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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申请项目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说明填写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

三、表中“负责人”,法人单位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

人单位,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凡文字后有□者,应在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勾。

五、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

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六、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

确定,工作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

数。

七、“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

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射放诊疗许可申请表

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备注:序号中带“*”的项目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不适用”项不列入审核统计。

审核标准

八、行政许可申请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路19号)。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十、行政许可程序

单位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到合格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但场所和产品卫生监测所需时间不在此时限内。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4年。

十三、行政许可年检

每年复核1次。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申请编号 ( )( 2006 )第号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申请项目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写说明 1、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英文使用12号),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致。 2、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的关规定。 3、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4、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 5、表中的“负责人”,法人单位是法人代表姓名;非法人的单位,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6、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7、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8、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9、“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放射诊疗许可申报资料目录 申报单位: 序号申报资料名称 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 证明(复印件) 4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5 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6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证明文件 7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8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机构总人数放射工作人员数 申请许可项目放射治疗□(请在所提供资料后的□内打√)立体定向(γ刀、X刀)治疗□ 医用加速器治疗□ 质子等重粒子治疗□ 钴-60机治疗□ 后装治疗□ 深部X射线机治疗□ 敷贴治疗□ 其他放射治疗项目□ 核医学□ PET影像诊断□ SPECT影像诊断□ γ相机影像诊断□ 骨密度测量□ 籽粒插植治疗□ 放射性药物治疗□ 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 介入放射学□ DSA介入放射诊疗□ 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诊疗□ X射线影像诊断□ X射线CT影像诊断□ CR、DR影像诊断□ 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 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 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 其它X射线影像诊断□ 提交资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规定

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 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X X X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本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具体工作由院 xx科负责。 2、开展放射诊疗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疗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需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5、本院开展放射诊疗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及时向唐山劳动日报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8、许可证不得出借。 XXX医院 年月日

放射诊疗许可

BSZN-5368-2013/00放射诊疗许可 办事指南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1

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放射诊疗许可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与代码 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事项代码:xxxx 分项名称:新办、变更、校验、补证、注销 三、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沪卫监督〔2006〕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管理工作方案》(沪卫监督〔2008〕7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其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管理。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区放射诊疗许可审批。 (二)审批内容 放射诊疗许可,包括新办、变更、校验、补证、注销。 (三)法律效力 获得放射诊疗许可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业务的开展。 五、审批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 (一)新办证 2

1.申请事项属于宝山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 3.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X射线诊断专业); 4.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相应的射线装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5.设有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6.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7.具有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影像质量保证方案。 8.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二)变更 只能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不包括迁址)、放射诊疗项目(仅指射线装置的增加和注销)进行变更。 1.申请人持有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 2.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内容与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相符; 3.申请放射诊疗项目变更,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相应的射线装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三)校验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1.申请人持有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 2.申请人设置的射线装置及相应的放射工作场所与其持有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中登记内容相一致; 3.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相应的射线装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四)补证 申请人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如损坏或遗失,在进行登报申明遗失后,可向 3

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内容: 1、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2、内容 2.1门诊部开展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具体工作由门诊部影像科室负责。 2.2开展放射诊疗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疗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2.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门诊部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2.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

期校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需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2.5门诊部开展放射诊疗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监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2.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及时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2.8许可证不得出借。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守则DR

XXXX医院文件 XX [XXXX]XX号 关于成立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医院各科室、各位员工: 为加强我院放射诊断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医院办公室。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的放射诊断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 二、医院办公室为放射诊断管理机构,周奕博同志为兼职的放射诊断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医院的放射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断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断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等八项制度一并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

《医疗照射质量保证方案》 《放射医生职责》 《DR操作规程》 XXXX XX年XX月XX日 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医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断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具体工作由医院办公室负责。 2、开展放射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XX区卫计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XX区卫计局进行诊断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XX区卫计局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须提交正、副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5、医院开展放射诊断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XX区卫计局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6、放射诊断场所、诊断设备以及诊断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XX区卫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应及时刊登遗失公告,并在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不得出借。 XXXX XX年XX月XX日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为加强医疗辐射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下对《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程序分别做一说明。 一、执业条件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⑷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⑵放射影像技师; ⑶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程序

附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程序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63233879.html,)下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doc

附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 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注册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审核 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类和危害一般类,其中危害严重类包括危害特别严重类和危害比较严重类。 危害特别严重类,指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 危害比较严重类,指医用加速器、钴-60治疗机、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和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等建设项目。 危害一般类,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申请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预评报告)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控评报告)。危害特别严重类建设项目的预评报告和控评报告应当由甲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

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程序

医疗机构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材料目录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放射诊疗设备清单1份 4、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1份 5、设备防护性能报告复印件1份 6、放射场所和防护设施检测报告1份 7、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8、工作人员培训证明1份 9、工作人员、病人防护用品清单1份 10、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1份(预案包括:A、定期自查和监测制度B、事件报告制度C、应急组织及职责D、应急控制措施E、保障措施)11、质量控制和安全防护领导小组机构和制度1份(A、质量控制制度B、安全防护管理制度C、岗位制度制D、操作规程E、病员须知) 1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放射装置工作许可证》正副本 1份 备注: 1、目录(3)、(4)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见样表)。 2、目录(5)可以提交说明书上的报告。 3、目录(12)说明:无新改扩建或新增机器并已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的,不需要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但要提交《放射装置工作许可证》正副本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申请项目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填写说明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 三、表中“负责人”,法人单位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单位,则填 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五、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 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六、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级 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七、“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 出。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提交材料目录及申请表下载 放射诊疗许可 (首次许可、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设备\放射诊疗场所的许可变更) 需递交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已列入医学影像科及其诊疗科目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和相应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年内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1年内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6)有效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与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说明: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 (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地址名称) 需递交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变更申请表(附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名称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一式二份并使用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指南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指南 一、项目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治疗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三、申请条件: (一)市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除属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范围的医疗机构)。 (二)江门市管辖的市(区)范围内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四、申请资料: 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英文为12号字,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一)申请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1和4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1、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 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2、《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3、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4、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请校验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4、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6、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请变更 1、放射诊疗变更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项目及变更理由。涉及放射诊疗设备或场所变更的,应提供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认可批复文件及有关评价报告(复印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要求

放射诊疗许可政策知识问答 (预评价报告审核和竣工验收部分) 本问答根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山东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批审查规定》整理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几类?分类范围包括什么设备? 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核医学的两种CT技术)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2、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有什么特殊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预评价报告按照危害程度和诊疗风险怎样分类?有什么编制要求? 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同时进行具有不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评价,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 4、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放射防护预评价备案?需要什么申请材料?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一)预评价报告;(二)《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5、什么放射设备需要进行预评价报告表评审? CT、DSA(血管造影)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表应评审。其它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一般类放射诊疗设备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表可不进行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预评价报告(备案稿)的附件。 6、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7、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提交什么资料? 验收申请表;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书 8、竣工验收有什么具体要求? 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应当按审批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一并对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审批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 科室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得分 ____________ 批卷人 ____________ 培训内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72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2、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6、7、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8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 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 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9、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10、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1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1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 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对邻近照 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判断题。(每题4分,共16分)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一、项目概述 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3、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联系电话:86924811、86924847 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应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允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放射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工作可以在开展放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注册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审核 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类和危害一般类,其中危害严重类包括危害特别严重类和危害比较严重类。 危害特别严重类,指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 危害比较严重类,指医用加速器、钴-60治疗机、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和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等建设项目。 危害一般类,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申请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预评报告)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控评报告)。 危害特别严重类建设项目的预评报告和控评报告应当由甲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申请编号:鲁卫放申字( ) 第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卫生厅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表由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填写后报当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初 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三、表中“负责人”,法人单位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单位, 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 纸打印。 五、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六、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七、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 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八、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 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九、“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 算得出。 十、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法人代表邮编 联系人电话传真 许可证编号放射工作人员数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许可项目放射治疗□ 立体定向(X刀)治疗□ 立体定向(γ刀)治疗□ 医用加速器治疗□ 质子治疗□ 中子治疗□ 其他放射治疗项目□ 钴-60机治疗□ 后装治疗□ 深部X射线机治疗□ 敷贴治疗□ 重离子治疗□ 核医学□ PET影像诊断□ CT-PET影像诊断□ SPECT影像诊断□ γ相机影像诊断□ γ骨密度测量□ 籽粒插植治疗□ 放射性药物治疗□ 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 介入放射学□ DSA介入放射诊疗□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诊疗□X射线影像诊断□ X射线CT影像诊断□ CR影像诊断□ DR影像诊断□ 其它X射线影像诊断□ 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 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 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 提交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工作总结;□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人员一览表及变动情况;□ 5、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6、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报告;□ 7、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证明材料;□ 8、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9、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 第九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条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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