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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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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

西南政法大学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刑事案件与刑事科学技术

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又叫刑事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检察等)立案侦查处理或被害人自诉的,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

刑案构成两个基本条件:

所发生事件必须是犯罪事实。即必须存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事实(作为和不作为),这些事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事实必须经过有侦查管辖权的国家侦查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

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刑案存在的形式有三种:

1,预谋犯罪案件。

2,现行犯罪案件。

3,既遂犯罪案件。

根据诉讼程序,刑案可以分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二、刑事侦查

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又被称为侦查、犯罪侦查。

1,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行使。

《宪法》、《刑诉法》规定三机关:国安、公安、检察的侦查部门和海关反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分别行使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侦察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并侦查。

2,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调查工作主要指: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侦查辨认、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其目的、方法、程序、结果都与一般性调查工作有严格区别。

侦查行为中的强制性措施仅限于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只有侦察机关有权使用的措施。

1、侦查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侦查活动只能依法进行。

《宪法》、《刑诉法》、《刑法》和部门法规。

2、它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发犯罪人的必经过程,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

三刑事科学技术

又被称为刑事技术。是指侦查机关的专业人员,为了侦破刑事案件或者预防犯罪,依法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各项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的总称。这个概念,揭示了刑事科学技术的特点:

1、使用刑事科学技术是国家侦查机关的特权。运用刑事科学技术的权利由侦查机关享有,其它机构、团体、个人不得使用。运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主体是国家侦查机关的专业人员,或者是侦查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而邀请的其它单位的专家。

2、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直接目的是为侦破刑事案件服务和预防犯罪。是专业人员运用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采用各种技术手段预防刑事犯罪和同现行刑事犯罪行为做斗争。主要体现在:

(1)预防犯罪技术。监控犯罪技术、公共安全防范、防伪技术

(2)犯罪侦查中的刑事技术。现场勘查、分析、鉴定等。

(3)基础综合技术。侦查通讯联络技术、储存和检索侦查情报的技术。

3、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宪法、刑诉法、部门法规。

4、刑事科学技术只能用于预防犯罪和刑事诉讼活动。不得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但有共同特点。

四、刑事技术检验

又称为刑事技术鉴定,是指侦查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获取侦查线索、破案和起诉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和部门法规的规定,运用刑事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现场状况、痕迹、物证和现象所做出的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的总称。

第二节刑事科学技术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刑事科学技术与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备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观察、比较、实验、验证等科学技术活动所做出的认定或者判断。

二者既相互联系又互相区别。

1、二者的外延有所交叉。刑事科学技术中对有关证据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必须按照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但司法鉴定不仅仅包含刑事技术鉴定,同时还包含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

2、司法鉴定的结论是一种法定证据;刑事科学技术中也有鉴定,其结论也可以作为证据,此外,它还可以为侦查工作提供分析意见,作为侦查线索使用,这种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司法鉴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有关证据;刑事科学技术除鉴定有关刑事证据外,还包括证据的收集、分析,线索的收集和分析,侦查通讯,侦查情报,监视、监控,公共安全防范、防伪技术等。

4、二者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司法鉴定是公开的,但刑事科学技术有些手段是秘密进行的。

二、刑事科学技术与侦查技术

侦查技术是指侦查机关在侦破刑事犯罪活动中,为了获取破案线索和证据,所使用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二者都是侦查机关在对付刑事犯罪活动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但侦查技术不包括防范、防伪技术。所以它是刑事科学技术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刑事科学技术与物证技术

物证技术,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物质、物品、痕迹、文书、人体及人体组织进行发现、提取、储存、分析、识别和鉴定的技术手段、方法的总称。

二者命名和划分类别的标准不同,且二者之间不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刑事技术是从适用范围方面命名并划分类别的,物证技术是以研究对象的特点命名和确定类别的。物证技术主要研究物证,其研究范围比刑事科学技术要窄得多。

四、刑事科学技术与检察技术鉴定、法医技术鉴定

按照鉴定部门划分,根据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能,将司法鉴定分别命名为刑事技术鉴定、检察技术鉴定、法医技术鉴定三类,各自的职能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的侦查部门一般将本部门的鉴定技术称为刑事技术鉴定;检察院的技术称检察技术鉴定;法院称法医技术鉴定。

第二节刑事科学技术的种类与主要内容

一、按刑事科学技术的功能划分

1、发现犯罪证据、犯罪线索的技术

主要指现场勘查,发现物证、侦查目标活动轨迹。

案件发生后,首要任务是勘查现场,发现和确定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物质、物品、痕迹、文书、尸体、活体和人体组织,以及现场被破坏的情况等,以便为以后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鉴定物证、发现犯罪嫌人、获取破案证据,最终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2、固定、提取、保存、保全证据的技术

3、分析、识别、鉴定证据的技术

4、侦查通迅联络技术

5、侦查情报的储存和检索技术

6、监控犯罪技术

7、公共安全防范、防伪技术。

二、按刑事科学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

1、照相、录相技术

重点地区的录相监控技术,秘密跟踪监控过程中的照相、录相技术,案件现场的照相、录相技术。

2、痕迹检验技术

含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印、断裂物痕迹、玻璃破碎痕迹、锁内钥匙痕迹、牲畜蹄迹,等。

3、文书检验技术

含笔迹、文书两类。手写文书分析和书写人的认定;文书制作方式、制作工具和材料、制作时间的检验;文书伪造变造方法的检验;文书原有内容的恢复与显示。

4、声纹鉴别技术

5、气味鉴别技术,包括警犬鉴别

6、心理测定技术——测谎鉴定

7、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不含侦查中的辨认(它是一种措施)

8、刑事理化检验技术

物质物品、定性定量

9、刑事生化检验技术

10、电子侦查技术——夜视仪、报警器等。

11、侦查情报技术

12、侦查通讯技术

13、计算机技术

14、人工智能技术

15、法医技术

16、精神状态鉴别技术

17、会计资料鉴定技术

三、刑事技术检验的对象

1、肤纹类:人体皮肤乳突花纹和人体皮肤其它花纹。

(1)人体皮肤乳突花纹—手纹、足纹,人各不同、终身不变。

手纹—指纹、指节纹、掌纹,其痕迹对应分为指印、指节印、手掌印

足纹—趾球纹、趾节纹、脚掌纹、脚弓纹、脚跟纹,痕迹对应为趾球印、趾节印、脚掌印、脚弓印、脚跟印

附属部分:汗孔、褶皱纹,痕迹对应为汗孔印、褶皱印。是认定人身同一的辅助依据,有些国家已将汗孔印列为人身同一认定的独立鉴定对象。

鉴定的目的是认定留下肤纹痕迹的人。

(2)人体皮肤其他花纹--额纹、唇纹、耳廓纹、膝盖纹,等等。其痕迹相应称谓。目前暂不是法定鉴定对象,仅做线索使用。

2、运动习惯类:书写习惯、语音习惯、行走习惯、工艺习惯。

书写习惯的痕迹就是笔迹,是常见的鉴定对象。鉴定目的是认定书写人。

语音习惯中作为法定鉴定对象的主要是声纹,其载体为录音资料。鉴定目的是确定录音资料中的说话人。该技术在上个世纪60年代才被运用于侦查和审判活动中。

行走习惯主要表现为步法痕迹,不同于足迹。目前不是法定鉴定对象,但侦查中已经广泛使用,线索价值明显。

工艺习惯—雕刻习惯、打字习惯、裁剪习惯、编织习惯,等等。前面二者已经被视为法定鉴定对象,后二者仅能经过分析作线索使用。

3、人体外貌类:依据为人体头面部外貌的静态和动态特征。人体外貌鉴定的主要对象是人像照片(有些国家承认颅骨复像制作的模拟外貌照片)。认定尸体是否某失踪人、某嫌疑人是否某人。

4、尸体、活体、人体物质类:鉴定的主要对象,属于法医学鉴定的范围。

尸体—死亡性质、死因、死亡时间、死亡经过、致死致伤工具(药物或方法)。

活体—伤害程度、伤残等级、劳动能里丧失程度、血型、亲子关系、性别、性能力,等等。人体物质(骨骼、牙齿、毛发、皮肤及肌肉组织、内脏器官、血液、体液、分泌物等)——血型、DNA、性别、年龄、身高,多块组织是否同一人的组织。

既有种类鉴定,又有同一认定。既是法医学鉴定的对象,又是司法生物学的鉴定对象。

5、生物体类:动物体物质、植物物质。

前者的种属和同一认定,后者的种属和地域认定。

6、精神状态类: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属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范围。

具体对象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受害人、证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证人等。

确定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7、心理状态类:确定被测试人在回答问题时的心理状态和真实程度。

习惯称测谎鉴定。其结果往往作为线索,供侦查和审判参考。只有日本和美国17个州法律确认为限制性证据(作为证据是有条件的:或者测试结果与已获得的被测试人的供词一致;或者原被告双方签约同意其结果作为证据)。

8、物体表面结构、形态类:属于痕迹学鉴定范围。

依据的是物体表面结构或者形态在作用力的作用下,在承受客体上留下的痕迹进行鉴定。其对象主要有:足迹、工具痕迹(破坏工具和运输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其他痕迹(整体分

离痕迹、玻璃破碎痕迹、齿痕、锁内钥匙痕迹、蹄迹等)

主要通过痕迹间的比较,确定留下痕迹的客体物。

9、文书类:以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图象为其综合表现形式的,有物证、书证价值的各种书面资料的总称。

除笔迹以外,还有很多种。

主要确定文书的形成方式、制作工具和材料、制作时间、文书是否伪造或变造、伪造变造方法、文书原有内容的恢复和显示。

10、会计资料类:属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对象主要是案件中被怀疑或有争议的会计帐目、表册、文件或单据。

确定会计资料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某项经济活动事实,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范,有无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11、物质、物品类:属于司法物理学、司法化学的鉴定范围。

包含的对象特别广泛。常见的有:书写和印刷物质材料、毒物、毒品、麻醉品、药物、爆炸物品、金属物、矿物质、纤维、粉尘、油脂、涂料、塑料、粘贴物,等等。

主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物质、物品的种类、成分和含量。一般不进行同一认定。12、气味类:

鉴定对象为人和物所散发的气味。采用警犬和气味鉴别仪鉴定。

大多数国家只承认其线索价值。

13、原因鉴定:属于综合性鉴定。

鉴定对象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物质现象。

确定这些事实和物质现象发生的具体原因。

14、情况鉴定:

在我国就是指原因鉴定。国外却不同,仅限于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鉴定。

鉴定对象是诉因以外的个人情况。

确定情节,为法庭量刑和执行处置提供资料。

四、鉴定对象的法律确认

刑事技术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鉴定结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视为证据。但鉴定对象只有经过法律确认,其结论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案件中未经法律确认的对象经过鉴定即使作出了鉴定结论,法律上也不能承认其为证据。案件中的法定鉴定对象未经鉴定就被纳入证据资料的也没有证据效力。

在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确认鉴定对象,只在各司法机关自己的一些条例和细则中作了大致界定。实际上,主要依靠司法实践中的实际确认。

实际中,我国采取的方式有:

各国法律公认的鉴定对象,我国全部予以承认。如传统学科领域内的绝大多数坚定对象;新兴学科或其他领域内研究的鉴定对象,根据外国确认的现状和我国的实际鉴定水平,确实能够鉴定的对象,予以确认。如声纹、DNA、汗孔等;

中外法律存在争议,或者鉴定方法和科学体系尚不完备的鉴定对象,我国暂不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待时机成熟以后再行确认。如警犬鉴定、测谎鉴定、步法鉴定等。

刑事技术鉴定实践中,最终作为证据提交的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定鉴定对象。但为了破案,充分发挥刑事技术的作用,为侦破工作提供更多的线索和依据,即使法律未确认的鉴定对象,也应该进行鉴定,但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以看出,侦查机关所开展的刑事技术鉴定的对象较之其他司法机关都宽,但证据效力的鉴定对象是一致的。

五、鉴定结论证明力的法律确认

鉴定结论证明力指结论本身能够证明问题的范围和程度,即证明作用的大小。是鉴定对象被

确认或的一种延伸。它主要受各时期鉴定技术科学的发展水平和检材自身状况决定。

一是,有些法定鉴定对象的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同一;有些法定鉴定对象只能作种类认定,其结论只能证明种类相同,种类鉴定结论证明的层次也不相同。这些也要依靠法律予以确认。对法定鉴定对象的鉴定,其方法和深度也是发展的,所以其证明力的大小需要法律不断的补充确认。

二是,检材自身的条件不同,其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也不相同。若检材自身达不到法定要求,其结论的证明力也相应有所下降。如可以做同一认定的对象,却因检材不合要求,就只能确定其种类。

第三节刑事科学技术的地位、作用和任务

一、刑事科学技术的地位

刑事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贯穿刑事个案的诉讼过程始终,也是刑事侦查整体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现代刑事侦查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一个国家刑侦部门刑事技术水平的高低,刑事技术制度是否健全,是衡量其侦破能力和侦查制度是否先进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领域的手段和目的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高智商、高科技犯罪日益增多,案情日趋复杂,犯罪人逃避打击和转移侦查视线的手段和能力不断增强,侦破难度越来越高,对科学技术的依赖也越来越强烈;加之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证据和事实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来源、鉴定等具体工作则正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中之重。由此可见,刑事技术工作在刑侦工作,乃至整个公安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非但不能削弱,相反应该得到重视和发展。

公安部提出的“科技强警”的指导思想正是刑事技术重要性的具体体现。一个国家刑事技术工作的好坏,刑事技术制度体系在整个刑事侦查制度和诉讼制度体系中的地位的高低,主要看其是否适应不同时期侦查工作和审判工作的需要,是否能够解决各种条件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二、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

刑事科学技术不仅是一个综合性的技术手段,侦查、起诉、审理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要运用它;而且,它的发展和提高,以及法制化建设还是整个刑侦工作发展和法制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它对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震慑犯罪分子都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了侦查能力,加强了侦查力量,特别是整体作战、协同作战的能力。各项刑事技术的发展和提高,如档案和网络建设、通讯技术的发展、重点场所的全面监控、证据收集和鉴定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公安机关具备了同各项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能力,可以从容面对各种大小突发案件,侦破各种形式的刑事犯罪,以各种形式缉拿犯罪人,准确、全面发现、收集、鉴定各项犯罪证据,以确保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阵地控制、重点场所的监控技术,可以及时发现犯罪和确定犯罪人,并为侦破和审判提供证据;强大的刑事技术本身,也给犯罪分子以强大的震慑作用,破案能力的提高,破案率的提升,清楚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必然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就使绝大多数犯罪分子不致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作案,也使一部分可能犯罪的人慑于公安机关的强大威力而止步;各种防伪技术和识别技术,使犯罪行为容易得到揭露。(三)在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收集和鉴定证据提供技术平台,保障刑事法律的顺利和准确实施。在办理个案过程中,刑事技术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发现、收集、分析、鉴定案件中的有关线索和证据,为立案、侦破、起诉和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

1、通过勘查和搜查,发现和提取各种现场信息和证据,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2、通过分析和鉴定,查明事实真相,确定事件性质,为立案侦查和撤消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3、通过分析和鉴定提供事实和依据,为确定侦查方向和划定侦查范围提供线索。

4、运用刑事技术,查明案件中的相关技术性环节,澄清有关事实,确定或者排除受审查人与案件的关系,推动侦查工作深入发展,扭转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方向,加速办案进程,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5、通过鉴定,为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定案和适用法律提供科学证据。

6、通过鉴定,提供鉴定结论,核实和审查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三、刑事科学技术的任务

刑事技术作为一项刑事侦查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利用一切可供利用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知识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它不仅要为国安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服务,还可以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提供服务,也可以为非诉讼性的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服务。

其具体任务主要有:

(一)确立刑事科学技术制度,使之成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分,从而保证其科学、完备、合法。

(二)建立并加强完整、科学的刑事技术科研机构和运用部门,以便现代科学技术理论能够迅速嫁接于刑事技术并尽快运用于刑侦实际,以提高刑侦工作的技术含量。

(三)加强重点场所和区域的监控技术。以达到预防和破获案件的目的。

(四)加强档案库和网络建设,使横向、纵向机构都能做到信息通畅、资料共享。

(五)加强通讯工程建设,保障统一指挥、及时出警和协同作战等的畅通。

(六)按照诉讼法和有关部门法规的规定,为侦审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全过程提供技术服务。

1、发现证据和线索。侦查需要线索,破案需要证据,线索和证据是侦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2、记录、提取、固定证据。对于发现的案内证据,要全面、客观、准确、快速地进行提取并保全,为识别、鉴定和运用打好基础。

注意:前两者都要做到方法要科学,程序要合法。

3、分析、识别证据。运用科学原理与技术方法,确定所收取的案内证据的真伪(有无关系),确定证据与案件是何种关系,根据证据自身的特点提出分析意见,为侦查提供线索和方向。

4、鉴定证据。是刑事技术的主要任务和最根本的目的。就个案而言,刑事技术工作最终的目的就是为定案和适用法律提供有力证据,而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涉及到科学技术的证据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鉴定,通常可以解决案内证据如下问题:(1)确定人和物的同一;(2)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和种属异同;

(3)确定事件因果;

(4)确定事实的有无与真伪;

(5)查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

四、掌握刑事技术科学知识的现实意义

刑事技术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人员、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律师等都应该掌握这门科学,这将对他们进行诉讼活动有指导性意义。在办理案件时,树立科学证据意识,及时、有效、科学地发现、收取、保全与固定证据;在分析案情、审查核对案件事实、识别某些专门性问题时,正确运用刑事科学技术知识,不致走弯路、错路,使侦查活动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明确鉴定种类、对象及鉴定要求,了解鉴定的程序、步骤和方法,熟悉鉴定资料的收取要求和方法,有效使用鉴定手段;掌握鉴定原理和方法,正确评断鉴定结论的可靠程度和证明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律师运用该知识,鉴别事实真伪,发现案内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公正。

第二章鉴定制度

一、鉴定的起源

法律意义上的鉴定,起源于何时尚无历史资料证实。但可以肯定它与国家法律和司法职能的产生是密切相关的。

据我国现有资料分析,鉴定最先起源于法医领域。从古代的司法断案中发现,最常遇见的专门性问题就是人的死亡原因伤害程度的鉴判断。因此,请有医学知识的人协助断案是最早时期鉴定萌芽阶段的突出特点。并由此引发出了毒物检验、毛发检验、牙齿检验、枪创检验等。早在秦朝时期我国就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医基础知识;西汉时期,法医检验水平不仅有了很大提高,而且还产生了“令史”、“理”等法医检验兼职官员;到南宋淳佑七年,即公元1247年,宋慈编著了举世第一部系统、全面的法医鉴定巨著《洗冤集录》,对古代法医学的创立和现代法医学的形成及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唐代人们已经认识到了水银中毒能继发口腔病变。《素问玄机病源式》一书中记载:“况银粉能伤牙齿者,谓毒气感于肠胃而精神、气血、水各不能胜其毒,故毒气循经上行,而至齿龈嫩薄之分,而为害也。”

清末,鸦片常用于自杀和他杀,这个时候,鸦片中毒的检验较多。在《补注洗冤录集录》一书中提到了鸦片中毒易假死,应以尸僵、尸斑作为真死的征象。这说明在当时,鉴定不仅能够确定是否中毒死亡,还能够确定毒物种类。

对于痕迹检验,运用最早、最广泛的应是指印。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最早运用手印的国家。在秦墓竹简“封诊式”篇中就有“手迹六所”的记载。在新疆吐鲁番出土的唐代贞观年间的古墓中发现了盖有手印的遗言文书实物。

足迹鉴定在秦始皇时期就有记载。如《封诊式?穴盗》中有“外壤秦綦履迹四所……其履迹类故履”,说明当时已把“履迹”作为了侦破盗窃案件的重要依据。宋慈在《洗冤录?自缢篇》中强调勘验自缢现场时要注意“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从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中的《封诊式》明确记载的许多有关法医检验和人体痕迹检验等刑事侦查案例发现,鉴定实践距今大约已有2400多年的历史了。

二、古代鉴定制度的兴起

鉴定制度随诉讼证据制度的兴起而兴起。一般认为起源于封建社会,我国古代从秦朝到清朝都比较重视观察现场、检验尸体伤痕来收集证据。

至唐朝,法律已经有了勘验、鉴定责任的规定,还对不同程度的损伤规定了明确的法医学鉴定标准。

宋朝是我国历史上勘验、鉴定制度较为完备的朝代。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宋朝的刑律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具体的检验制度。元、明、清基本沿袭宋朝,但检验范围已经延伸至重视各种物证的检验,并且已经有了检验程序的规定。

三、我国古代鉴定技术和鉴定制度的特点

鉴定技术的发展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为前提。我国古代科学技术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决定了鉴定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特别是对世界法医学史作出了重大贡献。

从先秦开始,已有一定的检验组织制度。以后又逐渐规定了检验官的纪律、注意事项及在检验中的应有态度。并有了检验的一般程序和原则,明确了检验的对象和内容,检验文书的制作开始规范化,法令已经有了关于鉴定制度的具体规定。鉴于但是的历史条件,鉴定技术处于原始时期,非常粗糙和原始,有些甚至于是不科学的和唯心的。

我国古代鉴定制度的特点是:有法典规定;明确了检验官吏的条件和职责;有统一的检验内容和检验格式;有较为原始的检验理论和初步的检验方法。但这些理论和方法,只是一些局部经验的积累,未能形成科学体系。但它为鉴定技术的发展和兴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近代鉴定制度发展的原因、过程与特点

近代鉴定制度是指资本主义社会中前期的鉴定制度。

15世纪下半叶开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资本主义工业生产得到了巨大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为真正意义上的有系统的实验科学的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从17世纪英国实现资产阶级革命,创建了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开始,历史上拉开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序幕。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国家逐步建立了各个法律部门,形成了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产生了不同的证据法则。但都把相当重视鉴定人和鉴定结论。产生了近代鉴定制度。

18世纪前后,法医学的发展日趋成熟,并先后出版了《法医学大全》、《法医学中的毛发问题》、《毒物与普通毒物学》等一批重要著作,最早利用科学进行检验的是毒物。18世纪末,欧洲产生了现代化学,为毒物检验提供了科学基础。1813年法国巴黎大学化学兼法医学教授马蒂厄奥尔出版了《毒物化学》,1919年法国犯罪实验室专家洛卡尔创立了物证化学。这些成就使法医学成为近代发展最迅速、基础最扎实、运用最广泛的鉴定学科。

指纹学的兴起源于1684年,英国生理学和解剖学家格鲁博士用刚产生的显微镜观察和研究手指及其皮肤,发现了指纹的构造,并给皇家学会递交了他的观察报告。1832年普鲁士布列斯劳大学帕金杰教授发表了题为《触觉器官和皮肤组织生理学检查注释》的论文,为近代指纹学的发展和分类奠定了基础。英国的威廉?赫谢尔、福尔茨、高尔顿、亨利和阿根廷的胡安?沃塞蒂希都对指纹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19世纪后期,法国刑事警察、人体测量学家贝特隆著有《笔迹的比对与同一认定》一书,他倡导并创立了主要以笔迹特征为鉴定基础的“特征描述派”。1870年法国神甫米尚发表了《书法的秘密》,1891年连续发表了《笔相学的体系》和《笔相学的方法》两本专著为笔迹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20世纪30年代,原苏联的一些学者将巴甫洛夫教授的条件反射学说和高级神经活动学说引入了笔迹学理论,使笔迹学真正走上了科学道路。

1913年,法国维克多?巴尔搭扎教授利用显微镜对弹头、弹壳上的痕迹进行观察并撰文痕迹依枪的种类不同而各具特点。之后,美国人查尔斯?怀特在一起涉枪杀人案件中第一次认定了枪支同一,被誉为司法弹道学的创始人。

在这一时期,鉴定学科和鉴定技术纷纷创立,与之相适应的鉴定制度也同步发展起来。其发展过程可表现为:

1、鉴定学科的有关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并逐步在法律中制度化。

2、犯罪侦查实验室纷纷创立,丰富了鉴定种类,拓宽了鉴定方法。

3、随着鉴定学科的发展和鉴定技术的提高,以及侦查实验室的纷纷创立,对鉴定人的要求越来越专业;鉴定人员分工越来越合理;鉴定方法越来越科学,鉴定结论的证据意义越来越大。

从以上可以看出,近代鉴定制度是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与犯罪现象做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鉴定制度的特点是:

1、鉴定制度普遍建立并法制化。各国刑诉法和民诉法中都有关于鉴定的具体规定。

2、鉴定科学蓬勃发展。

3、鉴定理论不够完善、缺乏科学性。

二、我国近代鉴定制度的确立

19世纪前期,我国出现了地主阶级改革派思想。鸦片战争前后,封建社会危机日益加深,国外资本主义势力开始对我国发动侵略。在此历史条件下,以龚自珍、魏源、林则徐为代表主张更法改图,在反侵略的斗争中注意研究西方情况,提出向西方学习的主张。魏源在《海国图志》一书中还辑录了英、美等国有关司法制度方面的一些资料以及有关战争和贸易方面

的法律条文。西方法学的输入更促使了清末至民国初年的法律改革。近代法医学、指纹学、笔迹学等鉴定学科相继传入我国,为我国古代萌生后经漫长岁月发展又几乎停滞的鉴定科学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笔迹学、指纹学、法医学的鉴定科学和鉴定技术相继被引进到中`国,并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加之近代诉讼制度的确立,促进了鉴定制度的形成。清朝末年颁布的法律中对鉴定对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条件和要求有了明确的规定。如:1906年《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有了对鉴定制度的规定;1907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在证据制度中对鉴定人的条件和选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1922年,中国第一部公布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条例》由国民党政府颁布,诉讼程序的规范化为鉴定制度的确立、完善和发展提供了保障。之后,近代各项鉴定技术逐步兴起,这是真正意义是近代鉴定制度的兴起时间。

第三节现代鉴定制度比较

一、现代鉴定制度的概念

现代鉴定制度应该是20世纪30年代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鉴定制度以后直至目前各国正在实施的鉴定制度。

具体的讲,现代鉴定制度是指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规定的以鉴定机构的组织制度、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活动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制度。

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现代鉴定制度较之于近代鉴定制度更加科学和完备。

2、现代鉴定制度与诉讼制度关系更明确。

3、现代鉴定制度更加走向规范化、民主化、公开化。

二、鉴定机构

鉴定体制是鉴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置及其组织形式、鉴定人的活动方式,等等。

(一)鉴定机构设置及其组织形式的特点

鉴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行使鉴定权、承担鉴定任务的专业机构。包括由司法机关为了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成立的具备鉴定机构条件的机构,以及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面向社会从事鉴定服务资格的机构。

前者称为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后者称为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

1、鉴定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1)有利于及时配合侦查活动的开展。几乎所有的国家的侦查机关都设立有自己的鉴定机构,而且规模大、专业门类多。

(2)有利于为控辩双方参与诉讼活动服务。控辩双方都有举证责任,鉴定的目的就是为诉讼活动核实证据,服务对象包括控辩双方。因此鉴定机构的设置布局要合理,要普遍化,要有各种性质、各种类型的,以适应各种类型的案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需要。

(3)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活动。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作虚假鉴定结论是鉴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鉴定机构的设置必须考虑主管机关的职能和鉴定机构与侦查、审判机构的隶属关系,尽量使其分开,避免“侦鉴合一”、“审鉴合一”、“控鉴合一”、“辩鉴合一”。

(4)有利于监督、指导、协调鉴定活动。鉴定的监督、指导、协调机构的设置是不可缺少的。这种机构有的设在立法部门,更多的设在司法行政机构。

(5)有利于发挥鉴定机构的专业特长。鉴定技术是许多科学技术的综合体。鉴定人的“专家证人”,具有较高层次。设立鉴定机构应该考虑该部门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所以,许多国家将法医鉴定机构设在卫生部门;许多综合性权威鉴定机构设在国家级重点研究所和名

牌大学。

2、世界各国鉴定机构的设置情况及组织形式

各国侦查、审判职能的划的不同,鉴定权的划分和专业鉴定机构的管辖不同,使鉴定机构的设置各具特色。有的国家鉴定机构由侦查、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有的国家鉴定机构由侦查、审判机关和其他部门管辖;有的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美国的鉴定机构主要设在司法部所属的警察、法院、检察机关,财政部、邮电部、移民局也有与自己办案业务相公的鉴定机构。

俄国,包括前苏联其他共和国的鉴定机构在内务部、检察院、法院、司法部、卫生部系统都有设置,并以司法部为指导机构。

另外,有些国家还设置了国家鉴定局,如法国,由立法机关直接管辖。

尽管各国的鉴定机构设置不统一,但按其性质和任务的不同,归纳起来有三种组织形式:(1)国家设置的各级专门鉴定机构。是承担鉴定的主要部门,多数设在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立法机关内;注意:没有审判机关

(2)设在鉴定科学研究所和有关大专院校的鉴定机构。是经过有鉴定审批权的相当一级的司法机关批准设立的。是国家鉴定机构的补充组织形式,其性质、任务、和专业范围与国家设立的各级鉴定机构基本相同,但无管理、指导鉴定的职权。

(3)社会团体或者私人自行组织的鉴定机构。其组织形式和成员是经过国家有鉴定审批权的部门的考核、审查后取得的。

(二)我国现行鉴定机构的设置、活动方式及其改革方向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鉴定立法;尚无统一的鉴定指导、协调、监督机构;鉴定机构分散而无集中;鉴定机构布局不尽合理,机构建制与隶属关系不完全适宜,“自侦自鉴”、“自控自鉴”、“自审自鉴”现象无法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排斥;对鉴定人资格没有统一条件。使我国的鉴定体制存在严重缺陷,改革势在必行。

1、现有鉴定机构

(1)司法机关鉴定机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是司法机关为了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设立的。其设立条件由部门法规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设置有鉴定机构,各自为阵、自成一体。由于各个司法机关的职能不同,其鉴定机构的职责各有侧重。

国家安全机关目前的鉴定机构设置,因整个机关是一个较晚成立的新机关而不完备,但其重要性决定了其发展非常迅速。现在凡是成立了国安机关的,其内部都成立了相应的鉴定机构,主要进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方面的鉴定工作。

公安机关从中央到县一级,都设立了鉴定机构。鉴定项目也较齐全。除此之外,部门公安机关也成立了鉴定机构。在公安部统一指导下开展鉴定活动。

检察机关从中央到地、市一级,都设立了鉴定机构,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检察院也成立了鉴定机构。其鉴定项目主要是司法会计学、文书检验、法医学、文证审查。

人民法院从最高人民法院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有条件的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都成立了鉴定中心。主要开展法医学、文书检验方面的鉴定工作,或者负责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2)社会专门鉴定机构

是指司法部门鉴定机构以外的具备司法鉴定条件,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从事司法鉴定科学范围内鉴定业务的组织机构。

包括:设在司法部所属的司法鉴定研究所和所属部分政法院校的鉴定机构;公安、医学院校内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业学会、协会所属的鉴定机构;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和精神疾病鉴定的医院等。依据其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在司法部确定的受理

案件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

(3)行业鉴定机构。经政府指定或有鉴定审批权的机关审查而依法成立的从事某些特殊专业问题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如工程技术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事故鉴定,等等。

(4)司法鉴定委员会。它是处理有关重大鉴定问题的权威性机构,其职能是协调鉴定分歧,受理疑难问题的鉴定和特殊的指定鉴定,承担终局性鉴定。目前中央尚无该机构,只有黑龙江、吉林、重庆、上海等地依据地方立法---《司法鉴定条例》或者《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成立了该机构。1999年司法部以“司发通(1999)092号”文件形式,要求各省级司法厅局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机构---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并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责大体上是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与实施鉴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家鉴定组。2、鉴定机构设置和活动方式的改革思路

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我国诉讼制度的模式和改革方向,既要考虑合理继承现有体制存在的合理方面,又要注意其主要弊端和原因;要借鉴外国鉴定制度这的先进的有益于我国鉴定制度确立和发展的方面,特别是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权运作的先进机制;还要考虑新的体制的科学性、前瞻性、先进性、法律性和继承性。总之要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基本特征和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结构模式应设置为“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的体制。

(1)“一元为主”

就是应该明确确立以司法部为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主管机关,为国家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此框架下,建立以司法行政系统为主体的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体系,设置相应的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2)“多元结合”

就是国安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配合各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起诉工作所设置的内部鉴定机构。主要解决三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办理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时所遇到的鉴定问题。原则上不对外受理社会鉴定。可以为三机关寻求科学依据、认定犯罪事实、准确打击刑事犯罪提供保障,也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保守案件秘密。

(3)“专门辅助”

就是指除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具备司法鉴定条件的依法设置的从事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包括:鉴定科研院所、政法、公安、医学高等院校依法设置的鉴定机构,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医院,行业鉴定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部门组建的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

此外,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自治州、盟)设立三级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其日常协调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省市两级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指导并协调本地区各系统鉴定机构间的相关业务工作,国家司法部实施对全国鉴定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三)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程序

1、机构的设立

(1)设立的原则

尊重科学规律的原则。鉴定属于科学活动,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解决离不开鉴定人,随着鉴定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发展,鉴定制度的不断科学和完善,对鉴定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鉴定活动成为一种职业,鉴定人成为职业鉴定人。为了给鉴定人提供执业机构,便于对鉴定人的集中管理,鉴定机构应运而生。

尊重司法规律的原则。鉴定工作是司法活动的辅助性工作,是为司法活动提供服务的,但它不是司法活动,不能替代司法活动。

便于诉讼活动的进行。鉴定机构的设立一方面要便于司法机关及时履行自己的司法职能,另

一方面要便于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

合理、优化配置鉴定资源。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配置鉴定资源,既要开展竞争,又要相对集中。

(2)设立方式

有审批制和登记制两种形式。

目前采用的是登记制。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3)设立条件

人员条件:机构应当具备一定量的取得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不同类型的鉴定机构人员条件规定应有所不同。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3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方有资格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9条: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4人。

设备条件:先进的技术设备。

资金条件:

场地条件:

名称条件:预先核准制

章程条件:是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载明鉴定机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

(4)设立所需文件

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人员情况材料、拟报具体业务范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在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应直接想当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于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登记人;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同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许可证》应载明具体业务范围。

(6)组织形式

指鉴定机构发起人之间对于鉴定机构责任的承担方式。目前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主要是全民制事业单位,责任由单位承担。未来可参照律师事物所采取全民制、合伙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7)设立层次

目前大多设至地级,国家无明确限制性规定,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8)机构可设部门

无定论。焦点在于:审判机关能否设立鉴定机构,司法机关鉴定机构能否面向社会服务。(9)机构的数量控制

黑龙江规定,省市两级除国家有关部门已有规定外,每级每个行业最多不超过5个。

按照登记制,设立采取准入主义,凡符合条件并申请的都应登记。但同一区域同一专业鉴定机构过多,会形成恶性竞争,不利于促进规模化发展。

(10)业务范围

根据鉴定分类规定、设备条件、人员条件确定。鉴定机构不能超越业务范围受理鉴定。

2、机构的变更

鉴定机构的变更是指鉴定机构成立以后,因为某些特定事项的出现导致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

发生变化的事实、行为和状况。

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资产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等登记项目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住所的,应在迁入前申请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变更注册资金数额的应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鉴定机构的注销

是指鉴定机构因停业、破产、解散或被撤消等原因消灭法律主体资格的行为。

鉴定机构登记后,一年内未开展鉴定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视为自行终止,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因条件改变而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鉴定机构应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鉴定机构不履行注销登记申请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同时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鉴定权

(一)鉴定权的内容

鉴定权是国家法定权力的一部分,它包括鉴定决定权、受理权和管理权三部分。狭义上的鉴定权只指鉴定受理权。

(二)鉴定权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1、鉴定决定权

鉴定决定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决定提请鉴定的权利。它包括决定是否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和提请。

鉴定的要求源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一般由当事人或办案人员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决定,或者办案机关发现专门性问题时自行决定鉴定。

目前,我国鉴定决定权分配的原则是:

i. 刑事案件中,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主管机关不同,主管机关对各自的管辖阶段的专门性问题决定鉴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亲属,以及他们委托的律师或辩护人只有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没有决定鉴定的权利。

ii. 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或某一方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条例》] 但最近山西省司法行政部门出台了《司法鉴定条例》,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决定并委托鉴定的权利。

2、鉴定受理权

是指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组织和实施鉴定的权利,由鉴定机构行使。鉴定受理权是建立鉴定机构和受理鉴定的法律依据。包括鉴定机构组织鉴定的权利和鉴定人实施鉴定的权利。

3、鉴定管理权

是指具有管理鉴定权限的机关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组织和管理方面的权利。包括设置、审批、注销鉴定机构的权利,审查、授予、注销鉴定人资格的权利,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的权利。

我国规定: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由中央和省级司法机关管理部门内部鉴定机构和下级鉴定机构;社会和行业鉴定机构由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成立专门鉴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鉴定人

(一)鉴定人的概念

鉴定人是实施鉴定的主体。是享有鉴定决定权的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而委托的具备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

根据鉴定人的专业工作性质分:专职鉴定人、兼职鉴定人。

根据鉴定人是否需要取得鉴定资格从事鉴定工作来分:资格型鉴定人和临时型鉴定人。(二)鉴定人的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视鉴定人为“专家证人”,受当事人的委托,充当“具有专门知识的辩护人”。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国、德国等国家把鉴定人规定为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院进行认识活动的人”,是“审判官的科学辅助人”。鉴定结论常常能够规定或左右审判结果。日本把鉴定人规定为“接受法院和审判官命令进行鉴定的人”,他们认为检察官委托进行鉴定的人不是鉴定人。

我国诉讼法规定(刑诉第82条):鉴定人为诉讼活动参与人,又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

在诉讼制度中,鉴定人与证人同属于诉讼参与人,地位相似,但两者存在显著区别:

1、在知识技能方面:鉴定人属于专家,凭借其所具备的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委托方解决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证人无须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只能对起耳闻目睹的事实和现象进行陈述。

2、在案情了解方面:鉴定人只有在鉴定活动中才有权对案情有所了解;证人在诉讼前就直接或间接有所了解,但只限于其作证的部分,其他案情无权过问。

3、在鉴定结论推断方面:鉴定人依据委托,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或判定。包含了逻辑思维,即可以用意见和其他方式作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702条:如果科学、技术和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和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者其他方式作证。)证人往往不需要推理,只陈述其耳闻目睹的案件事实,其以意见或推理形式作出的证词只有两个条件(《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701条):合理建立在证人感觉之上;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的事实有益。

4、在人员选择方面:就案件中的某一专业性问题,委托机构对鉴定人具有选择权甚至更换权。证人不具备替代性,不能更换。

5、在回避义务方面:鉴定人遇有应回避情形时有回避义务,证人无须回避。

(三)鉴定人的条件

各国法律体系、诉讼制度不同,鉴定人的地位不同,其条件也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与普通证人相差无几,所以,鉴定人的条件模糊不清。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案件的鉴定人,只要法官和陪审团认为其对案件中的某个专门性问题具有一般人不具有的知识和经验。并且法律没有规定鉴定人应该具备的知识和经验条件,一个人是否具备鉴定人资格,通过案件中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极其律师的交叉询问,最后由法官确定。

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被认为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或帮助进行认识活动的人,其地位几近法官,鉴定近乎准司法职能。因此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笼统地将鉴定人的条件规定为“有专业知识”。司法理念上和司法实践中,区分为一般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往往是在行业鉴定机构和行业鉴定人资格的基础上实行二次准入。所以,司法鉴定人的条件往往高于一般鉴定人。鉴定人的条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专业知识条件:是鉴定人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鉴定人必须对所从事的鉴定专业的理论知识有过系统的学习,并掌握了比较深厚的基础理论和熟练的运用技术。一般应具备本专业或相关学科一定层次的学历条件(一般应为本科),学历非本专业的应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2、实践能力条件:是指鉴定人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是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基础。鉴定人在取得鉴定资格之前,必须在鉴定机构进行一定时期(原则上应定为二年)鉴定实践活动,其鉴定案件的数量和质量经过考核达到规定的要求以后,方可报考鉴定人或授予鉴定资格。兼职鉴定人应是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或权威的专家。

3、法律知识条件:鉴定人必须具被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是依法鉴定的重要条件。

4、技术职务条件:技术职务反映鉴定人的水平层次,表明其资格层次。对其加以严格规定,可以反映法律的严肃性并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原则上要求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个别专业规定为高级技术职称,如司法精神病、医疗责任事故、伤残鉴定的重新鉴定等。

5、职业道德条件:鉴定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秉公执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究科学、不循私情、不谋私利。

(四)鉴定人资格的取得

申请取得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具备上述五个基本条件以后,经本人申请,由鉴定管理机关审查、考试和考核,合格者由管理机关授予鉴定资格。我国有中央、省级两级机关。

国家将实行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鉴定人职业资格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分为不同类型。实行全国统一考核、考试制度。

申请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职业资格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授予鉴定人职业资格。弄虚作假骗取职业资格的,一经发现,由管理机关确认其职业资格无效。

(五)鉴定人的执业活动

1、执业机构: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鉴定机构执业。但在从事特定事项的鉴定活动中,可以接受其他鉴定机构的聘请。

2、执业证书:已取得鉴定职业资格的自然人申请执业,在经拟执业的鉴定机构同意后,向省级以上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颁发的要说明理由。执业证书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因违反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期限未满的,所在鉴定机构处于停业整顿期间,存在暂时不能从事鉴定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年度检验注册时应当暂缓注册,并通知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暂缓注册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年度检验机关应当准予年度注册。

3、执业要求:鉴定人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KE)守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六)鉴定人的登记名册

是鉴定行业主管机关制定的,载明获取职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以供委托人(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其他委托人)选用的名册。

大陆法系通常采用鉴定人登记名册制,既便于委托人选择,也便于社会对其进行监督。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7条:专家应从最高法院办公厅制作的全国专家名册中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中选取,或者从各上诉法院与总检察长商定提出的名册中选取。登录进名册及从名册中注销的程序,由行政法院政令规定之。在特殊情况下,各级法院可以作出附理由的决定,从列入上述任何名册的专家中选取。

(七)鉴定人的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为了保障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国通常以立法形式对鉴定人在鉴定期间的法定权利进行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法定权利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同时,鉴定人与委托人之间或者通过鉴定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在受理委托时往往签定有具体的鉴定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鉴定人的权利包括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约定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侵犯对方的约定权利,主动放弃的另当别论。

鉴定人的法定权利内容如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条例》共4款)

1、查询权。鉴定人受理鉴定委托以后,有权了解案情,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勘验笔录、检验笔录、审讯笔录等),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经委托机关许可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情况。(《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4条)

2、参与权。有权应邀或者要求参与或协助委托人进行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等与鉴定有关的活动。

3、要求权。鉴定过程中,若发现送交的鉴定资料不充分或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资料;若鉴定的问题技术难度高,须用多种技术检测手段,有权要求增加鉴定辅助人。

4、拒绝权。若委托人提交的鉴定资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无鉴定价值,或提出超越自己鉴定范围的鉴定要求,或自己的鉴定能力或者设备条件不能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或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鉴定人有权拒绝受理鉴定委托。鉴定过程中或出庭作证时,有权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或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5、保留权。鉴定人有权独立出具自己的鉴定结论;当几个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时,鉴定人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分别出具鉴定结论。(《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6条)

6、报酬权。有权获取执业报酬。(《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48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参加诉讼活动;有权对侵犯自己的鉴定权利的行为(报复陷害、行政干预等)提出控告。

(八)鉴定人的义务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必须履行,约定义务经对方同意可以更改或放弃。

法定义务有:(《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暂行条例》共4款外加回避条款)

1、按时完成鉴定任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义务。各国鉴定均实行时限制度,鉴定结论和鉴定文书必须按法定或约定时限出具;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的,鉴定人须向委托人提出延长时限的请求。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暂行条例》第12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21条: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22条对影响鉴定期限应当中止鉴定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须补充鉴定材料的。第23条对终结鉴定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第4章末规定: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2、依法回避的义务。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或者不得从事相应的鉴定活动。回避方式有两种:主动申请回避和被动回避(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回避经有关机关批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回避的4种情形(A、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B、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C、担任本案证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回避的3种情形(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前D同),都适用与鉴定人。

3、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

4、按时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有关诉讼参与人询问的义务。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做好准备,按时出庭,宣读鉴定书,回答询问。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应提前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判长批准,可免除出庭义务。

5、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鉴定的义务,发现结论错误或遗漏应及时修正或补充并告之委托人,妥善保管鉴定资料等等。国外还有宣誓义务。

五、鉴定标准及其规范

(一)规范鉴定标准的意义

标准一词在现代科学各个领域内都有采用。科学技术鉴定也应有统一的标准。

鉴定设计科学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的内容,必须有统一的科学标准和法律标准。规范鉴定标准是鉴定工作走向科学化、自动化和法制化的重要步骤,是现代鉴定工作发展的必经之路,是鉴定科学和鉴定制度成熟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诉讼制度改革、调整科学证据地位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关于鉴定对象的规范

鉴定对象,是鉴定客体的物质表现,包括客体物自身、客体物的反映形象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物质现象。按照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就是案件中的各类专门性问题。它是产生鉴定结论的依据。

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并非所有的问题当今的鉴定科学技术能够解决。哪些问题可以鉴定,其结论有证据价值;哪些问题不能鉴定,所得鉴定结论没有证据价值。鉴定标准中应予规范,应用法律形式明确加以界定,以便司法机关和公民共同遵守。

由于各国鉴定科学技术水平不同,证据制度不一样,在法律上确认鉴定对象的范围和方式也不尽相同。范围大致是:传统对象首先予以确认;新兴鉴定学科及其领域内的对象逐步确认;法律上一直有争议的对象采取慎重态度。确认方式:立法、制定法规、制定条例等。

公安部1980年《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细则》规定了物证检验的主要对象共7类:反动标语、传单、信件和文件;与犯罪有关的证件、人像、图章、有价证券和票证;手印、脚印、牙印、破坏工具痕迹、交通工具痕迹和物体分离痕迹;枪支、弹头、弹壳和射击痕迹;伤亡的人身、尸体和人体组织、体液及斑迹;毒物、纤维、油脂、金属、纸张、墨水等物证;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与其他物证。

1980年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中指出: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三)关于鉴定对象条件的规范

对于具体鉴定对象而言,即使是法定的,鉴定实践中也不一定都能进行鉴定,主要看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能否作出鉴定结论。鉴定对象的条件,实质是鉴定对象特性反映的程度问题,本身是一个科学标准问题,也涉及到证据的可信程度。应设立一个具体的最低标准。

用法律形式规范鉴定对象的条件,是开展鉴定的基础,是保证鉴定结论科学性和鉴定结论所表现出的证据意义的前提。

规范鉴定对象的条件应从两个方面考虑:

1、鉴定对象的数量。

2、鉴定对象的质。

对鉴定对象的质和量的规定,是鉴定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对该条件的衡量以两方面为标准:一是以人们的主观认识能力为限制。即人们主观上能否通过质和量的辨证关系去认识客体的特性(具体鉴定对象需要多少量和什么样的质才能被人们所认识),这既要根据人们所掌握的理论知识程度又要结合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二是要根据当时的科学手段能否显示该客体的特性。

随着科技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对客体特性的认识能力不断加强,对客体特性的显示和记录不断加深,手段不断增多,对鉴定对象的条件要求也就不断下降。因此,法律上也要随之相应调整。

(四)鉴定术语的规范

是指鉴定所涉及的名词、概念、鉴定手段和方法等的专门用语和使用范围。

鉴定术语必须符合科学和法律的要求。其规范化是鉴定标准化的一个方面的体现,是鉴定科学发展的一个标志。

(五)鉴定结论标准的规范

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必须用一定的标准进行规范。

一个具体的专门性问题,不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可能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有的肯定、有的否定。如何更好的体现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和证据意义,有必要鉴定结论的标准加以规范。应从四个方面加以规范:

1、规定各类鉴定对象条件的最低标准。规定各类鉴定对象的数量、质量、性状等基本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当时规定的技术检验标准。

2、规定各类鉴定对象肯定性结论和否定性结论的一般标准。

3、规定部分鉴定对象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的最低标准。

4、规定某些鉴定对象必须采用的科学方法及其价值。许多国家将不同鉴定方法的价值分为不同的等级---高标准的方法、中等标准的方法、一般性方法和不符合标准的方法。并规定第一级是必须采用的方法,第二、三级是一般采用的方法。再根据鉴定人采用的方法以此评断其结论是否符合标准。

六、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规范

1、依据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规范其证明力。

2、按鉴定结论的种类规范其证明力。

第三章鉴定中的同一认定理论

第一节同一与同一认定

一、同一的概念

(一)同一的含义

哲学上所谓的“同一”,是指事物或现象与其自身相等同。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任何事物都只能与其自身同一,相互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司法鉴定同一认定理论中的同一,是指客体的自身同一,其实质是被寻找客体的自身同一。只能是一个客体的自身等同,绝不是两个客体之间相互相同。

(二)关于“同一”概念的几种错误观点

1、“同一”是“客体反映形象和反映形象之间的同一”。如:两个反映形象特征之间的同一、客体的印与印的同一、客体的象与象的同一等。导致结论错误。

2、“同一”是“客体与反映形象之间的同一”。导致结论错误。

3、“同一”是“物与物的同一”。如“这一客体的重要特性与另一客体的重要特性相同”或“客体的这一部分特征和同一客体的那一部分特征相同”。

(三)“同一”和相同、相似

“同一”是一个客体。“相同”和“相似”客体与另外的客体属同种或者他们的部分特殊特征相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客体之间的相似性关系。包括同一客体的两个反映形象之间只能是部分特征相同。

二、与同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1、客体。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能据以证明案情,并需要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进行鉴定的物体(物质、物品)、人身、以及某些事实和现象。一般表现为实体物。

2、客体反映形象。是客体(人身或物体)外表某一部位在一定条件下在承受客体表面形成的痕迹,或者通过技术加工而将其自身制作成的复制品。指印、笔迹、人像照片、鞋印模型。

3、被寻找客体。是指与案件确实有关的人或物体,是鉴定所要确定的对象。多数情况下是

表现人或物体某个方面特性的那一部分实体。

4、受审查客体。是指案件在侦查、调查、审理或鉴定过程中,暂时被怀疑为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体。

5、检材。是在鉴定过程中对作为证据的原始资料的习惯性称谓术语。是在案件侦查、调查、审判过程中获取的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未知物或争议物,是鉴定中需要确定的并可直接用于检验的一类鉴定资料。有些是被寻找客体自身的一部分,大多数是被寻找客体的反映形象。

6、样本。是案件在侦查、调查和审理过程中,从受审查人或受审查物处收取的,用于与检材对照、比较的一类资料。其特性是确定的和已知的。有些是受审查客体自身一部分,大多数是其反映形象。

7、样品。是在种类鉴定的过程中,为了确定客体物的种属特性而用于比较的一类已知实物资料。有的将其列为样本的一部分,但它和样本有着本质的区别:只用于对物质种类的确定,一般不作个体识别比较资料;样品不是出自受审查客体,不是其反映形象或其自身一部分,与受审查客体没有隶属关系;样本一经认定同一,就被确定了与被寻找客体及案件的关系,样品却与被寻找客体和案件无关。

8、供认定“客体”。该客体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客体,是从外国著作中翻译来的名词。我国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客体特征反映体”。实质是指在鉴定过程中直接用于检验与比较的对象,即检材和样本。

9、被认定客体。是指在鉴定中作为间接比较对象的实体物,是鉴定结论直接指向的对象。包括被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

三、同一认定与认定同一

(一)同一认定的概念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鉴定人对客体是否同一的问题所作出的科学判断。

同一认定的本质特征是认定,是对客体作出“是”与“不是”、“同一”与“不同一”的认定,而认定是一项认识活动,是就客观事实经分析、认识所作出的结论,属于判断的范畴。

鉴定理论中的同一认定概念应当具备五个特征:

1、进行同一认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

2、同一认定的客体只能是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

3、进行同一认定的目的是解决客体自身是否同一的问题;

4、同一认定的方法必须以客体特征的比较为基础;

5、同一认定活动属于判断型的认识活动。

(二)同一认定与认定同一

同一认定是鉴定的一种类型,同时也是鉴定的一种方法和过程。而认定同一是同一认定的一种结果。

第二节同一认定理论

一、同一认定理论及其内容

同一认定这类鉴定类型,其原理和方法有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其理论体系就是同一认定理论。其组成内容是:

1、关于同一认定基本概念的理论;

2、关于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理论。同一认定的科学依据、同一认定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同一认定客体的特性与特征及其相互关系等理论;

3、关于同一认定的种类和基本形式的理论;

4、关于同一认定步骤和方法的理论;

5、关于种属认定的理论;

6、关于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的理论。

刑事科学技术

第一节刑事科学技术概论 一、刑事技术概念与研究对象 刑事技术通常是指刑事物证技术,它是公安、司法机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依法对案件中可能成为物证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进行发现、提取、分析、记录和鉴定时,所使用的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 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对象是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一)人体物证:伤亡的人身、尸体和人体组织、体液、排泄物及其斑迹。 (二)痕迹物证:手印、足迹、牙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 (三)文件物证:书写的标语、传单、信件、作案留言、货币、票证、印章印文等其他印刷品以及摄录的人像、录音、录像。 (四)物品物证毒物、毒品、纤维、炸药、金属碎屑、塑料、橡胶玻璃、泥土等.(五)关联物证:现场访问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相、现场摄相。 二、刑事技术的任务 1、发现、提取和记录犯罪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证 2、查明形成痕迹、遗留物质的条件、机理和原因。 3、确定案件中物证的种类属性。 对物证或物证所反映的客体是属于哪一种类型的人或物进行鉴别。 如:根据人体伤痕推断凶器的种类。 锐器创通常反映为:创口哆开,可呈梭形、菱形或裂隙状;创缘整齐,无挫伤带;创角锐利;创壁平滑;创腔中无组织间桥;创底平整,多小于创口。 钝器创通常反映为:创口常呈不规则状;创缘不整齐,常有明显的挫伤带或呈撕裂状;创角钝或呈分裂状;创壁参差不齐;创腔中有组织间桥;创底较大而不平整,常大于创口而成囊状。 4、解决人和物的同一认定问题. 5、解决案件中其他技术问题以及研究和开发新技术。 其他技术问题:如图片中的人像、物品认证,视频录像的人物鉴别,动作习惯和整体分离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等。 开发新技术:如视频侦察技术、GPS精确定位或通讯信号模糊碰撞、潜在痕迹物证显现的新技术等。 三、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 (一)分析案件(或事件)的性质,确定是否立案。 (二)分析作案手段、作案过程 (三)分析作案人的特点 (四)提供侦查方向 (六)认定作案人、作案工具 (五)有助于审查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四刑事科学技术的内容体系 1.刑事摄影:现场照相、辨认照相、物证照相、检验照相以及现场录像等。 2.痕迹检验:手印检验、足迹检验、工具痕迹检验、枪弹痕迹检验以及牙印、车辆痕迹检验等。 3.文件检验:笔记检验、言语识别、印章检验、印刷文件检验、污损文件检验等。 4.刑事化验:毒物化验、毒品化验以及附着物、遗留物、残留物的检验。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1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4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种。 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6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据此,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 7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8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9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10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11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12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14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或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5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6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17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18专门管辖:全称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19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20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21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称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2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3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24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25指令回避:是指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26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27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8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9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刑事科学技术

刑事科学技术 讲 稿 西南政法大学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刑事案件与刑事科学技术 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又叫刑事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检察等)立案侦查处理或被害人自诉的,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 刑案构成两个基本条件: 所发生事件必须是犯罪事实。即必须存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事实(作为和不作为),这些事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事实必须经过有侦查管辖权的国家侦查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 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刑案存在的形式有三种: 1,预谋犯罪案件。 2,现行犯罪案件。 3,既遂犯罪案件。 根据诉讼程序,刑案可以分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二、刑事侦查 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又被称为侦查、犯罪侦查。 1,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行使。 《宪法》、《刑诉法》规定三机关:国安、公安、检察的侦查部门和海关反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分别行使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侦察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并侦查。 2,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调查工作主要指: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侦查辨认、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其目的、方法、程序、结果都与一般性调查工作有严格区别。 侦查行为中的强制性措施仅限于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只有侦察机关有权使用的措施。 1、侦查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侦查活动只能依法进行。 《宪法》、《刑诉法》、《刑法》和部门法规。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正确执行的法律。详细地说,刑事诉讼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本阶级的意志,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因此,刑事诉讼法是一种程序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权利,是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的有力武器。 纵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基于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各种模式的“混合体”。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并于1980年实施,因而我国的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时的时代背景。经过较长时间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探索,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因而当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我国的根本社会制度——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基于当时的国家发展政策以及外交方针等原因,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前苏联的影响,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很多“苏联模式”的存在,比如:我国当前检察机关的定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容,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均是苏联检察制度影响下的产物。同时,在对案件的审理模式上,尽管我国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审问式”模式,但是对于英美法系的“对抗式”也进行了一定的借鉴。 第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上,以控制和惩罚犯罪及追求真实为目的。在我过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刑事诉讼法中明确里

刑事科学技术完整版

1.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①为立案提供客观依据②查明案件的初始情况③为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提供依据④利用物证串并案件⑤甄别、印证其他证据 2.加层手印:当手接触客体,手上的附着物脱落附着于承受客体表面形成的手印为加层手印。 3.减层手印:当手接触客体,将客体表面的附着物沾起而形成的手印。 4.平面足迹:是指足迹造痕体与承痕体表面之间的物质转移所形成的只能反映造痕体表面凸起结构无明显立体感的足迹。 5.平面减层足迹:是指足迹造痕体与承痕体接触时,造痕体的凸起表面将承痕体表面的附着物质粘附起来而形成的平面足迹。 6.立体足迹:是指足迹造痕体与承痕体表面之间的物质转移所形成的能反映造痕体表面凹凸起结构具有明显立体感的足迹。 7.原始现场:是一个没有伪装、未被破坏、毫无变动的能够客观地反映出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和行为结果的现场。 8.枪弹痕迹:是指从枪管发射弹头、弹壳上的枪支机件作用形成的痕迹及弹头击中物体所留下的弹道痕迹的总称。 9.枪弹贯通伤:弹头射入人体形成创道又射出体外的枪弹伤。此类刨伤有入口、出口和创管,有时有空腔效应。 10.侵彻:尤其指弹头钻入或穿透物体。其大小主要决定于弹头质量、弹头活力的大小和物质的性质。 11.工具伤痕:是指犯罪嫌疑人持工具破坏或侵害某种客体时,在接触部位发生塑性变形时形成的立体反映形象。 12.工具表面特征:多是一些大小不同、形状不同的凸起点、线、面状的特征或凹

下的点、线、面状的特征。 13.变动现场:是指由于人为或者其他外来因素的原因,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受到部分或者全部改变、破坏的犯罪现场。 14.刑事摄影内容:现场摄影、物证摄影、辨认摄影、检验摄影。 15.刑事摄影的种类:方位摄影、概貌摄影、重点部位摄影、细目摄影。 16.相向拍摄法:从相对的两个方向依次拍摄某一对象。 17.多向拍摄法:围绕被摄客体从三个或四个方向进行交叉拍攝的方法。 18.细目摄影原则:影像清晰、完整、不变形。 19.尸体辨认摄影种类:尸体的相貌摄影、全身衣着摄影、尸体特殊标记摄影。 20.检验摄影种类:分色摄影、紫外线摄影、红外线摄影、激光摄影。 21.物证摄影主要方法:原物大摄影、直接扩大摄影、脱影摄影、文件翻拍等方法。 22.比例拍摄法:在进行细目摄影时,为了标明被拍客体的实际尺寸而采取的拍摄方法。拍摄时,将比例尺置于被攝客体的同一平面上(注意将比例尺有细节分划的一侧朝向画面中心。但不能遮挡客体的原貌和特征),使摄轴垂直于被攝客体中心、镜头主面与客体表面平行.连同比例尺一并拍摄下来。可根据被摄客体的特点,分别选用黑白比例尺、彩色比例尺和透明比例尺。 23.微量物证分析:是采用理化检测手段,对物质的理化性质、微观结构,以及物质组份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1.手印乳突花纹的特点有三个特点: 人各不同;指各不同;终生基本不变。 2.乳突线纹的细节特征有哪九个 乳突纹线间局部的细小结构和具体形态,起点、终点、小点:<1mm、短棒:1-5mm、

高中政治专题复习——科技创新的意义

【从经济生活角度分析】 (1) 为什么党中央、国务院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 ① 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匮乏,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竞争力,进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③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是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支撑,有利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④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成为经济增长的首要源泉。 ⑤ 科技自主创新能提升出口产品的层次,增强自力更生能力,有利于提高我国的核心竞争力。 ⑥ 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2) 企业为什么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① 企业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主体,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③ 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有利于培育自主品牌,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的能力,更好的实施“走出去”的战略。 ④ 有利于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技能。有利于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3) 2008北京奥运会秉承“科技奥运、绿色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请分析科技对绿色奥运、人文奥运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① 科技是成功举办绿色、人文奥运的关键因素和有力支撑,为北京奥运建设提供了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同时这些技术的推广应用,将使科学技术更加贴近人们的生活,也大大地促进了我国科技以及产业化的发展。 ② 围绕“绿色奥运”建设和节能减排目标,重点开展了绿色建筑、清洁能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技术开发和应用示范。这也是对世界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具体贡献。科技的作用还体现在能更好地促进食品安全。 奥运安全保证方面采用的新技术,为观众提供便利的服务。运用科学技术帮助运动员提高他们的运动水平,确保奥运食品安全,也体现了“人文奥运”的精神。 (4) 科技创新对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目标有何作用? ① 科技是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目标的关键因素和重要支撑,是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和根本动力。 ② 科技有利于企业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企业,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出一条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发展路子。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特点: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进行;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目的。 2. 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 3.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答: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审判中立。 4.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平等对抗原则;诉讼迅速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适度原则。 5.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原则;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对于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答: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8.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9.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

如何认识和对待科学技术doc资料

如何认识和对待科学技术 我们处在一个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着整个人类社会全面发展。科学技术作为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它的价值在当今时代得到充分彰显,其对人类文明、生产发展、经济变革、社会进步及国家的军事实力、生态环境产生深刻影响。科学技术发展改变了整个社会的面貌,影响着人类的命运和前途。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科学技术,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科学技术基本含义 科学技术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历史现象。从传统上看,科学的起源与技术的起源属于两个不同的分支。因此,科学与技术具有不同的内涵,它们既相互融合,又相互区别。科学与技术的融合,使科学技术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对社会产生深刻影响的大系统。 科学是人类对于客观世界的正确反映,是反映客观事实和规律的知识、知识体系及与之相关的社会事业(社会活动)。技术是为实现某一目的的共同协作组成的以人的技能及其延展为核心的工具的规则体系。 二、 三、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 现代科技,尤其是高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繁荣,各种交通工具、家电、通讯工具等科技成果的普及,极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科学技术的发展让现实工作与生活更加方便和精彩。 1.纳米技术开启印刷术新纪元 活字印刷是印刷行业的第一次飞跃,激光照排使印刷告别了铅与火,CTP制版已成为国际主流技术,然而,传统制版技术感光过程避光操作、化学显影废液浪费、预先涂层资源浪费等缺点已严重制约着印刷业的发展,如今纳米绿色打印制版,不避光、无污染、成本低、可回收,又使印刷技术取得了突破性飞跃。

2.信息技术改变知识和信息的获取方式 随着科技水平、教育理念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人们的学习观念已经在改变,学习方法和学习内容也已经在更新。目前,拥有2300年历史的埃及亚历山大图书馆引进了先进的虚拟实境技术,让人们在虚拟的环境下亲身体验各地名胜古迹,并可获得相关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图书馆这一古老的学习场所变得更具趣味性和学习有效性。 3.互联网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世界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的名言在网络时代得到了真实的体现,网络让人们获得了更为广泛的言论自由,也让人们学会尊重不同的意见。当然,恶意炒作、语言暴力、低俗之风也会频现网络,但这些都不能左右网络的健康发展。网络也绝非纯粹的虚拟世界,而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在新科学技术条件下,通畅的网络民意表达,能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自由的网络表达环境,能激发民众无穷创造智慧。 四、 五、 六、科学技术带来的问题 事物总是两方面的,科学技术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强烈冲击着社会的各个角落,不同程度地给我们带来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问题、道德伦理问题等。 1.科技发展带来的生态问题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人类借助科学技术创造了现代文明;另一方面,人类对自然的过度开发又造成了生态危机,这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诚然,生态危机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但不得不承认生态危机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日益显著的。人类凭着愈来愈先进的科学技术,对自然进行毫无节制地开发和利用。其结果是在增加生产、创造财富的同时造成资源的日趋枯竭;在人类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的同时,又无节制地向自然“排放”现代工业产生的大量污染物(废气、废水、废渣)。它们给人类自身和人类赖于生存的环境带来严重损害。

刑事科学技术课程学习大纲.doc

《刑事科学技术》教学大纲 适用法医学专业 一、课程简介 刑事科学技术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收集、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技术手段。 刑事科学技术是法医师必须熟悉,但不专门从事的技术工作,是法医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因此,是法医学专业必修课程。主要包括:①刑事科学技术的一般方法;②刑事案件现场勘查;③刑事摄影;④手印、足迹、枪弹痕迹、工具痕迹、笔迹、印刷文件、污损文件等检验;⑤言语识别、相貌识别和人相鉴定以及微量物证分析等。本课程要求学生掌握刑事科学技术的种属鉴别和同一认定,掌握痕迹检验及刑事摄影的基本概念、基本操作,熟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技术,熟悉文件检验、刑事化验的基本过程;同时要求比较系统的理解法医学与刑事科学技术的关系,能够运用学到的理论与知识进行实际操作,培养初步的办案能力。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帮助法医学专业本科生熟悉刑事科学技术的对象、任务、作用和基本内容;了解法医学和刑事科学技术的关系,便于在法医学检案工作中着眼于全案的客观实际,把法医检验置于案件侦破工作的大系统之中,充分发现和利用人身伤亡案件中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提供充分、有力的线索和证据。 为了使学生系统和牢固地掌握刑事科学技术的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根据法医学专业本科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国家教委规划教材,结合实践经验和体会,编写本大纲。 二、课程目标 (一)基本理论知识 1.通过介绍刑事科学技术的基本概念、一般方法和鉴定工作程序,从而掌握刑事科学技术的种属鉴别和同一认定;熟悉刑事科学技术所研究的对象、任务、作用及其内容;了解法医与刑事科学技术的关系。

201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科学技术基础考研大纲

201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科学技术基础考研大纲一、刑事科学技术基本概念 (一)刑事科学技术的概念 (二)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 1、事件的内部关系 2、物证 3、现场 (三)刑事科学技术的任务 1、收集物证 2、为破案和诉讼提供线索和科学依据 3、不断丰富、充实和完善刑事科学技术理论体系 4、为非刑事领域里涉诉案件提供物证鉴定 (四)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 1、在立案阶段的作用 2、在破案阶段的作用 3、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为确定案件的性质提供科学依据 4、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为分析案情提供线索

5、可印证其他证据 二、刑事科学技术基本原理 (一)物质交换和转移原理 1、物质交换和转移的概念 2、物质交换和转移的机理 3、物质交换和转移的特点 4、物质交换和转移的分类 5、物质交换和转移原理的意义 (二)同一认定 1、同一认定的概念 2、同一认定的模式 3、同一认定的理论根据 4、同一认定的类型 5、同一认定的步骤和方法 6、对同一认定结论的审查 (三)种属认定 1、种属认定的概念 2、种属认定的理论依据

3、种属认定的分类 4、种属认定的方法 5、种属认定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的作用 6、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区别和联系 三、刑事科学技术基本方法 (一)观察分析法 1、直接观察法 2、间接观察法 (二)图像记录法 1、照相记录法 2、摄录像记录法 3、扫描记录法 4、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 5、静电复印记录法 (三)图像比对法 1、并列比对法 2、拼接比对法 3、构图比对法

4、重叠比对法 5、综合比对法 (四)物理检验法 1、物理量测定法 2、光学检验法 3、吸附与转印检验法 (五)化学检验法 1、显色反应 2、沉淀反应 3、结晶反应 4、气体反应 5、焰色燃烧反应 6、染色法 (六)仪器分析法 1、色谱分析法 2、光谱分析法 3、质谱分析法 4、中子活化分析法 5、扫描电镜分析法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1.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特点: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进行;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目的。 2. 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 3.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答: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审判中立。 4.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平等对抗原则;诉讼迅速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适度原则。 5.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原则;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对于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答: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8.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科技查新定义、名词解释、作用

科技查新 科技查新(简称查新)的定义, 科技查新是指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科技查新规范》(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进行操作,并做出结论(查新报告)。 科技查新是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相结合的情报研究工作,它以文献为基础,以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为手段,以检出结果为依据,通过综合分析,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进行情报学审查,写出有依据、有分析、有对比、有结论的查新报告。也就是说查新是以通过检出文献的客观事实来对项目的新颖性做出结论。因此,查新有较严格的年限、范围和程序规定,有查全、查准的严格要求,要求给出明确的结论,查新结论具有客观性和鉴证性,但不是全面的成果评审结论。这些都是单纯的文献检索所不具备的,也有别于专家评审。 科技查新对象: 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人或机构; 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各种基金项目、新产品开发计划的人或机构; 各级成果的鉴定、验收、评估、转化; 科研项目开题立项; 技术引进; 国家、地方或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要求查新的。

科技查新作用: 1)为科研立项提供客观依据 科研课题在论点、研究开发目标、技术路线、技术内容、技术指标、技术水平等方面是否具有新颖性,在正式立项前,首要的工作是全面、准确地掌握国内外的有关情报,查清该课题在国内外是否已研究开发过。通过查新可以了解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研究开发方向;是否已研究开发或正在研究开发;研究开发的深度及广度;已解决和尚未解决的问题等等,对所选课题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提供客观依据。这样可防止重复研究开发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和损失。 2)为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提供客观依据 查新可以为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提供客观的文献依据;查新还能保证科技成果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这些工作中,若无查新部门提供可靠的查新报告作为文献依据,只凭专家小组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免会有不公正之处,可能会得不出确切的结论。这样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又妨碍成果的推广应用。高质量的查新,结合专家丰富的专业知识,便可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3)为科技人员进行研究开发提供可靠而丰富的信息

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点 总论 第一章绪论 一、“诉讼”的含义及基本特征 诉讼,含义十分丰富,东汉许慎撰《说文解字》称“诉,告也”,“讼,争也”,即是说,“诉”,是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是争论、争辩的意思,当然,它不是一般的争论,而是言之于公,即把争议向官府提交,向官府争辩是非曲直。 其特征是:(一)诉讼产生于社会冲突。 (二)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这是法学家查比罗提出的观点,在这种三方组合中,原、被告作为争议者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而法官居于其间、踞于其上,作为权威的仲裁者解决他们的争议和冲突。 (三)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表现在:1、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2、诉讼的进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3、诉讼裁决的根据必须是法律规范。 4、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 二、刑事诉讼及其特征 (一)概念:刑事诉讼的概念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从起诉-审判的诉讼程序,从而产生控、辩、审“三方组合”的诉讼法律关系;广义的刑事诉讼,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定义见教材第1页倒数第三段,“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其程序可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 (二)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1)、主动性,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采取国家侦查和国家公诉的方式主动发起,区别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由有利害关系的个体发动,国家不告不理。 (2)、普遍性,指从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涉及到国家侦查权、起诉审查权、审判权的广泛动用,在诉讼三个阶段都有国家权力的推动作用。 (3)、深刻性,指国家权力的动用是深入细致的,法律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和手段,这尤其表现在强制措施的实施上,强制包括对物的强制和对人的强制,对物的强制有扣押、搜查、强制性检查等,对人的强制包括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等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必须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和渊源 (一)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照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包括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 (二)性质:(P4)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三)渊源:(P4——5)1、宪法。宪法直接规定了一些与刑事诉讼直接有关的原则和制度。如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2、刑事诉讼法典。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1996年第一次修正,1997年施行修正案;2012年3月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施行。 3、有关法律规定。 如《刑法》中关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的规定,就直接决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方式;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就成了导

论科学技术发展的含义综述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对科学的定义:是指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反映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及其相关的活动。对技术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技术包括生产技术和非生产技术,狭义的技术是指生产技术,即人类改造自然、进行生产的方法与手段。书中还指明了科学技术是一个符合概念,科学和技术既相互区别,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科学技术是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是一种社会活动,是在人类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又反过来影响着人类社会。 辩证学告诉我们,事务都具有两面性。无例外地,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也是具有两面性的,即积极地推动作用和消极地抑制作用。 马克思曾概括:科学是历史的有力的杠杆,是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力量,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我们论古谈今,可以发现其引起的社会巨大进步。 邓小平说过: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革命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杠杆,马克思对科学技术的伟大历史作用作过精辟而形象的概括,认为科学是“历史的有力的杠杆”,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两对矛盾的交互作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身也会对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变革产生促进作用。伟大的发明曾经影响并造福于全世界,推动了人类历史的前进。 高科技就像沟通现实与未来的使者,引导人们不断开拓发展的空间,走向的具有活力的新世界。在当今世界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中,世界各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越来越意识到发展科学技术对于提高本国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的极端重要性,纷纷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改革,制定科技发展战略和相应的科技政策,迎接科技革命的挑战。因为任何事物有具有两面性,科技也是如此,它是一把双刃剑,如何使用全看我们自己。 只有对科学技术有了清楚的认识,我们才能更好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简单说来,通过科学技术发展经济与环境能源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 发展经济可以为保护环境提供物质保障,但若一味的发展经济,而不注意保护环境,又会破坏环境,反而会影响经济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科学技术是历史上对社会发展起巨大推动作用的进步的力量,在当代社会,科学技术的作用更为重要,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是生产力对社会的作用要通过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通过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来展开的。生产力的作用与社会制度以及人的价值观念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在坚持先进生产力对社会的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必须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坚持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科学的发展要与人

刑事诉讼法课后思考题

刑事诉讼法课后思考题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复习思考题】 、诉讼、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 、简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简述三大诉讼法的异同。 、简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简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简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可不做)【复习思考题】 、从外国刑事诉讼发展历史看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 、从中国刑事诉讼发展历史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模式。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复习思考题】、 、简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的设置与相互关系。 、简述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审判委员会的利弊分析。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复习思考题】 、什么是当事人?有哪几个特征? 、被害人在刑诉中可能充当哪几个角色?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复习思考题】 、以被害人的地位为范例分析国家追诉原则的涵义。 、以公开逮捕现象为例评价无罪推定在我国是否得到贯彻。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关系。 第六章管辖与回避

【复习思考题】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简述地区管辖的原则。 、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情形及程序。 第七章辩护与代理 【复习思考题】 、法律意义上的辩护和自然意义上的辩护的特征?区分的意义? 、简述辩护人的地位与权利义务。 、简述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简述刑事代理的意义。 、律师阅卷权的作用和意义何在? 第八章强制措施 【复习思考题】 、列表分析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复习思考题】 、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 、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 第十章期间与送达 【复习思考题】 、简述刑事诉讼中规定期间的意义。 、简述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简述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定期间的起算、计算方式。 、简述诉讼期间恢复的概念和条件。 、简述送达的概念和特点、方式。 第十一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复习思考题】 、刑事诉讼启动模式的思考。 、刑事立案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刑事科学技术题

《刑事科学技术》模拟试卷 一、概念题(每题2分,共10分) 1.刑事科学技术。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也称物证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材料,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 2.调焦。调焦是指调节物像相对的距离,使不同距离的景物按照一定的拍照要求清晰成像在像面上,或者将某些景物成像模糊的过程。 3.斗型纹。斗型纹内部系统中心有一条以上的环形线,或螺形线、曲形线,上部及两侧由较多的弓形线包绕,下部由波浪线或横直线构成。 4.步态特征。人行走时每只脚在起脚、碾脚、落脚过程中的运步规律特点。 5.笔迹。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运笔特征主要表现在(起笔)、(收笔)、(行笔)和(连笔)特征上。 2.摹仿笔迹按摹仿手法分三种:()、()、()。 3.凹陷状痕迹的结构包括()、()、()和()。 4.足迹按造型客体不同可分为()、()和()三种,其中()不能进行人身同一认定。 5.弹壳在发射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特征有()、()、()、()、()。 6.近距离摄影中,理论上增大影像的方法有()和()。 7.感光度低的胶片,宽容度()。 8.左手伪装笔迹有机械性特点,表现为(左高右低)。 9.常见的制式枪弹是由弹头、弹壳、()和()构成的。 10.枪管的内表面叫枪膛,它可分为线膛、()和()三个区域。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画“√”,错误的画“×”) 1.照相机镜头焦距越长,视场角越大。 2.目前能进行红外线反射摄影的波段是750nm~1350nm。 3.弓型纹由内部、外围和根基三个系统所构成。 4.人行走时,碾脚过程中形成的主要痕迹是蹬痕。 5.穿鞋足迹不能对留痕鞋进行同一认定。 6.用石膏制模法提取足迹前,必须将足迹中的石块,树枝,树叶等杂物清除。 7.人行走时步角越大,其躯干越后仰,重心后移。 8.一般性伪装笔迹的基本类型有:(1)伪装书写水平;(2)改变字的正常形态;(3)破坏字的结构;(4)改变运笔方式。 9.错别字特征中的别字,包括:(1)同音别字;(2)形近别字;(3)义近别字。别字也是出现率较低的特征,习惯性的别字特征上符合也是认定结论的依据之一。 10.物质受激发光的强度,与激发光的波长、温度、浓度、强度及湿度等的影响有关。 四、不定向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1.下面属于射击弹头上痕迹特征的是()。 A.“小旗”痕迹 B.阳膛线磨损特征 C.进膛磕碰痕迹 D.主要棱线与次要棱线 2.在笔迹鉴定中,下面属于搭配特征的是()。 A.笔画之间的交接部位 B.相邻笔画之间的搭配距离 C.偏旁之间配置的高低远近 D.笔画之间的长短比例关系 3.某现场提取的手印全长为180mm,下面不接近犯罪嫌疑人身高的是()。 A.170cm B.176cm C.182cm D.188cm 4.白色塑料表面遗留的汗液手印,采用()显现法效果不好。 A.铝粉 B.青铜粉 C.黑色磁性粉 D.“502”粘合剂 5.显现血手印,采用()显现法效果不好。

科技的定义(精)

科技的定義: 1.改變資源以滿足人類需求的知識之總和。 2.人類求生存的一種策略。 3.人們控制和改變自然環境的手段或方法。 4.一種理論的實際應用。 5.知識的應用和應用性的知識。 6.促使社會變遷的主要動力。 7.人類適應環境的主要工具。 8.運用我們的知識、工具和技能,以解決實際問題並擴展人類的能 力。 科學與科技的不同: 科學是有組織、有系統的學問;而科技則是人類應用知識、工具、與技術來解決問題並延伸人類能力的活動。 科學的活動大致遵循仔細觀察、提出問題、提出假設、進行實驗(驗證假設)與結論(學說與定律)等科學方法的步驟;而科技的活動則透過界定問題、蒐集相關資料、提出解決方案、執行製作、測試與評估等步驟來解決問題。 科學的活動較偏重在發現(discover)與探索(explore);而科技的活動除解決人類所面臨的問題或滿足人類的需求外,科技活動常伴隨著創新(innovate)與發明(invent)的活動內涵。 另就活動的結果而言,科學活動的目的在於釐清事物之間的關係或探究自然界或宇宙運行的法則,因此透過科學活動的協助,我們可了解事物之間的關係或建立共通的原理、原則、定律;而科技活動的目的則在解決人類所面臨的問題或滿足人類需求。 營建科技的原理: 營建科技包含兩大因素:一為材料,二為材料的組合方法,在建造時,最重要的是能吸收和可均勻分配應力的材料。應力代表所有作用於建築

物而足以使之倒塌的力量,這些力量可分為靜載重(結構體本身重量及其永久載重)和活載重(風力、積雪、洪水、移動物體等之載重)。三種主要的應力有: 1.壓縮力---將材料之粒子壓擠再一起的力量; 2.拉力----將材料之粒子拉開的力量; 3.剪力----驅使材料粒子間互相滑動的力量; 任何建築結構設計的成敗,最主要乃決定於是否能均勻地分配應力,以及將載重轉移至最穩定的支撐面--地面上。 參、建築物主要構成單元(Structures Element) 一﹑基礎(Foundation) 基礎乃建築物最基本之構造部份,藉以將上部結構物之荷重均勻傳達於岩盤,基礎之構造方法種類繁多,應如何採用合適之構造,是建築物荷重情形及地質之軟硬而作決定。 二﹑牆壁(Wall) 牆壁為建築物垂直方向之構造體,用以分隔水平空間,有分外牆與內牆兩種,外牆用為屋內外空間之分隔,故需具備耐寒暑之性能。承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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