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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篇一: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有哪些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有哪些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赠与不可撤销,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是: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和法定解除三种,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哪些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小编在下文对赠与合同的撤销相关事宜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以上是小编整理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一些条件,总的来说,

赠与合同可以随意撤销,只要发生在财产实际交付之前,但是具有扶贫、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同时经公证后的赠与合同也是不可随意撤销的。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篇三:赠与合同撤销

法定撤销权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任意撤销权不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事由即包括不履行抚养义务。

退一步说,即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势变更条款对抗,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一:白某常年在外,家乡四间平房由其妹妹管理。去年平房要拆迁,妹妹建议他将其中两间赠与自己,不用办理过户,只要公证一下赠与合同,拆迁时他就可以分两套房子,将来再还给他,这样将来他的两个儿子就可以一人一套了。白某觉得妹妹想得很是周到,就按照妹妹的意思办理了公证赠与。

后拆迁办因其房产证未予变更最终还是仅分给了白某一套房产,可是妹妹却拿着公证的赠与合同要求他履行赠与,将其分到的房产分给自己一半。这时候白某才意识到这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遂到石景山区广宁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案例二:案例

甲将房屋赠与给其大儿子乙,并办理了公证。乙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房屋到手后,乙某拒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甲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甲现反悔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收回。

争议焦点

一、甲认为乙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二、乙认为房屋赠与协议已经过公证,不可撤销。

律师评述

本案争议焦点,关键要搞清楚赠与任意撤销和赠与法定撤销两个概念。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是针对任意撤销而规定的。该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据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是针对法定撤销权而规定的。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乙只注意到《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忽视了本条是针对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作的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订立的,只要出现本条法定事由,赠与人就可依法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乙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符合《合同法》第192条第

(二)项规定的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因此本案甲的主张正确。乙以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合集7篇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合集7篇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合集7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赠与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赠与合同篇1 赠与者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契约: 第一条甲方将后记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对方。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得继承为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契约书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后记的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 但,乙方应自后记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与甲方。

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契约时,不得将后记的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后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不动产标示: (1)土地: 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_号 面积:______亩 (2)建筑物 木造房屋二层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崔广平 李 庆)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崔广平副教授, 李庆 上传时间:2007-6-8 关键词: 要约撤回/撤销/大陆法/英美法 内容提要: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问题上,英美法限制较少,其灵活性符合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大陆法国家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调和、折衷。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法律规则上,两大法系的差别较大,对两大法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英美法国家崇尚合同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收回其意思表示。因此,英美法中要约的撤回是理所当然的事,不仅如此,要约也可以撤销。英美普通法撤销要约的基本规则是: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 英国早在1789年Payne V Cave一案中确立了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随时撤销的判例。为英美普通法对承诺采用了不利于要约人的发信主义,为公平起见,对要约人撤销要约限制就比较少了[1]。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2]。除非:(A)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B)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换言之,受要约人为此给付了一定的价值作为报答[3];或者(C)受要约人与要约人另外订立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即可成立[4]。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在美国,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发生了依赖,法院现代判决的倾向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生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德雷南诉明星建筑公司案(加州,1958年)改变了詹姆斯金·贝尔德公司诉贝尔兄弟(联邦第二巡回区,1933年)判例中的做法确立了这一规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7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则,该条规定:“如果要约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到其要约会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采取具有某种实质性质的行为或不行为,并且,该要约的确导致了这样的行为或不行为,该要约便同选择权合同一样,在为避免不公正而在必须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英国合同法对单方合同采用了例外规则,单方合同的要约人只要采取了与发出要约具有同样公开性的方式撤销要约,就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人已经开始采取了要约中提出的行为,要约人就不能自由地撤销要约了。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 吴兆祥 上传时间:2002-10-9 一、案例 (一)案情 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在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反要约文件中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 我们认为,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所以被告如果不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合同法第18条对要约人的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的反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也就是在4月3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反要约上承诺栏中签署,并发送给被告的代理人。在4月3日,被告的代理人收到承诺后,才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愿意再出卖其楼房了,该行为视为要约撤销行为。但此时,承诺已经到达被告的代理人,也即认为已经到达被告本人,被告在承诺到达后才通知撤销要约,已经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并且,《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规定,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所以本案中,被告根本没有撤销其要约的权利。被告的代理人收到原告的承诺通知时,合同成立。被告拒绝出卖其楼房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解释,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房屋赠与合同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房屋赠与合同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 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而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的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

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房屋赠与合同2 甲方(赠与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 座落于_____ ,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 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 (三) 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

撤销要约的法律效力

撤销要约的法律效力 案件事实 2009年9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欲出售的钢材的函,函中对钢材的型号、质量、价格、数量等内容皆作了规定,且规定了B公司在收到函的10日内给予答复。9月4日,B公司收到此函后,准备了货款、车库以及运输公司等,为履行合同作了充分的准备。9月7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一份撤销函的通知,9月10日到达B公司处。B公司主张,A公司在要约中已确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A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不生效力,A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结果:A公司在给B公司的要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属于不可撤销的邀约。A公司应当对其不当撤销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在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发送函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在本案中,A公司对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即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故A公司必须对其不当撤销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A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A公司撤销要约的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要约方A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二)缔约过程中要约方A有过失存在;(三)受要约方B有损失存在;(四)要约人的过错与受要约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认为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是正确的。

不可撤销的居间协议书

不可撤销的居间协议书 本协议签订地: 甲方:(国粮粮食储备投资无锡有限公司) 乙方:王威苏进国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融资抵押贷款,居间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1、甲方委托乙方融资抵押物为:崂山路689 号二层和崂山路689号底层的居间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根据全面分析甲方目前的企业状况提出合理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设备租赁、应收款保理、第三方担保、第三方贷款和私募债券、民间借贷、贸易融资等等),落实合适的资方。甲方股东对本融资居间服务协议中规定的甲方应履行的义务承担与甲方法人同样的责任;如甲方的法人或股东不承担责任,则甲方法人或股东其家人承担所有的应付义务和责任。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其发生收购、兼并、重组等而发生变化,如甲方发生被收购、被兼并、被重组等情况,则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之单位,或由权利、义务承继人享有和履行。 3、乙方在深入分析甲方实际情况之后,以乙方自有或乙方朋友拥有的渠道

落实资方,用甲方现有的资产做抵押(或按乙方建议、资方要求进行),并由资方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放款,不论乙方有无继续参与甲方和资方任何形式的洽谈,乙方安排的资方或资方的第三方代理机构一旦和甲方达成资金使用的合意或签署相关资金的使用,并按此合同约定提供给甲方的资金到位或商票银票到手(包括一次性全部商票银票到手或者是分批贷款的第一批款项到位),均视为乙方完成了融资居间服务,甲方均需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给予乙方融资居间服务费。 4、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决定,甲方与资方的具体合作事宜由甲方自行跟资方商议并另签合同。商定初议方案为乙方推荐甲方项目进入放款流程,以到账金额为,准即时支付资金。 5、双方均应就融资居间服务事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非由对方的书面许可,或该信息已被对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或已在社会上公开,该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 6、融资居间服务费的计算:甲方应按融资总额的4 %计提费用给乙方,做一次性结清,同台交割。 7、融资居间服务费的支付若因甲方所需资金采用分期到位方式,甲方应在 每笔资金到位 时,即时根据第六条的计算方式支付已到位资金总额的融资居间服务费,批到批结,同台交割;甲方如在每笔资金到位时,未按本条约定方式及期间支付融资居间服务费,则乙方有权一次性要求甲方支付全部已经发生及可能发生的融资居间服务费,并甲方应承担全部融资居间服务费20%的违约金。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篇一: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有哪些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有哪些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赠与不可撤销,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是: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和法定解除三种,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哪些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小编在下文对赠与合同的撤销相关事宜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以上是小编整理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一些条件,总的来说,

要约可以撤回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可以撤回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那么合同要约能够撤回吗?撤回合同要约需要赔偿吗?针对这个问题,律伴网小编整理了合同要约撤回的有关,以案例形式进行分析,仅作参考。 【事件导读】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0元。a公司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收回了即将到期的投资,损失近万元。可是就在a公司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解决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a公司认为百货公司这种做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中,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另一方面,a公司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也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并且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综上,百货公司对于a公司的损失应予赔偿。 【深入解读】 要约人发出要约时要谨慎,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就生效,不可轻易撤回。要撤销已生效的要约,时间上有限制,即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但是在如下两种法定情形下是无论如何不能撤销的:(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案情介绍〗 1998年6月1日,原告杨某某承包了被告某水产养殖场的虾池,承包期至2003年4月15日。1999年12月3日,某水产养殖场向杨某某发出了一份通知,该通知明确写明了新一轮承包方案所确定的承包期限、承包金额等具体要求,并要求杨某某最迟在2003年3月15日前到某水产养殖场办公室交清承包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包。杨某某收到这份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2003年3月2日,某水产养殖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杨某某承包的虾池重新发包给另一村民。当天,杨某某在得知详情后立即赶去缴纳承包金。由于虾池已经被承包,杨某某交款的要求被某养殖场拒绝。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水产养殖场履行要约,与其签订合同。〖不同观点〗 对于某水产养殖场向杨某某发出的通知的性质如何界定直接影响着本案的胜负。有人认为属于要约;有的人认为不属于要约,仅仅是一个单纯的通知而已。 〖评析〗 我们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通知应定性为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据此,构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3)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要约人发出;(4)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要约人将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本案中,被告在1999年12月3日向原告发出通知,该通知中明确写明了新一轮的承包方案所确定的承包期限、承包金额等具体要求,具备一个承包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并表明只要原告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新一轮的承包金,原告就可以取得虾池的新一轮的承包

不可撤销的居间合同

不可撤销的居间合同 Intermediary 甲方(卖方): 乙方(居间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佣金支付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乙方受甲方如实报告卖方情况,为买卖双方签订合 同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销售公司的合作关系形成。 2、乙方促成甲方与买方签订购销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交易数 量为每个月供应总量约上不封顶;质量符合标准;单价为元/方/(大写:每吨圆整):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收取货款,甲方应在支付收取货款的同时立即支付佣金给予乙方。 3、佣金支付:甲方将税后佣金单价为元/方/(大写:每方)支付给乙方,佣金 支付方式:以一船一付或每天一结一付(如果一天有几船),根据实际成交量计算,本承诺不可撤销,长期有效。 4、乙方在促成甲方销售公司的关系长久存在时,甲、乙双方的佣金协议 也随之长久生效。 二、佣金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为保证甲方能履行本合同付款义务,甲方同意在收取买方货款的同时,将约定数额的佣金以现金支付为主或者存入以下乙方指定的账户中:

甲方盖章后,由乙方亲笔填写名称后,账号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乙方负责,甲方按约定完成付款方式,即使为履行完毕支付居间费用的义务。该指定账户如有变动,乙方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 三、责任条款 支付佣金费用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一旦甲方支付给乙方指定现金账户后,甲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有延期支付或拒绝支付佣金的行为出现,应按照每日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乙方有权通知买方停止向甲方支付贷款,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如乙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违约金金额。本协 仪所有签署的版本,均视为有效合法文件。 3、如果买卖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受益方得70%,居间方得30%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后用书面形式完善,其结果为本合同补充文件,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决。本合同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合同一式多份,复印件亦有效,甲方、乙方(包扣各权利人)各执一份,并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签章即可生效。 甲方(签章): 签约人: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签约人: 日期:年月日

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篇一:浅析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浅析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刘鹏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因赠与合同特别是不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处于纯受益的状态,故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即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随即增加了但书条款,对行使撤销权进行了相应的限制,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该款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对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中,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难理解,对于社会公益的争议亦不大,因为对于该类合同可以找到相应的判例或者依据文理解释得出答案。法律既然规定社会公益与道德义务性质两中并列,那么必然存在着具有社会一般评价的道德义务但又非公益,但对于具有道德义务由非公益性质怎么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用一般的文理解释亦不易得出答案,因为所谓的道德随着时代的变迁意义亦在不断变化。 根据词典中的解释,所谓道德义务简称义务,是指个人对他人、集体、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大致包括对他人和对社会两大类:前者是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应尽的责任,后者是对祖国、民族、集体等应尽的责任。是人们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理解,在内心信念的引导下自觉履行的责任。那么道德责任应该如何理解呢?词典上的解释是:“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在道义上应承担的责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肯定人的行为的是进行道德评价的前提。”。将前述两个词合并在一起表达应该是:道德义务是指人们因为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对他人、集体、社会在道义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此类责任,法律将之升级,在规定赠与合同时将该类赠与合同规定为赠与人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 那么这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即有道德义务但又不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在实践中主要有哪些呢?就笔者目前所见,较为常见的有两类:一类是某些单位为了“花钱消灾”,在认可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或者避免讼累的情况下,愿意拿出一部分钱去补偿与他们有纠纷的一方。对于此类问题,特别多见的是学校对在上学期间因意外伤害、死亡或者自然死亡的情况下给予死者家属补偿;医院对于在其处就医非因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导致病人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给病人及其家属补偿。其实该类案件,因大多数并不存在诉讼程序双方就调解处理,即并无司法确认单位是否存在法律上应尽的赔偿责任,但在调解协议中往往注明出钱的一方并不负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只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的补偿。因对于索赔方而言,是否承担责任的结果都是为了赔偿,因此在签署此类协议时未必会再特别要求明确赔偿责任。对于此类,如果单位确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的话,那么该类协议是否就应当理解为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对于此类案件,如果理赔方在签署协议后不履行协议,那么索赔方是否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去起诉?或者抛去这个协议,起诉要求重新确定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为止,笔者尚未见过此类案例,即对于双方达成的协议特别是注明的理赔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应否需要重新进行审查?另一类较为常见赠与是在婚恋中一方因道德上的良知减轻自责或者避免社会上给予的道德谴责而给予的以“赔偿”或“补偿”为名义的赠与。恋爱过程中发生纠纷,一方即使对另一方造成伤害,亦无法律意义上的赔偿义务,即使以所谓“补偿”或者“赔偿”名义签署协议亦只能将之归入赠与。对于此类案件,分如下几种:未婚单身男女恋爱分手后给予以另一方的赠与;已婚者与未婚者(分知道已婚者已婚及不知道其已婚两种)婚外恋,分手后为摆脱纠缠而给予的赠与;两个已婚者婚外恋后发生纠纷给予对方的赠与。 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的列入是否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之中。

不可撤销的居间费协议

不可撤销的居间费协议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1、甲方受乙方委托,为乙方取得建设项目工程提供中介服务。 2、甲方将发包方介绍给乙方,使乙方获得建设项目工程谈判、缔约的中介业务,因此甲、乙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服务、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条款,共同恪守履行: 一、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推荐、联络、沟通、安排等居间活动取得发包方就上述项目工程事宜进行商业谈判的机会,甲方并协调和促成双方缔约,乙方认可的合同条款,中途不得借故提出其它要求。 二、经甲方居间安排,乙方同意在本项目各种条款,按实际承包事宜商业谈判并实地考察促成乙方和发包方签订合同,同时乙方应按实际承包工程向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居间报酬,乙方自负赢亏,居间费的税收乙方承担,乙方在经营中守法经营,所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不影响支付甲方的居间费。 三、乙方给甲方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总工程结算价的%支付给甲方,本项目签订合同后,乙方先支付居间报酬费给甲方。(注:封顶工

程款到后,支付居间费的60%,其间的工程款居间费按实际到款后的金额支付其间的居间费,工程结算完工程款到后支付到居间费的100%。) 四、乙方违约责任 1、在合同签订前,乙方越过甲方与发包方或其他中介方完成该交易(包括各种直接或间接),则视为甲方完成工作,甲方对该居间报酬有无限期追偿权和向涧西区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 2、该项目签订合同后,乙方立即组织资金及人力资源积极开展工作,乙方转包或借故不能履行该项目开工的,或者走招标程序未中标,乙方应按投标价或合同约定价的金额赔偿甲方的居间费用,并承担自己的一切损失。 五、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本合同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备注: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婚内赠与合同-(优质文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婚内赠与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_ 婚内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xx,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xx,女,汉族,住址:身份证号:_。 甲方与乙方于2020年x月x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持家庭和睦,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与信任,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的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 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石家庄市的房产赠与给 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赠与不附加任何条件,赠与完成后该房产为乙方个人财产。 第二条:房产状况 1、该房产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合计_平方米,产权证号 为:;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3、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 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承诺此赠与协议不可撤销,此房产在未办理过户之前所有权益归乙方 所有,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 第五条:在本房产符合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 理过户手续,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产生的税费由方承担。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 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裁决。

最新要约撤销规定

一、最新要约撤销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第二,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第三,撤销要约通知无需要约人亲自送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16条规定:“一、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要约撤回的条件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邀约撤销发生在邀约生效后,而邀约撤回发生在邀约生效前。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崔广平副教授 , 李庆 关键词: 要约撤回/撤销/大陆法/英美法 内容提要: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问题上,英美法限制较少,其灵活性符合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大陆法国家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调和、折衷。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法律规则上,两大法系的差别较大,对两大法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英美法国家崇尚合同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收回其意思表示。因此,英美法中要约的撤回是理所当然的事,不仅如此,要约也可以撤销。英美普通法撤销要约的基本规则是: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 英国早在1789年Payne V Cave一案中确立了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随时撤销的判例。为英美普通法对承诺采用了不利于要约人的发信主义,为公平起见,对要约人撤销要约限制就比较少了 [1]。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2]。除非:(A)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B)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换言之,受要约人为此给付了一定的价值作为报答 [3];或者(C)受要约人与 要约人另外订立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即可成立 [4]。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在美国,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发生了依赖,法院现代判决的倾向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生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德雷南诉明星建筑公司案(加州,1958年)改变了詹姆斯金·贝尔德公司诉贝尔兄弟(联邦第二巡回区,1933年)判例中的做法确立了这一规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7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则,该条规定:“如

婚内赠与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婚内赠与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婚内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XX,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XX,女,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甲方与乙方于2012年X月X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持家庭和睦,增进夫妻之间 的感情与信任,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所有的位 于石家庄市的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 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石家庄市的房产赠与给 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赠与不附加任何条件,赠与完成后该房产为乙方个人财 产。 第二条:房产状况 1、该房产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合计平方米,产权证号 为:;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3、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 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承诺此赠与协议不可撤销,此房产在未办理过户之前所有权益归乙方 所有,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

为无效。 第五条:在本房产符合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 理过户手续,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产生的税费由方承担。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 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均有同等 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要约不可撤销法条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 可撤销;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一、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三、要约与承诺的效力 1、要约效力。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朿力。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及撤回的条件,拍买中的要约是否也可以撤回,拍买法未作规定,实务中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从立法上看要约的撤回是指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时,要约人有撤回要约的权利。在拍卖的情况下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是直接对话的意思表示,竞买人报价后立即到达受要约人即拍卖人,要约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要约是不能撤回的。要约只有在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后才失其拘朿力。同时拍卖中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也是有区别的。一般合同的要约通常对受要约人即承诺人没有任何的拘朿力,拒绝承诺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而拍卖中的要约由于是受承诺人要约邀请的引诱而作出的,故竞买人的要约只要符合拍卖人要约邀请的条件,拍卖人应该承诺否则将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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