」。28依仁典位於泰興縣新鎮市(在縣西南20里),因虧損嚴重,雍正七年(1729)正月與程姓合夥,十二月盤與程姓獨開。雍正年間吳家在泰興的肇源、北戴兩家典鋪中亦有資金;在泰興有一家衣店,雍正六年(1728)盤與族兄履吉;在新鎮市有油坊;與姻親祁門石坑張氏在嘉興合開怡豐油車,在蘇州合開正茂號緞店。吳嘉貞往來手札又記載,其四叔於雍正八年(1730)「四月廿旬(案:原文如此)搭伴往場下做海貨去矣」。另乾隆末年吳

24吳心存去世後,在泰興遺留的南一典由吳虞臣管理,依仁典由吳方谷管理(吳方谷名嘉善,係

吳嘉貞之堂弟,見題〔明〕吳子玉撰,《休寧茗洲吳氏家記?茗洲吳氏登名策記》)。吳嘉貞雍正六年五月十六日寄方谷函:「南一典懇求虞臣兄總理,鄉典即吾兄經紀其間。」在《雍正五—九年休寧吳氏往來手札要記三集》中,虞臣所管之典雍正七年前多稱南一典,雍正八年(1730)後一般稱豐典,但雍正七年(1729)六月記「收虞臣寄來廿兩,內吳豐支十兩,依仁支十兩」,同年七月十四收「家用銀廿兩,內中虞臣兄南一典寄十兩,方谷弟依仁典寄十兩」,可見豐典即南一典。南一典之名乾隆以後尚偶爾被提起,《乾隆五十三年戊申歲至五十五年庚戌歲(1788-1790)祖父芝亭公信稿》中有多封致在「泰興豐典」的「孚有叔」等人的信稿,但乾隆五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一函寫作「致孚有叔於延令(案:延令為泰興古稱)南一典」,亦可證南一典即豐典。(「屯溪資料」,編號:264.5。此題名當係其孫所題,信稿中夾有一張題簽,題為「往來手札始於乾隆五十三年戊申歲」,有陰文章「吳□□印」,陽文章「芝亭」。其中有些信稿可以判斷吳芝亭係休寧茗洲人,如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寄五弟函云「步兄來茗為畹弟媳病」,六月十六致延令萬選錢莊道源伯函云「吾休南鄉之商山、義口」;等等。此信稿後附有「葆和堂為再申明禁買乞丐菜蔬事」的文告,可見吳芝亭與葆和堂有關。葆和堂為茗洲吳氏總祠堂)。

25《雍正五—九年休寧吳氏往來手札要記三集》中關於南一典(豐典)與依仁典屢稱「城鄉兩典」,

而依仁典位於泰興縣新鎮市(見註23),則南一典(豐典)位於泰興縣城。

26吳嘉貞雍正六年十二月初一與方谷弟函、雍正七年十二月廿一寄虞臣兄函,但雍正七年正月吳

嘉貞之子吳思端函中亦稱「七世舊業」。均見《雍正五—九年休寧吳氏往來手札要記三集》。27「屯溪資料」,編號:492.1。此帳簿原封面已缺失,但帳簿版心上端有「豐典」字樣;帳簿內

有「蘭谷」之名,見於前引吳芝亭往來「信稿」;又有「葆和」新舊存本,可知此簿確係茗洲吳氏所開豐典之帳簿。

28乾隆五十五年五月廿二吳芝亭寄芬亭弟于皖江胡義茂店,《乾隆五十三年戊申歲至五十五年庚戌歲祖父芝亭公信稿》。德房應為文德房,係茗洲吳氏某一房分。《乾隆四十二年(1777)某典典賬結總》(「屯溪資料」,編號:492.3)載吳宅典本有「文德房李太孺人」、「文功房黃太孺人」、「文言房汪太孺人」及「德、功、言叁房」的存本。

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第七十八期

芝亭往來「信稿」中,有多封致「泰興萬選錢莊」的黃茂萱表叔和道源伯的信稿,吳芝亭在萬選錢莊內存有資本,乾隆五十三年(1788)五月初十致函黃茂萱表叔,要求在萬選錢莊裡代為籌措100兩,「冬間於另貯利內扣除,並認回利可也」。吳芝亭家在蘇州還開有爾昌銅店,合夥開設缸餅店及順昌、義昌兩家銅店。29

另一典鋪帳簿《乾隆四十二年(1777)某典典賬結總》記載,該典鋪當年年末張宅7人(堂)實存典本13,822.594兩,吳宅11人(房、堂)實存典本18,735.139兩,吳宅中有吳三餘堂、約廬公,均見於前引吳嘉貞往來手札,約廬公名吳維佐,係吳嘉貞之父,30可見該「某典」係茗洲吳氏合夥典鋪。據帳簿記載,該「某典」與茗洲吳氏在泰興的豐典、萬選錢莊、文光油店31均有密切的銀錢來往和人事關係。如豐典「丙」〔當指丙申年,乾隆四十一年(1776)〕三次移錢214萬文,文光油坊先後暫移錢50萬文,十月初一萬選號暫移錢200萬文。「某典」十二月支出中有「貼城典吳道源本年出官俸」。由這些情況可以推知,該「某典」應當也在泰興某市鎮。32

「屯溪資料」存有一冊《文謨典條約》(以下簡稱「《條約》」),33除封面、封底外共19葉(雙面為一葉),其中第一葉、二葉A、三葉A、四葉B、五葉A、十一葉A、十二葉B、十三葉A,為空白。第二葉B面列有「條目」,凡9項,分別為:出入、衣當(正文中為「衣飾」)、棧貨、取贖、賣貨、併棧(正文中包含在「賣貨」項中)、食用、辛俸、禁戒。全文共101條,約6,800餘字。文中幾次說到「新開」、「初開」,從全文來看,這是一

29《乾隆五十三年戊申歲至五十五年庚戌歲祖父芝亭公信稿》。

30題〔明〕吳子玉,《休寧茗洲吳氏家記?茗洲吳氏登名策記》。

31文光油店見於上引《乾隆豐典存本賬謄清》的「家中各存本」,又見於下文《文謨典條約》,

應位於泰興縣某地,從見於「家中各存本」來看,應亦屬茗洲吳氏開設,或至少與其有資本關係。

32王裕明將此帳簿定名為《乾隆四十二年張恆裕典總賬》,考證為祁門石坑張氏與休寧茗洲吳氏乾隆十四年(1749)五月合開於泰興縣,見《明清徽州典商研究》,〈凡例〉,頁1,正文頁101、102、130-131。是否名為張恆裕典,尚無資料證實。

33「屯溪資料」,編號:B144。案:《文謨典條約》不分卷,無頁碼,僅分為9項「條目」,故本文引用其文字僅註明所在條目。

十八世紀徽商典鋪的經營管理與典當制度

家典鋪「文謨典」開張時,東家制定的規章制度,內容包括經營內容、典當制度、營業規範、制度、內部管理等。由各種線索推知,文謨典為茗洲吳氏於乾隆十四年(1749)三、四月間開設,位於泰興縣某地。

《條約?辛俸》項規定夥計薪俸「回徽照月扣算」,因徽商一般用族人鄉黨為夥計,可知這是一家徽商典鋪。《條約?出入》第一條載:「泰邑當戥各典不一,自雍正十二年(1734)奉憲飭較,本縣縣主每典發有親押戥子一把。今本典遵照原頒定則,較釘戥秤一把,存櫃內公用」,第三條載:「發當錢文,照泰邑通例九八底串」,可知文謨典位於「泰邑」。

《條約》的「食用」和「辛俸」項中有三處說到「豐典舊例」,或說「本典仍之」,34或說「照豐典舊例」。35如《條約?辛俸》云櫃友拔津36「豐典舊例實是五厘,……今本典亦照豐典舊例」。從上文已知茗洲吳氏雍正、乾隆年間在江蘇泰興開有一家豐典,《乾隆豐典存本賬謄清》第三部份「家中各存本」載有「借文謨本」足錢100萬文。由上述資訊可知,文謨典應與豐典一樣屬於茗洲吳氏,或至少與茗洲吳氏有資本關係,甚至為豐典東家所開亦有可能,《條約》所說「泰邑」應即泰興,文謨典與豐典一樣,乾隆年間存在於泰興。

上引《條約?出入》第一條要求文謨典夥計遵用雍正十二年官府校準的戥秤。《條約》既然是在文謨典成立時訂立的,文謨典應開設於雍正十二年以後的清朝某年。《條約?辛俸》有一條規定:管樓事煩俸輕,有「犒勤之貼」,從己巳年四月至十二月每月貼2錢,逐年增加,到壬申年每月貼5錢。雍正以後各朝有己巳至壬申年者,分別為乾隆十四年至十七年(1749-1752)、嘉慶十四年至十七年(1809-1812)、同治八年至十一年(1869-1872)。而據上文考證,文謨典乾隆年間已經存在,由此,我們可以推斷文謨典成立於乾隆十四年四月。另據《條約?食用》第一條云:「自三月初一起至八月三十止,加設點心粥」,則似乎在三月已經開張。因此,文謨典當在乾隆十四年三、四月間創立。

34《條約?食用》。

35《條約?辛俸》。

36「拔津」係夥計在薪俸之外的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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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食用》載:「每年春間有鄉鄰之酌,次日有知交親族之請,東鄰至土地廟為界,西鄰至界河轉彎為止,每家請一位。」界河為泰興與靖江縣之分界河,由此可知文謨典位於與靖江相鄰的泰興縣某地。

根據上述考證,可以推斷文謨典是乾隆十四年三、四月間徽商休寧茗洲吳氏在江蘇泰興縣某地開設的,但不知是吳氏獨資還是與他人合夥開設。

二、吳氏泰興鄉鎮典鋪的業務和經營狀況

(一)清代前期泰興經濟概況

《休寧茗洲吳氏家記?茗洲吳氏登名策記》記載,明中葉至清雍正年間,其族人在泰興出現次數(12次),僅次於常州(17次)、丹陽(14次),可見泰興為茗洲吳氏商業活動重要地區,上引雍正、乾隆年間茗洲吳氏文書,也說明其家族獨資或合夥在泰興開設多家商號、典當、錢莊。泰興正是徽州典商活躍地區之一,康熙二十七年(1688)《泰興縣志》載:

質庫,多新安賈人為之,邑內五城門及各鎮皆有,雖息權子母,實乃便

民。37

泰興縣位於長江三角洲北岸平原,原屬揚州府,雍正二年(1724)改隸通州直隸州。據研究,包括泰興在內的江淮平原,明清時期經濟以農業為主,農業經濟內部又大多呈現單一性的穀物種植,忽視經濟作物,糧食又主要是稻米。商品經濟不夠發達,少事商賈,絲棉紡織等傳統工業發展欠缺,市鎮經濟的發展水準明顯低於江南。38從方志資料來看,清代前期泰興經濟基本上亦是如此,以糧食生產為主,經濟作物、手工業不甚發展。康熙二十七年《泰興縣志》載:泰雖廣陵屬哉,僻在江堧郊埛之墟,民多樸嗇,食力重農,無呰窳偷惰

37〔清〕錢見龍、吳朴纂修,康熙《泰興縣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書館藏抄本),卷1下,〈風俗第六〉。案:此抄本無頁碼。

38張崇旺,《明清時期江淮地區的自然災害與社會經濟》(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頁7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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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習,耕桑以為業,漁稻以為利,不嘉〔喜?〕牽車服賈游於四方。39又載:「《周官》稱揚州宜稻,江皋刈獲,則泰人以為命也,以佃以漁,為夭為喬,遂用民生而已」,穀有紅稻、秈稻、糯稻、晚稻、黃花稻5種,麥有大麥、小麥、芫麥、蕎麥4種,荳類下列黃荳、青荳、白荳、黑荳、赤荳、綠荳、安荳、蠶荳、扁荳、豇荳10種,另有黃穄、蘆穄2種。絲類下云:「有黃絲、白絲、絲棉。土人不耑藉蠶桑為業,所出無幾。其屬為棉花、棉布、生絹、棉綢。」40前引吳嘉貞往來手札記載,雍正七年有「白老載米往常州發賣」,41可見雍正年間泰興就有糧食輸出。

至康熙末年,泰興的經濟逐漸得到發展。據記載:

國朝康熙丙申(五十五年,1716)志:人性樸直,服田力作,以纖嗇起

家,不喜牽車服賈遊於四方。其君子恂恂有禮讓;小人食力,無呰窳偷

惰之習,俗尚儉約,故其人多殷富。42

康熙末年的記載,比前期增加了「以纖嗇起家」和「故其人多殷富」兩句,說明經濟有所發展。手工業也得到發展,首先是絲綢和棉紡織業。嘉慶重修《泰興縣志》載:

絲,有黃白二色。土人以白者織為絲紬,為生絹;黃者織為包頭,合為

線,剝繭成綿,織為綿紬。其屬有棉花,彈使細熟,紡織為土布,為小

布。43

麻的用途也擴大了,榨油業得到發展。康熙二十七年縣志中,蔴僅僅記載為「有苧蔴、火蔴,其織為苧布、蔴布」,44而嘉慶縣志載:「麻:苧麻、火麻,子

39〔清〕錢見龍、吳朴纂修,康熙《泰興縣志》,卷1下,〈風俗第六〉。

40〔清〕錢見龍、吳朴纂修,康熙《泰興縣志》,卷2,〈物產第九〉。

41雍正七年十一月廿四收端兒十月廿九寄小洋來一函,《雍正五—九年休寧吳氏往來手札要記三集》。

42〔清〕王繼祖修,夏之蓉纂,乾隆《直隸通州志》(台北:學生書局,1984),卷17,〈風土

志?習俗〉,引康熙五十五年宋生纂修《泰興縣志》,冊5,頁1759。

43〔清〕淩坮、張先甲修,張福謙撰,嘉慶重修《泰興縣志》(嘉慶十八年[1813]刻本),卷之6,

〈物產〉,頁2a。

44

〔清〕錢見龍、吳朴纂修,康熙《泰興縣志》,卷之2,〈物產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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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食,皮可績為布;檾麻可為繩索;脂麻可充食,可作油。」45如上所述,雍正年間茗洲吳氏在泰興即開辦油坊。當地典當業為徽商壟斷的情況有所改變,前引康熙二十七年縣志言質庫「多新安賈人為之」,嘉慶縣志則云:「曩多新安賈人為之,近則半出靖邑(靖江),亦有土著開設者。」46除了典當業,泰興還出現了錢莊,如上所言,茗洲吳氏與他人在泰興開設萬選錢莊。典當業的興盛與錢莊的出現,某種程度上也說明商品經濟的發展。市鎮數量亦有增加,康熙二十七年縣志記載有口岸鎮(即柴墟鎮,位於縣西北40里,今屬泰州市高港區)、黃橋鎮(在縣東40里)、馬店鎮(今名馬甸鎮,在縣西北20里)、嘶馬鎮(在縣西北60里,今屬江都市大橋鎮)、馬橋鎮(在縣西南20里,今屬靖江市)、三汊鎮(在縣西25里)、曹董橋鎮(即印莊鎮,在縣東30里)7個鎮,另有4個市。47至嘉慶縣志記載,新增廣陵鎮(在縣南60里),市增加到12個。48嘉慶縣志所載新增的有些市實際上早已形成,如新鎮市在前引雍正時吳嘉貞往來手札中已經出現。

(二)茗洲吳氏泰興鄉鎮典鋪的業務

茗洲吳氏的文謨典和「某典」均開設於泰興縣的鄉鎮,其典當業務包括衣飾、棧貨兩大類。衣飾包括衣裳、金珠、首飾、銅錫器皿等。所謂棧貨即農產品,據《條約?棧貨》第一條載:「泰邑所當棧貨,麥、豆、米、稻、穄子、棉子、豆餅、蠶豆、安豆(案:即豌豆)九種」,主要是糧食。除豆餅為榨油後的副產品外,這些物品均見於康熙、嘉慶兩種《泰興縣志》。《條約?取贖》規定:「凡取棧貨」,櫃友辦好手續後,「將票付鄉人赴棧」取貨,據此看來,收貯棧貨另有處所,與典鋪不在一處。此乃因棧貨體積較大,需專門倉庫儲存。

45〔清〕淩坮、張先甲修,張福謙撰,嘉慶重修《泰興縣志》,卷之6,〈物產〉,頁2a。

46〔清〕淩坮、張先甲修,張福謙撰,嘉慶重修《泰興縣志》,卷之6,〈風俗〉,頁4b。

47

〔清〕錢見龍、吳朴纂修,康熙《泰興縣志》,卷1下,〈鎮市〉。

48〔清〕淩坮、張先甲修,張福謙撰,嘉慶重修《泰興縣志》,卷之1,〈鎮〉、〈市〉,頁7a-8a。

康熙、嘉慶《泰興縣志》所列市還有位於縣城和黃橋鎮的木市、竹市、米市、豬市,本文計算市鎮之市均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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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乾隆四十二年某典典賬結總》中,架本、當出、贖本等分別記有衣飾、

棧貨的總數,茲列為表1,以見當時泰興鄉鎮典鋪業務情況之一斑。

表1乾隆四十二年「某典」營業總結表

總 值

衣 飾 棧 貨

(兩) 價值(兩)% 價值(兩) %

上年存架本 16,039.258

11,097.614 69.19 4,941.644 30.81 本年當出 32,506.279

25,652.855 78.92 6,853.424 21.08 共 48,545.537

36,750.469 75.70 11,795.068 24.30 本年共贖本 29,762.427

22,779.748 76.54 6,982.679 23.46 本年賣貨本 774.57 774.57 100

共 30,536.997

23,554.318 77.13 6,982.679 22.87 本年淨存架本 18,008.54

13,196.151 73.28 4,812.389 26.72 資料來源:《乾隆四十二年某典典賬結總》。

說明:「本年賣貨本」原未分別衣飾、棧貨,但從「本年共贖本」、「本年賣貨本」及二者合計來看,「本年賣貨本」全為衣飾。

由表1可見,衣飾為「某典」主要業務,乾隆四十一年架本和四十二年當出、贖本、架本中,衣飾佔70%左右,而棧貨佔30%上下。清代前期一些地

方出現了稱為「囤當」的現象,即商人以所購米穀、蠶絲、棉花等農產品向典

鋪質當,取得當價後更番購買,從而增加流動資金。49但據《條約?取贖》載:「凡取棧貨,……將票付鄉人赴棧」,可見文謨典收當的棧貨來自「鄉人」,

而不是商人。由於當時糧價上漲,收當這類棧貨頗獲其利,一些當鋪熱衷於此。《條約?棧貨》說:

49參見安部健夫,〈清代に於けう典当業の趨勢〉,《清代史の研究》,頁376;封越健,〈論清代商人資本的來源〉,《中國經濟史研究》,1997年第2期,頁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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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年以來各項糧食多先賤後貴,縱有貴當者逾時更貴,故未受其累。乃

冒昧從事者罔不知覺,竟以僥倖為常輒〔轍?〕。

但文謨典的東家不贊成這種做法,《條約?棧貨》說:「而有識者早已笑其為行險之人矣。我等安可隨聲附和,而不加警哉!」

乾隆十三年(1748)三月,兩廣總督策楞稱:「貧農耕作之際,家中所有,靡不在質庫之中。待至秋成,逐件清理。禦冬之具,更所必需,每以食米轉換寒衣,交春又以寒衣易穀。」50大約在同時,黃卬記無錫農民生產及典當情況云:

鄉民食於田者惟冬三月。及還租已畢,則以所餘米舂白而置於囷,歸典

庫以易質衣。春月則闔戶紡織,以布易米而食,家無餘粒也。及五月田

事迫,則又取冬衣易所質米歸,俗謂種田飯米。及秋,稍有雨澤,則機

杼聲又遍村落,抱布貿米以食矣。51

策楞和黃卬均指出了農家經濟及其典當行為的季節性。這影響到當鋪經營的週期性。1929年楊肇遇將這種情況總結為:「農民春種而秋收,典當則春當而秋取,此其大概情形也。」521936年宓公幹和金陵大學農業經濟系亦有類似論述,並分別分析江浙和豫鄂皖贛四省典當業營業的淡旺季節。53乾隆時期泰興的鄉鎮典當業經營是否也具有這一特點?茲將《乾隆四十二年某典典賬結總》所記每月當本、贖本列為表2,並略作分析。

50《清實錄?高宗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卷311,乾隆十三年三月,是月條,冊13,頁103。

51〔清〕黃卬,《錫金識小錄》(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卷1,〈備參上〉,頁

52-53。感謝匿名審稿人提示此點。

52楊肇遇,《中國典當業》(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1973;原係上海:商務印書館1929

年《萬有文庫》版),頁22。

53宓公幹,《典當論》(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頁33、109;金陵大學農學院農業經濟系,《豫鄂皖贛四省之典當業》(南京:金陵大學農業經濟系,1936),頁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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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乾隆四十二年「某典」當本、贖本表

單位:兩

當 本 贖 本

月 份

總 計 衣 飾 棧 貨 總 計 衣 飾 棧 貨

一 月 1,281.5931,270.973 10.62563.993282.654 281.339

二 月 2,886.0852,844.22 41.8651,379.04471.847 907.193

三 月 4,188.0894,161.301 26.7881,418.316576.495 841.821

四 月 3,218.4863,063.678 154.8081,361.37710.289 651.081

五 月 4,536.6523,079.22 1,457.4323,748.3652,277.94 1,470.425

六 月 3,893.1822,194.123 1,699.0592,179.9541,341.42 838.534

七 月 708.307575.357 132.95710.308657.8 52.508

八 月 1,189.986837.81 352.1762,485.772,317.418 168.352

九 月 3,453.8652,307.965 1,145.94,558.3334,126.548 431.785

十 月 2,615.1571,830.712 784.4454,216.6044,089.629 126.975 十一月 1,654.4891,210.698 443.7913,210.9812,800.06 410.921 十二月 2,880.3882,276.798 603.593,929.3933,127.648 801.745 月平均 2,708.8662,137.738 571.1192,480.2021,898.312 581.890

資料來源:《乾隆四十二年某典典賬結總》。

說明:表2的曲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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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2及上圖可以看出,「某典」衣飾類當物收當旺季在二、三、四、五月,三月為全年頂峰;回贖高峰在九、十月,可見衣飾類當物營業呈現較為明顯的「春當秋贖」。棧貨的典當營業則沒有出現「春當秋贖」的現象,收當集中在五、六兩月,九月也是一個小高峰,十月開始下降,但仍超過月平均數

37.35%。十二月也略有回升,並在平均數以上。棧貨回贖高峰在五月,二、

三、四、六、十二月也是回贖較多的月份,且均超過月平均數。這個週期顯然與泰興的農作制度相關,在《條約》所列出的「棧貨」中,當地蠶荳、豌荳四月份登場,麥五月登場,稻穀、棉花九、十月上市。

再看「某典」的總當本和總贖本。總當本呈現三、五、六、九、十二月5個高峰。其中三月份與衣飾類當值的高峰一致。五月份總當本達到全年頂峰,且比四月份上漲40.96%,比僅次於它的三月份高出8.32%。由表2和上圖可見,五月份衣飾類當值與四月份持平,而棧貨當值比四月份漲幅達841.44%。利用貢獻率的概念,可算出棧貨增加對總當本增加的貢獻率達98.82%,說明五月份總當本達到全年頂峰,幾乎全部是由於棧貨增加的作用。六月份總當本位居全年第三,總值較上月下降14.18%,其中衣飾類當值比上月下降28.74%,造成總當本減少19.51%;但六月份棧貨當值比上月上漲16.58%,使總當本增加 5.33%,對於總當本增長貢獻率達到37.55%。可見,由於本月棧貨當本的增加,部份抵消了衣飾當本減少對總當本的影響,對於總當本依然位居全年高峰起到相當作用。而九月、十二月總當本的兩個小高峰,則主要是衣飾類當物增長的結果,棧貨類當物增長也有一定作用。九月份總當本較八月份增長190.24%,衣飾類當值增長175.48%,對總當本增長貢獻率為64.94%;棧貨類當值增長225.38%,對總當本增長貢獻率為35.06%。十二月總當本較上月增長74.10%,衣飾類當值增長88.06%,對總當本增長貢獻率為86.96%;棧貨類當值增長36.01%,對總當本增長貢獻率為13.04%。

從總贖本來看,回贖最高峰在九月,較之八月份增長45.47%,顯然因為九月是衣飾類當物的回贖高峰,同時棧貨回贖在九月也有小幅上揚,衣飾和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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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對九月份回贖增長的貢獻率分別為87.29%和12.71%。十月為贖本第二高峰,雖然棧貨回贖較上月下降70.59%,但因棧貨贖本在總贖本中所佔比例較低(九月份為9.47%),僅使總贖本減少6.69%;衣飾類當物仍處在回贖高峰,僅比九月份下降0.89%,九月份贖本佔總贖本的90.53%,使總贖本僅減少0.81%。兩者合計使十月份總贖本僅較上月減少7.50%。十二月為回贖第三高峰,這也是因為衣飾類當物有較多回贖,而棧貨回贖也有回升。另外,應該注意的是五月份為總贖本的第三個高峰,僅比十二月低4.61%,比最高的九月也只低17.77%。這是因為五月份是棧貨回贖的最高峰,且衣飾類當物有一個回贖小高峰。

由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由於經營農產品,位於鄉鎮的「某典」總營業額某種程度上改變了全年「春當秋贖」的營業曲線。這裡雖僅有一年的統計,但只要典鋪經營農產品,這就應該是經常性現象。據1935年調查,豫、鄂、皖、贛四省典當業具有「春當秋贖」的特徵,應該是由於這四省典業只收當衣物與金銀首飾,而並不經營農產品。54據1930年代宓公幹的研究,當時江浙一帶盛行農產品典當,55那麼他所說「七八九月之交,新穀登場,雜糧收穫,為贖取時期」,56應當是農產品入當旺季,也就是當贖皆旺時期。因此,在典當業經營農產品的情況下,不能籠統說其營業為「春當秋贖」。乾隆時的「某典」與1930年代江浙典當業還有一點相似,即均有一個月為當贖皆淡,不過位於蘇中泰興的「某典」為農曆七月,無論衣飾、棧貨還是總營業額,當贖均處於最低谷;而1930年代江浙典當業是公曆六月營業最為清淡,有「清水六月之諺」。57但據1935年調查,豫、鄂、皖、贛四省典業並無這一現象。58雖然由於經營農作物典當,典當的總營業額不完全呈現「春當秋贖」的特點,但早在清初,典當業者已經十分重視「春當秋贖」的現象。與「春當」相

54金陵大學農學院農業經濟系,《豫鄂皖贛四省之典當業》,頁43-47。

55宓公幹,《典當論》,頁30-32、97、209。

56宓公幹,《典當論》,頁109。

57宓公幹,《典當論》,頁109。

58金陵大學農學院農業經濟系,《豫鄂皖贛四省之典當業》,頁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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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還出現了「春應」這一專用名詞,即指「春當」所需資金。雍正年間吳嘉貞往來手札屢次提到「春應」,如雍正七年正月十六日吳嘉貞給其子思端札,囑咐他「兩典(案:指吳氏在泰興的南一典、依仁典)春應全藉虞兄(案:指代管南一典的吳虞臣)設處,汝可竭誠以托之」;雍正九年(1731)正月初三吳嘉貞寄姻親張瀛士札,希望將出替嘉興油車所分資金和蘇州正茂號利潤,「著人齎至延令(案:延令為泰興古稱),以解春應之燃眉」。前引《乾隆豐典存本賬謄清》所記「該文光春應月利錢」,亦係豐典為「春應」資金向文光油坊借款的利息。吳嘉貞往來手札中也數次談及「秋贖」好壞,如雍正六年十一月十四收查章民甥函,謂「典中秋贖頗好」;七年四月廿九與六九諭帖云:「今春太〔泰?〕典麥不取,艮〔銀?〕不行,秋贖益無望也。」59

農業生產對典當業經營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並不止於「春當秋贖」,清代典當業者對此十分瞭解。農業荒歉固然不利於典當業經營,康熙二十年(1681)常熟縣徽州典商就稱:「不意連年水荒頻仍,當多贖少,轉運維艱,以致虧本者甚多,閉歇者不少。」60雍正八年二月廿五日吳思端亦說:「倘遇荒歉之年,有當無取,人上子母交逼,恐難以紛應。」九年正月十一吳思端札云:「舊歲生意因麥減收,贖取甚差,僅贖利三千三百餘兩,今各帳尚未結清,約略計來,虧本不下四五百金。」這應當是由於麥子歉收,農家收入減少,無力贖取當物所致。而農業生產豐熟亦不利於典當業經營,吳思端雍正八年三月廿四札云:「泰地兩年豐熟,質當者寥寥,目前可□拮据,秋冬取利減少,尤深遠慮。」對典當業比較有利的狀況是秋收有成,農家收入增加,可以贖取當物,典當業的秋贖獲利也隨之增加。雍正八年二月吳嘉貞收方谷札云:「或邀天眷,秋成有望,不致虧蝕也不可知」;六月十二日吳方谷札云:「豆餅暨□取清荳苗足稱大有之年,只要收成有得,秋贖當亦不差。」同時由於經營農產品典當,某一農作物的豐歉也會直接影響這種農作物的取贖收入。如雍正七年四月廿九吳

59《雍正五—九年休寧吳氏往來手札要記三集》。

60〈常熟縣永禁擾累典鋪碑〉,收入蘇州市歷史博物館、江蘇師範學院歷史系、南京大學明清史研究室編,《明清江蘇工商業碑刻集》(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81),頁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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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貞云,吳氏在泰興的兩家典鋪,因「麥竟不取,約有數千擔,要淨蝕艮〔銀?〕千金」,成為當年蝕本的主要原因。麥不取贖的原因當係麥子豐收,價格下跌,農家不值得贖取上年送入當鋪的麥子。甚至棉花的豐歉也會影響滿當衣服的銷售,雍正八年八月廿二吳方谷札云:「秋盤折衣已號起,計四百餘兩。布衣因棉花賤,較上年要差二分錢。」61

在抵押借貸外,吳氏典鋪也從事信用借貸。《條約?出入》規定:「凡會借銀兩,大概九五色歸多。」這裡所說「會借銀兩」,即指信用借貸,銀兩的成色則以千分之九五○為主。在《乾隆四十二年某典典賬結總》中則記為「券借」,有劉桐山兄、桂翼昭先生、生元輅「券借」銀錢的記載。據劉秋根研究,清代典當業的信用借貸已經頗為盛行。62

一些學者認為清代典當業經營存款業務,63而黃鑒暉認為當鋪有史以來從不開展存款業務,64王裕明則認為明清時期社會閒餘資本存典生息,不過是典鋪經營的一種特殊現象,而非典鋪的經營業務。65吳氏典鋪除了東家資本外,也有他人資金。如在《乾隆四十二年某典典賬結總》中,張、吳兩家資本之後,還列出「凝秀書院存客本」83.333兩和「櫃友結存拔津」242.592兩。據吳嘉貞往來手札記載,豐典也有親友存款,但有些「存款」不但不是典鋪主動招攬吸收,毋寧是不得已而接受。如雍正八年七月初一吳嘉貞收方谷弟五月廿六日函云:有坤維兄兌來銀200兩,管理豐典的虞臣「見典中可以不需,且毛利每月要一分四厘」,但「渠說係彼令□私房,此項要代效勞。因不便卻,故收下,訂定十二月還」。吳方谷說此乃「只是割肉做瘡」之舉。同年九月廿一吳嘉貞收方谷弟八月廿二札云,本擬將張子野所存資金本利一併歸清,但「子翁再三

61以上引文均見《雍正五—九年休寧吳氏往來手札要記三集》。

62劉秋根,《中國典當制度史》,頁122-125。

63彭信威,《中國貨幣史》,頁703-704;劉秋根,《中國典當制度史》,頁107-120;劉秋根,

《明清高利貸資本》,頁139-143;葉世昌,《中國金融通史》,卷1,頁586;劉建生等,《明清晉商與徽商之比較研究》,頁266-268。

64黃鑒暉,《中國典當業史》,頁49。

65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頁354-358。

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第七十八期

申懇,不但此券乃病人養生之源,則三房者今歲仍要加在券上,不肯領去,言詞迫切,萬不能卻」,只好將利息兌清,本金另立新券。66前引《乾隆豐典存本賬謄清》在各合夥人資本和「匯結各會票」之後,還列有「家中各存本」共17宗,前5宗為「借」或「該」萬選錢莊、文謨典、文光油坊的銀兩或銅錢,後8宗為某堂或某人的「存本」,最後4宗為出典房屋的典價。在豐典東家看來,「存本」包括向他人所借和他人所存兩種資金。

典鋪東家以外的他人資金,所有人是「借」給典鋪或「存」於典鋪,兩者之間的區別,實際上也難以說清。如彭信威說和珅借款10餘萬兩給通州附近當鋪錢店以生利息:「這裡所謂借款,實際上就是存款。……本來存款和放款並沒有多大分別,是同一種信用交易的兩種名稱。」67葉世昌論述清代發商生息銀兩時說:「基本上是低利貸款。同時也可以視為存款」,又說:「交當商生息的生息銀兩對當鋪來說是一種存款。」68

就吳嘉貞往來手札所記,典鋪對不需要的資金不得已接受並支付利息,其性質應該與銀行一樣屬於存款業務。這些存款,除了不得已接受的外,也有典鋪主動招攬的,如櫃友存款,又如雍正七年吳思端曾想將吳虞臣每年1,000餘兩的收入「存入」南一典,「加彼輕利拔還地方重利」。69典鋪廣泛收存社會資金,包括官款、公款、私款,既有典鋪主動招攬,又有不得已而接受者,並且均需支付利息,已經成為經常性的業務,如果說這還是一種「特殊現象」,而不承認是典鋪的經營業務,令人難以理解。

此外,當時的典鋪也從事商品買賣。《乾隆四十二年某典典賬結總》從正月起記載,「躉買小布除賣仍該本」341.528兩,一直到八月售迄,「淨實得利」69.439兩。

66以上引文均見《雍正五—九年休寧吳氏往來手札要記三集》。

67彭信威,《中國貨幣史》,頁703-704。

68葉世昌,《中國金融通史》,卷1,頁567-568、586。

69雍正七年正月廿八收端兒南一典寄占白侄來一函,參見《雍正五—九年休寧吳氏往來手札要記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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