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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思考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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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思考

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有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破产法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作为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重新配置要求做到公平和有序化,而且,公平清偿是破产偿债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可见,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公平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根据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破产案件中不难得出结论,能否做好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办好破产案件的关键和基础。本文仅就我国破产法及其解释中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此方面总结的一些经验谈谈在审判实践中在此问题上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事项。《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可见,根据法律调查和确认破产债权的工作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责。这是债权人自治原则在我国破产法中的鲜明体现。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并未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处理,一概由法庭审查确认债权显然会加重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

根据法律,债权人会议审查和确认债权的工作包括两方面:

一、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各债权人参阅,审查、以证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申报人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接受其他债权人的询问。此外,对于债权的审查并不仅仅停留在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审查上,还应该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审查。由于别除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利益,因此要防止借此非法牟利的现象。为制止债务人在破产之前利用担保给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的行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中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但是,在法定无效期间之前已以书面合同约定对债提供财产担保,只是延至无效期间内方实际履行的,行为仍然有效,但限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提供担保,破产案件受理后尚未履行提供担保者不得再行提供。对于破产企业有法律规定不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债权人会议应该细致的进行审查,掌握证据,以便下一步能有效地确认债权。

二、确认债权,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

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

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

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浙江省律师协会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4)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4) 一、破产债权范围 (5)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6) 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6) 四、债权申报文件 (7) 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9) 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参考 (10) 一、债权审查内容 (11) 二、债权审查方法 (11) 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2) 四、债权审查原则 (14) 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14) 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15) 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15) 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 (16) 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16) 第五部分附件 (17)

一、债权申报表 (17) 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7) 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17) 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17) 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17) 六、债权确认单 (17) 七、债权表 (17)

第一部分概述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债权申报 债权审核 债权确认 债权登记 债权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无异议 有异议 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确认之诉 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债权范围

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

一、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具体要求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 3、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6、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7、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8、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9、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清算审计类型有哪些 1、合约期满清算审计。 2、产业调整清算审计。 3、无法持续经营清算审计。 4、违法经营清算审计。 5、企业兼并清算审计。 6、企业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研究

v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和亮点之一,其意义和作用重大。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立法对债权确认诉讼规定还不够完善,并且理论界对此鲜有研究,故在法律适用上,尚有许多复杂问题亟待明确。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和诉讼法原理及国外立法例、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法律的适用。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性质及其衔接适用 1、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概念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差异,对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称谓也有所不同。如在日本,认为这种诉讼目的在于解决受到管财人或破产债权人异议的债权的确定,故其破产法采用的是“债权确定诉讼”概念。[1]在瑞士,其破产法规定因其债权全部或部分未获得承认而主张债权顺序方案(相当我国破产立法的“债权表”)无效的债权人可提起诉讼,采取的是“债权顺序之诉”的概念。[2]在德国,其破产法则直接采用“债权确认之诉”的概念。[3]我国《企业破产法》只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通过提起诉讼方式确定有争议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的概念及其性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称之为债权确认诉讼。 广义的债权确认诉讼,包括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和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或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故又可称之为债权表诉讼。本文所述的主要是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 2、诉讼的性质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第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4]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3、债权确认诉讼制度在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的衔接适用 我国债权确认诉讼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反映在《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第3款及相关规定。因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还存在大量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故不可避免地存在新旧法律适用上的衔接问题。关于债权确认诉讼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意见。 我们认为,债权确认之诉乃为破产法创设的保护广大债务人职工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程序保障,同时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审理好破产程序所引发的债权确认诉讼,应采取肯定说。除人民法院已经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争议债权作出裁定的之外,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及其审理程序 (一)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 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破产债权别除权确认案例评析

破产债权别除权确认案例评析1 武妍 国际法学院8班20120740810 一、案例简介 2011年7月26日,平安银行与宏天公司的前身浙江联盛实业有限公司、华轩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华轩公司委托平安银行向宏天公司发放贷款三亿元整,贷款期限为4个月,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11月27日止。年利率为10%。同时三方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主合同进行了补充,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可按甲方(浙江联盛实业公司)、丙方(华轩公司)约定分期发放,发放总金额不高于人民币3亿元。同日,平安银行与南洋公司、伊泰公司、吉宝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各担保人同意以建国用(2009)第4718号、建国用(2011)第1536号、建国用(2008)第4184号土地为该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平安银行与各抵押人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土地他项权证。 2011年8月10日平安银行依约向借款人发放1亿元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5月开始,借款人宏天公司与抵押担保人吉宝公司、伊泰公司相继破产重整,平安银行以抵押权人的身份向各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了优先受偿债权。2013年9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借款人宏天公司及担保人吉宝公司、伊泰公司合并破产,同时在合并破产债权人第一次会议上,宏天公司将平安银行的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将平安银行的债权金额确定为99495832.64元,平安银行当即提交了《债权异议表》。平安银行认为,平安银行认为,平安银行与吉宝公司、伊泰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善意取得了土地他项权证,应确认具有优先受偿权。2013年11月29日,平安银行收到宏天公司发出的《异议债权复核通知书》,其中仅告知异议不成立,但未作具体说明。 平安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向杭州市 1(2014)浙商终字第66号

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费是如何规定

一、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 1、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 (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 (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 (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 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第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 2、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二、申报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要想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就必须首先进行债权申报。针对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法定期限。《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进行审查后,可能会认为申报人的申报依据不足而不予认定。申报人对管理人的不予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此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当没有争议,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79项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分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两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因此,即使发生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因这类案件的诉讼费用仅为象征性的10元,亦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对于债权人没有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企业破产法》没有继续采用《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的规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代理词

关于刘某某诉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委托,指派xxx律师、xxx律师担任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庭审情况,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并非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职工,在未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于法无据。 第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提供《xx2x350MW 超临界煤矸石综合利用热电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以及《关于xx2x350MW超临界煤矸石热电项目有偿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各一份,但两份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对吕梁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龙公司”)转让xx2x350MW超临界煤矸石热电项目进行约定,虽然补充协议第二项约定项目人员的工资由筹建处负责,但其并未约定工资、工作内容等,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不应当视为已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第二,原告提供原某龙公司电厂项目职员名单,证明经某公司核定原告年工资为200000元,但签字本人并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经某公司书面授权,其并不能对外代表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故属于无权代理,

不能产生某公司认可原告年工资为200000元的法律效果。第三,原告提供xxxx的证人证言各一份均为复印件,且证人未到庭,故真实性无法查实,提供的某公司出具的介绍信、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照片等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参加了该项目的筹建工作,并不能直接证明其是代表某公司履行职务。第四,经xxxxxx项目查询某某县项目员工名册及工资表,查无原告本人。综上,原告提出与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向其支付工资的主张,证据及理由不足,请求贵院不予认可。 二、即使应当向其支付工资,但其主张的金额明显过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工资应当参照xxxxxx破产重整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详见xxxxxx 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法定欠薪金额一览表)。 三、原告主张某公司向其支付因筹建某某县xxxxxx热电项目垫付的各项费用,但协议中并未约定由原告先行垫付上述费用,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请求贵院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某公司向其支付已垫付xxxx工资16660元、司机工资57200元(当庭变更)、其他各项费用303523.06元等合计377383.06元,但双方并未约定由原告垫付上述费用,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即使应当向xxxx及司机支付工资,也应当由xxxx 及司机直接向某公司主张,事后由原告向其追偿。原告主张垫付xxxx

【实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债权审查办法

【实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债权审查办法 总体要求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 3、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6、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7、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8、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9、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劳动债权 1、债务人单位职工申报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的,根据《破产法》第48条规定,告知其不必申报,待管理人调查清理后予以公示。 2、债务人所欠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照实际工资计算。 3、签有《劳动合同》,并查证考勤表、工资表后,能够证明职工实际提供劳动的,其工资可以按相关工资标准予以认定。 4、除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外,职工主张如汽车补助、招待费欠款等债权的,管理人告知其按普通债权进行申报。 5、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予以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草案)》

XX省律师协会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XX省律师协会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二月 XX省律师协会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XX省律师协会〖〗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4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4 一、破产债权X围5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6 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6 四、债权申报文件7 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9 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参考10 一、债权审查内容11 二、债权审查方法11 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12 四、债权审查原则14 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参考14 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15 二、债权异议的处理15 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16 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16 第五部分附件17 一、债权申报表17 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17 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17 四、债权申报登记表17 五、债权审查确认表17 六、债权确认单17 七、债权表17

第一部分概述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XX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 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

最新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

最新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4)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4) 一、破产债权范围 (5)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6) 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6) 四、债权申报文件 (7) 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9) 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参考 (10) 一、债权审查内容 (11) 二、债权审查方法 (11) 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2) 四、债权审查原则 (14) 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14) 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15) 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15) 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 (16) 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16) 第五部分附件 (17) 一、债权申报表 (17) 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7)

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17) 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17) 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17) 六、债权确认单 (17) 七、债权表 (17)

第一部分概述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债权申报 债权审核 债权确认 债权登记 债权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无异议 有异议 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确认之诉 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债权范围

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破产情况下的破产债权确认

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破产情况下的破产债权确认 内容提要: 【裁判要旨】破产债权确认是整个破产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进行破产债务清偿的基础和前提,与债权人的实体利益密切相关。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执行权,即使案件已进入到执行阶段,只要尚未执行终结,在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均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应当属于破产财产,其财产权益应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享有,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执行行为应当中止,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而不能向次债务人申报债权。■案号一审:(20XX)二中民初字第08915号二审:(20XX)高民终字第853号 【案情】 1994年6月26日,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奇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1998年9月29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股东发生变更,佩奇公司注册资本从1800万元增加至6600万元。其中,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应注资3300万元,持有佩奇公司50%股权。但华诚公司资本金并未足额到位,实际只投入1900万元,欠缴注册资本金1400万元。 20XX年4月3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宜中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佩奇公司等向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以下简称南湖支行)偿还本金及利息。20XX年7月28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宜中执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责令佩奇公司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20XX年9月4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宜中执字第1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华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其应在1400万元投资不实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0XX年5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佩奇公司破产申请。20XX年9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XX)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宣告佩奇公司破产清算。20XX年7月28日,华诚公司出具《关于对偿还财物通知书的复函》,载明:“……二、我公司向深圳佩奇公司应投入的注册资本为3300万元,实际投资1900万元,尚有1400万元注册资本未能实际投入情况属实。我公司尚欠的1400万元注册资本金事项,贵管理人可在我公司实施政策性破产时予以债权登记。”20XX年5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破产债权确认异议书

XX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破产债权确认异议书 异议人(债权人):XX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四川省XX县XX镇下东街359号 法定代表人:廖XX 被异议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提起异议的事项: 因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与异议人间债权确认中,被异议人作出的异议人债权为127276元为错误认定,因异议人收到的水痘解事活疫苗因长生公司的过错已被封存不能使用,应由异议人将该疫苗退回给长生公司,故该款340600元不应作为异议人欠长生公司的债务予以冲抵,异议人的债权应为464272.00元 提起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一、召回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情况 截止到2019年6月27号,长生公司欠异议人召回的冻干人用狂犬疫苗款464272.00元。其情况是:长生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召回异议人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23759支,金额1259272元。其中1、召回异议人未付款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15000支,金额795000元; 2、召回异议人已付款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8759支,金额为464272.00元(详见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序号1号至7号相关材料)。长生公司欠异议人人民币464272.00元(1259272元-795000元=464272

元)。 二、被封存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情况 截止到2019年6月27号,封存长生公司向异议人发货的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两批共计2600支,金额340600.00元,其详细情况是:长生公司与异议人于2018年6月2日签订了疫苗购销合同:(编号0078332)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西林瓶)2600支,金额为340600.00元。 1、2018年6月15日异议人收到被申报人的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西林瓶)1600支(批号201712092),金额209600.00元(该款未支付)。该疫苗未使用并于2018年7月25日因长生公司的过错行为全部封存至今。 2、2018年7月4日申报人收到长生公司的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西林瓶)1000支(批号201712092),金额131000.00元(该款未支付,无发票)。该疫苗未使用并于2018年7月25日因长生公司的过错行为全部封存至今。 因长生公司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事件,国家药监局已责令被申报人长生公司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国务院包括总书记、总理都作出重要批示,对长生公司的疫苗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全过程开展调查。2018年7月25日异议人接上级部门指示全面停用并封存了长生公司发给异议人的冻干水痘解毒活疫苗(西林瓶)2600支,金额340600.00元(详见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序号8号至9号内容),且封存至今。异议人多次电话催促长生公司的业务人员(销售人员)召回该疫苗,长生公司未对该疫苗作出召回处理。因上级要求冻干水

第67讲_破产债权申报的确认、债权人会议(类比“股东大会”学习)

第四节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确认 1.管理人造册登记(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7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提示】不允许管理人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2017,2016案例分析题) 2.管理人对债权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核查(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7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3.债权核查的判断原则(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4.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确认 (1)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2)经核查无异议的债权,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3)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债权是否列入债权确认表内。 (4)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但允许通过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予以修正,即该项裁定无实体法律效力,不影响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5.债权确认诉讼(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6.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地位(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提示】另案起诉的诉讼地位,但遗憾的是关于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仍没有明确。

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全)

XXXX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26日,XXXX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XXXX管理人。 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XXXX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 1.债权人为企业的,应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2.债权申报登记表; 3.申报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特此通知 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4月14日 附:1.债权申报须知 2.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3.债权申报表 4.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授权委托书 7.送达回执 8.管理人邮寄地址: 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债权申报须知 申请人刘紫金以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对XXXX进行破产清算。XXXX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以(2014)温瑞破(预)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其申请,并以(2014)温瑞破(预)字第34号决定书指定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XXXX管理人。为明确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特告知如下几点: 一、管理人在《xxxx报》及《xxxx报》上发布了“受理XXXX破产清算”的通知和公告。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于2015年6月19日前向XXXX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债权或者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实用文档】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的要求破产债权的核查与确认被保证人破产保证人破产别除权

第九单元破产债权 考点01:债权申报期限(★★★)(P331)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解释】所谓“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在重整、和解程序中,是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考点02:债权申报的要求(★★★)(P331) 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案例分析题) (3)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2009年案例分析题)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009年案例分析题) 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2017年案例分析题)

从新破产法谈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完善

从新破产法谈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 完善 【债权登记】从新破产法谈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完善 【内容提要】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认事关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新破产法就此创设了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复合审查模式。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新破产法中所规定的各审查主体的职权行使方式、审查确认程序的具体规则等问题,仍有必要在理论上进行探讨并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则。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 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理念和制度等各方面,新破产法对旧破产法律有诸多突破性的变革。在具体的程序设置方面,新破产法也较之以前的破产立法有了相当的进步。其中,对于一直被广为诟病的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新破产法作出了全新的安排。以下,本文试就新旧破产法关于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规定演变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探讨。 一、旧破产法关于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规定及争论 在1986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试行")中,唯一规定破产债权审查、确认职权行使的条文是与债权人会议相关联的。"破产法试行"第15条明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最高法院在之后两个司法解释中就此作了内容几乎相同的规定。就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债权审查的内容,破产法试行第15条规定为"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的结论须明确债权的性质(有无担保)和具体数额,至于确认的方式和程序,则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对于债权人会议行使破产债权审查、确认职责的问题,在破产法试行实施之后一直受到尖锐质疑:一是认为破产法试行规定由未经确认债权人资格和表

破产债权申报及审核流程指引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 讨论稿[第一稿] 浙江省律协企业重整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流程 (3)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指引 (4) 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指引 (10) 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指引 (14) 第五部分附件 (17)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初步的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部分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流程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

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结合管理人工作实务,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指引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债权范围 1、破产债权范围 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平,《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某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但该部分因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破产债权。

【实务】破产债权申报流程及注意问题

【实务】破产债权申报流程及注意问题 破产债权申报流程及注意问题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其实现要经过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如何有效的申报破产债权,争取得到审查确认是债权人通过程序保护自身的重要途径。 债权申报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法院确定的期限,就自己被债务人拖欠的或对债务人享有的其他债权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的行为。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主体 债权申报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债权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向管理人证明自身的主体资格,并向管理人说明代理人有权进行债权申报等事宜。个人则需要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其主体身份。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 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因破产宣告而 解除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虽有财产担保 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票据发票人或 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被保证人被宣 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三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四准备债权申报书及证据材料 债权申报书应包括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名称或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债权 发生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据。委托代理人代理债权人进行申报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债权申报的材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当包括代理人的姓名和代

4.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初步的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部分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流程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

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结合管理人工作实务,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指引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平,《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某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但该部分因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附利息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 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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