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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按继续性债权以日分别计算违约金债权的诉讼时效

本案应按继续性债权以日分别计算违约金债权的诉讼时效
本案应按继续性债权以日分别计算违约金债权的诉讼时效

何云

[要点提示]

在各个债权及请求权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对债务人实际履行行为的推定“同意”,其内容一般只限于所履行债务的范围,而不应扩张到债权人尚未主张的其它债权,其它债权的诉讼时效并不因此而中断。

对继续性债权,应按各个相对独立的单位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以最大限度和最近公平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利益关系。

[案情]

原告:张艳霞,教师,住宜昌市胜利三路32号。

被告: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3日,张艳霞与大都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艳霞购买大都公司开发的位于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深圳二路18—8号A幢三单元3501号房屋一套,房价152962元。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按已收房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03年9月30日,大都公司向张艳霞交付了房屋。张艳霞依约留下3%的质保金后,亦支付了购房款148372.66元,但在房屋交付60日届满后,大都公司未能提供产权登记资料。2004年9月2日,宜昌市房地产权监理处向大都公司出具了该幢房屋的产权证明单。2004年11月4日,宜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了张艳霞房屋产权登记申请。

2006年2月28日,张艳霞以大都公司迟延提交产权登记资料,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按已付房款148372.66元承担2003年11月30至2004年11月4日期间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大都公司以张艳霞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为由进行抗辩。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艳霞与大都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大都公司应在交付房屋后60日内即2003年11月30日前将产权登记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实际延迟至2004年11月4日才提交,逾期338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张艳霞主张的是大都公司承担迟延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而大都公司履行合同的时间是2004年11月4日,违约责任的时效应从次日即2004年11月5日开始起算,故张艳霞于2006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大都公司向张艳霞支付违约金15044.99元。

大都公司不服判决,仍以本案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大都公司与张艳霞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大都公司未按约于交付房屋后60日内,将产权登记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张艳霞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侵害了张艳霞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大都公司提供完整房屋登记资料的最终时间,应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房地产业务受理单》时间为依据,原审据此认定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驳回大都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笔者认为,一、二法院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和计算是错误的。合同请求权应从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履行期满或违约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而本案则从大都公司实际履行后开始计算,这种处理隐含了一个法律前提,

即把履行行为作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同意履行”而中断诉讼时效对待。但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据此作出的裁判是有失公正的。现析理如下:

一、使特定债务归于消灭的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债务人对其它债务的履行同意。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正确理解规定中使诉讼时效中断的“同意”?对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对处理诉讼时效纠纷案件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从立法本意和字面语义上分析,民法通则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同意”,是指债务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所作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而不包括实际履行这种推定性质的同意。意思表示状态下的同意与实际履行情况下的同意不仅在同意方式上存在区别,而且在同意的心理状态、同意的时间、同意的内容上有重大不同:1、在同意的心理状态上,口头或书面同意是债务人对债务清偿的一种主观承诺,意思表示的态度十分清晰和明确,而实际履行这种推定性质的同意,并不意味债务人承诺和愿意继续履行清偿义务,不包括债务人对债务的未来心态。2、在同意履行时间上,口头或书面同意一般有履行债务的时间或限期表示,而推定同意,仅仅表明债务人的即时给付,并不意味债务人承诺今后何时给付、再次给付。3、在同意履行内容上,口头或书面同意,对同意履行的债务内容和范围特定化,如本金多少?利息多少?十分具体和明确,使人明确无误。而实际履行,其“同意”履行的内容仅仅是针对债权人主张的特定债权,效力只及于给付行为本身,范围并不自然包括债权人尚未主张的或债务人实际未给付的债务。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中的“债务”,是指被权利人主张过的、同一性质、特定化的债务,而不包括其它内容和范围的债务。以本案情形为例,合同义务人大都公司提交房产登记资料的实际履行行为,只表明其同意履行合同约定的特定、单一义务,并不意味其同意支付逾期交证的违约金。一、二判决以其提交资料行为推定其同意或承诺愿意承担违约金,缺乏其意思表示的明示证据,显然违背了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大都公司并未实际支付一分钱的违约金,这恰恰表明了他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心理状态。

在汉语词典上,“同意”解释为“对他人的意见和要求表示赞同和认可”。可见,“同意”在主观上带有被动附合色彩,“要求”在前,“同意”于后。从这层语境上分析,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把债务人的同意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存在用词不够严谨的问题。因为此时的“同意”是以债权人的请求为基础或前提的,而债权人的请求在本条中被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即使债务人不同意也能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那么后面再规定同意纯属多余,依笔者愚见,“同意”二字应改为“表示”,而“表示”即包括被动性的承诺,也包括主动性的许诺。

另从“中断”的特定含义和适用前提分析,中断是以债权的存在和存续为条件的,它针对尚未消灭、在时间上延续的同一债权才能产生时效上的意义。如果债务人实际全部履行了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归于消灭,债权不再在时间上延伸,中断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基础。

二、无关联的特定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另一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当然,以上分析是针对同一债权或特定债权而言的。这就产生了第二层次的问题:在同一合同法律关系中,某一合同主债权被对方履行后,能否产生从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或者说,合同标的的给付行为终结能否产生违约请求权诉讼时效的中断?笔者认为,这应从主、从债务的关联程度和债权人的请求行为两个方面来区分。

有人认为,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引起从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如体现主、从债务关系的本金与利息便是如此。笔者认为,本金和利息构成物权上的原物和孳息关系,但不必然构成债务关系中的主债务和从债务关系。至少不是严格意义上主债务和从债务关系,如担保法律中的保证责任,才是严格意义上的从债务。且从理论上讲,即使本金与利息构成主、从债务关系,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也不必然引起从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不过,我们也得承认,在有些情况下,对主债务的履行,可能引起从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如借款合同中的本金履行,可能引起利息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这是由两个原因决定的:一是本金是利息计算的基数,本金数额变化决定着利息的变化,且这种变化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二是这种情形发生于主债务部分清偿的情况下,由于从债务依附于主债务,主债务因未全部清偿而继续存在,从债务依附其上,诉讼时效亦随同继续计算。部分履行产生从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此,是奉行时效独立原则还是执行时

效从属原则?取决于两种债权的独立或分离程度。本案合同中的提交资料义务与违约金责任并不存在以上密切的关联:只要大都公司逾期交证一天,张艳霞便可以主张权利,而不必依赖大都公司在时间上的继续性违约行为;提交资料是一项独立完整的特定债务给付行为,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种类之债、金钱之债性质不同。因此,提交资料请求与违约请求之间不存在关联因素,我们不能结论本案合同提交资料的主债务的履行必然引起从债务违约责任诉讼时效的中断。

还应指出,请求权和请求行为是有区别的,虽然请求权以特定基础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且在许多情况下,数种请求权可能出现同时并存的现象。但享有请求权并不等于行使了请求权,当事人的请求权应以特定的意思表示作出。合同上请求权包括合同有效成立时的给付请求权和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请求权是合同上请求权的组成部分,但其仍然需要以权利人以作为方式作出。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主张权利的类型和范围应当以明示方式,如财产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则以请求标的额作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依据。本案中,张艳霞虽然享有要求大都公司支付逾期交证违约金的请求权,但没有证据表明其行使过这一权利。在此前提下,大都公司交证的同意范围是履行主合同义务,而不包括支付违约金。我们在前面对“同意”的被动语境和语义作过分析,同意的内容只能限于对方请求的范围。在债权人并未主张的情况下,我们不应将大都公司提交资料的履行“同意”,扩张到张艳霞尚未请求的违约金债权上。否则,就违背了大都公司同意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三、本案应按继续性债权确定大都公司的逾期交证的违约责任

继续性债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以日、月或季为单位计算违约金而成立的一种合同债权,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按月计收租金,物业管理合同中按月收取物业管理费,供用电合同中按月计收电费等,它以约定时间届满形成一种债权。它与一时性债权相对应。一时性债权是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某一时间到来或特定事由发生时而成立的且数额固定化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如一方违约则承担违约金5万元,只要违约行为发生,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已形成,其后续时间对债权构成或数额变化不产生任何影响,无须时间补充即告成立和完成。一时性债权从约定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继续性债权,可以日或月为单位独立形成的债权。若以日单位,违约行为发生的第一天,权利人即产生第一个债权,第二天即产生第二个债权……第365天,则产生365个债权。这些“债权”具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一定独立性,作为请求权的发生基础。换言之,继续性债权由一个个独立单位的债权构成一个个独立单位的请求权。以日、月、季、年为单位,一年则构成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单位的独立请求权,相应地有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继续性债权虽然相对独立,但因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且性质相同,债权人可将这些多个独立的债权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债权行使诉讼请求权。

一时性债权和继续性债权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主要区别表现在:一时性债权从清偿期限届满的次日便开始整体性的计算诉讼时效;继续性债权是就单个债权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在继续性债权的诉讼时效计算中,位于前面的请求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并不意味后位的请求权亦超过了诉讼时效。反之,位于后面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不等于位于前面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它们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各自独立,互不相涉。至于后面的请求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则看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是否超过了两年的期限。就本案而言,大都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逾期交证构成违约,张艳霞从当日起便享有主张一天违约金的第一个独立请求权,次日便有第二个请求权,至2004年11月4日,其累计享有338个独立的请求权。其应在每个独立债权形成后的两年期间内,分别计算并行使违约金的请求权。第一个请求权至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1日,最后一个请求权即第338个债权至迟不得超过2006年11月5日行使。而张艳霞2006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即意味其2003年12月1日应行使的第一个请求权和至2006年2月27日期间应行使的89个请求权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依序逐个归于消灭,另第90个至第338个请求权分别对应至2006年2月28日至11月5日,这249个请求权仍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据此,张艳霞所主张违约金应是0.003×249×148372.66元=11083.44元。对另89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一、二法院违背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计算的基本规则,在大都公司已作时效抗辩的情形下全部予以支持的做法不当,有失公正。

另须提示一下,本案大都公司逾期提交资料的违约行为应当截止于宜昌市房地产权监理处向其出具产权

证明单的2004年9月2日,而非宜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张艳霞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2004年11月4日。因为,依合同约定,大都公司是将相关资料送交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张艳霞等众多购买者提供办理房产证的前置条件,而非代理张艳霞办理房产证。房地产权监理处出具产权证明单,则意味其提交资料的备案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张艳霞何时去办房产证,主动权完全由其自行控制。她可以于2004年9月3日去,也可以2004年11月4日以后的任何时间去,时间的拖延与大都公司毫无关联,不应作为其违约责任。否则,张艳霞可以恶意拖延而使对方受到损失,违背违约制度的设立目的和道德宗旨。

四、继续性债权的法律分类方法有利于社会关系调整的合理化

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形式多样的社会调节手段。以时间单位为标准的一时性债权和继续性债权的划分,作为一种法律方法,为化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冲突提供了新的途径。继续性债权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采用分别、独立的计算方式,缩小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争执距离,能够最大限度、最近公平地兼顾到他们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营造双赢,化解纠纷。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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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业电费的计算方法

大工业用电电费的计算 大工业户均实行两部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计算电费,有的还要实行峰谷电价、优待电价等,还有各种加收(征)的费用等,所以大工业的电费计算比一般户的电费计算复杂得多。一般计算的程序和注意的问题如下: (1)算出用电量。先从抄表记录中算出当月有功表(包括峰、谷、非峰谷)、无功表、照明表的指数及电量值。如果未装照明表时,应按定比或定量值将非居民照明用电电量减出,剩余的电量才是大工业用电量。如果是高供低量者,还应加变损电量。 (2)算出电度电费值 电度电费(元)=目录电价(元/千瓦?时)×用电量(千瓦?时) 如果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则应算出峰谷电度电费(元)=[峰电价(元/千瓦?时)×峰电量(千瓦?时)]+[谷电价(元/千瓦?时)×谷电量(千瓦?时)]+[非峰谷电价(元/千瓦?时)×非峰谷电量(千瓦?时)] (3)算出基本电费值。如按变压器容量计费时: 基本电费(元)=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变压器容量的基本电价(元/千伏?安) 如按最大需量计费时: 基本电费(元)=最大需量表指针读数×1.04×倍率×最大需量的基本电价(元/千瓦) (如实际使用最大需量值超出申请数值则超出部分应加倍收费) (4) 算出电费值。 电费值=电度电费+基本电费 (5) 算出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值。 1)先求出比值: 无功电量 比值=(如为高供低量户,应将抄见有功、无功电量分别加变损有功有功电量无功电量) 2)由比值查表求出功率因数值(见表17) 3)查出奖惩电费百分数。以功率因数值按不同的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分别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见表18或表19)得出奖惩电费百分数。 4)算出功率因数奖惩电费值: 奖(惩)电费值=电费值×功率因数减少(增加)电费的百分数(减少电费为负、增加电费为正) 5)算出总电费值。 总电费值=电费值±奖惩电费值。 6) 算出加收(征)费用(加价值)。 加价值=总有功电量×[三峡建设基金+电力建设资金+附加费+……] 7) 算出总的综合费用: 总的综合费用=总电费值+加价值

没有明确约定金额和计算方法的违约金计算依据

2009-08-31 17:31 合同有违约金条款,但无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主张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存款年利率由4.77%降为3.78%。调整后各档次存款利率见附表一。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贷款年利率

违约金计算标准

违约金计算标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2、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3、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小编在此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三。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认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

电费计算实例

例一:高供低量方式 某厂在供电部门10kV配电线路上接用SL7—500kV A变压器一台(10/0.4kV),计量点在低压侧,生产车间出线安装的计量装置有:3×380V、3×5A有功、无功电能计量表一套,配用400/5电流互感器,办公楼用电出线和宿舍区生活用电出线各安装3×380V、3×10A电能表一具(各出线在过表之前分开)。3月份各计量表抄见读数如下: 抄表日期车间有功车间无功办公楼宿舍生活 2月28日7941 1083 0456 0895 3月29日8273 1170 0724 1885 计算该厂三月份应付电费。 计算: 1、电能表抄见电量计算 ①车间有功: (8273-7941)×400/5=26560千瓦时 ②车间无功: (1170-1083)×400/5=6960千乏时 ③办公楼: 724-456=268千瓦时 ④宿舍生活: 1885-895= 990千瓦时 2、变损计算 ①合计变压器各出线电量之和: 26560+268+990=27818千瓦时 ②查变压器损耗表得: 有功变损1220,无功变损12820 ③分摊各有功计量点有功变损: 宿舍生活变损: 1220×990/27818=43千瓦时 办公楼变损: 1220×268/27818=12千瓦时 车间有功变损: 1220―43―12=1165千瓦时 3、计算各计量点计费电量 宿舍生活:990+43=1033千瓦时 办公楼:268+12=280千瓦时 车间有功:26560+1165=27725千瓦时 4、计算各计量点电量电费 ①车间有功: 电价为大工业1—10kV电度电价,假设为0.486元/千瓦时 电费:27725×0.486=13474.35元 其中,扣除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后的电费: 27725×(0.486―0.029)=12670.33元 注:假设0.029为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之和。 ②办公楼: 电价为非居民照明1—10kV电度电价,假设为0.582元/千瓦时

大工业电费计算实例

大工业电费计算实例 例一:高供低量方式 某厂在供电部门10kV配电线路上接用SL7—500kVA变压器一台(10/0.4kV),计量点在低压侧,生产车间出线安装的计量装置有:3×380V、3×5A有功、无功电能计量表一套,配用400/5电流互感器,办公楼用电出线和宿舍区生活用电出线各安装3×380V、3×10A 电能表一具(各出线在过表之前分开)。3月份各计量表抄见读数如下: 抄表日期车间有功车间无功办公楼宿舍生活 2月28日7941 1083 0456 0895 3月29 日8273 1170 0724 1885 计算该厂三月份 应付电费。 计算: 1、电能表抄见电量计算 ①车间有功: (8273-7941)×400/5=26560千瓦 时②车间无功: (1170-1083)×400/5=6960千乏 时③办公楼: 724-456=268千瓦 时④宿舍生活: 1885-895= 990千瓦时 2、变损计算 ①合计变压器各出线电量之和: 26560+268+990=27818千瓦 时②查变压器损耗表得:有功变 损1220,无功变损12820 ③分摊各有功计量点有功变损: 宿舍生活变损: 1220×990/27818=43千瓦时办 公楼变损: 1220×268/27818=12千瓦时车 间有功变损: 1220―43―12=1165千瓦时

3、计算各计量点计费电量 宿舍生活:990+43=1033千瓦时 办公楼:268+12=280千瓦时 车间有功:26560+1165=27725千瓦时 4、计算各计量点电量电费 ①车间有功: 电价为大工业1—10kV电度电价,假设为0.486元/千瓦时 电费:27725×0.486=13474.35元 其中,扣除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后的电费: 27725×(0.486―0.029)=12670.33元 注:假设0.029为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之和。 ②办公楼: 电价为非居民照明1—10kV电度电价,假设为0.582元/千瓦时 电费:280×0.582=162.96元 ③宿舍生活: 电价为居民生活1—10kV电度电价,假设为0.565元/千瓦时 电费:1033×0.565=583.65元 5、计算基本电费: 500×13=6500元注:假设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收 取,标准为13元/月?千伏安 6、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①参加功率因数计算的电 量:有功:27725千瓦时 无功:6960+12820×26560/27818=19200千乏 时 注:无功变损根据有功电量的比例进行分摊。 ②查功率因数调整表:比值=无功/有功:19200/27725 =0.69 查功率因数调整表得功率因数:0.82,调整%:4 ③计调整电费: (6500+12670.33)×4%=766.81元 7、全厂应付3月电费: 6500+13474.35+766.81+162.96+583.65=21487.77元。例二:高供高量且转供 某厂的受电变压器为10/0.4kV、SJ—560kVA一台,在其高压侧安装

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相关规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的分析中我们明确了高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从1999年2月1 6日起是采用银行同期或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对迟延履行金(利息)的计算采用的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的2倍。因此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可分解为:1、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利息;2、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下面按照利息构成五要素本金、计息期间、计息周期、利率、计息方式分别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探讨在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适用: 1、关于计息期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在司法会计鉴定中依据的生效判决书中都会明确规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则规定不明确,一般有下述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当事人起诉之日,另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笔者认为:实际清偿之日早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实际清偿之日晚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判定履行期满日为准。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起点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终点应为实际清偿之日,但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中常会指明具体截止时间。 2、关于本金。此处本金指计算利息的起始基数,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基数判决书中都会明确写明,不过在逾期付款期间存在当事人支付部分利息和部分强制执行款的问题,对当事人支付的部分利息,应当在按期计算复利时将已付利息扣除,只将未付利息部分计算复利,如若已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的部分视为归还本金。对部分强制执行款也按上原则处理。对于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一般也不会指明,实践中有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是指未付款本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将判诀中确定的本金和全部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金应针对的是至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包括 讼费用在内的所有债权。笔者认 为应为未付本金和逾期期间全部利息。 3、关于计息周期。按1999年4月1日实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从2004年1月1曰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帀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当事人双方没有确定计息周期,笔者认为仍应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短期贷款按月或按季结息,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短期贷款具体按月、按季结息由执行法庭确定。 4、关于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的司法解释涉及的利率有三类:同期贷款利率、同期贷款最高利率、逾期贷款利率。第一个问题是如何适用贷款利率期限,此处的“同期”应該分别指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至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至迟实际清偿之日。但逾期贷款利率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贷款期限,分歧很大,笔者认为应为实际逾期付款期间,即与上述“同期”含义相同。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改单列罚息利率(按日定额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从2004年10月29日起对贷款利率上下浮限额改为:下浮限额为90%,上浮不限额,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诀定。利率市场化后,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更新,给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带来了困惑,一是人行只公布基准利率,下浮90%,上浮不封顶,

大工业用电电费计算实例

大工业用电电费计算实例 例一:高供低量方式 某厂在供电部门10kV配电线路上接用SL7—500kVA变压器一台(10/0.4kV),计量点在低压侧,生产车间出线安装的计量装置有:3×380V、3×5A有功、无功电能计量表一套,配用400/5电流互感器,办公楼用电出线和宿舍区生活用电出线各安装3×380V、3×10A电能表一具(各出线在过表之前分开)。3月份各计量表抄见读数如下: 抄表日期车间有功车间无功办公楼宿舍生活 2月28日7941108304560895 3月29日8273117007241885 计算该厂三月份应付电费。 计算: 1、电能表抄见电量计算 ①车间有功: (8273-7941)×400/5=26560千瓦时 ②车间无功:

(1170-1083)×400/5=6960千乏时③办公楼: 724-456=268千瓦时 ④宿舍生活: 1885-895= 990千瓦时 2、变损计算 ①合计变压器各出线电量之和:26560+268+990=27818千瓦时 ②查变压器损耗表得: 有功变损1220,无功变损12820 ③分摊各有功计量点有功变损: 宿舍生活变损: 1220×990/27818=43千瓦时 办公楼变损: 1220×268/27818=12千瓦时 车间有功变损: 1220―43―12=1165千瓦时 3、计算各计量点计费电量

宿舍生活:990+43=1033千瓦时 办公楼:268+12=280千瓦时 车间有功:26560+1165=27725千瓦时 4、计算各计量点电量电费 ①车间有功: 电价为大工业1—10kV电度电价,假设为0.486元/千瓦时 电费:27725×0.486=13474.35元 其中,扣除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后的电费: 27725×(0.486―0.029)=12670.33元 注:假设0.029为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之和。 ②办公楼: 电价为非居民照明1—10kV电度电价,假设为0.582元/千瓦时电费:280×0.582=162.96元 ③宿舍生活: 电价为居民生活1—10kV电度电价,假设为0.565元/千瓦时电费:1033×0.565=583.65元 5、计算基本电费: 500×13=6500元

合同法逾期利息[工作范文]

合同法逾期利息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

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基本电费计算(完整版).doc

基本电费计算 步骤/方法 一、概念 基本电费是根据客户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和国家批准的基本电价计算的电费。属于固定成本。 二、基本电费的收取范围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客户。 三、基本电费的计收方式 基本电费有两种计收方式,可以按照变压器(额定)容量计收、也可以按最大需量计收。客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在《供用电合同》中进行明确,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四、基本电费的计收标准 1、按容量计收: A、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的基本电费计收标准为14元/千伏安/月; B、其他大工业客户基本电费计收标准为18元/千伏安/月。 2、按需量计收: A、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的基本电费计收标准为21元/千瓦/月; B、其他大工业客户基本电费计收标准为27元/千瓦/月。 五、基本电费的计算公式 基本电费=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基本电价 受电变压器容量包含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千瓦视同千伏安)。按最大需量收取基本电费的客户必须安装最大需量表,按表指示的数值计算最大需量值。 六、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应注意的问题: 1、(发改价格〔2005〕514号《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最大需量值由客户和电网企业共同确定,并签订合同,每月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客户最大需量值超过核定值的5%,则超过5%部分加倍收取。 例如:最大容量合同约定是1000kW,而实际1300kW,则容许1050kW,超出部分250kW加倍计收,则250×2=500kW,总计1550kW。 2、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最大需量。 3、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 4、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5、原已委托转供客户计算基本电费时,应扣减被转供客户的实际用电容量(或最大需量)的基本电费。 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kW.h折合1kW;二班制按360kW.h折合为1kW;三班制按540kW.h折合为1kW;农业用电按270kW.h折合为1kW。

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合同违约的事情是非常常见的,那么一方违约后,合同的违约金该怎么办呢?有没有什么标准?具体该怎么计算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关于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及计算方法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在适用违约金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规范: 1、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为前提 从原则上讲,违约金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这是《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含义的规定所决定的,同时《合同法》在废除原有的有关法定违约金制度的规定的同时,并没有规定新的法定违约金制度,所以明确违约金应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2、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还有不同的做法。我们认为,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

违约金如何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作者:卢刚发布时间: 在商事审判实务中,因买卖合同、建工合同、担保合同等产生的逾期付款的情形很多,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存在着争议,各级法院并无统一的裁判尺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方式,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笔者试对这一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处理方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号通知于年月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修订稿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 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

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 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 过) 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9-06-0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保险公司,国家邮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六、降低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水平。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

工业用电怎么计算电费

工业用电怎么计算电费 工业户均实行两部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计算电费,有的还要实行峰谷电价、优待电价等,还有各种加收(征)的费用等,所以大工业的电费计算比一般户的电费计算复杂得多。一般计算的程序和注意的问题如下: (1) 算出用电量。先从抄表记录中算出当月有功表(包括峰、谷、非峰谷)、无功表、照明表的指数及电量值。如果未装照明表时,应按定比或定量值将非居民照明用电电量减出,剩余的电量才是大工业用电量。如果是高供低量者,还应加变损电量。 (2) 算出电度电费值 电度电费(元)=目录电价(元/千瓦?时)×用电量(千瓦?时) 如果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则应算出峰谷电度电费(元)=[峰电价(元/千瓦?时)×峰电量(千瓦?时)]+[谷电价(元/千瓦?时)×谷电量(千瓦?时)]+[非峰谷电价(元/千瓦?时)×非峰谷电量(千瓦?时)] (3) 算出基本电费值。如按变压器容量计费时: 基本电费(元)=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变压器容量的基本电价(元/千伏?安) 如按最大需量计费时: 基本电费(元)=最大需量表指针读数×1.04×倍率×最大需量的基本电价(元/千瓦) (如实际使用最大需量值超出申请数值则超出部分应加倍收费) (4) 算出电费值。 电费值=电度电费+基本电费 (5) 算出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值。 1) 先求出比值: 无功电量 比值=(如为高供低量户,应将抄见有功、无功电量分别加变损有功有功电量无功电量) 2) 由比值查表求出功率因数值(见表17) 3) 查出奖惩电费百分数。以功率因数值按不同的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分别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见表18或表19)得出奖惩电费百分数。 4) 算出功率因数奖惩电费值: 奖(惩)电费值=电费值×功率因数减少(增加)电费的百分数(减少电费为负、增加电费为正) 5) 算出总电费值。 总电费值=电费值±奖惩电费值。 6) 算出加收(征)费用(加价值)。 加价值=总有功电量×[三峡建设基金+电力建设资金+附加费+……] 7) 算出总的综合费用: 总的综合费用=总电费值+加价值

工业电费的计算方法

■电费计算公式: 目前,国内电网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就是将电价分为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两部分,计算电费时将按用电容量乘以基本电价和按电量乘以电度电价所得的电费之和作为总电费的计算办法。即: 基本电价=用电容量×基本电价 电度电价=电度电量×电量电价 用电容量: ○1按受电变压器容量(即变压器容量)计取; ○2按企业用电最大需量计取。 计算时两者选其一; 电度电量:即电度表计量的,每月按表读数。 所以电费计算的主要差别在每月基本电费的计算上。 经向供电公司了解: 1、按受电变压器容量计取用电容量,则基本电价为28元 / KVA 2、按最大需量计取用电容量,则基本电价为38 元/ KVA,若实际使用容量不足上报最大需量的40%时,按40%收取;超过最大需量则要加倍收取基本电费(超过按76元/ KVA) ■案例: 假设受电变压器容量为A,则按容量每月应交纳的基本电费P1=28A; 假设最大需量为B,则按最大需量每月应交纳的基本电费P2=38B。 如令P1=P2,则B=74%A。即当最大需量等于容量的74%时,两种交费方式下所缴纳的基本电费相同,亦即74%为两种方式盈亏的分界点: 当最大需量小于74%的变压器容量时,按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便宜; 当最大需量大于74%的变压器容量时,按变压器容量缴纳基本电费便宜。 需量电费与容量电费的关系图如下:

需量电费与容量电费的关系 就公司实际情况分析而言,在安装1600 KVA容量变压器的情况下,其需量需求应该在变压器容量的80%左右,由于超出74%的比例,故选择按受电变压器容量计取基本电费对公司有利。 ■其他 最大需量: MD---契约用电负荷,也叫“最大需量”(单位:kW),是指客户在一个电费结算周期内,每单位时间用电平均负荷的最大值. 契约负荷管理直接反映出企业用电管理水平,实际用电负荷与契约用电负荷的差距越大,用电的成本就越高。低于契约负荷就要多付多余部分的基本电费,而高于契约负荷,高出部分就要加倍付费。 契约用电负荷(MD)是如何计算的? 有功电表以连续15分钟稳定最大负荷记录作为本月实际负荷的最大值,且只进不退,按此值对照MD进行收费。所以哪怕一个月中,只有15—20分钟的负荷超出契约负荷,其余时间负荷都很低或者根本不用电,则全月的基本电费就按最高负荷收费。 两部制电价的电费包括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其中: 电度电费=电度电价×用电量 基本电费=基本电价×计费容量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日期:2012-10-16 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时,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 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

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为难。 (一)、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 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 (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大工业电费计算办法

电费计算 一、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电价由电度电价、基本电价、功率因数调整价三部分组成,因此电费计算也为三部分:目录电价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力率考核电费。 二、目录电价电费 1、按发改委的电量计价办法,目录单价×电量。 2、执行两部制电价。按冬夏季的高峰和低谷采取不同的电价。 《关于完善峰谷电从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972号。 1)季节性电价:(1/7—30/9,1/12—31/12) 夏季17:00-23:00为峰,23:00-05:00为谷,其中19:00-21:00为尖。 冬季18:00-23:00为峰,23:00-05:00为谷,其中18:00-21:00为尖。 a、高峰:17:00-23:00,基础电价×150%。 b、低谷:23:00-05:00,基础电价×50%。 c、夏季尖峰:19:00-21:00;冬季尖峰:18:00-21:00;基础电价×180%。 2)日常电价: a、高峰:17:00-23:00,基础电价×130%。 b、低谷:23:00-05:00,基础电价×70%。 三、基本电费 每条线路及其所带的变压器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电费计费同点。 基本容量计费:28元×变压器容量

最大需量计费:42元×15分钟受电最大容量,当15分钟受电最大容量小于变压器容量的40%,最小必须变压器容量的40%按计费,即最大需量计费最小基本电费为42元×变压器容量×40%。 四、功率因数考核 考核功率因数标准为0.9,功率因数超出0.9的给予奖励,反之则进行考核。每超过0.01,基本电费考核0.15%。 生活用电不参与力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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