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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职改组1992 1号

甘职改组1992 1号
甘职改组1992 1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规

定》的通知

甘职改组(1992)1号

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经试行、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92年2月13日甘肃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规定

根据中央和人事部文件精神,我省制定了《甘肃省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对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以本职工作能力及业绩为主

在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要以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职工作的能力与业绩为主要依据。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成绩主要通过平时、年度和任期考核来确定。考核结果直接同在岗位空缺内晋升职务相联系。

(一)按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担任本职务一定年限后,方可评聘高一级职务。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本人各年度考核的成绩全部在称职以上,才允许评聘高一级职务,优秀、良好成绩次数多的人员,优先晋升职务。

(二)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已获得三次以上优秀成绩,并达到其它任职条件者,允许提前评聘高一级职务。

(三)在各年度考核中,每出现一次基本称职成绩,其担任低一级职务的年限应比正常任职年限延长1年,每出现一次不称职成绩,其担任低一级职务的年限应比正常任职年限延长2年。

二、关于学历问题

(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坚持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应是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正规学历,非国家统一招生入学取得的大中专毕业证书,以及各学校补发的毕业证书,开具的学历证明,凡未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一律不作为学历依据。

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也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部队为转业干部出具的学历证明,应以总政治部,总参谋部(1983)参联字5号文件为准对照认定,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作为学历依据。

(三)虽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但现从事的专业与原所学专业不同或不相近者(即专业不对口人员),不得按具备本专业学历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晋升现从事专业职务:

1.参加由中央部委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现从事专业主要理论知识考试合格。

2.在大中专院校脱产学习现从事专业1年以上,或参加厅(局)以上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累计两年以上。

3.取得省教委、省人事局共同认定的专业合格证书。

4.增加任低一级职务的工作年限。即晋升员级和助理级职务时,比《条例》规定任低一级职务的工作年限多1年,晋升中级职务多2年,晋升高级职务多3

年。符合以上任职年限人员还需所在单位对其现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进行考核(含答辩)合格。

(四)经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入学的正规大专院校肄业生、结业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执行下列规定:

1.修业四年以上的本科结业生或修业2年以上的本科肄业生,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按大专毕业生对待。

2.修业一年以上不满2年的本科肄业生、大专肄业生和修业两年以上的大专结业生,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授中专毕业生对待。

(五)鉴于我省属边远落后省份,有大量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学历层次达不到《条例》要求的人员,他们评骋专业技术职务时,应通过考试、考核(含答辩)评价其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工作业绩,对其中已达到《条例》规定其它任职条件的人员,允许评骋助理级职务;

1.除高校教师、科研人员以外的其它系列,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允许评聘副高级职务,从业工作七年以上者允许评聘中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者,允许评聘助理级职务,

2.除高校教师、科研人员、中专教师、技校理论课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以外的其它系列,学历适当放宽:

(2)符合国家教委、国家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89)教成字011号文件规定,参加专业培训班学习,取得“专业证书”的人员,其原从事专业、所学专业和现从事专业三者一致的,高中毕业累计从事该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14年以上者,允许评聘中级职务。

(3)除《条例》规定担任“助理”级职务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系列外,其它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今后经过中央部委或我省统一组织的大专水平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8年以上,可评聘中级职务,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可评聘助理级职务。

参加大专水平考试的成绩,只适用于当年或次年评聘相应职务,过期或再晋升职务时要重新考试。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所进行的类似考试成绩不再使用。

(六)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专业技术工作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符合破格条件者,可不受学历的限制,允许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关于专业工作年限问题

(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除符合破格提前晋升条件者外,一般均应达到《条例》规定的担任下一级职务的工作年限。

(二)由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过去未能连续进行,在1993年底前,对任低一级职务年限较短,但实际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较长,已超过《条例》规定逐级晋升所需要的专业年限累计数的人员,若确已达到高一级职务其它各项任职条件,允许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中专毕业评聘助理级职务,应至少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评聘中级职务,应至少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评聘中级职务,应至少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

3.硕士毕业评聘副高级职务,应至少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评聘副高级职务,应至少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业年限的计算

1.专业年限是指从事现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年限。相近专业的衡量标准是:

(1)两专业的专业基础理论必须大致相同:

(2)两专业的工作性质必须有互通性。

哪些专业互为相近,由省级各系列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原则提出意见,经省职改办审核后公布。

2.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前后不一致的,以前从事其它专业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本人现从事专业的工作年限。

3.先工作再上学的人员,其所学专业与毕业前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三者相近时,其毕业前的专业工作年限,可以折半计算为取得较高学历后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相近时,要按专业不对口人员对待,上学前的专业年限也不能折算为取得较高学历后专业工作年限。

4.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者,学习当年不能计算专业工作年限。

5. 在专业技术干部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制干部,专业工作年限从其正式办理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后在专业技术干部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时算起。其中,首次已评骋了专业技术职务、继续在专业技术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工人,专业年限从其在专业技术干部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时算起。

四、关于职务“台阶”问题

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在具备低一级职务的基础上逐级进行。没有担任过低一级职务的人员,除有正当理由,经所在地(州、市)、厅(局)职改办审查同意者外,不得越级评聘高一级职务。但达到越级晋升条件者,可以不受限制。

五、关于论文要求

(一)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一般应有公开发表的论文。

(二)论文水平。

1.评聘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职务的人员,必须要有国家级学术刊物、国际或全国待业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

2.评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及其它系列的正高级职务,须有在本科院校学报、全国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以及全国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

3.评聘高教、科研、卫生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务,须有在全省的大行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专科院校的学报以及全省的行业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

4.企业生产第一线的人员、中学教师及县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评聘副高级职务,须有在厅(局)、地(州、市)主办、全省的专业学会主办、其它经省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全省的专业学术会议、地(州、市)、厅(局)学术会议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或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三)论文数量要达到系列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四)有些专业技术人员,如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了重大成绩,解决了重要专业技术问题,因此获得了厅(局),地(州、市)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或其主持完成的专业技术项目通过了厅(局)、地(州,市)级以上正式鉴定,论文可不作为他们评审高级职务资格的必备条件。

(五)已经公开发表的论文可不再送审,由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安排专家评估。

(六)正式出版有独到见解和科学价值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者,可不再要求有论文。

六、关于对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问题

在“老、少、边、穷”地区的县属农业生产第一线及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经考核优良,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达到《条例》规定的其它任职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外语适当放宽:

1.在上述条件下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大专毕业生允许评聘副高级职务,10年以上的中专毕业生允许评聘中级职务。

2.在上述条件下累计工作30年以上,成绩显著的中专毕业生,允许评聘副高级职务。

3.在上述条件下工作10年以上评聘中级职务,20年以上评聘副高级职务时,外语成绩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七、关于大中专毕业生的锻炼问题

省上规定(甘人事[1991]13号),从1991年开始,统一分配或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到县以下(不含县)工农业生产第二线工作锻炼1年以上,否则不允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八、关于聘用制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一)根据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人职发(1991)11号文件规定,国家计划内的聘用制干部,在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可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用制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按国家规定的聘用条件和程序被正式聘用在干部岗位已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中专以上本专业学历,

3.符合专业技术职务各项任职条件。

(三)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制干部,受聘期间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待遇,解聘后其待遇随之取消。

(四)前几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人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够聘用制干部条件的,可不受聘用制干部计划的限制补办聘用干部手续。被聘用后专业技术职务仍然有效,未被聘用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务失效。

(五)1988年6月(企业为1989年6月)前已经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但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聘用制干部,不得再晋升高一级职务(个别有突出贡献和具有特殊技艺,达到破格条件者除外)。

九、关于缓聘、低聘、解聘问题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依情分别做出缓聘、低聘或解聘处理。

(一)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二)政治思想表现不好,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政治标准者;

(三)职业道德或品质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工作中有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五)本人伪造学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者;

(六)严重违法乱纪者;

(七)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完不成工作任务,经考核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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