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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一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伟岳,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与上诉人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作出 (2006)晋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太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伟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6日,太重公司(甲方)与嘉和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如下:……(二)开发地段:位于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48号,并规选字(2001)第0068号规选中,南北约232米,东西约221米,除去其中西南角锅炉房、西北角已有建筑物,并留出变电室位置0.5亩左右,占地约64.5亩。(三)双方权利义务:(1)太重公司负责上述地段的旧屋拆除及安置;(2)太重公司负责三通一平,具体时间为2002年6月10日前为主干道以西地段,2002年11月30日前为剩余地段;(3)在土地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太重公司协助嘉和泰公司办理项目的建设手续;(4)太重公司

负责嘉和泰公司施工中的水、电供应,费用由嘉和泰公司按月支付,房屋建成后的水电增容及设施费用由嘉和泰公司承担;(5)太重公司现有锅炉房、变电室可与嘉和泰公司共同使用,由此产生的增容费由嘉和泰公司承担(产权归太重公司);(6)嘉和泰公司负责开发项目所需规划、设计、报建等工作及费用;(7)嘉和泰公司负责工程费用筹措、支付、施工及房屋建成后的销售;(8)太重公司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出让费用由嘉和泰公司按太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支付给太重公司,再由太重公司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9)太重公司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完毕且嘉和泰公司向太重公司支付全部土地补偿金后,太重公司即为嘉和泰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转让费用由嘉和泰公司承担;(10)嘉和泰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向太重公司支付土地补偿金每亩94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11)建成后的商铺和住宅,太重公司可按嘉和泰公司确定的价格优先购买;(12)如太重公司需在本小区内建设职工住宅,其占地面积从总面积中扣除;(13)嘉和泰公司在售房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税、费均由嘉和泰公司承担。

(四)付款方式:(1)协议签订后两日内,嘉和泰公司向太重公司支付土地补偿金500万元,十日内支付1500万元;(2)太重公司与土地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十日内,嘉和泰公司按该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比例和数额向太重公司支付该笔款项;(3)太重公司土地出让完毕,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太重公司与嘉和泰公司签订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此合同一经土地局批准十日内,嘉和泰公司支付剩余的土地补偿金,太重公司收到土地补偿金后,将土地证及已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交由嘉和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五)违约责任:(1)在土地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前,太重公司如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项约定时间实现三通一平,应按嘉和泰公司已付款额,以每日万分之四计息赔偿待工损失,超过三个月仍无法实现约定条款,嘉和泰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太重公司须退还所收款项。(2)嘉和泰公司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时间向太重公司支付该条约定款项,按该条应支付款项,每超过一日按万分之四计息补偿给太重公司,如超过约定时间三个月后仍不能支付,太重公司有权终止协议,除留下已付款的10%作为对太重公司补偿外,其余款项退回嘉和泰公司。(3)施工期间,如因太重公司原因不能保证用水、用电,太重公司应赔偿嘉和泰公司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嘉和泰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水、电及增容费用,太重公司免除责任。(4)在土地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因太重公司原因,嘉和泰公司未能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影响施工,太重公司须赔偿因此给嘉和泰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但由于嘉和泰公司未按通知如期支付相关费用,太重公司免除责任。

2002年4月2日,太重公司(甲方)与嘉和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按原订协议的期限,嘉和泰公司按每亩94万元向太重公司支付土地补偿金,94万元/亩中的流转税按太重公司76%,嘉和泰公司24%的比例承担。嘉和泰公司承担的24%流转税款按原《协议书》约定在嘉和泰公司支付每期土地补偿金的同时一并支付,最终以实际交付的税款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多退少补。(二)除以上1条以外,原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所有各项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交易税等,但不限于此)均由嘉和泰公司承担。(三)以上各项税费凡以太重公司名义缴纳的,须由嘉和泰公司如数支付给太重公司。

2002年9月24日,太重公司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太重公司取得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确

认出让土地面积为42968.75平方米(约64.45亩)。

2002年12月,太重公司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太原市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转让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第7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每平方米1223元,总额为5255.08万元。第8条太重公司同意按原出让合同规定向国家交纳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第10条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十五日内,由嘉和泰公司按太原市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批意见,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有关税费。第11条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协议书》第四条1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两日内,嘉和泰公司支付土地补偿金500万元,十日内支付土地补偿金1500万元。2002年4月2日,嘉和泰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向太重公司支付土地补偿金 2000万元(该承兑汇票2002年9月到期)。

2002年10月30日,嘉和泰公司以支票方式向太重公司支付土地补偿金250万元。

根据《协议书》第四条3约定:太重公司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后,由太重公司与嘉和泰公司签订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土地局规定文本),此合同一经土地局批准十日内,嘉和泰公司即支付剩余的土地补偿金。2002年12月,太重公司与嘉和泰公司签订《转让合同》,2003年1月20日,嘉和泰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向太重公司支付土地补偿金2000万元。

2005年1月5日、8月19日、8月29日、9月22日,嘉和泰公司以支票、现金方式,四次向太重公司支付土地补偿金330万元。

综上,嘉和泰公司以承兑汇票、支票、现金方式共支付土地补偿金4580万元,余款未付。

根据《协议书》第三条8约定:太重公司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出让费用由嘉和泰公司按太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支付给太重公司。《协议书》第四条2约定:太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十日内,嘉和泰公司应按该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比例和数额向太重公司支付该笔款项。

2002年9月24日太重公司和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2002年8月12日嘉和泰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向太重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 1000万元(该承兑汇票2003年2月到期)。2002年9月23日嘉和泰公司以电汇方式向太重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50万元。嘉和泰公司合计向太重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1050万元。

2003年1月15日,太重公司与嘉和泰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鉴证单。双方通过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于2003年1月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按照《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有关税费承担的约定,嘉和泰公司尚欠太重公司各种税金。

一审法院还查明,2002年12月31日,嘉和泰公司向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出让金386.72万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太重公司已缴纳契税41.25万元;已申报营业税281.25万元,实际缴纳营业税242.526万元。

一审法院再查明,嘉和泰公司住所地由原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48号变更为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

2006年1月16日,太重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2年3月16日太重公司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协议书》,就太重公司向嘉和泰公司转让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 48号土地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 2002年4月2日又签订《补充协议》,就《协议书》中有关税费承担问题进一步明确。合同签订后,太重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而嘉和泰公司只支付了土地补偿金 4559.7万元,尚欠太重公司土地补偿金、相关税费等合计3548.627l万元。嘉和泰公司应支付欠款并对其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依法判令:嘉和泰公司立即支付土地补偿金、相关税费合计 3548.6271万元及违约金755.86256万元 (截止2006年1月12日)及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嘉和泰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2006年8月7日,太重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补充诉状,称根据太重公司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嘉和泰公司还另外拖欠太重公司土地转让金5255.08万元没有支付。因此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嘉和泰公司立即支付土地出让金 5255.08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嘉和泰公司辩称,嘉和泰公司不欠太重公司任何款项,太重公司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1)太重公司主张的“土地补偿金”与“土地转让金”是转让同一地块的不同阶段的称谓,其实质是土地转让价。2002年3月2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且协议的名义是合作开发,故使用“补偿金”这一名词,实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年12月,双方就该地块重新签订了《转让合同》,并经政府批准。该合同是最终确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合法文件,转让价格为5255.08万元。嘉和泰公司已超额支付土地转让款,不存在欠款一说。(2)嘉和泰公司不欠太重公司任何税费。《转让合同》中没有约定由嘉和泰公司负担相关税费,且在该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增值税由太重公司负担。(3)嘉和泰公司不欠太重公司任何款,太重公司无权主张所谓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一)《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二)《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三)《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四)嘉和泰公司已付价款数额的确定问题、税金问题及违约金问题。

(一)关于《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从三个方面分析《协议书》的效力:1.《协议书》的性质。太重公司认为《协议书》约定的土地补偿金,系用于地上房屋拆迁、职工安置、工厂搬迁及地上建筑物补偿等,与《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转让金,是两个概念,无法替代。嘉和泰公司认为《协议书》名为合作开发,实际是不同时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一称谓,《协议书》的实质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的性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就《协议书》内容看,主要是约定嘉和泰公司为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向太重公司支付94万元/亩的补偿金。并非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为基本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协议书》、《补充协议》和《转让合同》的关系。太重公司认为《协议书》涉及土地的拆迁、安置、办理出让手续等内容;《补充协议》涉及税费承担问题;《转让合同》仅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三者之间不存在矛盾,《转让合同》不能取代《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嘉和泰公司认为《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实质是不具合同效力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最终被《转让合同》取代。一审法院认为,

从形式上讲,《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是未经备案登记、仅由双方持有的合同。《转让合同》是经过备案登记的合同。从内容上讲,《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转让土地补偿金94万元/亩,共6058.3万元,土地增值税及相关税费由嘉和泰公司承担。《转让合同》约定土地转让金为每平方米1223元,共5255.08万元,土地增值税由太重公司承担。《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在《转让合同》中没有条款约定或者说明。二者是针对同一标的所签订的形式不同、内容也不尽相同的两份合同。虽然都有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书》是真实履行的合同,而《转让合同》只是用于办理过户之用。3.《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太重公司认为《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嘉和泰公司认为《协议书》是转让划拨土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效力瑕疵合同,被《转让合同》取代。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实际真正履行的合同。《协议书》和《转让合同》是对同一标的所签的先后两份合同,但后签订的《转让合同》并不当然取代《协议书》。因为:一是《转让合同》未废止《协议书》及《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金条款,也未约定《协议书》与《转让合同》相抵触的部分无效;二是《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了包括拆迁、安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承担、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转让合同》不具备该类交易行为所签合同的必要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应推定为未变更。三是《协议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太重公司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协议书》时,该土地为划拨用地,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在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后,该划拨用地使用权已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任何一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协议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太重公司认为《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嘉和泰公司认为《补充协议》同样是效力瑕疵合同,已被《转让合同》取代。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对土地增值税、流转税的金额及履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内容与《协议书》内容并不冲突,与《协议书》的内容共同构成完整的合同内容,二者是同一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该《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对《协议书》内容的补充。可以确认《补充协议》与《协议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关于《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太重公司认为《转让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嘉和泰公司认为《转让合同》是唯一有效合同。一审法院认为,(1)《转让合同》第7条约定的土地转让价格5255.08万元,是国土局的评估价格,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交易双方成交价格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的最低限价,并非双方达成合意的表示。 (2)《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不符合客观事实,按照《转让合同》约定,该宗土地价格为 5255.08万元,土地增值税由太重公司承担,相关税费没有约定,按规定由太重公司承担。则太重公司在取得5255.08万元收入时,需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1417.97万元,需向国家交纳土地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还要负责拆迁、安置,且该宗土地上建筑物评估价为1041.2171万元。显然,太重公司以5255.08万元转让该宗土地与客观事实和真实合意不符。(3)按照《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款5255.08万元,

嘉和泰公司的支付有悖常理。嘉和泰公司在已支付 3300万元前提下,只应向太重公司支付 1955.08万元。但嘉和泰公司于2003年1月20日支付了2000万元,在取得土地使用证,认为已超额支付的情况下,又于 2005年1月5日、8月19日、8月29日、9月22日四次向太重公司共付款330万元,显然与常理不符。(4)《转让合同》约定的重要条款形同虚设。《转让合同》第8条约定:太重公司同意按原出让合同规定向国家交纳土地增值税。但原出让合同中并无交纳土地增值税的约定。(5)《转让合同》没有约定土地交付、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不具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必要条款,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 (6)按照《协议书》第四条3约定:太重公司土地出让完毕,且已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与嘉和泰公司签订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土地局规定文本),此合同一经土地局批准十日内,即由嘉和泰公司向太重公司支付剩余的土地补偿金,太重公司收到土地补偿金后,将土地证及已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交由嘉和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协议书》第三条8约定:出让费标准为太重公司在政策中能享受到的最优惠的价格标准。显然双方存在合理减少土地转让费的合意。由此可以推断,《转让合同》是按照土地局规定文本,为履行土地局的批准手续而作出的。双方将转让价格约定为5255.08万元,是为了少报纳税金额,而非变更原约定的转让价格。因此,《转让合同》中关于转让价格及土地增值税的约定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类条款只会使国家税款减少,因此该类条款应认定无效。其余条款与以前协议内容基本竞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并作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双方已实际履行,为有效条款。

(四)关于嘉和泰公司已付价款数额的确定问题、税金问题及违约金问题。

(1)嘉和泰公司已付土地补偿金数额的问题。太重公司和嘉和泰公司对已付款有两个问题意见不同:一是承兑汇票。太重公司认为2002年4月2日2000万元和8月12日1000万元承兑汇票应当扣除贴现利息;嘉和泰公司认为应以收款金额和收据金额为准。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未就付款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情况下,嘉和泰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款并无不妥,太重公司收取承兑汇票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对太重公司扣除贴现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二是国土资源局收取的386.72万元土地出让金。嘉和泰公司认为其向国土资源局交纳的386.72万元出让金应计入太重公司收取的土地补偿金数额。一审法院认为,太重公司出售该地,实际就是要取得 94万元/亩,合计6058.3万元的土地补偿金收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嘉和泰公司支付。《协议书》第三条9约定:太重公司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完毕且嘉和泰公司已支付全部土地补偿金后,太重公司即为嘉和泰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转让费由嘉和泰公司承担。因此,该笔出让金不应算在太重公司收取的补偿金中。

故按照《协议书》约定,嘉和泰公司应支付太重公司土地补偿金6058.3万元,已支付4580万元,欠付太重公司土地补偿金 1478.3万元。

(2)税金问题。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除流转税按76%和24%的比例由太重公司和嘉和泰公司承担外,其余所有税费均由嘉和泰公司承担。嘉和泰公司认为,各项税金的纳税主体是明确的,双方的约定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税金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嘉和泰公司向太重公司支付的补偿金是双方约定的不含税价格,双方约定各种税金由嘉和泰公司承担合法有效。但是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太重公司并未交纳,营业税部分交纳部分未发生,对于未交纳的税费太重公司没有权利向

嘉和泰公司主张,在各税费实际发生后,太重公司可依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向嘉和泰公司主张或另行起诉。对太重公司已缴付的41.25万元契税,予以支持。

(3)违约金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嘉和泰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其付款义务,是基于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双方都有过错,因此对太重公司主张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由于嘉和泰公司迟延付款的责任显然大过太重公司,其迟延付款的行为客观上给太重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利息损失也属违约责任的一种,太重公司虽然未提出利息损失的请求,但提出了违约金请求。因此嘉和泰公司应负担迟延付款的利息。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嘉和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太重公司支付土地补偿金1478.3万元及利息(自2005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以1478.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嘉和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太重公司支付契税41.25万元。(三)驳回太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7998万元,保全费26.5万元,其他诉讼费4.5万元,由太重公司负担50万元,由嘉和泰公司负担32.7998万元。

嘉和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太重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太重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1)关于《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政府批准,是最终确定双方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合法文件,土地价格应以《转让合同》的约定为准。嘉和泰公司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不存在拖欠款项的行为,一审判决嘉和泰公司承担责任是错误的。(2)关于《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效力。《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签订时,该宗土地为行政划拨地。根据法律规定,太重公司无权转让该宗土地,应属无效协议。在办理出让手续后,《协议书》的效力才得到补正,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该协议有效了,但它先天不足是事实,需要在履行过程中逐步合法化。《协议书》是《转让合同》的准备,并最终被《转让合同》取代。(3)一审判决认定“《协议书》和《转让合同》是针对同一标的所签订的新旧两份合同”。既然如此,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后合同 (《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优于前合同(《协议书》),政府批准的合同效力当然优于未经批准的合同。(4)《转让合同》和《协议书》相冲突的约定,应以《转让合同》为准。与《协议书》相比,《转让合同》在转让范围、面积、价格、增值税负担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当然应以《转让合同》为准。(5)《补充协议》就税费负担所作的约定,违反了税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有效,增值税的负担约定也显失公平。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转让人而非受让人,所以《转让合同》变更增值税由太重公司承担。(6)一审判决认定嘉和泰公司已付价款数额有误,嘉和泰公司代太重公司支付的386.72万元出让金,应计入已付款数额。(7)2005年以后所付330万元是为了促使太重公司履行全面交付土地义务,被迫多付的。

(8)假如一审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其对诉讼费的分担违背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超过嘉和泰公司应负担的比例。

针对嘉和泰公司的上诉,太重公司答辩称,(一)嘉和泰公司主张《转让合

同》取代《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毫无根据且严重歪曲事实。(二)嘉和泰公司对协议约定的出让金和税金提出异议目的是歪曲协议、赖账。(三)嘉和泰公司认为386.72万元出让金应由太重公司承担,没有根据。

太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太重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嘉和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是:(1)一审判决对嘉和泰公司欠付土地转让金的事实没有认定是错误的。《协议书》约定嘉和泰公司支付土地补偿金每亩 94万元,是对太重公司进行土地拆迁、安置、三通一平等工作的补偿,而非土地转让价格。《转让合同》约定的是土地转让金,是土地本身的转让价格。两份合同的约定并不矛盾,更不重复,嘉和泰公司应当分别履行相应的合同付款义务。《协议书》与《转让合同》的内容相互独立,没有重复,均有双方当事人的盖章签字。根据《合同法》规定,两份合同均成立并生效。在两份合同中,并没有任何相互否定或者变更的条款,分别构成双方不同的权利义务。(2)一审判决为嘉和泰公司减免大部分违约责任,没有依据,也不公平。一审判决已认定嘉和泰公司拖欠土地补偿金的事实存在,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将太重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诉请的违约金改为支付同期贷款利息,并且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也被推迟了两年零八个月之多,显然不符合约定,对太重公司是不公平的。根据《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协议签订后两日内,嘉和泰公司支付土地补偿金 500万元,十日内支付1500万元;太重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此合同经土地局批准十日内,嘉和泰公司支付剩余的土地补偿金。第五条约定,嘉和泰公司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时间支付该条约定款项,则按该条应支付的款项,每超过一日按万分之四计息补偿给太重公司。以上约定清楚明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协议书》约定,嘉和泰公司应在《转让合同》经批准十日内付清土地补偿金。而《转让合同》经批准的时间双方均认可为2003年1月15日,则嘉和泰公司付清土地补偿金的时间应为2003年1月25日。太重公司正是据此计算违约金,并且对嘉和泰公司中间几次还款均相应予以核减,分段计算。截止2006年1月12日,嘉和泰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755.86256万元。这一计算结果既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客观事实,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3)一审判决驳回太重公司对税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依法纳税是企业应承担的义务,税金对于太重公司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太重公司当然有权主张,是否已经发生并不影响嘉和泰公司承担合同义务。而且应纳税款的计算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太重公司起诉税费金额是依法计算的结果,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4)一审判决对嘉和泰公司已付款数额认定也存在错误。嘉和泰公司支付的款项中有2002年4月2日2000万元承兑汇票应扣除贴现利息30.3万元;8月12日 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应扣除贴现利息 15.6万元。

针对太重公司的上诉,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不欠太重公司任何款项,太重公司的上诉请求应被驳回。(一)《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已被《转让合同》取代。嘉和泰公司已按《转让合同》确定的价格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并无任何拖欠。(二)嘉和泰公司按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不拖欠太重公司的任何款项,太重公司无权主张所谓的违约金。(三)太重公司主张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由嘉和泰公司承担不能成立。因为《转让合同》取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后,《转让合同》并没有约定上述税费由嘉和泰公司承担,《转让合同》第8条还明确约定增值税由太重公司

承担。(四)太重公司认为已付款中应扣除贴现利息,没有依据。嘉和泰公司支付承兑汇票时,太重公司按票面金额开具了收据,已认可不扣除贴现利息,现在无权主张扣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嘉和泰公司和太重公司对于《协议书》、《补充协议》及《转让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协议书》、《补充协议》和《转让合同》的效力及相互关系问题;(二)嘉和泰公司已付土地补偿金的数额问题;(三)太重公司关于税金的请求是否成立问题; (四)太重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是否成立问题。

(一)关于《协议书》、《补充协议》和《转让合同》的效力及相互关系问题。

首先,关于《协议书》、《补充协议》的效力,太重公司认为《协议书》、《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嘉和泰公司认为《协议书》签订时,该宗土地为行政划拨地,根据法律规定,太重公司无权转让该宗土地,应属无效协议。而《补充协议》就税费负担的约定,违反了税法的强制性规定。本院认为,《协议书》、《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书》不仅详细的约定了所转让土地的面积、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还具体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及履行程序。《协议书》签订时,嘉和泰公司及太重公司均知道该宗土地属于划拨用地,所以在《协议书》第三条8约定:由太重公司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第三条9约定:太重公司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完毕,即为嘉和泰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这一缔约行为并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事实上,太重公司和嘉和泰公司正是按照上述约定完成该宗土地转让的。2002年9月24日太重公司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嘉和泰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同年12月太重公司与嘉和泰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嘉和泰公司依据《协议书》向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转让款,随后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均是双方履行《协议书》的真实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此,《协议书》合法有效。《补充协议》是对《协议书》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费承担所作的补充约定,明确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费如何承担及由谁承担的问题。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补充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嘉和泰公司关于《协议书》签订时,所转让的土地属划拨地,太重公司无权转让及《补充协议》就税费负担的约定违反税法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协议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关于《协议书》合法有效及《补充协议》与《协议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其次,关于《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嘉和泰公司认为,《转让合同》是

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政府批准,是最终确定双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的合法文件,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应以《转让合同》约定为准。太重公司认为,《转让合同》有效,嘉和泰公司应承担《转让合同》约定的支付土地转让金义务。本院认为,太重公司与嘉和泰公司之所以在《协议书》之外又签订《转让合同》,是因为签订《协议书》时,双方当事人均知道所转让的土地属划拨用地,不能直接转让。只有在太重公司办完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再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才能完成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转让合同》对于太重公司及嘉和泰公司来讲就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完成《协议书》约定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而并非为了变更《协议书》的约定条款或者构成双方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土地管理部门来讲,以《转让合同》登记备案,则表明土地管理部门认可《转让合同》中的价格并据此征收转让税费,办理相关手续。虽然《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比双方当事人实际约定的价格低,但土地管理部门给予登记备案的事实表明,土地管理部门认可双方当事人可以此最低价格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也表明双方当事人这一做法并不违反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土地管理部门也正是依据该《转让合同》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由此可以认定,在本案中《转让合同》仅是双方办理登记备案之用,别无它用,其效力仅及于登记备案。《转让合同》对于合同双方既没有变更《协议书》约定条款,也不构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嘉和泰公司支付土地补偿金的过程和数额看,也可证明嘉和泰公司在签订《转让合同》后,仍是按《协议书》约定的土地补偿金数额支付的。故嘉和泰公司关于应以《转让合同》中的价格作为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及太重公司关于以《转让合同》请求另外支付土地转让金的主张,均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再次,关于《协议书》、《补充协议》与《转让合同》的关系,对于《补充协议》是《协议书》的补充约定双方均无异议,但对于《协议书》与《转让合同》双方争议较大。嘉和泰公司认为,《协议书》已被《转让合同》所取代,《转让合同》是本案唯一有效的合同。太重公司则认为,《协议书》约定的土地补偿金是对拆迁、安置的补偿。《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转让金是土地本身的转让价格,两份合同的约定并不矛盾,也不重复,相互独立,均成立并有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备案手续。《转让合同》没有约定变更或取代《协议书》的条款,并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看,太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土地补偿金、出让金、转让金、太重公司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及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等行为都是在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而嘉和泰公司支付土地补偿金、出让金、转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等也是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案中的《转让合同》是双方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备案合同;《协议书》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嘉和泰公司关于《转让合同》取代《协议书》,《转让合同》是本案唯一有效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太重公司关于《协议书》和《转让合同》相互独立,均成立有效,并据此要求嘉和泰公司分别支付土地补偿金及土地转让金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是确定

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合同依据。

(二)嘉和泰公司已付土地补偿金的数额问题。

太重公司对于已收到嘉和泰公司以承兑汇票、支票、现金形式支付的土地补偿金总额4580万元人民币并无异议。但认为其中2002年4月2日2000万元承兑汇票应扣除贴现利息30.3万元及2002年8月12日1000万元承兑汇票应扣除贴现利息 15.6万元。本院认为,根据2002年3月26日太重公司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四条1约定,嘉和泰公司在《协议书》签订十日内,应支付土地补偿金2000万元。嘉和泰公司应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但嘉和泰公司以2002年9月到期的2000万元承兑汇票支付该笔土地补偿金,导致太重公司不能在约定时间实际收到该款项。太重公司只有支付贴现利息,才能在约定时间取得上述款项。嘉和泰公司这种以远期承兑汇票履行到期付款义务的行为,实际是迟延付款,属于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由于嘉和泰公司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太重公司为此支付30.3万元的贴现利息损失,应由嘉和泰公司承担。太重公司关于扣除该贴现利息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关于2002年8月12日1000万元承兑汇票,是嘉和泰公司依据《协议书》第三条 8的约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而太重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对土地出让金提出诉讼请求,因此太重公司关于该1000万元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院二审的审理范围。

嘉和泰公司认为其2002年12月31日向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支付的386.72万元土地出让金应计入已付土地补偿金数额。本院认为,该笔款项是2002年12月太重公司与嘉和泰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后,由嘉和泰公司直接支付给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的。依据《协议书》第三条9约定,太重公司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完毕且嘉和泰公司支付全部土地补偿金后,太重公司即为嘉和泰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转让费用由嘉和泰公司承担。故该笔款项属于嘉和泰公司应承担的土地转让款,不应计入其已付的土地补偿金数额。一审判决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嘉和泰公司已付土地补偿金4580万元,尚欠太重公司土地补偿金1478.3万元有误,应予纠正。嘉和泰公司实欠太重公司土地补偿金1508.6万元。

(三)太重公司的税金请求是否成立问题。

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除流转税按 76%和24%的比例由太重公司和嘉和泰公司分别承担外,其余所有税费均由嘉和泰公司承担。如前所述,《补充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太重公司在没有缴纳税金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请求嘉和泰公司支付其所承担的税金的问题。本院认为,《补充协议》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承担,只是明确了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由谁负担的问题。而对于何时缴纳何种税费及缴纳多少税费,《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也无法约定。只有在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税费种类及额度,太重公司缴纳后,嘉和泰公司才能支付。太重公司在未缴纳税金,也没有相关部门确定纳税数额的情况下,请求嘉和泰公司支付转让土地税金,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对于太重公司要求嘉和泰公司支付其尚未缴纳的税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提示其在实际缴纳税费后可以向嘉和泰公司另行主张权利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对太重公司已缴纳的营业税和契税,一审判决只支持太重公司的契税请求而没有支持其关于营业税的请求不当,应予纠正。对

于太重公司已缴纳的242.526万元营业税。嘉和泰公司应按24%比例负担58.20624万元。

(四)关于太重公司的违约金请求是否成立问题。

本院认为,《协议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中包括嘉和泰公司付款时间、数额及违约责任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太重公司及嘉和泰公司都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太重公司按约定办理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并将涉案地块实际交付给嘉和泰公司。嘉和泰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嘉和泰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约定时间及数额支付土地补偿金。嘉和泰公司迟延向太重公司支付土地补偿金是引起本案诉讼的主要原因。因此,嘉和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嘉和泰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但对太重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四的比例计算违约金的请求却未予支持,并将双方当事人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比例计算违约金的约定调整为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并确实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才能进行调整。一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调整既违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也缺少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太重公司关于嘉和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上诉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因为嘉和泰公司最后支付土地补偿金的时间是2005年9月23日,太重公司此前并未要求嘉和泰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嘉和泰公司应从2005年9月23日起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嘉和泰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太重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晋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晋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补偿金1508.6万元人民币,并从 2005年9月23日起按实际迟延付款天数以日万分之四的比例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直至还清之日止;

三、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晋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营业税58.20624万元人民币,支付契税41.25万元人民币。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7998万元,保全费 26.5万元,其他诉讼费4.5万元,合计 82.7998万元,由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万元,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7998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799848

万元,由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玫

审判员吴晓芳

审判员王友祥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虞文君

山西省2015年重点工程项目名单

山西省2015年重点工程项目名单一、铁路 01-001 大同至西安铁路 01-002 中南部通道铁路 01-003 太兴铁路太静段 01-004 太兴铁路静兴段 01-005 黄陵至韩城至侯马(山西段)铁路 01-006 吕梁至临县(孟门)铁路吕梁至三交段 01-007 吕梁至临县(孟门)铁路三交至临县北、三交至孟门段 01-008 朔州至准格尔铁路 01-009 太原铁路枢纽西南环线工程 01-010 北同蒲韩家岭至应县增建四线工程 01-011 大张客专山西段 01-012 太焦铁路客专山西段 01-013 南同蒲电化 01-014 和顺至邢台铁路 01-015 蒙西至华中铁路煤运通道 01-016 阳泉北至大寨铁路 01-017 静乐至静游地方铁路 01-018 晋中—太原城际铁路 01-019 太原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 01-020 全省新建合资铁路沿线战略装车点 01-021 保德至兴县瓦塘铁路一期工程瓦塘至冯家川段 01-022 张礼至台头铁路 二、公路 (一)高速公路 02-001 汾邢高速公路榆社至和顺段 02-002 高平至沁水高速公路 02-003 原平大营至神池高速公路 02-004 吉县至河津高速公路 02-005 左权至黎城高速公路 02-006 青兰国高长治至临汾段 02-007 青兰国高黎城(冀晋界)至长治公路改扩建 02-008 霍永高速公路永和至永和关段 02-009 北京至乌鲁木齐国家高速公路山西境内段 02-010 运城至灵宝高速运宝黄河大桥 02-011 晋蒙黄河大桥 02-012 西纵高速右玉至平鲁段 02-013 神池至岢岚高速公路 (二)全省干线公路建设 02-014 G108线下北泉至神堂堡段改建工程 02-015 省道大石线五一桥—鹅毛口段改建工程(大同段) 02-016 省道马走线谷前堡至南环路口改线工程 02-017 省道长神线长城乡—县城段改建工程 02-018 省道马走线马市口至瓦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 02-019 省道积大线阳高段环城改线 02-020 省道西大线县城至樊庄二期倍加皂(大同机场)至樊庄段公路02-021 G109线大同境内K445+563—K452+000段路面改造工程 02-022 平万线虎头山隧道改建工程

山西省旅游消费结构与行为研究

山西省旅游消费结构与行为研究 1.十一期间来山西从事休闲、观光、探亲访友、商务、文教/体育/科技交流等活动(其旅 行距离超过10公里,在外停留6小时以上)的居民。 2.调查方法:在我省各主要旅游景点,采用“流动拦截”方法,对来山西旅游消费人群, 抽取了15000个样本,进行了实地抽样的问卷调查,来量化地分析目标人群的旅游消费 特征。 3.调查范围:太原、大同、忻州、晋中、长治、临汾、运城七个城市的的主要旅游景点。 4.调查目的:通过对游客进行随机的问卷抽样调查,从中得出国内旅游者的特征,出游人 数及行为,对我省旅游消费状况有一个比较明析的评价度,为我省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可 靠的决策依据。 5.二、旅游消费人群结构特征 6.旅游者具有外在的表现形式。通过分析他们的结构特征,有助于旅游经营管理部门制定 适宜的客源市场营销策划。从社会、经济特征入手对来我省的旅游者的类型、等级进行 定位,并作出了客源市场细分的相关分析。 7.(一)从旅游者的性别特征看,男性居多占55%,女性占45%。(图1) 8.(二)从旅游者的年龄结构分布看,来山西旅游消费人群中,总体样本表现特征为年轻 化趋势,老年型旅游者比重较少。青年型旅游者(20-35岁)占到半数(54%)以上, 中年型旅游者(36-45岁)占到21%,老年型旅游者(51-55岁)占到27%。。(见图2) (三)从旅游者的文化程度分布看,来山西旅游消费人群中,总体样本表现特征为文化程度较高。专科及专科以上占46.0%,高中、中专及技校占27%,初中占22%,小学只占5%。(见图3)9. 10.(四)从旅游者的家庭月收入分布看,来山西旅游消费人群中,旅游者以中低收入者为 主,总体特征表现为经济消费者类型,高收入人群所占比重较少。旅游者收入1500元 以下占49%,1500-3000元占37.5%,3001-4000元占10.05,4000元以上只占3%。(图4) 11.(五)从旅游者的职业分布看,来山西旅游消费人群中,旅游者总体表现为分散性特征, 公务员、白领层和个体经营者所占比重较高。公务员占17.2%,高级管理人员占10.8%, 企业普通职员占19.7%,个体经营者占18.3%,自由职业者占11.3%,其它占22.7%。(图 5) 12.三、旅游消费人群行为特征

太原商业市场调研报告

调 研 报 告 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太原市晋阳街以北、南中环街以南、坞城路以东、太榆路以西的区域进行调研,主要围绕南中环街、晋阳街商铺项目的面积、租售价、业态等情况对该区域进行了调研分析。旨在为和泰项目定位策划提供依据。 二、调研对象和调研方法 (一)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对象是太原市南中环街、晋阳街区域街巷的商铺项目。包括楼盘项目的底商、南中环及晋阳街临街商铺。根据不同标准,共调研了8个项目。本报告主要针对5个典型项目进行分析。 (二)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抽样调查法,调研过程中运用实地观察、电话询问及两者结合的方法完成。 三、调研结果 (一)山西大学蕴华庄高层住宅小区 1、基本情况 小区位于山西大学教学区东南部,南与财经大学隔河相望。由山西大学职工集资兴建。现有高层住宅3栋,共448户。建筑面积约10万㎡,其中,车库 8800

㎡,一二层商铺8900㎡、住宅8万㎡。小区内业态分布较少,有生鲜便利店、汽车美容。 其中,两层商铺共有21户,尚未开始对外租售。据了解 ,商铺由山西大学资产管理处管理。 2、商铺类型:底商 3、租售价格:商铺售价10000元/㎡起价 生鲜便利店 汽车美容店 (二)大院 1、基本情况

项目由山西新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物业由山西安德信物业管理。位于太榆路与南中环街交叉口,小区总建面21万㎡。大院公寓部分户型面积区间125—240㎡,其中主力户型为135平方米的舒适型三居。叠拼院墅户型面积区间400—590㎡。入住率为30%。小区内有幼儿园。商铺面积在300㎡左右。 2、商铺类型:底商 3、租售价:平均年租金1000-1100元/㎡ (290㎡年租金30万元,330—340㎡年租金40万元) (三)学府雅苑 1、基本情况 小区位于太榆路与南中环街交叉口,大院的北面。与大院相同,开发商都是山西新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由山西安德信物业管理。目前,小区入住率为95%。两层商铺,入住率达2/3。其中,商铺的面积为180㎡、260㎡,地下室70㎡。 据了解,商铺经营汽车美容客流量较多,其中,客户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方面大院、学府雅苑、东怡花园三个项目的入口都经过此处,入住的业主构成客流量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太榆路的车流量为汽车美容行业带来一部分客户。 2、商铺类型:底商 3、商铺业态:唐久便利店、金虎便利店、小型超市共3 家;烟酒店、企业、汽

山西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山西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山西省 14000 太原市 140100 市辖区 140101 小店区 140105 迎泽区 140106 杏花岭区 140107 尖草坪区 140108 万柏林区 140109 晋源区 140110 清徐县 140121 阳曲县 140122 娄烦县 140123 古交市 140181沁水县140521 阳城县140522 陵川县140524 泽州县140525 高平方140581太谷县140726 祁县140727 平遥县140728 灵石县140729 介休市140781临汾市 141000 市辖区 141001 尧都区 141002 曲沃县 141021 翼城县 141022 襄汾县 141023 洪洞县 141024 古县 141025 安泽县 141026 浮山县 141027 吉县 141028 乡宁县 141029 大宁县141030 隰县141031 永和县141032 薄县141033 分西县141034 侯马市141081 霍州市141082朔州市140600 市辖区140601 朔城区140602 平鲁区140603

山阴县140621 应县140622 右玉县140623 怀仁县140624运城市 140800 市辖区140801 盐湖区140802 临猗县140821 万荣县140822 闻喜县140823 稷山县140824 新绛县140825 绛县140826 垣曲县140827 夏县140829 平陆县 140829 芮城县 140830 永济市 140881 河津市 140882大同市 140200 市辖区 140201 城区 140202 矿区 140203 南郊区 140211 新荣区 140212 阳高县 140221 天镇县 140222 广灵县 140223 灵丘县 140224 浑源县 140225 左云县 140226 大同县 140227长治市140400 市辖区140401 城区140402 郊区140411 长治县140421 襄垣县140423 屯留县140424 平顺县140425 黎城县140426 壶关县140427 长子县140428 武乡县140429 沁县140430 沁源县140431 潞城市140481吕梁市141100

山西路桥集团阳蟒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山西路桥集团阳蟒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11月30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 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山西路桥集团阳蟒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97261687Q 工商注册号:140191205045737组织机构代码:097261687 法定代表人:祁会祥成立日期:2014-04-08 企业类型:/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320563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太原高新区创业街19号4幢307室 营业期限:2014-04-08 至 2054-03-31 营业范围:高等级公路、桥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养护;高科技项目的投资、开发;工程管理技术的咨询服务;停车服务;园林绿化;设计、制作国内灯箱、路牌、擎天柱广告;机械设备的租赁;汽车配件、公路建筑材料(不含竹、木材)、机电设备(不含汽车)、家具、百货、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须经审批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获准审批的以审批的有效期为准。)***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招标数量 企业招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57

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及制度汇编

山西省AA至BB高速公路 管理体制汇总 五盂高速公路LJ4合同段 项目经理部 五盂高速公路LJ4合同段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1、行政规章制度 2、办公室管理制度 3、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4、项目重要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5、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6、项目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7、项目消防管理制度 8、项目劳资管理制度 9、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0、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11、项目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12、项目卫生、环保、CI管理制度 13、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14、项目班子管理制度 15、项目安全值班制度 16、项目安全检查制度 17、物资采购控制管理制度 18、监视测量装置管理制度 19、不合格品控制管理办法 20、施工现场配电箱专人保管制度 21、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22、项目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制度 23、项目宿舍管理制度 24、卫生间管理制度 25、浴室管理制度 26、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27、食堂消防管理制度 28、门卫管理制度 行政规章制度 1、严格遵守公司所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形象,不 说影响公司形象的话,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必 须跟主管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离开;在岗期间,严禁喝酒。 3、做好工作的承接与延续,出现问题应先自查并及时沟通,不许

欺上瞒下,出现问题,各部门可相互研究共同处理,确保工作 顺利进行,严禁相互扯皮。 4、要经常与甲方交流,处理问题要提前进行,防止工作滞后造成 的不利影响,各部门各负其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加强服务 意识。 5、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高度重视质量问题,做好消防保卫工作, 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财、物的安全,确保不发生质 量隐患及事故。 6、顾全大局,一切从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保守公司机密, 严禁将有关公司的受控信息、文件、资料等对外宣传,未经公 司允许严禁私自将有关公司的信息文字等提供给他人使用。 办公室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服装整洁,自觉保持室内卫生,不乱扔垃圾、烟头; 自觉值日,并由每室卫生负责人监督,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文 件资料及时入盒,个人书本等放入抽屉,不准堆放在办公桌上。 2、爱护公物,保管好办公器材,防止人为的损坏和丢失,自觉做 到班后关灯、关机(电脑、复印件、空调机)、锁门,在日常办

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 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李建云,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驾驶人,山西省泽州县人。1991年12月19日初次领取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9日,准驾车型代号为A2(大型货车)。2006年5月19日在晋城市交通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0日。 牛冲,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押运员,山西省高平市人。2012年5月28日在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8日。

汤天才,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驾驶人,河南省孟州市人。1988年9月23日初次领取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16年9月23日,准驾车型代号为A2、D(摩托车)。2002年7月5日在焦作市交通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6日。 冯国强,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押运员,河南省孟州市人。2012年6月15日在焦作市交通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14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由半挂牵引车和罐式半挂车组成。半挂牵引车厂牌为斯达-斯太尔牌,准牵引总质量37.6吨;罐式半挂车厂牌为雷星牌,最大设计总质量39.8吨,核定载重质量30.6吨,实际装载29.14吨甲醇。半挂牵引车、罐式半挂车于2008年5月27日在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事发时机动车所有人为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2008年6月在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2006年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5批)》(以下简称《第115批

山西太原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山西太原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本研究报告在分析全国房地产市场的总体态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山西太原市房地产市场在2003年和2004上半年的运行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深层探究,初步预测了山西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认为太原市房地产市场在2004年下半年和2005年太原市房地产市场没有引起房价暴涨或暴跌的因素,房价总体稳中有升,但涨幅趋缓。同时房地产市场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品牌竞争和资本竞争将主导太原房地产市场。 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总体态势 2002年“快速增长,供求两旺,形势大好,问题不少。” 2003年“调控,规范,搞活;问题与发展同时存在。” 2004年“政策年,稳中有升。” 2005年“重新洗牌,品牌竞争、资本竞争。” 注:以上均有具体分析资料。 二、山西省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一)2003年山西房地产市场基本情况 2003年山西房地产市场的总体运行情况:房地产开发投资高速增长;一级商品房市场需求增幅大于供给增幅;商品房价格继续增长;新建商品房购买对象以个人为主;商品住宅空置面积逐步消化;土地开发投资强劲扩张。 (二)2004上半年山西房地产市场分析 1、供给分析 目前,太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共有395家,房地产中介企业有141家。今年上半年,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16.5亿元,同比增长46.9%,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4%。

新建商品房房屋竣工面积12.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9%。其中,住宅10.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14%;商业营业用房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66.7%。新落成的各种房屋为省城的人们提供了多种选择。 然而,在供应结构中却有局部失衡现象,表现为:一是高价位、高档住房在市场供应中所占比例较高,而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比例偏小,但市场需求总量却较高;二是大户型、大面积住房面积供应总量较大,而中、小户型和中、小面积住房供应不足,但需求量很大。据市场调查显示,目前根据太原市一般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可购买的住宅面积为70平方米,而市场主力房型为100至120平方米。 2、销售分析 上半年,全市新建商品房屋销售面积为72.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7.5%,商品房销售总额为35.11亿元。其中,销售住宅52.2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67.79%,占总面积的72.51%;办公楼销售4.32万平方米;商业营业用房销售15.5万平方米。 从购房者组成来看,外地居民购买商品房占18%、本地农村人口购房占17%、本地居民占65%。 同时,由于高层、大户型房屋供应量过大,土地价格较高导致房价居高不下等原因,形成了一定数量的商品房空置。目前,全市商品房空置面积15.47万平方米,空置一年以上(含一年)面积为7.4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空置3.61万平方米,办公楼空置3700平方米,商业营业用房空置3.33万平方米,其它用房空置1500平方米。 3、房价分析 今年上半年我省房地产价格增幅为全国第三,根据7月29日召开的上半年全省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会情况报道,上半年我省商品房销售面积大于竣工面积、销售额增长率高于房地产投资增长率,商品房一级市场呈现出需求旺盛的良好态势。商品房销售价格在成本增加和市场需求较旺的拉动下呈明显上涨趋势。商品房销售价格涨幅较高。到6月底,我省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1797元/平方米,同比增长27.6%,比同期全国高16个百分点,增幅位居全国第3位,绝对额位居全国第20位,居中西部地区第9位。从11个市看,商品房售价

【最新2018】高速公路公司整合改革工作经验材料-易修改word版 (6页)

【最新2018】高速公路公司整合改革工作经验材料-易修改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高速公路公司整合改革工作经验材料 今年以来,按照省交通厅对高管系统提出的“深化改革、理顺 体制,加快发展、激活机制,落实‘六高’、再创新高”的要求,根据**片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整合的精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开展“文明服务年”和“五大工程”活动为龙头,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整合改革与运营管理同步实施,全力打造**高速品牌形象。虽然只有短短几个月时间,但我们的整合工作已基本完成,运营管理也取得了丰硕成果。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转换观念,对机构整合有新认识 高速公路管理是一个新兴行业,全国尚无一个成熟的可供借鉴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按照“集中、统一、高效、特许”的原则,研究探索可行的科学的管理体制,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激活内部机制,是高速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 **有侯运、运三、运风3条已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也不相同。省交通厅提出“理顺体制,激活机制”的要求后,我们深刻认识到,**片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整合,不仅是**高速公路管理的需要,更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有益探索。**片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整合的成败,不仅影响着**高速公路事业发展,而且影响着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的形象,更影响着**市乃至山西省的形象、扩大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把机构整合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与运营管理同步安排,同步实施,既保证了整合的顺利进行,又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宣传发动,营造整合改革舆论氛围

深刻汲取晋济高速公路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山西四建七分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专项方案【VIP专

深刻汲取晋济高速公路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事故 教训七分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专项方案 审批: 张跃伟 审核:刘高峰 编制: 戴 霞 山西四建集团七分公司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关于太原市汽车销售市场的调查

关于太原市汽车销售市场的调查

太原工业学院 专业技能应用实践实习报告 实习地点实习时间 系部班级 姓名学号 成绩指导老师 年月日

关于太原市汽车销售市场的调查 经历了2009年的汽车市场井喷,2011年得萎靡不振。今年年初国内车市遭遇依旧“刹车”不前,销量不管同比还是环比都连续下降,无疑,政策面的刺激力度减弱,加上库存激增、部分消费力被提前消耗等因素,使得上年初与09、10年相比落差很大,而接下来的汽车市场任然迷离,对于宏观经济环境、库存、车价等热点问题,我们还是在迷雾中。 老百姓买车看什么 一、购买价位 说老百姓有钱了,没错,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老百姓兜里都有了一定的储蓄。但说到买车买房这样的重头,老百姓首先看重的还是价格,这是最基本得前提。你的车再好,我没钱,买不起,那又有什么用。据调查,89.7%的消费者买车都先看重汽车的价位,只有10.3%的消费者是奔着那辆车去的。 二、性价比 你以为消费者会关注排量、天窗、六喇叭、倒车雷达、电加热座椅车窗?消费者更看重的是空间、油耗、刹车距离。消费者不是傻子,他们知道自己需要什么车。就像有的人手头上有钱了,但自己只是个普通上班族,所以他为自己配了辆QQ车。还有的人住郊区,交通不是那么便利,但是生活条件好了,他需要一辆车为自己代步,但平时用到车又少,所以他为自己买了辆小面包,它有足够的空间让自己可以载上家人出游,又可以在搬家的时候起到作用。 三、汽车车型 有的人买爱车完全是看车型,喜欢这个车型就定了,那是钱多烧的慌,一辈子换车就像换手机一样,看烦了就再买一个,咱老百姓不行呀,咱这工薪族换个手机还要掂量掂量。普通老百姓买个车就打算用一辈子,要是看着外形不顺眼,。一辈子也得看。另外中国人还都爱面子,不像外国已经发达到车仅仅

2009中国公路企业管理杰出人物评选

2009中国公路企业管理杰出人物评选 2009-06-10 11:53:54 来源: 网易财经跟贴 40 条手机看股票2009中国公路企业管理杰出人物 白宏明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陈聪彬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富民陕西交运集团董事长 陈君先辽宁桓仁东方客运公司总经理 陈庆元泉州市名流路桥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玉海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樊华东营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和平新疆旅游出租汽车集团华瑞分公司总经理 方云梯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符家胜海南海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甘振温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总经理 高长山山东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高殿彪河南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少峰安徽省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星明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 郜业强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董事长 龚礼财上饶市新华龙集团公司董事长 郭普金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书记 郭卫上海芷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跃明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韩定海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胡伟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杏初河北路桥集团董事长 胡逸云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惠民安徽省合肥市汽车客运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霍秉华内蒙古天地通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丰寿山东国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传明江苏省徐州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焦飞肇庆市道路运输协会董事长 金健生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明龙腾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柯荣卿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雷双悬湖南衡阳汽运集团董事长 李广棣河北沧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庆安湖北省孝感市合力运输集团总经理 李祖云常德市公路管理局副总工程师 李祖云常德市公路管理局副总工程师 辽军功新疆四运集团公司董事长 林进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木兰广东茂名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刘凤林江西省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建美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总经理

太原市唐久便利店发展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前言 (2)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2) 1.2研究内容 (2) 1.3 研究方法 (3) 2 零售业发展理论介绍 (3) 2.1有关理论综述 (3) 2.2 有关零售业态发展演变的理论 (4) 2.2.1零售转轮理论 (4) 2.2.2零售手风琴理论 (5) 2.2.3零售生命周期理论 (5) 2.3 便利店业态发展的影响因素 (6) 2.3.1社会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收入水平 (6) 2.3.2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7) 2.3.3人口状况 (7) 2.3.4科技发展水品 (7) 2.3.5相关政策和法律 (8) 3 太原市唐久便利店发展现状分析 (8) 3.1太原唐久便利店发展现状 (8) 3.1.1便利店发展对太原地区的意义 (8) 3.1.1.1适应消费需求变化 (8) 3.1.1.2整合城市小型店铺资源 (9) 3.1.1.3有利于社区商业的发展 (9) 3.1.2唐酒便利店发展状况 (9) 3.2 太原唐久便利店发展环境分析 (12) 3.2.1 宏观环境 (12) 3.2.1.1经济环境 (13) 3.2.1.2人口状况 (15) 3.2.1.3 科技环境 (16) 3.2.2 消费者状况 (16) 3.2.3竞争环境 (17) 4 太原唐久便利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8) 4.1商品结构不合理,盈利模式缺失 (18) 4.2经营管理人才不足 (20) 5 唐久便利店发展对策 (20) 5.1 调整商品结构、提高服务水平 (20) 5.2 加强员工培训 (21) 5.3 政府对便利店发展进一步扶持与规范 (21) 6 结论 (22)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东城区110101西城区110102朝阳区110105丰台区110106石景山区110107海淀区110108门头沟区110109房山区110111通州区110112顺义区110113昌平区110114大兴区110115怀柔区110116平谷区110117密云区110118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和平区120101河东区120102河西区120103南开区120104河北区120105红桥区120106东丽区120110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北辰区120113武清区120114宝坻区120115滨海新区120116宁河区120117静海区120118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石家庄市130100唐山市130200秦皇岛市130300邯郸市130400邢台市130500保定市130600张家口市130700承德市130800沧州市130900廊坊市131000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太原市140100大同市140200阳泉市140300长治市140400晋城市140500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运城市140800忻州市140900临汾市141000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呼和浩特市150100包头市150200乌海市150300赤峰市150400通辽市150500鄂尔多斯市150600呼伦贝尔市150700巴彦淖尔市150800乌兰察布市150900兴安盟152200锡林郭勒盟152500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沈阳市210100大连市210200鞍山市210300抚顺市210400本溪市210500丹东市210600锦州市210700营口市210800

太原市商业楼盘市场分析报告

太原市商业楼盘市场分析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太原市宏观经济分析 一、太原简介 二、太原市2003年经济发展综述 第二部分:太原市房地产现状及趋势分析 第三部分:太原市商业楼盘分布及其特征 一、市场分析区域的界定与布局 二、商业楼盘的功能性划分 三、需求分析 四、供给分析 五、市场营销环境分析 六、附表《太原市商业楼盘市场调查表》 第四部分:太原市商业地产市场结构的细分 一、细分的依据(消费需求的多元化) 二、细分的目的(认知市场、确定方向、确定资源供给与客观需求的最佳 结合点、针对性地开展营销) 三、细分的标准(地缘、人口、需求心理、客群规模及分布) 四、商业楼盘市场环境分析细分 1、营销环境细分(低成本策略、差别化策略、聚焦策略) 2、人口环境细分(城区地理分布、客群年龄结构、投资群体) 3、经济环境细分(经济增长、投资环境、政策的支持、经济区域的现

状与延伸趋势、分区规划发展前景) 4、技术环境细分(市场供需矛盾导致市场结构发生变化的趋势、市场的 竞争压力导致商业楼盘的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导致企业营销策略的不断变换、社会环境对消费投资心理的影响) 五、竞争项目的评估 1、地缘 2、价格 3、定位 4、吸纳率 5、营销手段与能力 第五部分:我项目SWOT分析 1、优势(传统中心区、地缘) 2、劣势(地段现状) 3、机遇(规划、政策、经济发展趋势) 4、风险 第六部分:项目的市场定位 第一部分:太原市宏观经济分析 一、太原简介

太原,是山西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交通、信息中心,是全国能源重化工基地的中心城市,是全国特大城市之一。 太原,古称晋阳,又名并州,是中国历史上开发较早的地区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和发达的经济。2500年前崛起于春秋时期的晋阳古城,以及创建于北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年)的太原古城,都曾是中国北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交通的中心。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强盛的唐王朝以及割据的五代十国中的后唐、后晋、后汉、北汉或发祥于太原,或建都于此,或以太原为陪都,因此,素有“龙城”的别称。 今日太原,作为中国东、中、西三大经济带的结合部,是承接、支援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工业重镇。 二、太原市2003年经济发展综述 2003年,太原市经济运行的总体状况是:经济增长节奏显著加快,经济发展提速迹象明显,生产快速增长,社会有效需求进一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运行方式进一步好转,城乡居民收入稳步提高。在众多积极因素的同向趋动下, 太原市宏观经济已步入新一轮增长周期的上升区。

山西省高速公路定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山西省高速公路定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政府制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交控集团”)、山西汾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平公司”)、阳泉市阳五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五公司”)、晋中龙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及山西中交翼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侯公司”)上报的2016年至2018年度运营养护成本进行监审。成本监审结果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山西省所辖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营性高速公路定价成本监审。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四)《山西省成本监审目录》(山西省发改委晋发改成本发〔2018〕118号)。 (五)《企业会计准则》等其他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发出监审通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6月19日,向山西交控集团、汾平公司、阳五公司、龙城公司、翼侯公司下达了《成本监审通知书》。 (二)初审上报资料:于2019年6月24日收到山西交控集团、汾平公司、阳五公司、龙城公司、翼侯公司报送的资料,成本监审组即对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 (三)实地审核:在对被监审单位报送的成本资料初审后,于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9月5日进行了实地审核。 (四)告知成本审核初审意见:2019年9月9日将成本审核初步意见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审单位,要求该单位在9月15日前回复书面意见。9月15日,被监审单位回复了书面意见。 (五)成本监审集体审核:2019年9月27日召开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会议,对成本监审程序、成本审核方法和标准等进行了审核。 (六)出具结论报告:2019年9月29日,根据集体审议结论,监审组核定定价成本,形成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四、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和监审项目基本情况 (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1.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4日,山西交控集团挂牌运营,注册资本500亿元,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函〔2017〕100号文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省国资委授权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履行出

关于太原市的城市形象的调查报告

关于“太原市的城市形象”的调查报告 尊敬的女士/先生: 我们是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的一名学生,现参与“太原市的城市形象”的调研。为了更有效地了解太原,帮助太原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打造一流的城市品牌,我们设计了该问卷,并且得到您的支持与参与。 你们的意见与建议,对我们下一步工作非常重要,该问卷采用匿名方式您的个人资料将得到有效保护。 请在您认为合适的选项上注明,除非特别说明,一般只选一项。请您在字母上画√。 1.您的性别:A. 男 B. 女 2.您的年龄:_______(请注明) 3.您的文化程度: A.研究生及以上 B.本科 C.大专 D.高中 E.初中及以下 4.您的职业: A. 党政机关人员 B.事业单位人员 C. 军警 D.企业单位人员 E.专业技术人员 F.进城务工人员 G.商业服务人员 H.科教文卫部门人员 I.个体经营者 J.公司职员 K.一般公务员 L.家庭劳动者 M. 学生 N. 离退休人员 O.其他 5.您主要通过什么途径了解太原? A.报纸 B.电视 C.网络 D.广播 E.其他 6.假如把太原城市比喻成一个人,你认为他(她)更接近什么样的性格【多选题】 A.憨厚朴实 B.沉着内敛 C.年轻时尚 D.缺乏特色 7.你认为目前的太原距离理想的太原还存在哪些差距?【排序题】() A.文化特色,城市形象不明显 B.经济欠发达 C.工作机会少 D.旅游资源待开发 8.太原的交通现状是否影响你对太原的看法? A.是 B.否 9.你认为太原的整体教育水平如何? A.很好 B.好 C.一般 D.差 10.太原的总体消费水平如何? A.高 B.可以接受 C.偏低 11.太原有必要修地铁吗? A.非常有必要 B.有必要 C.没必要 12.您对现在的住房条件满意吗? A.很满意 B.满意 C.一般 D.不太满意F.很不满意 13.您觉得太原市在一下哪些方面令您比较认可?【可多选】 A.悠久的历史B.城市生态景观C.厚重的文化感D.强大的高新科技E.市民的整体素养F.与世界各地的交流与合作G.没有任何地方 14.您认为太原市在以下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可多选】 A.城市环境卫生 B.城市交通设施 C.城市规划布局 D.市民的整体素养 15.您觉得太原市的服务行业(餐饮,住宿,旅游等)让您满意吗? A.很满意 B.满意 C.一般 D.不太满意 E.很不满意 16.您(觉得)在太原的生活幸福程度? A.非常幸福 B.比较幸福 C.一般 D.很糟糕 非常感谢您的积极配合。 小组成员:马宏苗,张英,贾晓红,崔晕了,周晋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六十年的发展历史,曾以“建八四”(建筑工程部八局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之盛名享誉三晋大地。1950年10月,在历经战乱、百废待兴的中华大地上,在年轻的新中国喜迎周岁之际,山西四建的前身——建筑工程部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八四)肩负建设年轻共和国的重任逢盛世成立,开始了山西四建人头顶蓝天脚踏荒原、南征北战于汾河之滨,太行脚下,长城内外,亚非两大洲的艰辛却又充满自豪的奋斗历程。1970年末享誉三晋大地的铁军“建八四”改隶山西省建筑工程局,1995年11月28日公司改制隆重挂牌“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是建设部和山西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首批试点企业。 公司发展至今已具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钢结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智能化、建筑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以及国际外派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权。公司在山西省建筑业界率先通过了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构筑起质量、环境、安全“三位一体”的科学管理模式并持续有效运行。 公司现有员工2942名,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548名。公司下设十六个土建分公司和设备安装、通风空调、道路桥梁、机械施工、自动化智能、钢结构、市政、地基处理、水利水电、地铁与铁路、防水等三十个专业分公司、四个直管项目部及二十个直属分公司、九个直属项目部、八个区域分公司,拥有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建筑装饰、建筑劳务、科研检测、建筑设计、机械施工、房地产开发、钢结构等十六个子公司、实体单位。档案管理达国家二级标准,材料试验科研达国家一级,并拥有一个省级技术中心。 作为山西建筑业的一支劲旅,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始终坚持“优质高速创信誉,建筑精品占市场”的宗旨服务于社会。近几年来,创建了百余项国优、部优、省市优良工程:太

太原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太原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内容摘要:本研究报告在分析全国房地产市场的总体态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山西太原市房地产市场在20XX年和20XX上半年的运行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深层探究,初步预测了山西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认为太原市房地产市场在20XX年下半年和20XX年太原市房地产市场没有引起房价暴涨或暴跌的因素,房价总体稳中有升,但涨幅趋缓。同时房地产市场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品牌竞争和资本竞争将主导太原房地产市场。 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总体态势 20XX年“快速增长,供求两旺,形势大好,问题不少。” 20XX年“调控,规范,搞活;问题与发展同时存在。” 20XX年“政策年,稳中有升。” 20XX年“重新洗牌,品牌竞争、资本竞争。” 注:以上均有具体分析资料。 二、山西省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一)20XX年山西房地产市场基本情况 20XX年山西房地产市场的总体运行情况:房地产开发投资高速增长;一级商品房市场需求增幅大于供给增幅;商品房价格继续增长;新建商品房购买对象以个人为主;商品住宅空置面积逐步消化;土地开发投资强劲扩张。 (二)20XX上半年山西房地产市场分析 1、供给分析然而,在供应结构中却有局部失衡现象,表现为:一是高价位、高档住房在市场供应中所占比例较高,而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比例偏小,但市场需求总量却较高;二是大户型、大面积住房面积供应总量较大,而中、小户型和中、小面积住房供应不足,但需求量很大。据市场调查显示,目前根据太原市一般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可购买的住宅面积为70平方米,而市场主力房型为100至120平方米。 2、销售分析从购房者组成来看,外地居民购买商品房占18%、本地农村人口购房占17%、本地居民占65%。 同时,由于高层、大户型房屋供应量过大,土地价格较高导致房价居高不下等原因,形成了一定数量的商品房空置。目前,全市商品房空置面积15.47万平方米,空置一年以上(含一年)面积为7.4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空置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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