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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须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须知

一、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和解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三、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的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

四、执行法官应当在收案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裁定、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或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五、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官及时核查。执行法官应当在接到申请的5日内进行核查。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官依职权调查。执行法官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执行法官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对外投资权益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执行法官经查证财产或线索不属实,或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执行人如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有转移、隐匿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悬赏执行的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执行合议庭应当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书。

悬赏公告必须在《深圳特区报》等主要媒体的适当位置刊登。公告费应当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举报财产变现所得的50%。

七、申请执行人如果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可能存在虚假情况的,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官及时核实或者举行申报财产听证。

八、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偿还债务能力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向法院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九、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交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书面申请,并自提交申请之日起15内向法院提供具证的所有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不能具证的,执行法官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

十、申请执行人可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十一、申请执行人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法官询问的,法院将案件作暂缓执行处理。

十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及期限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提出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

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十三、申请执行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评估、拍卖等有关费用的,应当承担导致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四、申请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提出异议的,将不予受理。

十五、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法院可以作价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债或者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法院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将该财产退回被执行人。

十六、执行法官应当在收案后6个月内执结案件。5个月内未能执结的,执行法官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的进展情况。

十七、申请执行人不得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禁止向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及协助执行人员请吃贿赂。

十八、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及协助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法院及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控告,但不得诬告。诬告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后,应注意签收执行工作监督卡及信封。

二十、执行局在立案大厅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果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如果没有时间到访,也可拨打0755-********(法官值班电话)或0755-********(内勤值班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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