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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

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

为全面提高环境监测站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自2004年开始,总局将依据《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

现将《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附件一)、《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你局按此要求组织本省环境监测站的达标验收工作。你局预审合格后,总局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环境监测站以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总体达标情况进行验收。申请总局验收时,需提交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并填写《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附件三)和《全省环境监测站预审达标情况汇总表》(附件四),报我局规划与财务司。

通过总局验收的环境监测站,总局授予“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达标监测站”的称号和证书。

联系人:总局规划与财务司王圻

联系电话:(010)67118479,传真:67114354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一: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

附件二: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

附件三: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

附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预审达标情况汇总表

附件一: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11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为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的基本依据。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人员构成、业务经费、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环保系统所属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达标验收。

第四条达标验收实行统一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环保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情况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站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站总体达标进行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负责组织所辖区域二、三级站的达标验收工作。

第五条总局验收程序:

首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对所属一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达标情况进行预审,预审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方可申请国家环保总局验收。

申请总局达标验收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提交验收申请书(内容和格式要求见附件三)和标准化建设工作总结。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提出申请验收的一级站达标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成绩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一级站,即通过验收,被总局评定为达标监测站。

第六条考核计分办法:

达标验收考核按《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附件二)计分。

第七条达标验收工作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请于2005年6月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和验收情况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专题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将酌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达标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总体达标情况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环境监测站设置情况;各监测站的人员、业务经费和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业务能力和水平,以及各站达标考评情况及结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站总体达标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对所辖区域二、三级站的达标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

┏━┯━┯━━┯━━┯━━━━━━━━━━━━━━━━━━━━━━━┯━━━━━━━━━━━━━━━━━━━━━━━━━━━━┓┃类│序│指标│分值│具体考评要点及分值│扣分说明┃┃别│号│内容│

││

┃┠─┼─┼──┼──┼───────────────────────┼────────────────────────────┨┃机│ 1│机构│2分│有独立的环境监测机构 1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构││名称││单位名称符合标准化规定 1分│

┃┃与││││

│┃┃人││││

┃┃员│││││

┃┠─┼─┼──┼──┼───────────────────────┼────────────────────────────┨┃│ 2│人员│4分│人员编制达到相应的标准,有编委认可文件│按国家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人员编制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10┃┃││编制││

4分│%扣2分,扣完为止。┃┠─┼─┼──┼──┼───────────────────────┼────────────────────────────┨┃│ 3│专业│6分│人员结构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一级站、二级站│按比例要求的下限,每低2%扣1分,扣完为止。┃┃││技术││80%-85% 三级站75%-80% 3分│┃┃│

│人员│││

┃┃││结构││

│┃┃││和比││

┃┃││例│││

┃┠─┼─┼──┼──┼───────────────────────┼────────────────────────────┨┃││

││高、中、初级技术人员比例符合:一级站3∶5∶2│高、中级技术人员比例之和在80%以上,且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达┃┃││││二级站2.5∶4.5∶3三级站1∶4∶5 ;高、中、初

│到要求,不扣分;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达不到要求,扣1分。┃┃││││级技术人员也可按学历计算,博士、硕士为高级,大│高、中级技术人员比例之和低于标准,从1分扣起,每低10%再扣┃┃││││学本科为中级,本科以下为初级 3分│1分,扣完为止。

┃┠─┼─┼──┼──┼─────────────

──────────┼────────────────────────────┨┃监│ 4│监测│5分│监测站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测││站经││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2分

│┃┃经││费││

┃┃费│││││

┃┠─┼─┼──┼──┼───────────────────────┼────────────────────────────┨┃││││监测站业务经费(不含人员经费)达到相应标准│人员经费以外的所有用于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均经费,按照标准下┃┃││││ 3分│限值,每少0.5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仪│ 5│基本│35分│现场查验站内的仪器设备,达到标准中基本仪器设备│以规定的仪器设备项目和数量计算,每缺1项扣0.3分,有该项仪┃┃器││配置││配置表1-46项规定的配置标准

30分│器设备但数量不足扣0.1分。┃┃设│││││

┃┃备│││││

┃┠─┼─┼──┼──┼───────────────────────┼────────────────────────────┨┃││││现场查验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表中47-67项│色质联机、苏码罐各0.5分;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打印┃┃││││自定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机、复印机和传真机得2分;其他仪器设备酌情得分,满分2分。┃┃│││

│ 5分│

┃┠─┼─┼──┼──┼───────────────────────┼────────────────────────────┨┃│ 6│专项│6分│应急监测:制定了应急监测实施办法并根据需要配备│无应急监测实施办法扣0.5分;无应急监测仪器扣2分;无交通工┃┃││配置││了现场项目的监测仪器以及必要的通讯和交通工具│具扣0.5分

┃┃││││ 3

分│┃┠─┼─┼──┼──┼───────────────────────┼────────────────────────────┨┃││││根据本地的环境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有开展其他相│没有国控网专项监测任务,不扣分;┃┃││││应专项工作所需的基础仪器设备 3分│具有国控网专项监测任务,无相应仪器设备的,每个专项扣1 ┃┃│││││分,扣完为止;

┃┃││││

│不承担国控网专项监测任务,但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并配备必要仪┃┃││││

│器设备的,每个专项加1分。

┃┠─┼─┼──┼──┼───────────────────────┼───

─────────────────────────┨┃监│ 7│监测│ 5分│监测用房面积达到标准 5分│人员基数按定编计算,每少10平方米扣0.1分,扣完为止。┃┃测││用房│││

┃┃用││面积││

│┃┃房││││

┃┠─┼─┼──┼──┼───────────────────────┼────────────────────────────┨┃业│ 8│环境│ 8分│承担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任务的一级站,例行监测点、│检查两年内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报表;无报表、无数据库扣┃┃务││质量││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和时间均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8分;一级站检查汇总数据库,内容不全的酌情扣分。┃┃能││例行││的要求并检查数据报表和数据库 8分│┃┃力││监测││不承担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任务的一级站,重点检查汇│

┃┃和││││总数据报表和汇总数据库 8分│

┃┃水││││

│┃┃平│

││││

┃┠─┼─┼──┼──┼───────────────────────┼────────────────────────────┨┃│ 9│工业│ 6分│完成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污染源监督监│检查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季报表,一级站检查汇总数据库,无┃┃││污染││测任务 6分│报表、无数据库扣6分,内容不全的酌情扣分。┃┃││源监││

│┃┃││督监│││

┃┃││测│││

┃┠─┼─┼──┼──┼───────────────────────┼────────────────────────────┨┃│10│监测│ 9分│具备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中规定的基本监│缺少基本监测项目分析能力的酌情扣分。┃┃││分析││测项目能力

6分│┃┃││能力│

││

┃┠─┼─┼──┼──┼───────────────────────┼────────────────────────────┨┃││││每个项目必须有二名以上监测技术人员同时持有上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证 3分│

┃┠─┼─┼──┼──┼───────────────────────┼────────────────────────────┨┃│11│监测│ 6分│监测分析人员必须通过技术考核,持有监测人员上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分析││证 6分│

┃┃││人员││

│┃┃││持证│││

┃┃││上岗││

│┃┠─┼─┼──┼──┼───────────────────────┼────────────────────────────┨┃│12│执行│ 6分│按照《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按时报送各类│检查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类报告审核情况,并酌情扣┃┃││环境││数字型和文字型报告,并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分。┃┃││监测││ 6分│

┃┃││报告││

│┃┃││制度││

┃┠─┼─┼──┼──┼───────────────────────┼────────────────────────────┨┃│13│档案│ 2分│档案管理符合规范 1分│查阅档案卷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管理││有专人管理 0.5分│

┃┃││工作││有专门档案室 0.5分│

┃┗━┷━┷━━┷━━┷━━━━━━━━━━━━━━━━━━━━━━━┷━━━━━━━━━━━━━━━━━━━━━━━━━━━━┛

附件三: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

国家环保总局:

根据《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以及《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的要求,本局所属的____________站已具备验收的条件,并做好了接受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特此申请组织验收。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

环境保护局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

局长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环境监测(中心)站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站长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验收单位需准备以下材料:┃┠────────────────────────────────┨┃┃┃⑴预评分表(见附表3-6);┃┃⑵ 监测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结构(见附表3-1和附表3-2);┃┃⑶ 监测业务经费与业务用房情况说明;

┃┃⑷ 监测工作能力一览表(见附表3-3);┃┃⑸ 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统计表(见附表3-4和附表3-5);┃┃⑹ 预审达标情况汇总表(见

附件四)。┃┗━━━━━━━━━━━━━━━━━━━━━━━━━━━━━━━━┛

附表3-1监测站(级站)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表

┏━━┯━━┯━━┯━━━━┯━━┯━━┯━━━━┯━━━━━━━━┓┃部门│姓名│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持证情况│参加环保工作时间┃┠──┼──┼──┼────┼──┼──┼────┼────────┨┃│││││││

┃┠──┼──┼──┼────┼──┼──┼────┼────────┨┃││

│││││┃┠──┼──┼──┼────┼──┼──┼────┼────────┨┃│││││││┃┠──┼──┼──┼────┼──┼──┼────┼────────┨┃│││││││┃┠──┼──┼──┼────┼──┼──┼────┼────────┨┃│││││││┃┗━━┷━━┷━━┷━━━━┷━━┷━━┷━━━━┷━━━━━━━━┛

附表3-2监测站(级站)人员编制和结构表

┏━━━━┯━━━━━━━━━━━━━━━━━━━━━━━━━━┓┃人员编制│

人员结构┃┠────┼──────────────────────────┨┃编制标准│技术人员(人)占总数% ┃┃定编文号│高工(博士、硕士)(人)┃┃定编人数│工程师(大学本科)(人)┃┃定编时间│助工及以下(大专、中专)(人)┃┃现有人数│高、中、初级技术人员比例(十分制)┃┃│

┃┗━━━━┷━━━━━━━━━━━━━━━━━━━━━━━━━━┛

附表3-3监测站(级站)监测能力一览表

┏━━━━━┯━━━━━━━━━━━┯━━━━━━━━━━┓┃类别│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情况│实际开展的监测项目┃┠─────┼──────┬────┼───┬──────┨┃│名称│数量│名称│数量┃┠─────┼──────┼────┼───┼──────┨┃大气监测││││┃┠─────┼──────┼────┼───┼──────┨┃ 废气监测││││┃┠─────┼──────┼────┼───┼──────┨┃ 降水监测││││┃┠─────┼──────┼────┼───┼──────┨┃ 水质监测││││┃┠─────┼──────┼────┼───┼──────┨┃ 废水监测││││┃┠─────┼──────┼────┼───┼──────┨┃噪声、振动││││┃┃监测││││

┃┠─────┼──────┼────┼───┼──────┨┃生物、生态│

│││┃┃监测││││

┃┠─────┼──────┼────┼───┼──────┨┃土壤、底质││││┃┃、固废监测││││┃┠─────┼──────┼────┼───┼──────┨┃合计││││┃┗━━━━━┷━━━━━━┷━━━━┷━━━┷━━━━━━┛

附表3-4监测站(级站)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情况表

┏━━┯━━━━━━━━━━━━┯━━━━┯━━━━┯━━━━┯━━┓┃序号│配置标准│现有配置│仪器价格│配置时间│备注┃┠──┼────────────┼────┼────┼────┼──┨┃ 1 │1/万分析天平││││

┃┠──┼────────────┼────┼────┼────┼──┨┃ 2 │1/10万分析天平││││┃┠──┼────────────┼────┼────┼────┼──┨┃ 3 │pH计(实验室用)│││

│┃┠──┼────────────┼────┼────┼────┼──┨┃ 4 │pH计(现场用)││││┃┠──┼────────────┼────┼────┼────┼──┨┃ 5 │电导仪││││┃┠──┼────────────┼────┼────┼────┼──┨┃ 6 │离子计││││┃┠──┼────────────┼────┼────┼────┼──┨┃7 │浊度计││

││┃┠──┼────────────┼────┼────┼────┼──┨┃

8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9 │可见光分光光度计││││┃┠──┼────────────┼────┼────┼────┼──┨┃10│紫外分光光度计││││┃┠──┼────────────┼────┼────┼────┼──┨┃11│红外分光光度计││││┃┠──┼────────────┼────┼────┼────┼──┨┃12│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13│等离子发射光谱│

│││┃┠──┼────────────┼────┼────┼────┼──┨┃14│离子色谱仪││││┃┠──┼────────────┼────┼────┼────┼──┨┃15│气相色谱仪││││┃┠──┼────────────┼────┼────┼────┼──┨┃16│液相色谱仪││││┃┠──┼────────────┼────┼────┼────┼──┨┃17│油份浓度仪

││││┃┠──┼────────────┼────┼────┼────┼──┨┃18│冷原子吸收测汞仪││││┃┠──┼────────────┼────┼────┼────┼──┨┃19│COD快速测定仪││││┃┠──┼────────────┼────┼────┼────┼──┨┃20│BOD培养箱││││┃┠──┼────────────┼────┼────┼────┼──┨┃21│蒸馏水器││││┃┠──┼────────────┼────┼

────┼────┼──┨┃22│电冰箱或冷柜││││

┃┠──┼────────────┼────┼────┼────┼──┨┃23│水样采样器││││┃┠──┼────────────┼────┼────┼────┼──┨┃24│便携式流速测量仪│││

│┃┠──┼────────────┼────┼────┼────┼──┨┃25│大气自动监测系统││││┃┠──┼────────────┼────┼────┼────┼──┨┃26│大气采样器││││┃┠──┼────────────┼────┼────┼────┼──┨┃27│TS P采样器││││┃┠──┼────────────┼────┼────┼────┼──┨┃28│PM10采样器││││┃┠──┼────────────┼────┼────┼────┼──┨┃29│降水采样器││││┃┠──┼────────────┼────┼────┼────┼──┨┃30│TOC测定仪││

││┃┠──┼────────────┼────┼────┼────┼──┨┃31│溶解氧测定仪││││┃┠──┼────────────┼────┼────┼────┼──┨┃32│细菌检定分类系统││││┃┠──┼────────────┼────┼────┼────┼──┨┃33│生物发光测量仪││││┃┠──┼────────────┼────┼────┼────┼──┨┃34│PM2.5采样器│

│││┃┠──┼────────────┼────┼────┼────┼──┨┃35│生物显微镜││││┃┠──┼────────────┼────┼────┼────┼──┨┃36│土壤采样器││││┃┠──┼────────────┼────┼────┼────┼──┨┃37│煤含硫量分析仪││││┃┠──┼────────────┼────┼────┼────┼──┨┃38│烟尘测试仪││││┃┠──┼────────────┼────┼────┼────┼──┨┃39│烟气测试仪││││┃┠──┼────────────┼────┼────┼────┼──┨┃40│烟尘黑度仪

││││┃┠──┼────────────┼────┼────┼────┼──┨┃41│汽车尾气监测仪││││┃┠──┼────────────┼────┼────┼────┼──┨┃42│柴油机排烟黑度监测仪││││┃┠──┼────────────┼────┼────┼────┼──┨┃43│声级计││││┃┠──┼────────────┼────┼────┼────┼──┨┃44│振动测定仪││││┃┠──┼────────────┼────┼────┼────┼──┨┃45│全球定位系统(GPS)││││

┃┠──┼────────────┼────┼────┼────┼──┨┃46│环境监测车(不含小轿车) ││││┃┠──┼────────────┼────┼────┼────┼──┨┃47│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及相应│││

│┃┃│处理和检测装置││││┃┠──┼────────────┼────┼────┼────┼──┨┃48│苏码罐(含清洗和配气系││││┃┃│统)││││┃┠──┼────────────┼────┼────┼────┼──┨┃49│监测信息工作站││││┃┠──┼────────────

┼────┼────┼────┼──┨┃50│多媒体微机││││┃┠──┼────────────┼────┼────┼────┼──┨┃51│笔记本微机││││┃┠──┼────────────┼────┼────┼────┼──┨┃52│大屏幕投影设备(套)││

││┃┠──┼────────────┼────┼────┼────┼──┨┃53│光盘刻录机││││┃┠──┼────────────┼────┼────┼────┼──┨┃54│彩色绘图机││││┃┠──┼────────────┼────┼────┼────┼──┨┃55│数字化仪││││┃┠──┼────────────┼────┼────┼────┼──┨┃56│彩色扫描仪│

│││┃┠──┼────────────┼────┼────┼────┼──┨┃57│摄像机││││┃┠──┼────────────┼────┼────┼────┼──┨┃58│图形显示器││││┃┠──┼────────────┼────┼────┼────┼──┨┃59│录像机││││┃┠──┼────────────┼────┼────┼────┼──┨┃60│字幕机││││┃┠──┼────────────┼────┼────┼────┼──┨┃61│打印机││││┃┠──┼────────────┼────┼────┼────┼──┨┃62│彩色打印机

││││┃┠──┼────────────┼────┼────┼────┼──┨┃63│数字、视频信号转换器││││┃┠──┼────────────┼────┼────┼────┼──┨┃64│通讯设备││││┃┠──┼────────────┼────┼────┼────┼──┨┃65│远程通讯设备││││┃┠──┼────────────┼────┼────┼────┼──┨┃66│复印机││││┃┠──┼────────────┼────┼────┼────┼──┨┃67│传真机││││┃┗━━┷━━━━━━━━━━━━┷━━━━┷━━━━┷━━━━┷━━┛

附表3-5监测站(级站)仪器设备专项配置情况表

┏━━┯━━━━━━━━━━━━━┯━━━━┯━━━━┯━━━━┯━━┓┃序号│配置标准│现有配置│仪器价格│配置时间│备注┃┠──┼─────────────┼────┼────┼────┼──┨┃ 1 │土壤水分测定仪││││┃┠──┼─────────────┼────┼────┼────┼──┨┃ 2 │普通小型气象观测仪││││┃┠──┼─────────────┼────┼────┼────┼──┨┃ 3 │便携式光面积测定仪││││┃┠──┼─────────────┼────┼────┼────┼──┨┃ 4 │倒置显微镜││││┃┠──┼─────────────┼────┼────┼────┼──┨┃ 5 │普通地物光谱仪

││││┃┠──┼─────────────┼────┼────┼────┼──┨┃ 6 │光合系统测定仪││││┃┠──┼─────────────┼────┼────┼────┼──┨┃7 │卫星遥感解译设

备││││┃┠──┼─────────────┼────┼────┼────┼──┨┃8 │野外通讯设备│││

│┃┠──┼─────────────┼────┼────┼────┼──┨┃9 │便携式多参数水质仪││││┃┠──┼─────────────┼────┼────┼────┼──┨┃10│深层采水器││││┃┠──┼─────────────┼────┼────┼────┼──┨┃11│沉积物采样器││││┃┠──┼─────────────┼────┼────┼────┼──┨┃12│生物采样器││││┃┠──┼─────────────┼────┼────┼────┼──┨┃13│营养盐自动分析仪││││┃┠──┼─────────────┼────┼────┼────┼──┨┃14│小型采样艇或采样船││││┃┠──┼─────────────┼────┼────┼────┼──┨┃15│便携式盐度计││││┃┠──┼─────────────┼────┼────┼────┼──┨┃16│粒度分析仪││││┃┠──┼─────────────┼────┼────┼────┼──┨┃17│船载多功能水质监测仪││

││┃┠──┼─────────────┼────┼────┼────┼──┨┃18│能量散射型X-射线荧光能谱仪││││┃┃│(国家级)││││┃┠──┼─────────────┼────┼────┼────┼──┨┃19│碳-分析仪(国家级)│││

│┃┠──┼─────────────┼────┼────┼────┼──┨┃20│GM S静止气象卫星接收系统││││┃┃│(国家级、省级)││││┃┠──┼─────────────┼────┼────┼────┼──┨┃21│激光差分雷达(国家级)││││┃┠──┼─────────────┼────┼────┼────┼──┨┃22│SC-1型半自动(或全自动)沙││││┃┃│尘采样器││││┃┠──┼─────────────┼────┼────┼────┼──┨┃23│标准转子流量校准仪││││┃┠──┼─────────────┼────┼────┼────┼──┨┃24│中流量孔口流量计││││┃┠──┼─────────────┼────┼────┼────┼──┨┃25│恒温恒湿箱││││

┃┠──┼─────────────┼────┼────┼────┼──┨┃26│水文气象监测仪││││┃┠──┼─────────────┼────┼────┼────┼──┨┃27│小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28│便携式多种气体分析仪││││┃┠──┼─────────────┼────┼────┼────┼──┨┃29│便携式多种气体校定仪│

│││┃┠──┼─────────────┼────┼────┼────┼──┨┃30│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31│便携式气相色谱仪

││││┃┠──┼─────────────┼────┼────┼────┼──┨┃32│便携式分光光度计││││┃┠──┼─────────────┼────┼────┼────┼──┨┃33│简易快速检测管││││┃┠──┼─────────────┼──

──┼────┼────┼──┨┃34│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35│BOD快速测定仪││││┃┠──┼─────────────┼────┼────┼────┼──┨┃36│应急检测箱││││┃┠──┼─────────────┼────┼────┼────┼──┨┃37│毒物检测箱││││┃┠──┼─────────────┼────┼────┼────┼──┨┃38│车载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

││││┃┠──┼─────────────┼────┼────┼────┼──┨┃39│车载式GC-MS仪││││┃┠──┼─────────────┼────┼────┼────┼──┨┃40│便携式χ、γ辐射剂量率仪││││┃┃│(宽量程)││││┃┠──┼─────────────┼────┼────┼────┼──┨┃41│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42│其他设备与个人防护装备││││┃┠──┼─────────────┼────┼────┼────┼──┨┃43│频谱仪(含天线)││││

┃┠──┼─────────────┼────┼────┼────┼──┨┃44│无线电干扰测量仪││││┃┠──┼─────────────┼────┼────┼────┼──┨┃45│工频辐射监测仪││││┃┠──┼─────────────┼────┼────┼────┼──┨┃46│射频辐射监测仪││││┃┠──┼─────────────┼────┼────┼────┼──┨┃47│个人防护用品│

│││┃┠──┼─────────────┼────┼────┼────┼──┨┃48│(电力架空线)测高仪、激光││││┃┃│测距仪││││┃┠──┼─────────────┼────┼────┼────┼──┨┃49│射频感应电流测量仪││

││┃┠──┼─────────────┼────┼────┼────┼──┨┃│││││┃┗━━┷━━━━━━━━━━━━━┷━━━━┷━━━━┷━━━━┷━━┛

附表3-6监测站(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预审考评表

┏━━━┯━┯━━━━━━━┯━━┯━━━━━━━━━━━━━━━━━━━━━┯━━┯━━━┯━━━┓┃ 类别│序│考核项目│项目│考核内容│单项│预评分│扣分情┃┃│号││分值│

│分值│ 结果│况说明┃┠───┼─┼───────┼──┼─────────────────────┼──┼───┼───┨┃机构与│ 1│机构名称│ 2 │是否有独立的环境监测机构│ 1 ││┃┃人员││││

│││┃┠───┼─┼───────┼──┼─────────────────────┼──┼───┼───┨┃││││单位名称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 1 ││┃┠───┼─┼───────┼──┼─────────────────────┼──┼───┼───┨┃│ 2│人员编制│ 4 │人员编制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4 ││

┃┠───┼─┼───────┼──┼─────────────────────┼──┼───┼───┨┃│ 3│专业技术人员结│ 6 │人员结构中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3 ││┃┃││构和比例││

│││┃┠───┼─┼───────┼──┼─────────────────────┼──┼───┼───┨┃││││高、中、初级技术人员比例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 ││┃┠───┼─┼───────┼──┼─────────────────────┼──┼───┼───┨┃监测经│ 4│监测站经费│ 5 │监测站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科研经费和专项│ 2 ││┃┃费││││经费是否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监测经费(不含人员经费)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3 ││┃┠───┼─┼───────┼──┼─────────────────────┼──┼───┼───┨┃仪器设│ 5│基本配置│35│是否达到标准中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表中1-46项规│30││┃┃备││││定的配置标准要求

│││┃┠───┼─┼───────┼──┼─────────────────────┼──┼───┼───┨┃│││

│是否达到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表47-67项中的部分│ 5 ││┃┃││││自定仪器设备要求│││┃┠───┼─┼───────┼──┼─────────────────────┼──┼───┼───┨┃│ 6│专项配置│ 6 │是否制定了应急监测的实施办法,配置了现场项│ 3 ││┃┃││││目的监测仪器以及必要的通讯和交通工具│

││┃┠───┼─┼───────┼──┼─────────────────────┼──┼───┼───┨┃││││有无开展其他相应专项工作所需的基础仪器设备│ 3 ││┃┠───┼─┼───────┼──┼─────────────────────┼──┼───┼───┨┃ 监测│ 7│ 监测用房面积│ 5 │人均监测用房面积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5 ││┃┃ 用房│││

││││┃┠───┼─┼───────┼──┼─────────────────────┼──┼───┼───┨┃业务能│ 8│环境质量│8 │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和时间是否符合│8 ││┃┃力和水││例行监测││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数据报表和数据库内│││┃┃平││││容是否完整│││┃┠───┼─┼───────┼──┼─────────────────────┼──┼───┼───┨┃│ 9│工业污染源│ 6 │是否完成上级环境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污染源监│ 6 ││┃┃││监督监测││督监测任务

│││┃┠───┼─┼───────┼──┼─────────────────────┼──┼───┼───┨┃│10│ 监测分析能力│9 │是否具备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中规定│ 6 ││┃┃││

││的基本监测项目能力(基本监测项目是指相应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及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必测│││┃┃

││││项目)│││

┃┠───┼─┼───────┼──┼─────────────────────┼──┼───┼───┨┃││││每个监测项目是否都有二名以上监测技术人员同│ 3 ││┃┃││││时持有上岗证

│││┃┠───┼─┼───────┼──┼───────────

──────────┼──┼───┼───┨┃│11│ 监测分析人员│ 6 │监测分析人员是否通过技术考核,持有上岗证│ 3 ││┃┃││持证上岗││

│││┃┠───┼─┼───────┼──┼─────────────────────┼──┼───┼───┨┃││││新进人员(中专毕业生除外)是否在一年通过上│ 3 ││┃┃││││岗考核│││┃┠───┼─┼───────┼──┼─────────────────────┼──┼───┼───┨┃│12│ 执行环境监测│ 6 │是否按照《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按时│6││┃┃││报告制度││报送各类数字型和文字型报告,并严格实行三级│││┃┃││││审核

│││┃┠───┼─┼───────┼──┼─────────────────────┼──┼───┼───┨┃│13│ 监测档案管理│ 2 │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范│ 1 ││┃┠───┼─┼───────┼──┼─────────────────────┼──┼───┼───┨┃││││是否设专人管理│ 0.5││┃┠───┼─┼───────┼──┼─────────────────────┼──┼───┼───┨┃││││是否设有专门档案室│ 0.5││┃┠───┼─┼───────┼──┼─────────────────────┼──┼───┼───┨┃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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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预审达标情况汇总表

┏━━━┯━━━━━━┯━━━━┯━━━━━━━━━┓┃│ 监测站名称│预审得分│

是否达标┃┠───┼──────┼────┼─────────┨┃一级站│

││┃┠───┼──────┼────┼─────────┨┃二级站│二级站总数││达标率:┃┠───┼──────┼────┼─────────┨┃│││┃┠───┼──────┼────┼─────────┨┃│││┃┠───┼──────┼────┼─────────┨┃│││

┃┠───┼──────┼────┼─────────┨┃│││┃┠───┼──────┼────┼─────────┨┃│││┃┠───┼──────┼────┼─────────┨┃│││┃┠───┼──────┼────┼─────────┨┃│││┃┠───┼──────┼────┼─────────┨┃三级站│三级站总数││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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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令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0□□ 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斑马鱼卵法Water quality —Determination of the acute toxicity —Zebrafish (Danio rerio) eggs method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201□-□□-□□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方法原理 (2) 5 干扰和消除 (2) 6 试剂和材料 (2) 7 仪器和设备 (4) 8 样品 (4) 9 分析步骤 (6)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8) 11 精密度和准确度 (8)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 13 试验报告 (9) 14 废弃物处置 (9)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卵相关发育阶段 (10)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种鱼驯养及维持 (11) 附录C (资料性附录)产卵盒示意图 (12) 附录D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卵鉴别 (12)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24孔细胞培养板试验布局设置方案 (15) 附录F (资料性附录)推荐的数据记录表 (16) 附录G (资料性附录)寇式法计算LC50 (18)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急性毒性测定的斑马鱼卵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急性毒性的斑马鱼卵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 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验证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 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 究所和江苏国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新田县环境监测标准三级实验室建设方案(精)

新田县环境监测标准三级实验室建设方案.txt爱一个人很难,恨一个人更难,又爱又恨的人最难。爱情永远不可能是天平,想在爱情里幸福就要舍得伤心!有些烦恼是我们凭空虚构的,而我们却把它当成真实去承受。新田县三级监测站标准化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为提高新田县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39 号、《xx 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 xx 府办〔200 7〕44号、《xx 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xx 环〔2008〕101 号、《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紧紧围绕减排工作,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工作、为我县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提供充分、有效的技术支持,逐步改善我县环境质量。在“十二五”期间将我县环境监测站建设成为能掌握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容量和污染物状况,满足以“工业富县、旅游旺县、农业稳县”的发展战略的三级环境监测服务机构。 二、背景及现状 2.1 建设背景 新田县地处湖南省南部,毗邻两广,隶属永州市,面积1022Km2,东接嘉禾县、桂阳县,南临蓝山县,西抵宁远县,北邻祁阳县、芝山区。 县环境监测站始建于 1984年5月,于 2006 年通过计量认证复审,是从事环境监测的服务性全民事业单位,隶属新田县环境保护局,业务上受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指导,属全国环境监测三级站。承担着新田县境内饮用水水源、地表水常规监测任务及县内所用污染源的监测监督任务。建站已有二十七年,虽然近几年在上级部门和环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对实验室的分析操作环境进行完善建设,购买了烟气自动监测仪器、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消解通风柜、万分之一分析天平等一批仪器,环境监测能力得到一定提升。但是由于受人员、仪器装备和工作场所的限制,监测监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时,应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应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和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三、对承担“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的环境影响咨询业务,要执行鄂价费字1998387号文有关规定,按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按省政府第108号令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1-6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

1-6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 1-6-1 空气污染 1-6-1-1 标准大气的成分 标准大气的成分见表1-98。 标准大气的成分表1-98 成分 相对分子质量 体积百分比 重量百分比 分压 (×133.3224Pa) 氮N2 28.0134 78.084 75.520 593.44 氧O2 31.9988 20.948 23.142 159.20 氩Ar 39.948 0.934 1.288 7.10 二氧化碳CO2 44.00995 3.14×10-2 4.8×10-2 2.4×10-1 氖Ne 20.183 1.82×10-3 1.3×10-3 1.4×10-2 氦He 4.0026 5.24×10-4 6.9×10-5 4.0×10-3 氪Kr 83.80 1.14×10-4 3.3×10-4 8.7×10-4 氙Xe 131.30 8.7×10-6 3.9×10-5 6.6×10-5 氢H2 2.01594 5×10-5 3.5×10-6 4×10-4 甲烷CH4 16.04303 2×10-4 1×10-4 1.5×10-3 一氧化二氮N2O 44.0128 5×10-5 8×10-4 4×10-3 臭氧O3 47.9982 夏:0~7×10-6 0~1×10-5 0~5×10-5 冬:0~2×10-6 0~0.3×10-5 0~1.5×10-5 二氧化硫SO2 64.0628 0~1×10-4 0~2×10-4 0~8×10-4 二氧化氮NO2 46.0055 0~2×10-6 0~3×10-6 0~1.5×10-5 氨NH3 17.03061 0~微量 0~微量 0~微量 一氧化碳CO 28.01055 0~微量 0~微量 0~微量 碘I2 253.8088 0~1×10-6 0~9×10-6 0~8×10-6 注:本表摘自《法定计量单位与科技常数》。1-6-1-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6-1-3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见表1-99。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表1-99 污染物名称 浓度限值(mg/标准m3) 取值时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总悬浮微粒 日平均① 0.12 0.30 0.50 年平均② 0.08 0.20 0.30 二氧化硫 年平均② 0.02 0.06 0.10 日平均 0.05 0.15 0.25 1小时平均 0.15 0.50 0.70 氮氧化物 年平均 0.05 0.05 0.10 日平均 0.10 0.10 0.15 1小时平均 0.15 0.15 0.30 一氧化碳 日平均 4.00 4.00 6.00 1小时平均 10.00 10.00 20.00 臭氧(O3) 一小时平均 0.16 0.20 0.20 注:本表摘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①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②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6-1-4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见表1-100。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表1-100 序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序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一次 日平均 一次 日平均 1 一氧化碳 3.00 1.00 18 环氧氯丙烷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 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 环境监测 技术人员比例 高、中级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 术人员总数比例不 低于25%,中级不 低于45%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 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 术人员总数比例不 低于20%,中级不 低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 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 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 占技术人员总数比 例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 二、监测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5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三)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 (五)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六)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线、功能区划的;

环保总局_《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附件: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为控制全国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防治水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和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区域(流域)和排污单位分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本指导意见所称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逐级分配给区域(流域)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区域(流域)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给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排污许可量。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化学需氧量总量分配方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分配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也不得突破国家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等专 — 3 —

项规划下达的流域总量控制指标。 二、区域(流域)总量指标分配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分配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以及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对重点保护水系、污染严重水体、一般水域等实行区别对待,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 (六)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在水质控制目标容量测算和出境断面污染物总量削减的基础上进行分配,计算方法如下:(1)以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为基准,核算2005年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出境量,计算公式如下: P c=∑P si K i P c—省(市、县)控断面化学需氧量出境量; P si—流域内第i个控制区域的实际排放量; K i—流域内第i个控制区域的污染物综合传递系数。 污染物综合传递系数K i按下式计算: K i=K1i×K2i×K3i×K4i K1i—入河系数(以企业排放口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到入河排污口的距离(L)远近确定:L≤1km,入河系数取1.0;1<L≤10km,入河系数取0.9;10<L≤20km,入河系数取0.8;20<L≤40km,入河系数取0.7;L>40km,入河系数取0.6); K2i—渠道修正系数(通过未衬砌明渠入河,渠道修正系数取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 J/T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on Projects 2004-12-11发布2004-12-1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 I

目录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4.2 评价工作等级 4.3 评价工作程序 4.4 评价的基本内容 4.5 评价范围 5 风险识别 5.1 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5.2 风险识别内容 6 源项分析 6.1分析内容 6.2分析方法 6.3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7 后果计算 7.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7.2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8 风险计算和评价 8.1风险值 8.2风险评价原则 8.3风险计算 8.4风险评价 9 风险管理 II

9.1 风险防范措施 9.2 应急预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I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从而有利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其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的,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提出,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12月11日批准,2004年12月11日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V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

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56号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 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 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 环境监测技术 人员比例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 于45%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 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 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 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 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 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2]87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6.07 【实施日期】2002.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添加时间:[2004-05-27]创建人:管理员 GB 3095-1996 (代替GB 3095-82)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环境空气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定义 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2.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全省市县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省市县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 警体系,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全省环保系统市级和县级环境监测站人员结构、监测经费、监 测用房、仪器设备、监测能力的配置标准。b5E2RGbCAP
一、人员数量及结构
市级环境监测站应为独立法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级环境监测站可以为 授权法人。市、县级环境监测站人员数量、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 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规定详见表 1。p1EanqFDPw 表1
监测站级别 人员数量 环境监测 技术人员比例 不低于 85%(68 人)
人员数量及结构
高、中级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 于 20%,中级不低于 40% 高级和中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 例不低于 20%,初级不低于 55%
市级
不少于 80 人
县级
不少于 15 人
不低于 75%(11 人)
二、监测经费
按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发[2005]39 号) 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 经费支出。环境监测业务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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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 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 2。DXDiTa9E3d 表2
监测站 级别 市级
监测经费
仪器设备 购置费 (万元/年) 不低于 100.0 仪器设备 维护费 (万元/年) 按上一年仪 器设备总值 的 5%计
业务费 自动监测、信息系统运 (万元/人·年) 行费(万元/年) 不低于 3.0 每个大气自动监测子站 运行费用 10.0 万元/ 年,每个水质自动监测 子站运行费用 20.0 万 元/年
县级
不低于 0.5
不低于 8.0
备注
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办公经费等费用, 不含人员工资及重大专项监测工作经费。
三、监测用房
监测用房分为实验室用房和办公用房,监测用房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必备的 基础条件,特别是实验室用房和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用房应予以重点保证。 环境监测机构用房面积及要求详见表 3。RTCrpUDGiT 表3
监测站级别 实验室用房 (平方米) 办公用房 (平方米)
监测用房
用房要求 1、监测站应远离各种污染源,与 居民区保持安全的防护距离。 2、监测业务用房要求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实验室建设要求,做好水、电、 通风、 防腐蚀、 紧急救援、 恒温等设施。 3、行政办公用房要配备桌、椅、 柜等办公设施,配备传真机、复印机、 互联网登陆设备等。
市级
不低于 2000
不低于人均 8
县级
不低于 500
不低于人均 5
备注
表中所列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包括水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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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 环境信访办法 《环境信访办法》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环境信访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信访办法总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信访人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 (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 (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将环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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