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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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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在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特有现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普通消费者在市场上越来越处于软弱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高度发达的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过渡阶段。这时一方面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细微的专业化分工使得消费者客观上越来越难判断自己的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和产品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垄断资本集团利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的行为频频发生,如抬高价格、虚假广告、缩减生产以维持高额利润以及直接以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出售等,对消费者利益形成了更大的威胁。因此消费者纷纷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的特征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消费者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这就是说,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的消费,个人消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另一部分是劳务消费,即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当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也不完全限于个人的直接消费,也可能是用于储存、欣赏,或作为赠品赠送给他人等等。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可能是用于家庭的或单位的消费,这些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也是消费者。相反如果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和经营,则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消费者。

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它是指个人而不是指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体),更不包括政府。所谓消费行为,不是指单位的消费,而是指个人的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始终是与对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

4、单位不是消费者

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与经营者相比,根本不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它和经营者之间在谈判的地位、所掌握的交易的信息等各方面都是等同的,没有必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保护原则

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个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不法侵害,却没有足够的力量充分保护自己;这种侵害不仅对于消费者自身,而且对国家经济民主的维持、对社会经济整体的有效运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极大的危害。因为消费者消耗和利用商品或服务的活动,虽

属于经济生活的微观层面,但垄断势力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泛滥,使消费者在付出了极大的经济代价之后,仍无法得到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样,社会经济生产的最终目标——为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创造物质和非物质消费品——就遭到了扭曲。为了校正这种情况,以国家为核心的公权力主动介入到微观经济层面,站在消费者一边,通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去规范和控制不法经营者的行为,达到经济协调、社会稳定的目标。

2、全社会保护原则。全社会保护原则的实质,就是在国家保护的基础上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扩大到全社会范围,动用一切社会力量,对经营者及其他可能或实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预防、控制、规范和监督。国家和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行政司法部门是社会的组织者、管理者,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客观上不可能全部进行查处和惩办。因此明确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利于及时、迅速、深入、妥善地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社会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为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所谓社会力量的监督,是指除拥有强制力的国家以外的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组织和个人的监督,它包括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组织的监督、大众传媒机构的监督以及一切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如我国《消法》规定:各级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形式的消费者组织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与行政部门合作,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投诉并调查、调解、支持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起诉,向传媒披露事实等社会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缓解不法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众传媒则通过对不法行为的报道、披露,形成舆论监督的效应,一方面使不法经营者有所收敛;另一方面,引导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到消费者的社会保护行列中来。

3、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各国在不同时期,由于物质经济条件的局限,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法律原则的贯彻并非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法制建设、公民意识、商业道德、管理和技术水平都有待提高和发展。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能完全按照良好的愿望进行。过度的保护不仅不

能促进经济的协调运行,反而会抑制、甚至侵害了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度原则,即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提出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和社会在具体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分析消费者的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是否是正当权益,致害的原因是否是经营者的恶意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消费者恶意造成权益受损的后果等,并加以区别对待。对于正当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坚决予以保护;对于因各种原因受损的消费者,适度保护;对于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故意使自己遭受损害的消费者,不予保护或仅给予有限保护。适度保护主要体现在对经营者责任的认定和对消费者损害赔偿的额度规定两个方面。因此,我国《消法》对经营者的责任认定基本上采用以过错责任制度为主的归责原则;在消费者损害赔偿制度中,除了经营者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应当加大赔偿额以外,基本以赔偿物质损失为主,而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则持慎重态度。

二、消费者权利

1、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体现。为了使这一权利真正得到体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某些新开发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保证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不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存在。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该项权利表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

真实情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有关情况。消费者此项权利的现实问题是:知情权的内容确定标准。是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为依据,还是以消费者应知的内容为依据。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是:自由、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规范、不得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由于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更需要突出强调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以便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根据《消法》的规定,这项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赔偿请求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为求偿权。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商品的购买者;(2)商品的使用者;(3)服务的接受者;(4)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者服务的接受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现场受到损害的其它人。

为了保障消费者获得赔偿权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在不同情况下,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

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这里规定的是商业先行赔偿的原则;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为结社权。赋予消费者以结社权,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7、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为获得有关知识权。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比如有关消费观的知识,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二是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

识。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最起码的权利之一。在实践中,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大量表现为侮辱消费者,即侵犯消费者名誉权的行为,此外还有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甚至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与消费密切相关,因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这一权利可具体表现为: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是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的另一方,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相对应,消费者权利能否得以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我国经济生活的需要和可能性,针对消费者权利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八项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此外,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在不与国家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这是与消费者的批评监督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它要求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生产者应采取访问用户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使用效果与使用要求的调查,了解本产品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进一步改进设计,提高产品质量。销售者应通过设置意见簿、投诉电话、公平秤和挂牌上岗、明码标价等措施给消费者提供监督的机会和条件。服务者也应因地制宜地为消费者监督提供便利条件,接受消费者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这是与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来说,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因素,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其服务环境、服务设施、服务内容等也必须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因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此外,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这是与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了解、掌握有关商品、服务的信息主要来自于经营者通过标注、表示、宣传等方式提供的信息。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

求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即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的这一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经营者对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经营者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以利于消费者对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价格进行比较,从而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商品。

(4)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五)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发票、收据、购货单、信誉卡等,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及相关具体事项的书面凭证。这是记载商品买卖和服务提供的主要内容的重要凭据,也是处理日后可能发生的消费争议的最基本依据,对于确定消费者、经营者权利义务是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为了便于消费争议的及时、合理解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必须履行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六)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说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广告、说明、实物样品不一致,将被视为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索赔。

(七)禁止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尽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由于消费者在信息占有、经济实力等方面均不如经营者而处于弱势的地位,经营者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八)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理应受到经营者的尊重,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仅靠一种方式、通过一种途径进行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只有依靠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一个多途径、多方式的保护机制,互相配合、相互协调、发挥各自优势,才能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真正有力有效的保护。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式主要包括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两种方式。

(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家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担负着主要的职责,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各有关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活动得以实现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立法保护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应尽的职责,而立法保护则是国家充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国家应当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和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行政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管理、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包括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计量部门对计量工作的监督,卫生监督部门对食品卫生、药品的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物价管理部门对物价的监督,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和包装的监督。此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3、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利用司法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起诉。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并及时审理。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惩处权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但不是万能的,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仅依靠国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是不够的,而社会监督可以有效地弥补国家干预的不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首先,大众传媒应当做好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的作用,积极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营造出良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氛围。

其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能,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自身权益。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如1984年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1989年成立的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等)。特别是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信息;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其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另外,消费者组织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因此,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大力支持和帮助。

五、消费争议的解决

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上存在冲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经营者就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而引起民事权益纠纷。及时、有效、合理地解决消费者争议,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对于维护和发展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争议的解决作了专门的规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指争议发生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实质参与的情况下,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争议问题相互交换意见、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是发生消费者争议时应当首先采用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最快速、最方便的解决方法。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这是指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由消费者协会作为第三人出面主持消费争议的调解。消费者协会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协商,促成争议尽快解决。但是,消费者协会不得强制争议各方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反悔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行政申诉

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就消费者权益争议不能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时,也可以根据商品和服务的性质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有关行政部门主要指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等机关,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来说,有关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消费争论,应及时审查,获取证据,分清责任,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如发现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承担行政责任时,可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请仲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由第三方作出裁决,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消费争议后,如果双方协商和解不成,消费者可以根据事前或事后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五)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方式是解决消费者争议最具权威性的方式。消费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及时立案审理,从尽量方便消费者的原则出发,使纠纷得以及时解决。

六、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承担法律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对侵权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经营者和其他赔偿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若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由于违法的情节、性质不同,分别或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残或者死亡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工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5、经营者违反“三包”的规定或约定的民事责任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6、经营者违反有关约定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7、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有: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情感语录

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

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

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

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

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

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

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

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

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

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

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

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想念我的时候,不要

忘记我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

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

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

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情感语录

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

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

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

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

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

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

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

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

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

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

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

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

种心痛叫绵绵无期

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

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

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情感语录

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

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

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

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

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

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

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

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

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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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

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

2017年电大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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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二、判断 三、单项选择 四、案例分析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产品责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因产品瑕疵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销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由其向造成产品缺陷者追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因产品缺陷承担以下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造成消费者或者

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被告虽然不可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但可基于下面三点事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②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③产品已过有效期限。 作业二 一、不定向选择题 二、简述题 1.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及实现途径。 答: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必然要求经营者通力合作,客观,充分的披露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国家及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对此进行监督、通过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督促经营者披露相关信息,保证消费者的各情权不受侵犯。 2.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含义及特征。 答: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特征:1,首先表现在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应当具务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即商品应当具有适销性。2,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计量正确,不得克扣、短斤少两,最后交易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 三、案例分析题 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耕地日常保护 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 (四)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其他内容。 第八条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 有条件复垦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三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四条任何单

XX年国土局耕地保护工作总结

XX年国土局耕地保护工作总结 一年来,XX年XX团耕地保护工作在师国土资源局的和团场党委的正确领导及关心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团场在上一轮耕地保护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耕地保护工作,为团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现将34团XX年耕地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一、党委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团长、政委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和农业生产的副团长任副组长,国土分局、农业科、林管站、财务科、纪委监察科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分局,为开展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2、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师与团场签订责任书1份,团场与连队签订责任书11份,连队与农户签订责任书1333份。 3、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结合XX团实际,制定下发了《XX团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XX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和《XX 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比的通报》等文件,考核从耕地

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查处等四项指标入手进行考核。 4、加大宣传力度。团场利用电视、报纸、广播、板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借助每年的“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测绘日、“12.4”法制宣传日,开展耕地保护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团场广大干部职工的国策意识和法制意识,营造依法用地、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每年对连队签定的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 二、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1、团党委一向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无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的现象,全团本年无利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搞建设的项目,所以耕地总量动态保持平衡。 2、补充耕地情况。XX年以来,我团按农二师要求加大了土地开发复垦力度,通过团场投资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先后开发储备耕地面积达875.331公顷,同时本着“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交纳耕地开垦费,实行先补后占,加大开发复垦工作力度。目前我团储备库耕地充足,可以完全确保我团建设项目用地占补平衡的需要。 三、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标准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答案

————————————————————————————————作者:————————————————————————————————日期: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 A.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B.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 C.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D.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多少倍? A.1倍 B.2倍 C.3倍 D.4倍 3.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下列答案中最正确的是哪项? A.丙只能向乙索赔 B.丙只能向甲索赔 C.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 D.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 4.消费者王某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生产者主张赔偿 B.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 C.王某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D.若销售者有证据表明该瑕疵是在销售过程中其他销售者所致,有权拒绝赔偿 5.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农民的消费活动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农民的生活消费活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不适用该法 C.人类的所有消费活动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D.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6.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属于()。 A.自主选择权 B.公平交易权 C.知悉权 D.求偿权 答案: 1.C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定)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每题仅有一个正确答案) 1、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 A、2013年10月25日 B、1993年10月31日 C、2009年8月27日 D、2013年3月15日 2、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A、安全 B、诚信 C、合理 D、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3、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

服务之日起()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A、3 B、12 C、6 D、24 4、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A、3 B、7 C、15 D、30 5、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A、消费者 B、经营者 C、运输公司 D、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7、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 A、无过错责任 B、过错责任 C、侵权责任 D、担保责任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 A、5000 B、500 C、1000 D、100 9、经营者违反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 A、民事赔偿责任 B、违约责任 C、刑事责任 D、罚款、罚金 10、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分立、合并前的企业 B、变更中的企业 C、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至少1个正确答案) 11、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A、消费者定作的;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之令狐文艳创作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令狐文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

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试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试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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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年主题是什么?(C) A、健康与消费 B、消费与维权 C、消费与发展 D、消费与责任 2、国际消费者联盟从哪一年开始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A) A、1983年 B、1987年 C、1991年 D、1981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哪一年开始施行?(C) A、1983年1月1日 B、1994年3月15日 C、1994年1月1日 D、1987年3月15日 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哪一年开始施行?(D) A、1984年 B、1994 年 C、1987年 D、1996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A) A、全社会 B、各级政府 C、各级消费者协会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全国统一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电话。请问电话号码是多少?(C) A、12333 B、12358 C、12315 D、12365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多长时间?(A) A、二年 B、一年 C、6个月 D、3个月 8、商品“三包”规定中“三包”是(A) A、包修、包换、包退 B、包修、保换、保退 C、保修、包换、包退 D、保修、保换、保退9根据商品“三包”规定,商品在售出之日起(C)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A、10 B、5 C、7 D、15 10、消费者在商场看中一款衣服,营业人员明知道这件衣服是残次品,却未告知消费者,这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A) A、知情 B、受尊重 C、公平交易 D、选择 11、小陈在某展销会购买名牌衣服一件,不久发现该衣服系假冒产品,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小陈应当向(D)要求赔偿。 A、该衣服的生产商 B、该衣服的经销商 C、展销会场地出租者 D、既可以是该衣服的经销商,也可以是展销会的举办者 12.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在手机销售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使用说明书所列性能故障,经(B)次修理,消费者还不能正常使用该手机,销售者负责为该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 A、一 B、二 C、三 D、四 14、绿色消费,是一种以适度节制消费,避免或减少环境破坏,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绿色消费观比传统消费观多了哪个观念?(C) A、关心个人健康和安全 B、关心经济利益 C、关心对环境的影响 D、关心社会和谐发展 15、绿色食品的分级标准是什么?(A) A、A级和AA级 B、1级和2级 C、特级和一级 D、ISO9000 16、完全不含人工化学合成物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素、催熟剂、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食品是下面哪种食品?(A)

耕地保护制度

呼和木独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结合我所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五、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六、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一) 学号:姓名: 一、选择题<18分>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制作人 C、经营者 D、发布广告的媒体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3、对(),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 D、一切商品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A、胁迫 B、欺诈 C、侮辱、诽谤 D、侵犯人身自由 5、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A、不合格 B、未经检验 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6、一般说来,消费者享有对()进行监督的权利。 A、商品 B、服务 C、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D、不合格商品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的权利。

A、自主选择 B、依法结社 C、公平交易 D、没收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 E、索要购货凭证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得到尊重的权利。 A、人格尊严 B、个人性格 C、民族风俗习惯 D、商业惯例 E、作为名人的特殊身份 3、经营者不得()。 A、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C、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 D、拒绝消费者索要服务单据的要求 E、拒绝消费者强制交易的要求 4、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A、消费者可以直接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B、各级人民到政府应当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 C、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对于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的罚款 A、1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 C、一倍以下 D、一倍以上 E、五倍以下 6、消费者协会享有下列职权()。 A、参与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B、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仲裁 C、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D、对投诉案件涉及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E、直接对违法经营者进行罚款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消费者: 2、经营者: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知情权: 5、受尊重权: 6、结社权: 三、判断分析(每小题3分,共24分) 1、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

保护耕地措施

保护耕地措施 本文是关于保护耕地措施,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保护耕地措施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质量保护 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 目前,全国近2/3的省份建立了地方政府耕地目标责任制,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后,根据各地区情况,分解耕地保护指标,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上级国土部门与下级国土部门分两条线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指标。由上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定期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奖惩制度,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领导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部将在完善土地调查

统计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各地工作实际效果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考核结果,使目标责任制切实对耕地保护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 保护耕地的原因 (一)中国的确实现了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粮食安全可以高枕无忧。农业仍然是中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然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包含着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水平是衡量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目前粮食问题备受关注。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xx年全国夏粮总产量为9622万吨,比上年减产240万吨,减2.4%。1999年-20xx年,中国粮食连续3年减产,20xx年仍是产不足需。但与此同时,粮食需求持续增长。所以必须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xx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中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基本农田可定义为:从战略高度出发,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满足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社会安定和人口增加对耕地需求,而必须确保的农田。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就要高度重视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应当看到,目前中国耕地严重不足。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20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D)起施行? A、1993年10月31日 B、1993年12月1日 C、1994年1月1日 D、2014年3月15日 2、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B〕 A、8项 B、9项 C、10项 D、7项 3、下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认识中,正确的是〔A〕 A、消费者依法享有权利,但不能滥用 B、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服务、并确定价格 C、消费者有权利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过程 D、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的生产技术秘密 4、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A) A调查、调解B、调查、仲裁C、调查、判决 5、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什么?(C) A、消费与责任 B、消费与服务 C、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D、让消费者更有力量 6、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什么?(B) A、商品和价格 B、商品和服务 C、服务和价格 7、在保修期内(B)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8、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限为(A 年)?

A、一年 B、二年C三年 9、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承担(B) A、消费者协会 B、商场 C、王女士 10、“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那条规定(A) A、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B、三包制度 C、没有违法 11.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D〕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A、刑事 B、赔偿 C、民事 D、民事赔偿 12、下列哪种商品不符合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C) A、羽绒服 B、手机 C、报纸 D、床品四件套 13、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李大妈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李大妈可以得到多少赔偿(D) A、26元 B、52元 C、104元 D、500元 1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B)的企业要求赔偿。 A、原来的 B、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 C、分立、合并后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方忠敬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起飞阶段,人地关系矛盾更趋紧张,目前人均1.3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40%。耕地保护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面积减少,质量下降,统计上报数据欠实的问题。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对策措施建议:(一)提高认识,强化政府和市民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意识;(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理论创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三)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有效保护空间;(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五)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力度,建立耕地储备制度;(六)坚持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的平衡,保护耕地生态条件;(七)加强资金和技术投入,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八)建立经济激励机制,统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起飞阶段,工业化水平的快速递增和城市化规模的急剧扩张意味着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人地关系矛盾更趋紧张,目前,耕地总面积已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8年的1 8.2574亿亩,减少幅度达4.77%,人均耕地面积更是从1996年的1.59亩下降到人均1.3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40%。另一方面,耕地保护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在现阶段农业科技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因此,如何处理好“建设”和“吃饭”的问题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在现阶段显的尤为重要。本文在简逑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有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耕地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一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平时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消费者问题 答:消费者问题是商品经济中接受时候生活资料和生活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提供 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经营者损害而发生的问题。 2、消费者运动 答:是指消费者有组织地进行旨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改善其经济地位,并得到国家及 社会参与和支持的社会运动。 3、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答:消费者和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要懂得自我保护。消费者应该保留交易凭据,以备交易纠纷时可用作证明。消费者也应有一定的维权意识,比如应该知道维权的途径有 向法庭提包括和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消保委调解、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请仲裁机构仲 裁、 起诉讼等。 4、消费者的国家保护 答:消费者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消费者保护法是指国家制定、颁布的具 有保护消费者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狭义的消费者保护法仅指消费者保护法基本法。即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简要论述 1、什么是消费者?你认为消费者概念应如何界定? 答: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为 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特征:(1)性质属于生活消费;(2)客体是商品服务;(3)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4)主体是人(包括购买者 的家庭成员;应购买者的邀请使用商品的人 2、你是怎样看待“王海打假”这一现象的? 答: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 则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

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结合我所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定]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 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每题仅有一个正确答案) 1、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 A、2013年10月25日 B、1993年10月31日 C、2009年8月27日 D、2013年3月15日 2、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A、安全 B、诚信 C、合理 D、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3、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A、3 B、12 C、6 D、24 4、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A、3 B、7 C、15 D、30 5、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A、消费者 B、经营者 C、运输公司 D、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7、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

A、无过错责任 B、过错责任 C、侵权责任 D、担保责任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 A、5000 B、500 C、1000 D、100 9、经营者违反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 A、民事赔偿责任 B、违约责任 C、刑事责任 D、罚款、罚金 10、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分立、合并前的企业 B、变更中的企业 C、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至少1个正确答案) 11、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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