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七条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内区域进行调换:

(一)世界上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世界性珍稀濒危类型;

(二)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

(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第八条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

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第九条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或更改名称,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

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及附图、调整论证报告、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图片集及有关附件。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关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及其周边公众意见;

(四)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

(五)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

(六)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上述材料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十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范围和功能区的评审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范围和功能区的评审,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组织材料初审、实地考察、遥感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评审,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一)申报程序不完备;

(二)申报材料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三)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批准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经批准后,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经批准后,由申报单位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的;

(二)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因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人员调动、升降职管理制度

人员调动及干部升、降职管理制度 (HG MS-2012管理制度的补充) 1 范围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内部的人员调动,适用于员工在公司内部的流动管理。 2 主要内容 2.1 员工由于以下原因之一,在公司流动时,应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2.1.1 员工参与公司内部其它岗位招聘,被录用时; 2.1.2 因工作(服务)的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归属部门时; 2.1.3 员工因不适应原岗位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时; 2.1.4 员工升职或降职时。 2.2 公司内部调动 2.2.1 车间内部普通员工岗位调整时,由车间主任内部协调,但必须到生产 部和办公室进行备案。 2.2.2 车间主操手和班长的任命和调动,必须经过生产部提出申请,经过总 经理批准后交到办公室进行备案。 2.2.3车间的技术员、副主任和主任的任命和调动,必须经过生产部提出申请, 经过总经理批准后交由董事长决定,最后交到生产部和办公室进行备 案。 2.2.4跨部门进行调动时,由调出部门和调入部门申请,经过生产部协商,生 产部将协商结果汇报总经理批准后交到办公室进行备案。 2.3 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 2.3.1 因工作(服务)需要,车间在内部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时,可由车间 主任协调,但是调岗调位后必须重新培训后才能上岗,最终调整结果 报办公室备案。

2.3.2 因工作(服务)需要,或因工作岗位的归属部门变化,需要跨部门调 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生产部审批后,报总经 理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调入(出)部门必须配合。 2.3.3 员工因身体、技能等原因不能适应现岗位工作时,可以由本人向所在 部门提出调整岗位的书面申请,首先由部门在内部进行调整,调整结 果(注明调整原因)报办公室备案;如在本部门不能解决,则由所在 部门主任在本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生产部,由生产部在公司内部 部门间协调安排。 2.3.4 员工工作岗位跨部门调整时,公司办公室应开出一式叁份的“调动审 批表”,并交至相关部门或责任人。 2.3.5 员工因不适应或不胜任原岗位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适 应或胜任的,公司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 合同。 2.4 员工升职或降职 升职: 2.4.1由生产部、车间或用人部门提出推荐人选,由公司相关领导面试同意后,进入试用期(2个月)。 2.4.2试用期期间考察需要经过部门领导评价、个人工作总结和群众评议。 2.4.3公司评议小组对其工作表现实绩评审同意后,按流程报总经理、董事长报批。 2.4.4办公室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出具人事任免决定书,办理相关的升职手续。 降职: 2.4.5因公司岗位变动或干部工作表现实绩达不到公司的要求,需要降职或调动岗位。 2.4.6由生产部、车间或用人部门对员工出具书面的降职理由,经过评议小组的评议后同意降职。 2.4.7由办公室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出具人事任免决定书,办理相关的降职、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七条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内区域进行调换: (一)世界上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世界性珍稀濒危类型; (二)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 (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第八条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 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第九条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或更改名称,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

内部员工转岗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完善医院人事管理,配合定员定编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权责 3.1本规定制/修/废由办公室负责,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2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4.内容 4.1因工作需要或员工个人困难提出申请进行岗位调动 4.1.1因工作需要或员工因确有困难提出变动岗位的,应填写《员工岗位调动申请表》,如实填写转岗理由,并经申请人所在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送至人力资源部。 4.1.2办公室对《员工岗位调动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填写学历、教育培训、考绩、奖惩、心理素质、岗位工资变动情况。 4.1.3转岗员工有权知悉岗位变动后薪资变动情况,并签名确认是否同意转岗。 4.1.4办公室将《员工岗位调动申请表》送拟调部门主管、分管高级主管及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执行。 4.2公司因内部招聘发生岗位变动 4.2.1在定员编制内因现有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缺员的,用人部门应参照公司呈高级主管核准后,交办公室办理补充人员及招聘事宜。 4.2.2根据工作需要新增岗位的,用人部门应参照公司的要求,提出招募员工报告,呈总经理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招聘事宜。 4.2.3公司内部没有满足招聘条件的人员时,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招聘。 4.2.4办公室接到需求报告后,及时组织应聘人员参加需求岗位知识考试及面试考核,协助缺员部门选聘合适人员到需求岗位工作。 4.2.5 办公室将录用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3富余人员转岗。 4.3.1由于运营状况发生变化,对于部门有富余人员的,由办公室妥善安排到缺员部门。 4.3.2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富余人员参加笔试或面试考核,并择优录用。 4.3.3办公室将转岗结果汇总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4转岗试用期考核 4.4.1转岗人员上岗后实行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用办公室对其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上岗,考核不合格者(不满70分)退回办公室或经用人单位延长1-2个月试用期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退回人力资源部。 4.4.2转岗人员上岗后在一个月试用期内本人要求退回人力资源部,或者被用人部门退回办公室的,办公室会给予再次安排工作岗位机会,仍考核不合格的,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7.报告和记录表式 附件一:《岗位调动申请表》。 附件二: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集团公司内部人事调动管理办法

集团内部人事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内部人事调动工作,保证集团内部各部门、子公司的员工调动工作能够有序、及时的完成,适应集团各部门、子公司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动类别 1、调动:指因工作需要,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被调动人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和劳动合同关系情况,有下面两种: 1)调动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仍在原单位,社保公积金由原单位代为员工缴纳费用,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由调入方负责,福利待遇按调入方的规定执行。调入公司于年底12月26日前将社保公积金(企业缴纳部分+员工缴纳部分)一并转入劳动合同签订公司。 2)调动人的工资、档案、社保、公积金等转入新公司,劳动合同重新签订。 附表: 2、借调:由于某项工作需要,从其他部门或子公司临时借入的人员,在完成某项工作或借调期满时需返回原公司。被借调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在原单位,工资、社保公积金也由原单位负责,福利待遇按调入方的规定执行。 3、任命:公司下发的任命文件或会议形成的调动员工的决议。 二、员工调动工作原则 1、人员调动审批手续必需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再由各公司人事部门办理。

2、人员调入单位在已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才可按规定办理员工调动审批手 续;需增加编制或未核定人员编制的,必需先申报人员编制,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所需人员方可办理调动审批手续。 3、调动人员审批手续办理完毕,按规定办理完调离原工作岗位手续后,方可到调入方公司报到,否则不得离开原部门和工作岗位。 4、未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函明确调动的,一律视为无效调动。 三、调动程序 属跨公司间、集团职能部门间调动的,调入、调出方分别签署意见后,由集 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报批。 调动管理流程图: 详细步骤:

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195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导则函 附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 (一)总体要求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二)管护设施建设 1、保护管理站(点)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管理站(点)。 保护管理站(点)数量及其管理范围应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控制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到达保护区内主要人为活动区域。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 保护管理站(点)应当建立在居民点、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人员和车(船)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处。 单个保护管理站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300m2,配备办公、消防、野外调查、日常巡护、执法、通讯、交通及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在进出保护区的重要路口和要塞处可设立保护管理点(哨卡、检查站等),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m2。

内部岗位调动调职制度

内部岗位调动 一、宗旨 1、根据人力资源开发要求及对员工绩效评价的结果,完善内部劳动力市场,给员工提供发展和锻炼机会,制定公平合理的调职制度。 二、调职种类 2、员工内部岗位调动包括晋升、降职(降薪)及岗位轮换三种;按流动方式划分为通过内部劳动力市场调配、公司任命及公司组织结构调整三种方式;按流向划分为在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流动、在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流动和各子公司之间流动。 三、晋升制度 每个员工通过努力工作,以及在工作中表现的才干,都可能获得职务晋升或工资等级的提高。与此相适应,建立职务上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推行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公司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依据客观公正的考核结果,让最有能力、最有责任心的人担负重要的职务。不拘泥于资历(学历、经验)与级别,按公司组织发展目标,依据制度性甄别程序,对有突出才干和贡献突出者实施破格晋升。但是,提倡循序渐进。除特别指明,该制度适应于晋升至G级以上管理职务。 3、晋升资格 (1)半年绩效考核达到B以上; (2)晋升至E级(含)以上职务必须有相关岗位轮换经验,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不能担任E级以上职务; (3)E级(含)以上员工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大专毕业后在公司F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在G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4)G级员工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高中(包括同等学历)毕业后在公司H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5)受公司行政处罚的人员半年内不能晋升。 (6)破格晋升 4、程序和方法 (1)部门主管根据部门发展计划,预测需增补的职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撰写晋升申请书; (2)人事部审核申请: ①人事部与所申请部门协商论证部门组织结构发展计划是否可行; ②调查该部门人员流动状况(离职率、新进率); ③调整各部门晋升申请。 (3)对晋升至F级(含)以上职位,人事部须作出职位空缺报告,呈请总经理批示,

集团内部调动管理规定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知) 红狮控股办〔2012〕240号 红狮控股集团员工内部调动 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员工内部调动程序,使人才在集团内有序调动,经研究,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集团及子公司(指区域公司、子公司,下同)员工(不含高管人员,下同)调动,必须执行本规定。 二、基本要求: 1、员工内部调动,必须按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调动。 2、员工内部调动必须事先协商,形成会议纪要(附件1)或其他书面材料,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内部调动通知,必须明确报到时间、地点、部门及薪酬级档等内容,便于操作。 4、员工内部调动后,必须及时办理移转档案、社会保险、风险金、职务风险金或变更人员信息等手续。 三、职责权限: 行政人事部门(指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处、综合科,下同)负责内部调动手续办理等相关事项: 1、行政人事部:负责跨区域员工调动手续办理;检查指导区域公司、子公司人员调动;负责其它相关工作。

2、行政人事处:负责区域内子公司之间员工调动手续办理;检查指导区域内子公司人员调动;负责其它相关工作。 3、综合科:负责本公司员工调动手续办理;负责其它相关工作。 四、具体程序: 根据调动内容不同,分为部门(含车间,下同)内部调动、部门间调动、子公司间调动及跨区域调动4类。调动程序:(一)部门内部调动: 因工作需要,子公司部门员工拟调到本部门另一岗位工作。 1、调动申请: (1)薪级5级以下人员因工作需要,需部门内部岗位调动的,应填写《岗位调整申请报告》(附件2),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综合科人事管理员。 (2)薪级5级(含)以上人员(含化验室组长,除中控操作员),需部门内部岗位调动的,凭任命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执行。 2、调动审核: 综合科凭任命文件或审批后的《岗位调整申请报告》,按《员工薪酬级档调整管理规定》确定拟岗位调动员工的工资级档。 3、OA调动会签: 综合科开具《员工调动会签单》(附件3),并将《岗位调整申请报告》扫描后作为附件。会签流程: (1)生产线:人事管理员发起—部门负责人会签—分管领导审批—人事管理员归档。 (2)管理线:人事管理员发起—部门(车间)负责人会签—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人事管理员归档。 4、调动通知:

调岗管理制度

调岗管理制度 (一)目的 1.通过人事调整,合理使用调配人力资源,达到工作与人力资源的最佳匹配,使人尽其才,提高工作绩效; 2.提高员工个人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公司内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公司员工岗 位调动管理流程;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三)原则 1.员工调动要符合各部门定岗定编和人岗匹配原则; 2.调动人员须具有全局意识,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四)调岗类型 A.部门内部调岗:由中心内部A部门调整至该中心B部门; B.跨部门调岗:1.由公司A中心调整至B中心; 2.跨中心调岗人员需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拟调入部门的相应岗位职责对调岗人员是否符合新岗位要求进行评 估; 3.调薪:调岗后由人力资源中心参照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为调岗人员定薪,如调整部门后岗位职责不变则 薪酬不变; C. 战略调岗: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要求,为满足公司各岗位招聘需求,由公司统一调配或者实行内部竞聘(如各分公司、子公司 之间人员调整); (五)调岗管理流程 ●协商调岗 1.公司可以根据战略发展要求、员工工作能力等情况,对员工的岗位进行必要的调整; 2.在公司职位空缺的情况下,原岗位任职满6个月(含)以上员工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调岗;员工提出的调岗,应由本人 提出书面调岗申请,并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照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批; ●直接调岗 1、经考核后证明该员工不能胜任该工作的;或非因公负伤而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公司可直接对该岗位员工进行调岗; 2、如因员工个人能力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后经过考核证明该员工仍不能胜任该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调岗审批 A、中心内部调岗 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附件1《岗位调动审批表》后由中心负责人审批、中心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中 心备案,方可调动; B、跨中心、战略调岗 调出中心负责人协调调出、调入部门意见后,由调出中心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附件1《岗位调动审批表》后,经调出 及拟调入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批,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方可调动;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报书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报书 自然保护区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说明 一、申报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编号,申报单位不填。 二、“地点”指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三、“地理坐标”指自然保护区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四、“固定经费”指行政事业性经费和管护经费等具有固定来源的经费。 五、“基础设施概况”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现有业务用房、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交通工具、通讯手段、重要仪器设备的情况。 六、“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科学研究概况”主要包括在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后到目前为止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科研计划及国际合作交流计划等内容。 七、“功能区调整后土地权属状况”是指自然保护区在功能区调整后,其土地权属、土地权属使用证认领变化状况及是否存在新的土地使用权属纠纷。 八、“功能区调整后管理协调状况”包括功能区调整后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与区内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状况,变化后的区内是否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国家重大基础建设工程。 九、“功能区调整后自然环境状况”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功能区调整前后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变化对比以及概况、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内容。 十、“功能区调整后自然保护区及其周围地区社会经济状况分析及其评价”指范围调整前后自然保护区内社会经济的对比分析与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人口分布、密度、民族状况、主要生产方式; 2.生产布局、产业结构及运输等情况; 3.土地与其他资源的开发状况; 4.与当地政府及群众的关系; 5.主要社会、经济活动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预防措施。

内部员工调动管理制度(含审批表和通知单)

内部员工调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内部调动,给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创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调动类别 员工在聘用期内,公司可对员工的岗位做出下列变动: 1、调岗:公司因机构调整或业务需要,或为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可安排员工调岗。 2、借调:公司因业务需要,可将员工借调到公司内的基层单位或其他部门。 3、轮岗: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可安排员工在公司内部轮岗。 4、待岗:当员工被认为绩效表现及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需要,经过培训仍无法达到要求时,所在部门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安排其待岗。 第四条调动原则 公司本着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开展员工调动工作。 第五条调动程序 1、调岗 (1)当公司内部出现岗位空缺时,除考虑内部提升及外部招聘外,

亦考虑平级调岗。公司有关部门及员工本人均可提出调岗。 (2)公司有关部门提出调岗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取得调入与调出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后,填写《员工调动审批表》按人员聘用权限报公司领导批准。 (3)员工提出的调岗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调岗申请,填写《员工调动审批表》,并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参照员工聘用审批程序办理。 (4)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和相关部门发出《内部调整通知单》。 2、借调 (1)由公司或拟借调单位/部门的管理层提出,并经人力资源部与有关部门协商而确定。 (2)用人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借调申请,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调出部门及员工本人协商取得一致。 (3)由被调动的人员填写《员工调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人力资源部向调动人员发出《内部调整通知单》。 3、轮岗 (1)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可安排员工轮岗,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安排。 (2)轮岗原则上在平级之间进行。 (3)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轮岗的相关工作,轮岗记录记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年终绩效考核、职位晋升参考之依据。 4、待岗

(内部管理)集团内部人事调动管理办法

集团内部人事调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内部人事调动工作,保证集团内部各部门、子公司的员工调动工作能够有序、及时的完成,适应集团各部门、子公司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动类别 1.调动:指因工作需要,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 之间的跨公司(独立法人公司)人员调动,调动人的工资、档案、社保、公积金等转入新公司,劳动合同重新签订。 2.借调:由于某项工作需要,从其他部门或子公司临时借入的人员,在完 成某项工作或借调期满时需返回原公司。被借调人的工资、社保公积金 和劳动合同关系情况,有下面两种: 1)调动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在原单位,工资、社保公积金也由原单位 负责,福利待遇按调入方的规定执行; 2)调动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仍在原单位,社保公积金由原单位负责, 工资由调入方负责,福利待遇按调入方的规定执行。 附表: 3.任命:公司下发的任命文件或公司会议中形成的调动员工的会议决议。 二、员工调动工作原则 1.因工作需要,集团所属各部门、公司可申请在集团内部调配人员。非工

作需要或无特殊原因的人员调动一律不予办理。 2.人员调动审批手续必需报集团人力行政部审核批准后,再由各公司人事 部门办理。 3.人员调入单位在已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只有在岗位空缺时才可按规定办 理员工调动审批手续;需增加编制或未核定人员编制的,必需先申报人 员编制,经集团公司人力行政部审核批准后,所需人员方可办理调动审 批手续。 4.调动人员审批手续办理完毕,按规定办理完调离原工作岗位手续后,方 可到调入方公司报到,否则不得离开原部门和工作岗位。 5.未经集团公司人力行政部发函明确调动的,或调动双方自行私下调动的, 一律视为无效调动,公司将根据公司制度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三、调动程序 属跨公司间、集团职能部门间调动的,调入、调出方分别签署意见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行政部负责审核报批;各公司内部调动的,由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员工调动管理制度

员工调动管理制度 总则 为了加强员工调动管理,规范员工调动程序,使得各个食堂工作和人力资源达到最佳的匹配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制度效力 本制度只适用于员工在公司内部岗位调动的管理。 第二条岗位调动包含的内容 (一)员工个人提出调动申请被批准的; (二)因公司工作需要要求员工调动的; (三)因其他原因导致员工岗位发生变动的。 第三条员工调动程序 一、员工个人提出调动申请的 1、员工与调出、调入部门或者食堂协商调动事宜; 2、调动员工从各食堂办公室领取《员工调动申请表》和《员工交接登记表》; 3、调动员工原工作部门或食堂领导审批; 4、新工作部门或食堂领导签字审批; 5、报公司人事部审核;

6、总经理批准; 7、办理员工调动交接手续,并将填写好的《员工交接手续登记表》交回原所在食堂办公室; 8、经审核批准后人事部发《调动函》至员工调入部门; 9、员工凭《调动函》到调入部门或食堂入职上岗。 二、因公司工作需要要求员工调动的 1、与被调动人员协商; 2、经协商,被调动人员同意后由被调动人员从食堂办公室领取《员工交接登记表》; 3、办理员工调动交接手续,并将填写好的《员工交接登记表》交回原所在食堂办公室; 4、公司人事部签发由总经理批准后的《调动函》至员工调入部门。 5、员工凭《调动函》到调入部门或食堂入职上岗。 第四条员工调动后薪资变动管理 一、因员工个人原因提出调动的,调动后薪资参照调动前薪资水平以及调动后岗位薪资范围等进行定薪,但不得高于调动后同类岗位最高薪资水平。 二、因公司工作需要,公司对员工岗位进行平行(职级不发生变化)调动的。调动后薪资参照调动前薪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调动前薪资

员工内部调动管理规定精编版

员工内部调动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一、工作目的 通过对员工的人事调整,合理使用公司的人力资源,达到工作与人力资源的最佳匹配,充分发挥个人潜能,提高工作绩效和工作满意度。通过公司内部调动,使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有效配合,以利于公司整体发展。 二、员工内部调动 (一)员工在任职期内,公司可对员工的岗位作出下列变动: 1.外派 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所属分支机构的业务需要,由公司派出人选担任分支机构相关职务。 2.调岗 因机构调整、业务需要或员工工作能力和发展意向,公司可安排员工岗位调动。 3.借调 因业务上的需要,公司可把员工借调到其他单位。 4.待岗 详见《关于员工待岗学习管理办法》。 (二)因岗位变动,其薪资待遇随之调整(详见薪资管理办法)。 三、工作程序 (一)外派 1.派出部门根据外派职务任职要求选派适当人选,与本人协商一致后填写《内部调动审批表》(附录),报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根据任职要求、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 3.行政人事部向派出部门发出《员工调出通知单》。 4.外派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行政人事部向派往部门发出《员工调入通知单》。 5.外派人员按期到派往的部门报到。 (二)调岗 1.当公司内部出现岗位空缺时,公司相关部门及员工均可提出调岗申请。 2.行政人事部负责协调,取得调出与调入部门负责人、调岗员工的同意后,调出部门填写《内部调动审批表》和《工作评估表》交行政人事部,报公司领导批准。 3.行政人事部向派出部门发出《员工调出通知单》。 4.调岗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行政人事部向派往部门发出《员工调入通知单》。 5.调岗人员按期到派往的部门报到。 (三)借调 1.由公司或拟借调单位的负责人提出借调员工要求。 2.行政人事部收集汇总员工情况,经用人部门、员工本人同意报公司领导审批。 3.行政人事部向借出部门发出《员工调出通知单》。 4.借调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可借调。 (四)待岗 详见《关于员工待岗学习管理办法》。 四、人员内部调整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经理级人员的内部调整由分管副总、行政人事部及常务副总经理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员工内部调动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的 通过对员工的人事调整,合理使用公司的人力资源,达到工作与人力资源的最佳匹配,充分发挥个人潜能,提高工作绩效和工作满意度。通过公司内部调动,使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有效配合,以利于公司整体发展。 二、员工内部调动 (一)员工在任职期内,公司可对员工的岗位作出下列变动: 1.外派 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所属分支机构的业务需要,由公司派出人选担任分支机构相关职务。 2.调岗 因机构调整、业务需要或员工工作能力和发展意向,公司可安排员工岗位调动。 3.借调 因业务上的需要,公司可把员工借调到其他单位。 4.待岗 详见《关于员工待岗学习管理办法》。 (二)因岗位变动,其薪资待遇随之调整(详见薪资管理办法)。 三、工作程序 (一)外派 1.派出部门根据外派职务任职要求选派适当人选,与本人协商一致后填写《内部调动审批表》(附录),报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根据任职要求、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

公司领导批准。 3.行政人事部向派出部门发出《员工调出通知单》。 4.外派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行政人事部向派往部门发出《员工调入通知单》。 5.外派人员按期到派往的部门报到。 (二)调岗 1.当公司内部出现岗位空缺时,公司相关部门及员工均可提出调岗申请。 2.行政人事部负责协调,取得调出与调入部门负责人、调岗员工的同意后,调出部门填写《内部调动审批表》和《工作评估表》交行政人事部,报公司领导批准。 3.行政人事部向派出部门发出《员工调出通知单》。 4.调岗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行政人事部向派往部门发出《员工调入通知单》。 5.调岗人员按期到派往的部门报到。 (三)借调 1.由公司或拟借调单位的负责人提出借调员工要求。 2.行政人事部收集汇总员工情况,经用人部门、员工本人同意报公司领导审批。 3.行政人事部向借出部门发出《员工调出通知单》。 4.借调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可借调。 (四)待岗 详见《关于员工待岗学习管理办法》。 四、人员内部调整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经理级人员的内部调整由分管副总、行政人事部及常务副总经理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一般员工的内部调整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和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及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集团内部人事调动管理规定

集团内部人事调动管理 规定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集团内部人事调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内部人事调动工作,保证集团内部各部门、子公司的员工调动工作能够有序、及时的完成,适应集团各部门、子公司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动类别 1.调动:指因工作需要,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 间的跨公司(独立法人公司)人员调动,调动人的工资、档案、社保、公积金等转入新公司,劳动合同重新签订。 2.借调:由于某项工作需要,从其他部门或子公司临时借入的人员,在完成 某项工作或借调期满时需返回原公司。被借调人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和劳动合同关系情况,有下面两种: 1)调动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在原单位,工资、社保公积金也由原单位负 责,福利待遇按调入方的规定执行; 2)调动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仍在原单位,社保公积金由原单位负责,工 资由调入方负责,福利待遇按调入方的规定执行。 附表: 3.任命:公司下发的任命文件或公司会议中形成的调动员工的会议决议。 二、员工调动工作原则 1.因工作需要,集团所属各部门、公司可申请在集团内部调配人员。非工作 需要或无特殊原因的人员调动一律不予办理。

2.人员调动审批手续必需报集团人力行政部审核批准后,再由各公司人事部 门办理。 3.人员调入单位在已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只有在岗位空缺时才可按规定办理 员工调动审批手续;需增加编制或未核定人员编制的,必需先申报人员编制,经集团公司人力行政部审核批准后,所需人员方可办理调动审批手 续。 4.调动人员审批手续办理完毕,按规定办理完调离原工作岗位手续后,方可 到调入方公司报到,否则不得离开原部门和工作岗位。 5.未经集团公司人力行政部发函明确调动的,或调动双方自行私下调动的, 一律视为无效调动,公司将根据公司制度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三、调动程序 属跨公司间、集团职能部门间调动的,调入、调出方分别签署意见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行政部负责审核报批;各公司内部调动的,由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调动管理流程图: 1.调入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员工调动审批表》(附表1)及其他相关材 料,经本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送调出单位人事部门; 2.调出单位人事部门收到《员工调动审批表》后2天内报本单位第一负责人

员工调岗调动离职管理制度

员工调岗调动离职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烟台三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员工调岗、调动、离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烟台三维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合同制员工(含合同制用工岗位的协议用工)调岗、调动、离职管理。 2定义 2.1本公司员工异动包括调岗、调动、借调。 2.1.1调岗:是指各部门内部员工岗位的调整。 2.1.2调动:是指本公司各部门之间员工调动。 2.1.3借调:是指各部门因工作临时需要,需从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由人力资 源部协调从其它部门调动员工来完成此项工作,调出期间人事关系不发生变化,任务完成后回原部门工作;员工借调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四个月,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对于公司安排借调的员工,应服从调动安排。借调员工的考勤由调入部门统一管理,员工的薪酬标准不做调整。 3管理内容 3.1员工调岗调动基本要求 3.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调动 3.1.1.1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调动的。 3.1.1.2因生产组织变化(如机构增减、定员调整等)调整某些工种岗位需增减定 员的。 3.1.1.3员工确实不适应原岗位工作,本部门安置确有困难的。 3.1.1.4调动必须在定编范围之内(除调人力资源部待岗人员)。 3.1.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调岗: 3.1.2.1试用期、试岗期未满的人员。 3.1.2.2要求调入的岗位超编。 3.1.2.3试用期(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3.2调岗、调动程序 3.2.1员工调岗审批程序 3.2.1.1基层员工调岗每年6月,12月集中办理。 3.2.1.2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优化配置的原则,安排部门内部员工岗位调整 (不包括本公司聘任人员),员工调岗前必须进行调岗培训,培训合格者 进入试岗期。试岗期满,由用人部门组织、人力资源部监督,对试岗人员 进行理论、实操考试(理论、实操考试办法由各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审 核备案)。 3.2.1.3试岗考核合格者填写《员工调岗审批表》,逐级签批。 3.2.1.4涉及薪酬变化的调岗,层报总经理批准后次月执行;不涉及薪酬变化的调 岗,层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2.2员工试岗薪酬规定 试岗期及工资待遇按附表1-1执行。 表1-1 烟台三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员工调岗、调动试岗工资执行标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更改名称申报书

附件三: 编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更改名称申报书 自然保护区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说明 一、申报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编号,申报单位不填。 二、“地点”指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三、“地理坐标”指自然保护区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四、“固定经费”指行政事业性经费和管护经费等具有固定来源的经费。 五、“基础设施概况”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现有业务用房、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交通工具、通讯手段、重要仪器设备的情况。 六、“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科学研究概况”主要包括在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后到目前为止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科研计划及国际合作交流计划等内容。 七、“土地权属原状”是指调整前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属、土地权属使用证认领状况及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属纠纷。 八、“范围调整后土地权属状况”是指自然保护区在范围调整后,其土地权属、土地权属使用证认领变化状况及是否存在新的土地使用权属纠纷。 九、“范围调整后管理协调状况”包括范围调整后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与区内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状况,变化后的区内是否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国家重大基础建设工程。 十、“范围调整后自然环境状况”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在范围调整前后保护区内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的变化对比以及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内容。

十一、“范围调整后自然保护区及其周围地区社会经济状况变化分析及其评价”指范围调整前后自然保护区内社会经济的对比分析与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人口分布、密度、民族状况、主要生产方式; 2.生产布局、产业结构及运输等情况; 3.土地与其他资源的开发状况; 4.与当地政府及群众的关系; 5.主要社会、经济活动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预防措施。 十二、“范围调整和更改名称的理由”包括申请理由及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告。 十三、专家论证意见由申报单位在申报前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须经专家签名方为有效。 十四、申报书所要求的附件必须齐全,其他附件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十五、申报书须填报一式32份。 十六、申报书一律用A4纸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 十七、申报书须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逾期则作为次年度申报处理。 十八、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岗位调整管理制度

恒卓公司岗位调整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地管理公司岗位调整,建立灵活的岗位机制和广阔的发展平台,保证公司内部员工的合理配置,保证员工因才所用,各尽所能,做到“能者上,庸者下”,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从而达到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和创树人力资源优势的目的,特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岗位调整包括晋升、调动、降职与待岗。 二、权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完善员工岗位调整制度; 2、相关部门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对员工晋升、调动与降职的考核工作; 3、总经理负责对员工岗位调整的最终审核; 三、调整原则 1、公司出现岗位空缺,可以内聘的,员工可以根据自己专长申请至相关岗位,经公司考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2、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不降低级别和工资待遇的

情况下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应配合,并办理调动手续。 3、员工表现突出,可以由部门推荐或个人申请晋升至相关岗位,经公司考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4、员工因不胜任现工作岗位,公司可以根据其情况安排降岗待岗,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调整条件 岗位调整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操作: 定期:每年年终结合综合考评结果及人力资源规划政策,统一实施岗位调整; 不定期: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可以由部门或个人申请进行岗位调整,公司每季度集中办理。 岗位平调: 岗位平调主要为公司经营生产要求,在不降低级别和工资待遇的情况下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以发挥更大的潜能。 岗位晋升: 晋升较高职位依据以下因素: 1、具备所晋升职位的技能; 2、相关工作经验和资质证书; 3、在职工作表现与品行;

4、完成职位需要的相关培训课程及学时分; 5、具备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 说明: 晋升新岗位的员工需进行相关任职考核,经过三个月试用期不能胜任新岗位,仍退回原岗。 降岗待岗: 人员有以下情况可申请或由公司安排降岗待岗: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屡次发生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工作及声誉; 3、因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能承担本职工作。

集团内部员工调动管理制度

集团内部员工调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内部人事调动工作,保证集团内部各部门、子公司的员工调动工作能够有序、及时的完成,适应集团各部门、子公司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及关联母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紧密或实际控制关联公司、事业部等单位对员工人事调动管理。 3 术语定义 无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中心 4.1.1 负责集团内部人事调动管理制度修订、指导,并监督各子公司员工调动管理工作;4.1.2 负责员工调动手续的签批及调令的开具; 4.1.3 负责交接调动人员人事档案及社保缴纳信息。 4.2 各中心、各部门 4.2.1 负责监督调动员工物品的移交及工作交接; 4.2.2 负责向人力资源中心反馈员工调动结果; 4.3 子公司综合管理部 4.3.1 负责监督本子公司内部调动员工领用物品的移交或回收,及监督部门负责人调动时部门资产的移交工作; 4.3.2 负责跨公司间人员调动结果的确认并和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反馈; 4.3.3 负责跨公司间调入人员社保的缴纳及人事档案的转入工作。 5 过程流程图 无 6 作业流程 6.1 员工调动原则 6.1.1 因工作需要,集团所属各中心、子公司可申请在集团内部调配人员。非工作需要或无特殊原因的人员调动一律不予办理; 6.1.2 人员调入单位在已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只有在岗位空缺时才可按规定办理员工调动审批手续;需增加编制或未核定人员编制的,必需先申报人员编制,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批准后,所需人员方可办理调动审批手续; 6.1.3 人员调动审批手续必需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由集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6.1.4 调动人员审批手续办理完毕,按规定办理完调离原工作岗位手续后,方可到调入方公司

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自然保护区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或依法晋级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撤销、更改名称。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未划定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功能 0 / 12

区;撤销,是指依法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建设管理工作。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五条设立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县可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建立和调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地级以上市、县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工作,提出评审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未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由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评审工作。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建立 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 1 / 12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