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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扩建时的建设选址、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规定中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六年制普通小学与三年制普通初级中学。

本规定中所指的“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本规定中所指的“老城区”,是指三环路以内区域。

本规定中所指的“城市新区”,是指三环路以外的规划建成区。包括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须水组团、惠济新行政区、河南惠济经济开发区、北部组团、南部组团等。

第二章规划选址

第四条布局原则。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布局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

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地制宜。

第五条服务半径

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0米。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作特别强调和控制。

第六条选址原则

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接近城市绿化带、方便家长接送、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4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3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采空区、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主干道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中小学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中小学校幼儿园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选址应注意与噪声源之间的距离,以保证教学用房区内有安静的环境。

第七条周边环境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异味源如公厕、化学制品点、餐馆厨房、网吧、游戏机房等不利于中小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主要出入口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不得设立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应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有害品的研制、生产、贮运场所等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新建露天市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商业闹市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露天体育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公交首末场站、轨道交通站点的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300米。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用地标准

第八条人口配建规模

城市新区:

每2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每1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每5000人区域内预留1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老城区:

老城区旧城改造地区在确定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时,宜以规划新增人口为基准,并结合改造地区内现状教育设施承载力,合理确定人口配建规模;其中城中村改造地区,现状人口规模中仅计入拥有当地农村户籍的人口数,其余常住人口不再计入中小学校人口配建规模中。

每2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每1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每5000人区域内预留1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老城区旧城改造地区在用地确实紧张、布局难以安排的情况下,可按照人口配建规模对现状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增容扩建或增加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

第九条学校建设规模与班额人数

幼儿园(包括托、幼合建):6班、9班、12班,托儿所每班25人,幼儿园每班30人;

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十条幼儿园用地与生均用地标准

城市新区幼儿园用地规模2700-432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12-15平方米;

城市新区幼儿园6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5

平方米/生;

城市新区幼儿园9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324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2平方米/生;

城市新区幼儿园12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432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2平方米/生;

老城区幼儿园用地规模2160-396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11-12平方米;

城市老城区幼儿园6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16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2平方米/生;

城市老城区幼儿园9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97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1平方米/生;

城市老城区幼儿园12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396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1平方米/生。

第十一条小学用地与生均用地标准

城市新区小学用地规模14000-24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11-13平方米;

城市新区小学24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4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3平方米/生;

城市新区小学30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75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3平方米/生;

城市新区小学36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2平方米/生;

城市新区小学48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4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1平方米/生;

老城区小学用地规模10000-15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9平方米;

老城区小学24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9平方米/生;

老城区小学30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25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9平方米/生;

老城区小学36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5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9平方米/生。

第十二条中学用地与生均用地标准

城市新区中学用地规模24000-48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20平米;

城市新区中学24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4000平方米;

城市新区中学30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30000平方米;

城市新区中学36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36000平方米;

城市新区中学48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48000平方米。

老城区中学用地规模18000-36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15平方米;

老城区中学24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8000平方米;

老城区中学30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2500平方米;

老城区中学36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7000平方米;

老城区中学48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36000平方米。

第十三条用地规模控制

新建小学的规模控制在24班以上,小学用地规模最大不超过25000平方米;

新建中学的规模控制在36班以上,中学用地规模最大不超过50000平方米。

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居住用地

教职员工居住住宅应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得建于中小学校园幼儿园以内。

第四章规划设计与指标控制

第十五条容积率控制

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原则上:小学不宜大于0.8;

中学不宜大于0.9。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生均绿化用地指标

校园公共绿地包括成片绿地、花园、景点、生物种植园等,可采用分散、垂直、屋面多种形式,以改善校园环境。

中学生均绿化用地指标不得小于1平方米;

小学生均绿化用地指标不得小于0.5平方米。

第十七条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用地指标

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平方米)=180+20(N-1)

注: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米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米的戏水池等。

室外游戏场地用地6班不宜小于640平方米;9班不宜小于880平方米;12班不宜小于880平方米。

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运动场地设计

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之间应有合理的间距,并联系便利。

生均运动场地用地指标:

小学生均运动场地用地不宜小于2.3平方米;

中学生均运动场地用地不宜小于3.3平方米。

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之用。

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每6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地。

小学18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宜设200米环形跑道(含60米直跑道);24班规模的中小学校宜设25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30班规模以上的中小学宜设400米环形跑道(含100米直跑道)。

位于老城区的中小学校,若发展用地确有困难,田径场面积可适当减少,但小学必须建设60米直跑道,中学必须建设100米直跑道。

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规模大于36班的中学、规模大于24班的小学宜预留游泳池用地。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扩建时的建设选址、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规定中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六年制普通小学与三年制普通初级中学。 本规定中所指的“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本规定中所指的“老城区”,是指三环路以内区域。 本规定中所指的“城市新区”,是指三环路以外的规划建成区。包括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须水组团、惠济新行政区、河南惠济经济开发区、北部组团、南部组团等。 第二章规划选址 第四条布局原则。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布局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 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地制宜。 第五条服务半径 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0米。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作特别强调和控制。 第六条选址原则 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接近城市绿化带、方便家长接送、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4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3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采空区、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主干道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中小学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中小学校幼儿园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选址应注意与噪声源之间的距离,以保证教学用房区内有安静的环境。 第七条周边环境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异味源如公厕、化学制品点、餐馆厨房、网吧、游戏机房等不利于中小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主要出入口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不得设立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应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有害品的研制、生产、贮运场所等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新建露天市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商业闹市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露天体育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doc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0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郑州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

郑州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及办法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我市幼儿园的宏观管理,全面提高幼儿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等级评定对象与条件 郑州市内所有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办学满一年的幼儿园,均可参加等级评定。 二、等级设定和标准 全市幼儿园在准办园以上共分5级:郑州市合格幼儿园、郑州市二级幼儿园、郑州市一级幼儿园、郑州市示范幼儿园、河南省示范幼儿园。幼儿园等级作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的依据之一。 (一)合格幼儿园基本标准 1.有办园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收费许可证并公示,伙食费专款专用。 2.有基本的幼儿生活、学习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有一定数量的玩教具,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3.各类工作人员持资质证和健康证上岗。每班配备2名教师,1名保育员。 4.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设置健康、语言、社会、科学(科学和数学)、艺术(音乐和美术)课程。 5.有专兼职保健人员,初步建立卫生保健管理组织和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和卫生。幼儿须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 (二)二级幼儿园基本标准 1.具备合格幼儿园条件。 2.占地面积生均1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生均6平方米以上,户外活动场地生均不低于2平方米。 3.有一定数量的大、中、小型玩教具、图书。 4.由健全的卫生保健管理组织和制度。 (三)一级幼儿园基本标准 1.具备二级幼儿园条件。 2.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符合国家标准。 3.有相应的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盥洗室、保健室、储藏室、厨房、隔离室、音体室、资料室和办公用房等设施条件。 4.按照教育部《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配备玩教具。 5.达6班以上规模。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6.园长具有专科毕业程度。80%以上的教师为学前教育专业毕业。 7.有完善的卫生保健管理组织和制度。开展营养计算,达到一级膳食标准。 8.能对幼儿发展进行评价。 9.办园特色初显。 (四)市级示范幼儿园基本标准 1.具备一级幼儿园条件。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幼儿学习、生活用房和辅助用房。 3.提倡男女幼儿分厕。玩教具(含自制玩教具)、图书配备种类丰富,数量充足。配备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现代化设施。 4.园长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幼儿园管理经验,持有园长岗位资格证。 5.教职工与幼儿比例:全日制为1:6—1:7,寄宿制为1:4—1:5;保健人员足额配备,与幼儿比例为1:150;炊事员与幼儿比例为1:45。 6.有完整的卫生保健管理组织和制度,档案齐全。 7.有幼儿发展评价体系并有效实施。 8.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5年12月20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第九条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三)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 附录..............................................................10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

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 ⑵用地界线; 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 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 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 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 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 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 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 ⑽技术经济指标; 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 ⑿比例(1:500或1:1000); 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 影响分析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 2.2建设用地控制 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新增条款) 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

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 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例如,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兼容比例:25%<J<30%。)规划地块内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均按兼容比例上限进行配建,但当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其他性质用地时,按照兼容比例下限进行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例如,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20%<J<25%,兼容商务用地15%<J<20%,其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二类居住用地65%、商业用地20%、商务用地15%的情况进行配建。) 2.3.6【常用兼容性】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兼容性时,可参照表2.3.6执行。确属功能需要的其他用地兼容情况,必须经市规划局研究同意。 常用兼容性指引表2.3.6

河南省郑州市技术管理规定2013最新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目录 1 总则……………………………………………………………………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控制……………………………………………………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4 建筑工程………………………………………………………………… 4.1 建筑规划设计……………………………………………………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物退让………………………………………………………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4.6 绿地……………………………………………………………… 4.7 商业设施控制…………………………………………………… 5 交通工程…………………………………………………………………… 5.1 城市道路………………………………………………………… 5.2 道路交叉口………………………………………………………… 5.3 停车场……………………………………………………………… 5.4 城市公共交通……………………………………………………

郑州市建筑工程管理技术规定(2009.4)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〇〇九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抗灾、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区,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节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

郑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

郑州市幼儿园收费有标准 8月起只准收四项费用 本报讯(记者卢文军实习生李璐琼)8月1日起,我市幼儿园可以收取托幼费、夜宿费、餐(点心)费和延时服务收费四项费用,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园摊派销售各种资料和商品或代收其他费用。这是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新修订的《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中的一项规定。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新规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幼儿班、学前班、幼儿艺校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据了解,托幼费(管理费和杂费)主要用于保健室物品购置、保健卫生预防接种、教职工工资、水电费以及幼儿教育需购置的教学用品、教学玩教具、办公费等。夜宿费不满半月者,按实住天数,分等级收取。餐(点心)费实行月初预收,月末按照幼儿入园实际天数多退少补。 幼儿园延长服务时间的收费中,晚托班(周一至周五)正常放园后两小时以内每人每月30元,一个月内参加晚托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双休日按每人每天15元,按天收取。 从我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来看,省、市示范园的托幼费每人每月350元,夜宿费每人每月100元,餐(点心)费按每人每天收取,不同套餐价格不同,其中三餐两点每生每天7元,一餐一点每生每天4元。 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家长可自愿参加,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未达规定入园年龄提前入园收取托幼费标准(小小班)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 办法规定,除规定收费项目外,严禁幼儿园以各种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费、建园费、特色教育费、冷暖气费等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和实物。一级和一级以上的公办幼儿园,经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后,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在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后才能收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其自行确定,一级(含一级)以上民办园,需报市物价局备案,一级以下民办园,报所在县(市)、区物价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幼儿艺校收费核定办法和收费标准参照幼儿园收费核定办法和标准。各县(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按市区标准下调20%执行。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等监督部门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除按规定将多收部分退还家长外,对责任人和负责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12月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三章道路交叉口 第四章机动车停车场 第五章城市公共交通 第六章铁路沿线防护带 第七章道路绿化 第八章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第九章其它交通设施 附录1:名词解释 2:依据的有关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交通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道路广场、交叉口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各项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交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一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三)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第三条.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第四条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 机动车设330 860650 204车速km/道路网密40.0.50.1.21.1.4km/k道路中机动8846 道条数(条)80 60—25—55 m道路宽度()—20—30 40 35 (含辅道)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 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第五条 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第六条 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第七条 确定。 车型及行驶状态计算行车速度(km/h)车道宽度(m) 3.75 40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3.5 40 <3.25 —3.5 小型汽车专用线3 公共汽车停靠站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宽度符合以下规定第八条(一)各级道路不宜小于3米,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豫政办〔2012〕169号附件1-5

附件1 河南省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指标 幼儿园(所)占地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幼儿园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1 —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间、平方米 —2 —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间、平方米 注:一级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7,二级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3 —

附件2 河南省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指标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米×0.7米,沟槽式槽宽为0.16米-0.18米,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米-0.30米。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米-0.55米,宽度为0.40米-0.45米,水龙头间距为0.35米-O.40米。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米,当楼梯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O.26米,棱角应为小圆角;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4 —

郑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

郑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
郑州市幼儿园收费有标准 8 月起只准收四项费用 本报讯(记者 卢文军 实习生 李璐琼)8 月 1 日起,我市幼儿园可以收取托幼费、 夜宿费、餐(点心)费和延时服务收费四项费用,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园 摊派销售各种资料和商品或代收其他费用。这是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新修 订的《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中的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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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新规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幼儿班、学前 班、幼儿艺校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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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托幼费(管理费和杂费)主要用于保健室物品购置、保健卫生预防接种、 教职工工资、水电费以及幼儿教育需购置的教学用品、教学玩教具、办公费等。夜宿 费不满半月者,按实住天数,分等级收取。餐(点心)费实行月初预收,月末按照幼儿 入园实际天数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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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延长服务时间的收费中,晚托班(周一至周五)正常放园后两小时以内每人 每月 30 元,一个月内参加晚托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 取。双休日按每人每天 15 元,按天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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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来看,省、市示范园的托幼费每人每月 350 元, 夜宿费每人每月 100 元,餐(点心)费按每人每天收取,不同套餐价格不同,其中三餐 两点每生每天 7 元,一餐一点每生每天 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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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家长可自愿参加,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在已核定的同等 级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50%;未达规定入园年龄提前入园收取托幼费标准(小小班)在已核 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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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建筑工程管理)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制订依据 附录2名词解释 附录3计算规则 附录4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

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 ⑵用地界线; 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 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 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 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 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 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 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 ⑽技术经济指标; 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 ⑿比例(1:500或1:1000); 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 影响分析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郑州市幼儿园设立管理规程

郑州市幼儿园设立管理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设立和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岁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四条设立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鼓励举办民办幼儿园,对于在幼儿园管理、幼儿教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设立幼儿园须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园舍。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相对独立,日照充足,排水通畅。有消防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建筑和装修材料符合环保要求。凡租用的园舍必须具有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七条幼儿园应有基本的办园规模。幼儿园一般具备3个班以上的规模,并按幼儿年龄分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 第八条幼儿园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幼教工作经历,具有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园长,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幼儿园须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每班应配备2名教师、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增加1名保育员),身心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或上岗资格。 第十条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寝室、盥洗室、独立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和办公用房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供餐的幼儿园,厨房应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城市幼儿园生均使用面积应达2平方米以上,农村幼儿园生均应达1.5平方米以上。 第十三条应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配备必要的教具、玩具和图书。室内玩具城市生均3件以上,农村生均2件以上;图书城市生均3册以上,农村生均2册以上。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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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章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 (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二)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 (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 (六)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承办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5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郑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是指支持各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支出经费。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其它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内容。 第三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市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及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并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由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科技项目 第四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为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和中央、省追加我市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第二章经费的用途 第七条我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攻关; (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 (三)企业新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示范和引进; (五)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六)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的研究与应用; (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用于购置先进的研究开发、实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部分;(八)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地方匹配资金、符合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范围的项目; (九)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或研究开发与合作; (十)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十一)其他。除上述用途之外,经市财政局、科技局确定予以支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方面。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预算及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及项目经费的拨付; 3、参与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的评审和评估;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市科技局 1、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2、负责提出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建议; 3、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与评估;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报项目申报书及预算;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解读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开始起草制定,2005年8月,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条例》实施一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深入贯彻执行《条例》的实际需要出发,市政府制定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现就本办法的制定及主要内容做如下具体说明。 一、制定《条例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郑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全市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市区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项教育指标均居全省领先水平。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展、城市人口的激增及广大市民对教育资源需求的提高,教育资源短缺的现象仍未根本转变,且存在日益严重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入学难、大班额等社会热点问题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仍然较低。 根据2006年开始实施的“十一五”教育规划,郑州市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分别缺学位70026个、40231个和26895个,需新建36班规模的小学43所,30班规模的初中23所,48班规模的普通高中8所。即“十一五”期间,郑州市市区平均每年至少需要新建学校15所才能基本满足适龄儿童、青少年的教育需求。 二是教育投入缺口仍然较大。 仅在2004、2005年已建成投入使用的26所学校所需的13.27亿元建设资金中,财政性投入仅占35%,约2/3的资金通过学校自筹或贷款的方式解决。一个专门服务于中小学校建设的教育基本建设长效投入机制,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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