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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臵,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其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

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臵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九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

的,应当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但通过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除外。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对收购人进行辅导,帮助收购人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收购人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十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知悉相关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从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转

让出现异常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公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制定业务规则,为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转让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定业务规则,为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第二章权益披露

第十二条投资者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其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投资者虽不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导致其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因公众公司向其他投资者发行股份、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章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披露义务。公众公司应当自完成增加股本、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进行披露。

第三章控制权变动披露

第十六条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

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臵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第十九条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对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对未能履行承诺的收购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章要约收购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二条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三条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收购人根据被收购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第二十四条以要约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第二十五条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并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

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收购人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一)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

(三)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

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披露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或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第二十七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被收购公司决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可以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除外。被收购公司也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为其提供顾问服务。

第二十八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收购期限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将取得的本次收购的批准情况连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在取得全部批准后2日内披露,收购期限自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二十九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条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重新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能力。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第三十二条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第三十三条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第五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众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利用收购谋取不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有权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时,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得收购公众公司;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12个月内不接受该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文件、12个月至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未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作出纠正的,且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未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改正前收购人应当暂停收购活动。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未能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纠正,或者在收购完成后未能促使收购人履行承诺、安排或者保证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认定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第三十七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以及其他相关义务,或者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收购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比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规避法定程序和义务,变相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规避管辖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进行行政处罚,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为公众公司收购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比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任何知悉收购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公司股票的,比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编造、传播虚假收购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

动的,比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二百零七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人、公众公司控制权及持股比例计算等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做市商持有公众公司股份相关权益变动信息的披露,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股票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内容比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并购管理工作,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并购效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与各上市公司、分公司、

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及所属各级法人实体以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参股或控股股权,或者购买其他企业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并购标的)。尚未成立项目公司的前期项目开发权的收购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实施并购行为,由所属法人主体依据集团公司出具的决策意见,按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以及采取竞拍、投标和其他时效性较强方式进行的并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并购行为,同时执行国家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并购体系管理

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三级责任主体职责定位和管理界 面的划分,并购工作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基层单位按照“三级管理体系”实施。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作为并购行为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并购投资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修订并购管理制度和行业准入的技术、经济标准; (3)对并购行为做出决策; (4)指导、审核、批准分、子公司并购投资计划和方案; (5)负责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协调组织和其他相关工作; (6)对集团公司选聘目录中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分、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进行审查; (7)负责实施对并购项目的后评价和考核。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是并购工作的

集团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微信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标准和宣传职责 第三章信息发布管理 第四章微信管理小组职责要求第五章稿件编审程序及激励办法第六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七章微信推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规范管理公司微信公众号,建立市场客户的平台,发挥微信公众平台展示公司形象,传递信息的作用,更好地宣传公司、报导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保障公司信息发布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明确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职责,规范公司微信信息发布流程及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信息发布应严格《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子公司网页信息管理办法》、《海螺水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做好公司内部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工作标准和宣传职责 第三条公司供销处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信息管理工作,办公室配合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审核工作,成立微信信息发布工作组,具体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信息采集、更新、留言反馈、人员培训和形象推广,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并根据公司的统一管理和要求,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微信管理小组成员由组长、微信主管和网页管理员组成,组长、网页主管分别由公司分管领导和供销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微信信息主管和微信管理员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对外信息的发布工作,每日发布信息不少于5条,并对信息收集、

及时工作,及时转发、处理相关重要信息,确保重要信息、文件、 回复的处理和反馈。 第六条公司微信公众号名称:镇江北固海螺,微信号:conch_bg@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4421520.html,。 第七条公司微信平台分组管理: 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模块中设有用户管理,根据用户的不同,进行分组管理: 1.直接用户: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销售业务员; 2.配套用户:公司主管以下员工; 3.外部市场用户。 第八条信息的推送:根据不同的人群发布不同的信息: 1.直接用户:公司生产经营、重要决策、安全环保、产品质量、营销对策、管理动态等; 2.配套用户:公司新闻、员工风采、安全环保、市场动态、 技改技措、劳动竞赛、管理建议等; 3.外部市场用户:公司动态、产品与服务、市场用户调研、 产品质量跟踪、投诉与反馈等。 第九条各部门管理职责 供销处微信管理职责: 1、围绕公司市场营销动态拟定市场宣传工作重点; 2、负责召集相关部门人员每月末召开一次会议,就当月发布的信息内容、点击量和阅读时间、用户情况等数据分析,根据客户的需

(完整版)投资入股协议书(非上市公司)(标准版)

投资入股协议书 本投资入股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由以下各方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鉴于: 甲方因企业发展,针对“”项目公司拟进行股权优化,并同意乙方向甲方入注资本。甲方原股东同意对其股权进行调整,并且确认放弃对新增股东所认缴出资股份的认购优先权。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就公司入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 否则本协议所述术语具有其在合同法中所述的含义。 (2)标题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 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3)提及 本协议中提及中国的法律时应包括届时有效的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有关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及法律时应解释为对那些分别经不时修订或变更的规定的提及。对本协议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议。 第二条新增股东 (1)甲方原股东决议,决定吸收乙方参股经营且经乙方同意,由乙方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 (2)经甲乙双方审计评估确认的现有净资产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条第1款中确定的股权认购价为人民币万元。 (3)出资时间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总价一次性足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60工作日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甲方指定公司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5)股东资格取得 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全额认购金后,按照本条第2条所列金额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将乙方列入股东名册。新增股东在股东名册登记后即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6)乙方按本条第5款取得股东资格后,甲方应予以办理本次投资入股后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成为股东后,不论项目公司如何架构及命名或成立多家关联项目公司,乙方都是整个项目的股东,并享受项目组总和的权益。 (2)针对甲方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乙方如发现可疑之处,即可查阅甲方相关账薄,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状况。 (3)乙方损益应按照以上约定的股份权益比例分担。自获得股东资格第年期年终日进行分红。(乙方获得股东资格后年年终日为第1年期)项目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十工作日日内由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代扣所得税) (4)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限制。 (5)乙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相应甲方股权的投资款来源合法, 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甲方及时支付投资款。 (6)乙方没有从事或参与有可能导致其现在和将来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其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发展项目公司目前经营的全部业务,及全部债务。 (2)甲方决定公司最终的经营范围,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 (3)甲方可根据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方式多次募集发展资金。 (4)甲方保证是按中国法律注册、合法存续并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5)甲方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上书面告知乙方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截止日后到本协议签定前所发生的任何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益,甲方仍有义务书面告之乙方。 (6)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交了截至年终日止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正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其它状况,并保证不得对乙方股东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 第五条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1)本次入资用于公司的全面发展。 (2)资金具体使用权限由甲方股东授权领导班子依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公司的组织机构安排 (1)股东会

烟叶生产收购考核办法

烟叶生产百分制目标量化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烟叶基地单元建设和党组对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烟叶生产收购的管理,促进烟叶生产技术措施的落实,提升烟叶生产水平,增加烟农收入,提高烟叶经营效益。结合我县烟叶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优化烟叶生产人力资源配置,细化量化工作标准,强力推行责任到人,重抓过程,突出结果,按标准抓落实,以考核定奖惩,最大限度地调动全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我县烟叶生产收购工作水平,促进我县烟叶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对象 烟叶生产技术科及各烟叶工作站全体职工。 三、考核目标 (一)烟叶生产经营总体目标 计划种植XXX万亩,收购总量XXX万担,上等烟比例45%以内,中部烟比例45%以内。各站XXX年烟叶生产经营目标以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后实际下达任务指标为准。 (二)管理目标 1、整体工作指标 (1)烟叶产量产值指标:收购总量XXX万担,上等烟比例45%以内,中部烟比例45%以内,等级合格率符合上级考核标准。 (2)生产投入指标:按照《XXX年XXX烟叶生产扶持政策》和公司规定的物资扶持标准投入。 (3)技术推广目标:按照XXX年基地单元建设要求,落实XXX年基地单元建设各项技术措施,要求病虫统防治到位率100%,集约化育苗和商品化供苗100%,烟田机械整地100%,套餐式施肥100%,

烟田管理措施到位率100%,密集式烘烤100%。 (4)其它目标 完成市局和分公司交办的临时任务。临时任务纳入每次百分制考核。 2、管理指标 (1)遵守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分公司和烟站的管理,思想上始终与分公司保持高度一致,具备强有力的执行力,无条件执行分公司的决策、决议和各项临时性工作安排。 (2) 加强管理,加强考核,各项管理规范化、痕迹化。 (3) 安全和稳定管理,全年无人员、车辆事故,烟站被抢、被盗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杜绝发生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等违反国家及行业信访条例的事件。 四、考核流程 按照“系统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实行分公司、科室、烟站三级考核制度。分公司目标考评办考核科室,科室考核烟站,烟站考核本站工作人员和合作社技术服务人员,具体操作流程:(一)分公司目标考评办按照分公司党组对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对烟叶生产技术科进行考核。 (二)科室对烟站进行考核。科室考核组根据市局(分公司)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烟叶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将烟叶生产按照育苗、整地起垄移栽、烟田管理、采收烘烤和烟叶收购5个环节的要求,制定环节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对烟站各生产环节进行百分制考核,并召开考核评议会评议认定后将各站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同时上报分公司目标考评办。 (三)按照科室对考核工作和合作社委托烟站对合作社社员进行

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爱德华集团 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爱德华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投资并购行为,降低投资并购成本,防范投资并购风险,最大限度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依据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爱德华集团投资并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并购,是指集团经过新设、合并、分立、股权/资产收购等投资行为对其它企业参股,或经过投资行为对其它企业控股并纳入合并报表的交易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投资并购标的,是指投资并购行为的目标企业。 第三条集团所有对外投资并购行为均应当经过投资并购方案制订/立项审批、尽职调查、投资并购协议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确认、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办理、投资并购完成/证照交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公司的对外投资并购行为。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业务部门 (一)负责制订投资并购方案并进行立项审批。投资并购方案须包含如下内容:

1、投资并购目的; 2、投资并购标的介绍; 3、投资并购金额; 4、投资并购交易方式; 5、投资并购进度安排。 (二)开展尽职调查时,协助尽职调查部门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三)草拟投资并购协议,出具防控商务/业务风险的专业意见; (四)按照财务管理中心、人资行政中心等部门的意见,落实相关风险防控措施; (五)确认投资并购标的信息并进行审批; (六)负责投资并购完成后投资并购标的接收、印章资料交接等。 第六条财务管理中心 (一)对投资并购方案立项审批出具审批意见; (二)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财务/税务尽职调查; (三)对投资并购交易方式出具专业意见,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 (四)对投资并购协议进行审批,出具防控财务/税务风险的专业意见。 第七条法务管理部 (一)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二)对投资并购交易方式出具专业意见,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 (三)对投资并购协议进行审批,出具防控法律风险的专业意见。 第八条人资行政中心 (一)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人资尽职调查;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确保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真实可靠、健康文明、安全合法、高效稳定,根据《集团公司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应严格按照公司 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做好公司内部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微信公众平台是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官方微信 公众平台,包括公司微信公众号及各单位的公众号。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微信公众平台主管部门为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各单位 微信公众平台由各单位党组织书记负责,信息员为主要工作联系人。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司微信公众平台的运作, 负责宣传职责内的信息源统计、审核、上报工作,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负责。 第六条微信公众平台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人要全面掌握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司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确保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所发布的信息符合政策要求,充满正能量。 (二)负责人要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要对计划发布的信息内容、图片视频、文章排版、名称职务等仔细把关,保证文字的正确性和音像资料的真实性。 第七条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微信公众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监控微信公众平台运行是否

正常,内容有无被篡改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二)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编写、修改、发布管理,负责栏目内容的编辑、核对、更新以及后台管理、维护。 (三)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推广应用、栏目策划、邮箱管理等,根据需求不断改进其功能。 (四)负责完成与信息管理员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及平台维护 第八条微信公众平台所发信息应符合国家和上级有关微信和网络安 全规定,推送的信息严禁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损害国家、集体形象和利益的。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公司稳定的。 (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人身攻击,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及低级趣味的黄段子等内容。 (五)与工作无关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管理员应做好用户密码的保密工作,严格控制平台账号密码 知晓范围,人员变动时要及时修改密码,密码每季度至少修改一次。 第十条信息的采集、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不得涉及违法、违规内容。对于未经授权、审核批准而私自在平台发布、转发、评论或者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形象、引发网络事件的信息,公司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信息的采集必须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不得擅自采集、审核、发布尚未公开的涉及公司核心利益的政策信息。 第十二条加强微信公众平台日常维护及管理,采取措施防范病毒、 黑客攻击,定期查杀病毒,对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四章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完整版)投资入股协议书(非上市公司)(最新版)

投资入股合同书 本投资入股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以下各方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鉴于: 甲方因企业发展,针对“”项目公司拟进行股权优化,并同意乙方向甲方入注资本。甲方原股东同意对其股权进行调整,并且确认放弃对新增股东所认缴出资股份的认购优先权。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就公司入资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定义, 否则本合同所述术语具有其在合同法中所述的含义。 (2)标题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 不影响本合同的解释。(3)提及 本合同中提及中国的法律时应包括届时有效的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有关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及法律时应解释为对那些分别经不时修订或变更的规定的提及。对本合同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合同。 第二条新增股东

(1)甲方原股东决议,决定吸收乙方参股经营且经乙方同意,由乙方持有“”项目公司 %的股权。 (2)经甲乙双方审计评估确认的现有净资产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条第1款中确定的股权认购价为人民币万元。 (3)出资时间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认购总价一次性足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60工作日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5)股东资格取得 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全额认购金后,按照本条第2条所列金额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将乙方列入股东名册。新增股东在股东名册登记后即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 (6)乙方按本条第5款取得股东资格后,甲方应予以办理本次投资入股后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及责任 (1)乙方成为股东后,不论项目公司如何架构及命名或成立多家关联项目公司,乙方都是整个项目的股东,并享受项目组总和的权益。 (2)针对甲方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乙方如发现可疑之处,即可查阅甲方相关账薄,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状况。

(常用版)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6篇

(常用版)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 办法6篇 Interim Measures for management of tobacco planting and pur chasing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常用版)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 法6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第一章总则样本(2021版) 2、篇章2:第二章合同签订依据、原则与程序 3、篇章3:第三章合同格式、编码与主要内容 4、篇章4:第四章合同管理与监督模板(标准版) 5、篇章5:第五章罚则样本(通用版) 6、篇章6:第六章附则范本通用版 篇章1:第一章总则样本(2021版) 第一条为规范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烟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烟叶生产 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是烟草公司与种植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 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和香料烟,下同)的农户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形式合同。合同须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合同签订与履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篇章2:第二章合同签订依据、原则与程序【按住Ctrl键点此返 回目录】 第四条合同签订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年度烟叶收购计划(以下简 称国家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国家计划转发到各省级烟草公司。 1.省、地市、县级烟草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以正 式文件形式逐级分解落实烟叶收购计划,安排指导性种植面积。 2.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在上级 烟草公司分解的国家计划和安排的指导性种植面积总量内,与符合条件的种烟农户户主签订合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版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某集团公司并购重组方案

重组A集团有限公司 方案

上海信创投资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七月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本次收购行动的宏观背景P 5 1.1 南京市简介P 5 1.2 南京市的投资环境P 6 1.3 南京市“三联动”改革的背景P 9 1.4 "三联动”改革的优惠政策

P 10 1.5 本次收购的战略意图 P 11 第二章 A集团的现实情况 P 12 2.1 集团历史沿革 P 12 2.2 集团基本财务数据汇总 P 12 2.3 集团对外投资的22家企业的情况 P 13 第三章收购重组A集团价值分析 P 15 3.1 收购所获得的资产价值 P 15 3.2 其他股权收购和债务重组的资产升值 P 15 3.3 收购所获得的土地及商品房开发价值 P 15 3.4 收购所获得的资本运作价值 P 16第四章重组后的内部资源整合 P 16

4.1 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票期权的分配机制 P 16 4.2 优化管理运行模式,强化集团公司核心地位 P 17 4.3 推进下属公司优化资产和产品结构 P 18 4.4 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合理安置人员 P 18 4.5 “退二进三”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P 20 第五章重组后的产业升级及资本运作初步计划 P 20 5.1 集中力量,寻求突破,发展和形成新的核心盈利能力 P 21 5.2 积极开展资本运作,拓展企业成长空间 P 26 第六章重组步骤及时间安排 P 26

前言 在我国“十五”期间积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上海信创公司及其联合投资体将组织多元化的社会资金,通过积极参与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的“三联动”改革重组A集团,推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上海信创投资有限公司在完成对A集团的重组以后,将 以全新的所有制结构, 依照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律,引导新的A 集团走跨越式发展的道路。引进符合国家“十五”发展纲要

(完整版)公司微信公众号指导规范

公司 官方微信公众号指导规范 1目的 微信公众号是展示和传播公司形象的重要媒介,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及各业务单位官方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官微”)的管理与维护,促进集团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发布集团及各业务单位信息,扩大集团知名度,积累集团的品牌资产,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XX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 3 职责 公司企宣部负责集团和各业务单位官微的统筹、监督、规范等工作,是集团官微的运营主体,对集团官微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各业务单位是其官微的运营主体,对归属官微所发布的信息负责,制定官微运营制度或流程,并向公司企宣部备案。 4集团及各业务单位官微的基础管理 注册与注销:各业务单位官微的注册、注销、停止更新等情况,都需要向公司企宣部报备,提供基本信息、说明原因。 微信公众号开通申请:各业务单位如有官微开通需求,先行向公司企宣部提报方案,就开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属性(服务号或订阅号)及原因、功能定位、内容定位、发布频次、基本版式、运营组织架构、运营人员、信息审核发布流程、技术支持等各项事宜进行说明。企宣

部根据方案提供反馈意见。 运营流程:各业务单位所有官微的运营,都要建立完整的编辑、审核、发布流程,明确责任人,并将流程向公司企宣部报备。 头像: 集团官微的头像,必须使用集团标准LOGO;各业务单位的官微头像,必须使用本业务单位的标准LOGO,不得使用其他照片。 名称:各官微的名称,建议命名为XX+业务单位名称,如XX医药、XX医养,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公司企宣部予以说明。 简介:各官微的简介,必须为本业务单位的统一标准简介,且经过负责人审核。 菜单:各官微如无特殊情况,在其设置的一级菜单中第一个栏目,须统一设置为“走进XX”栏目,且至少须包含2项二级菜单:“XX控股”、“XX官网”,其中“XX控股”以图文形式呈现,“XX官网”以链接形式呈现,内容均由公司企宣部提供。 5 内容管理 公司官微发布内容的题材,主要为集团组织的重要活动或发生的重大事件,董事长、相关高管出席的重要活动,集团或业务单位、职能部门重要项目签约仪式,集团或业务单位获得相关重要荣誉等。各责任部门、业务单位如申请在公司官微发布信息时,图文信息必须通过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 各业务单位根据业务实际开展情况,采编、发布相关内容。官微运营人员发布、更新信息时,须通过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方能发布、更新。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二、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六、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烟叶收购工作制度和纪律

烟叶收购工作制度纪律 1、认真学习和自觉执行上级分公司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收购工作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各岗位工作职责,全站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改变服务态度,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做好耐心细致的协调工作,把矛盾和冲突现象降低到最低限度,团结一致,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轻松、有益于、相互理解、有益于相互沟通,健康向上的收购环境。 2、坚持原则,照章办事,敢于同影响烟叶收购的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为维护正常的烟叶收购秩序力尽所能,积极工作。 3、自觉履行上下班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收购期间不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请假,请假必须出示请假条,未经站长批准而擅自休息的,一律按矿工论处。 4、要洁身自好,端正工作态度和生活作风,凡收购期间,任何人不得接受烟农的宴请,更不得授受任何财物,一经发现,从重处理,毫不姑息。 5、收购期间,为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白天不得出现酒后上班的现象,凡出现因饮酒过量影响正常上班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其责任外,按矿工处理。 6、坚持“国标”,按仿制样品对样收购,本着实事求是、一视同仁的原则进行收购,坚决杜绝我行我素,另搞一套的不良行

为,要识大体、顾大局,凡出现收人情烟、后门烟的人或事,无论是谁,坚决予以打击,轻者处理;重者除名。 7、为有利于收购工作的正常开展,所有收购人员必须统一参加烟站集体伙食,为便于管理和每顿就餐伙食的保障,不经站长同意,(特殊情况例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请他人就餐,面对太多的烟农,我们无能为力,交情在所难免,请各位日后自行妥善解决。 8、加强安全意识,上班期间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后果自负,宿舍内不得私自使用明火照明,晚上外出必须在十点钟前进站,睡觉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休息,要相互尊重,必须确保日后工作的精力得到保障。 9、上班时间必须佩带上岗证,若不带的,每次罚款50元。 10、站内职工和预检员对自己家的烟不允许自己分级,若发现一次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若发现两次,按自动离职处理。 11、保持眼光平稳收购,不收购人情烟、面子烟、关系烟,决不允许和烟农发生口角和冲突,认真履行每个岗位职责。 12、自觉遵守烟站纪律,爱护办公室、电视室、厕所等的一切卫生。不得随意吐痰、丢果皮纸张以及各类包装物。 13、凡外来人员对烟站环境造成污染的,或出任何事情的,谁带来的由谁负责清理和解决。 14、在收购过程中,所有收购人员出现矛盾,必须及时向站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下文是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xx]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第八条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支付并购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六章战略合作伙伴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 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 (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三)对纳入集团管理的同一集团下的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 (四)并购方并购资金的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五)银行将在管理信息系统单设并购贷款科目,确保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并购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银行信用评级A(含)级以上;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四)所处行业稳定,在所属行业或区域内具备较强的市场领导力和核心竞争力,行业发展前景较好; (五)具备完成并购交易的主体资格; (六)财务运作稳健,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完成并购的财务实力; (七)依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效益良好; (八)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九)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精编版

××××公司微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规范管理公司微信公众号,发挥微信公众平台展示公司形象,传递信息的作用,更好地宣传、报送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保障公司信息发布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明确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职责,规范公司微信信息发布流程及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建立在公司整体制度之上,对公司一些保密事项需严格按照公司《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网站、微信由市场管理部和行政部负责信息管理。信息专员为主要工作联系人,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发布,并负责官方微信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更新、留言反馈和形象推广等。行政部配合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审核把关工作,并督促各部门及时提交新信息、汇总、核稿、审批等,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官方微信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由微信责任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编辑、发布;各相关部门应配合责任部门做好官方微信的运作,及时提供所需信息材料。 第五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上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六条发布人对文章素材选取、文章排版、文中错别字负有发布责任,

因为微信公众帐号群发后不能修改,所以要严格做好自审工作。 第七条审核负责人、审核人对发布人发布的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此审核由发布人每次主动提出并发布到审核人手机中进行审核。 第八条审核负责人对发布人文章素材的选取、发布有否决权。对文章素材的内容修改有指导、建议权。 第三章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第九条在××公司官方微信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条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公司官方微信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公司最新公告、通知、行业新闻、活动预告; 2、各种服务宣传及营销活动、重要活动宣传,行业及市场动态; 3、公司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4、根据近期发生的重要种业相关的信息,整理和发布专题; 5、由各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6、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发布或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要求:报送信息及时、准确,文字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提供相关照片,转载的要注明信息来源或者在文章后面注明“免责声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将不予审核发布。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程序:在××公司官方微信发布信息,由市场管理部编辑、整理,经行政部审核方可统一对外发布,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报请副总及总经理审阅,经批准后方可发布。定稿后的信息要求当天及时发布。 第十四条关于署名:发出来的公共内容要以行政部+编辑人名字的首字母进行署名;各个事业部所发布信息要以各事业部的称呼+编辑人名字的首字母进行署名;市场管理部所发布信息要以市场管理部的称呼+编辑人名字的首字母进

烟叶收购制度

烟叶收购制度 一、严格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及云烟纪监字【1998】3号。 二、认真落实国家局关于烟叶收购工作的“七条要求”和“五条纪律”,保秩序,提高对烟农的服务水平。 三、贯彻执行<烤烟国家标准>,坚持按国标平稳收购,等级合格率,提高工商交接合格率。 四、做好收购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提高收购人员业务水平、政策水平和全心全意为烟农服务的思想,做到 不提级提价、不压级压价,杜绝人情烟、关系烟; 五、在烤烟收购期间,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任何理由乱收费各站点必须谁出问题谁负责。 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内外监督,强化制约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收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准 串岗、跨岗、替岗作业。 七、坚持合同收购制度:严格按收购计划组织收购。 八、坚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禁系统内党员、干部、职工和临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他人进行“吃、 拿、卡、要”或索取他人钱、物。 烟叶收购工作“七条要求” 1、严格按合同收购,制止超计划收购,合同烟叶数量要全部收购,无合同、超合同的烟叶一律不准收购。 2、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要全面推行收购预检制,完善预检方案,技术员分片入户预检指导, 帮助烟农分级,继续推行约时定点分期分批的交售方式,有条件的烟区要组织运输工具,帮助烟农交售烟叶,增强对烟农的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烟农满意度。 3、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及时兑现烟农货款,按国家烟叶收购价格和调拨价格收购、调拨烟叶,坚决制止 价外补贴和加价收购,要当场兑现烟农烟叶款,严禁“打白条”。 4、坚持烟叶国家标准,确保等级质量,要强化对验级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对样收购,不准提级,压 级收购,全面推行封闭式收购、密码验级制度严格执行烟叶种植合同,提高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 5、强化专卖管理,严格执行烟叶专卖管理规定,严禁跨区收购,严厉打击内外勾结,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6、加强监督检查,成立烟叶收购工作监查组和质量检查组,检查国家各项收购政策的落实,协调毗邻边 界收购秩序,检查收购和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烟叶收购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 7、健全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烟叶收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收购工作作为当前主要任务亲 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收购工作预警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杜绝恶性事件。 烟叶收购工作“五条纪律” 1、严禁不按合同收购,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严禁跨区收购,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 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严禁加价收购,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4、严禁内外勾结,体外循环,非法从系统外收购烟叶,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 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5、严禁降低标准收购烟叶,凡执行国家烟叶标准不到位、收购等级合格率和工商交接等级合格率严重偏 低的,全行业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者和有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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