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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管理办法

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管理办法
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管理办法

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舞弊,加强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三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针对性的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虚构业务、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使公司为该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四)偷逃税款;

(五)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无论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财务舞弊:

(一)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隐匿或套改凭证,如发票造假、伪造单据;

(二)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三)公司有关人员授意或者财务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在财务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时,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行为。

(四)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不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

(五)用不当的借款费用、股权投资、合并政策、折旧方法、收入费用确认及减值准备计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

(六)公司相关人员利用会计报表项目掩饰交易或事实真相,或者在报表附注中不完全披露交易真相;

(七)高级管理层在财务方面的其他不当行为。

第三章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

第八条公司指定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及执行公司反舞弊工作中的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包括协助公司组织管理层及各部门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

(二)协助管理层及各部门进行年度反舞弊工作的自我评估;

(三)进行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独立评估;

(四)协助开展公司反舞弊宣传活动;

(五)审核及评估公司为反舞弊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实施;

(六)受理舞弊举报并进行举报登记、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及向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听取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等。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能力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有关国内外上市的证券交易场所和监管机构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鉴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如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外部审计有关机构,也可能接到来自公司内部人员的对舞弊事件的举报,审计部应主动与其建立联系和交流,开展工作上的必要合作。

第四章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第十一条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公司审计部具体组织及执行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各业务部门承担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

第五章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管理层的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

(一)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

(二)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

(三)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

第十三条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一)最高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过员工行为准则、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者局域网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涉及的概念;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所有的员工都必须清楚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面的责任并自觉努力提高反舞弊思想水平和技能;

(三)对新员工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四)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并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外部相关方;

(五)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司应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第十四条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管理层在每年年初进行的企业风险评估时,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管理层要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这些评估还包括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资产的盗用和未授权或不恰当的收入或支出,以及对包括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舞弊风险的评估。

(二)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管理层要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公司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应建立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不同的形式:如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绘制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第十六条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六章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部负责建立职业道德问题及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件信箱等,并将举报热线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加以公布,作为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反映、举报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问题的情况,或检举、揭发实际或疑似

舞弊案件的渠道。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应将这一工作流程化,建立书面程序及制度,规定如何接受、保留、处理指控以及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并留下书面记录供高级管理层、董事检查。

公司对任何投诉、举报,均采取保密措施,保证投诉人或举报人的人身、利益不受侵害。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部门和员工;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

第十八条审计部对涉及一般员工的可疑的、被控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将视其轻重缓急,会同公司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人员共同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

若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可以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

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还可使用外部专家参与调查;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审计部都需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公司审计部按归档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及审计部的工作报告要依据报告性质按季度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管理层既要把反舞弊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也要积极支持反舞弊的日常工作,并从预算、人员配置、工作条件准备上给与充分保障。

第二十一条公司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反舞弊情况通报会,各部门负责人在通报会上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有关本部门反舞弊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意见及指示。

审计部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计划、开展情况等提出评估报告,及就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情况、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提出报告,并听取审计委员会有关意见及指示。

遇有涉及公司管理层成员、部门经理、子(分)公司总经理级别人员舞弊事件,导致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舞弊事件,影响公司财务报告正常出具或发生错报等舞弊事件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随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一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进行一次反舞弊工作汇报。针对管理层及审计部开展的工作,审计委员会应进行指导、监督及必要的参与。具体表现为: (一)带头参与、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监督管理层依照公司反舞弊办法开展工作;

(二)审核管理层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包括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认定和反舞弊措施的实施;

(三)审核审计部每年一次的舞弊风险评估及其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审核管理层跨越控制的可能性,或者其他对财务报告过程能够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

(五)了解员工举报的机制,并监督其运行和有效性;

(六)取得管理层、内部或外部审计发现的舞弊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与外部审计沟通公司反舞弊工作情况。

(七)查问管理层就有关已证实的或疑似的舞弊或不法行为的按季度报告的接收和复核,内容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状态和最终处理情况;

(八)了解管理层对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反舞弊控制建议的反馈;

(九)深入参与或指派相关人员参与对重大舞弊事件或有关财务人员舞弊事件的调查;

(十)审核针对舞弊风险的内部审计计划;

(十一)听取审计部对公司管理层反舞弊工作的汇报;

(十二)复核管理层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情况;

(十三)复核管理层进行的重大非寻常交易、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所作指示,应留有书面记录;并将管理层针对上述机构所作询问、意见、指示的反馈意见、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加以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制定和执行年度审计计划时要考虑舞弊风险。审计部在公司反舞弊工作中应发挥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同时其工作计划和工作成果要与管理层进行必要沟通,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可在审计委员会授权下进行独立或与公司业务部门一道进行被举报舞弊案件的调查;也可以接受管理层委托,为管理层进行特别舞弊事项调查,及针对特别事项进行反舞弊制度及流程的专门评估。

审计部所作调查报告、处理意见、评估报告应向高级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分别报告。

第八章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二十七条所有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审计部均应建议公司管理层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犯有舞弊行为的党员干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处理。

第九章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子公司可参考此办法并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公司的反舞弊办法,但反舞弊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方法应该是一致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管理办法

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舞弊,加强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三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针对性的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虚构业务、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使公司为该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四)偷逃税款; (五)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无论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财务舞弊:

员工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员工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员工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职业行为,加强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 1. 渎职、失职行为; 2. 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谋求个人利益; 3. 收受贿赂或回扣,牟取不正当利益; 4. 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财产; 5. 上级滥用职权,处理事件不公; 6.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7.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 第四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 控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风险管理部依据本制度受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接收、调查核实、结果反馈。 举报电话: 举报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第三章投诉举报方式 第五条员工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也可以当面投诉举报。 第六条投诉举报时应当表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具体当事人、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人的具体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人利益或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以及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公司要求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的,风险管理部必须受理核实,同时严格保密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非实名举报,受理部门将视情况选择是否受理调查。

第四章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第八条登记 1. 风险管理部监察经理负责记录所有举报事项,相关电子邮件、信函或面谈记录必须进行存档。电子邮件需要打印存档;信函需要存档信封和正文。 2. 登记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记录后,风险管理部进行初步审查,需要调查的提出具体意见,由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向总裁请示。 3. 非实名举报,经初步审查认为不具备调查条件的,由举报登记人员记录原因,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签字后存档。 第九条受理 1. 对于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风险管理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2. 举报人有权了解其举报事项的受理情况,可以直接向风险管理部监察经理提出询问。 第十条调查 1. 举报调查小组负责人根据具体举报事项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工作。 2. 举报调查小组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根据调查需要,可要求被投诉举报部门和人员提供与举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并可要求被投诉举报的部门和人员就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 根据事件复杂程度,如需要产业集团有关部门配合或参与调查的,经控股公司总裁同意,产业集团或下属公司应安排专人共同完成调查。 第十一条报告 1. 调查小组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上报公司总裁,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事项需上报董事局主席。 2. 对于经调查属实,并触犯国家法律的举报事项,由风险管理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受理期限 对于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总裁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60日。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部或其他调查部门在处理举报或投诉事件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保密、回避的原则。 第十四条对借举报或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鼓励员工及时发现并举报公司中存在的不良行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损失或对公司规范运营提供重要线索的,公司将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企业反舞弊机制建设探讨

企业反舞弊机制建设探讨 2014-10-29 中华网财经 来源:21cn生活 2014年10月 企业反舞弊机制建设探讨 张立甫瀚咨询联席董事 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面临着多变的经营环境和各种不确定因素。企业因其行业、规模、地域、市场、经营模式、发展阶段的不同,面对风险也不尽相同。不过,企业内部和外部人员开展职务欺诈行为,给企业和股东带来损失的情形,也就是舞弊风险,普遍适用于任何企业。换句话说,舞弊有可能在任何企业发生、给任何企业带来损失。 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自1996年开始对职务舞弊案例开展调研,历年发布的报告指出,一般企业每年因为舞弊而导致的损失占企业收入额的5%。而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受损的还有无形的公众形象和市场声誉,以及客户、商业合作伙伴、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对企业的信心。

有一类轻视舞弊风险的观点,在部分管理者或股东中较为常见,这类观点认为,在自己的企业中,虽然不排除发生舞弊的可能性,但这个可能性比较小。理由是:企业过往从未发生过舞弊事件,或者,企业运行已经比较规范,又或是对主要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个人信任。持上述观点的管理者和股东,在企业发现任何实际舞弊或疑似事件以前,往往不会专门针对舞弊采取行动和投入资源。我们如何看待这类观点的合理性?先看两个案例和统计事实:在2013年沸沸扬扬的葛兰素史克事件中,据记者报道,葛兰素史克共享财务服务中心总监表示,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非常严格”,“如果要向外人行贿,账面上肯定是过不去的”,“我们公司正常的请客、送礼,单人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审核得很严。” 但事实表明该报销制度几乎没有约束作用。受环境影响和利益驱使,中国的销售人员利用公司在会议费支出上的控制漏洞,利用壳公司套取企业现金,以开展行贿或中饱私囊。 美国Brigham Young大学的研究者开展过一项统计研究,这项研究试图知道,那些舞弊人员,作为一个群体有什么特征?结论是:和一般人群相比,白领犯罪人员并无特别之处,在罪行暴露前,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是同事眼中的普通人甚至好员工。下图是该研究中的一项统计数据: 舞弊者案发前给予同事的印象

反舞弊管理制度范本

反舞弊管理制度范 本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舞弊,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适用范围。 第三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能够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她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其它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它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确保客户的各类投诉及时、合理解决,提高客户满意率。 2. 范围 适用于客户对公司各项服务工作的有效投诉处理。 3. 职责 3.1 前台接待人员负责投诉的接待、记录、联系处理与上报工作。 3.2 责任部门负责现场处理客户投诉,并对投诉事件做分析、汇报工作。 3.3 运营管理部是公司所发生投诉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回访,并 负责所有投诉记录的归档。 4. 过程及方法控制 4.1 投诉分类 4.1.1一类投诉:由于我们自身管理或服务不到位而产生的投诉。 4.1.2二类投诉:由于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投诉。 4.1.3三类投诉:由于规划红线外问题或第三方(由合作伙伴、社会环境引起)而产生的 投诉。 4.2 投诉处理流程 4.2.1 对于客户在工作现场或物业服务部的当面投诉,当事人需先向客户致歉,对客户的 意见表示感谢,当场可以解决的须当场处理,并向上级汇报,不能当场处理的,两小时内通知上级领导,由上级领导给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4.2.2 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后处理的具体过程、结果、分析及时报前台接待员,前台接待员 应当天记录在《投诉处理记录表》中。 4.2.3 对于客户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途径提出的投诉,信息接收人员须在1小时内 将投诉内容告知前台接待员,由前台接待员将内容记录在《投诉处理记录表》上,并根据投诉内容进行分类传达,相关责任人要给予处理并回复相关意见至前台接待员。 4.2.4 对于处理难度较大的、直接到公司、集团或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投诉必须立即上报部 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事件处理结果统一汇总到前台接待员记录。 4.3 处理后的回访 对客户的投诉处理后,由运营管理部在3天之内以电话或上门的形式进行回访,并在《客户投诉记录表》上做好记录。回访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征询客户对投诉的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的效果。 5. 支持性文件 无 6.相关质量记录表格 《投诉处理记录表》 投诉处理记录表 编号:zz98/ 8.3-QP10-F1 版本:A/0 表格生效期:2015年9月1日序号:

公司反舞弊协调制度

反舞弊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组织协调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加强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反舞弊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分析舞弊风险,研究防范舞弊行为发生的制度及措施,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框架(试行)》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与监察部在反舞弊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审计处、纪委监察处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反舞弊工作,并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第三条建立反舞弊风险数据库。审计、监察部门分别将审计与监察中发现并经查证属实的舞弊问题录入数据库,定期开展舞弊风险分析。 第四条建立反舞弊情况通报会议制度。审计处与纪委监察处定期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1、审计处通报在审计中发现的舞弊问题情况; 2、纪委监察处通报受理舞弊行为的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3、分析公司当前反舞弊形势和舞弊可能发生的领域,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的反舞弊程序及控制措施进行评价; 4、对重要舞弊线索或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调查、处理

建议; 5、协调对重大舞弊行为的审计与调查工作; 6、研究解决反舞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加强反舞弊工作的建议; 7、研究提出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反舞弊情况的内容。 会议的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分别确定一名领导作为召集人,负责组织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协调反舞弊工作。 第六条反舞弊情况通报会议参加人员:审计、监察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必要时可请机关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七条反舞弊情况通报会原则上每个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和12月。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需要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时,由审计或监察部门召集人提议,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及参加人员,提议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第八条反舞弊情况通报会结束后,由召集单位根据会议内容形成“反舞弊情况通报会会议纪要”。遇有重要情况,可出“反舞弊情况通报”,报公司管理层,并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九条建立反舞弊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反舞弊情况。遇有重要情况时,随时报告。反舞弊

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管理条例

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舞弊,加强DXC(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适用范围。第三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举报管理制度word版本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厂、职能管理部门一切涉及吃拿卡要和乱收费行为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投诉、举报的管理单位。投诉、举报的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由督查员负责,问题严重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企管部负责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第四条受诉部门接受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五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职工都须接受职工、客户的监督,对于被投诉、举报的问题,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主动配合调查,不得对投诉人或举报人冷嘲热讽及打击报复。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投诉是指职工、客户在公司工作、生活和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已经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本制度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擅自克扣职工工资、奖金,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职工、客户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对职工、客户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或

泄露当事人隐私、侵犯其名誉及其他人身权益的行为。 (三)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职工业绩的行为。 (四)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职工、客户,无故推诿应当受理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 (五)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六)其它侵犯或妨碍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举报是指职工、客户对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财产、声誉等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等进行揭发、揭露的行为。本制度适用的举报范围包括: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索贿等徇私行为。 (二)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的行为。 (三)故意毁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的行为。 (四)泄露公司重要决策、财务数据等秘密的行为。 (五)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等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六)利用公司名义在外进行招摇撞骗、欺诈的行为。 (七)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等舞弊行为。 (八)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等玩忽职守行为。 (九)在公司或宿舍内进行赌博或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等违法行为。 (十)其它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鉴于匿名投诉和举报使得受理后无法与投诉或举报人取得联系,给取证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投诉、举报应采用署名

内部监察与反舞弊制度

内部监察与反舞弊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及其直属、所属各控股、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监察与反舞弊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 公司稳健效益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监察是指公司内部监察职能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各级部 门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决定、命令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稽查。 第3条公司监察部是公司内部监察与反舞弊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各所属公司设专(兼)职监察管理岗位,作为与公司监察部的工作对接人,在公司监察部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监察管理工作。公司监察部及所属公司专(兼)监察管理岗位统称:公司监察部门。 第4条内部监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察部门的监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监 察部门对监察事项的调查、处理。 第6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节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7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监察机构,可与内部审计部门联合办公,统称审计监察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监察工作受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人员。 第8条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监察结果能够有效沟通。 第9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

反舞弊管理制度(范本)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舞弊,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适用范围。 第三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

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举报投诉管理办法.doc

大荔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满足消费者及客户需求,强化监管机制效果,规范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开展,按照省、市局工作要求,结合县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举报投诉工作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理相结合;服务跟踪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客服部门做好投诉电话标识和补货电话4008991111的发放、宣传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专卖、客服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举报投诉管理工作的变化,注重加强对“三员”的教育,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投诉。 二、受理渠道、范围 第五条受理渠道:市局企业管理科投诉管理员派发的举报、投诉、咨询、建议派单。 第六条受理范围:社会公众、卷烟消费者、卷烟零售户、工业企业、行业员工等对专卖管理、卷烟营销、物流服

务等领域的举报投诉、咨询建议、服务求助等事项。 三、职能 第七条督察考评办为举报投诉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督察考评员转派市局派单,监督举报投诉处理,控制处理时限,对处理结果进行回访、审核,向责任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监督验证整改结果,向企管科汇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责任部门负责人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审核,批示处理意见,向责任人派单,审核责任人处理意见,向督察考评员提交《整改报告》,对投诉责任人进行考评。 第九条责任人详细了解举报投诉内容,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填写处理意见,将派单提交部门负责人。 四、时限 第十条咨询类、求助类、告知类等事项,接市局投诉管理员派单,责任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解答。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投诉:卷烟货源供应、卷烟损坏、送货不到位、工作质量、服务态度、金额差错等事项,接市局投诉管理员派单,相关责任部门在二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反舞弊机制规范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第八条内部控制保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控体系,实现对内部控制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监控,为实现内控目标提供保证。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和沟通机制,促进公司信息的广泛共享和及时充分沟通,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防止舞弊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理赔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标准、清晰的理赔操作流程和高效的理赔机制,规范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理算、赔款复核、赔款支付和结案归档等控制事项,确保理赔质量和理赔时效。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时应当及时登记录入,主动向客户提供简便、明确的理赔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理赔的理算标准、分级处理权限、作业要求和理赔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现场查勘的条件、时限、程序和要求,采取查勘与理算、理算与复核操作人员分离及利益相关方回避等措施,防止理赔错误和舞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制定相应制度,规范采购、招投标、品牌宣传、文件及印章管理、后勤保障等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为公司高效运转提高有力支持。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采购及招投标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尽可能实现集中统一采购,降低采购成本,防范舞弊风险。 第四十七条透明度和反舞弊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透明度和

反舞弊机制建设,防止责任主体隐瞒违规行为造成损失扩大或内控缺陷得不到及时整改,防范通过隐秘手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违规行为。 第五十四条评价结果分类。保险公司内控评价结果分以下四类:(一)合格。合格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健全、合理、有效。 (二)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基本合理,基本覆盖重要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但无法保证有效执行,存在运行缺陷。 (三)重大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未能完全覆盖重要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且无法保证有效执行,同时存在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四)实质性漏洞。实质性漏洞是指保险公司因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的严重缺陷,导致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舞弊行为,造成公司财务或声誉损失,严重影响经营目标实现。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反舞弊制度

反舞弊(反渎职)实施条例 反舞弊机制建设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司利益,改善公司内控实施环境,更有效地指导、推进公司制度建设,以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本条例将明确公司内部各类舞弊行为的范围,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条例涉及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第一章反舞弊原则 第一条:惩防并举 反舞弊机制建设坚持“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并举的原则,做到“事前有告知,事中有制度,事后有检查”,以机制建设来引导员工行为,尽量减少舞弊(或渎职)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重在预防 全面、有效的制度建设能有效预防、减少舞弊行为的产生,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反舞弊的基本原则和机制建设将体现在以下重要制度建设中:内控制度实施和完善、教育培训、轮岗制度及实施、人员筛选、关键员工招聘背景调查、岗位设计不相容性贯彻、厂商交往行为规范、供应厂商须知、成立举报中心、文件档案的管理以及各部门其他各项重要管理制度中。

第二章反舞弊监督手段 第三条:反舞弊(渎职)的监督手段包括:举报、审计、外部和内部调查、舞弊行为的处理、补救。监督过程要坚持“调查中立性和利益回避原则”。 第四条: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臵举报专线、建立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企业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第五条: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行政人事部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机构,通过对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对外部供应商或内部人员进行专项调查,对照各项规章制度,以此发现舞弊(或渎职)行为。 第三章舞弊(渎职)行为特征 舞弊(渎职)行为基本特征包括:违规、为私人或他人图利,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部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第六条: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范围干涉、影响他人工作,或采取其他不道德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越权处理)。 第七条:非客观原因未恪尽职守,或者违反相关现行制度规定,从事本职工作,给公司带来损失或潜在损失的行为;或者即

。企业内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xx员工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1. 总则 1.1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1.2管理职责:行政部 2.投诉内容范围要求 2.1 上级有贪污、受贿、盗窃、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2.2 上级有出卖、泄密等危害企业行为。 2.3 上级滥用职权,对投诉者有重大不公正行为。 2.4 企业行政处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2.5 其他严重不合理行为。 3.员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3.1属于部门内部日常工作中的事务纠纷,一般应向本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出, 由部门主管负责裁决 3.2虽然是部门内部工作纠纷,但问题较为严重,员工认为本部门主管解决 不了的,可向行政部副部长提出。 3.3投诉内容涉及直接主管的,可向行政部副部长提出。 3.4员工向部门主管投诉后一周之内等不到明确答复,或答复处理与实施出 入较大,而又无法进行良好沟通时,可直接向行政部副部长反应。 3.5跨部门的纠纷问题,一般都由行政部部长提出给予裁决。 4.员工投诉应知事项 4.1所有的投诉都要求举报人署实姓名。对涉及的人物及时间表述清楚,以 便调查证实。

4.2投诉的方式由员工自己选择,可以采取面谈、信函(署名)、信箱以及电 子信箱的方式进行投诉。 5.投诉办理工作的要求 5.1各部门主管在收到员工投诉后,限时处理。一般一周之内要予以明确答 复,确需延时的,也应将延时原因告知投诉人。 5.2投到行政部投诉信箱之信件,由行政部指派专人负责登记存档并及时(一 周之内)直接调查。 5.3各级部门主管都应不得拒绝接受员工投诉。 6.有关处理规定 6.1投诉属实,责成原处理部门重新处理,撤销或修改原,并在通报范围内 时进行通报。 6.2投诉或举报不实或不完全属实,但投诉人或举报人并无恶意的,则由投 诉处理部门向当事人双方作出适当说明。 6.3对于无中生有、造谣生事、冒署他人姓名,有意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 的,一经查实予以记过以上处分,严重者予以除名。 6.4负责办理投诉的人员,如果违反纪律或外传泄露投诉人姓名,将予以记 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除名。

公司反舞弊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司反舞弊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0年10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治舞弊,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反舞弊管理活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考本办法制订其具体的反舞弊办法。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虚构业务、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使公司为该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四)偷逃税款; (五)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我局设立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三、投诉举报管理人员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设立投诉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管理人员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五、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六、投诉举报管理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七、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舞弊,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高、中级管理层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舞弊的概念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四条董事会有责任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条管理层应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全体员工应该有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部进行举报。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留下书面记录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审计部应将举报热线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对外公布,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八条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第三章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 第九条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热线、电子信箱、

反舞弊管理办法

反舞弊管理办法 一、反舞弊工作的职责划分 本文所称舞弊是指公司的管理人员、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一)**部负责人为线下业务反舞弊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反舞弊责任体系。部门内各区域经理、省经理、渠道经理及普通员工对防范、控制和监督舞弊行为均负有责任。 (二)公司**负责受理对舞弊和渎职的举报投诉,各级员工、客户及相关各方均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各级人员实际发生的或疑似的舞弊案件。举报人个人信息受保护,举报案件查明属实、避免公司持续损失发生的,可适当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控制、涉嫌舞弊、渎职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在日常审计与专项审计中建立舞弊审计模块,并定期对各省**渠道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主动巡查和专项调查。舞弊调查结果直接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流程重设的建议,协助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执行后续追偿程序。 (四)如果**部各级人员、经理收到涉嫌舞弊和渎职的投诉举报,应按照公司文件直接上报给公司**,以便最快速度地执行后续调查程序。 二、舞弊案件的举报和调查程序 (一)对员工举报的舞弊或渎职案件,由公司**监安排,由审计部门(必要时汇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专项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二)审计部门根据举报案件的初步情况,可申请获取线**关于**等各项信息与技术方面的支持。 (三)调查小组应当第一时间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确定调查时间,避免向被调查人员泄密、规避审计或逃脱审计。调查小组应采取数据分析、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测试、业务记录审查、现场观察、人员访谈、电话调查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开展舞弊调查与取证工作,以判定舞弊者、舞弊手段、舞弊造成的损失。被调查人员和所属渠道及小组必须为审计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支持配合。 (四)审计部门完成必要的舞弊调查程序后,根据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出具书面调查报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XXXX单位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本单位工作公正廉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本单位投诉或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四条 XXXX办公室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填表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承办科室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调查、处理和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案案有

结果。 第五条受理电话(口头)举报或投诉时,要仔细问明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不愿表明者,从其意愿),被举报(投诉)部门或个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并如实详细记录。 第六条受理信函举报或投诉时,要弄清原意,有不清楚的可约请举报(投诉)人面谈或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的信函,应注意是否有新的举报内容。举报(投诉)信函要保留原件和信封、邮戳,不得丢失。 第七条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举报的,要收集好举报材料,并按举报内容分别查报或查处。 第八条对各类举报材料,经办人员均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并报局领导研究处理。 第九条一般举报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举报投诉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公司管理制度-【反舞弊管理制度】

作者提示:本制度适合上市公司、大型集团企业、中小公司,使用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简单修改。非上市公司,删除与上市要求相关条款内容即可。 XXXXXX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XX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治舞弊,规范反舞弊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XXXX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员工的职业行为,特别是董事、监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促使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权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权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或占有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七)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八)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九)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十)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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