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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裁判的方法

民事法官裁判的方法
民事法官裁判的方法

民事法官裁判的方法

台湾法学家王泽鉴说:“法律的适用,乃法律的发现,就民法而言,其思考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法律解释,法律补充及超越法律的法律之发现。”法律的发现以及在法律的发现方法学习中的一些体会和认识,以期能自觉运用科学的民事裁判方法指导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使民事判决更接近公平正义。

法律发现的方法与心理学动力定型按照心理学上对动力定型定义,动力定型是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人比较稳定地从事某一活动,客观刺激的系统经常按照一定前后和强弱作用于有机体,由于大脑皮层有系统性活动的机能,能够把这些刺激有规律地协调成为一个条件反射链索系统。动力定型的特点是当它已经形成后,一旦有关刺激物作用于有机体,条件反射链索就自动出现,所以动力定型又称为自动化了的条件反射系统[注解1]。动力定型形成后可以大大节省我们的脑力和体力消耗,减轻我们的负担而提高功效。法律人整天从事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工作,如果我们养成一种科学的裁判思维习惯(法律发现的习惯),从而达到自觉地运用科学的方法审判民事案件,就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保证裁判的准确性,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也是法律人研究法律发现(法律的适用方法)的重要意义。

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法律方法论是一种对法官非常实用的理论,它能帮助法官通过一种比较科学,比较严谨思维方法,找到一种对个案而言正当合理的,同时又符合现行法的裁判方法。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制定的法律大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注解2]。我国法学研究在近20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法律发现的概念却很少被法学理论界所使用。现代司法要求法官审判活动朝着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而当前法院申诉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由于我国在选任法官方面的实践不够成熟,相当一部分法官在裁判时还满足查找法律条文,对号入座,一旦遇到法律笼统甚至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便无所适从,甚至还可能

判出错案来。这主要因为我们的审判工作缺乏比较一致的执法标准和全国通行的一致的审判方法。

我对法律方法的认识过程。

我和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一样,是到法院工作后,才开始学习法律的。原来在审判中遇到疑难的法律问题,就去请教庭长,请教分管业务的院长,或者请教上级法院的法官。为了学习法律我自己购买了大量的民事案例,从“临摹”开始学习办案,还好,基层法院的许多民事案件,或多或少都能在案例中找到“样板”。我从案例分析中开始对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概念,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有了初步的了解,也通过案例分析认识了许多知名的法学专家。随后,我购买一些民事法律的大学教材进行学习,同时还特别对法理学进行多次反复地学习,终于从“临摹”到自己开始写字了。但是对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适用法律的方法,我还停留在蒙胧阶段。虽然对法理学进行了系统,深入地学习,当然法理学知识是学习法学的基础,审判业务有些提高,但是对裁判方法类知识知道得很少,更谈不上科学的审判方法。直到1999年底在全省法官培训中接触到梁慧星教授的《法律解释》小册子,尽管当时还没有完全领会,但是却发现法律发现的知识对于法官审判实践的指导非常重要。民事审判本应该有它本身的规律,只是我们平时没有注意学习和总结。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仔细阅读了王泽鉴先生的《法律思维和民法实例》,才对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有了一个更深入地理解。然而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也就是法律的发现涉及到法学基础理论,逻辑学知识,民法实体法,并非我们一下子可以全面领悟的。我在学习中也看到法律的发现方法(裁判的方法)的科学和严谨,熟练理解并运用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保证裁判的科学,准确,公平,我感到法律发现的方法与民事法律知识同等重要。法律知识就如同是粮食,人不可以直接食用,法律的发现的方法如同是烹调过程,只有经过烹调,人们才享用美好的食物。同样只有正确地掌握运用的法律发现的方法,我们审判案件才能做到准确,严谨,并且提高效率。

从学习法律发现的方法中,我感觉到法理学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构成,法律效果推理的三段论(也就是法律发现的方法逻辑结构),法律发现的方法里“涵摄”的概念,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构成要件的分解,案件法律事实整理提炼法律要素的过程,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和解释,法律的选择和适用,对没

有法律规定的案件依照法律原则和法理进行判决的这些法律发现的方法都非常重要,对民事审判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也是民事审判的真正诀窍所在,或者许多高明的法官没有将这些法律发现的思维过程写在判决书上,但是准确的适用法律规范的整个过程是少不了这些法律发现的思维环节的。

下面我将根据审判实践论述我对上述法律发现的方法的理解和认识。

法律方法的概念及意义。

台湾法学家王泽鉴说:“法律的适用,乃法律的发现,就民法而言,其思考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法律解释,法律补充及超越法律的法律之发现。”[注解4]法律发现在民事审判实务中的真正含义,是在民事审判实务中,从已经查明的法律事实,寻找适当的法律,或者依据法律原则,法理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的思维过程。所以法律的发现,也叫法律的适用,也可以叫民事裁判方法。法律发现亦称法律方法,是法学中最具实践价值的学问。

成文法和法律规范逻辑构成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是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代中国法律实践来说,法律由法律规则,原则,概念三部分组成的。法律规则也叫法律规范,但是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规范,也叫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数量大大地超过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的数量,而且法律的发现最主要是发现可适用法律规则。从逻辑上讲,每个法律规范都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行为模式是概括了的,抽象的行为,它不是行为本身,也不是行为的具体细节,严格说法律规范应该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构成比较科学,而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法律行为,而行为又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的某种结果,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按照梁彗星先生的说法,法官裁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一种工作是认定事实,处理事实问题,一种是法律适用,处理法律问题[注解5]。处理法律问题就是法律的发现,就是民事裁判方法。当一个法官通过开庭,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的认证后,就得到法院认定查明的事实。法官下一步工作就是做法律适用的工作,就是法律的发现工作。找法有三中可能性:一是有法律规定,而是没有法律规定,三是有不确定的法律规定[注解6]。为了便于论述,我将上述三种情况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找到法律规定包含法律的概念,或者概念不确定;二是发现有几个类

似的法律规定,如何进行选择?三是发现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即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四,没有法律规定。下面将分别论述。

找到法律规定包含法律的概念,或者概念不确定怎么办?

当我们进行法律发现的过程中,如果找到的法律规范属于法律概念或者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就要对这些法律概念或者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范围进行界定,使之明确具体化。由于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概括性,这法律的特性。同时为了使法律整齐,简洁,一般来说上审判适用的法律和颁布的法律还是有一定的距离,这个距离就是需要对法律概念或者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沟通两者,使法律被具体适用到案件审判里。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解释方法乃成为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就如同大米是粮食,并不能直接食用,但是必须烹调,人方可食用,法律规范必须经过解释,才能被适用也是一样的道理。

王泽鉴先生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说,法律的解释,乃成为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法律必须经过解释,始能适用。法律用语模糊的,必须加以阐明明确,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或者概括的条款,必须加以具体化。法律规范的冲突,也需要解释来调和。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说,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习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美国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引用了格雷在他的《法的性质和渊源》书中一段话。格雷说:“甚至制定法也不是法律,因为必须由法院来确定其含义。法律就是法官所宣布的东西;制定法,先例,博学专家的意见,习惯和道德都只是法律的渊源。”[注解8]本杰明.卡多佐在他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还引用了杰思罗.布朗在他的《法律与进化》书中一段话。杰思罗.布朗说:“一个制定法只有在法院解释之后才成为真正的法律。”

一般说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就是一个肯定的判断,但是判断里的概念如果不明确,那么判断起来,就很麻烦。如果针对案件的事实,寻找法律,却发现一个概念不是确定概念。法官得结合按的具体情况,对法律概念外延不太确切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进行解释,说明它属于法律规范里的概念范围,否则就不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比如:侵权行为法里过错原则里过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过,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范根本没有就什么是过错进行定义,但是我们要

进行审判,要在判决书里引用该法律条文,我们必须对过错有个一般的定义,这就需要对过错进行解释。参照王利民在《侵权行为法》一书里过错解释,过错的主观标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后果可以预见,没有预见就是有过错。而客观标准是和一个普通人或者“良家父亲”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比较,如果一个普通人或者“良家父亲”置身于行为人的环境里不会有行为人的行为,那么行为人就有过错。比较合理的过错定义是,过错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该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注解10] 例如:合同法里规定,如果合同一方“根本违约”,也即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规定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那么什么是“根本违约”?法律规范的条文里并有解释,王利民在他的《违约责任论》里,是这样的解释“根本违约”的,他例举《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注解11]

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什么呢?有什么条件?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呢?除合同法148条规定,还有什么呢?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际经济法概论里解释说,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不交付货物,是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东西,是很明显的“根本违约”。[注解12] 我们应该从法学教材,学者的学说,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将法律概念或者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具体化,然后再适用。

发现有几个类似的法律规定,如何进行选择?

当我们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时,出现有几个法律规定都可以适用。当出现有几个法律规定都可以适用的情况,我们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呢?对于一个法律事实,法律往往有若干个法律里都有规定。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一种情况是,有几个法律规定都可以适用的情况,这几个法律规定彼此不矛盾;还有一种情况是有几个法律规定是相互矛盾的。有几个法律规定都可以适用的情况,这几个法律规定彼此不矛盾,民法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任意性规定。例外性规定优先于一般性规定。具体性规定优先于原则性规定。新法优先于旧法。例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法通则》有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规定,到底适用哪一个,最高法院曾经下发了专门司法解释,赔偿数额的计算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就是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具体性规定优先于原则性规定。如果出现有几个法律规定都不一致或者是相互矛盾当上位法和下位法相矛盾时,应该优先适用于上位法,而舍弃下位法。因为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矛盾,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一切法律服从宪法,否则无效。

发现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即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如何适用该法律规范?

(一)法律方法的逻辑结构。当我们在寻找法律的,也就是寻找推理的大前提时,如果我们发现了有唯一一个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一般简单的案件,而且是我们经常办理的简易案件。我们可以从我们熟悉的法律规定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但是发现这一条款,真正把它适用还需要进行下一步工作,即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进一步,只有在证明了某种案件法律事实(或者行为模式)的法律要素(S)具备了法律规范(T)法律事实或者行为模式构成要件里的一个对象,那么该案件便可以产生该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法律责任。

如果用逻辑上的三段论来表示,即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而特定的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以一定的法律后果(R)为结论。这种法律适用逻辑结构为:所有具备法律规范(T)构成要件时,适用法律后果(R)。某案件法律事实或者行为模式(S)具备了法律规范(T)构成要件,便可以适用法律后果(R)。上述逻辑推理三段论格式的含义是:凡对一类事物有所肯定,则对该类事物中的每一个对象也有所肯定。它的推理规则是:(1),大前提须是全称的,也即前提的外延是周延的,包含了它的全部外延。(2),小前提须是肯定的。

(二)对“涵摄”的理解。

在适用法律时,经常使用一个概念叫“涵摄”,它是指将特定的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下,获得一定结论的思维过程。即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适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而获得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

当我们在寻找法律的,也就是寻找推理的大前提时,如果我们发现了有唯一一个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我们如何适用它呢?首先把该法律条款的法律事实,或者把行为模式进行分解成几个构成要件。其次我们还要把审理查明案件事实进行提炼,整理成具备某些法律要素的法律事实或者说行为模式,也就是把把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提炼,也就是整理法律要素的过程,这是为了方便和抽象化的法

律规范的法律事实或行为模式进行比较,就是“涵摄”的过程。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说法是,“涵摄”指将特定的案件事实,放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里面,以获得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思维过程。[注解13]也就是认定某个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从而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在逻辑上证明小前提是否是在大前提里的一个事物,是否是大前提里的一个对象,从而进行正确推理,得出结论过程。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说法,此种法律的发现过程,必须不断地往来穿梭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案件的事实之间,由案件事实,探寻适合的法律规范,由法律规范里构成要件认定案件的事实。这才是对“涵摄”的正确理解。

(三)对大前提法律事实或者行为模式构成要件的分解。

在寻找法律规范,进行“涵摄”比较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案件的事实时,最重要的最复杂的就是将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事实,进行分解构成要件的过程,一般的来说这些工作都是由法学家通过教材或者自己的学说来完成的。比如侵权法里的王利民对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分解,一个是有过错,二是有因果关系,三是有损害事实。而在《民法通则》里的,有关过错责任法律规范条文却是一句话,没有对法律事实或者行为模式进行分解,《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过,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过错责任原则,毕竟是抽象的,概括的法律规则,作为对侵权法的基本规范和功能的高度概括,它并不是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中作出责任是否构成的判断的具体规则,它本身不能提供一种归责的具体判断方式,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这需要审判人员对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外在的行为的正当性,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和行为人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分别判断后,才可以作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结论,而这个判断过程是复杂的,而在法律条文里是根本没有的,它只存在教材里和学者的学说里。

按照王泽鉴先生说法,“涵摄”过程是一项谨严,精致,艰难的法学思维过程,一方面必须从法律规范去认识案件事实,一方面亦须从案件的事实去探索法律规范,剖析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来回穿梭二者之间,须至完全确信的,案件的事实完全符合所有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涵摄”工作才高完成,才可以适用该法律,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注解14]这是法律方法里最具有美

丽的过程,也是法律方法里的金针度与之处。梁彗星先生在他《裁判的方法》书里,对“涵摄”没有进行深入地研究,但是“涵摄”它是整个法律发现过程中,并且是法律适用过程最关键的地方。它详细论述在王泽鉴先生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德国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里也有更深入的论述,只是卡尔.拉伦茨论述非常晦涩,比较难理解。

卡尔.拉伦茨把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称为“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他说,一个完全的法条构成大前提,将某一具体的案件事实视为一个“事例”,将它归于法条构成要件之下的过程,则是小前提。结论是对此案件应该赋予该法条所规定的法律效果。卡尔.拉伦茨还说,在“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推理过程中,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形成前提,尤其是如何形成小前提。[注解15]至于大前提,大家切不可认为,单纯由法律条文的文字就可以的形成大前提,每一个法律条文必须要解释,而且这些大前提并不是所有的法条都在法律中。此处意思是有些法律的大前提和法律概念的解释是来源于法条以外法学教材和法学家的学说里。比如过错,法律条文里没有解释什么是过错,怎么样可以构成是有过错的,这些都是来自于法律以外的法学家的学说或者法学教材里。

(四)对小前提的法律事实的提炼,整理,使之成为具备法律要素和法律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

卡尔.拉伦茨认为:S是T的一个事例,一般将这一过程称为“涵摄”,并且进一步演示为:T(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有A,B,C,且已经穷尽。S具备了A,B,C等要素,因此S是T中的一个事例。在逻辑学上将“涵摄”推论理解为:“将外延较窄的概念划归外延较宽的概念之下。”[注解16]他还说作为法律适用基础的推论,并不是将将外延较窄的概念划归外延较宽的概念之下,其实是将具体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所包含的法律要素,在具体案件里要能完全重现,必须审查,具体案件的事实是否具备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所包含的法律要素。判断被描述的案件事实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特征时,首先必须留意,案件的事实是以日常用于来描述的,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则包含了许多抽象概括的法律专业用语及概念。[注解17]为了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必须将法院查明的案件的事实整理提炼,并且要配合法律用语。有些概念则必须依赖社会经验。比如红色本身不能再定义,它是一种感

知为基础而作出的判断,这当然只能适用行为模式和法律效果非常确定的法律规范。

寻找法律,却没有发现适用这类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应该怎么样利用法律原则和法律原理进行正当裁判的,法官应该着重考虑那些问题?

本杰明.卡多佐在他《司法过程的性质》说:“所有的历史已经证明,当一个确定的弊端已经发生,过分的弊端已经发展到了唤起公众的情绪时,立法者才进行立法干涉。”[注解18] 法国《民法典》有:“法官借口法无规定或者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予以判决,应受到拒绝审判罪的追诉。”1907年《瑞士民法典》的第一条规定说:“本制定法统管属于本法任何一条法令的文字或者精神之内的所有事务。在缺乏可适用的法条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并且在缺乏习惯法时依据若法官是立法者将会制定的规则来宣告判决。然而,法官应从得到学者的学说和法院的法理----学说和法理的---验证并受到尊重的解决办法中汲取自己的启示。”法官“造法”必须做到拒绝为比较狭隘群体服务,拒绝为了比较小的利益而牺牲更大利益,法官“造法”时不能牺牲法律的一致性和确定性。在有些时候,我们审判的案件既可以这样判决,又可以那样判决,也就是两种判决都可以找到言之成理的或者相当有说服力的理由来支持这种结论或者那种结论,我们会发现并懂得:司法的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注解21]在这里,一些曾经为这个时代服务过的原则死亡了,一些新的原则诞生了。

罗斯福总统在938年12月美国国会发表的咨文中说:“在我们国家,主要的立法者也许是,并且经常是法官,因为他们是最后的权威。在他们每一次解释合同,财产,既得权利,法律的正当性过程以及自由之际,他们都要将某种社会哲学体系的某些部分带入法律;并且,由于这些解释是根本性的,他们也就是在给所有的法律制定提供指导。”[注解22]上述论述可以作为法官“造法”所应该慎重考虑的问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问题是赔偿权利人在获得第三人的赔偿后,能否再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给付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采肯定的态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持否定的态度。台湾法学家王泽鉴认为工伤

保险是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规定,而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范畴,两者性质不一样,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如果仅从法律原则和法理学原理分析,我也赞成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观点的。因为它最大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体现法律制定的目的,而且在法律原则和法理上说得通的。当然在这样的情况,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官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创制法律规则”了。

进行法律的发现的法官应该具备的那些基础和条件?

如何做到更好地掌握“法律发现的方法”呢?也就是如何做到更好地适用法律进行判决呢?我想必须熟悉与具体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各种批复,也就是经常看看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各种批复,做到心中有数,知道它在在什么地方可以被“发现”。还要熟悉法理学,熟练运用法学基础理论解决审判中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应该说,一个人法律水平高低和他具有的法学基础理论关系十分密切。在注意熟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各种批复的同时,还应该掌握一些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知道怎么样将法律解释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还要经常看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各种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分析研究典型的案例是学习法学的入门功夫,要分析研究案例的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应该满足于了解对该法律规定的分析。还要多看看法学专家的著作和学说,为法官“造法”提供营养和基础。这些都是需要民事法官不断学习,积累,思考才可以达到的。法律知识丰富在于平常积累,法律智慧在于法官经常思考。作者小西天

法院刑庭庭长述职报告

法院刑庭庭长述职报告 本人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全庭于警的支持和配合下,我所负责的刑事审判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的一各项责什目标,且达到了上级法院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圆满完成了刑事审判王作,。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我共收公诉案件40件.结案40件,结案率100%,收自诉案件7件。审结7件,结案率为100%。这些案件均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符合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当庭宣判率达到87%。虽然今年的收案数较往年少,但却呈现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增多、案件性质及案情复杂的特点。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质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和动力,只有思想提高了,解决好自己的意识形态问题,才能树立崇高的理想和信念。我不断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使自己的思想跟上时代的步伐,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法官自身的使命和职责,时刻牢一记着自己是一名人民法宫,手中的权利是人民给的,只能为人民谋福利,大局意识强,服务意识强,廉洁执法、秉公办案,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办铁案,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案件的质量是这项工作的命脉,只有将案件办成铁案,才能真正起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才能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为此在工作中尽职尽声·兢兢业业,所办案件做到了“三无”,无关系案、无金钱案、无人情案;也无审限案件,做到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应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二为确保案件的质量还实行勤汇报,多沟通的方式,以得到方方面而的理解和支持,对疑难、复杂及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向院领导、县政法委、上级法院及同级检察机关进行情况沟通。,坚持严格执法,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津关,所办案件匀做到“两个基本”,且适用法律正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严厉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震慑了犯罪,净化了社会环境,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稳定奉献了力量。 三、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打击犯罪是为了社会稳定,因此在打击的同时兼顾社会效应。 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未成年犯思想幼稚心理承受能力差特点,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着重帮助他们查找犯罪原因,引其目发地认一识自己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进行就案讲法教育,坚持动.以睛、晓之以理,使他们萌发认罪、悔罪和改正的决心,使其树立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在适用刑罚时,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从有利于挽救未成年犯罪的角度出发。案件审结后,不是把-推向社会了之,而是进行跟踪考察,了解他们改造的思想状况,解·他们的一些实际问题,促使其向正确有益的方向转化,并与基层有单位建立“跟踪帮教”网络。实行全方位、全程管理,努力为他们奋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此外还对未成年犯罪进了研究分析,并制定相应措施,向当地党委、政府、学佼等提出方法建议,亲自到学样进行法制宣传,以便坝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⒉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不稳定因素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审判工作的职责,如何保护这是现实问题,因大多数犯罪分子经济条件差,判决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执行,针对这一现象,在办案中坚持二个有利一于,即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因此办理附带民事的案件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首先使双方矛盾化解,然后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得到赔偿,心理得到安慰,使被告人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致今后双方结怨再次发生冲突,今年我院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率明显提高,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四、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2019年法官个人总结

2019年法官个人总结 20xx年法官个人总结篇1 本人于20XX年9月进入XX县人民法院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兢兢业业履职,勤勤恳恳工作,干干净净做事,踏踏实实做人,在上级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帮助下,我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讲原则、顾大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实践,提高道德素养 近年来,我一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理论学习作为自身的重要任务,自觉做到勤学多想,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于20XX年12月通过党组织的考察成为中共预备党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坚持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放松,与时俱进地学习研究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当今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能够用法律的理念去指导工作,用法律的思想去谋划工作,用法律的手段去开展工作。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于20XX年顺利地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 二、注重求真务实,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我自进入法院以来,先后在办公室和研究室工作,无论在哪个工作岗位上,都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立足本职,开拓创新,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上狠下功夫。在办公室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全院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案办公系统及设备的日常维护。平时耐心细致解答同志们在计算机操作方面的疑

问,及时解决各类电脑、网络设备、办案系统软件等设备故障;多次组织全院干警进行审判管理系统、OA办公系统、执行系统的操作培训;并与其他同志配合,共同完成了数字化法庭庭审录音录像工程与全院视频监控工程。在研究室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司法统计、审判管理与全院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对案件审理、执行中的各节点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坚持定期通报各业务庭的司法统计和长期未结案情况,提高司法统计工作质量,保证了司法统计系统与审判管理系统的数据零差错。长期与上级法院协调我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审核复议事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期间曾在高院审管办挂职锻炼,审判管理工作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注重及时把握各部门办案进度及质效情况,对于各项质效数据,每月进行汇总统计,对每个业务庭收结案情况、办案效率情况以及办案效果等具体数据进行全面的统计分析,与年度目标和上年度同期情况进行逐一对比,上报院领导并通报各庭局,为领导的科学决策作数据支撑。在对本院各部门绩效考核工作上,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有部门一视同仁,对于各项质效指标,以司法统计数据为基础,认真核实各项质效数据,真实体现各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工作以来,我始终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能够主动思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来弥补自己的不足。坚持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这一基本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了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坚持以身作则,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我始终认为,个人苦点累点没有关系,人生的价值在于奋斗、在于创造、在于奉献。我必须以勤奋的理念去实现人生的价值,为法院工作作出我应有的贡献。 四、尽职尽责,扎实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无论我在哪个岗位工作,都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任劳任怨,刻苦钻研,开拓创新,积极促进了信息技术在审执工作中的催化剂作用,推进了对

法院个人工作总结2018

法院个人工作总结2018 转眼我到向景区人民法院工作已近一年了,这一年是我人生旅途中的重要一程,期间在领导的培养帮助、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步适应了书记员的工作,完成了当一名国家公务员的角色转变。岁首年终,我静心回顾这一年的工作生活,收获颇丰。现将我这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向领导、组织汇报: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个人素质 首先,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法院浓厚的政治学习氛围深深的感染着我,我积极参加团支部、党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并注重自学,认真学习了书记在邓小平诞辰百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七一重要讲话、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等,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XXX年12月20日向党组织郑重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二、接受职位初任培训,做好就职上岗准备 2月:全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在贵阳中院的组织下在贵阳市法官培训中心接受了为期一周的书记员初任培训,培训中学习到了作为书记员应该具有的技能和怎么才能当好一

员书记员。培训结束后我积极地向组织上交了一份学习心得体会。 3月:参加了为期两周的XXX年度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培训地点设在市委党校,自己刻苦学习,通过了公务员初任考试、普通话考试,并取得了贵州省人事厅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通过这两次系统的培训,为我更好的投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努力适应庭审要求 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等各项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书记员工作也很琐碎,比较繁杂,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我在工作中格外注意细节方面的问题,因为我知道在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中一方面主要处理程序法上面的事务,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无论在实体法上审判员处理的如何好,只要诉讼程序出了错,那就会被发回重审,而之前所做的大量工作就会白费。所以平时我比较注重对诉讼法的学习,工作中尽量做到认真、仔细,特别是对当事人的送达、期间等方面比较关注。而另一方面,

历史解释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

历史解释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 在评价一项法律规范的意义时,我们常用一句略带夸张的话:“法律从它生效的第一天就已经滞后了”。这一结论当然不是孤立地针对法律文本而言,而是将法律文本与其所依存的环境、背景、事件甚至人物相而获得的。一项法律规范实际上向它的读者(遵守者、解释者、适用者)展现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它外在的表现,即跃然纸上的法律文本;另一部分便是隐身于法律文本之外、之后或将法律文本包容其中的时间和空间,亦即在法律文本中无法捕捉但其影响无处不在的“立法背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法律解释理论中便又增加了一种虽然无法成为主流解释理论但功效特殊、自成体系的解释方法,即历史解释法。 在立法者与适用法律者之间的交流中,法律文本明示可见,历史背景却是无形、隐含的。但是,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的一部分)是从这种背景、情境中提取出来的。所以,重新考虑法律通过时的环境与背景十分重要。本文将对当前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历史解释法的基本含义以及运用这种方法所应当考虑的因素略作分析。 一、“历史解释法”的含义 所谓历史解释法,是指法律解释者通过对一项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过程的分析,发现该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历史解释法又称为法意解释、沿革解释。 在法律实践中,历史解释法与其他几种解释方法密不可分。总地说来,历史解释法与其他几种解释方法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而非对立或矛盾关系。也就是说,即使运用字义解释法、系统解释法可以获得法律的真实含义,仍然不能排除历史解释法的应用。例如,如果从该项法律的立法说明中发现了对法律文本含义的不同理解,一些法官则倾向于接受从这一历史文件中发现的含义。当然,也有坚定的文本主义者坚持采用文义解释,即如果法律的字面含义已经清楚,而且采用此解释不会出现荒唐或无法接受的结果,则通常不再运用历史解释法作深层次的解释。 对于发掘立法目的而言,历史解释法经常作为目的解释法的一种补充,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区分两种方法。这是因为,人们在重新认识或寻找一项规范的目的时,经常要回到制定该规范的背景中探讨其原始含义。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对立法的历史文件、历史背景进行研究。当然,历史的含义不见得就是法律的真正目的,但历史解释法的确可以作为发现立法目的的一种补充、辅助手段。

法院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总结范本:_________法院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7 页

法院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一、严于律已,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思想上积极构筑抵御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化、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等一切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坚信社会主义最终必然战胜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充满必胜的信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我重视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工作中,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增强自己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自觉坚持以党的十六大为指导,为进一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自己的努力。 (二)、是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重点学习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和电脑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并结合自己 第 2 页共 7 页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 xx年以来,xx法院在xx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大局,努力落实各项司法为民措施,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xx法院通过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种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经验总结 采取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 在经过了大循环轮案制和法官助理等一系列审判模式改革之后,xx年我院最终确定了最符合我院院情的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即由一个审判员带一个书记员,由审判员负责庭前调解、庭前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等工作,而书记员则负责程序性的事务,如送达、庭审记录及装订案卷等。此模式分工明确且程序简洁,效果很好。此模式运行以来,xx年xx的法官每年人均结案均在100件以上。 一方面,明确的分工与简洁的程序带来了审判效率的

显著提高。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对所承办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须全程负责,将责任落实到法官个人,强化了法官的责任心,一旦出现错案、瑕疵案件,将追究到底。法官为了提高案件质量不断加强自我学习,钻研业务,使我院的当庭宣判率大幅提高,涉诉上访的人数也明显下降,较好地做到了息诉服判。 创新机制提高调解率 从xx年开始,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院全面推行了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并举的司法绩效考核体系。一方面,制定约束机制,即给民商业务庭室下达硬性指标,要求其调解率必须达到xx以上,每月进行司法绩效考核,将未达标的庭室及法官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惩罚。另一方面,创建激励机制,首先物质上案件质量奖将对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予以倾斜,每件调解结案的案件比其他案件要多出20元每件,以一定的物质激励来提高一线审判员的调解积极性。其次,对于调解率较高的法官将在我院大厅公布出来进行表扬,并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在这一机制的有效调节下,一线审判员的调解责任心和积极性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从以往调解在诉讼程序中只是走过场,容易调的就调,难调的就判,到现在法官以调解为重要手段,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不辞辛苦,不怕麻烦,多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解说,为彻底化解当事人

裁判依据:传统型与现代型司法之比较——以刑事诉讼为中心(上)

裁判依据:传统型与现代型司法之比较——以刑事诉讼为中心(上) 编者提按:裁判依据,是既决定诉讼当事人利益也关涉司法正当性的一个重大问题。在传统社会,处理案件的依据主要不是法律,而是超自然力、权力意志、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和习惯等;在现代社会,“依法审判”是司法的基本特征,但它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也有诸多差异,如普适性不同、平等性不同、制定主体不同、规范的体系也不同和自由裁量权不同等。理性化,是现代社会裁判依据不同于传统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本文从类型学的角度尝试了对这两种不同的司法类型展开分析,并阐释了其形成的依据。 一、裁判依据的种类之比较 在传统社会中,国家或其他公共权威组织处理刑事案件的依据是多样化的。 (一)超自然力量 这是一种企图以超自然力量来鉴别和判定人间刑事案件是非真伪的纠纷处理方式。超自然裁判特别流行于传统社会的早期。其特点在于,当看来无法依靠人类本身的智慧和力量解决纠纷时,便转而求助人们认定存在的超自然的神秘力量,通过将在今天看来极端残酷、危险乃至致命的方法加诸当事人之身,评判是非,作出处理,凡能经受住严厉考验者,便以为是有神灵之圣的庇护,表明清白无辜,反之被认为存在过错,得遭受神灵的惩罚。这种超自然力量是否作出、作出何种外在显示征兆以表明裁判,完全是由今天看来纯粹客观的种种自然因素所决定的,如某人烫伤后在一定期间恢复的快慢等等。孟德斯鸠在讨论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时,注意到的开水立证、以火立证都是此类方式。[i]E·A·霍贝尔认为,每个初民社会都无一例外地设定神灵和超自然力的存在,这种设定是普遍的,其影响也可被普遍地感觉到,其在法律领域内影响所导致的结果,便是有关超自然的基本前提也作为司法的前提原理出现。[ii]所以,在霍贝尔考察过的诸多初民社会,诸如爱斯基摩人、特罗布里恩岛人、切因依纳人、基奥瓦人、阿散蒂人的社会中,它的作用是直接而强有力的。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这种裁判所依据的规范不是一种行为规范,而只是一种裁判规范,虽然它对所有的人都一致适用,但却不能为当事人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因此它属于形式非理性的司法方式。[iii] 需要指出,超自然裁判究其实质是与(涂尔干意义上的)宗教信仰分不开的,

[法官个人工作总结]法官工作总结

[法官个人工作总结]法官工作总结xx年即将翻过去,回顾着一年来的感悟,对于我来说是艰辛的一年,也是收获的一年。有压力困难,有低谷煎熬,这一年的工作纠结辗转而又硕果累累,这一年的生活也是精彩纷呈而又收获匪浅。总结反思自己的xx年,更多的是成长、收获、幸福、感恩、淡定。 我们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原则,走出法庭,深入到企业、社区和农户家里,了解社情民意,帮助基层组织和群众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纠纷,让法官从法律、社会层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优质司法和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检验司法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也是司法取信于民具有公信力的源泉。我们要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放到抓落实上,在实干中提升素质,在实干中成就事业,在实干中体现人生价值,要把每项审判任务、每个工作环节都做深做细,精益求精,力求把案件办得更加公正,把人民群众的期盼当做我们工作的动力,把人民群众的赞誉当做我们的工作的鞭策,提醒我们工作要做得再扎实些、再细致些,让各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在立、审、执的各个环节,都融入调解与协调的成分,把"调解"作为一种更高质量的审判和首选方式,把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关系裂痕修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

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中重修旧好、握手言和,实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坚持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开庭、巡回办案,注重现场调解。配置巡回审判专用车,设立人民法庭联系点,对赡养、抚养、扶养、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坚持到案发地开庭,让群众在第一时间看到庭审现场,实现审判与群众的互动,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人民法庭就在自己身边。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按照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及时为他们办理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手续,确保有诉讼请求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没有关系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确保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不因法院执行不力而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同时,对个别特困当事人实行定向帮扶、长期帮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我们要坚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始终使自己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杜渐防萌,慎之在始。自觉做到慎初、慎微、慎独,谨防自我放纵;坚持自重、自省、自励、自律,应该经常审视自己、提醒自己、警戒自己,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

法院个人工作总结2020

法院个人工作总结2020 2020法院个人工作总结一 20xx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研究室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法院共产党员,我始终坚持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作为自己努力的目标。通过实实在在的学习,我进一步增强了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的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强化业务学习,提升写作水平 知识就是力量,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作为法院研究室的一名工作人员,有扎实的写作基础至关重要,而司法统计分析等专业文章的写作又离不开业务知识。因此,在过去的一年,我为了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一方面注重业务学习,另一方面强化写作能力。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工作的本领。此外,我通过经常读报纸、看其他法院的信息来揣摩写作的技巧,不断提升自身信息、司法统计等的写作能力。这一年来,通过我的努力,我的写作水平有了一定程度地提升。 三、强化工作态度,立足本职工作 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是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在平时的工作中始终能够做到踏踏实实、勤勤恳恳。自己份内的工作主动干好、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必须做好、领导交办的事情想法办好、同事求助的事情尽力办好。每天坚持按时、准点上下班。在研究室,我的工作涉及写信息、司法统计、公告等

司法裁判的情感之维

司法裁判的情感之维 本文从后现代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以及法律推理的角度对司法裁判与人的情感加以分析:现代法学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官在做出司法裁判时依赖于一种独特的法律推理或过程,其间应排斥情感因素的影响。然而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司法裁判过程是由人主导的,这一前提条件就已经预设了一个局限:因此,不拒斥情感因素、正视情感因素,并将情感因素引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与法官的理性相互结合的司法裁判过程,才是一个真正鲜活的过程,符合客观实际的过程。 标签:司法裁判;情感;后现代主义 一个经典案例: 1882年,美国纽约州的帕尔玛为防止其祖父改变遗嘱而将其杀害,帕尔玛是否享有继承权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大难题。按照当时的法律以及契约精神的要求,只要帕尔玛的祖父订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帕尔玛当然享有继承权。但是在本案中,照此判决显然不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最终法官从基本的道德情感出发,为今后的同类案件确立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在契约精神的背后存在着更为重要的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由是,帕尔玛的继承权被剥夺了。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情感因素在司法裁判当中的积极作用。然而,现代法学认为从法的确定性来说,法的内容是基本确定的,人们对某一规则的理解大致可以达到共识;即使法律语言有一些灰色地带,但不影响法律整体的确定性。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法官在作出司法裁判时依赖于一种独特的法律推理或过程,包括三段论演绎模式、形式推理、实质性推理、类比推理、归纳推理等在法律程序中的应用,以及所谓‘遵循先例’的特殊方法。”[1]然而无论采用哪一种推理方法,司法裁判的生成都是一个相对严密的推理过程。可见,现代法学的主流观点是排斥司法过程中的情感因素的。但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看到司法是由人主导的,这一前提条件就已经预设了一个局限:那就是司法从一开始就是带有情感的,不管司法主体[2]如何尽力地去避免,司法的过程也只能是无限地接近“无情感的司法”,但却永远不能达到。那么,从其他角度来看,司法裁判与人的情感究竟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关系?我们将从后现代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以及法律方法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期理清一个大致的脉络。 一、一种“另类”的解读——后现代主义 后现代主义思潮作为一种“异类”,从文学、艺术、建筑领域起步,蔓延到哲学、社会理论、法学等诸多领域,对统治着这些领域长达200余年的现代主义思潮发起了全面地攻击。其间,反普适主义、批判真理主义、非理性主义、视角主义、反合法主义等思潮,竞相争夺着话语权利。[3]在法学领域当中的后现代法学流派,否定了现代法学的认识论基础,全面推翻了普遍的公平、正义、人权、民主等主流价值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后现代主义是反理性的,作为司法裁判

法官近三年个人工作总结2017

法官近三年个人工作总结2016 法官近三年个人工作总结篇一 我是16年从xx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到xx区人民法院担任副 院长的。到任后,我很快适应了角色转变。近两年来,在各级党组织的亲切关怀下,在院党组一班人的真诚帮助下,在全院干警的大力支持下,我时刻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我是16年从xx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到xx区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的。到任后,我很快适应了角 色转变。近两年来,在各级党组织的亲切关怀下,在院党组一班人的真诚帮助下,在全院干警的大力支持下,我时刻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宗旨,认真履行院党组的分工职责,我分管的刑事审判和审判监督工作在四个刑事审判庭和审判监督庭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有了长足的进展。同时,我还积极完成院党组交办和班子成员委托的其它事项。为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一方平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知识就是力量,学习是进步的台阶,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不断完善自我,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一方面,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信念时刻保护与党中央高度一致。特别是参加区委党校在职干部理论培训期间,上课能认真听讲,领会授课内容并做好笔记,做到了一课不少,一堂不漏,从没旷课或迟到早退。党校的学习使我提高了政治理论水平和驾驭领导工作的能力。 另一方面,增强法学理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强化理论学习的系统性、条理性。这也是我多年来坚持不懈养成的良好习惯,我从不抹牌赌博,很少闲聊,争取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业务学习中去。只要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我总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力求掌握其立法本意和法条内容,通过平时的学习和积累,不断更新知识,丰富自我,提高了我胜任本职工作的本领。另外,我能在学习中做到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以发挥最佳的学习效果。到任后,我发现由于人员超编等历史原因,我院干警年龄结构老化、文化底子较弱,但审判工作实际经验丰富,在实践工作中我十分注重虚定稿版心向他们学习,

述职报告 法院述职报告4篇

法院述职报告4篇 xx年,本人在县委和地区中院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狠抓队伍和业务建设,加强理论和业务技能学习,全面加强和推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预期的工作目标。 一、加强自身建设,提升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 一年来,本人在思想上要求上进,学习上不放松,把提高思想境界和党性觉悟作为做好工作的根本前提。一是坚定理想信念。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开创从法品格修养新境界。二是服务大局。把审判工作纳入县委工作大局,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进一步肃清净土思想,警惕三股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落实上级维稳部署,并在办案中注重社会矛盾隐患的排查化解,全力推进平安伊吾建设。三是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学习,提高自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带头学习、钻研审判业务知识。四是加强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品德修养。深入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并融入其中,历经深入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刻剖析根源和认真整改落实,使班子和个人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得到转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明显增强。 二、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自律意识 作为院长,本人始终坚持依靠学习,促进自我改造,牢固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和政绩观,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县委和上级保

持高度一致。一是带头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我院从党组成员、科室负责人到普通干警,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组与中院党组、县直机关工委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目标管理网络。二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自治区十项和地委、县委十二项规定,营造勤俭节约的氛围,树立审判队伍好形象。三是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管理,在全院上下推行实施了廉政保证金制度和廉政谈话制度,并规范了全院绩效考核制度。四是加强对配偶、子女和干警的廉政教育,为全院干警做好廉洁自律的表率。五是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及反腐倡廉相关文件,严格贯彻最高院零容忍政策,对干警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苗头性不良现象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提高了干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六是开展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亲情廉政寄语活动;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守执法办案纪律,规范审判流程机制,进一步增强党性修养和纪律意识。全年无违法乱纪行为。 三、立足本职岗位,履行工作职责 一年来,本人结合本年度工作思路去思考谋划、落实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在工作、决策中能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五重一大制度,努力使党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二是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干警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等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干警开展学习讨论,督促干警找问题,剖根源并逐一整改。三是加强审判执行业务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院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法院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下面给大家介绍下法院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希望可以帮到您哦! 一、努力学习法律及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在工作中我能够不断增强学习理论的主动性、自觉性,强化系统性、条理性,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文化素质。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工作的本领。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我做到了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尤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对照标准要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做到了从心灵深处查找对党员先进性认识上的不足,从工作态度查摆在工作落实上的不足,从生活态度查看在自身要求上的不足,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个人整改措施,有力地指导了自己的工作。二是活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能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和应用文写作,不断提高驾驭整体工作的能力。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从三个少中挤时间,即

少聊会闲天、少喝点闲酒、少看会电视,做到四个常即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不断巩固学习的效果。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和学习中,我时刻牢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通过一年的学习,我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写作水平,及信息采取、编报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自己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工作环境和内容。 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是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法院办公室工作期间,我始终不渝地坚持平心戒燥、与人为善、踏实工作的态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了四个好,即自己份内的工。作主动干好、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必须做好、领导交办的事情想法办好、同事求助的事情尽力办好:一是在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法院各部门内部协调工作。法院办公室是法院内部的枢纽和对外接待的窗口,代表法院糸统的形象。为此,我每天坚持按时、准点上下班,,认真有礼地接待各方当事人和上访群众,真正做到了三不即态度不燥、言语不急、法律讲解不断,使当事人来访的过程变成我们宣传法院良好形象和法律知识的过程。同时,主动协调法院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做到了及时汇报(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及时反馈(种类情况和信息)、及时通知(各种会议和活动),为有效地促进法院以审判为主的各项

法院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法院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作为法院的一员,为本职工作做一个总结,下面是为你精心整理的法院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希望对你有帮助! 20xx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研究室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法院共产党员,我始终坚持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作为自己努力的目标。通过实实在在的学习,我进一步增强了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的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强化业务学习,提升写作水平 知识就是力量,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作为法院研究室的一名工作人员,有扎实的写作基础至关重要,而司法统计分析等专业文章的写作又离不开业务知识。因此,在过去的一年,我为了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一方面注重业务学习,另一方面强化写作能力。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

好工作的本领。此外,我通过经常读报纸、看其他法院的信息来揣摩写作的技巧,不断提升自身信息、司法统计等的写作能力。这一年来,通过我的努力,我的写作水平有了一定程度地提升。 三、强化工作态度,立足本职工作 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是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在平时的工作中始终能够做到踏踏实实、勤勤恳恳。自己份定稿版内的工作主动干好、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必须做好、领导交办的事情想法办好、同事求助的事情尽力办好。每天坚持按时、准点上下班。在研究室,我的工作涉及写信息、司法统计、公告等多方面的工作,我一直坚持不怕辛苦、无怨无悔的原则,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并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提升完善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我始终认为要干好一项工作,就要像雕琢艺术品一样,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 四、强化规章制度,严谨工作作风 在今年,我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条禁令以及院、庭、室、队各项规章等一系列廉政制度,特别是今年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我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时时刻刻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始终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计个人得失,尽心尽力做好每一项工作。能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在思想上保持警钟长鸣,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院清正廉洁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限制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限制 摘要:相对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具有高度抽象性、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等特性。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是弥补法律漏洞或法律缺陷的重要手段。法律规则无法涵盖具体实务之时,援引法律原则作为判决依据,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泛滥。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原则适用 四川省泸州市闻名全国的遗赠案随着时间流逝已淡出公众视野,但是其中涉及的法学讨论并未随着终审判决而尘埃落定。“泸州遗赠案”在我国法学界引起广泛的争论,法院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时而直接援引法律原则裁判,从而引发两种对立的观点。有学者肯定优先适用法律原则,理由是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原则效力高于法律规则,本案的两审判决都采纳了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适用效力上高于法律具体规则的观点;而有学者反对优先适用法律原则,认为法律原则模糊而不确定,法律规则具有确定性和具体性,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本文试图浅析法律原则如何适用于司法之中。 一、可适用于裁判的法律原则的范围 德沃金认为,法律原则并不以立法或判例的方式确立,它有时见诸于判例或制定法的序言中,有时可以从判例、制定法或宪法中推论出来,有时还可以直接来自政治或道德理论。[1]在国内法学界,无论人们对德沃金的学说是拥护还是反对,在理论上,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属法律要素之一的说法已为大多数法学家接受,成为一种普遍的

观点。然而,德沃金的“法律原则”并不等同于我国法律界所理解的“法律原则”。德沃金的“法律原则”并不以成文的方式直接规定在制定法之中,而是法官在对疑难案件的审理中由法律的精神和目的推导出来的,能否作为“原则”并被援引为疑难案件的裁判根据在于它能否解释过去的一切判例,即整个法治实践的传统。而我国学者所认识的“法律原则”,不是由法官根据法律之目的和精神、立法之旨趣推导出来的,而是以成文化的条文方式在实在法中明确规定的,它不再需要适用法律者的寻找和推导,只需要他们以特定的法律方法对其内容加以具体化。葛洪义教授撰文指出,我国法学界一般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和讨论法律原则问题:一种是在立法政策上,即现行立法是原则一点还是具体一点为好,反映在立法上,就是长期以来我们所遵循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的观念和做法; 一种是我国几乎在所有的立法中通常都会以总则的方式对相关法律的所谓“基本原则”作出的规定。[2]这后一类“原则”,也正是被本起“泸州遗赠案”中法官直接援引用于裁判中的法律原则。我国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认为法律原则存在三种样态:(1)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是指直接存在于宪法、其他制定法甚至习惯法之中的原则规定;(2)作为法律基础的原则,这类法律原则并不以原则的形态已经被宪法或其他法律所明确规定,而是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规范基础;(3)作为法哲学基本价值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既不在宪法或其他法律的明文规定之中, 也不能从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中推导而出。这些原则高居于法律之上,基于现代法治国家对于法律基本价值的要求而具有了规范上的意义,诸如正

法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3篇

法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3篇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法官为本职工作做一个总结,本文是法官个人的工作总结范文,仅供参考。 法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 当前,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正在深入开展,各地法院将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制定得更加贴近实际,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亲民的主旨,洋溢着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真挚情感。寓真情于审判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成为广大法官的一种共识。 我们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原则,走出法庭,深入到企业、社区和农户家里,了解社情民意,帮助基层组织和群众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纠纷,让法官从法律、社会层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优质司法和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检验司法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也是司法取信于民具有公信力的源泉。我们要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放到抓落实上,在实干中提升素质,在实干中成就事业,在实干中体现人生

价值,要把每项审判任务、每个工作环节都做深做细,精益求精,力求把案件办得更加公正,把人民群众的期盼当做我们工作的动力,把人民群众的赞誉当做我们的工作的鞭策,提醒我们工作要做得再扎实些、再细致些,让各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在立、审、执的各个环节,都融入调解与协调的成分,把调解作为一种更高质量的审判和首选方式,把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关系裂痕修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中重修旧好、握手言和,实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坚持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开庭、巡回办案,注重现场调解。配置巡回审判专用车,设立人民法庭联系点,对赡养、抚养、扶养、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坚持到案发地开庭,让群众在第一时间看到庭审现场,实现审判与群众的互动,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人民法庭就在自己身边。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按照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及时为他们办理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手续,确保有诉讼请求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没有关系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确保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不因法院执行不力而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同时,对个别特困当事人实行定向帮扶、长期帮扶,帮助他们解

法院庭长述职报告3篇

法院庭长述职报告3篇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我于年月被任命为××法庭庭长,××年任民二庭庭长,××年××法庭与××法庭合并为样田女子法庭,我被任命为城关法庭庭长。负责××镇、××所镇、乡、乡四乡镇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任职以来,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辖区人大、政府的监督和支持下,我认真钻研理论和业务知识,积极探索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近三年的学习、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为了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一我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刻苦钻研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法官法》和各种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省高院举办的培训班,坚持中央农业广播学校的法律本科函授班学习,目前还有一科即将毕业,一××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我又考取了法律执业资格证书。通过学习,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为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政治业务基础。 二、认真审理好民事案件,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样田女子法庭是由两庭合并而成,我庭的管辖面积大、

范围广、同时案件数量多、种类繁杂,为了能够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工作中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热情的服务态度认真审理每一起民事案件,注重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庭审过程中细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认真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的切入点,灵活运用调解方法。从庭上到庭下,从当事人到代理人及亲朋好友,反复多次地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就要立即制定调解方案;只要有一方同意调解,就要主动做另一方的工作;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进行调解;只要有调解希望的,都力争调解结案,不放过做调解工作的任何机会。三年来,我组织法庭干警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二百余件,每年的案件调解率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我庭的调解工作经验在全院得到推广,多次被全国、省、市各级报刊刊登,外县法院也纷纷组织法官前来参观学习,××年月还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荣誉称号。 民事无小事,事事都牵动着老百姓的心。为了维护百姓的利益,在工作中,我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我曾郑重地向辖区人民做出过承诺:让那些确有冤情而正义得不到伸张的人能打得赢官司;让那些经济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人能打得起官司;让那些老弱病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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