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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信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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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县人民政府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

去年的这个月份我还怀着无比愉悦的心情感谢政府,期盼着在过12个月就能住上宽敞明亮的楼房,离开了那低矮潮湿的平房。然而,我错了,我不但失去了我生活多年的矮旧的平房,新房也是遥遥无期了,我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向您们反映我与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地产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难以履行及政府监督缺失的情况,真诚地请求各位领导履行职责给予监督解决为盼。

我于2015年11月5日与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拟定的。最近,我本人向****房地产公司协商要求将补偿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使用,但让我震惊的是,****房地产公司回复,房屋不给付我。偌大的由政府监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随意毁约,随意损害他人利益是否应有政府进行惩治。当然,答案是肯定的,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望政府能够履行监督的职责,尽快还我温暖的家。

纵观整个拆迁的程序,无论是开发建设单位还是政府的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上述条例执行,不言而喻。如果政府为百姓做主,开发建设单位诚实守信,也不会把我逼上本不该走的这条道路,既然走了,我也坚信会走到底,直到政府为百姓当家做主,开发建设单位恪守承诺,我的利益不受损失。现在,我一一列举该协议多处违反了法律法规之处及政府违反拆迁程序、严重失职及不作为的情况:

一、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关于征收是由政府作出决定并承担法律责任。从条例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等章节的相关规定看,条例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

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该处强调政府征收部门最终对征收与补偿承担后果。而如今,****房地产公司毁约,不给我补偿协议约定的房产,这个责任按照条例规定应由政府负责并承担后果。

二、条例明确规定房屋补偿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

(1)征收补偿方案应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听取意见。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

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

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该整个拆迁过程中并未见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更未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又何谈修改意见及听证会呢?政府严重违法了公示程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2)拆迁补偿费用应足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条例明确规定拆迁补偿费用应专款专用。而我本人在拆迁过程中未得到一分钱,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并未向我支付。为向我提供周转房叶文提供过渡费,而且过渡费补充协议约定200元每月,不符合当地租房价格。在这过程中严重损害了我本人的利益。同时,我也相信政府的拆迁费用的专款专户上应该有我的补偿。试问,政府是否存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收补偿费用呢?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3)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本人未得到任何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整个搬迁过程中,我本人积极配合政府拆迁工作,

不设置任何障碍,但也未的到政府的任何补偿及奖励,这属于额外的给予,本人也不奢望,但应该给予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政府的拆迁费用的专款专户上应该有我的补偿。

(4)拆迁补偿应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而不是强制要求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我本人内心是倾向于货币补偿的,可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四条只有产权调换,无货币补偿,强制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严重违反了条例的规定,更无视被拆迁人心声,剥夺了被拆迁人法定的选择权,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为不给政府添麻烦,我也没有向各位领导反映。但,合同的拟定应有政府监制,而不是开发建设单位随意决定,政府的监管职责是否到位?难道是政府让开发建设单位这样做的?我不相信!因为政府是维护百姓利益的,而不是……

三、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补偿情况应公布

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

结果。上述的所有结果未向被拆迁人公示,所有被拆迁人都是背靠背签订补偿协议,是否存在徇私舞弊?

综上,政府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并未履行政府应履行的职责,拆迁程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也是为所欲为,不恪守承诺,视百姓的财产如已出,随意处分,依仗自身的财力物力欺压被拆迁人。试问是何人给予的权利?又是谁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是谁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我也相信,政府会尽快解决,不会让我及家人无家可归,露宿街头的!!!

习总书记倡导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树立起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思想意识,对照规定,做好改进作风的工作,有力约束自身和部门内干部。纪检监察部门更要担负起监督责任,及时查处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厉问责。还应通过各种方式鼓励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构筑“立体”监督体系。全民监督,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被拆迁人: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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