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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铁路部门行使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监测专业队伍建设。

第四条(经营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第五条(分类管理)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公共场所为: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

(三)游泳场(馆)。

除上述场所外,《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场所为乙类公共场所。

第二章卫生管理和要求

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选址、设计、装修)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第八条(一般要求)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场所检测)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并公示。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具

备卫生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检测。

第十条(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卫生间及浴室,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设施、设备。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第十一条(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集中空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使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装置;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风口表面应保持清洁。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十三条(用品用具)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

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其储存设施应当分类设置和专门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十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公共场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批准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饮用水管理)提供二次供水和直饮水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供水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和直饮水管理。

第十六条(健康检查)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在岗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七条(人员培训)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及知识培训,不得安排卫生知识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应当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国家提倡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医院诊室、候诊室、病房,商场,

书店、阅览室,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营运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划分吸烟区和禁止吸烟区。

第十九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并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公共场所应当制订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

第二十一条(事件报告)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卫生部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第二十三条(行业协会)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管理,促进行业行为自律。

第三章卫生许可

第二十四条(许可管理)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营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审查)新、改、扩建的甲类公共场所实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制度。

新、改、扩建的甲类公共场所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方可施工。竣工验收时应当经原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申请卫生许可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申请材料)申请甲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五)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六)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

(七)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八)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乙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设施配置等相关资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涂改。申请者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八条(许可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甲类公共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许可证内容及有效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三十条(许可延续)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卫生许可延续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原件;

(二)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三)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规模未发生改变的承诺书;

(四)卫生设施配置及运转情况说明;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资料;

(六)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许可变更)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职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卫生标准和规范对公共场所及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职权)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采样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公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信息,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第三十五条(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场所,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用品用具;

(三)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公众健康危害的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

第三十七条(纠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三十八条(科学评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危险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量化监督指标,推行量化分级管理的监督模式。

第三十九条(举报处理)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者)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的;

(三)超出规定范围经营的。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或者从业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的;

(四)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未按规定调离或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五)未按规定对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公示,检测结果未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

(六)水质、空气质量、用品用具、采光、照明、噪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的;

(七)未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的;

(八)用品用具储存设施未按规定专门设置和使用的;

(九)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未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或备案批准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置清洗消毒场所和未按规定配备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和设备的;

(二)擅自拆除、改造卫生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

(三)装饰装修期间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继续营业的;装饰装修后空气质量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新风、送风、回风设施设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未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洗消毒的;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凝)水、空调送风、风管积尘、微生物等卫生指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甲类公共场所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而擅自施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公共场所拒绝卫生监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公共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公共卫生事件的或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公共场所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导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的;

(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的;

(三)不具备相应能力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执法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执法人员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公

共场所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卫生行政部门虚报、瞒报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释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共浴室,是指供人们沐浴的公共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直接饮用的水。

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前经再度储存、加工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

第五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2月10日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完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一次)、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根据规模、项目设置清洁、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正常运行。 五、公共场所消毒间须独立密闭设置,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且运转正常;消毒程序符合要求,消毒记录及时规范。 六、公共场所须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采购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公共卫生用品时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建立台账。 八、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制定公共场所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方案),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内须有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有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信誉度等级及卫生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五四”制 一、四加强即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加强与监督部门之间的联系。 二、四统一即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量化分级公示牌;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卫生管理制度;统一配发一套卫生管理档案盒(内有制度、各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操作规范等九项内容)。 三、四建立即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卫生档案制度;建立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索证制度;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建立化妆品、消毒产品等进货入库检查验收制度。 四、四及时即公共场所环境要及时清扫;公共用品、用具要及时消毒;客用物品要及时更换(一客一换)并做好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报告。 五、四做到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到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做到每月开展一次卫生管理自查,并做好登记;做到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查体、定期培训,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工作服帽;做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密闭消毒间,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消毒程序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目录 1、餐饮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2、证照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4、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制度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7、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8、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9、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0、卫生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1、卫生检查制度 12、餐饮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六病”调离制度

餐饮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一、餐饮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应置于醒目处。 二、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做好自查和换洗、消毒等工作记录。 三、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操作时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应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保证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五、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设置醒目的禁烟警语和标志,有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按规范设置专用消毒间、储藏间等功能间,配备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七、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并按照卫生标准清洗、消毒、保洁。 八、保持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墙壁、地面、屋顶、空调滤网无积尘无蛛网;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九、卫生用品(消毒剂)应按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储水池每年清洗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铁路部门行使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监测专业队伍建设。 第四条(经营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第五条(分类管理)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公共场所为: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 (三)游泳场(馆)。 除上述场所外,《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场所为乙类公共场所。 第二章卫生管理和要求 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选址、设计、装修)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第八条(一般要求)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场所检测)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并公示。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档案襄阳市环球壹号名盟会所

证照管理制度 1、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2、单位负责人领取证照,把已领取的证照由单位编号并复印后存档,以备核查。 3、领取的证、照要妥善保管,规范使用,不准涂改。不准转借不相关的人、单位使用,不准利用证照从事违法活动。若有用证、照从事违规、违法活动者将给予当事人以经济处罚,并收缴全部非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照有关程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各种证、照丢失后要及时登报声明作废,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5、对单位的各种证、照复印件也要加强管理。有关人员需带证、照复印件时,必须加盖红色印章并签上持件人姓名,加盖“再复印无效”方印字样。否则均视为无效证件。 6、发现伪造单位证、照应及时举报给当地主管部门,由单位配合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7、本制度即日起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 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1、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获得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发现五病患者及时调离本岗位。 3、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从业人员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5、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一年。 6、此证不得转借、涂改。 个人卫生制度 1、每年一次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工作前必须更衣、洗手、消毒。 3、工作时不留长指甲、不戴手表饰物等,头发不外露。 4、不在工作时吸烟,不随地吐痰。 5、入厕不穿工作服,入厕后需重新洗手、消毒。 6、讲究个人卫生,客服不良卫生习惯,杜绝操作时擤鼻涕、挖耳朵等现象。 7、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参加考核。 襄阳市环球壹号名盟会所 2013年9月17日

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必须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醒目位置. 2、建立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完善卫生管理制度。 3、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体检,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认真落实公共用品的换法消毒保洁工作。公用物品的清洗消毒应设有专间,并专间专用。消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好的公用物品要放置保洁橱保洁。消毒台帐齐全。 5、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并保持个人卫生。 6、进行经常性的卫生检查。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 7、做好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无乱堆乱放,地面无烟蒂、痰迹和垃圾。 8、有完善的除四害措施。

理发美容业消毒操作规程 1、理发工具的消毒 (1)紫外线消毒:先将理发工具(剃刀、发剪、发推、梳子等)擦净,平放在紫外线消毒箱中的隔栅上(不能叠置,剪刀应张开),开启电钮,紫外线照射20分钟(皮肤病专用工具照射25分钟),取出妥善放置备用。 (2)用臭氧消毒盒:理发美容用具在每客使用后清洗、擦干,放入臭氧消毒盒内,消毒30分钟。 (3)化学消毒 使用过的胡刷、发梳、剃刀、发剪,用1%磺溶液或75%的酒精浸泡20-30分钟,或使用一次性胡刷。 2、毛巾、围巾的消毒 先将各类毛巾、围巾分类清洗干净,放在蒸汽消毒锅或蒸汽柜中,待蒸汽放出后再蒸10-15分钟,取出凉干或烫平,分类存放于保洁柜备用。 3、美容间的空气消毒 先将房间清扫干净,在工作前和工作结束后,开启紫外线消毒灯,照射30分钟以上(每10-15m2面积安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离地)。或选用空气消毒清新剂喷雾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巡查记录(样)

卫生监督检查文书 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登记表(公共场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负责人: 地址:电话: 一、组织管理: (1)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是□否□ (2)是否健全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 (3)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 (4)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是否索要有效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无□ 二、卫生设施: (1)是否设置消毒间是□否□ (2)是否设置布草间(仅宾馆)是□否□ (3)是否有卫生间是□否□ (4)是否使用二次供水是□否□ (5)是否张贴禁烟标志是□否□ (6)是否购置头癣顾客专用工具(仅理发店)是□否□ (7)是否配有消毒托盘及消毒液(仅理发店)是□否□ (8)是否张贴禁游标志(仅游泳池)是□否□ (9)是否配有浸脚池(仅游泳池)是□否□ (10)是否配有更衣室(仅游泳池)是□否□ 三、卫生监测: (1)是否持有公共场所监测报告是□否□ 被监督人签名:卫生监督检查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负责人: 地址:电话: 监督意见: 针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1、办理《卫生许可证》。 □2、健全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上墙。 □3、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4、设置布草间(仅宾馆)、消毒间、卫生间。 □5、加强饮用水管理工作(具体内容见饮用水检查意见书)。 □6、张贴禁游标志(仅游泳池)及禁烟标志。 □7、购置头癣顾客专用工具。 □8、配备消毒托盘及消毒液。 □9、配备更衣室和浸脚池。 □10、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监测 □ 以上条整改意见,请你单位及时落实。 被监督人签名:卫生监督协管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样本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证照管理制度 1、证照: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 复印件) 等 2、单位负责人领取证照, 把已领取的证照由单位编号并复印后存档, 以备核查。 3、领取的证、照要妥善保管, 规范使用, 不准涂改。不准转

借不相关的人、单位使用, 不准利用证照从事违法活动。若有用证、照从事违规、违法活动者将给予当事人以经济处罚, 并收缴全部非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者, 按照有关程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各种证、照丢失后要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5、对单位的各种证、照复印件也要加强管理。有关人员需带证、照复印件时, 必须加盖红色印章并签上持件人姓名, 加盖”再复印无效”方印字样。否则均视为无效证件。 6、发现伪造单位证、照应及时举报给当地主管部门, 由单位配合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7、本制度即日起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1、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

体检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 获得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发现五病患者及时调离本岗位。 3、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 以备检查。 4、从业人员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5、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一年。 6、此证不得转借、涂改。 个人卫生制度 1、每年一次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 方可上岗。 2、工作前必须更衣、洗手、消毒。 3、工作时不留长指甲、不戴手表饰物等, 头发不外露。 4、不在工作时吸烟, 不随地吐痰。 5、入厕不穿工作服, 入厕后需重新洗手、消毒。 6、讲究个人卫生, 客服不良卫生习惯, 杜绝操作时擤鼻涕、挖耳朵等现象。 7、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参加考核。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目的: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促使公共 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公共场所相关的卫生标准等。 监督对象: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要监管的公共场所。 监督检查要点: 一、监督检查内容:1、卫生许可情况;2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培训情况;3 、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4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 5 、各种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使用情况; 6 、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经培训合格,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情况和相关卫生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⑴、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 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 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⑵、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 岗工作,检查时应查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⑶、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3、查看卫生管理制度,询问相关人员,掌握其制度落实情况,随机抽查从业人员,了解是否按制度执行。 4、使用非一次性茶具、毛巾、床单、拖鞋等公用品的场所,查看茶具消毒设有的专用消毒间,检查其有关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及操作情况: ⑴、消毒间外应贴有明显标志,内有卫生制度,布局合理,无杂物; ⑵、内设2只以上(一洗一清)水池,有明显标记,消毒柜、保洁柜能满足消毒、周转需要; ⑶、消毒剂的配备按比例配制,茶具清洗消毒后,存放在保洁柜内;拖鞋的消毒应设有专用容器,消毒液的配备按比例配制(如使用含氯消毒剂应达到1000mg/L的浓度),每4小时更换一次,每次浸泡30 分钟后清洗、晾干备用; ⑷、毛巾、床单应严格按一客一用一消毒,在洗涤中要有消毒的程序。 5、检查使用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进行索证;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应有卫生许可批 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保质期等中文标示,使用 场所经营者应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号、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检查场所防蚊、蝇、蟑螂和防鼠设施。没有使用空调的场所,应

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必须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醒目位置. 2、建立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完善卫生管理制度。 3、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体检,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认真落实公共用品的换法消毒保洁工作。公用物品的清洗消毒应设有专间,并专间专用。消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好的公用物品要放置保洁橱保洁。消毒台帐齐全。 5、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并保持个人卫生。 6、进行经常性的卫生检查。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 7、做好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无乱堆乱放,地面无烟蒂、痰迹和垃圾。 8、有完善的除四害措施。

理发美容业消毒操作规程 1、理发工具的消毒 (1)紫外线消毒:先将理发工具(剃刀、发剪、发推、梳子等)擦净,平放在紫外线消毒箱中的隔栅上(不能叠置,剪刀应张开),开启电钮,紫外线照射20分钟(皮肤病专用工具照射25分钟),取出妥善放置备用。 (2)用臭氧消毒盒:理发美容用具在每客使用后清洗、擦干,放入臭氧消毒盒内,消毒30分钟。 (3)化学消毒 使用过的胡刷、发梳、剃刀、发剪,用1%磺溶液或75%的酒精浸泡20-30分钟,或使用一次性胡刷。 2、毛巾、围巾的消毒 先将各类毛巾、围巾分类清洗干净,放在蒸汽消毒锅或蒸汽柜中,待蒸汽放出后再蒸10-15分钟,取出凉干或烫平,分类存放于保洁柜备用。 3、美容间的空气消毒 先将房间清扫干净,在工作前和工作结束后,开启紫外线消毒灯,照射30分钟以上(每10-15m2面积安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离地2.5m)。或选用空气消毒清新剂喷雾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概论 试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概论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禁烟范围是室内公共场所。 A. √ B. × 答案:A 第 2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A. √ B. × 答案:B 第3 题.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临时从业人员不需要进行健康检查。 A. √ B. × 答案:B 第 4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A. √ B. × 答案:A 第5 题. 纳入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管理的公共场所有七类28种。 A. √ B. × 答案:A 第6 题. 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自动售烟机。 A. √ B. × 答案:B 第7 题.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A. √ B. × 答案:A 第8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A. √ B. × 答案:A 第9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A. √ B. × 答案:A

第10 题.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A. √ B. × 答案: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 以下不是公共场所卫生学特点的是 A. 人群密集 B. 人群流动性大 C. 有建筑维护结构 D. 设备和物品容易污染 答案:C 第2 题. 以下哪种情况需要公共场所经营者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A. 变更单位名称 B. 变更法定代表人 C. 变更经营项目 D. 变更负责人 答案:C 第3 题. 公共场所有哪些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A.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B. 水质、采光、照明、噪声 C. 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 D. 以上都是 答案:D 第4 题.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公共场所禁烟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在室内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或警语 B. 吸烟区可以位于行人必经通道上 C.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D. 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答案:B 第5 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何时正式实施 A. 2010 5 31 B. 2010 6 1 C. 2011 5 1 D. 2011 2 14 答案:C 第6 题. 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 A. 卫生监督部门 B. 卫生行政部门 C. 公共场所经营者 D.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答案:C 第7 题.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B. 包括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份)4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卫生管理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专柜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2、各部门的卫生管理记录应定期上报至档案管理员处,由其收集、汇总、整理并纳入管理台账。 3、卫生部门的监测记录、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材料,以及本单位的日常自查记录、卫生管理过程性记录、健康相关产品采购索证记录等应及时归档。 4、档案内容包括:(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证照管理制度 1、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必须齐全、有效。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须复核一次。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 3、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及时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办卫生许可证。 4、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应及时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变更。 5、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牌应 在大厅、前台等醒目处公示。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及个人卫生制度 1、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 试用工)健康体检,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 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核。未经健康体检 和卫生知识考核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2、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试用工) 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3、发现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肝、 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 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疾病,及时将患者或 疑似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并做 好调离记录。 4、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或由单位统一保管, 同时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记录,定期查阅、 检索健康证明即将失效的人员名单,并组织、督 促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5、对已离职、辞职或被辞退的从业人员, 及时将其健康证明剔除出统一的管理档案。 6、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卫生知识 培训档案。 7、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 时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及佩带饰物。 健康相关产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1、健康相关产品,包括消毒产品(如消毒 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涉水产品(如水质 处理器、蓄水设备、饮水机),以及其他与人体 健康有关的产品。 2、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件或批件和该产品近期检验报告的复印件等。采 购的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 定和要求。 3、健康相关产品入库或安装使用前应进行 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主要做法:设立专人验 收并造册登记,在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产品与 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账记录。台账应如 实记录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 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4、与健康相关产品索证有关的资料应按产 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 备查。 5、采购的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不得 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 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 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7、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 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 密闭的储藏柜中。 8、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 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9、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 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一次)、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根据规模、项目设置清洁、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正常运行。 五、公共场所消毒间须独立密闭设置,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且运转正常;消毒程序符合要求,消毒记录及时规范。 六、公共场所须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采购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公共卫生用品时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建立台账。 八、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制定公共场所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方案),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内须有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有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信誉度等级及卫生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五四”制 一、四加强即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加强与监督部门之间的联系。 二、四统一即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量化分级公示牌;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卫生管理制度;统一配发一套卫生管理档案盒(内有制度、各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操作规范等九项内容)。 三、四建立即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卫生档案制度;建立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索证制度;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建立化妆品、消毒产品等进货入库检查验收制度。 四、四及时即公共场所环境要及时清扫;公共用品、用具要及时消毒;客用物品要及时更换(一客一换)并做好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报告。 五、四做到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到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做到每月开展一次卫生管理自查,并做好登记;做到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查体、定期培训,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工作服帽;做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密闭消毒间,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消毒程序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完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创建”基本要求 一、亮证经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集中悬挂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杜绝无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存在。A级住宿和游泳场所等量化分级等级牌应摆放在接待服务前台。醒目处设置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信誉度等级、卫生监督监测、自身检测或卫生评价报告、健康证等,公共区域有醒目禁烟警语、标志。 二、持证上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复印件应放在经营场所服务台备查。 三、制度上墙:在前厅或相应的区域悬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前厅悬挂“五病”调离制度及卫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调离:有每年“五病”调离检出及调离情况记录本,详细记录“五病”检出和调离情况。记录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间要求:消毒间设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柜等设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应标识明确;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线清晰;洗涤剂、消毒药、消毒药量杯(自设容器有标识及刻度)配备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墙(消毒间或消毒区域),每日填写消毒记录单,记录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当天消毒的数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单位资质证明、洗消协议合同、每次接收数量和抽查记录。 八、环境及个人卫生:保持内外环境和设备设施整洁,保持从 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状况。 九、管理档案:建立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各项制度、记录本单、监督意见书、内部卫生管理检查、卫生整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等整理入档)。 十、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 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 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 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 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 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最全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可证”后能营业,做到亮证经营并按照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场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六、商场应设置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设保洁工具存放处。 七、所有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 八、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 证照管理制度 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办齐卫生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证照可营业;各种证照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卫生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可

经营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新建、扩建、改建旅店业,按规定程序申领卫生可证。 三、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卫生可证等证照审验、变更、换证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 四、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 五、供顾客使用的沐浴、洗发用品等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并能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有效的卫生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根据,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可上岗工作。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并上报应体检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四、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总经理、负责人): 卫生管理员: 组员: 机构人员职责: 组长: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卫生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计划、标准;组织自身卫生检查;对违规情况组织整改、对违反人员作出处 理决定等。 卫生管理员(专或兼职):主持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建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对违规部门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议提交 组长,执行处理决定等。 组员:本部门卫生责任人、落实本部门卫生责任制。参加自身管理的检查; 落实本部门存在问题的整改等。

住宿业卫生管理制度一览表 1.宾馆、旅店业卫生管理制度 2. 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3.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4.公共场所自主规范管理制度 5.清洁用具消毒管理制度 6. 洗消间卫生管理制度 7.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制度 8.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与卫生培训制度 9. 公用茶具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10.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11.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2.化妆品采购与索证管理制度 1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4.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制度 15.拖鞋消毒方法及保洁存放 1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 1、物理消毒 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2、化学消毒对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热碱水浸泡洗刷→化学消毒→清水冲) (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2)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3、口杯、茶杯的保洁 经消毒的口杯、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六、顾客用棉织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撤换下的顾客用棉织品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档案 单位名称: 经营类别: 建档须知 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本档案,并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档案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分类记录,并做到相关内容及时、真实、完整,不漏项、缺项,无逻辑错误。 三、建档时,统一用炭素水笔填写,做到字迹工整,不得随意涂改,有时间项目的,一律填写到日。 四、本档案按法定要求,至少保存两年。

五、未依法建立本档案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管理部门及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部门 1、主管部门:宝塔区卫计局 2、执法机构:宝塔区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 二、本单位卫生安全责任人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1、负责人:职务: 2、卫生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人)职责 1、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与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与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的培训学习与考核。 2、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负责提出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的意见。 3、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责任制度与卫生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督促本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5、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本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6、参与保证卫生安全的其她管理工作。 单位(经营场所)简介 单位,坐落于 (路)街道,建筑总面积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5.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5.1.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1.2职责 5.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3工作要求 5.1.3.1卫生许可证发放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 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 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5.1.3.2许可要求 (1)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 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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